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税公告(2018)28号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2018年6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个财税政策在企业所得税税法领域具有重要意义的文件一落地,顿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一、基本原则《办法》中所有的凭证类型都需要遵循以下三个基本原则。
1.合法性: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填写要求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2.关联性:税前扣除凭证应与其反映的与收入有关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3.真实性:若企业的经济业务及支出不具备真实性,取得的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二、凭证有哪些种类?《办法》将税前扣除凭证分为两类,一种是内部凭证,一种外部凭证。
1.内部凭证: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
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2.外部凭证: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三、重点:不同情形下要不同的凭证不同的情形对税前扣除凭证的种类有不同的要求,这是《办法》中的精髓部分,具体分为以下三种情况:1 境内应税行为:交易地点在境内,项目属应税行为,按销售方类型有不同规则:(1)销售方已进行税务登记的:只能以发票作为扣税凭证。
(2)销售方是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的,可选择:①财税审计机关代开的发票;②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问:什么是零星交易?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这里的“个人”主要指自然人和未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①自然人的零星交易:即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含本数)以下;②未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的零星交易:月销售额3万(按季纳税9万)以下。
浅析法院判决书是否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浅析法院判决书是否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第八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这一条中没有单独提到包含法院判决书。
28号公告是对税前扣除凭证的总结和归纳,明确规定了几种形式,不含法院判决书。
法院判决书在税前扣除中能起到什么作用?《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积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五大原则:真实性原则、相关性原则、合理性原则、税法优先原则以及凭合法凭据扣除原则。
法院判决是证明真实性的重要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法院判决书法律效力较强,是证明真实性的重要证据,但是只有法院判决是不够的,按照以票管税的思路,还需要合法形式凭据。
28号公告中,国家税务总局结合实际情况,赋予收款收据可以作为合法扣除的法律依据。
收款收据在税前扣除的前提条件:1.对方为依法无须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2.企业在境内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3.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
因此,在非应税项目活动及特殊的情景下,法院判决书结合其他相关资料,才符合税前扣除的条件,其中,法院判决书主要起着证明事情真实性的作用,并且证明力极强。
以下结合案例进行分析。
一、企业职工发生工伤纠纷,企业赔付给职工个人100万元,企业支付给职工的赔偿金能否税前扣除?分析:该赔偿金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需要开具发票,按照28号公告,企业凭职工个人出具的收款收据入账,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个人名称、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政策解读-最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重磅!解读最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模块一:课程介绍模块二:逐条解读《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1模块三:逐条解读《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2模块四:逐条解读《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3模块五:逐条解读《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4模块六:逐条解读《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5模块七:逐条解读《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6模块一:课程介绍本报告讲解:2018年6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发布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本报告将逐条分析《办法》原文,梳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要点。
模块二:逐条解读《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1 《办法》制定背景第一条规定表明了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税法上属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法律级次最低,因此需要引用上位法。
本《办法》引用了实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也表明以下19条规定,不能违反上述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相关规定。
“扣除凭证”定义第二条规定是对扣除凭证的定义,此条规定参考的是《企业所得税法》的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此处强调一点,“实际发生”指的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发生的相关费用。
《办法》适用对象第三条规定参考的是《企业所得税法》的第二条:“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与是非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主要是指在中国境内有常设机构的企业,因为如果有常设机构,则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按收入减成本计算,那么就需要扣除凭证。
至于在中国境内没有常设机构,取得的所得与中国境内无关的话,按10%直接预提所得税,无所谓是否有扣除凭证。
中秋节发放月饼入账涉税问题
关于中秋节发放月饼入账及涉税问题中秋佳节,企业关爱员工,一般会发放节日礼品或者超市购物卡,那么节日里可能涉及的业务有哪些呢?他们的账务及税务问题又有哪些呢?中秋的月饼,端午的粽子,春节的米面油等等节日里是各个企业不可避免的。
下面以中秋的月饼为例,整理出几种情形导读:1、外购月饼送员工指的是购买月饼给每位员工,人手一份。
(1)案例账务处理分录:大毛买了100箱月饼发放给员工,取得了专用发票不含税金额15000元,税额1950元。
购进时:借:库存商品 15000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税额) 1950贷:银行存款 16950发放时: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非货币性福利16950贷:库存商品15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950期末统一计提职工薪酬时:借: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16950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非货币性福利16950需要发票,发放时需要应附上员工领取签字的凭证。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需要增值税发票作为扣除凭证,个人零星业务低于500元除外。
(2)增值税●若取得专票,其进项税是不可以抵扣的。
两种方式处理:第一种发票没有抵扣,可以按含税金额入账,增值税勾选认证平台选择“不抵扣勾选”,选择原因“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第二种发票抵扣了,做进项税额转出,转出的进项税额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里的第二部分“进项税额转出额”●若取得普票,正常入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所得税:企业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的,所有权属发生改变,汇算清缴时,需要视同销售,确认视同销售收入(按照购入的价款),进行纳税调。
同时公司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员工,计入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前限额扣除,不超过当年工资薪金总额的14%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得税前扣除,汇算清缴时需要做纳税调增处理。
重大利好政策,再生资源可享受高达80%的税收奖励!
重大利好政策,再生资源可享受高达80%的税收奖励!我国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塑料、废轮胎、废纸、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汽车、废旧纺织品、废玻璃、废电池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巨大市场的背后是困难重重,2018年6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
可谓是一石激起千层浪,随着这一文件的发布与执行,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传统的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上游是零散的个体工商户,较大型的回收站整合当地资源再向下游销售。
而最上游零散的个体户往往都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直接导致中下游的企业缺乏进项发票,税金成本极高。
而行业内过去的操作是抬高价格提高企业利润,利用税收洼地解决增值税全额无抵扣硬缴税负过重的问题,所得税进项票据的缺乏则采取核定进项的方式解决。
随着国税第28号文出台以来,各地税务部门对于再生资源行业的监管更加严格,过去的做法不再使用,导致行业内许多企业经营困难、税金负担极重。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税负过重,合理的进行税务筹划,成为了行业迫切所需!一、解决方案(在税收洼地注册公司承接业务)税务筹划的核心是:遵守税法、不违反税法,并在纳税行为发生前,进行规划、设计、安排,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
寻找税收洼地,企业依法依规纳税,合法享受政策就是最好的方法。
例如:总部经济园区就是全国具有竞争力的税收洼地,企业在园区纳税,可选择总部经济方式,也可以实地办公,两种方式均可享受到园区提供扶持政策再生资源类企业可以在园区注册公司,将企业销售结算业务放在新公司,新公司缴纳的每一笔税金增值税税金均可享受到地方留存60-80%的高额税收返还政策,企业所得税享受地方留存60%—80%的财政奖励。
所得税也可享受核定!二、后续服务重庆总部经济园区招商,全国企业均可入驻,企业无需改变现有的经营地点,只需在将企业销售结算业务放在园区,即可极大的享受园区提供的优惠政策。
同时对新设立的总部企业,(150)招商平台提供入驻绿色通道,专人跟踪、全程协调、高效服务,提供手续代办服务,直至(8663)企业具备经营条件。
税总28号公告明确房开企业滞后取得成本发票,可追溯调整企业所得税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发布,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涉及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诸多疑难问题,28号公告的发布为解决这一系列疑难财税问题提供了有力的文件支撑。
这里首先想谈一下有关房开企业滞后取得成本发票如何调整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基本的结论是28号公告明确了房开企业滞后取得成本发票,可追溯调整企业所得税。
成本发票不足,房开企业需调整计税成本由于各种原因致使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无法全额取得成本发票,而在结算计税成本以后年度取得成本发票的现象经常发生。
针对该问题,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二条规定: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
(一)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房开企业滞后取得成本发票,同时发票不足的金额超过出包工程合同总金额的10%,那么需要调整计税成本,其影响是在开发产品完工年度,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成本发票滞后取得后,房开企业如何调整计税成本存在争议如果完工当年未取得发票,而在以后年度取得发票的,是扣除在取得发票年度,还是追溯调整到完工年度扣除?国税发【2009】31号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31号文出台之初税总的口径是:应该在实际取得合法扣税凭证年度扣除,即应当在发票取得年度扣除,排除了追溯调整,要求未来适用。
例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项目于2018年8月完工且开始为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完工时尚有1800万元出包工程价款未取得发票,但以预提成本方式把未取得发票的1800万元工程成本全额计入会计成本。
出包工程合同总金额为16000万元。
该公司在2018年9月10日结算项目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把未取得发票的1800万元出包工程中的1600万元(16000×10%)计入结算计税成本。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6.06•【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规范税收执法,优化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6月6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以下简称“税前扣除凭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
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第五条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六条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第七条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第八条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
税务风险监管新形势与常见税务风险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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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支出进项税额转出不足 劳保支出可全部抵扣进项税额吗? 非特殊工种商业保险是否可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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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增值税免税销售额进项税额转出不足 是否有免税收入? 是否有进项税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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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简易计税销售额进项税额转出不足 是否有简易计税收入? 是否有进项税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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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转出不足
➢ 不断完善税收大数据云平台,加强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持续推进与国家及有关部门信息系统互联 互通。
➢ 2025年建成税务部门与相关部门常态化、制度化数据共享协调机制,依法保障涉税涉费必要信息 获取;健全涉税涉费信息对外提供机制,打造规模大、类型多、价值高、颗粒度细的税收大数据, 高效发挥数据要素驱动作用。
➢ 完善税收大数据安全治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态势感知平台建设,常态化开展数据安全风 险评估和检查,健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确保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加强智能化税收大数 据分析,不断强化税收大数据在经济运行研判和社会管理等领域的深层次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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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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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取票采购项目核减已抵扣进项税未转出
资产建造竣工决算金额大于取票金额,增值 税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超过报销限额的住宿费对应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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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可抵扣项目进项抵扣
1、利息支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 2、融资费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 3、餐饮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
根据《增值税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 用于集体福利或个 人消费项目的购进 货物、服务、无形 资产、不动产和金 融商品对应的进项 税额不可抵扣,若 用于集体福利或个 人消费项目的购进 行为,即使取得了 合法合规的抵扣凭 证,也不可税前扣 除;包括专用于集 体福利项目的固定 资产等资产类进项。
个人代开劳务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涉及哪些税费?
01个⼈代开劳务增值税电⼦普通发票涉及哪些税费?⽂章导读⼴东省电⼦税务局已建好⽹上代开增值税电⼦普通发票平台,代开普票迈向了“线上申请+⾃助缴税+⾃助出票+⾃动推送”的全程⾃助新模式,代开发票所涉及的税费可直接⽀付宝或微信⽀付,真的是⾮常⽅便。
【共享会计师】平台陈⽼师在为客户进⾏税务筹划过程中,总结了个⼈代开劳务增值税电⼦普通发票所涉及的税费以及开具⽅法,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忙!个⼈代开劳务增值税电⼦发票要交哪些税费?【案例⼀】⼴州天河区的李⼯在2020年4⽉份接了⼀份兼职,约定好税前报酬20000元,对⽅公司【位于⼴州市越秀区】让他开好发票来结算。
到底李⼯要交哪些税费呢?个⼈代开劳务发票涉及税款:1.增值税:20000/1.01*1%=198.02元增值税在个⼈代开发票时由税务机关扣。
个⼈代开,增值税按次起征点为500元,增值税征收率正常情况3%。
2020年3⽉1⽇⾄12⽉31⽇,除湖北省外,其他省、⾃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规模纳税⼈,1%。
⽽且,疫情期间,如果纳税⼈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要⽣活物资的快递收派服务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2020年3⽉1⽇⾄12⽉31⽇,湖北省⼩规模纳税⼈免税。
政策依据1、《增值税暂⾏条例》第⼗⼆条规定,⼩规模纳税⼈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所以,正常情况下,⾃然⼈提供劳务征收率就是3%。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2020年3⽉1⽇⾄5⽉31⽇,对湖北省增值税⼩规模纳税⼈,适⽤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免征增值税;适⽤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暂停预缴增值税。
除湖北省外,其他省、⾃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规模纳税⼈,适⽤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湖北省适⽤免税政策。
3、《关于延长⼩规模纳税⼈减免增值税政策执⾏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持个体⼯商户复⼯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31⽇。
利息必须取得发票方可所得税前扣除的规定及12项费用需取得发票可以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1)境内发生的支出(2)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就是对方需要缴纳增值税(3)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这12项支出必须要取得发票,才能税前扣除:1、银行收取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票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财税〔2016〕36号)2、支付银行及其他单位的利息费用,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一般纳税人即使取得专票不能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建议取得普通发票。
(财税〔2016〕36号)3、企业支出票据贴现费,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一般纳税人即使取得专票不能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建议取得普通发票。
(财税〔2016〕36号、财税〔2016〕36号)4、单位微信账号、支付宝账号的手续费,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票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财税〔2016〕36号)。
5、单位POS机手续费,向收单机构索取发票,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票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6、飞机等(火车票以外)退票费、手续费,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票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财税〔2017〕90号)7、火车票退票费、手续费,以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自行印制的铁路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8、单位车的ETC过路过桥费,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一般纳税人取得电子发票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做账实操-公司没有车,可以报销油费吗
做账实操-公司没有车,可以报销油费吗?问题内容:公司没有车,员工出差回来有加油费报销,可以用油票报吗?税局答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
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总结就是:1、公司名下没有车,一般在真实情况下是不可能有加油费的。
业务不真实,取得的加油费发票不能税前扣除2.实务中,最常见的就是当企业员工包括老板,在报销的时候就随便找一张发票来报销(替票行为),而加油费发票现在就是最常见的发票。
公司名下没有车,而报销加油费,这个行为就涉及到了“虚开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取得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同时,依照《税收征管法》第63条规定,替票行为涉嫌偷税,被税务稽查发现后,不但需要补税,还有0.5倍至5倍的罚款,当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也会有的。
公司名下没有车,怎样合理报销加油费?如果公司名下没有车,员工开私家车外出办公的,要报销相关加油费等费用,必须要签订租车合同。
如何处理的?实报实销?处理的?实报实销吗?税局回复:企业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车辆并支付给员工租金等费用的用车方式,属于租赁,企业发生的租赁费用可凭有效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与个人未签订租赁合同而支付给员工的所得,企业租金费用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员工所得需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与个人签订了租赁合同,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间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目的和对未来税收征管的意义
2018年第28期(总第208期)税务筹划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目的和对未来税收征管的意义薛伟(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苏州分所,江苏苏州215021)摘要:2018年6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即2018年第28号公告,这个公告是对相关“扣除凭证”在实务操作中进行了明确。
本文是从该公告发布的税改背景以及文字含义角度来分析该公告的意义,并凸显出我国未来税改和税法规发展的方向。
关键词:立法;税务;改革2018年6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即2018年第28号公告,这个公告是自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颁布以来,首次针对企业所得税法中第八条(即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和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即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进行更加明细地解释,使得纳税人及其税务征管机关在实务中具有更加明确的可操作性。
一、28号公告的目的(一)首次明确了“扣除凭证”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对于扣除问题,仅仅在第三节(扣除)对扣除项目进行了列举,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以及工资薪金等项目,这种列举法仅仅是用“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定性地概括了“扣除项目”的内容。
当然,纳税人所发生的支出种类很多,形式各异,与其取得的收入的关系也呈多样化的特点。
因此,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的这种描述也是出于立法体例和整体框架的考虑,是可以合理地。
但是这种“定性的模糊”描述,没有对记载“扣除项目”的原始凭证提出任何的要求和规定。
在实务中纳税人和税务征管机关的“以票控税”的惯性思维中造成了很多的困扰。
尤其是国家税务总局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颁布后,陆续出台一系列的税务文件,比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最新知识]对方收取利息没给发票怎么入账
对方收取利息没给发票怎么入账对方收取利息没给发票怎么入账,在会计行业经常会遇到此类问题,下面由我们为大家整理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对方收取利息没给发票怎么入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银行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所以需要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问】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其银行存款的利息收入是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答】核定征收是税务机关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规定,对于符合特定条件的纳税人采取的一种企业所得税征收办法。
针对“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纳税人,核定其应税所得率的收入基数中是否包含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没有明确规定。
您提到的银行利息收入,我们认为应该分两种情况处理,一种是企业资金在开户行的自然生息,一种是企业作为一种理财产品的存款(比如定期存款)利息。
我们理解,资金在开户行的自然生息,企业正常核算中是作为财务费用核算的,这种情况下的利息收入并不是税法意义上的“收入”概念,所以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收入基数中也不包含这部分利息;如果理财产品的存款利息,企业核算时是作为投资收益核算,符合税法“收入”概念,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收入基数中应包含这部分利息。
建议企业处理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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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开企业的预提成本与2018年28号公告的成本调整问题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进行相应处理,也规定符合条件的后续取得的扣除凭证允许追补扣除。
对此有观点把28号公告跟《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以下简称国税发〔2009〕31号)联系在一起,认为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预提的成本可以自行扣除待税务机关发现后再相应处理,后续取得的发票等也可以追补到发生年度扣除。
笔者认为,对此应该明确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二条第(一)项预提成本的范围,理清28号公告与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关系,进行具体分析。
一、预提费用与实际发生国税发〔2009〕31号要求开发产品完工或视为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考虑到房地产开发企业滞后取得发票的情况比较普遍,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二条规定:“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
(一)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二)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
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三)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
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开发产品已税收上的完工并不代表所有出包工程均已实际完工。
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所称的“未最终办理结算”,仅从“未结算”概念出发而言,其工程状态可能包括以下几种:1.已完工但未结算有观点认为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所称的“未最终办理结算”的出包工程仅限于已完工工程。
15种发票不能用的情形
15种发票不能⽤的情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条规定:企业取得私⾃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简称“不合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未填写购买⽅的纳税⼈识别号或统⼀社会信⽤代码的普通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条规定:⾃2017年7⽉1⽇起,购买⽅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提供纳税⼈识别号或统⼀社会信⽤代码;销售⽅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纳税⼈识别号”栏填写购买⽅的纳税⼈识别号或统⼀社会信⽤代码。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所称企业,包括公司、⾮公司制企业法⼈、企业分⽀机构、个⼈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填开内容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条规定:销售⽅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原省级税务机关印制的旧版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第六条规定: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
挂牌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31⽇前可以继续使⽤,由国家税务总局统⼀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31⽇后继续使⽤。
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未在备注栏注明规定信息的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使⽤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第⼀条规定:增值税⼀般纳税⼈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增值税专⽤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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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以下简称“税前扣除凭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
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第五条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六条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第七条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第八条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
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一条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二条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四条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第十五条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第十七条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八条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九条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2018年06月07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解读如下:一、出台背景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统一并规范了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但是未对税前扣除凭证做出系统规定和具体解释,征管实践中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执行,存在管理规定较为分散、征纳双方认识存在分歧等情况。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以下简称“税前扣除凭证”)管理,规范税收执法,优化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办法》。
二、主要意义税前扣除凭证种类多、源头广、情形多,《办法》从统一认识、易于判断、利于操作出发,对税前扣除凭证的相关概念、适用范围、管理原则、种类、基本情形税务处理、特殊情形税务处理等予以明确。
与此同时,《办法》始终贯穿了“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理念,对于深入贯彻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精神将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一是《办法》明确收款凭证、内部凭证、分割单等也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将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
二是《办法》在税前扣除凭证的种类、填写内容、取得时间、补开、换开要求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有利于企业加强自身财务管理和内控管理,减少税收风险。
三是针对企业未取得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外部凭证的情形,《办法》规定了补救措施,保障了纳税人合法权益。
三、主要内容(一)适用范围《办法》适用的纳税人主体为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所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二)基本原则由于税前扣除凭证难以一一列示,通过明确管理原则,有利于消除争议,确保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共同遵循、规范处理。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应当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
真实性是基础,若企业的经济业务及支出不具备真实性,自然就不涉及税前扣除的问题。
合法性和关联性是核心,只有当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并与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时,才能作为企业支出在税前扣除的证明资料。
(三)税前扣除凭证与税前扣除的关系税前扣除凭证是企业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企业支出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四)税前扣除凭证与相关资料的关系企业在经营活动、经济往来中常常伴生有合同协议、付款凭证等相关资料,在某些情形下,则为支出依据,如法院判决企业支付违约金而出具的裁判文书。
以上资料不属于税前扣除凭证,但属于与企业经营活动直接相关且能够证明税前扣除凭证真实性的资料,企业也应按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履行保管责任,以备包括税务机关在内的有关部门、机构或者人员核实。
(五)税前扣除凭证的种类根据税前扣除凭证的取得来源,《办法》将其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根据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在发生支出时,自行填制的用于核算支出的会计原始凭证。
如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工资表等会计原始凭证即为内部凭证。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取得的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分割单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出具的收款凭证等。
其中,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也包括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
(六)取得税前扣除凭证的时间要求企业应在支出发生时取得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但是考虑到在某些情形下企业可能需要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为此,《办法》规定了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
(七)外部凭证的税务处理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相应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处理:1.汇算清缴期结束前的税务处理(1)能够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相应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2)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3)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2.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的税务处理(1)由于一些原因(如购销合同、工程项目纠纷等),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企业主动没有进行税前扣除的,待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后,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扣除,追补扣除年限不得超过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