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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境内并购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境内并购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境内并购贷款管理办法为加强银行境内并购贷款管理,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则(一)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银行在境内向通过正式程序完成的并购活动提供贷款的管理。

(二)银行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认真落实风险管理责任,保障贷款合规、风险可控。

(三)银行应建立健全境内并购贷款管理制度,规范贷款审批、放款、管理、风险提示和监测等工作,加强信息披露和业务沟通。

(四)银行应当开展尽职调查,全面了解贷款客户的信用、财务情况及业务前景,核实并购资金来源和合法性,理性评估并购风险和经济效益,确保贷款合理明确、资金安全,严禁从事借贷买壳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银行应该做好信贷风险管理工作,充分评估并购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理性控制风险,建立有效的预警机制和应对措施,及时发现并处理风险问题。

二、贷款审批(一)银行应当认真评估并购申请人的信用状况,了解并购对债务和资产的影响情况,评估并购方案实施可能带来的风险和预期收益,以及贷款偿还来源等情况。

(二)银行应当建立并购项目贷款审批和放款实施流程,包括提交贷款申请、审核贷款申请材料、出具贷款审批意见、审批上报程序、会议审核、实物审查等环节。

(三)银行应当根据信贷政策、风险控制要求和业务规模等因素,制定不同级别贷款审批权限制度,加强对审批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审批程序严谨,审批结果合法、合规、公平、公正。

三、放款管理(一)银行应当按照决策程序和贷款协议规定,以合法、安全、便捷的方式将贷款资金予以放款。

(二)银行应当认真审查放款用途和财务数据等信息,确保资金使用合规合理、安全可靠。

(三)银行应当注重放款和贷後管理,加强对借款人企业财务数据、经营情况等方面的监测和跟踪,及时发现和应对风险问题。

四、风险提示和防范(一)银行应当向借款人进行风险提示,告知并购过程中可能涉及的法律法规、纳税义务等内容,以及各种风险可能影响借款人企业的财产与利益的情况。

【卓顶精品】ZGF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试行).doc

【卓顶精品】ZGF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试行).doc

ZGF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建总发〔20XX〕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SZ、SX分行:为贯彻落实银监会《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XX〕84号,以下简称《指引》)的有关要求,推进我行并购贷款业务的发展,总行制定了《ZGF 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已按照规定报银监会审查通过,现将该《管理办法》及配套制度文件印发你分行,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研究《管理办法》,结合各分行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分行并购贷款业务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并购贷款是一项新业务,与传统信贷产品有很大不同,具有风险大、技术含量高的特点,各分行要在充分了解业务特点和风险特征的基础上,本着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谨慎操作,积累经验,积极稳妥地推进并购贷款业务。

二、认真做好对并购贷款需求的分析和筛选工作。

对于没有实现吸收合并或实际控制目标企业的贷款申请不能纳入并购贷款的范围。

各分行在推进并购贷款的初期,应先选择国家政策支持、大企业并购等风险相对容易控制的并购贷款进行试点。

并购贷款应优先支持有利于我行信贷结构调整的客户和项目,我行并购贷款业务推进的思路和策略为:1.优先考虑国家政策支持的行业重组,如钢铁、汽车、电力、煤炭、水泥等行业的并购贷款需求。

房地产和建筑业企业的并购贷款谨慎介入。

2.优先支持国有大型企业和其他大型企业的并购;支持效益好、行业排头兵、高技术企业的战略性并购,支持企业通过并购提高核心竞争能力。

3.优先开展风险较低的公司融资类并购贷款业务,审慎开展风险较高的结构融资类并购贷款业务,严格控制跨境并购贷款业务。

4.利用企业并购契机,盘活和优化我行存量信贷资产。

三、并购贷款业务实行专业化经营和管理。

各分行应由一级分行公司业务、风险管理、投资银行和法律合规等相关部门具备相关从业经验的专家和业务骨干组成并购贷款专业化经营管理团队,共同进行并购贷款的营销、谈判、尽职调查、风险评估及贷后管理等工作。

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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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银行并购贷款业务运作,加强风险管理,促进并购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银监会《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和《xx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并购业务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并购,是指境内企业(以下简称“并购方”)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以下简称“目标企业”)的交易行为。

(一)受让现有股权,是指并购方通过受让现有股东的股权,获得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实际控制权。

(二)认购新增股权,是指并购方通过参与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增资扩股行为,获得目标企业的实际控制权。

(三)收购资产,是指并购方通过资产收购方式取得目标企业拥有的全部或大部分实质性资产或核心资产的所有权。

(四)承接债务,是指并购方通过承接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全部或大部分债务的方式获得目标企业的实际控制权。

第三条并购可在并购方与目标企业之间直接进行,也可由并购方通过其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间接进行。

并购方、目标企业以及并购交易涉及的关联企业,统称为并购交易各方。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并购贷款,是指x银行向并购方或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贷款。

原则上并购贷款只能用于支持进行中、未完成的并购交易。

未完成的并购交易是指至贷款提交有权审批行信用审批部门审查时,交易价款未付清或股权交割尚未完成。

第五条并购贷款业务要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

依法合规是指并购贷款业务的开展和运作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相关政策和x银行的相关规定。

审慎经营是指要全面深入了解并购业务,针对并购贷款业务比一般信贷业务更复杂、风险性更高的特点,将经济资本和综合效益相平衡的理念落实到业务经营管理中。

风险可控是指要通过严格准入条件、开展全面尽职调查、加强专业审查、规范贷后管理等全过程的风险控制,有效控制信贷风险。

银行并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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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并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模版一、背景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的并购活动也日益频繁。

银行在并购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企业提供必要的融资支持。

但是,银行并购贷款的管理却面临诸多挑战,如贷款审批、风险评估、贷后管理等。

因此,为了规范银行并购贷款管理,保障银行贷款的安全性,制定银行并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模版是非常必要的。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类银行在并购过程中提供的贷款。

三、主要内容1. 基本要求1.银行应当依法合规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切实防范风险。

2.银行应当加强对借款人的风险评估,确保贷款的安全性。

3.银行应当对贷后管理进行有效监管,及时排查风险。

2. 贷款审批1.银行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企业信用等进行严格审查。

2.银行应当对拟提供贷款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建立完整的审核流程和审核记录。

3.银行应当注意借款人与被并购企业之间的关系,特别是控制权变更的情况,切实防范恶意并购和虚假并购的发生。

3. 风险评估1.银行应当对拟提供贷款的企业进行全面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贷款审批的重要参考依据。

2.银行应当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评估,确保借款人的借款能力与还款能力相匹配。

3.银行应当对担保物的可行性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措施。

4. 贷后管理1.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的贷后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2.银行应当定期对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贷款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管,并及时发现和处理风险。

3.银行应当根据借款人的经营变化和贷款使用情况,适时调整贷款条件和贷款额度。

四、附则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对本办法内容的解释和修改权归本行所有。

3.本办法未涉及的部分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以上是银行并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模版的主要内容,银行在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细则,并建立相关监督制度,以确保银行并购贷款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并购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并购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并购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并购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为规范银行的并购贷款经营行为,提高并购贷款风险管理能力,增强银行市场竞争能力,促进并购贷款业务的合规、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及银行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合作对象和基本条件本办法所称并购是指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交易行为。

并购可由并购方通过其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称“子公司”)进行。

本办法所称并购贷款是指银行向并购方或其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贷款。

第三章职责分工银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

第四章业务流程银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一)要在满足市场需求和控制风险之间取得平衡,既要体现以信贷手段支持战略性并购,支持企业通过并购提高核心竞争能力,推动行业重组的政策导向,又要有利于银行科学有效地控制并购贷款风险。

二)引导信贷资金合理进入并购市场,支持有实力的大型企业集团市场前景好、有助于形成规模经济的兼并重组,促进产业的集中化、大型化、基地化。

三)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国家及我行信贷政策重点支持的行业。

四)鉴于并购贷款复杂程度较高,风险因素和不确定因素高于其他一般贷款业务,我行应谨慎开展并购贷款业务,采取有效的措施来控制、防范并购贷款风险。

第五章贷后管理银行并购贷款业务的总体控制指标及措施:一)全部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银行核心资本净额的比例不超过50%。

二)对同一借款人的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银行核心资本净额的比例不超过5%。

三)对纳入集团管理的同一集团下的全部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银行核心资本净额的比例不超过10%。

xx银行并购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要点

xx银行并购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要点

富滇银行流程体系文件并购贷款业务管理办法文件编号:P[TZ]0344-0100编制部门:投资银行部版次号:A/0生效日期:2012 年4 月日目录修改记录 (4)第一章总则 (5)第二章办理条件与贷款用途 (6)第三章金额、期限、利率与总量控制 (9)第四章并购贷款的担保方式 (10)第五章业务受理与尽职调查 (11)第六章审查和审批 (14)第七章前提条件核准、发放 (16)第八章贷后管理 (17)第九章附则 (20)修改记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富滇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并购贷款活动,促进本行并购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并购,是指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交易行为。

并购可在并购方与目标企业之间直接进行,也可由并购方通过其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间接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并购贷款,是指为满足并购方或其子公司在并购交易中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需要,以并购后企业产生的现金流、并购方综合收益或其他合法收入为还款来源而发放的贷款。

本办法所称并购双方,是指并购方与目标企业。

第四条办理并购贷款业务,应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

第二章办理条件与贷款用途第五条申请并购贷款的并购方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法合规经营,信用状况良好,在银行融资无不良记录,并经本行信用等级评定为AA级以上客户。

二、主业突出,经营稳定,财务状况良好,流动性及盈利能力较强,在行业或一定区域内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和良好的发展潜力。

三、与目标企业之间具有较高的产业相关度或战略相关性,并购方通过并购能获得目标企业研发能力、关键技术与工艺、商标、特许权、供应或分销网络等战略性资源以提高其核心竞争力。

并购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并购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并购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合作对象和基本条件第三章职责分工第四章业务流程第五章贷后管理第六章战略合作伙伴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银行并购贷款经营行为,提高并购贷款风险管理能力,增强银行市场竞争能力,促进并购贷款业务的合规、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及银行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并购,是指境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交易行为。

并购可由并购方通过其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称“子公司”)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并购贷款,是指银行向并购方或其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贷款。

第四条银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

第五条银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一)要在满足市场需求和控制风险之间取得平衡,既要体现以信贷手段支持战略性并购,支持企业通过并购提高核心竞争能力,推动行业重组的政策导向,又要有利于银行科学有效地控制并购贷款风险。

(二)引导信贷资金合理进入并购市场,支持有实力的大型企业集团市场前景好、有助于形成规模经济的兼并重组,促进产业的集中化、大型化、基地化。

(三)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国家及我行信贷政策重点支持的行业。

(四)鉴于并购贷款复杂程度较高,风险因素和不确定因素高于其它一般贷款业务,我行应谨慎开展并购贷款业务,采取有效地措施来控制、防并购贷款风险。

第六条银行并购贷款业务的总体控制指标及措施:(一)全部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银行核心资本净额的比例不超过50%。

(二)对同一借款人的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银行核心资本净额的比例不超过5%。

中信银行并购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中信银行并购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中信银行并购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并购贷款行为,加强并购贷款业务的管理,防范并购贷款业务风险,促进我行并购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信银行公司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并购,是指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交易行为。

并购可由并购方通过其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称子公司)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并购贷款,是指我行向并购方或其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贷款。

第四条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全行各级机构开展的并购贷款业务。

第二章业务基本规定第六条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应符合国家产业及宏观政策,符合中国银监会并购贷款业务的相关要求,并符合我行授信政策。

第七条开展并购贷款业务主要有以下限制条件:(一)全行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银行核心资本的比例不应超过50%;(二)对同一借款人的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我行核心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应超过5%;(三)并购的资金来源中并购贷款所占比例不应高于50%;(四)并购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八条并购方申请并购贷款时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并购方依法合规经营,信用状况良好,没有信贷违约、逃废债务等不良记录;(二)并购方已建立完善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和良好的内部控制机制;(三)并购方的注册资本金已根据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按时足额到位;(四)并购方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誉良好且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五)并购交易合法合规,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反垄断、国有资产转让等事项的,应按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取得有关方面的批准和履行相关手续;(六)并购方与目标企业之间具有较高的产业相关度或战略相关性,并购方通过并购能够获得目标企业的研发能力、关键技术与工艺、商标、特许权、供应或分销网络等战略性资源以提高其核心竞争能力。

徽商银行并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附件1:并购贷款操作流程.docx

徽商银行并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附件1:并购贷款操作流程.docx

附件1:徽商银行并购贷款业务操作流程(试行)第一章总则一、为规范并购贷款业务操作,防控并购贷款风险,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徽商银行并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操作流程。

二、并购贷款原则上由总行受理、调查评估、审查和审批。

并购业务所在地分行(含直属支行)负责协助总行做好并购贷款涉及辖内并购贷款业务的营销和尽职调查工作,并共同做好贷后管理。

三、办理并购贷款,应成立专门团队,在并购贷款业务受理、尽职调查、风险评估、合同签订、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主要业务环节以及内部控制体系中加强专业化管理与控制。

四、根据并购规模和复杂程度,专门团队成员应包括总行公司银行部、授信评审部、风险管理部、合规部等部门的并购业务专家、营销专家、风险评估审查专家、法律专家和信贷行业政策专家。

专门团队成员还应包括并购业务所在分行(含直属支行)公司银行部信贷经理、投行专员等相关人员。

五、办理并购贷款业务,相关部门、各岗位人员应充分沟通协作,审慎、尽职,在严密控制各流程环节风险的基础上,确保操作流程简捷高效、运行通畅。

第二章业务受理一、业务受理(一)非总行牵头直接营销的并购贷款业务,由分行(含直属分行)公司银行部负责受理客户申请,对客户基本情况及项目可行性进行初步调查。

初步调查完成后,撰写初步调查报告,明确初步调查意见,包括项目是否符合我行并购贷款基本条件,是否同意办理此项业务,并对拟提供融资的额度、期限、担保方式等基本要素提出初步意见。

对拟同意办理此项业务的,经分行(含直属支行)行长同意后,将初步调查报告连同借款申请书、客户(项目)基本资料报总行公司银行部(投资银行部),以下简称公司银行部。

(二)总行牵头直接营销的并购贷款业务,由公司银行部投行经理负责受理客户申请,并进行项目可行性的初步调查。

(三)原则上我行只受理本行前期作为企业并购顾问或融资顾问的企业的并购贷款申请。

公司银行部负责组织业务初审,初步论证并购交易风险是否可控。

XX银行并购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并购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并购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并购贷款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并购,系指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交易行为。

不包括以短期投资收益为主要目的财务性并购交易行为。

并购可由并购方企业通过其专门设立的无其它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称“子公司”)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并购贷款,系指本行向并购方企业或其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贷款。

第四条本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总体原则,按照“遴选立项、逐户组团、集中审批”模式审慎开展。

第五条本行工作人员须严格执行相关保密制度或保密合同,禁止泄露任何有关并购业务的资料或信息。

第六条发放并购贷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

第二章业务准入第七条申请并购业务的企业必须满足本行对一般授信的基本要求,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在本行信用评级AA-级(含)以上;以专门设立的子公司申请并购贷款的,其控股股东在本行信用评级AA-级(含)以上;(二)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并能够提供不少于并购资金总额40%的自有资金,且接受本行资金监管要求;(三)依法合规经营,信用状况良好,没有信贷违约、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记录;(四)借款人或其控股股东应为综合还款能力较强、经营稳健、管理先进的行业龙头企业或知名企业,其生产规模、技术水平、效益处于同行领先地位,且符合本行行业政策基本准入条件;(五)以现有企业申请贷款的,原则上要求最近3年连续盈利;专设子公司的,要求其控股股东最近3年连续盈利;(六)本行要求的其它贷款条件。

第八条并购贷款业务申请人为“子公司”的,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子公司”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并能够提供不少于并购资金总额40%的自有资金,且接受本行资金监管要求;(二)并购交易价款自有来源为向并购方企业股东借款的,并购方企业应承诺对“子公司”股东借款清偿顺序位于本行贷款之后;(三)并购方企业能够为“子公司”并购贷款业务提供足额担保;(四)“子公司”与目标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五)本行要求的其它条件。

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模版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为规范银行并购贷款管理,促进银行业并购与重组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用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业务范围银行并购贷款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贷款和其他金融产品,支持并购和重组的资金需求;提供并购贷款担保、风险管理等服务;为并购借款人提供咨询、评估、尽职调查等服务。

第三章审批流程银行并购贷款审批程序如下:1. 客户提出申请,银行进行初步审核,确定申请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情况;2. 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结合项目的风险等级,确认贷款额度,并制定贷款合同;3. 借款人和银行签订并购贷款合同;4. 借款人根据合同约定,提供担保和抵押物,确保借款安全;5. 银行进行贷款发放和监管,保证贷款使用和偿还情况;6. 客户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还款。

第四章申请条件1. 申请人必须是法人或自然人;2. 申请人的资信记录良好,具有良好信用状况,能够按时还本付息;3. 申请人拥有要进行并购或重组的资产或股权;4. 申请人按要求提供担保和抵押物。

第五章贷款期限和利率1. 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需要和项目情况,通常不超过3年;2. 贷款利率:根据贷款期限、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贷款用途等综合因素进行定价。

第六章还款方式和保证1. 还款方式:分期还款、一次性还本付息等多种方式,根据贷款合同约定进行;2. 保证:根据贷款合同约定,申请人提供质押、抵押、保证金等多种方式进行还款保证。

第七章风险管理1. 银行应当对并购借款人进行全面风险评估和尽职调查,确保借款人具有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2. 银行应当提供并购借款人风险管理咨询服务,帮助其减少金融风险;3. 银行应当切实加强对并购借款人的贷款管理、跟踪、监督和风险预警,确保贷款安全;4. 银行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和监督机制,强化对并购贷款业务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XX银行并购贷款尽职调查指引

XX银行并购贷款尽职调查指引

XX银行并购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并购贷款业务的发展,加强贷款业务管理,有效防范授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和《XX银行信贷业务手册》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并购贷款,是指我行向符合条件的境内并购方或其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人民币或外币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并购,是指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交易行为。

并购可由并购方通过其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称子公司)进行。

本办法所称并购双方是指并购方与目标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借款人为符合我行《信贷业务手册》及《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规定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我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应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

—1 —第五条并购贷款纳入客户综合授信管理,不得以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等其他名义提供并购贷款。

第六条并购贷款申请人为我行关联方的,应当按照监管规则对上市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提出的监管要求、我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并购贷款可以采取银团贷款或者行内联合贷款的方式。

第二章授信对象及条件第八条并购贷款授信对象的风险评级一般应按我行内部评级体系PD评级为8级以上(含8级)或双十级5级(含5级),并且非我行减持、退出类客户。

同时,授信对象不得为被国家环保部门列入污染问题突出或已实施项目未完成整改的客户。

第九条并购贷款申请人除满足我行《信贷业务手册》规定的授信客户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借款申请人依法合规经营,信用状况良好,没有信贷违约、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记录;(二)并购交易合法合规,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反垄断、国有资产转让等事项的,应按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取得有关方面的批准和履行相关手续;(三)并购方与目标企业之间具有较高的产业相关度或战略—2 —相关性,并购方通过并购能够获得目标企业研发能力、关键技术与工艺、商标、特许权、供应或分销网络等战略性资源以提高其核心竞争能力;(四)借款申请人或其实际控制人原则上与我行建立业务关系2年以上,授信关系1年以上,且符合我行现行的授信条件;(五)借款申请人的资产流动性良好,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或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报告期末的资产负债率一般不超过70% ;(六)借款申请人应提供充足的能够覆盖并购贷款风险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抵押、股权质押、第三方保证,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的担保;(七)借款申请人具备较强的综合实力,主营业务突出,经营业绩良好,管理团队稳定,业务规模在所属行业内的排名原则上居前20位以内;(八)借款申请人与其关联方的交易坚持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未出现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对公司的经营无重大影响;(九)原则上须聘请我行作为财务顾问或融资协调人,如收购方或目标企业为上市公司的,并购方可同时聘请另一家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财务顾问;(十)借款申请人拟收购国内上市公司,还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收购人的有关规定。

XX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

XX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

XX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银行并购贷款业务运作,加强风险管理,促进并购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银监会《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和《XX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并购业务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并购,是指境内企业(以下简称“并购方”)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以下简称“目标企业”)的交易行为。

(一)受让现有股权,是指并购方通过受让现有股东的股权,获得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实际控制权。

(二)认购新增股权,是指并购方通过参与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增资扩股行为,获得目标企业的实际控制权。

(三)收购资产,是指并购方通过资产收购方式取得目标企业拥有的全部或大部分实质性资产或核心资产的所有权。

(四)承接债务,是指并购方通过承接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全部或大部分债务的方式获得目标企业的实际控制权。

第三条并购可在并购方与目标企业之间直接进行,也可由并购方通过其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间接进行。

并购方、目标企业以及并购交易涉及的关联企业,统称为并购交易各方。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并购贷款,是指农业银行向并购方或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贷款。

原则上并购贷款只能用于支持进行中、未完成的并购交易。

未完成的并购交易是指至贷款提交有权审批行信用审批部门审查时,交易价款未付清或股权交割尚未完成。

第五条并购贷款业务要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

依法合规是指并购贷款业务的开展和运作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相关政策和农业银行的相关规定。

审慎经营是指要全面深入了解并购业务,针对并购贷款业务比一般信贷业务更复杂、风险性更高的特点,将经济资本和综合效益相平衡的理念落实到业务经营管理中。

风险可控是指要通过严格准入条件、开展全面尽职调查、加强专业审查、规范贷后管理等全过程的风险控制,有效控制信贷风险。

并购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并购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并购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合作对象和基本条件第三章职责分工第四章业务流程第五章贷后管理第六章战略合作伙伴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并购贷款经营行为,提高并购贷款风险管理能力,增强银行市场竞争能力,促进并购贷款业务的合规、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及银行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并购,是指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交易行为。

并购可由并购方通过其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称“子公司")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并购贷款,是指银行向并购方或其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贷款。

第四条银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第五条银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一)要在满足市场需求和控制风险之间取得平衡,既要体现以信贷手段支持战略性并购,支持企业通过并购提高核心竞争能力,推动行业重组的政策导向,又要有利于银行科学有效地控制并购贷款风险。

(二)引导信贷资金合理进入并购市场,支持有实力的大型企业集团市场前景好、有助于形成规模经济的兼并重组, 促进产业的集中化、大型化、基地化.(三)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国家及我行信贷政策重点支持的行业。

(四)鉴于并购贷款复杂程度较高,风险因素和不确定因素高于其它一般贷款业务,我行应谨慎开展并购贷款业务,采取有效地措施来控制、防范并购贷款风险.第六条银行并购贷款业务的总体控制指标及措施:(一)全部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银行核心资本净额的比例不超过50%。

(二)对同一借款人的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银行核心资本净额的比例不超过5%.(三)对纳入集团管理的同一集团下的全部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银行核心资本净额的比例不超过10%.(四)并购方并购资金的来源中并购贷款所占比例不应高于50%,并购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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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并购贷款业务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本行并购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加强贷款业务管理,有效防范授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8]84 号)、《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本行相关信贷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并购,是指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交易行为。

并购可在并购方与目标企业之间直接进行,也可由并购方通过其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间接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并购贷款,是指本行向符合条件的境内并购方或其子公司发放的、为满足并购方或其子公司在并购交易中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需要,以并购后企业产生的现金流、并购方综合收益或其他合法收入为还款来源而发放的贷款。

第四条本行办理并购贷款业务,应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职责
第五条总行投资银行部是全行并购贷款业务牵头经营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并购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制定并适时完善全行并购贷款业务发展规划,指导、组织、协调全行并购贷款业务活动;
(二)开展并购贷款项目的谈判、方案设计,撰写风险评估报告;
(三)对各分支机构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提供营销和后续操作的专业支持,指导分支机构作好贷后管理;
(四)加强与相关政府部门、监管部门的沟通,掌握政策动态,争取业务指导与支持。

第六条总行公司业务部是全行并购贷款业务协调管理部门,协调和调配全行公司类客户资源,推动和指导分支机构对潜在客户进行营销拓展,并负责并购贷款业务管理和检查。

第七条总行授信审批部是本行并购贷款业务授信审查的主管部门,并进行并购贷款的审查审批。

第八条总行信息技术部和风险管理部共同负责通过本行信贷管理系统,为并购贷款搭建单独的流程,在系统中设置单独的信贷品种,在申报、审批、合同审核、贷后管理等各流程和环节进行有针对性的控制和监控。

相应的管理信息均应能够通过系统及时提取,为管理监控提供准确及时的数据支持。

第九条总行风险管理部是全行并购贷款业务的协办部门,负责对并购交易法律和合规性风险进行评估,对可能存在的法律风
险予以提示。

第十条总行计划财务部是全行并购贷款业务的协办部门,负责制订并修改全行并购贷款业务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一条各分支机构经营部门是本行并购贷款业务的经办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办法对潜在并购贷款项目需求进行遴选并提供相关客户信息;
(二)收集和申报并购贷款业务授信材料,进行尽职调查;
(三)相关授信申请材料经审批同意后,负责与借款人签署贷款合同,办理放款;
(四)进行贷后管理,定期对并购贷款项目进行贷后跟踪,并向总行投资银行部提交贷后跟踪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总行和各分支机构放款中心负责办理放款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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