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消防管理的委托制度精选
日本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前言消防安全是企业发展的重要保障,关系到企业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确保企业消防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日本企业建立了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以下将从组织架构、人员职责、设施设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火灾应急预案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二、组织架构1. 消防安全委员会消防安全委员会是企业消防安全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指导各部门消防安全工作。
2. 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是企业消防安全管理的具体执行机构,负责消防安全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等工作。
3. 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消防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4. 消防安全员消防安全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设施设备维护等工作。
三、人员职责1. 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制定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指导各部门消防安全工作,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会议,研究解决消防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 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消防安全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设施设备维护等工作。
3. 消防安全责任人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消防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4. 消防安全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设施设备维护、火灾报警、疏散引导等工作。
四、设施设备1. 消防设施企业应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
2. 消防器材企业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包括消防水带、消防水枪、消防梯、消防服等。
3. 消防通道企业应设置明显的消防通道标识,确保消防通道畅通无阻。
五、消防安全教育培训1. 新员工入职培训企业应对新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使其了解消防安全知识,掌握基本的灭火、逃生技能。
2. 定期培训企业应定期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3. 灭火演练企业应定期组织灭火演练,检验员工的消防安全技能,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日本消防规章制度
日本消防规章制度日本消防规章制度篇一: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消防安全规章制度为加强我俱乐部安全管理,保护场地设施和会员员工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减少火灾损失,杜绝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市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俱乐部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工作结束后必须进行仔细检查,消除隐患、切断电源、管好水龙头、上好门锁2、保护消防设施器材,不得擅自挪用,随意搬动损坏。
3、电脑使用结束后和下班前,必须检查电源是否关闭,门窗是否关实上锁。
4、配合符合规定的消防器材,并保持在良好的工作状态。
5、消防器材放置醒目位置,并由专人负责和维护。
6、健身场所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一、二级;已经核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当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
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博物馆、图书馆、重要和危险物品仓库等建筑物内。
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公共娱乐场所。
公共娱乐场所与其他建筑相毗连或者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当按照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
7、公共娱乐场所的内部装修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吊顶应当采用非燃材料;(二)墙面、地面、隔断应当采用非燃或者难燃材料;(三)帷幕(幕布)、窗帘、家具包布应当采用阻燃织物或者进行阻燃处理;(四)电气线路的敷设,电器、空调设备的安装,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施工安装规程,采取防火、隔热措施;(五)建筑内部装修不得改变消防设施的位置,不得影响消防设施的使用。
8、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或者《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外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走道畅通无阻,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堵塞。
9、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楼梯口必须设置符合标准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指示标志应当设在门的顶部、疏散走道和转角处距地面一米以下的墙面上。
消防管理授权委托书
消防管理授权委托书尊敬的消防管理部门:我单位(以下简称“委托方”),为了更好地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现决定聘请贵单位(以下简称“受托方”)作为我单位的消防管理委托代理人,全面负责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授权范围1. 受托方有权代表我单位参加各类消防安全会议,与我单位共同研究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 受托方有权审查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计划、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3. 受托方有权监督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4. 受托方有权代表我单位与消防管理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处理消防安全相关的各类事宜。
5. 受托方有权代表我单位参加消防安全培训、演练和评估等活动。
6. 受托方有权对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和评价。
二、授权期限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为____年,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计算。
授权期限届满后,如双方无异议,本授权委托书自动续约。
三、授权条件1. 受托方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消防技术服务资质。
2. 受托方必须具备丰富的消防安全管理经验和良好的业绩。
3. 受托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4. 受托方必须与我单位无利益冲突。
四、权利义务1. 受托方应当按照委托方的要求,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确保我单位的消防安全。
2. 受托方应当定期向我单位报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情况,对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出改进建议。
3. 受托方应当确保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保密性,不得泄露我单位的消防安全信息。
4. 受托方在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过程中,如发生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解除授权1. 委托方有权随时解除本授权委托书,但应当提前通知受托方。
2. 受托方在授权期限内如有严重违约行为,委托方有权立即解除本授权委托书。
3. 授权期限届满后,本授权委托书自动失效。
六、争议解决本授权委托书签订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托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流程
一、总则为加强托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托管机构的财产安全和客户的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结合托管机构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职责与分工1. 托管机构负责人:负责全面领导本机构的消防安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消防法律法规,确保消防安全措施的落实。
2. 安全管理员:具体负责消防安全管理日常工作,包括消防设施的检查、维护,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火灾隐患排查等。
3. 全体员工:提高消防安全意识,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定期参加消防安全培训。
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 消防设施管理:- 按照国家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 确保消防通道畅通无阻,不得占用、堵塞消防设施和通道。
- 消防器材应放置在明显、便于取用的位置,并定期检查其有效性。
2.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 利用宣传栏、会议等形式,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3. 火灾隐患排查:- 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 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做好记录。
4. 应急处理:- 制定火灾应急预案,明确火灾发生时的报警、疏散、救援等程序。
-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火灾事故的能力。
四、消防安全管理流程1. 消防安全检查:- 安全管理员每月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对消防设施、器材、通道等进行全面检查。
- 发现安全隐患,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要采取临时措施,并报告负责人。
2.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
- 利用宣传栏、会议等形式,定期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宣传。
3. 应急演练:-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火灾事故的能力。
- 演练内容包括火灾报警、疏散、救援等。
4. 火灾事故处理:- 火灾发生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疏散、救援。
- 保护现场,配合消防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外协消防管理制度
外协消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外协消防管理工作,维护单位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法实施条例》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外协消防管理工作。
第三条外协消防管理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消防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消防安全的管理制度和标准。
第四条外协单位应对其从事外协消防工作的人员进行若干消防业务知识的培训,具备相关操作技能。
第五条外协单位应认真履行合同,确保按照规定提供符合要求的服务。
第六条对于外协单位有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和行为的,外协单位要负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人员管理第七条外协消防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身体健康,无不适合从事消防工作的疾病;(二)无不良刑事犯罪记录;(三)参加过相应的消防培训或有相关从业经验。
第八条外协消防人员的岗位变动、调配、离职等情况,外协单位应及时向用工单位通报并进行交流沟通。
第九条外协消防人员在工作期间应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相关规定和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和指挥。
第十条外协消防人员在工作期间应佩戴工作证件,服从消防管理人员的指挥,配合进行执勤勤务。
第十一条外协消防人员须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配备强制性的个人防护装备,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
第三章工作制度第十二条外协单位在执行消防管理工作时,每天应定期进行巡查,保证消防设施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十三条外协单位应建立完善的消防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对突发火灾和其他灾害事故的能力。
第十四条外协单位在发现可疑火灾品、火灾隐患、消防设施设备损坏时,应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并协助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外协单位对职工从事危险作业的,在消防安全负责人的带领下,应严格遵守消防工作程序和操作规程,确保作业过程中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六条外协单位应建立并做好安全生产档案资料,保留有关安全生产记录材料,做到真实、完整、准确。
第四章管理制度第十七条外协单位应根据用工单位的要求建立并落实消防管理制度,确保消防安全。
消防安全管理授权委托书
消防安全管理授权委托书尊敬的消防安全管理负责人:鉴于本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需要,现委托您(以下简称“受托人”)作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授权代表,代表委托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授权范围1. 受托人代表委托人行使消防安全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消防安全制度的制定、消防安全设施的检查、消防安全培训、火灾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等。
2. 受托人应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全权处理与消防安全管理相关的各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与消防部门沟通协调、消防安全检查的整改落实、消防安全费用的支付等。
3. 受托人应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定期向委托人报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二、授权期限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为____年,自签署之日起计算。
除非委托人提前终止或解除授权,否则授权期限自动延长。
三、授权条件1. 受托人应具备消防安全管理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具备处理消防安全管理事宜的能力。
2. 受托人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消防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3. 受托人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不得利用授权范围内的权利和资源谋取个人私利。
四、责任与义务1. 受托人应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不得超越授权范围。
2. 受托人应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确保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得到有效实施。
3. 受托人应定期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自检,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持续改进和提升。
4. 受托人应在本授权委托书有效期内,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承担因管理不善导致的法律责任。
五、其他事项1. 本授权委托书一式两份,委托人和受托人各执一份。
2. 本授权委托书的修改和解除,应由委托人书面提出,并经双方确认。
3. 本授权委托书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
特此委托。
委托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授权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接收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托管机构消防管理制度
托管机构消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托管机构内人员和财产的安全,保障生命财产安全,合理规范消防管理行为,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托管机构内所有人员,包括员工、受托人和受托儿童。
涉及到消防安全的管理行为和规定均遵循本制度。
第三条所有人员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本制度,加强消防安全意识,共同维护托管机构的消防安全。
同时,托管机构应设立专门的消防管理人员,负责具体的消防管理、监督工作。
第四条消防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消防知识和技能,定期接受相关消防培训,不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和应急预案实施,提高应对火灾事故的能力和效率。
第二章消防设备管理第五条托管机构应当根据消防要求配置和维护消防设备,保证各类消防设备的有效性和完好性,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抢救和防止火灾蔓延。
第六条承担消防设备维护保养工作的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并持相关资质证书,做好消防设备的定期检查、保养和修理工作。
第七条消防设备的使用应按照相关规定正确操作,不得随意挪移、遮挡或损坏消防设备,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维修。
第三章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第八条托管机构应当组织每周一次的火灾隐患排查工作,制定并执行整改计划,逐项整改消除火灾隐患。
第九条消除火灾隐患是每个人员的责任,在发现火灾隐患时应当及时上报,立即整改并做好记录,确保整改彻底。
第四章火灾风险评估和预防第十条托管机构应当定期组织火灾风险评估,确定火灾风险等级,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确保托管机构的火灾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第十一条加强火灾预防知识宣传教育,提高每个人员的火灾预防意识,掌握火灾预防、自救逃生等基本技能,确保火灾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理和逃生。
第五章灭火救援和应急预案第十二条托管机构应当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火灾应急预案,并组织人员进行定期演练,熟悉逃生路线、灭火器材使用方法等。
第十三条灭火器材的存放位置应明显标识,并经常检查、清理和维护,保证灭火器的使用效果。
日本的消防体制
日本的消防体制Document serial 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日本的消防体制日本是我们的近邻,又是发达国家GOP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经济实体。
我们每年到日本访问的消防工作者要大大超过到其他国家访问的人数,因此我们收集到的日本消防资料也相对的比别的国家多。
(一)消防组织机构与隶属关系1948年,日本颁发了《消防组织法》,自此日本消防部门脱离了警察机关,开始实行以市、町、村为中心的自治体消防机制。
日本消防部门把防火作为消防的首要任务,并承担着台风、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与突发事故的医疗救护、抢险救援任务。
1、国家消防机构即自治省消防厅及下属的消防科研所、消防大学与消防审议会。
自治省消防厅主要负责研究制订国家消防制度与全国消防法规,并对各地消防局、消防团中层以上干部进行培训和业务指导,组织消防科学试验与研究。
其下属的消防审议会是消防厅长官的咨询机构,但有权调查和审议消防厅的重要事务。
日本国家消防组织机构设置2、都道府县消防机构日本有47个都道府县,除都设消防厅以外,其余的消防机构均设在地方总务部或民生部,其内部机构比消防厅略为简化。
还负责对市、町、村消防工作进行指导和建议,但无指挥权。
3、市、町、村消防机构市、町、村按其规模的大小分别设消防局(或本部)、消防署和消防派出所(日文称“出张所”,相当于中队)。
经费由当地政府负担,消防职员为地方公务员。
消防局(或本部)为机构,一般不对外。
消防署负责对外工作,消防派出所为基层单位,执行出动任务。
消防局或消防本部下设总务、预防、警防三个部;部以下设课、系;消防署下设庶务、预防、警防三个课。
4、民间消防机构民间消防机构包括消防团与当地民众组建的自治防灾队、企事业单位的自卫消防队组织、妇女、儿童消防俱乐部等组织。
消防团是日本民间的消防专职机构,由地方募集资金。
(二)消防部门的职责与权限日本消防部门的职责是:研究制定消防制度和准则;规定城市的防火等级;制定防火检查、防火管理及其他火灾预防制度;研究纵火、失火调查技术;培训火因调查员;负责扑灭各类火灾;研究制订消防职员、团员的训练标准;负责消防职员、团员培训事项;进行消防统计;研究有关教育训练事项;研究消防器材、设备的检测与鉴定事项;宣传普及消防知识;研究危险品管理方法;负责国家与地方消防团体间的联络;研究制订急救业务标准;制定防火计划;负责国内、国际消防与救援的交流活动;研究市町村消防人员、设施配置标准;执行消防团员公务灾害补偿的共济基金法等。
外委单位消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外委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火灾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与我单位签订外委合同的所有外委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外委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确保消防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第四条我单位应与外委单位共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双方消防安全责任,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消防安全意识。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我单位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外委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1. 组织制定和修订外委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2. 负责外委单位消防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3. 组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4. 协调处理外委单位消防安全事故;5. 审批外委单位消防安全相关事项。
第七条外委单位应设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外委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1. 负责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2. 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3. 负责消防安全教育培训;4. 负责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5. 负责与消防安全相关工作的协调和报告。
第三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九条我单位与外委单位签订外委合同时,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外委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消防安全法规、标准,落实消防安全措施;2. 外委单位应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整改;3. 外委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档案,确保档案资料完整、准确;4. 外委单位应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工作人员消防安全意识;5. 外委单位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十条外委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1. 外委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2. 外委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对消防安全工作具体负责;3. 外委单位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国外的消防制度
国外的消防制度
国外消防管理制度
一、总则
1. 本制度旨在规范国外消防管理,确保人员安全和财产保护。
2. 所有人员必须遵守消防法规和本制度规定。
二、组织结构
1. 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制定消防政策和监督执行。
2. 设立消防部门,负责日常消防管理、培训和应急响应。
三、消防安全责任
1. 单位负责人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消防安全的全面工作。
2.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
四、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
1. 定期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2. 新员工入职前必须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五、消防安全检查
1. 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2. 建立消防安全检查记录,记录检查结果和整改措施。
六、消防设施与设备
1. 确保消防设施和设备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
2. 定期对消防设施和设备进行维护和检查。
七、应急预案
1. 制定详细的火灾应急预案,包括疏散路线、救援程序等。
2. 定期进行火灾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
八、火灾事故处理
1. 发生火灾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疏散和救援。
2. 火灾事故后,及时进行事故调查,总结经验,完善制度。
九、法律责任
1. 对违反消防法规和本制度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2. 对在火灾事故中表现突出的个人或团队,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消防安全委员会所有。
注:以上内容为模板,具体实施时需结合当地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海外消防管理制度
海外消防管理制度一、概述消防管理制度是指针对消防工作所实施的规章制度和管理体系。
海外消防管理制度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有所不同,但总体上都是为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预防和控制火灾事故的发生。
本文将针对海外消防管理制度的一般情况进行介绍和探讨。
二、海外消防体制1. 消防部门在海外各国,消防部门通常是由政府机构负责管理的,如公安部门或民防部门。
消防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指导和监督消防工作的开展,组织进行灭火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等。
消防部门一般还会配备专业的消防队伍和装备,以便应对各类火灾事故。
2. 消防许可制度为了防范火灾风险,许多国家和地区都设立了消防许可制度。
企事业单位在进行相关经营活动时,需要事先向消防部门申请消防许可证,并接受相关消防检查和监督。
消防许可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地提高火灾防范意识,规范火灾隐患整改,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
3. 消防宣传教育为了增强公众的火灾防范意识,许多国家和地区还实施了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这些活动包括开展消防知识宣传、举办消防演习和培训等。
通过消防宣传教育,可以有效地提高人民群众对火灾的认识和应对能力,降低火灾事故的发生率。
4. 消防设施和装备消防设施和装备是消防工作的重要支撑。
海外各国和地区普遍建立了完善的消防设施和装备体系,包括消防车辆、消防泵站、消防水源、消防栓等。
这些设施和装备在火灾救援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可以有效地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
5. 消防队伍建设消防队伍是灭火救援的主体力量。
海外各国和地区普遍设立了专业的消防队伍,负责进行火灾扑救和救援等工作。
消防队伍通常接受专业培训,具有丰富的灭火经验和技能。
同时,一些国家还建立了志愿消防队,并鼓励公民积极参与消防工作。
6. 火灾监测和报警系统为了及时发现和处置火灾风险,海外各国和地区普遍建立了火灾监测和报警系统。
这些系统可以通过各种传感器和监控设备实时监测火灾风险,及时向相关部门和人员发出警报。
通过火灾监测和报警系统,可以有效地提高火灾应对的速度和效率。
外委单位消防管理制度
外委单位消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外委单位消防管理,提高火灾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外委单位的消防管理工作,外委单位包括委托单位和外包单位,外包单位指外包企业、服务单位等。
第三条外委单位消防管理工作原则:预防为主、防范为重、责任到人、管理有序、技术先进。
第四条外委单位应当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设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并配备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条外委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和规章制度,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提高职工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能力。
第六条外委单位应当进行定期的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第二章消防安全管理机构第七条外委单位应当设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责任到岗。
第八条外委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具有消防安全管理从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外委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较强的消防安全管理能力和专业知识,参加消防培训,定期进行继续教育和培训。
第十条外委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确保消防安全。
第十一条外委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消防演练和应急演练,提高职工的自救逃生能力。
第十二条外委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向委托单位报告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并接受委托单位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消防安全制度和规章制度第十三条外委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和规章制度,明确各项消防管理工作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十四条外委单位应当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火灾应急预案等相关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外委单位应当定期组织职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提高职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六条外委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火灾隐患排查制度,定期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消防外委单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明确消防外委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确保消防安全工作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与本单位签订消防外委服务协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消防外委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积极配合本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章消防外委单位资质要求第四条消防外委单位必须具备以下资质条件:1.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 持有消防管理部门核发的相关消防技术服务资质证书;3. 具备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商业信誉;4. 具有健全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5. 具有合格的消防技术服务人员。
第三章消防外委单位职责第五条消防外委单位应承担以下职责:1. 按照消防管理部门的要求,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进行定期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2. 负责本单位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3. 负责对本单位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4. 负责协助本单位开展消防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火灾事故的能力;5. 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档案管理。
第四章消防外委单位工作流程第六条消防外委单位应按照以下流程开展工作:1. 与本单位签订消防外委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2. 制定详细的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包括检查、维护、培训、演练等内容;3. 按时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采取措施;4. 定期对本单位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5. 定期开展消防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火灾事故的能力;6. 做好消防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完整、准确。
第五章监督与考核第七条本单位应设立消防安全监督小组,负责对消防外委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八条消防安全监督小组应定期对消防外委单位的工作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2. 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情况;3. 消防安全培训和教育情况;4. 消防演练开展情况;5. 消防档案管理情况。
日本的消防验收管理制度
一、引言消防验收是确保建筑安全、预防火灾事故的重要环节。
日本作为一个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对消防工作尤为重视。
本文将详细介绍日本的消防验收管理制度,包括消防验收的流程、标准、责任主体等。
二、消防验收的流程1. 设计阶段(1)设计单位在建筑设计过程中,必须按照国家消防法规、地方消防法规以及相关标准进行设计。
(2)设计单位需将消防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报送消防机构审查。
(3)消防机构对消防设计图纸进行审查,提出修改意见,设计单位根据意见进行修改。
2. 施工阶段(1)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消防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2)施工单位需定期向消防机构报送施工进度、施工质量等信息。
(3)消防机构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质量符合消防要求。
3. 验收阶段(1)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后,需向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2)消防机构接到申请后,对工程进行现场查验,包括消防设施、消防通道、消防水源等。
(3)消防机构对消防验收合格的工程发放消防验收合格证。
三、消防验收的标准1. 消防设施(1)消防设施应按照国家消防法规、地方消防法规以及相关标准进行配置。
(2)消防设施应保持完好、有效,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2. 消防通道(1)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不得占用、堵塞。
(2)消防通道的宽度、高度应符合消防要求。
3. 消防水源(1)消防水源应充足、可靠,符合消防要求。
(2)消防水源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水质符合要求。
4.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建立健全,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2)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定期进行修订、完善。
四、消防验收的责任主体1. 设计单位(1)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消防法规、地方消防法规以及相关标准进行设计。
(2)设计单位应将消防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报送消防机构审查。
2. 施工单位(1)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消防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2)施工单位需定期向消防机构报送施工进度、施工质量等信息。
消防外包管理制度范文
消防外包管理制度范文消防外包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消防外包管理行为,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类企事业单位、商业场所、公共场所、居民楼宇等涉及消防安全的场所的消防外包管理活动。
第三条消防外包管理的定义:消防外包是指委托专业消防服务机构负责管理、维护和执行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章委托与管理第四条消防外包管理应依法进行委托,受委托方应为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专业消防服务机构。
第五条建立健全消防管理委托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受委托方的承担责任。
第六条受委托方应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组织架构、人员配置、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等。
第七条受委托方应配备具有消防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员工,确保消防设施的安全、有效运行。
第三章消防设施管理第八条受委托方应组织定期的消防设施检查和维护,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受委托方应制定消防设施保养计划,按照计划进行设施保养,并记录保养情况。
第十条受委托方应定期进行灭火演练,提高员工的消防应急能力。
第四章消防培训和管理第十一条受委托方应配备专业的消防培训师,定期进行消防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十二条受委托方应建立紧急疏散预案和组织疏散演练,确保发生火灾等突发事件时能够迅速疏散人员。
第五章事故处置和报告第十三条发生火灾等消防安全事故时,受委托方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进行灭火和疏散。
第十四条在消防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受委托方应与相关部门保持沟通,及时向委托方报告事故情况和处理进展。
第六章监督和考核第十五条委托方应对受委托方的消防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包括定期检查、抽查和评估等。
第十六条委托方发现受委托方存在违规行为或不履行协议约定的情况,有权解除委托合同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七条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消防外包管理的监督,对涉及重大事故风险的场所实行严格的监管。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受委托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造成火灾等严重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日本消防管理的委托制度
日本消防管理的委托制度哈尔滨市消防支队王云飞日本是一个多自然灾害的国家,台风、火山,尤其是地震接连不断的发生,使日本人的防灾意识极强。
日本的消防事业就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并发展,下面我简单介绍一下日本的消防管理的委托制度。
日本与我国不同,是一个少人口的国家,随着五、六十年代日本经济的高速发展,消防的任务越来越重,为了解决消防机构事务多,人员少的问题,日本逐渐形成了具有自己特色的消防管理体制,委托管理制度就是其中之一。
日本的《消防法》中规定了有关消防行政的事物中,有以下几项委托具有一定资格的人员或指定机关完成或辅助完成。
1、防火科对象物的管理(对下1项)2、消防用机械器具、设备的认定、检定事项同(对下4项)3、消防实验及研究事项(对下4、5项)4、消防设施、设备的强化扩充的指导及助成事项(对4、5项)5、关于危险品操作者及消防设施士的考试事项(对下2、3项)完成以上几项内容的人员或指定机关有1、防火管理者及防火对象物检查资格者等2、指定讲习机关3、指定考核机关4、指定认定,检定机关5、其他团体下项,简单介绍一下以上人员或机关在消防中的事务与作用。
一、防火管理者及防火对象物检查资格者等日本《消防法》中规定了学校、病院、工厂、办公楼、娱乐场所、商场、市场、综合楼等防火对象物的管理权所有者应选定防火管理者及防火对象物检查资格者对防火对象物进行日常管理和定期检查,危险品操作的场所应由危险品操作者管理。
(一)防火管理者做为《消防法》赋予的对防火对象物在火灾预防的监督、管理具有一定能力的资格者,负责对防火对象物所有防火方面的日常管理。
获得防火管理者的资格主要有以下两个途径1、由《教育法》规定的大专以上毕业或指定专业(如建筑、电气等)中专毕业具有一年防火管理经验的人,完成指定讲习机关讲习课程并获得证明的。
2、从事过一年以上予防管理或监督工作的消防职员。
日本的防火管理者分为甲、乙两种,其中甲种需要接受2天的时间,乙种需要接受1天的讲习,接受讲习是不需要费用的,但需要购买讲习用的学习资料,也不用考试。
外委单位消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外委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与我单位签订合同的外委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外委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我单位设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外委单位消防安全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职责:1. 组织制定外委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2. 定期检查外委单位消防安全状况,督促整改火灾隐患;3. 对外委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进行考核,表彰先进,追究责任;4. 配合消防部门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5. 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任务。
第六条外委单位应设立消防安全管理小组,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消防安全管理小组职责:1. 贯彻执行国家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本制度;2. 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3. 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整改;4. 配合我单位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开展工作;5. 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任务。
第三章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第八条外委单位应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第九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内容:1. 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2. 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3. 初起火灾的扑救和逃生自救技能;4. 火灾事故的预防措施。
第四章消防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第十条外委单位应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一条消防安全检查内容:1. 用电、用火、用气安全;2. 消防设施、器材完好状况;3.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情况;4. 隐患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整改期间,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日间照料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日间照料服务机构的消防安全,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工作人员和被照料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消防组织与职责1. 日间照料服务机构应设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2. 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消防培训,监督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处理火灾事故。
3. 各部门、班组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部门、本班组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消防设施与器材1. 日间照料服务机构应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包括灭火器、消防栓、消防水带、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等。
2. 消防设施设备应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其完好有效。
3. 消防器材的存放地点应明显标识,并保持通道畅通。
四、消防安全管理1. 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应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2. 加强员工消防安全教育,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定期组织消防培训和演练。
3. 禁止在机构内吸烟、使用明火,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 定期对电气线路、设备进行检修,防止电气火灾事故发生。
5. 加强厨房、实验室等特殊区域的安全管理,确保消防安全。
五、火灾事故应急处理1. 发生火灾时,立即启动火灾应急预案,组织人员疏散。
2. 火灾报警后,迅速拨打119报警电话,并通知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3. 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火灾扑救,确保人员安全。
4. 火灾扑灭后,立即对火灾原因进行调查,追究相关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日间照料服务机构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2.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3. 日间照料服务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
通过以上制度的实施,旨在提高日间照料服务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工作人员和被照料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为构建和谐、安全的日间照料环境奠定坚实基础。
日本:消防管理的委托制度
日本:消防管理的委托制度
王云飞
【期刊名称】《中国西部科技》
【年(卷),期】2005(000)10A
【摘要】日本是一个多自然灾害的国家,台风、火山,尤其是地震接连不断的发生,使日本人的防灾意识极强。
日本的消防事业就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并发展起来的。
【总页数】1页(P41)
【作者】王云飞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998.1
【相关文献】
1.“日本消防设备士制度”对我国消防工作的启示 [J], 吴英军
2.日本消防管理的委托制度 [J], 王云飞
3.委托人享有所有权的信托——俄罗斯"财产的委托管理"制度及启示 [J], 程淑娟
4.论国有资产委托代理制的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三级结构两级委托代理制度的构想 [J], 李宪生
5.财产独立管理委托的信托性质与信托制度融入民法典研究——从财产管理委托的类型化分析展开 [J], 刘正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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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间照料中心消防安全制度范文
日间照料中心消防安全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日间照料中心的消防安全,维护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日间照料中心内的所有人员,包括员工、志愿者和参与活动的服务对象。
第三条日间照料中心消防安全制度的宗旨是: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消防安全意识的培养、组织火灾应急演练和保护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第四条本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责任明确、制度科学。
第五条日间照料中心消防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是该中心的领导人员,他们对该中心的消防安全负有重要的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
第六条为了保障日间照料中心的消防安全,该中心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做到全员参与、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第二章日间照料中心消防设施与设备第七条日间照料中心应具备以下消防设施与设备:消防疏散通道、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火灾报警装置、灭火器材、消防水源等。
第八条日间照料中心的消防设施与设备应该随时保持正常工作状态,定期进行检查与维护,有关记录应该完整、准确、真实。
第九条消防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不得放置杂物或堵塞。
出口处应设置明显的疏散标志,以便紧急情况下人员迅速疏散。
第十条日间照料中心应配备足够数量、种类合适的灭火器材,每个办公区域和活动区域至少应配备一台灭火器。
第三章日间照料中心消防安全管理第十一条日间照料中心应建立健全消防管理制度,确立消防工作的责任体系。
第十二条日间照料中心的领导人员要重视消防工作,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会议,对消防工作进行布置和检查。
第十三条日间照料中心的员工要定期接受消防安全培训,提高灭火和逃生的能力,掌握火灾报警装置的使用方法,了解疏散应急通道和灭火器的位置。
第十四条日间照料中心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档案,对消防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检查记录、培训记录和演练情况进行归档保存。
第十五条日间照料中心要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火灾的应急处置能力,演练应包括火灾报警、疏散、灭火等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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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消防管理的委托制度哈尔滨市消防支队王云飞日本是一个多自然灾害的国家,台风、火山,尤其是地震接连不断的发生,使日本人的防灾意识极强。
日本的消防事业就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并发展,下面我简单介绍一下日本的消防管理的委托制度。
日本与我国不同,是一个少人口的国家,随着五、六十年代日本经济的高速发展,消防的任务越来越重,为了解决消防机构事务多,人员少的问题,日本逐渐形成了具有自己特色的消防管理体制,委托管理制度就是其中之一。
日本的《消防法》中规定了有关消防行政的事物中,有以下几项委托具有一定资格的人员或指定机关完成或辅助完成。
1、防火科对象物的管理(对下1项)2、消防用机械器具、设备的认定、检定事项同(对下4项)3、消防实验及研究事项(对下4、5项)4、消防设施、设备的强化扩充的指导及助成事项(对4、5项)5、关于危险品操作者及消防设施士的考试事项(对下2、3项)完成以上几项内容的人员或指定机关有1、防火管理者及防火对象物检查资格者等2、指定讲习机关3、指定考核机关4、指定认定,检定机关5、其他团体下项,简单介绍一下以上人员或机关在消防中的事务与作用。
一、防火管理者及防火对象物检查资格者等日本《消防法》中规定了学校、病院、工厂、办公楼、娱乐场所、商场、市场、综合楼等防火对象物的管理权所有者应选定防火管理者及防火对象物检查资格者对防火对象物进行日常管理和定期检查,危险品操作的场所应由危险品操作者管理。
(一)防火管理者做为《消防法》赋予的对防火对象物在火灾预防的监督、管理具有一定能力的资格者,负责对防火对象物所有防火方面的日常管理。
获得防火管理者的资格主要有以下两个途径1、由《教育法》规定的大专以上毕业或指定专业(如建筑、电气等)中专毕业具有一年防火管理经验的人,完成指定讲习机关讲习课程并获得证明的。
2、从事过一年以上予防管理或监督工作的消防职员。
日本的防火管理者分为甲、乙两种,其中甲种需要接受2天的时间,乙种需要接受1天的讲习,接受讲习是不需要费用的,但需要购买讲习用的学习资料,也不用考试。
第2项的消防职员自动获得甲种防火管理者资格。
防火管理者负责防火对象物的日常管理,制作防火档案等消防部门要求的各种资料,是防火对象物管理权所有者与消防机构联系的纽带,在日本防火管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点,如:1、管理权所有者防火意识低,应选任而未进任防火管理者的现象普遍,在日本去年的调查中,这种现象约占23%。
2、防火管理者做为被聘用者,是防火对象物(公司或企业等)的一员,在防火管理的职能行使和判断上容易受管理权所有者等人员的影响。
3、消防机关,管理权所有者,防火管理者三者的功能、责任如何合理分配,能才达到防火管理的最佳点,是一个难点。
4、防火管理者的资格获得过于简单,不能保证防火管理者的素质。
(二)消防设备士日本《消防法》规定消防设施的施工及维修,应由具有消防设施士资格的人完成。
消防设施士也分甲、乙两种,其中,甲种可以进行施工,维修工作,而乙种只能进行维修工作。
消防设施士资格的获得应经过指定讲习机关的讲习并通过指定考试机关的考试并获得证书的。
参加消防设备士考试应具有以下条件1、乙种消防设备士的应试资格应为中专以上毕业者2、甲种消防设备士应试资格有(1)《教育法》中规定的大专以上毕业或建筑、电气、机械、工业化等专业中专以上毕业者。
(2)获得乙种资格并有二年以上消防设备维修经验者。
(三)防火对象物检查者日本《消防法》中规定了应选用防火管理者的防火对象物的管理权所有者,应选任防火对象物检查者,定期对防火对象物的有关消防的事项检查,并将结果报告给消防机关。
防火对象物检查者可以是本防火对象物的工作人员,也可以是定期聘请的外单位人员。
防火对象物检查者的资格通常应由以下几种条件的人在经过指定讲习机关的讲习并获得证书后获得。
1、有三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的消防设备士2、有建筑设计、监理、施工等五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者3、有一年以上予防、监督、管理等实际工作经验的消防职员4、有三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的甲种防火管理局(通常有面积限制,如只能检查1000平方米以下的防火对象物)以上只是简单介绍,一下日本消防管理中的几个主要资格者的职能及资格的获得,这些资格者在资格获得后,还应定期(通常为2年)接受指定讲习机关的讲习。
消防机构对这里资格者进行监督管理,并可以在认为资格者不能胜任所担当的工作时,停止其工作或取消其获得的资格。
资格者在法律上也承担相应的责任。
(以上介绍中危险品操作者略)。
日本《消防法》中规定了上述资格者的资格获得及获得后都要接受指定讲习机关的讲习,其中消防设施士及危险品操作者要经过指定考试机关的考试合格后方可获得资格。
下面,简单介绍一下这两个机关。
(一)指定讲习机关指定讲习机关应由消防主管部门在符合以下条件的申请者中指定。
条件1,日本《消防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公益法人或其他法人。
其中公益法人指以公益目的成立的,不能以营利为目的法人。
包括财团法人和社团法人(公益目的指宗教、慈善、学术、技术等目的)其他法人大概包括以下几种(1)日本《商法》中规定的企业,合资企业(2)日本《商法》中规定的公司(3)日本中小企业联合组织等其他合适的法人条件2,符合消防部门制定的有关讲习所需要的各种基准及要件、限制。
1、指定讲习机关的一次指定有效期限为10年。
2、在消防部门认为指定讲习机关不能胜任其讲习条件时,可以取消对其的指定。
(二)指定考试机关指定考试机关与指定讲习机关略有不同,因为其受消防机构委托,执行有关消防设施士及危险品操作者的考试业务,其颁发的证书代表一定资格能力的承认,因此其成立及管理更加严格。
1、指定成立的条件(1)申请者必须具有日本《民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公益法人的资格。
(2)申请者的职员、设备、设施及考试实施方法能确实符合考试的需要的条件。
(3)具有一定的有关考试实施的技术上的管理者。
(4)申请者在从事考试之外的业务时,不能存在影响考试公正性的因素。
2、对指定考试面关的管理(1)考试面关在制定或变列考试规程时应得到消防的认同。
(2)考试机关每年度的事业计划,收支予算与年度总结,决算应得到消防机构的认可并接受消防机构的检查。
(3)消防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对考试机关进行各项检查。
(4)考试机关对其吏员、职员的选任、解任需得于消防机构认可。
(5)消防机构在主为考试机关的吏员或队员不能胜任其工作时,可以命令考试机关对其解任。
(6)考试机关的役员、职员应视为执行国家公务的职员,其行为适用于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刑法。
(7)消防机构在认为考试机关不能满足其职责能力时,可以停止或取消对其的指定。
日本现消防指定考试机关只有一个,既财团法人日本消防考试研究中心。
3、考试的进行为了保证考试的公正、公平,日本还对考试的进行作了详细的规定,下面简单介绍一下其最主要的规定——考试委员(1)考试的试费的作成及评判应由考试委员进行(2)考试机关应从符合消防机构制定的基准的人员中选任考试委员(3)考试机关对考试委员的选任、解任应得到消防机构认可对于消防机构、器具、设备等的生产,贩卖管理,则由日本消防机构依照《消防法》的相关规定委托于指定检定认定机关进行。
其指定的要件及管理大致与指定考试机关相同,下面简单介绍一下日本消防指定检定,认定机关的发展史与将来的展望,不难能反映日本消防委托制度发展的过程,也从一定侧面反映了整个日本的委托制度的过去和未来。
1、1984年-1963年:任意检定阶段任意检定既是没有强制要求的检定。
1947年12月,日本《消防组织法》制定,国家消防研究所开始组建,1948年7月日本《消防法》制定,国家消防研究所开始对灭火器进行检定,但此时的检定是自然进行的,没有强制性。
2、1963年-1968年:义务检定阶段(既强制检定阶段)由于日本经济高速发展,消防设施,设备的功能,样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其安全的要求也越来越重要,因此,随着1963年日本《消防法》的部分修订,检定制度正式创立,消防器具机械,设备的检定由任意检定变为义务检定,检定的业务也由国家消防研究所移交给特殊法人(由政府全额出资的法人)——日本消防检定协会进行。
3、1986年-2002年:规制缓和指定检定机关制度的导入由于日本当时巨大的贸易顺差及国际贸易的要求,日本对消防检定的规则渐渐趋向缓和,首先以政府认定的基准为标准,对检定对角物的约千分之一左中(如消防水泵、消防用水管筹机械器具)由企业自己进行查定。
同时,以检定制度为运营标准,以自立性为原则,日本消防检定协会民间法人化,既由特殊行政法人变为公益法人,除此之外,还建立了指定检定机关制度,既符合消防机构制定的基准的公益法人都可以申请进行检定业务,而申请者在消防机构指定后,就可以进行检定业务,从而打破了消防检定协会的垄断地位。
4、2002年-至今:规制改革,日本行政职能的改革由于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及适应WTO、ISO(国际标准化组织)、IEC(国际电气标准会议)等要求,日本政府于2001年3月31日决定进行规制改革推进3年计划,就是以社会性规制的最小限为原则,检查向民间移行的合理化;规制的国际整合化;规制内容明确、简洁化、手续迅速化,透明化等方向努力,事前规制型向事后认证型的行政规制的改革,在消防检定方面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向事业者自己确认,自己保安,自己负责为基本的制度移行。
(二)基准的国际整合化,性能规定化(式样式规定废止)(三)国际间的检定互相承认(四)在任意规格及检定(认定)制度制定或修改前向WTO组织通报(五)面向ISO、IEC等机构成立国内审议团体ISO/TC21委员会(日本的国际审议团体由消防厅、日本消防检定协议,日本消防设备安全中心、日本火灾报警器工会、日本灭火器工会、日本灭火装置工会等组)(六)检定(认定)引入竞争原理,2002年4月26日《消防法》部分改正删除了指定检定机关必须是公益法人这一要件以上,简单介绍了一下部分具有代表性的从事日本《消防法》规定的可以委手的事务的个人或团体,这些团体在进行相关委托事务的同时,往往还与消防机构密切合作,从事消防技术等事业的研究开发或技术援助活动等国家强制力之外的事务,这些都是以日本强大的经济实力和完善的法律体制为基础的,同时这些个人或团体,包括其他很多从事消防研究等事业的团体(如公益法人日本消防协会等)又对辅助完成消防所承担的任务,促进消防事业的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由以上内容也可以看出,日本消防的发展轨道与经济发展是紧紧联系在一起的,同时,也是以日本国家行政管理制度的改革密不可分的,可以说,日本的消防委托管理制度是日本经济发展的催生的,并随着日本的发展不断变革,但不论其如何变革,消防机构的行政指导和监督都是必不可少的,如何使委托机关能正确,适当地行使被委托的职责,日本的《消防法》中从管理到收费都做了详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