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工程建设管理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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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相关制度的通知

建设工程相关制度的通知

建设工程相关制度的通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建筑行业的不断发展,建设工程的管理日益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为了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提升建设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我部门对建设工程相关制度进行了全面的修订和完善。

现将最新的制度内容予以发布,敬请各相关单位和人员认真遵照执行。

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是建设工程的生命线。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强调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重要性,明确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监理单位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责与义务。

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确保每位员工都能够熟悉并遵守安全生产规定。

同时,要加强现场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施工现场安全无事故。

二、质量管理制度质量是建设工程的根本。

本次修订的质量管理制度对工程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强化了全过程质量控制。

要求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国家质量标准,从原材料采购、施工工艺到成品保护等各个环节都要严格控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同时,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要加强对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确保质量问题及时发现并得到妥善处理。

三、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环境保护是建设工程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

新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要求各参建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严格遵守环保法规,合理利用资源,减少污染排放。

施工现场要做好噪音、粉尘的控制,废弃物要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不得随意丢弃。

同时,鼓励采用绿色建材和节能技术,推动建筑行业绿色发展。

四、合同管理制度合同是规范各方权利义务的法律依据。

修订后的合同管理制度对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以及违约责任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

要求各参建单位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任何变更都应及时书面形式确认,避免因合同问题引发纠纷。

对于违反合同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五、信息公开与监督制度为增强建设工程的透明度和社会监督力度,新制度特别强调了信息公开的重要性。

建设单位需在项目开工前向社会公开工程概况、施工进度、质量安全情况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苏水规〔2020〕6号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苏水规〔2020〕6号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各设区市水利(务)局,厅直各有关单位,省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已经厅党组扩大会议(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原《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苏水规〔2013〕5号)同时废止。

附件: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江苏省水利厅2020年12月1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参建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附则附件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明确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参建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切实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投资主体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及监督管理,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水利工程,其他水利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行业指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下同)负责、监理单位监控、施工和设计单位保证与政府监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水利工程各参建单位〔包括项目法人、代建、勘(察)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下同〕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本规定,开展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各项目负责人〔勘(察)测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的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形成包括全体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体系,加强对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依法承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工程实行制度的通知

工程实行制度的通知

工程实行制度的通知为了提升工程项目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经公司领导层研究决定,自即日起正式实施《工程管理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制度内容概述《工程管理制度》是我公司为规范项目管理行为、提高管理效率而制定的一套全面性管理文件。

该制度涵盖了工程项目的策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维护等各个环节,明确了项目管理的职责分工、操作流程、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

二、主要变更与重点本次制度的主要变更包括对项目策划阶段的市场调研、可行性分析的深化要求;设计阶段的设计审查、设计变更的管理流程;施工阶段的进度控制、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的具体措施;监理阶段的监理职责、检查频次的明确;验收阶段的验收标准、程序的细化;以及维护阶段的维护保养、故障处理的标准作业指南。

三、实施要求1. 请各项目部组织员工认真学习《工程管理制度》,确保每位员工都能熟悉并理解制度内容。

2. 各项目部应根据制度要求,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操作指南。

3. 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工程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对于违反制度规定的行为,将严格按照公司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4. 鼓励员工提出合理化建议,不断优化和完善《工程管理制度》。

四、培训与答疑为了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工程管理制度》,公司将组织专题培训会,具体时间和地点将另行通知。

如有疑问,可随时向项目管理部门咨询。

五、其他事项请各项目部在接到本通知后一周内,完成《工程管理制度》的学习,并将学习情况报告项目管理部门。

同时,各部门应做好制度的宣贯工作,确保每位员工都能够及时了解和掌握新的管理要求。

公司将对《工程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与评估,以确保制度的有效性和适应性。

我们相信,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能够不断提升公司的项目管理水平,为公司的稳定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感谢大家的支持与配合!公司领导[日期]在此,我们郑重通知,上述《工程管理制度》的实施是我们提升管理水平、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重要举措。

工程相关制度的通知

工程相关制度的通知

工程相关制度的通知随着工程项目的日益增多与复杂性提升,规范管理、保障质量、确保安全已成为我们面临的重要任务。

为进一步加强我单位工程建设领域的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指导原则,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现就加强工程相关制度建设提出如下通知:一、制度完善1. 所有参与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通知规定,并按照既定流程执行。

2. 各单位需对现有的工程管理制度进行梳理,及时修订不符合当前法律法规或实践需求的条款。

3. 鼓励采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电子化管理系统,以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二、质量控制1. 严格执行国家工程质量标准,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及相关规范。

2. 加强对关键工序和重要节点的质量监督,实施全过程控制。

3. 对于发现的质量问题,要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安全生产1.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安全生产意识。

2. 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

3. 建立完善的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隐患排查。

四、环境保护1. 严格遵守环保法规,落实各项环保措施,保护生态环境。

2. 加强废弃物的处理和回收利用,减少施工过程对环境的影响。

3. 推动绿色施工理念,鼓励使用环保材料和技术。

五、合同管理1. 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签订、履行和解除工程合同,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2. 明确合同中的风险分担机制,合理分配各方责任。

3. 加强对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合同条款得到有效执行。

六、信息公开1. 加大工程信息的公开力度,接受社会监督,提高透明度。

2. 通过官方网站、公告栏等多种渠道及时发布工程进度、变更等信息。

3. 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受理并处理公众反映的问题。

七、监督管理1. 加强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2. 对违反工程管理制度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严肃追责。

3. 定期对各单位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0.11.30•【文号】建市〔2020〕94号•【施行日期】2020.11.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建市〔2020〕9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已经2020年11月1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进一步放宽建筑市场准入限制,优化审批服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同时,坚持放管结合,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切实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0年11月30日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为贯彻落实2019年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李克强总理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9号)要求,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以下统称企业资质)认定事项压减工作,现制定以下改革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以推进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按照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大力精简企业资质类别,归并等级设置,简化资质标准,优化审批方式,进一步放宽建筑市场准入限制,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破除制约企业发展的不合理束缚,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就业创业,加快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25•【字号】长政办发[2009]3号•【施行日期】200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09〕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五日长沙市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信息化工程建设,提高信息化工程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市信息化建设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湖南省信息化条例》和《湖南省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长沙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编制信息化规划与计划,实施信息化工程和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工程项目,是指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和非财政性资金投资但涉及公共服务与公共安全的、以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应用系统建设、信息资源开发、信息安全保障等工程项目。

第四条本市信息化工程建设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资源共享、保障安全原则。

第五条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市发改委。

市发改委(市信息办)是全市信息化工作的主管部门和项目审批部门,对全市信息化工作实行归口管理。

第六条项目审批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全市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依法负责审批信息化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编制下达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的信息化工程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对项目建设实行全过程监管;市财政局负责市财政性资金投资的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资金计划的下达、资金使用管理和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市信息中心负责市本级重大的信息化工程项目的建设实施和运行维护,提出全市电子政务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各部门的信息化工程项目由本部门作为项目业主,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经项目审批部门确认的初步设计方案实施建设;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的管理工作。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州市建设工程和道路挖掘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州市建设工程和道路挖掘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州市建设工程和道路挖掘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2.28•【字号】兰政办发〔2019〕34号•【施行日期】2019.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州市建设工程和道路挖掘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兰政办发〔2019〕3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兰州市建设工程和道路挖掘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试行)》已经2019年2月12日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2月28日兰州市建设工程和道路挖掘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提升建设工程和道路挖掘工地文明施工管理水平,加快“都会城市、精致兰州”建设,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兰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4部分:作业区》《城市道路施工作业交通组织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检查标准》《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兰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兰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兰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的文明施工是指在建设工程(特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道路挖掘施工过程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持施工场地整洁、卫生,施工活动组织科学、程序合规。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道路挖掘施工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建设工程、道路挖掘文明施工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兰州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兰州市市政工程服务中心和各区县、经济区、高新区住建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建设工程、道路挖掘文明施工进行日常监管。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省管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省管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省管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11.18•【字号】闽建筑[2009]32号•【施行日期】2009.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省管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闽建筑[2009]32号)厅机关有关处室、直属单位:为依法履行我厅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能,规范省管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效率,维护招投标市场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保证招投标活动有序进行,服务项目建设,制定《省管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制度》,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该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省管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制度为依法履行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能,提高监管效率,维护招投标市场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保证招投标活动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厅职责,制订本工作制度。

一、适用范围1、本制度适用于省管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称省管工程)的招投标(含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货物招投标,下同)。

本制度所称省管工程,是指进入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称省交易中心)交易,并由省厅监管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项目,范围包括:省直部门、省直单位、省属企业和省级资金投资或控股的建设项目,中央在我省投资及中央委托我省投资的建设项目。

2、非省管工程原则上不在省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

特殊情况需在省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的,招标人应提出书面报告,经该项目招投标监管部门签注同意意见,由省交易中心报厅分管领导同意后(抄送相应监管机构),方可在省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并由该项目的监管部门负责监管。

二、监管职责分工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由设计处负责监管;工程施工和货物招投标由建筑业处负责监管,具体监管工作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工程监理招投标由工程处负责监管(以下统称设计处、建筑业处与造价总站、工程处为监管机构)。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单位】建设部【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0-04-09【生效日期】1990-04-09【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1990年4月9日)为了加强政府对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管理,充分发挥监督机构的作用,确保工程质量,我们在有关部门已颁发的法规的基础上,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制订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研究贯彻执行。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维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有关行政法规,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指由政府授权的专门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的监督。

其主要依据是国家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

第三条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交通和民用、市政公用工程及建筑构件,均应按照本规定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其中,国务院工业、交通各部门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监理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可暂不实行质量监督。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国家为建设部,在地方为各级人民政府的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工业、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所属的和相应的国家专业投资公司投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建设部对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二)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工作的规划及管理。

(三)掌握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动态,组织交流质量监督工作经验。

(四)负责协调解决跨地区、跨部门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争端。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和国务院工业、交通各部门对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订本地区、本部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的实施细则。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市政工程建设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市政工程建设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市政工程建设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04•【字号】衡政发[2014]16号•【施行日期】2014.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市政工程建设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衡政发〔2014〕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衡阳市市政工程建设监督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2014年5月4日衡阳市市政工程建设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市政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保证市政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提高城市建设标准和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市政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区范围内新建、改(扩)建、改造的市政工程建设管理,均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市政工程”包括城市道路工程、桥涵工程(含隧道、过街通道)、公共广场工程、城市供水排水工程、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城市供气供热工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城市防洪工程、城市交通设施工程及其配套的路灯安装、园林绿化等附属设施工程。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直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城区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衡阳市市政工程建设监督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市政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办理市城区范围内市政工程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相关手续。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市政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工作地点设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全市市政工程建设的综合协调、归口管理和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和下列工作分工,认真完成各自工作职责:(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全市市政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政工程项目年度计划的归口管理与呈报工作,并建立“衡阳市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库”;负责全市市政工程建设从勘察设计、建设施工到竣工备案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负责市城区市政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监督。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14]53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14]53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14〕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赣州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5月4日赣州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提高保障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江西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经市政府批准下达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市重点工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办)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在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一)会同市发改委编制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草案;(二)负责全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协调和服务工作,及时汇总全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相关情况;(三)承担或参与市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四)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市本级政府投资的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五)参与市本级政府投资的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六)牵头组织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年度考评工作;(七)市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五条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中履行下列职责:(一)提出本行业项目名单及年度投资计划初步意见;(二)负责监督所属市本级政府投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三)负责本行业范围内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协调和服务工作;(四)掌握项目建设情况,每月及时向市重点办报送项目建设相关信息;(五)按照项目所属行业规定,负责市本级政府投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吕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02•【字号】吕政发[20l0]16号•【施行日期】2010.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吕政发[20l0]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直企、事业单位:现将《吕梁市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三月二日吕梁市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健康有序发展,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和监管严格的工程建设领域监管体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部委、省市出台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全部使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政府融资(含单位借贷资金)、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学校、医院、宾馆、商品住宅及捐资修建项目等)建设项目。

具体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交通、水利、农业、林业、土地开发整理等工程,以及上述工程的管道、线路、设备、安装、装饰装修、附属设施等。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实行项目法人制、项目招投标制、项目合同管理制、工程项目监理制、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制。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接受国务院关于行政监督职责分工部门依法对项目实施活动及其当事人的监督;同时要成立独立的项目监督小组(监督小组组长由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的纪检组长或监察室主任担任),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全程监督。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0.13•【文号】建质[2005]184号•【施行日期】2005.10.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建质[2005]184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完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范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借鉴部分地区经验,我部制定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执行。

各地要注重总结监管经验,创新监管制度,改进监管方式,全面提高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水平。

附件: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建设部二00五年十月十三日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1、总则1.1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监管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依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和装饰装修工程等实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3 本导则所称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督促各方主体履行相应安全生产责任,以控制和减少建筑施工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众利益的行为。

1.4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以人为本”理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遵循属地管理和层级监督相结合、监督安全保证体系运行与监督工程实体防护相结合、全面要求与重点监管相结合、监督执法与服务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2、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2.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针对有关责任主体和工程项目,健全完善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2.1.1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建设工程标后管理规定》的通知-莆政综〔2020〕47号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建设工程标后管理规定》的通知-莆政综〔2020〕47号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建设工程标后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建设工程标后管理规定》的通知莆政综〔2020〕4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经研究,现将《莆田市建设工程标后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莆田市人民政府2020年6月16日莆田市建设工程标后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标后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秩序,提高国有投资质量和效益,切实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辖区内的国有投资项目的建设工程的标后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国有投资项目,是指各单位利用政府预算管理资金、政府间接融资资金、国有企业自有资金和融资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建设工程标后活动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发改、财政、审计、工信、住建、交通运输、水利、铁路办、自然资源、海洋与渔业等部门依照以下职责分工,加强对各类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管:(一)发改部门指导、协调本区域招标投标工作,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对规避招标和不按照核准事项进行招标的违法行为实施监督,并受理相关投诉。

(二)住建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标后活动的监督执法,接受相关项目招标文件备案,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并作出处理决定,按规定组织开展工程标后检查并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加强工程设计变更的备案、审批工作;定期发布相关部门工程建设的主要材料信息价格。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鄂水利规[2016]2号【发布部门】湖北省水利厅【发布日期】2016.11.04【实施日期】2016.11.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水利规〔2016〕2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各有关单位:《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反馈省水利厅建设处。

湖北省水利厅2016年11月4日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的指导意见》、《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实施“代建制”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建分全过程代建和建设实施代建。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通过竞争或直接委托等方式,选择具有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经验、技术和能力的专业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后移交运行管理单位的制度。

有条件的地方,可积极探索从项目前期工作阶段至试运行(或竣工验收)全过程代建管理模式。

第三条工程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按照本办法推行代建制,其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第二章代建单位的选择第四条代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的事业或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满足代建项目规模等级要求的水利工程设计、咨询、施工总承包一项或多项资质以及相应的业绩;或者是由政府专门设立(或授权)的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机构并具有同等规模等级项目的建设管理业绩;或者是承担过大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职责的单位。

印发工程 制度文件通知

印发工程 制度文件通知

印发工程制度文件通知为了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印发工程制度文件管理工作,提高工程管理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通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背景印发工程制度文件是推动企业规范管理、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和推动工程质量提升的重要工作之一。

为了规范和统一制度文件的编制、审批、印发和管理工作,提高工程管理效率和质量,需制定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制度文件的落实和执行。

二、制度文件管理基本原则1. 制度文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政策要求,具有统一的格式和规范的表述。

相关制度文件应当及时更新,确保其与实际工作相适应。

2. 制度文件应当经过审核、审批,并由相关部门或人员负责印发,确保其有效性和权威性。

3. 制度文件应当有明确的责任主体和执行标准,保证制度的落实和执行效果。

4. 制度文件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定期对制度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其有效性和适用性。

三、印发工程制度文件的程序1. 制度文件的编制:相关部门或人员负责制定相关制度文件,并经过初稿、征求意见、修改、审定等程序,确保其内容合理、权威和完整。

2. 制度文件的审核:制度文件编制完成后,应当由相关部门或人员进行审核,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政策要求。

3. 制度文件的审批:审核通过的制度文件应当提交有权审批机关进行审批,经过审批后方可正式印发。

4. 制度文件的印发:制定、审核、审批通过的制度文件应当由相关部门或人员负责印发,确保其顺利实施。

四、制度文件的管理和监督1. 制度文件的管理责任:相关部门或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文件的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并加强对制度文件的监督和管理。

2. 制度文件的使用和执行:相关部门或人员应当按照制度文件的规定执行,确保其有效性和适用性,对不合理、不妥的制度文件应当及时提出修改意见。

3. 制度文件的更新和归档:制度文件应当及时更新,确保其与实际工作相适应,同时应当建立健全的归档制度,便于查阅和管理。

五、附则1.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相关部门或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确保工程制度文件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11•【字号】常政办发[2011]37号•【施行日期】201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办发〔2011〕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常德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常德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保障建设工程质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及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含武陵区、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不含鼎城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且由市本级负担或为主负担资金的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涵、供水排水、供气、防洪、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环境卫生、园林绿化、路灯、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管理和统筹,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库,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单位)提出年度建设项目计划的建议方案;(二)协调组织投融资建设单位(业主)、相关部门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资金安排、投融资建议方案;(三)负责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形象进度、工程质量、工程安全、工程投资等情况的统计和上报;(四)负责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预决算初审和实施过程中工程量的确定;(五)负责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及工程竣工验收与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质安字〔2018〕17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质安字〔2018〕17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质安字〔2018〕17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济南、莱芜市城乡交通运输委、林业和城乡绿化局、城乡水务局:现将《山东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8月1日山东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第一条按照《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发〔2018〕28号)部署,为鼓励和支持建筑业技术创新积累,提升施工质量安全水平,规范工程建设工法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0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工法,是以工程为对象,以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他工程等类别。

第四条工法实施分级管理。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省级工法的评审和公布,由企业自愿申报,经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推荐。

根据省级工法评审情况,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择优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推荐申报国家级工法。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可参照组织评审和公布市优秀工法。

企业应当建立工法管理制度,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工法开发计划,定期组织企业级工法评审,并在工程建设中积极推广应用,推动技术创新成果转换,提升工程施工的技术含量。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年修订)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年修订)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6.02.01•【字号】鲁水政字[2016]9号•【施行日期】2016.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水政字〔2016〕9号各市水利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水利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提升工程质量与安全,省水利厅根据国家和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要求,结合山东实际,对《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山东省水利厅2016年2月1日附件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水利部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工程建设实行“部门指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工程建设的主管部门。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应严格遵循规定的建设程序。

工程建设应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制度。

积极创新建设管理模式,推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设计施工总承包等新模式。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维修及技术改造项目)。

国家或省有专门规定、以及使用国外资金有特殊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理事权划分第五条省水利厅负责对全省水利工程建设进行指导和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一)贯彻实施国家、省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并对全省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二)对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行业管理,指导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利建设市场管理工作,制定相关管理办法;组织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考核;(三)指导、管理全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组建全省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对评标专家资格和评标行为进行监督与管理;(四)受理有关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招标投标活动等的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五)指导全省水利工程质量事故与安全事故的处理工作。

工程建设相关制度的通知

工程建设相关制度的通知

工程建设相关制度的通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乡建设的不断推进,工程建设项目的数量日益增加。

为保障工程质量,确保施工安全,同时提高工程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指导原则,现就加强工程建设相关制度的执行力度通知如下:一、严格遵循工程建设标准规范所有参与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的建筑标准、规范进行设计与施工。

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都将受到相应的法律责任追究。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设计文件的审核,确保设计质量;监理公司需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二、强化施工现场管理施工现场是工程建设的主战场,其管理水平直接关系到工程安全与质量。

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现场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责任制、环境保护措施、质量控制流程等。

同时,要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培训教育,确保每位员工都能熟悉并遵守相关规章制度。

三、提升工程质量意识质量是工程建设的生命线。

各单位要树立全员质量管理意识,从设计源头到材料采购,再到施工各个环节,都要严格控制质量关口。

对于出现的质量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整改,并追根溯源,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四、加强合同管理和风险控制合同是规范各方行为、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

各建设单位要加强合同管理,明确各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要注意风险的识别与评估,及时处理变更、索赔等事项,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五、促进科技创新与应用鼓励各参建单位积极引进和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提高工程建设的科技含量。

通过技术创新解决施工难题,提升工程效率和质量,推动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六、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对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七、建立长效沟通协调机制建议各参建单位之间建立长效的沟通协调机制,定期召开项目协调会议,及时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信息畅通,工作协同高效。

八、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对于在工程建设中取得良好效果的管理经验和创新做法,要及时总结并予以推广,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模式,不断提升整个行业的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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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发[20XX]XX号
关于印发《XX公司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公司各部室:
经公司高管会研究,现将《XX公司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XX年XX月XX日
瑞金市XX公司综合部20XX年XX月XX日印发
共印10份
XX公司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制度
一、项目管理人员到岗到位管理
1、施工单位应按《工程项目管理规范》的要求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组建工程项目部,按投标承诺及合同的约定安排建造师及“五大员”到岗,并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特点配足相关工程技术管理人员,保证每月在工程项目部上班时间不少于20天。

未经我公司同意,中途不得更换建造师及“五大员”。

2、监理单位应按《工程项目监理规范》的要求在工程监理合同签订后组建项目监理部,选派有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进驻现场,保证专业配套,人员到位,但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在二个以上工程项目中任职。

总监理工程师每月在项目监理部上班时间不少于10天,专业监理工程师及一般监理人员不少于20天。

未经我公司同意,中途不得更换项目总监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3、对建造师、“五大员”、项目总监及监理人员上下班实行考勤制度,上下班时统一到项目部进行指纹打卡(或签到),公司驻工地代表每月5日前将上月考勤进行公示并报项目分管副经理签字后作为工程资料存入工程档案。

二、施工组织管理
1、施工单位应加强项目部的软、硬件设施建设,建立
完善质量、生产安全等相关管理制度,做到制度上墙,挂图作业,并公示项目基本情况。

2、施工单位应根据规定的时间节点要求编制各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及倒计时计划安排表,做到科学合理,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同时,应根据工程的实际进展情况,及时调整施工组织设计及倒计时计划,确保下达的各时间节点任务能如期完成。

3、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倒计时计划安排,时间节点任务要求及早做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组织好图纸会审,落实好建筑材料、配件及机械设备的供应,安排好施工队伍,确保工程施工有序、顺利推进。

4、施工单位应在工程施工时根据图纸设计及施工规范的要求做好技术交底(特别是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技术交底),施工过程中应做好技术指导,施工完成后做好质量检查工作。

做到班内自检、班与班互检,下道工序对上道工序的交接检,确保工程的施工质量。

5、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时要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要大力推行绿色施工,合理利用及减少建筑垃圾,尽可能减少对环境的污染;要大力提高工程施工技术水平,降低工程造价,缩短工期,提高投资效益。

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施工单位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
产保障体系,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要把排查工作做实、做细、做好,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物料提升设备、脚手架、深基坑、用电线路及重点部位和环节等方面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杜绝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要加大安全生产投入,配备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设施、设备及防护用品;要进一步完善建筑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四、监理管理
1、工程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规范》、施工图设计、监理合同编制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并根据工程的进度情况及时调整监理实施细则。

2、工程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理规范和监理合同,认真履行职责。

(1)要加强对施工过程中影响施工质量的人、机、料、法、环等各种因素进行全面的质量控制,监督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到位。

(2)要把好建筑材料、配件和设备的进场验收关,坚持不合格的材料、配件和设备不准进场,更不准使用于工程。

(3)要严格要求施工单位执行好材料二次试验、设备检验、施工试验制度。

(4)要将涉及主体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的重要部位、关键工序作为监理工作的控制点,采取旁站、巡视、平衡检
验等形式进行监督检查,坚持本道工序未经验收或质量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确保工程质量满足设计要求及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要加强督促施工单位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施工现场存在重大隐患的,要及时签发整改通知书或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并指定专人负责跟踪落实到位,切实做到思想高度重视,措施坚强有力,检查严密细致、整改严肃认真。

确保生产安全。

五、强化奖惩措施
为确保工程项目建设顺利推进,如期完成施工任务,保证工程质量及生产安全,采取以下奖惩措施:
1、施工单位在保证质量和生产安全的前提下如期(提前)完成时间节点任务,达到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在政府工程款未拨付到位前,可在备用金中预先支付;不服从业主、监理管理,延期完成任务、质量达不到要求或出现生产安全事故的,在政府工程款拨付到账后,将暂扣该次应拨工程款金额的20%,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后无息拨付。

2、施工单位未按要求如期完成任务,质量达不到要求或出现生产安全事故,在达到合同约定退付履约保证金的进度时,暂扣应退履约保证金金额的50%,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后无息退付。

3、建造师及“五大员”每月在岗不足20天的,按缺勤
天数建造师1000元/天、“五大员”500元/天的标准给予处罚,在工程竣工结算时扣罚;对总监每月在岗不足10天、专业监理人员不足20天的,按缺勤天数分别给予3000元/天和2000元/天的处罚;同时,对专业监理工程师在工地现场实行随机督查制度,发现一次不在施工现场的扣罚2000元/次,第二次扣罚5000元/次,第三次以上(含三次)不在施工现场的将终止监理合同。

以上所处罚金额在向市政府申请拨付监理费时扣罚。

4、监理单位未按合同要求履行监理职责,导致工程进度滞后、质量达不到要求或出现生产安全事故的,在工程竣工结算时将扣除总监理费用的50%作为处罚。

六、几点要求
1、各施工单位应细化各时间节点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到人,认真组织,科学安排严密实施,快速推进项目建设,确保各时点任务如期完成。

监理单位要加强与施工单位、业主的沟通协调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为工程项目的顺利推进创造条件。

2、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应高度重视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问题,不能以低质量换取快速度,更不能忽视生产安全而盲目施工。

3、公司工程部应加强对工程质量、生产安全、工程进度等方面进行督查、考核,做到每星期一督察,每月一考核。

对施工质量好、速度快,生产安全措施到位的施工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并予以奖励;对进度慢、工程质量低劣、不服从管理或出现生产安全事故的施工单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视情况予以报送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将其列入“黑名单”。

七、本制度由公司负责解释。

八、本制度自20XX年XX月XX日起开始执行。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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