侵权法上共同侵权责任探析
简析侵权责任法上共同侵权的特例
简析侵权责任法上共同侵权的特例【摘要】本文主要简析侵权责任法上共同侵权的特例。
在对共同侵权问题进行概述。
在首先介绍了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然后阐述了共同侵权的概念和要件。
特别是重点讨论了共同侵权的特例情形,并引入了司法解释。
在分析了共同侵权的特例对法律实践的影响,并展望了未来的发展趋势。
这些内容对理解侵权责任法中共同侵权的特殊情况具有重要意义,也有助于指导相关法律实践活动的进行。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共同侵权、特例、司法解释、法律实践、影响、展望1. 引言1.1 概述共同侵权是侵权责任法上一个重要的概念,指的是在一个侵权行为中,多个侵权人参与,导致被侵权人产生损失时,这些侵权人对被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在实际生活和法律实践中,共同侵权的案例屡见不鲜,而对于共同侵权的特例情形也需要有清晰的认识和规范。
在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下,共同侵权的法律规定和适用也需要在法律框架内得到明确和完善。
共同侵权的特例情形更是需要细致分析和深入讨论,以便为侵权责任法的适用提供更加精准的规则和指导。
司法解释在这一领域的应用也是为了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实现。
本文将着重探讨共同侵权的特例情形及其对法律实践的影响,分析这些特例情形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与发展,展望未来在处理共同侵权案件中可能遇到的挑战和解决方案。
通过对这一议题的深入探讨,有助于完善侵权责任法体系,为司法实践提供更加明确和有力的法律依据。
2. 正文2.1 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是依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还原原状、防止扩大损失。
依法承担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人应当依法为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赔偿损失是指侵权行为人应当赔偿因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
还原原状是指侵权行为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消除或减轻侵权造成的后果。
防止扩大损失是指侵权行为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扩大。
这些基本原则旨在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简析侵权责任法上共同侵权的特例
简析侵权责任法上共同侵权的特例【摘要】本文将从侵权责任法的角度对共同侵权的特例进行简析。
文章概述了侵权责任法的基本情况。
接着,分析了共同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和理论意义。
特例情形部分详细讨论了共同侵权中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以及相应的法律适用。
对参与共同侵权的行为人进行了调查和分析,强调了各方责任和法律义务。
结论部分总结了特例的法律适用,强调了其在实践中的重要性和影响。
通过本文的分析,读者可以更好地理解侵权责任法中关于共同侵权的特例规定,从而更好地应对相关法律问题。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共同侵权、特例、行为人、法律适用1. 引言1.1 概述侵权责任是民法中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对于保护个人和财产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而在侵权责任法中,共同侵权是一个特殊的情形,指多个行为人在同一侵权行为中共同承担责任的情况。
共同侵权行为人可能包括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共同导致损害结果等情形。
共同侵权责任的特例情形包括了一些特殊情况,例如共同侵权行为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共同侵权行为人之间存在独立的过错等。
这些特例情形,会对共同侵权责任的适用产生影响,需要针对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
在参与共同侵权的行为人中,各方之间可能存在不同程度的责任分配。
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和相关法律原则,需要对参与共同侵权的行为人的过错程度、责任能力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以确定各方应当承担的责任。
在法律适用上,特例情形下的共同侵权责任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裁量,旨在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在处理共同侵权责任的案件时,需要对特例情形进行深入分析,确保依法公正处理,保障法律的实施效果。
2. 正文2.1 侵权责任法规定侵权责任法规定主要包括《侵权责任法》第三章中的相关内容。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因过错侵权行为所引起的责任问题,其中包括了侵权行为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证明责任、救济方式等方面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强调了对权利受害人的保护,要求侵权行为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简析侵权责任法上共同侵权的特例
简析侵权责任法上共同侵权的特例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在侵权行为中的责任分配问题,但是对于共同侵权的特例情况,法律也做出了一些规定。
共同侵权是指多人共同实施的侵权行为导致了损害的发生,这种情况下,法律上的责任如何分配呢?接下来,我们将对侵权责任法上共同侵权的特例进行简析。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侵权行为的形式、损害的赔偿等内容,其中就包括了共同侵权的特殊情形。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多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致他人损害的,除有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外,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多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责任分配原则,即除非有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多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责任是连带的,也就是说每个人都要承担全部的责任。
这一规定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强化了对共同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也更好地保障了受害人的权益。
也提醒了每个人在行为中要慎重对待,以免因为他人的过错而蒙受责任。
在具体的案例中,多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导致了受害人的损害,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参照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各个侵权人都要承担连带责任。
这时,受害人可以向多个侵权人进行追偿,而不必担心某一个侵权人能够逃避责任。
在特定情况下,也会出现多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但并不构成共同侵权的情形。
A和B 两人同时向同一名受害人进行殴打,但在审理中发现其实只有A是实施了殴打行为,而B 只是在旁边助纣为虐。
这种情况下,法院在判决时就会根据实际情况判断B并不构成共同侵权,因此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还有一种情况是共同侵权行为中的主观过错不同的情形。
A和B两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但是A的过错更大,造成了更严重的损害。
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在判决时对A和B 的责任进行不同的分配,让A承担更多的责任。
这种情况下,A和B就不需要承担完全连带的责任,而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责任的分配。
简析侵权责任法上共同侵权的特例
简析侵权责任法上共同侵权的特例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法典中的一部分,是为了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部法律。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在侵权行为发生时,侵权人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共同侵权是侵权责任法的一个特殊情况,它指的是多人共同实施一起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
在侵权责任法中,共同侵权有一些特例情况,这些特例情况在共同侵权的法律责任上有着一些特殊的规定。
本文就对这些特例进行简要的分析和介绍。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共同侵权的基本原则。
在侵权责任法中,共同侵权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合作实施一次侵权行为,联合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这种情况下,每个共同侵权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和承担其他可能的法律后果。
在一般情况下,侵权责任法对共同侵权的赔偿责任是采取“连带责任”的原则,即受害人可以选择向任意一个或多个共同侵权人主张赔偿,而被主张赔偿的共同侵权人之间不能据此主张分摊赔偿责任。
不过,在侵权责任法中,也有一些特例情况对共同侵权的法律责任做出了特殊规定。
比较典型的特例情况包括:共同侵权人分别承担连带责任的特例、消除危险责任、共同故意侵权和共同过失侵权等。
下面将逐一对这些特例情况予以简要的分析和介绍。
其次是消除危险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在共同侵权中,如果一个共同侵权人能够证明自己并没有实际参与侵权行为,而是在第一时间采取了必要的措施来阻止侵权行为的发生,那么这个共同侵权人可以免除相关的侵权责任。
这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他并没有造成实际的损害,他所承担的责任应当与其他实际参与侵权的共同侵权人有所不同。
在共同侵权中,如果有共同侵权人能够证明自己并没有实际参与侵权行为,并且采取了必要的措施来消除危险,那么他可以免除在侵权责任法上的责任。
再次是共同故意侵权和共同过失侵权。
在侵权责任法中,对于共同侵权行为,法律上对共同故意侵权和共同过失侵权作了区分。
对于共同故意侵权,侵权责任法规定,共同故意侵权人应当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这表明,对于共同故意侵权行为,法律上规定了共同侵权人之间对各自的责任不能据此主张分摊赔偿责任。
简析侵权责任法上共同侵权的特例
简析侵权责任法上共同侵权的特例
共同侵权是指多个人共同实施一项侵权行为,我们通常也称其为合伙侵权。
在侵权责
任法中,明确规定了针对共同侵权的责任法律关系,同时也提出了特例,即三种情况下的
共同侵权责任。
第一种情况是责任人数未知的贡献共同侵权。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往往难以获知具体
的责任人,但如果责任人能够自己承认实施了侵权行为,那么就应该独立承担全部责任。
当然,如果责任人难以得知,也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累计情况和过程,来划分相应的责任
比例。
第二种情况是被侵权人可以选择追究部分责任人的共同侵权。
在这种情况下,被侵权
人可以选择追究全部责任人,也可以只追究其中一部分责任人的责任。
如果被侵权人不确
定责任人的数量或不确定责任人的责任比例,那么可以将所有可能存在的责任人都列入被告,由法院来做出合理的判决。
第三种情况是多个侵权行为的共同侵权。
在这种情况下,多个人分别实施了不同的侵
权行为,但这些行为均对同一被侵权人造成了损害。
在确定责任比例时,需要考虑每个侵
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程度,以及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如果存在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那么需要对每个责任人分别划分相应的责任比例。
对于这三种特殊的共同侵权情况,侵权责任法都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在实际的维权过
程中,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责任人的数量和比例,以及责任的分摊方式。
最终的结果应
该是合理、公正的。
简析侵权责任法上共同侵权的特例
简析侵权责任法上共同侵权的特例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法中对于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给予相应责任的法律规定。
在一般情况下,法律明确规定了主观过错或者过失的要求,即只有在侵权行为人过错或者过失的情况下,才会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侵权责任法对于共同侵权的情况作出了特殊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了两种共同侵权的特例,即共同故意和共同过失。
共同故意是指两个或多个行为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对被侵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即每个共同侵权人都有责任承担全部的损害赔偿责任。
共同过失则是指两个或多个行为人在同一侵权行为中,各自存在过错或者过失,对被侵权人造成损害。
在这种情况下,每个共同侵权人根据其过错或者过失的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即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分摊损害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九条之后还规定了对于犯罪行为引起的损害,共同侵权人仍然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况。
即使是犯罪行为,如果多个人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并对被侵权人造成损害,每个共同侵权人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共同侵权的特例适用于一些特殊情况下,能够更好地维护被侵权人的权益。
在这些情况下,不仅单个侵权人需要承担责任,共同侵权人也需要共同承担责任,以实现对被侵权人的全面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共同侵权的特例只适用于法律上对于特殊行为给予责任的情况,并不能无限制地适用于其他侵权行为。
在具体应用中,还需要结合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方过错比例、行为人间的关系等因素,进行判断和计算。
侵权责任法上共同侵权的特例为共同故意和共同过失,能够更好地保护被侵权人的权益,实现对侵权行为人的责任追究。
在具体应用中,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计算,以保证责任的公平和合理性。
共同侵权责任探析_共同侵权行为责任
共同侵权责任探析_共同侵权行为责任共同侵权责任探析一、共同侵权行为本质属性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属性究竟是什么,是规定共同侵权责任中争论最大的问题,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问题是指法律上责令数个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这种依据主要体现在对“共同”的理解上。
笔者认为,从立法趋势可以看出,我国现行立法对于共同侵权的本质属性的认识正在由主观方面逐渐向客观方面转变,这种立法意图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一、保证受害人的损害能够得到赔偿;二、也表明国家对于共同危害行为的态度是严厉的;三、鼓励共同侵权人彼此监督,实现处罚上的客观公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20号)在承认主观主义立场的同时也承认了客观主义立场,将二人以上既没有共同故意也没有共同过失但行为直接结合造成同一个损害结果的,也认为是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引起了诸多争议,很大原因在于司法解释同时采用了主观和客观两个标准来认定共同侵权行为。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这两个请求权的基础并不一样,前一个请求权的基础是过错,后一个请求权的基础是损害行为。
在《侵权责任法》规定中,立法机关仍然采取《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的内容,即:“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立法机关的倾向性意见是,上述条文的内容,就是包括主观的共同侵权和客观的共同侵权,并不是只有共同过错的共同侵权,共同的行为造成一个结果,原因行为和损害结果不可分的,同样可以认定为共同侵权行为,同样要承担连带责任。
以王利明教授为代表的学者反对这样规定,认为共同侵权的本质特征应当是主观标准,只有具备共同过错要件才能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多数学者的意见认为,将共同侵权行为适当扩大,对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是有益的,因此,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特征可以适当向客观标准扩大,因此,可以采用这样的条文内容,并加以适当的解释。
二、共同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一)主体的复数性所谓主体的复数性,行为人必须是两人或者两人以上,他们被称为“共同行为人”。
简析侵权责任法上共同侵权的特例
简析侵权责任法上共同侵权的特例侵权责任是指侵犯他人权益而应对受害人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侵权责任法中,对于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来说是以独立侵权和共同侵权为主要形式。
而共同侵权又包括共同侵权行为人和连带责任等情形。
在实际案例中,有时会出现共同侵权的特例情况,这种情况在侵权责任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需要根据具体案情进行综合分析和裁定。
本文将对侵权责任法上共同侵权的特例进行简析。
一、共同侵权行为人之间的关系在一些案例中,共同侵权行为人之间可能存在特殊的关系,这种关系会对侵权责任的分担产生影响。
如果共同侵权行为人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合作关系等情况时,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会很不同,这时如何确定各自的侵权责任就需要依法进行分析。
虽然侵权责任法没有明确规定共同侵权行为人之间的关系对侵权责任分担的影响,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双方的行为、影响、过错和损害情况,来确定各自的责任份额。
对于企业等法人组织而言,员工或者代理人的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也是一个常见问题。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企业对于其员工或者代理人侵权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但是在具体案例中,如果侵权责任主体为企业的员工或者代理人的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这就需要在考虑到员工或者代理人的过错、掌控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
对于共同侵权行为的结果,有时会因为特殊情况而导致责任分担的难题。
如果多个侵权行为人因为各自的行为引起了同一损害结果,但是有一个侵权行为人因为特殊原因导致无法进行赔偿,这时其他侵权行为人的责任如何分担就需要依法进行具体分析。
对于这种情形,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一般需要综合考虑各方的过错、影响和损害情况,来确定责任分担的比例和方式。
在侵权责任法上共同侵权的特例情形中,对于共同侵权行为人之间的关系和共同侵权行为的结果,都需要依法进行具体分析和裁定。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根据具体案情来确定各自的责任份额,这就需要依法进行综合分析和裁定。
简析侵权责任法上共同侵权的特例
简析侵权责任法上共同侵权的特例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其中规定了共同侵权的特例。
共同侵权是指多个人在同一侵权行为中共同参与或合作导致损害的情况。
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共同侵权的特例,分为连带责任和相对责任。
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如果两个以上的被告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导致了侵权损害,原告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被告主张全部或部分的赔偿要求,但主张全部赔偿的情况下,其他被告仍然对原告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是指原告可以选择向其中任意一个被告主张全部赔偿要求,被告之间互相负有相互偿还的义务。
原告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被告主张全部的赔偿要求,然后由该被告与其他被告一起分担赔偿责任。
共同侵权的特例适用于多个人在侵权行为中共同参与或合作的情况,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多个人共同造成了事故导致的损害,或者在一起盗窃案中,多个人共同参与了盗窃行为导致的财产损失。
在这些情况下,侵权责任法允许原告选择向其中一个被告主张赔偿要求,而其他被告仍然对原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共同侵权的特例在实践中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争议性。
如何确定被告之间的连带责任比例以及赔偿金额的确定等问题都可能涉及到争议。
在处理共同侵权的案件时,法院需要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包括每个被告的具体行为、过错程度和经济实力等,以公正、合理地判断和确定各方的责任和赔偿金额。
侵权责任法上的共同侵权特例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灵活的选择,可以适用于多个人共同参与或合作导致损害的情况。
在实践中需要法院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以公正、合理地判断和确定各方的责任和赔偿金额。
简析侵权责任法上共同侵权的特例
简析侵权责任法上共同侵权的特例
侵权责任法中规定了共同侵权的责任,即在侵权行为中多人参与,每个人都承担相应
的责任。
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也存在特殊的情况,例如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如果有机动车
和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此时需要考虑共同侵权的特例。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条的规定,共同侵权指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在实施
同一行为中,共同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
在共同侵权中,每个侵权人都应承担相应的侵权
责任。
然而,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时会出现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发生碰撞的情况。
此时,机
动车车主和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的侵权责任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如果机动车侧没有尽到应有的安
全注意义务,造成事故,那么机动车车主应当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由于
没有机动车的速度、视野、座位高度等身体条件优势,也有一定责任,但其责任相对较轻。
因此,在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中,机动车车主的违法责任相对较大,但非机动车驾
驶人对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责任。
此外,如果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都存在违法行为,例如机动车在不当地方行驶,非机动
车没有遵守交通规则等,则需要按照各自的违法程度进行赔偿责任的分担。
总之,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如果涉及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侵权责任问题,应根据具体
情况进行分析。
机动车车主应当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但非机动车驾驶人的行为对于事故
的发生也有一定的影响。
因此,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赔偿责任的分担。
简析侵权责任法上共同侵权的特例
简析侵权责任法上共同侵权的特例1. 引言1.1 背景介绍侵权责任法上共同侵权是指多个行为人联合实施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后应当分担侵权责任的一种情形。
在实际案件中,常常会出现多个行为人共同侵权的情况,如何确定各个行为人的责任份额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针对侵权责任法上共同侵权的特例情形,各地法律实践中都有一定的积累和研究。
通过对共同侵权特例的案例分析、法律依据、评价和意义等方面展开讨论,有助于进一步完善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导。
本文将对侵权责任法上共同侵权的特例情况进行简析,旨在深入探讨相关问题,为完善侵权责任法提供参考和启示。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对侵权责任法上共同侵权的特例进行深入探讨和分析,旨在揭示其在法律实践中的重要意义和影响。
通过对共同侵权概念、特例案例、法律依据、评价和意义的系统剖析,可以更加清晰地理解侵权责任法上共同侵权的相关规定和适用原则,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本研究旨在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和参考依据,为解决共同侵权案件提供有益借鉴和启示,促进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
通过深入研究共同侵权特例,可以探讨侵权责任法中的相关问题,促进学术研究和法律实践的融合与发展,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完善和实施提供有益的借鉴和思路。
2. 正文2.1 侵权责任法上共同侵权的概念侵权责任法上的共同侵权是指两个或者多个侵权人共同侵害一个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导致损害行为的发生。
在共同侵权情况下,每个侵权人都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即侵权人之间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共同侵权通常表现为联合侵权和协同侵权两种形式。
协同侵权是指两个或多个侵权人相互配合,在侵权行为中各自承担特定的责任,共同导致损害事件的发生。
一人放火引发火灾,另一人负责阻止他人救火,导致火灾蔓延造成更大的损害。
在这种情况下,两个侵权人分别承担放火和阻止救火的责任,并共同承担火灾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共同侵权行为及法律责任(3篇)
第1篇一、引言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在侵权行为中,共同侵权行为是一种特殊形式,它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对受害人造成损害。
共同侵权行为不仅损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还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了严重影响。
因此,明确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和法律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二、共同侵权行为的定义与特征1. 定义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过失,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
2. 特征(1)主体具有复合性。
共同侵权行为的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行为具有共同性。
共同侵权行为的行为人之间存在共同的故意或过失,他们的行为相互联系、相互配合,共同造成了损害后果。
(3)损害具有同一性。
共同侵权行为对受害人所造成的损害是同一的,即损害后果不可分割。
(4)责任具有连带性。
共同侵权行为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受害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或多个行为人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
三、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1. 故意共同侵权行为故意共同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仍然故意与他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
认定故意共同侵权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之间存在共同的故意。
(2)行为人的行为具有关联性。
(3)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
2. 过失共同侵权行为过失共同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因过失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
认定过失共同侵权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之间存在共同的过失。
(2)行为人的行为具有关联性。
(3)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
3. 紧急避险共同侵权行为紧急避险共同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在紧急避险的情况下,因共同实施避险行为,造成他人损害。
认定紧急避险共同侵权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处于紧急避险状态。
(2)行为人之间存在共同的避险行为。
(3)行为人的避险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
简析侵权责任法上共同侵权的特例
简析侵权责任法上共同侵权的特例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其中有一条特例是关于共同
侵权的规定。
共同侵权是指两个或多个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共同参与或者共同实施的情
况。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了共同侵权的赔偿责任。
根据该条款,多个人共同侵权的,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也就是说,在共同侵权的情况下,实施侵权行为的各方都承担赔
偿责任,受害人可以选择向其中一方或者多方主张赔偿。
共同侵权责任的特例是在若干共同侵权人中,有一方或者数方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两种特殊情形。
一种是在共同侵权人中有一方或数
方违法行为明显轻于其他方时,受害人可以要求轻微违法行为人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
另
一种是在共同侵权人中有一方或数方故意制造共同侵权行为,导致其他侵权人被控制、指
使或者被迫实施侵权行为的,被控制、指使或者被迫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应当承担全部的侵
权责任。
这些特例的设定是为了保护较轻微违法行为人的权益和归责原则,即将责任归于实施
侵权行为的主体。
根据这个原则,如果有一方的违法行为轻微,或者有一方或数方故意指
使其他人实施侵权行为,那么该轻微违法行为人或者被控制、指使或被迫的人应当独立承
担全部赔偿责任。
对于共同侵权的特例,侵权责任法对赔偿责任的规定更加灵活,并考虑到了各方的实
际情况和责任程度。
这样的规定对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和公正的赔偿,具
有重要的意义。
共同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
在我国《民法典》中,共同侵权行为被视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具有独特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共同侵权行为的定义、构成要件、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共同侵权行为的定义及构成要件1. 定义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 构成要件(1)主体:共同侵权行为的主体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的主体必须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包括共同故意实施、共同过失实施或者故意与过失结合实施。
(3)损害事实:共同侵权行为必须造成他人损害,包括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
(4)因果关系:共同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即共同侵权行为是造成他人损害的原因。
三、共同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1. 连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共同侵权行为的主体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这意味着,受害人可以要求共同侵权行为的任何一个或者多个主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连带责任具有以下特点:(1)受害人可以单独或者同时向任何一个或者多个共同侵权行为的主体主张权利。
(2)共同侵权行为的主体之间对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是平等的,不得相互追偿。
(3)连带责任的范围包括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
2. 民事赔偿共同侵权行为的主体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1)财产损害: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如物品损坏、修复费用、停工损失等。
(2)人身损害: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
(3)精神损害:包括精神痛苦、精神创伤、精神痛苦所导致的财产损失等。
3. 刑事责任如果共同侵权行为构成犯罪,共同侵权行为的主体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简析侵权责任法上共同侵权的特例
简析侵权责任法上共同侵权的特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侵权行为的责任归属问题,包括共同侵权的情况。
在侵权责任法上,对于共同侵权的特例进行了详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同一侵权行为导致不同后果、不同侵权行为导致相同后果以及侵权行为的连续性。
第一种情况是同一侵权行为导致不同后果。
侵权行为可能会给不同的人造成不同的损害,这种情况下,侵权人应当对其所造成的损害分别承担民事责任。
一辆车违规驶入人行道致使两个行人受伤,侵权人应当分别对每个受伤行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种情况是不同侵权行为导致相同后果。
侵权人通过不同方式侵犯了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但其行为导致的损害结果是相同的。
在这种情况下,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多个侵权人相继对同一被侵权人进行重复诽谤,最终给被侵权人造成了相同的损害后果,被侵权人可以要求这些侵权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种情况是侵权行为的连续性。
侵权行为在时间上具有连续性,因此存在多个连续的侵权行为同时给被侵权人造成损害。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同的侵权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每个侵权人应当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不同的侵权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被侵权人可以要求多个侵权人共同承担责任。
多个单位连续违法排放污染物,导致周边居民患病,如果每个单位的排放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每个单位应当分别承担相应责任;如果每个单位的排放行为都直接导致患病结果,居民可以要求这些单位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对于共同侵权的特例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根据不同的情况给予了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样可以确保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侵权人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简析侵权责任法上共同侵权的特例
简析侵权责任法上共同侵权的特例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并明确了共同侵权的法律规定。
共同侵权是指两个以上的侵权人在同一侵权行为中,共同承担法律责任的一种情况。
侵权责任法对共同侵权进行了一些特殊的规定和例外的处理,以保障权益人的合法权益。
一、共同侵权的构成条件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共同侵权的构成条件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存在共同侵权行为;二是各侵权人之间有共同责任。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以上的侵权人在同一侵权行为中参与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况。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共同侵权行为可以是同时实施、依次实施或者共同实施某种侵权行为。
多个人共同盗窃某物品或者共同散布侵权信息等。
共同责任是指每个侵权人都对共同的侵权行为承担部分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共同侵权人对受害人的损失负有连带责任,即侵权人之间在责任承担上处于同等地位。
这种连带责任的特殊规定主要是为了保障受害人的权益,确保他们可以得到足够的赔偿。
二、共同侵权的特例侵权责任法在处理共同侵权时,也对一些特殊情况作出了特例的处理,以保障权益人的合法权益。
特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违法命令或指示的共同侵权。
当侵权行为是在上级机关、上级组织的违法命令或指示下实施时,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下级机关、下级组织的成员对侵权行为的造成的损失负有连带责任。
这是因为上级机关、上级组织对下级机关、下级组织具有指导、命令责任。
2. 法定代表人、监护人共同侵权。
当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未成年人的法定代表人、监护人的监管下实施侵权行为时,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法定代表人、监护人和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受害人的损失负有连带责任。
3. 侵权共同犯。
侵权犯罪和其他犯罪共同侵权时,涉及到刑事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可以并行适用,并对侵权损失进行赔偿。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在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之间如果有冲突,以刑事责任为准。
2024年浅论共同侵权的构成和责任承担
2024年浅论共同侵权的构成和责任承担共同侵权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涉及多个行为人共同导致他人损害的情形。
在探讨共同侵权的构成及责任承担时,需要深入理解其法律定义,掌握构成要件,明确责任分配原则,并结合案例分析实际运用。
同时,还要关注责任承担的公平性和预防监管措施,以期达到保护受害者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
一、共同侵权定义概述共同侵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过错,共同实施加害行为,或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致使他人人身或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这种行为的特点在于,多个行为人之间存在某种程度的协同性,无论是事前的共同计划还是事后的共同结果,都使得他们的行为成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
二、共同侵权构成要件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数多于一人。
这是共同侵权最基本的特征,即存在多个行为主体。
存在共同的过错。
这里的过错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无论是事先的共同计划还是事后的共同行为,都表明行为人之间存在共同的过错。
加害行为具有协同性。
这种协同性可以表现为共同实施加害行为,也可以表现为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导致同一损害后果。
损害结果具有统一性。
即多个行为人的共同行为导致了同一损害结果的发生。
三、责任承担方式在共同侵权中,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有两种: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
连带责任是指,受害人有权向任何一个行为人要求赔偿全部损失,而行为人之间则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对内承担责任。
按份责任则是指,行为人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按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责任承担的法律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规定为共同侵权的责任承担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同时,《民法典》还规定了按份责任的情形,即“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共同侵权若干问题探析
共同侵权若干问题探析共同侵权是指两个或以上的侵权人一起作为侵权主体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引发的法律问题。
在实际生活中,共同侵权问题时有发生的,存在着一些比较棘手的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探析。
共同侵权主体的责任承担在共同侵权中,侵权主体并不是单一的个体,而是两个或以上的人联合行动。
但是,他们之间的行动关系和责任分配却不是那么容易明确的。
当出现共同侵权导致被侵权人损失的情况时,如何确定各侵权人的行为所占比例和责任分摊比例,成为了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
在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中,对于共同侵权主体在责任承担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首先,侵权主体应当根据各自的权益,对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各侵权人之间应当按照责任比例分担损失。
其次,在共同侵权中,如若难以确定各自的责任比例,那么各侵权人之间可以采用“均等责任原则”,即按照侵权人数平均分摊责任。
但是,对于具体问题的判断,还需根据事实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具体判断。
因此,在遭受共同侵权的情况下,被侵权人应当尽快咨询律师,并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共同侵权在知识产权侵权中的应用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发展中的关键因素,也是企业竞争的核心力量。
在知识产权领域,共同侵权也是时有发生的情况之一。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如何应对和维权,具体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首先,企业在维护知识产权方面应当注意发现侵权行为的及早性。
因为共同侵权往往需要证明多个人的侵权行为,这需要时间和精力的投入。
其次,企业应该尽可能搜集证据,确认侵权范围和责任分配比例等问题。
同时,为了加强维权能力,企业可以通过律师和专业机构的协助来规避风险并提高维权效率。
共同侵权的补救措施当发现自己的知识产权被侵犯或者共同侵权行为已经发生,企业可以采取以下几项补救措施。
1.先行诉讼请求禁行侵权行为。
由于知识产权风险一旦形成,其损失也是不可逆的,因此企业应当尽快采取法律措施加以制止。
2.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
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承担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失。
简析侵权责任法上共同侵权的特例
简析侵权责任法上共同侵权的特例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法典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它规定了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实际生活中,有些侵权行为是由多个人共同实施的,这就涉及到了共同侵权的法律问题。
侵权责任法中对于共同侵权有着特殊的规定,本文将对侵权责任法上共同侵权的特例进行简要分析。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规定明确规定了共同侵权的法律责任。
在实际生活中,共同侵权可能出现在多种情况下,比如多人联合进行打架斗殴导致他人受伤,多人共同实施盗窃或抢劫等行为。
在这些情况下,侵权责任法上规定了共同侵权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将共同侵权者归责为连带责任,即每个共同侵权者对被侵权人承担全部的损害赔偿责任。
这一规定的背后是为了保护被侵权人的权益,确保被侵权人能够得到充分的赔偿。
在共同侵权行为中,由于多人共同实施,难以区分各个侵权人实际造成的损害程度,因此将责任归为连带责任,能够更好地保障被侵权人的利益。
侵权责任法对于共同侵权的规定也存在一些特例情况。
在实际生活中,共同侵权行为中可能存在一定的不平等情况,导致责任分配上的不公平。
在这种情况下,侵权责任法为这种特殊情况做出了特别规定,使得对共同侵权的法律责任能够更加灵活地运用。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共同侵权人中,可以请求减轻自己的责任的,可以向其他共同侵权人请求减轻责任或者不承担责任。
”这一规定为共同侵权者在责任分配上提供了一定的灵活性。
在共同侵权行为中,如果某个侵权者认为自己在实际行为中没有造成或者造成了较小的损害,可以向其他共同侵权人请求减轻责任或者甚至不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对于共同侵权的特例还规定了一些其他情况下的责任分配原则。
比如在列举了特例情况下的责任分配原则。
其中包括,如果共同侵权行为中的每个侵权人对于损害的发生都有着不同的行为过错,那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分担赔偿责任。
如果某一个侵权人的过错是主要原因,其余侵权人只有辅助作用,则主要原因的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浅析共同侵权的认定及责任承担
浅析共同侵权的认定及责任承担共同侵权是指两个或以上的侵权人在同一侵权行为中共同参与,并分别对被侵权人造成了损害的行为。
这种情况下,侵权人之间存在着共同侵权关系,需要对其侵权行为进行认定和责任分配。
本文将向读者介绍共同侵权的认定和责任承担问题。
一、共同侵权的认定要认定共同侵权,首先需要判断侵权人是否存在共同行为,即有没有两个或以上的侵权人参与了同一侵权行为。
如果只有一个侵权人,那么就不存在共同侵权的问题,只需根据这个侵权人的行为进行认定和责任承担。
如果有两个或以上的侵权人参与了同一侵权行为,那么就需要判断他们之间的关系是如何的。
根据侵权人之间的合作关系和行为方式,可以将共同侵权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 独立共同侵权指两个或以上的侵权人在同一侵权行为中没有相互配合或者指挥关系,各自独立地对被侵权人造成了损害。
此时,每个侵权人应当独立承担全部责任,并各自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
2. 合作共同侵权指两个或以上的侵权人在同一侵权行为中存在相互配合或指挥关系,各自对被侵权人造成了损害。
此时,每个侵权人都应当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并按照各自的比例分别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
3. 连带共同侵权指两个或以上的侵权人在同一侵权行为中存在相互配合或指挥关系,但是对被侵权人造成的损害是不可分的。
此时,每个侵权人都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并按照各自的比例分别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
二、共同侵权的责任承担在共同侵权中,侵权人之间的责任分配是一项十分关键的问题。
如果将责任分配不当,可能会导致其中一方承担不应承担的责任或者受到不应受到的惩罚,从而影响到权益的保护。
依照我国的民法,共同侵权人应当共同承担责任,并且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责任的分配通常有一下两种方式:1. 实际损失法以被侵权人实际遭受的损失为基础,按照侵权人所占的比例分摊赔偿责任。
这种做法符合实际情况,因为每个侵权人都应当承担其实际造成的损失。
但这种方法可能容易受到证据不充分、计算困难等问题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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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法上共同侵权责任探析共同侵权是相对于单独侵权而言的,共同侵权涉及复数侵权主体,在构成要件与责任承担上与单独侵权相比,存在着特殊性;同时,共同侵权的形态在侵权法中的表现也是多样的,各种类型的共同侵权相互之间在要件构成、责任承担与抗辩事由等多方面也各具特殊性.因此,许多国家通常都以制定法形式分别类型对其作出特殊规定.我国新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作为全面规范侵权责任的基本法,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也对共同侵权的几种具体类型进行了归类,并在第二章用五个具体条文(第8条、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对其分别进行规定;此外,还用两个条文(第13条、第14条)对作为共同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连带责任作了具体规定.这样规定的好处在于使比较复杂的共同侵权问题让人一目了然.一、共同侵权的涵义广义上的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加害人实施的导致同一损害结果的行为.这一概念包含了以下含义:第一,加害主体的复数性.共同侵权行为中的加害人必须是两人或两人以上,否则不构成共同侵权.当然,数人中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民法理论认为,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是其应当具有侵权责任能力,即对于事物之是非利害有认识辨别之能力.我国侵权法上没有明确侵权责任能力这一概念,但实际上我国侵权法上是承认侵权责任能力理论的,这可以从监护人的监护责任的设计中推导出来.第二,损害结果的同一性.共同侵权中损害结果的同一性主要表现为如下几种情形:一是指在狭义的共同侵权中,数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了同一损害结果.共同侵权行为的特点就在于数个侵权行为造成了同一的损害后果.二是指在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中,各行为人的行为偶然结合造成对受害人的同一损害.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1条和第12条都规定,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是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当然,这里的同一损害是数个行为偶然结合的结果.三是指在共同危险行为中,虽然数个行为人都从事了危险行为,但是最终只是造成了一个损害结果.四是指在教唆和帮助侵权中,其结果也表现为同一个损害结果的发生.二、共同侵权的具体类型我国《侵权责任法》在借鉴各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广义的共同侵权行为进行了归类,共用五个具体条文规定了四种类型的共同侵权形态.(一)主观的共同侵权.主观的共同侵权,又称为狭义的共同侵权,是指数人基于共同过错而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该条即是对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的规定.1.关于主观的共同侵权行为本质的探讨.对于主观的共同侵权的认定,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正确把握其本质所在.而对于共同侵权行为本质的把握,则在于对”共同”一词的理解.根据王泽鉴先生的解释,共同侵权行为中”共同”二字,是从德文Gemeinschaftlich翻译而来,原出自《德国民法典》第830条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数人因共同侵权行为造成损害者,各人对被害人因此所受的损害负其责任.该条文中所称的”共同”,系指主观的共同,即有共同的意思联络.英美法系国家一向采主观说,即以加害人之间的意思联络为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我国学者对于共同侵权行为中”共同”的含义历来有不同的看法,主要包括以下三种学说:一是主观说.此种观点认为,共同过错的本质特征在于数人致人损害,其主观上具有共同的过错.没有共同过错,数人的行为不可能联结成一个整体,也不可能使数人致人损害的行为负连带责任.主观说,又可分为共同故意说和共同过错说.二是客观说.这种观点认为,如果各加害人的违法行为产生同一损害,各行为人之间虽无共同通谋和共同认识,仍应构成侵权行为.根据客观说的观点,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也属于共同侵权行为.三是折中说.折中说认为,判断数个加害人的侵害行为是否具有共同性,或者说是否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应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来分析,单纯的主管说或客观说都是有失偏颇的.2.《侵权责任法》对于主观的共同侵权本质的认定.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1条和第12条是对客观的共同侵权的规定,这就表明其严格区分了意思联络和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从体系解释的角度来看,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对狭义的共同侵权应该是采取了主观说.但是,其没有完全采取传统民法上严格的主观说即意思联络说,而是采纳了主观过错说,即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中的”共同”包括了共同故意,也包括了共同过失.可以说,采取主观过错说来认定狭义的共同侵权有着积极的意义:在共同侵权行为中,只有各行为人具有共同过错,才可以名正言顺地让他们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不考虑主观过错的共同性,就不能将狭义的共同侵权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区别开来.另外,承认共同过失为共同侵权行为也是现代侵权责任法发展的趋势.(二)客观的共同侵权.客观的共同侵权,又称为行为关联的共同侵权,也称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是指数个行为人事先并无共同的过错,而因为行为偶然结合致同一受害人遭受同一损害.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1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12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这两个条文即是对客观的共同侵权的规定,其也被分别解释为基于累积的因果关系和基于部分因果关系而产生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与其他几类共同侵权相比,客观的共同侵权具有如下特征:第一,各行为人之间不具有共同的过错.这一点是客观的共同侵权与主观的共同侵权的最显着的区别.当然,这里所说的没有共同的过错,不仅指没有共同的故意,也包括没有共同的过失.第二,各行为人的行为偶然结合造成对受害人的同一损害.这一点要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方面,数人的行为发生了偶然的结合,而不是基于主观的共同过错.另一方面,数个行为人的行为都造成了同一损害结果,当然,在这些损害中,有的损害是可分的,有的损害是不可分的.第三,在责任承担上,采用连带责任或者按份责任.由于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的主要特点在于因果关系的多样性与复杂性,所以,在责任承担上,应该视具体情况而定.(三)准共同侵权.准共同侵权,或者称为共同危险行为,是指数人实施的危险行为都有造成对他人的损害的可能,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了他人的损害,但不知数人中何人造成了实际的损害.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0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1.共同危险行为概念的提出.关于共同危险行为,我国《民法通则》以及《民法通则意见》都未作规定.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第(七)项,主要从举证责任的角度对共同危险行为作了规定.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次从实体法规则的角度对共同危险行为进行了初步规定.《侵权责任法》第十条在借鉴了司法解释的基础上,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对共同危险行为进行了规定.2.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第一,数人没有意思联络.这是共同危险行为与主观的共同侵权的明显区别.尽管就每一行为人个别而言,其主观上对实施加害行为各自存在故意或者过失,但相互之间并无共同的侵害计划,而是各自独立实施了危险行为,对于损害后果没有共同的认识和意愿.第二,数人共同实施了危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与高楼抛物致人损害且加害人不明的情况不同,高楼抛物致人损害虽然也存在多个义务主体,但是其中只有一个人实施了加害行为,而共同危险行为的成立,则要求每一个赔偿义务主体都实施了危险行为.第三,一人或数人的行为已经造成损害结果.数人实施的危险行为都有造成对他人的损害的可能,但是只有其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了他人的损害,而且这种损害事实已经发生,损害结果已经造成.第四,具体加害人不明.在共同危险行为中,从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来看,各个危险行为人的危险行为只是可能造成了损害结果,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法律推定的.这在民法学说上被称之为”择一的因果关系”,即被告的损害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有过失的被告中的某一个造成的,但是又无法查明究竟是哪一个被告造成的,数人的行为都具有造成损害的可能.在共同危险行为中,采取这种”择一的因果关系”理论更有利于对受害人的救济.3.共同危险行为的免责事由.在共同危险行为中,关于加害人能否通过反证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从而使其免责,对此一直存在争论.而最高人民法院在其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都表明了其立场,即认为行为人可以通过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而得到免责.但是,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条的规定来看,应该承认我国《侵权责任法》修改了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免责事由方面,以确定具体侵权人为免责事由,即只有找出了真正的加害人,其他人才能免责.、(四)拟制的共同侵权.拟制的共同侵权,即是指教唆、帮助行为.所谓教唆行为,是指利用言语对他人进行开导、说服,或通过刺激、利诱、怂恿等行为使被教唆人接受教唆人的意图,进而实施某种侵权行为.帮助是指通过提供工具、指示目标或以言语激励等方式,从物质上和精神上帮助实施加害行为的人.《侵权责任法》第9条第一款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二款规定:”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一条即是对拟制的共同侵权行为的规定.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有些国家将教唆和帮助行为规定为共同侵权行为,而有些国家则将其”视为”共同侵权行为.我国《民法通则》对教唆、帮助行为未作规定;《民法通则意见》第148条将教唆、帮助行为认定为共同侵权行为.从《侵权责任法》第9条的规定来看,其并未对教唆、帮助行为的性质作出明确规定.但是,从文义解释的角度来看,我国《侵权责任法》是将其作为共同侵权来对待的.这种规定是与我国侵权责任法强调共同过错作为共同侵权的本质特征是一致的.三、共同侵权的责任承担由于共同侵权的形态表现多样,在责任承担上,各类型的共同侵权也表现出了自己的独特之处.(一)共同侵权以承担连带责任为原则.在连带责任中,每一个行为人都有义务对受害人承担全部的责任,受害人有权请求部分或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全部或部分的责任.所以,相对于按份责任而言,连带责任显得更苛刻.对共同侵权中的每一个行为人都施以连带责任,一方面是保护受害人利益的需要,而更重要的原因则是基于共同侵权中数人之间存在着共同的过错,这才是连带责任产生的基础.在共同侵权中,实行连带责任的共同侵权类型主要包括:主观的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以累积因果关系表现的客观的共同侵权、教唆和帮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形.当然,连带责任人之间具有追偿权.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4条规定:”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支出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二)共同侵权以承担按份责任为补充.按份责任,是指数个责任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对债权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共同侵权中,承担按份责任的情形包括以下三种:一是《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的以部分因果关系表现出来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在此种情况下,如果能够确定责任的大小,各自按照其份额承担责任,如果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则平均承担赔偿责任;二是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监护人和教唆人、帮助人之间的责任分担.《侵权责任法》第9条第二款中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对此的正确理解应该是通过衡量监护人的过错程度以及其对损害发生所具有的原因力来确定监护人的责任份额;三是《侵权责任法》第67条规定的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按照污染物的种类和排放量等因素来确定各自承担责任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