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实施细则
机关作风和效能问责办法
机关作风和效能问责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市第十次党代会和县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切实加强全县干部队伍作风和效能建设,牢固树立“作风是生产力、效能是竞争力”的观念,坚决治理“庸懒散拖推贪”现象,切实转变作风,提高效能,打造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服务型机关,进一步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为顺利实现我县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的各项奋斗目标提供坚强保证,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中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态度和效能问题投诉处理办法》、县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和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垂直管理和双重管理部门及其下设机构,县、乡(镇)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本条所称工作人员包括科级党政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一般干部、借调人员、聘用人员、公益性岗位人员和大学生志愿者。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反机关作风和效能要求的行为,是指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含八小时以外),违反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工作目标任务未能完成或未达到规定要求的行为;或因作风不正、效率低下,对工作、干部群众利益或其他组织利益造成损害或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机关作风和效能问责办法,是指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机关作风和效能要求的行为,按照一定程序给予惩诫的处理办法。
第五条问责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统一、有错必纠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分级负责问责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情形第六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思想作风和学风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问责:(一)领导班子和党政领导干部不能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市、县党委、政府的各项重大决策部署,政令不通,令行不止,在决策或执行公务过程中明显违背上级精神,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二)领导班子和党政领导干部不能认真学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和坚持实事求是、求真务实的思想路线,对重大决策部署不进行风险评估,在决策或执行公务过程中不能从实际出发,生搬硬套、教条僵化,给全县工作或群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权益造成损害的;(三)领导班子和党政领导干部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群众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等纪律要求,传播或散布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社会稳定、民族团结消极有害言论或泄密的;(四)领导班子和党政领导干部宗旨观念淡薄,服务意识不强,在承担县委、县政府重大项目、重要工作、民生工程(项目)、落实惠民惠农各项政策、开展“八进村、五促进”和扶贫帮困等工作中,服务意识差,工作不力,做表面文章,追求形象和面子工程,延误工作进度、影响工作成效或损害群众利益的;(五)领导班子和党政领导干部在决策和执行公务过程中,由于缺乏预见性、主动性、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群众观念不强,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激化社会矛盾,损害群众利益或造成群众上访的;(六)领导班子和党政领导干部在涉及多部门协作的工作中,缺乏责任意识和大局观念,拈轻怕重、敷衍塞责、揽功推过,牵头单位不主动组织协调、协作单位不积极对接配合,影响工作整体进度或成效的;(七)领导班子和党政领导干部不重视调查研究,不掌握社情民意或开展本职工作需要的基层和群众情况,因决策失误损害群众、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利益的;(八)领导班子和党政领导干部不能认真参加上级党委、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培训活动,或不能按要求组织开展本单位干部职工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培训活动,严重违反学习要求和学习纪律,受到上级通报批评的;(九)不敢坚持原则,对违法违纪行为和消极腐败现象不敢揭露、批评和制止的;(十)思想品行不端正,信谣传谣,搬弄是非,挑拨离间,参与封建迷信或宗教活动,影响团结稳定的;(十一)有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规范和生活作风规定的行为,受到相关部门处理的;(十二)在全县综合目标、“M+X”、“双重”目标等考核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虚报成绩、文过饰非等行为的;(十三)不认真学习钻研业务,不能熟练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不胜任本职岗位要求,不能完成本职工作任务或出现重大工作失误的;(十四)在各类创建工作中,不落实创建活动的安排和要求,受到上级公开批评或造成荣誉称号被取消的;(十五)有其他违反思想作风和学风建设要求行为的。
杭州市机关工作人员作风和效能问责暂行办法
杭州市机关工作人员作风和效能问责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作风和效能建设,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改进工作作风,提升工作效能,优化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和《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问责,是指对我市各级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内部管理制度,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履行职责不力,作风不正,纪律不严,形象不良,损害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或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本办法实施问责。
第三条对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并举,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一)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二)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三)人民团体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四)经授权、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或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五)由政府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称工作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借调(挂职)人员、聘用人员。
第二章问责方式第五条问责方式:(一)批评;(二)通报批评;(三)责令公开道歉;(四)告诫;(五)诫勉谈话;(六)调离岗位;(七)停职检查;(八)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九)解聘或辞退。
以上问责方式可单独运用,也可合并运用。
应追究党纪政纪或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问责情形第六条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告诫、诫勉谈话、调离岗位;情节严重的,给予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解聘或辞退。
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在执行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推进重大项目和重点任务,落实领导指示要求中,政令不畅,效能低下,管理混乱,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机关效能问责暂行办法
机关效能问责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优化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市机关效能问责暂行办法》和《区领导干部作风问责制度》,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效能问责主要是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作风不正,纪律不严,形象不良,损害公共利益、管理相对人和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损害发展环境的行为进行问责追究。
第三条效能问责坚持从严执政、规范行为、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有错必究、惩教并举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一)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二)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三)人民团体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四)经授权、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或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章问责方式第五条问责方式:(一)诫勉谈话;(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提出整改措施;(四)通报批评;(五)待岗;(六)岗位调整;(七)停职检查;(八)引咎辞职;(九)责令辞职;(十)解聘或免职;以上问责方式,除解聘或免职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
应追究党纪政纪或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问责情形第六条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待岗、岗位调整;情节严重的,给予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解聘或辞退。
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在执行的决策部署,推进重大项目和重点任务,落实上级领导工作安排时,政令不畅,效能低下,管理混乱,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二)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不公开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承办机构、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办理结果和监督渠道,或不按公开承诺的内容履行职责,致使服务对象知情权受到侵害的。
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办法(试行)
XX县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行政效能和执行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委、县政府所属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乡(镇)场党委、乡镇人民政府,各农牧场,县委各部、委、办,政府各委、办、局,县直各单位,驻县各单位,各人民团体,石河子老街管理处由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问责应当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问责情形第四条在改革发展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一)对已经确定的涉及区域重大改革任务,落实不力,工作失职,影响改革任务完成的;(二)对县委委、政府确定的重大决策、重点项目、重点工程,推进不力,影响工作进展的;(三)现代化考核核心指标和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没有按时完成,影响全县现代化进程的;(四)与党委、政府签订的重点工作目标责任状未完成的;(五)在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服务不到位,影响项目建设的;(六)对党委、政府确定的各项创建活动,未认真履职,导致创建工作目标不能实现的;(七)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论证不充分,盲目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八)其他重要改革发展方面工作不力,影响工作任务完成的。
第五条在依法行政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一)制定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文件规定的;(二)违反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办理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的;(三)因工作失职,发生行政执法错案,导致行政行为被撤销或败诉的;(四)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搭车收费的,对明令取消或者降低收费标准项目,仍按原标准收费的;(五)违反规定对企业进行乱检查的;(六)违反行政执法自由裁量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七)在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违反规定或违规插手干预的;(八)其他违反依法行政规定的。
杭州市机关工作人员作风和效能问责暂行办法
杭州市机关工作人员作风和效能问责暂行办法第一篇:杭州市机关工作人员作风和效能问责暂行办法杭州市机关工作人员作风和效能问责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作风和效能建设,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改进工作作风,提升工作效能,优化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和《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问责,是指对我市各级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内部管理制度,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履行职责不力,作风不正,纪律不严,形象不良,损害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或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本办法实施问责。
第三条对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并举,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一)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二)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三)人民团体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四)经授权、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或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五)由政府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称工作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借调(挂职)人员、聘用人员。
第二章问责方式第五条问责方式:(一)批评;(二)通报批评;(三)责令公开道歉;(四)告诫;(五)诫勉谈话;(六)调离岗位;(七)停职检查;(八)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九)解聘或辞退。
以上问责方式可单独运用,也可合并运用。
应追究党纪政纪或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问责情形第六条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告诫、诫勉谈话、调离岗位;情节严重的,给予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解聘或辞退。
淮安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问责办法
淮安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问责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强化责任意识,提高履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淮安市各级党委、政府、纪委机关及其所属部门以及其他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组织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问责应当坚持从严要求、实事求是、依法有序、简捷高效、规范操作的原则。
第四条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办理。
第二章问责的情形第五条决策、决定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人员实行问责:(一)在职权范围内应当决策、决定而没有决策、决定,或者超越职权擅自决策、决定,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二)对重要事项处理、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不按照规定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决策、决定的;(三)对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决策、决定,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可行性论证、听证、咨询、公示、报批的;(四)不按照规定程序,擅自改变原决策、决定,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五)制定、发布与法律法规、上级政策规定相违背的文件、规定的;(六)违法违规设定审批项目、增加审批环节或者前臵条件、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七)其他决策、决定失误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六条工作失职、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人员实行问责:(一)不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党政机关的决定、决议、命令、工作部署,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三)工作不负责任,未能完成应该承担的工作任务,或者完成任务质量较差,造成不良影响的;(四)对职责范围内的重大问题不按照规定报告和妥善处理的;(五)对群众检举、控告、申诉、投诉等,不按照规定调查处理,或者对群众反映的合理诉求应该解决而不解决的;(六)无正当理由不执行执纪执法机关、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的决定的;(七)其他工作失职、失误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宁波市机关工作人员作风效能问责暂行办法
宁波市机关工作人员作风效能问责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执行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各级各类机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对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日常管理制度,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作风不正,执纪不严,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群众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一种方式。
第四条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分级管理、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五条机关工作人员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问责情形第六条履职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贯彻中央(上级)政策、法规、文件、规定等政令不畅、执行不力,或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二)对党委、政府作出的决策部署、制定的工作目标、下达的指令性任务以及上级的批示、指示等落实不及时、执行不力,致使重大项目、重要工作、重点任务等不能按规定时间推进或完成的;(三)不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导致党风廉政建设重要工作任务不落实的;(四)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问题不经集体讨论决定,搞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的;未按法定权限、程序和规则进行决策,或决策咨询机制不健全,没有广泛听取公众意见,未经专家咨询论证、公开听证、合法性审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集体讨论决定作出重大事项决策,造成不良影响的;(五)职责范围内承办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或作出明确答复,首接(问)责任制不落实,对公开、公告、公示的内容应予说明解释而未一次性告知,致使承办事项无法落实或群众来回折腾的;(六)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工作事项,该牵头的不牵头、该担责的不担责、该配合的不配合,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影响工作进程的;(七)对涉及群众合法权益的征地拆迁、土地管理、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教育、医疗等重大问题,信息不透明、解决不及时或处置不公正、不公平的;(八)对群众来电、来信、来访、网络等渠道诉求反映的事项,推诿扯皮,效率低下,不认真办理,未及时处理答复的;对上级交办、有关部门协调的群众诉求事项办理不力,逾期办结或被退回重新查处的;发生较大规模的集体上访和有重大影响的恶性个访,有关单位领导未按规定要求不到现场处理的;(九)未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不及时采取防范和处置措施,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者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事故、事件、案件的;(十)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对下级报告、请示的事项不签署具体意见、不作具体指示,或对所属单位(部门)和工作人员存在的严重不正之风、失职行为、工作效能等问题失察失管,不采取措施及时予以纠正和制止,或应予问责而不作出问责决定的;(十一)在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化配置中,应管办分离而不管办分离,或者无正当理由,应进而不进交易中心的;(十二)瞒报、迟报、漏报、谎报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其他重要情况的;第七条滥用职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在实施行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行政强制行、行政裁决、行政确认、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活动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的,作出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的;(二)无法定依据或未按法定种类、标准、程序、幅度、范围、权限、时限实施或变更行政许可(收费)、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等行为的;(三)不从实际出发,违背群众意愿,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的;(四)强制企业参加培训、学术研究、考核评比、学会和协会,强制企业接受检测、咨询等服务,向企业推销商品、索取赞助、报销费用的;(五)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不公开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承办机构、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办理结果和监督渠道,或公开的信息不真实、不全面,搞虚假公开,或者不按公开承诺的内容履行职责,致使服务对象权益受到损害的;(六)截留、滞留、挤占、挪用、浪费财政专项资金或者政府代管资金的;(七)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伪造账目凭证、报表,乱挤成本、费用,滥发奖金、补贴、实物的;(八)在项目建设的规划、立项、审批、招投标、土地(房屋)征收、物资采购等工作中,插手干预,故意设卡,推诿拖延的;(九)干预、限制、阻碍党政职能部门、司法机关依法进行管理、监督和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或者授意、指使、纵容他人弄虚作假,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妨碍案件查处,或对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十)以权谋私、徇私舞弊,致使诉求人反映的问题办理不公,或阻塞群众诉求渠道,扣压、销毁群众诉求举报材料,打击报复、作风粗暴、激化矛盾的;(十一)不具备行政执法职能的单位以及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执法检查行为的;第八条行为失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对管理和服务对象态度冷漠、蛮横粗暴以及其他不文明行为,或利用工作之便、职务影响吃、拿、卡、要的;(二)不服从管理,拒不接受正常的岗位调整或工作安排的;(三)上班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活动,串岗脱岗,擅离职守的;(四)保密工作不落实致使出现文件、档案、资料等泄密、损毁、丢失,或者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党和国家秘密以及工作秘密、商业秘密、行政相对人隐私,或者擅自宣布、泄露涉及秘密的会议内容、文件资料等,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五)在公众场合或大众媒体散布有损党和政府形象言论,或指使、怂恿有关人员无理取闹,散布谣言制造事端的;(六)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造成选人用人失察的;(七)违规利用公款搞相互走访、送礼、宴请,或违规收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的;(八)违反公务接待规定,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不按规定审批、结算、列支接待费用,或不按时公示公开和上报公务接待情况的;(九)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超编制、超标准配备使用公务用车,违规换车、借车,摊派款项购车,豪华装饰公务用车,公车私用、私驾、违规停放,或违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纪律,使用公车、发放车贴和使用公共交通经费的;(十)借招商、考察、学习、培训等名义,变相用公款旅游或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的;(十一)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第九条其他履职不力、滥用职权、行为失范导致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和庸、懒、散、奢行为的,应当问责。
工作制度:市级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实施细则
工作制度:市级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机关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服务优质,根据《XX省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效能问责是指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工作制度,影响工作效能,但尚未达到党政纪处分的情节,按照程序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和警示告诫的责任追究方式。
第四条实行效能问责,坚持教育为主、惩戒为辅,依法依规、权责一致,实事求是、依靠群众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情形第五条对法律、法规、规章和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贯彻执行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效能问责:(一)对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不力,贻误工作的;(二)对市委、市政府制定的工作目标,上级交办、下达的指令性任务,领导的批示、指示以及上级部门批办件、效能投诉转办件,落实不及时,执行不力,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时完成,影响政令畅通的;(三)对明令禁止的行为,故意违反或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利的执行、无利的不执行,影响全局工作的。
第六条损害发展环境,侵害企业和群众利益,造成不良影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效能问责:(一)对即办事项未执行“马上就办”要求的;(二)在日常工作和审批服务中,吃、拿、卡、要的;(三)对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搞“两头受理”的;(四)对企业和群众申请办理的事项,未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或应出具书面形式告知而未出具的;(五)未按审批运行制度要求执行落实,影响办事效率的;(六)未在规定或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批事项或告知办理结果的;(七)未按照法定权限、程序和承诺时限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故意刁难管理服务对象,妨碍或扰乱企业合法经营活动的;(八)对上级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和民生政策,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
问责调查实施方案
问责调查实施方案为了加强问责制度建设,提高政府工作效能,确保公职人员依法履职,我们制定了问责调查实施方案,以便对公职人员进行有效的问责调查和监督。
本方案将对问责调查的程序、对象、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规定,以确保问责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问责调查的程序。
问责调查程序分为立案调查、证据收集、听证质询、处罚决定和执行等环节。
首先,对涉嫌违法违纪的公职人员进行立案调查,确定调查对象。
其次,依法开展证据收集工作,搜集相关证据材料。
然后,进行听证质询,听取当事人陈述和辩护意见。
最后,根据调查结果做出处罚决定,并监督执行。
二、问责调查的对象。
问责调查的对象包括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中涉嫌违法违纪的行为。
无论是在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还是社会组织中,只要是担任公职的人员,都应当接受问责调查。
对于违法违纪行为,不分职务高低、身份大小,一律依法追究责任。
三、问责调查的责任。
问责调查的责任主要包括监督机构、调查机关和问责机关。
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问责调查工作的监督,确保调查程序合法、公正。
调查机关负责具体的调查工作,依法开展证据收集、听证质询等环节。
问责机关依据调查结果做出处罚决定,并监督执行。
四、问责调查的保障。
问责调查工作需要有一定的保障措施。
首先,要保障调查人员的权益,确保他们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其次,要保障当事人的申辩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护意见。
再次,要保障调查程序的公正、透明,确保问责调查工作的合法性和公信力。
五、问责调查的效果。
问责调查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提高公职人员的责任意识和工作效能,净化政治生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通过问责调查,可以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有效打击,起到震慑作用,提高公职人员的自律意识和履职能力,为建设法治社会提供有力保障。
综上所述,问责调查实施方案将有力推动问责制度的建设,提高政府工作效能,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希望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本方案,切实加强问责调查工作,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建设法治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淮安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问责办法
淮安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问责办法淮安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问责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强化责任意识,提高履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淮安市各级党委、政府、纪委机关及其所属部门以及其他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组织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问责应当坚持从严要求、实事求是、依法有序、简捷高效、规范操作的原则。
第四条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办理。
第二章问责的情形第五条决策、决定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人员实行问责:(一)在职权范围内应当决策、决定而没有决策、决定,或者超越职权擅自决策、决定,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二)对重要事项处理、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不按照规定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决策、决定的;(三)对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决策、决定,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可行性论证、听证、咨询、公示、报批的;(四)不按照规定程序,擅自改变原决策、决定,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五)制定、发布与法律法规、上级政策规定相违背的文件、规定的;(六)违法违规设定审批项目、增加审批环节或者前置条件、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七)其他决策、决定失误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六条工作失职、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人员实行问责:(一)不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党政机关的决定、决议、命令、工作部署,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三)工作不负责任,未能完成应该承担的工作任务,或者完成任务质量较差,造成不良影响的;(四)对职责范围内的重大问题不按照规定报告和妥善处理的;(五)对群众检举、控告、申诉、投诉等,不按照规定调查处理,或者对群众反映的合理诉求应该解决而不解决的;(六)无正当理由不执行执纪执法机关、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的决定的;(七)其他工作失职、失误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绍兴市机关工作人员问责追责实施办法(试行)
绍兴市机关工作人员问责追责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解决机关工作人员中存在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不敢担当、不愿担当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各级各部门的机关干部,包括市直机关部门、越城区及下辖乡镇街道、三个开发区及下辖乡镇街道的全体机关工作人员,以及经授权、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工作人员。
其余区、县(市)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对机关工作人员实行问责追责,坚持“依法有序、公平公正,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原则。
第二章问责情形第四条主要针对“庸政”、“懒政”、“怠政”、“恶政”等四类行为进行问责。
(一)“庸政”行为主要表现为:1.对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重要工作任务以及交办的重要工作事项,因工作不力未能如期保质保量完成的;2.对有关财政、税费、土地、科技、教育及金融支持、人才引进等各项配套政策不落实、不兑现或者落实慢、落实不到位,给企业和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的;3.对市委市政府明确的重点工程和重大项目,政策处理不到位、服务保障不得力,“拔钉清障”(如强揽工程、强装强卸、强买强卖、强行阻工、漫天要价、敲诈勒索等破坏工程建设的行为)处置不及时,导致建设项目无法按时开工、不能如期推进或者造成企业外迁的;4.对招商引资项目签约后,无故不启动、不推进、不落实,或者对投资者反映的问题不及时协调解决,导致引资项目迟迟不落地或投资者撤回在绍投资的;5.疏于业务学习,职责范围内的政策规定不掌握、工作业务不熟悉,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6.工作质量不高,在行风评议等社会化评价、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等评比考核中成绩不佳,并不认真落实整改的;7.其他经认定属于“庸政”的行为。
(二)“懒政”行为主要表现为:1.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重点工程、重要工作中,对应由几个地区、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地区、部门不主动牵头协调,协办地区、部门不积极支持配合,工作推诿扯皮,致使工作延误的;2.对涉及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处理不当,或者对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长期置之不理,不肯主动认领责任,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严重损害政府形象的;3.在推进中心工作、民生工程中,办事拖拉、落实不力、效率低下,导致把一些实事好事拖成了“半拉子”工程的;4.在事权下放中,落实不力、该放不放、下放不彻底以及承接、落实不到位的;5.违反即办制有关规定,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任务,无正当理由不能按规定时限和标准完成的;6.对上级领导的批示、上级交办的事项,以及一些已经协调过、处置方案也明确的事项,在落实过程中仍然敷衍了事、拖而不决,导致矛盾积累形成严重后果的;7.其他经认定属于“懒政”的行为。
行政效能问责办法
行政效能问责办法为进一步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升工作效能,确保各项工作执行有力、落实到位,结合单位实际,经研究决定实行行政效能问责。
一、行政效能问责实施范围及原则本制度适用于全体工作人员。
行政效能问责坚持依法依纪、客观公正、权责统一、过错与责任相一致,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二、问责方式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2、通报批评;3、扣除绩效奖;4、取消评先评优资格;5、调整工作岗位、停职、责令引咎辞职、免职或者降职;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问责方式。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三、问责内容(一)工作问责。
各监管所、局机关各股室、稽查分局年初制定重点工作目标,局问责领导小组对各项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定期进行督查,对没按时完成的,严肃问责,由各监管所、局机关各股室、稽查分局负责人作出书面解释。
(二)效能问责。
对存在以下情况的,给予效能追究。
1、上班及值班期间串岗、迟到、早退和擅自离岗;2、不按规定参加会议,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场;3、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统一组织的公益性集体活动;4、无故不上班,有事不请假;5、工作时间利用办公电脑从事与工作内容无关行为;6、工作日中午饮酒;7、违反其他廉政纪律的。
有上述行为之一,发现一次的分管领导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并扣除绩效考核工资50元;发现两次由局长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扣除绩效考核工资100元;发现三次的扣除该月绩效考核工资、取消个人评先评优资格、调整工作岗位;凡在上级检查中发现违反作风建设,除接受上级的处理外,同时接受局内部责任追究,并扣个人年终绩效考核工资500元。
1、不遵守“一口清”服务、限时办结和首问负责制等服务标准,以及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有不良反映并查证属实的;2、工作中协作配合不力、推诿扯皮,影响工作进度的;各监管所、内部人员之间严重不团结不协调或长期闹矛盾,或成员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3、不执行党组决定,未按时落实县委、县政府指示、决策或局领导交办事项的;4、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接受当事人宴请、礼品、礼金和其他消费性招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对监管对象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不闻不问,包庇、袒护、纵容的;5、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不指出或督促整改事故隐患,造成检查对象发生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督促责任单位整改或包庇、隐瞒不汇报造成严重后果的;有以上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并扣除绩效奖100元,同时责令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并取消其评先评优资格,追究分管领导的领导责任。
问责制度实施细则范文(3篇)
问责制度实施细则范文一、总则问责制度是组织管理中的重要工具,是提高工作效率和明确责任的保障。
为建立健全的问责机制,充分发挥问责制度的作用,提高组织绩效,特制定本细则。
二、问责的目的问责的目的在于推动责任落实,促进组织的良好运行和发展。
通过问责,可以追究责任,激励责任人改进工作,推动问题的及时解决。
三、问责的主体组织内部问责工作的主体是上级组织或职能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确定问责主体的具体范围。
四、问责的对象问责的对象是直接责任人,即具体承担某项任务或职责的个人或团队。
五、问责的依据问责的依据是责任追究原则和相关规章制度。
责任追究原则包括事实性、合法性、公正性、有效性和及时性原则。
六、问责的程序1. 问题的发现:上级组织或职能部门发现与工作要求不符的情况,可以启动问责程序。
2. 问题的调查:上级组织或职能部门展开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并听取被问责人的陈述。
3. 问题的核实:根据调查结果和证据材料,对问题进行核实和判断,确定责任人。
4. 问责的通知:上级组织或职能部门向责任人发出问责通知,明确责任事项和追责要求。
问责通知需具体明确,列出被问责人的违规行为、责任和违反的规章制度。
5. 问责的听证:对于有争议的问责事项,可以组织听证会,听取被问责人和相关证人的陈述和辩解,形成听证报告。
6. 问责的实施:根据问责程序和调查结果,对责任人进行相应的问责处理,采取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解聘等不同的处罚措施。
7. 问责的反馈:问责处理结束后,上级组织或职能部门需向相关部门和责任人进行问责结果的反馈,告知处理决定和原因。
七、问责的方式1. 口头警告:对于问题较小的责任人,可以进行口头警告,并要求其改正错误。
2. 书面警告:对于问题较严重的责任人,可以进行书面警告,并要求其认真对待问题,确保类似情况不再发生。
3. 记过处分:对于责任人的错误行为较为明显,但尚未达到较严重的程度,可以给予记过处分,并要求其进行深刻反省和改正错误。
问责制度实施细则
问责制度实施细则
问责制度的实施细则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制定,下面是一个可能的实施细则的示例:
1. 问责的对象:问责制度适用于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以及其他具有管理职责的人员。
2. 问责的内容:问责制度主要包括对违法失职、渎职行为的问责,以及对履职不力、失误等问题的问责。
3. 问责的程序:问责程序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包括收集证据、听取申辩、形成调查结论、作出问责决定等步骤。
4. 问责的方式:问责方式包括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记过、记大过、撤职、降职、免职等不同的形式,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相应的问责方式。
5. 问责的标准:问责标准应当明确,可以根据违法失职、渎职行为的性质、后果、情节等因素综合考虑,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
6. 问责的期限:问责程序应当及时进行,尽快作出问责决定,避免不当延误。
7. 问责的结果公示:问责决定应当及时公示,以增强问责的震慑力。
8. 问责的复核机制:被问责的人有权对问责决定提出申诉,建立相应的复核机制,确保公正、合法的实施问责。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问责制度实施细则可能根据不同的地区、部门、单位的具体情况有所不同,以上只是一个示例,实施细则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机关事业单位问责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作风效能问责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纪律,规范从政从教行为,提升教育系统作风效能建设水平,促进我县教育事业健康和谐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县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问责,是指对本县教育系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当或错误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一种方式。
不当或错误行为具体如下:1、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廉洁从业纪律、厉行节约纪律;2、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3、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4、作风不正、形象不良、行为不当;5、单位负责人对单位职工管束不力、监督不严,不敢担责;6、其它诸如有偿家教、体罚学生等损害教育形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后果的行为。
第三条对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错责相当;有错必纠、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东明县教育系统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
第五条问责工作由局党组统一领导,分管纪检工作的副局长牵头,人事科、教师管理科具体实施。
第二章校级领导干部问责情形第六条违反政治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未及时学习、传达、贯彻、落实上级政策、法规、文件、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贯彻执行上级决策部署过程中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
(三)对上级作出的决策部署、制定的工作目标、下达的工作任务、出台的政策文件以及领导的指示等落实不及时、执行不力,致使重大项目、重要工作、重点任务等不能按规定时间推进或完成的。
(四)不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主要领导和班子成员未认真履行一岗双职,导致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发生违法违纪案件的。
(五)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情形。
第七条违反组织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在职称评聘、评先评优、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干部任用等重要问题或社会关注度高、教职工十分关心的问题上不经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或不经教代会讨论决定的。
杭州市机关工作人员作风跟效能问责暂行办法
杭州市机关工作人员作风和效能问责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作风和效能建设,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改进工作作风,提升工作效能,优化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和《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问责,是指对我市各级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内部管理制度,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履行职责不力,作风不正,纪律不严,形象不良,损害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或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本办法实施问责。
第三条对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并举,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一)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二)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三)人民团体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四)经授权、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或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五)由政府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称工作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借调(挂职)人员、聘用人员。
第二章问责方式第五条问责方式:(一)批评;(二)通报批评;(三)责令公开道歉;(四)告诫;(五)诫勉谈话;(六)调离岗位;(七)停职检查;(八)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九)解聘或辞退。
以上问责方式可单独运用,也可合并运用。
应追究党纪政纪或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问责情形第六条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告诫、诫勉谈话、调离岗位;情节严重的,给予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解聘或辞退。
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在执行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推进重大项目和重点任务,落实领导指示要求中,政令不畅,效能低下,管理混乱,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2024年问责制度实施细则(四篇)
2024年问责制度实施细则为了从严治企、规范管理,全面提升项目部的执行力、顺利实现项目部“五大控制目标,真正做到激励到位、约束到位、有错必究、失责必问,充分体现责权利对等的原则。
根据上级的相关规定,结合项目部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责任追究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照相关管理规定和本规定条件及程序,对项目部员工和外协队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出现失误、工作流程中断、失职、或其他过失行为,给项目部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后果,根据工作性质、具体情节和造成后果程度等情况,按照一定程序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内部惩戒的管理制度。
发生安全、质量事故按质量安全事故规定处理,发生盗窃案件按治安保卫方面的规定执行,违反劳动纪律按劳动纪律规定有关处理。
二、问责依据:1、各岗位责任制规定的职责。
2、公司和项目部下达的各项指标和工作指令。
3、上级安排的各项工作。
4、外协队以劳务合同条款、项目部规章制度、工作指令为依据。
5、公司和项目部有关规定。
三、问责范围。
项目部全部岗位员工,外协队,重点是各级干部和管理人员。
四、问责种类。
口头批评、通报批评、罚款、减发或者取消绩效工资、降低岗位系数、调换岗位、降职使用、引咎辞职、免职、退场。
五、问责程序和权限:1、责任追究由分管部门或者上一级领导对下一级提出责任追究意见报请项目经理或主管副经理批准后执行,重大事件问责意见提请处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即:经理—副经理—主管部门部长—本部门人员、各作业队、外协队。
2、综合考评按岗位绩效考核程序办理。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影响程度的区分和处罚:造成影响不大,是指在、本部门造成不良影响的,口头批评,或通报批评和罚款50—____元;造成一定影响是指在项目部一定范围内造成不良影响的,通报批评,罚款100—____元,或减发绩效工资,或调换岗位;造成影响较大是指在项目部内部造成不良影响的,通报批评,罚款300—____元,取消当月绩效工资,或降低岗位系数、或调换岗位、或降职使用;造成严重影响是指在超过项目部以外造成较坏影响,且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罚款1000—____元,取消当月绩效工资,免职、退场。
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实施细则
福州市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机关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服务优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和《福建省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办法》(闽委办发〔2012〕1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福州市乡(镇)及以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以下简称机关)中除临时聘用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机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效能问责是对违反机关效能建设规定的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和警示告诫的责任追究方式。
第四条实行效能问责,坚持教育为主、惩戒为辅,依法依规、权责一致,实事求是、依靠群众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情形第五条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达到党政纪处分情节的,应当予以效能问责:(一)对法律、法规、规章和党委、政府决策部署贯彻执行不力,对上级部门部署要求不认真落实,影响政令畅通的;(二)损害发展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三)失职渎职、决策失误,情节较轻的;(四)吃、拿、卡、要,侵害企业、群众利益的;(五)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效率低下,没有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六)工作作风粗暴,服务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七)对群众合法合理诉求不及时办理的;(八)应入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审批事项未入驻,应上网审批项目不进行网上审批、有意逃避监督的;(九)擅自增设审批项目或增加审批条件的;(十)纪律松懈,违反机关效能建设有关制度和机关管理规定的;(十一)其他应当给予效能问责的情形。
第六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单位相关领导予以效能问责:(一)不认真开展机关效能建设,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群众意见大的;(二)年度绩效评估被评为差等次的;(三)一年内因上级机关实施监督检查而受到效能问责3人次以上的;(四)应当给予单位工作人员效能问责而不实行的;(五)对上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及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交办、转办、督办的事项故意拖延、推诿,不认真办理的;(六)其他应当给予效能问责的情形。
黄山市机关效能问责办法
黄山市机关效能问责办法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违反《黄山市市直机关单位及工作人员从事公务活动行为规范(试行)》等机关效能建设规定,损害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效能问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机关工作人员是指:(一)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上述工作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借调(借用、挂职)人员、聘用人员。
第四条效能问责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方式和问责情形第五条效能问责方式包括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诫勉、停职检查、调离岗位、解聘或辞退。
上述问责方式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解聘或辞退仅适用于聘用人员。
除按照上述规定进行问责外,应当责令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并视问责情形扣发一定的年度考核奖金或奖励性绩效工资。
应当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其他处分的,依纪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扣发5%年度考核奖金或奖励性绩效工资,在本地本单位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给予诫勉处理,扣发10%年度考核奖金或奖励性绩效工资:(一)违反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等效能制度的;(二)上班期间玩游戏、网上购物、炒股以及观看影视剧、听音乐等从事与工作无关活动的;(三)缺乏工作责任心,办事拖拉、效率低下,或者推诿扯皮、拖延刁难,甚至弄虚作假的;(四)擅离工作岗位或无正当理由锁门办公的;(五)其他应当予以效能问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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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促进机关办事高效、
运 转协调、行为规范、服务优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和 《福建省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办法》(闽委办发〔 2012〕15 号)等规定,结合 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福州市乡 (镇)及以上党的机关、 人大机
关、 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以下简称机 关)中除临时聘用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机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 效能问责是对违反机关效能建设规定的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批
评教育和警示告诫的责任追究方式。
第四条 实行效能问责,坚持教育为主、惩戒为辅,依法依规、权责一
致,实事求是、依靠群众的原则。
第五条 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达到党政纪处分情节的,
应当予以效能问责:
(一)对法律、法规、规章和党委、政府决策部署贯彻执行不力,对
上
级部门部署要求不认真落实,影响政令畅通的;
(二)损害发展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失职渎职、决策失误,情节较轻的;
(四)吃、拿、卡、要,侵害企业、群众利益的;
(五)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效率低下,没有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的;
(六)工作作风粗暴,服务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对群众合法合理诉求不及时办理的;
(八)应入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审批事项未入驻,应上网审批项目不
进 行网上审批、有意逃避监督的;
(九)擅自增设审批项目或增加审批条件的; (十)纪律松懈,违反
机关效能建设有关制度和机关管理规定的; (十一)其他应当给予效
能问责的情形。
第六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单位相关领导予以效能问责:
(一)不认真开展机关效能建设,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群众意见
大
― 第二问责情形
的;
(二)年度绩效评估被评为差等次的;
(三)一年内因上级机关实施监督检查而受到效能问责 3 人次以上
的;
(四)应当给予单位工作人员效能问责而不实行的;
(五)对上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及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交办、转
办、 督办的事项故意拖延、推诿,不认真办理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效能问责的情形。
第七条 效能问责的方式:
(一)诫勉教育;
(二)通报批评;
(三)效能告诫。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
用。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
问责:
(一)干扰、阻碍问责调查、处理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对投诉人、举报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或免予问责:
(一)积极配合问责调查,主动承担责任的;
(二)及时采取措施,认真纠正和整改,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
的。
第十条 具有本办法第五条、 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 但情节较轻、 损害 和影响较小的, 给予诫勉教育; 情节较重、损害较大,且存在问题具有典型性的, 给予通报批评或效能告诫。
第十一条 具有本办法第五条、 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 应当给予组织
处 理、纪律处分的,依据相关规定办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二条 对机关工作人员实行效能问责, 原则上按照干部人事管理
权 限,由其所在单位或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以下统称问责机关) 决 定。
对机关主要负责人的效能问责,由上一级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决
定; 对机关其他领导的效能问责, 由上一级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 对其 他机关工作人员实行效能问责的, 由其所在单位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作 出决定,必要时,也可由上一级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直接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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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问责方式
第十三条对事实简单清楚,无需进行问责调查的,问责机关可以直
接
作出问责决定。
第十四条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问责机关组成调查组对问责事项进行核实,调查组由 2 名或 2 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
(二)调查组应当收集、查证有关证据,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其合理意见,应予以采纳,并做好调查记录;
(三)调查结束后,应当形成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调查、处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可以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与调查、处理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查、处理的。
第十六条问责机关应当经过集体研究,作出给予或者不予问责的决定。
第十七条决定给予问责的,应当制作《效能问责决定书》。
《效能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被问责人的基本情况、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问责机关和申诉途径等。
第十八条《效能问责决定书>应当送达被问责人及其所属单位、部门,并抄送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效能问责的依据材料应存入决定机关的文书档案。
第二十条被效能问责的人员不服问责机关作出效能问责决定的,可自收到《效能问责决定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问责机关的上一级效能建设工作机构提出书面申诉。
受理申诉的机关效能建设机构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15 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及时将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人和原问责机关。
申诉期间,效能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作出的问责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二十一条受理申诉的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问责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二)问责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问责方式不当,变更或者责成原机关变更决定;
(三)问责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撤销决定,重新调查或者责成原问责机关重新调查,并作出决定。
第五章结果运用
第二十二条机关工作人员受到效能问责的情况,应当作为岗位考核、评先评优、选拔任用的考察内容:
(一)机关工作人员被效能问责的,取消当年度各类评先评优资格;
(二)机关工作人员一年内受到诫勉教育 1 次的,年度考核不能评定
为
优秀;
(三)机关工作人员一年内被通报批评 1 次的,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不得享受当年度的年终奖金;
(四)机关工作人员一年内被效能告诫 1 次的,不能评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不得享受当年度精神文明单位奖金和绩效奖金,当年度不能提拔使用,不能作为后备干部,已列为后备干部的应取消后备干部资格;
(五)机关主要负责人被效能告诫 1 次的,该机关当年度不能评选各类先进单位。
第二十三条效能问责实行累进逐级追究制。
(一)机关工作人员一年内被诫勉教育2次的,等同于被通报批评 1
次。
(二)机关工作人员一年内被通报批评 2 次的,等同于受到效能告诫1 次。
(三)机关工作人员一年内受到效能告诫 2 次及以上的,当年年度考核应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并调整其工作岗位;评为不称职或不合格后一年内再次被效能告诫 2 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四)一年内机关所属部门工作人员受到上一级机关效能告诫每 2 人(次)的,给予部门负责人效能告诫1次;机关工作人员受到效能告诫每 3 人(次)的,给予单位分管领导效能告诫 1 次;机关工作人员受到效能告诫每 4 人(次)的,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效能告诫 1 次。
(五)一年内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受到不同方式效能问责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问责。
(六)机关自行检查效能工作中发现问题,给予本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的,不适用累进逐级追究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机关工作人员受到效能问责的情况,应当作为所在单位年度绩效评估的扣分依据。
(一)一年内机关所属部门工作人员被通报批评的,年终单位绩效考核成绩每人次扣0.05 分;
(二)一年内机关所属部门工作人员受到效能告诫的,年终单位绩效考核成绩每人次扣0.1 分;
(三)副处级干部被效能告诫的,年终单位绩效考核成绩每人次扣0.2 分;
(四)单位主要领导被效能告诫的;年终单位绩效考核成绩每人次扣0.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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