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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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总则

煤矿安全规程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目录

第一编总则 4

第二编井工部分 6

第一章开采 6

第一节一般规定 6

第二节井巷掘进和支护 8

第三节回采和顶板控制 14

第四节采掘机械 20

第五节建(构)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开采 23 第六节冲击地压煤层开采 23

第七节井巷维修和报废 25

第八节防止坠落 26

第二章通风和瓦斯、粉尘防治 26

第一节通风 26

第二节瓦斯防治 33

第三节粉尘防治 39

第三章通风安全监控 41

第一节一般规定 41

第二节安装、使用和维护 41

第三节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 42

第四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45

第一节一般规定 45

第二节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 46 48

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第三节.

第四节局部防治突出措施 49

第五节安全防护措施 50

第五章防灭火 52

第一节一般规定 52

第二节井下火灾防治 54

第三节井下火区管理 57

第六章防治水 59

第一节一般规定 59

地面防治水第二节 59

井下防治水第三节 60

井下排水第四节 63

探探放水第五节 64

爆炸材料和井下爆破第七章 66

爆炸材料贮存第一节 66

爆炸材料运输第二节 70

井下爆破第三节 72

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第八章 77

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第一节 77

立井提升 86 第二节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90 第三节

提升装置第四节 96

空气压缩机 102 第五节电气第九章 103

一般规定第一节 103

电气设备和保护第二节 105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 106 第三节

井下电缆 107

第四节照明、通信和信号 110 第五节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111 第六节井下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112 第七节114 煤矿救护第十章.

第一节一般规定 114

第二节救护指战员 115

第三节 115

救护装备与设施

第四节抢救指挥 117

118 灾变处理第五节122 露天部分第三编

122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采剥 123

台阶第一节 123

穿孔第二节 123

爆破第三节 124

采装第四节 128

运输第三章 131

铁路运输第一节 131

汽车运输第二节 136

带式输送机运输第三节 137

排土 139

第四章滑坡防治第五章 141

防治水和防灭火 142

第六章

防治水第一节 142

防灭火第二节 143

电气 143

第七章

一般规定 143

第一节变电所(站)和配电设备 144 第二节

架空输电线和电缆第三节 144

电力牵引 146

第四节

电气设备保护和接地 147

第五节照明、通信和信号 149 第六节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150

第七节爆炸材料库和炸药加工区安全配电 152

第八节153

设备检修第八章.

第四编职业危害 154

第一章管理和监测 154

156

第二章健康监护 157

附则附录一 157

本规程主要名词解释

附录二166

本规程使用的计量单位及数学符号说明

总则第一编

第1条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第2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

遵守本规程。

第3条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等制度。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第4条煤矿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人员和装备。

第5条煤矿安全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安全监督组织的活动,发挥职工群众安全监督作用。

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第6条煤矿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未经安全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矿务局(公司)局长(经理)、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并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第7条煤矿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

实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必须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安全措施。

第8条煤矿企业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所需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供应计划。

第9条煤矿企业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煤矿企业每年必须至少组织1次矿井救灾演习。

第10条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第11条煤矿企业应有创伤急救系统为其服务。创伤急救系统应配备救护车辆、急救器材、急救装备和药品等。

第12条井工煤矿必须填绘及时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

(一)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

(二)井上、下对照图。

(三)巷道布置图。

(四)采掘工程平面图。

(五)通风系统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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