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监管事项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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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2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监管事项的补充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2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监管事项的补充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2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监管事项的补充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1.21•【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2号•【施行日期】2008.0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2号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的有关精神,我会已正式取消“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行政许可项目。

为维护基金销售活动秩序,保障基金投资人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制定了《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监管事项的补充规定》,现予公告,请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销机构、基金托管银行遵照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八年一月二十一日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监管事项的补充规定第一条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代销机构制作、分发或公布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以下简称“基金宣传推介材料”),除应当遵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的各项规定外,还应当遵循以下规范性标准:(一)基金宣传推介材料除《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一)至(四)项定义的形式外,还包括通过报眼及报花广告、公共网站链接广告、传真、短信、非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发的与基金分红、销售相关的公告等可以使公众普遍获得的、带有广告性质的基金销售信息。

(二)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代销机构应当在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加强对投资人的教育和引导,积极培养投资人的长期投资理念,注重对行业公信力及公司品牌、形象的宣传,避免对利用大比例分红等通过降低基金单位净值来吸引基金投资人购买基金的营销手段、或对有悖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打开申购等营销手段进行宣传。

(三)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基金过往业绩的,应当同时登载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表现,并提示基金投资人我国基金运作时间较短,不能反映股市发展的所有阶段。

银行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办法编制部门:版次号:生效日期:年09月29日目录修改与审批记录..............................................................................................................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组织职责 (5)第三章业务规则 (9)第四章业务人员管理 (10)第五章风险管理 (11)第六章账户管理 (12)第七章基金销售业务基本规定 (12)第八章事后监督及差错处理 (16)第九章基金销售业务系统管理 (16)第十章会计和资金清算管理制度 (17)第十一章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监控 (17)第十二章档案管理 (17)第十三章基金销售信息技术内部控制 (18)第十四章附则 (19)附件: (19)附件1.《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管理办法》 (20)附件2.《基金销售业务客户服务标准管理办法》 (28)附件3.《基金销售业务员工行为规范管理办法》 (30)附件4.《基金销售业务应急处理措施管理办法》 (35)附件5.《基金销售业务内审实施办法》 (39)附件6. 《基金销售业务风险控制制度》 (43)附件7. 《基金销售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53)附件8. 《基金销售业务操作权限管理办法》 (56)附件9. 《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办法》 (59)附件10.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管理办法》 (66)附件11. 《基金销售业务反洗钱管理办法》 (71)附件12.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内部监督管理办法》 (7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工作顺利进行,进一步规范业务操作和管理,防范交易风险,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制度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宜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7]171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宜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7]171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宜的通知(2007年6月13日证监基金字〔2007〕171号)为了规范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以下称银行托管部门)的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行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有关规定,现就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任职单位管理制度的规定,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基金,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个人利益。

二、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应当树立长期投资的理念,强化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意识,公平对待任职单位管理或者托管的基金,不得为牟取短期利益从事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三、基金从业人员购买开放式基金的,鼓励通过定期定额或者其他方式进行长期投资,持有开放式基金份额的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基金从业人员不得投资封闭式基金。

基金从业人员投资本公司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以及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投资本公司管理的开放式基金,其份额、净值、持有人人数在判断基金合同是否生效及基金合同生效后是否达到需要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的条件时不得计入在内。

四、基金管理公司、银行托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行为的管理,建立本单位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的相关管理制度,对行为操守、投资方式、投资限制、报告与备案管理、违规处理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

基金管理公司、银行托管部门应当在允许本单位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前完成将有关制度报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备案的相关工作并在备案后严格加以执行。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管理暂行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管理暂行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基金宣传推介活动,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制作、使用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加强对投资人的教育和引导,积极培养投资人的长期投资理念,注重对行业公信力及公司品牌、形象的宣传。

第四条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可以登载该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基金合同生效不足6个月的除外。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过往业绩的,应当同时登载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表现,展示的任意业绩区间均应当超过6个月,且符合以下要求:(一)基金合同生效6个月以上但不满1年的,应当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业绩;(二)基金合同生效1年以上但不满5年的,应当包含自合同生效当年开始所有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三)基金合同生效5年以上的,应当包含最近5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四)业绩登载期间基金合同中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发生改变或者基金经理发生变更的,应当予以特别说明。

第五条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该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行业公认的准则计算基金的业绩表现数据;(二)引用的统计数据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并注明出处,不得引用未经核实、尚未发生或者模拟的数据;对于推介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等需要模拟历史业绩的,应当采用我国证券市场或者境外成熟证券市场具有代表性的指数,对其过往足够长时间的实际收益率进行模拟,同时注明相应的复合年平均收益率;此外,还应当说明模拟数据的来源、模拟方法及主要计算公式,并进行相应的风险提示;(三)真实、准确、合理地表述基金业绩和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中国证监会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中国证监会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中国证监会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8.28•【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58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58号现公布《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已经公布,并于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现就实施《销售办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符合《销售办法》规定条件、拟申请注册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填写《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申请表》,并向住所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申请注册。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审查,并在审查过程中征求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意见。

二、本规定实施前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申请已经受理、尚未完成注册的,申请注册机构应当按照《销售办法》和本规定要求补正材料,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照《销售办法》和本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

三、基金管理公司设立、收购的子公司从事基金销售业务,应当符合《销售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四、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持股平台豁免符合《销售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条件。

因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直接或者间接持股比例累计达5%的自然人,应当符合《销售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条件。

五、基金销售机构通过注册后,应当在6个月内,按照《销售办法》等规定要求完成基金销售业务的筹备工作,通过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的现场检查验收后,向中国证监会申领《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业务许可证)。

银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宣传推介材料管理制度

银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宣传推介材料管理制度

银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宣传推介材料管理制度银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宣传推介材料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监管事项的补充规定》等证监会有关规定,及银行(以下简称“我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是指为推介基金向公众分发或者公布,使公众可以普遍获得的书面、电子或其他介质的信息,包括:(一)公开出版资料;(二)宣传单、手册、信函等面向公众的宣传资料;(三)海报、户外广告;(四)电视、电影、广播、互联网资料及其他音像、通讯资料;(五)通过报眼及报花广告;(六)公共网站链接广告;(七)传真、短信、非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发的与基金分红、销售相关的公告等可以使公众普遍获得的、带有广告性质的基金销售信息;(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条总行理财事业部负责组织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制作、审核与报备。

第四条基金销售业务的信息揭示由总行统一组织、审核和发布。

各支行(部)未经总行授权不得擅自进行信息披露。

加强对宣传推介材料制作和发放的控制,宣传推介材料及《投资人权益须知》由总行统一制作,各支行(部)未经授权不得发放宣传推介材料及《投资人权益须知》。

第五条由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宣传推介材料,须经过理财事业部、法律事务部审核,审核内容包括本制度第二章“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制作规范”中的所有内容,基金销售网点不得摆放或向公众发放未经总行批准的宣传推介材料。

第六条由我行制作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事先经总行理财事业部负责人审批,再由总行法律事务部出具法律意见书,并自向公众分发或者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基金销售机构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基金销售网点不得摆放或向公众发放未经总行批准的宣传推介材料。

第七条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提及基金评价机构评价结果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评价结果引用的相关规范,并应当列明基金评价机构的名称及评价日期。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0号——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0号——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0号——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12.17•【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0号•【施行日期】2016.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0号《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3次主席办公会议和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第8次行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肖钢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2015年12月17日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发展,规范货币市场基金的募集、运作及相关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货币市场基金是指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每个交易日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基金。

在基金名称中使用“货币”、“现金”、“流动”等类似字样的基金视为货币市场基金,适用本办法。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根据市场与投资者需求,开发设计不同风险收益特征的货币市场基金产品,拓展货币市场基金作为现金管理工具的各项基础功能。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货币市场基金运作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投资范围与投资限制第四条货币市场基金应当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一)现金;(二)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三)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四)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第五条货币市场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一)股票;(二)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三)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四)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五)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监管事项的补充规定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监管事项的补充规定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监管事项的补充规定第一条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代销机构制作、分发或公布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以下简称“基金宣传推介材料”),除应当遵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的各项规定外,还应当遵循以下规范性标准:(一)基金宣传推介材料除《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一)至(四)项定义的形式外,还包括通过报眼及报花广告、公共网站链接广告、传真、短信、非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发的与基金分红、销售相关的公告等可以使公众普遍获得的、带有广告性质的基金销售信息。

(二)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代销机构应当在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加强对投资人的教育和引导,积极培养投资人的长期投资理念,注重对行业公信力及公司品牌、形象的宣传,避免对利用大比例分红等通过降低基金单位净值来吸引基金投资人购买基金的营销手段、或对有悖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打开申购等营销手段进行宣传。

(三)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基金过往业绩的,应当同时登载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表现,并提示基金投资人我国基金运作时间较短,不能反映股市发展的所有阶段。

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业绩证明并不能替代基金托管银行的基金业绩复核函。

(四)有足够平面空间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参照《风险提示函的必备内容》在材料中加入完整的风险提示函。

其他情况下,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风险提示和警示性文字必须醒目、方便投资者阅读。

对于营销活动承诺限定基金销售规模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明确说明采取的规模控制措施。

(五)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不得模拟基金未来投资业绩。

对于推介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等需要模拟历史业绩的,应当采用我国证券市场或境外成熟证券市场具有代表性的指数,对其过往足够长时间的实际收益率进行模拟,同时注明相应的复合年平均收益率。

此外,还应当说明模拟数据的来源、模拟方法及主要计算公式,并进行相应的风险提示。

(六)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所使用的语言表述应当准确清晰,应当特别注意:1.在缺乏足够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不得使用“业绩稳健”、“业绩优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首只”、“最大”、“最好”、“最强”、“唯一”等表述;2.不得使用“坐享财富增长”、“安心享受成长”、“尽享牛市”等易使基金投资人忽视风险的表述;3.不得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表述;4.不得使用“净值归一”等误导基金投资人的表述。

基金从业资格考试_法律法规_真题模拟题及答案_第20套_背题模式

基金从业资格考试_法律法规_真题模拟题及答案_第20套_背题模式

***************************************************************************************试题说明本套试题共包括1套试卷每题均显示答案和解析基金从业资格考试_法律法规_真题模拟题及答案_第20套(95题)***************************************************************************************基金从业资格考试_法律法规_真题模拟题及答案_第20套1.[单选题]对履行基金托管职责的监督不包括( )。

A)在监督基金投资运作中,是否在基金托管协议中事先与基金管理公司订明相关权责,是否建立并及时维护相关监督系统,是否在发现问题时及时提醒基金管理公司并报告中国证监会B)是否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C)在办理基金的清算交割事宜中,是否能保证清算的及时高效,同时又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与独立D)在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中,是否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业务,是否在基金年度报告中的托管人报告中独立、客观地发表意见答案:B解析:对履行基金托管职责的监督。

主要包括:①在监督基金投资运作中,是否在基金托管协议中事先与基金管理公司订明相关权责,是否建立并及时维护相关监督系统,是否在发现问题时及时提醒基金管理公司并报告中国证监会;②在办理基金的清算交割事宜中,是否既能保证清算的及时高效,又能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与独立;③在复核、审查基金管理公司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时,是否科学评估基金采取的估值方法,是否及时与基金管理公司核对;在发现估值方法不能反映基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时,是否采取必要的手段;④在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中,是否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业务,是否在基金年度报告中的托管人报告中独立、客观地发表意见。

公募宣传推介材料

公募宣传推介材料

公募宣传推介材料
公募宣传推介材料是指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等主体,在公开宣传、推介基金产品时所使用的材料。

这些材料主要用于向投资者介绍基金的基本情况、投资策略、风险收益特征等信息,以帮助投资者更好地了解和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公募宣传推介材料应当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规性和一致性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同时,这些材料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存在违规宣传、推介等行为。

公募宣传推介材料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基金的基本信息,包括基金名称、基金类型、基金代码、基金经理等;
2. 基金的投资策略,包括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等;
3. 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包括风险等级、收益预期、历史业绩等;
4. 基金的费用情况,包括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
5. 其他相关信息,包括基金的销售机构、客服电话、官方网站等。

需要注意的是,公募宣传推介材料的使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的规定,不得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投资者等行为。

同时,投资者也应当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需求,审慎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关于进一步完善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事项的补充规定

关于进一步完善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事项的补充规定

关于进一步完善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事项的补充规定中国证监会 时间:2015-10-12 来源:根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7号)、《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实施办法(试行)》(证监发〔2007〕5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以下简称保护基金)有关事项补充规定如下:一、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按年根据证券公司分类结果等,确定不同级别证券公司缴纳保护基金的具体比例,报证监会批准后,发布实施。

二、保护基金规模在200亿以上时,AAA、AA、A、BBB、BB、B、CCC、CC、C、D等10级证券公司,分别按照其营业收入的0.5%、0.75%、1%、1.5%、1.75%、2%、2.5%、2.75%、3%、3.5%的比例缴纳保护基金。

对于连续三年(含缴纳当年)评定等级为A类并且缴纳当年评定为AA级以上(含)的证券公司,按照其营业收入的0.5%的比例缴纳保护基金;对于连续三年(含缴纳当年)评定等级为A类并且缴纳当年评定为A级的证券公司,按照其营业收入的0.75%的比例缴纳保护基金。

三、保护基金规模在200亿以上,且上一年度证券公司亏损面在10%-30%(含)之间时,A类、B类、C类、D类证券公司,分别按照其营业收入的0.5%、0.75%、1%、1.25%的比例缴纳保护基金。

四、保护基金规模在200亿以上,且上一年度证券公司亏损面超过30%时,所有证券公司按照0.5%的最低比例缴纳保护基金。

五、保护基金规模在200亿(含)以下时,AAA、AA、A、BBB、BB、B、CCC、CC、C、D等10级证券公司,分别按照其营业收入的0.5%、1%、1.5%、2%、2.5%、3%、3.5%、4%、4.5%、5%的比例缴纳保护基金。

六、证券公司亏损面的认定以证监会CISP系统查询平台提供的数据为准。

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真题

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真题

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真题1、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设立基金的申请注册文件应当包括()。

Ⅰ基金合同草案Ⅱ基金托管协议草案Ⅲ招募说明书草案Ⅳ基金验资报告A 、Ⅰ、Ⅱ、ⅣB 、Ⅰ、Ⅲ、ⅣC 、Ⅰ、ⅣD 、Ⅰ、Ⅱ、Ⅲ(正确答案)2、关于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禁止性规定,以下表述错误的是()。

A 、不得登陆专业人士的推荐性文字B 、不得和基金招募说明书同时刊登(正确答案)C 、不得有选择性的披露重大信息D 、不得预测基金的投资业绩3、下列表述中,属于基金管理人合规管理活动的有()。

Ⅰ营造公司合规文化Ⅱ参与基金管理人的组织构架和业务流程再造Ⅲ开展合规培训Ⅳ协助外部律师共同处理公司法律纠纷A 、Ⅰ、Ⅱ、Ⅲ、Ⅳ(正确答案)B 、Ⅰ、Ⅲ、ⅣC 、Ⅰ、ⅢD 、Ⅰ、Ⅱ、Ⅲ4、关于公募基金的基金合同,以下表述错误的是()。

Ⅰ投资者缴纳基金份额认购款项时,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此时基金合同生效Ⅱ基金投资运作安排的有关信息在基金合同中约定,一般不会在招募说明书出现Ⅲ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要求召开持有人大会并对大会审议事项表决权Ⅳ基金份额持有人无权对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A 、Ⅰ、Ⅱ、Ⅳ(正确答案)B 、Ⅰ、Ⅲ、ⅣC 、Ⅱ、ⅢD 、Ⅲ、Ⅳ5、某基金销售机构仅在基金投资人首次开户时对其风险承受能力评价一次,并长期使用该评价结果。

该销售机构违反了基金销售适用性的()。

A 、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B 、及时性原则(正确答案)C 、差异性原则D 、全面性原则6、关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以下做法合规的是()。

Ⅰ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约定申购、赎回费率均为0Ⅱ封闭式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约定在基金的直销和代销网点申购和赎回Ⅲ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约定基金份额净值低于1时将停止计提管理费ⅣETF招募说明书中约定既在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在一级市场以组合证券进行申购和赎回A 、Ⅲ、ⅣB 、Ⅰ、ⅡC 、Ⅰ、Ⅲ、Ⅳ(正确答案)D 、Ⅱ、Ⅲ、Ⅳ7、开放式基金某一开放日发生首次巨额赎回时,以下做法错误的是()。

2023年基金从业资格证之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高分通关题库A4可打印版

2023年基金从业资格证之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高分通关题库A4可打印版

2023年基金从业资格证之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高分通关题库A4可打印版单选题(共30题)1、基金经营机构的客户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年。

A.3B.10C.5D.15【答案】 C2、()是指通过事先约定基金的风险收益分配,将母基金份额分为预期风险收益不同的子份额,并可将其中部分或全部类别份额上市交易的结构化证券投资基金。

A.系列基金B.基金中的基金C.ETFD.分级基金【答案】 D3、(2019年真题)关于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禁止性规定,以下表述错误的是()。

A.不得登陆专业人士的推荐性文字B.不得和基金招募说明书同时刊登C.不得有选择性的披露重大信息D.不得预测基金的投资业绩4、针对客户对基金销售机构的投诉,基金销售机构不应该采取的行为是()。

A.从客户投诉中发现经营上的缺陷,改善和提高服务水平B.妥善处理投诉是再次赢得客户、建立和巩固企业形象的最好时机C.准确记录客户投诉的内容,只对自身有利的客户投诉保留完整记录并存档D.根据投资者的合理意见改进工作,完善内控制度,如有需要应立即向所在机构报告【答案】 C5、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

A.专业审慎是基金职业道德的核心规范B.基金行业的本质是销售行业C.诚实守信是赢得基金投资人信心和信任的基本要素D.基金经理盈利水平是基金市场存续和基金行业发展的基础【答案】 C6、基金市场上的有关当事人应在基金募集、上市交易、投资运作等一系列环节中,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众进行信息披露。

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者和披露义务人是( )。

A.基金托管人B.基金管理人C.独立董事D.督察长7、(2018年真题)关于基金信息披露,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经全体投资人同意,基金投资运作期间可以不进行信息披露B.基金信息披露的对象是基金的投资人C.规范的基金信息披露可以有效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D.为了保密,基金募集期间可以只披露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托管协议【答案】 C8、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制度,做好销售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加强对基金销售行为的管理。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75号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75号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75号《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第7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易会满2020年8月28日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或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活动,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基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金销售,是指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发售、申购、赎回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查询等活动。

基金销售机构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

未经注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基金销售业务。

基金服务机构从事与基金销售相关的支付、份额登记、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基金销售业务,基金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与基金销售相关的服务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基金销售协议等约定,遵循自愿、公平的原则,诚实守信,谨慎勤勉,廉洁从业,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属于投资人,基金销售相关机构不得将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

基金销售相关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监管事项的补充规定

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监管事项的补充规定

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监‎管事项的补‎充规定第一条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代‎销机构制作‎、分发或公布‎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以下简称“基金宣传推‎介材料”),除应当遵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的各‎项规定外,还应当遵循‎以下规范性‎标准:(一)基金宣传推‎介材料除《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一)至(四)项定义的形‎式外,还包括通过‎报眼及报花‎广告、公共网站链‎接广告、传真、短信、非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发的与基‎金分红、销售相关的‎公告等可以‎使公众普遍‎获得的、带有广告性‎质的基金销‎售信息。

(二)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代‎销机构应当‎在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加强对投资‎人的教育和‎引导,积极培养投‎资人的长期‎投资理念,注重对行业‎公信力及公‎司品牌、形象的宣传‎,避免对利用‎大比例分红‎等通过降低‎基金单位净‎值来吸引基‎金投资人购‎买基金的营‎销手段、或对有悖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打开申购等‎营销手段进‎行宣传。

(三)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基金过往业‎绩的,应当同时登‎载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表现,并提示基金‎投资人我国‎基金运作时‎间较短,不能反映股‎市发展的所‎有阶段。

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业绩证明‎并不能替代‎基金托管银‎行的基金业‎绩复核函。

(四)有足够平面‎空间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参照‎《风险提示函‎的必备内容‎》在材料中加‎入完整的风‎险提示函。

其他情况下‎,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风‎险提示和警‎示性文字必‎须醒目、方便投资者‎阅读。

对于营销活‎动承诺限定‎基金销售规‎模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明确说明采‎取的规模控‎制措施。

(五)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不得‎模拟基金未‎来投资业绩‎。

对于推介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等需要‎模拟历史业‎绩的,应当采用我‎国证券市场‎或境外成熟‎证券市场具‎有代表性的‎指数,对其过往足‎够长时间的‎实际收益率‎进行模拟,同时注明相‎应的复合年‎平均收益率‎。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管理暂行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管理暂行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管理暂行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管理暂行规定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在基金行业发展中为了规范基金宣传推介行为而出台的一项管理暂行规定。

该规定的出台旨在加强对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监管,提高投资者的知情度和警惕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

首先,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管理暂行规定明确了宣传推介材料的定义。

根据该规定的规定,宣传推介材料是指任何形式的文字、图表、图片、视频、音频、电子文件等信息载体,用于介绍基金的基本情况、投资策略、投资业绩、费用、风险等,并以吸引投资者购买基金或与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建立投资关系为目的的一切材料。

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基金管理人在编制宣传推介材料时需要遵循的原则和要求。

基金管理人应当以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信息为原则,不得使用虚假、误导性的宣传推介材料。

管理暂行规定还规定了宣传推介材料中一些特定信息的披露要求,如投资策略、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匹配情况、投资业绩等。

此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管理暂行规定对宣传推介材料的审查程序和责任分工进行了明确。

基金管理人在编制宣传推介材料前应当进行内部审核,审核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背景和业务能力,并签署审核意见。

以及明确了基金销售机构对宣传推介材料的审核责任,并规定了投资者投诉处理的程序和要求。

管理暂行规定还规定了对宣传推介材料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

一旦发现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编制或发布虚假、误导性的宣传推介材料,证监会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可以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同时,规定了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投资者可以要求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总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管理暂行规定的出台对于规范基金宣传推介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意义。

通过加强对宣传推介材料的监管,可以提高投资者的知情度和警惕性,减少投资风险,促进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相关法规及案例解析-考试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相关法规及案例解析-考试

一、单项选择题1. 按照《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不得引用或发布不具备()会员资格的机构提供的基金评价结果。

A.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B. 深圳证券交易所C. 中国证券业协会D. 上海证券交易所2. 根据《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监管事项的补充规定》,以下语言表述可以在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使用的是()。

A. “净值归一”B. “坐享财富增长”C. “申购良机”D. “投资需谨慎”二、多项选择题3. 根据《风险提示函的必备内容》,对基金投资人进行风险提示的内容包括()。

(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A.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B. 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C. 基金投资人应根据自身情况判断基金是否与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D. 基金管理人不能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4. 按照《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该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基金管理人应当特别声明()。

(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A.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新基金业绩表现的判断主要参考了其他基金的业绩B. 基金的未来业绩表现严格依据过往业绩进行预测C.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D.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5. 按照《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以下含有基金宣传推介内容的材料属于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是()。

(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A. 宣传单、手册、信函等面向公众的宣传资料B. 海报、户外广告C.电视、电影、广播、互联网资料及其他音像、通讯资料D.公开出版资料6. 根据《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监管事项的补充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代销机构在基金宣传材料中不得()。

(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A.使用“净值归一”等误导基金投资人的表述B. 突出显示“分红”信息促销基金C. 利用大比例分红等通过降低基金单位净值来吸引基金投资人购买基金D. 对行业公信力及公司品牌、形象进行宣传三、判断题7.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过往业绩时,基金合同生效不足六个月的,应当登载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的业绩。

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字[1998]29号

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字[1998]29号

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年8月21日证监基字[1998]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各基金管理公司,各基金托管人,有关证券经营机构:为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运作,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基金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基金监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基金投资运作(一)除发起人或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持有某一基金的份额不得超过基金总份额的3%,超过部分由交易所指定机构强行卖出,差价收入上缴国库。

在本通知公布前已超过基金总份额3%的投资者,不得继续买入。

并须在通知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报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公司),由管理公司公告;超过部分须在本通知发布后6个月内卖出;逾期未卖出的,由交易所指定机构强行卖出,差价收入上缴国库。

(二)管理公司可以选择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研究实力较强的证券经营机构,向其租用专用交易席位,但每只基金通过一个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年成交量,不得超过该基金买卖证券年成交量的30%。

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支付的佣金等,要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在基金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三)管理公司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代表基金出席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力,履行股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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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监管事项的补充规定
第一条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代销机构制作、分发或公布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以下简称“基金宣传推介材料”),除应当遵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的各项规定外,还应当遵循以下规范性标准:
(一)基金宣传推介材料除《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一)至(四)项定义的形式外,还包括通过报眼及报花广告、公共网站链接广告、传真、短信、非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发的与基金分红、销售相关的公告等可以使公众普遍获得的、带有广告性质的基金销售信息。

(二)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代销机构应当在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加强对投资人的教育和引导,积极培养投资人的长期投资理念,注重对行业公信力及公司品牌、形象的宣传,避免对利用大比例分红等通过降低基金单位净值来吸引基金投资人购买基金的营销手段、或对有悖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打开申购等营销手段进行宣传。

(三)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基金过往业绩的,应当同时登载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表现,并提示基金投资人我国基金运作时间较短,不能反映股市发展的所有阶段。

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业绩证明并不能替代基金托管银行的基金业绩复核函。

(四)有足够平面空间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参照《风险提示函的必备内容》在材料中加入完整的风险提示函。

其他情况下,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风险提示和警示性文字必须醒目、方便投资者阅读。

对于营销活动承诺限定基金销售规模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明确说明采取的规模控制措施。

(五)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不得模拟基金未来投资业绩。

对于推介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等需要模拟历史业绩的,应当采用我国证券市场或境外成熟证券市场具有代表性的指数,对其过往足够长时间的实际收益率进行模拟,同时注明相应的复合年平均收益率。

此外,还应当说明模拟数据的来源、模拟方法及主要计算公式,并进行相应的风险提示。

(六)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所使用的语言表述应当准确清晰,应当特别注意:
1.在缺乏足够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不得使用“业绩稳健”、“业绩优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首只”、“最大”、“最好”、“最强”、“唯一”等表述;
2.不得使用“坐享财富增长”、“安心享受成长”、“尽享牛市”等易使基金投资人忽视风险的表述;
3.不得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表述;
4.不得使用“净值归一”等误导基金投资人的表述。

(七)基金管理公司或旗下基金产品获得奖项的,应当引用业界公认比较权威的奖项,且应当避免引用两年前的奖项。

第二条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代销机构制作、分发或公布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报送报告材料。

报送报告材料的具体安排如下:
(一)报送内容:包括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形式和用途说明、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出具的合规意见书、基金托管银行出具的基金业绩复核函或基金定期报告中相关内容的复印件以及有关获奖证明的复印件。

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负责基金营销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当对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

(二)报送形式:书面报告报送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证监局。

报证监局时随附电子文档。

(三)报送流程: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应当在分发或公布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递交报告材料。

第三条违规情形和相应的监管处罚措施:
(一)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使用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违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3种:1.未履行报送手续;
2.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和上报的材料不一致;
3.基金宣传推介材料违反《销售管理办法》及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出现上述情形的,将视违规程度由中国证监会或证监局依法采取以下行政监管或行政处罚措施:
1.提示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进行改正;
2.对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出具监管警示函;
3.对在6个月内连续两次被出具监管警示函仍未改正的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该公司或机构在分发或公布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前,应当事先将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自报送中国证监会之日起10日后,方可使用。

在上述期限内,中国证监会发现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可及时告知该公司或机构进行修改,材料未经修改的,该公司或机构不得使用;
4.责令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进行整改、暂停办理相关业务、立案调查;
5.对直接负责的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暂停履行职务、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者等行政监管措施,或建议公司或机构免除有关高管人员的职务。

第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风险提示函的必备内容
一、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二、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三、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四、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五、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

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六、<基金全称>(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全称>(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XXXX]XX号文核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已通过<指定报刊全称>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网站链接地址>进行了公开披露。

七、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或“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八、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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