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关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研究》
《我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研究》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我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面临着诸多挑战和问题。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是维护城市秩序、保障公民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力量。
然而,目前存在的问题制约了其职能的有效发挥,需要对其进行深入研究并寻找有效的解决对策。
二、我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1. 法律法规不完善当前,我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存在法律空白和法律冲突现象,导致执法过程中出现依据不足、执法难度大等问题。
2. 执法队伍素质参差不齐执法队伍的素质直接影响到执法的质量和效果。
当前,部分执法人员素质不高,存在执法不严、不公、不文明等现象,影响了执法形象和公信力。
3. 执法手段单一,缺乏灵活性当前,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手段相对单一,主要以罚款、没收等强制性手段为主,缺乏人性化、多元化的执法方式,难以满足多元化的社会需求。
4. 跨部门协调不畅城市管理涉及多个部门,部门之间存在信息不畅、协调不够等问题,导致执法效率低下,难以形成合力。
三、对策研究1.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应加快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填补法律空白,解决法律冲突问题,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
2.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选拔标准,加强培训和教育,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
同时,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执法行为进行全程监督,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3. 创新执法方式倡导人性化、多元化执法方式,将教育、引导、处罚相结合,提高执法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同时,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提高执法的智能化水平。
4. 加强跨部门协调与合作建立跨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和协调机制,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形成合力,提高执法效率。
5. 强化社会监督与参与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民、媒体等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进行监督。
同时,加强公民教育,提高公民的法治意识和参与度,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城市管理的良好氛围。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自我国部分城市相继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以来,这些城市的面貌有了很大程度的改善。
城市管理工作也就是不断的探索、不断的改革、不断的创新中发展起来,走的并不平坦。
但就是,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城市的发展与升级,城市人口流动性的增大,以及国家某些管理政策法规方面相对滞后等原因,使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暴露出来,亟待解决。
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管罚不明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十分繁重城管一顶“大盖帽”却集中了多项行政处罚权,涉及市容、市政、规划、绿化的全部处罚权,环保、工商、公安交通管理部分处罚权,管的“多”、管的“杂”,就像一个城市的大管家。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由执法局负责实施后,其它相关的职能部门或多或少对自己本来应该履行管理职责的职能范围,不再进行日常管理,致使执法局也承担了相应的日常监管工作。
这样,很大程度上加重了执法局的工作压力,同时,也影响了执法效果。
例如,关于市容方面的店外店管理,通过几年的城市管理工作我个人认为就是市容与工商齐抓共管。
行政许可的原则就就是“谁许可、谁管理”,不能重许可,而轻管理。
工商营业执照不就是市容部门发的,所以那些店主无顾忌可言。
如果说有工商部门参与,您不符合规定店外经营、占到经营就吊销您的执照,那么行政相对人就是不就是要考虑自己的成本了,进而管理的成本与效率也提高了。
(二)少数执法人员粗暴野蛮执法暴力抗法现象不容忽视。
目前,确实存在少数执法人员素质确实不高,法律意识还不够强。
在执法过程中,不能严格做到依法行政,不能真正做到很好地约束自己。
处罚行政相对人时凭主观,随意性比较大,不能很好地把握法律的自由裁量度,不严格按法律程序办事,人治观念根深蒂固,使行政执法偏离公平、公正、公开的轨道。
执法过程中不能做到冷静与理性,不能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粗暴野蛮执法现象时有发生。
这样,不仅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使执法人员自身与政府形象,都无疑会受到不利的影响。
城市管理执法中的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
城市管理执法中的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在城市管理执法过程中,常常出现一些问题。
这些问题包括执法不严格、执法效率低下、执法公正性不足等。
本文将探讨这些常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
其一,执法不严格是城市管理执法中常见的问题之一。
一些执法人员可能存在工作不负责任、法规执行不严谨等情况。
例如,在市容环境整治中,一些执法人员对违规行为没有及时处理,导致城市环境脏乱差。
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是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监督,并建立健全的考评机制,激励执法人员严格执法、依法行政。
其二,执法效率低下也是城市管理执法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由于城市的复杂性和庞大性,执法工作常常面临资源不足、办案效率低等困境。
为了提高执法效率,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加大对执法队伍的投入,增加执法人员数量;优化执法流程,提高执法工作的科技化水平;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提升执法效率。
其三,执法公正性不足是城市管理执法中的常见问题。
在一些地方政府和执法部门,执法行为可能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导致执法结果不公正。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加强执法的监督和制约机制。
建立独立的执法监督机构,加强对执法行为和结果的监管,确保执法公正性。
同时,加大对公众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增强对执法公正性的监督和舆论监督能力。
另外,城市管理执法中还存在一些其他问题,如执法权责不清、执法信息不畅通等。
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从制度、管理和技术等方面入手。
建立健全的执法制度,明确执法主体的权责,加强对执法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提高执法信息的共享和畅通程度,以提升城市管理执法的效能和公信力。
总之,城市管理执法中的常见问题包括执法不严格、执法效率低下、执法公正性不足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执法效率,强化执法公正性,并从制度、管理和技术等方面入手,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执法水平。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建设和谐、宜居的城市环境。
2019年关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的问题及对策
关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的问题及对策城市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载体,城市管理是依法治市、依法治城、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城市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能和永恒课题。
长期以来,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之间存在着诸多矛盾,立法不健全、不科学。
城市管理体制,形成于计划经济时期,只是城市管理的一部分,难以承担城市整体的管理职能,大量的工作需部门之间配合,加大了行政成本,降低了行政效率,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的现象十分严重。
管理技术含量低、不讲效率、简单重复劳动,野蛮执法、暴力抗法现象十分严重,行政执法主体错位、不符合行政执法法定程序和原则“乱罚款”、“滥罚款”,人民群众对目前的城市行政执法意见很大,如果不能正确处理上述问题,就不利于城市总体的发展,就有损于党和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
在新形势下,改革现行的城市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要逐步完善城管法规,改多头执法为相对集中处罚权,才是城市管理执法的最佳途径,才能切实贯彻依法治市的方针。
同时,要加快城管系统信息化建设,加强科学管理,提高效率和水平。
我国已经正式加入WTO,加入WTO后城市管理工作做什么,如何做?将是我们认真加以研究的课题,本文将树立现代行政理念作为迎接WTO的第一步工程。
实现城市管理现代化既是城市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又是加快推进城市进程的内在要求。
用全新的法治理念、平等理念、科学理念、效能理念改革与创新城市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我国城市管理理念与世界先进城市管理理念的同步并加以发展提高。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建立和城市现代化的发展,法制已逐渐成为城市管理的基本手段,能够有效克服城市管理执法的随意性。
法制化城市必须要建立和完善城管法规体系,必须加强公民的整体素质教育,必须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城管监察队伍,必须加强城管执法监督,必须正确认识城市管理法制化的重要意义,不断加强法制建设。
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城市的综合功能,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服务。
依法管理城市是两个文明建设的最佳结合点,城市管理的法制化也必然会成为中国的法治化进程的强有力的推进器。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自我国部分城市相继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以来,这些城市的面貌有了很大程度的改善。
城市管理工作也是不断的探索、不断的改革、不断的创新中发展起来,走的并不平坦。
但是,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城市的发展与升级,城市人口流动性的增大,以及国家某些管理政策法规方面相对滞后等原因,使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暴露出来,亟待解决。
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管罚不明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十分繁重城管一顶“大盖帽”却集中了多项行政处罚权,涉及市容、市政、规划、绿化的全部处罚权,环保、工商、公安交通管理部分处罚权,管的“多”、管的“杂”,就像一个城市的大管家。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由执法局负责实施后,其它相关的职能部门或多或少对自己本来应该履行管理职责的职能范围,不再进行日常管理,致使执法局也承担了相应的日常监管工作。
这样,很大程度上加重了执法局的工作压力,同时,也影响了执法效果。
例如,关于市容方面的店外店管理,通过几年的城市管理工作我个人认为是市容和工商齐抓共管。
行政许可的原则就是“谁许可、谁管理”,不能重许可,而轻管理。
工商营业执照不是市容部门发的,所以那些店主无顾忌可言。
如果说有工商部门参与,你不符合规定店外经营、占到经营就吊销你的执照,那么行政相对人是不是要考虑自己的成本了,进而管理的成本和效率也提高了。
(二)少数执法人员粗暴野蛮执法暴力抗法现象不容忽视。
目前,确实存在少数执法人员素质确实不高,法律意识还不够强。
在执法过程中,不能严格做到依法行政,不能真正做到很好地约束自己。
处罚行政相对人时凭主观,随意性比较大,不能很好地把握法律的自由裁量度,不严格按法律程序办事,人治观念根深蒂固,使行政执法偏离公平、公正、公开的轨道。
执法过程中不能做到冷静和理性,不能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粗暴野蛮执法现象时有发生。
这样,不仅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使执法人员自身和政府形象,都无疑会受到不利的影响。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一直以来都是社会上热议不断的话题之一,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工作的重要性也越来越突出。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规范城市秩序的有效措施,却也是城市管理中的焦点和难点。
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也出现了一系列新的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城市管理水平的提升。
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的困惑。
(一)民众对城管工作的困惑。
主要体现在流动摊点的整治工作中,一是当事人对城管工作的不理解,认为摆摊只是谋生手段,是个人自由,不是违规行为;二是周围群众对城管工作的不理解,部分流动摊点给周围居民生活带来便利,随时随地能买到便宜物品,得到当地群众的支持;三是社会舆论对城管工作的不理解,公众往往是认为摊贩是弱势群体,无条件地偏向被管对象,却忽视了城管的积极意义,把城管放在了舆论的对立面。
(二)城管对自身工作的困惑。
城管作为城市秩序的守护者,工作压力大,却一直不被公众理解。
一是任务重,辛苦无人问。
作为城管,要管理城市中的各种琐碎小事,有时更是需要没日没夜的工作。
二是社会舆论压力大。
城管的负面报道太多,个别害群之马的行为被放大到全体城管上,辛勤工作却只招来一片骂声。
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反思。
造成这些困惑的原因有多方面,从城市管理的执法对象、个人素质、执法方式、执法取证和执法内容等方面进行简单分析。
(一)城管执法的对象。
社会上流传着这样一段话:城管管的是穷人,工商管的是富人,公安管的是犯人。
这句话很有道理,作为城管执法,被管理者绝大部分是国企改革中的下岗、失业人员,进城经商的农民,以及谋生能力相对较差的鳏、寡、孤、独、残等处在社会最底层,生活比较艰苦的弱势人群。
穷人摆摊只是为了养家糊口,而罚款、没收商品等行为势必会直接危及到个人及其家庭的生存,当人的最基本的生存权受到威胁时,不管如何都会采取反抗手段,给执法工作带来困难。
另外,社会上也确实存在一部分素质差的执法对象。
关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的问题及对策
关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的问题及对策城市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载体,城市管理是依法治市、依法治城、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城市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能和永恒课题。
长期以来,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之间存在着诸多矛盾,立法不健全、不科学。
城市管理体制,形成于计划经济时期,只是城市管理的一部分,难以承担城市整体的管理职能,大量的工作需部门之间配合,加大了行政成本,降低了行政效率,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的现象十分严重。
管理技术含量低、不讲效率、简单重复劳动,野蛮执法、暴力抗法现象十分严重,行政执法主体错位、不符合行政执法法定程序和原则“乱罚款”、“滥罚款”,人民群众对目前的城市行政执法意见很大,如果不能正确处理上述问题,就不利于城市总体的发展,就有损于党和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
在新形势下,改革现行的城市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要逐步完善城管法规,改多头执法为相对集中处罚权,才是城市管理执法的最佳途径,才能切实贯彻依法治市的方针。
同时,要加快城管系统信息化建设,加强科学管理,提高效率和水平。
我国已经正式加入WTO,加入WTO 后城市管理工作做什么,如何做?将是我们认真加以研究的课题,本文将树立现代行政理念作为迎接WTO 的第一步工程。
实现城市管理现代化既是城市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又是加快推进城市进程的内在要求。
用全新的法治理念、平等理念、科学理念、效能理念改革与创新城市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我国城市管理理念与世界先进城市管理理念的同步并加以发展提高。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建立和城市现代化的发展,法制已逐渐成为城市管理的基本手段,能够有效克服城市管理执法的随意性。
法制化城市必须要建立和完善城管法规体系,必须加强公民的整体素质教育,必须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城管监察队伍,必须加强城管执法监督,必须正确认识城市管理法制化的重要意义,不断加强法制建设。
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城市的综合功能,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服务。
依法管理城市是两个文明建设的最佳结合点,城市管理的法制化也必然会成为中国的法治化进程的强有力的推进器。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的问题与建议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的问题与建议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1.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环境差。
(1)流动人员多,人口综合素质较低。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的扩大、招商引资的力度加大,也带来了人财物的大流动。
大量涌入的外来工为浙江现代化都市的繁荣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同时外来工的素质良莠不齐,都市生活意识淡漠,个别的利欲熏心,只要有钱赚什么都干,开办无牌无证服务场所、任意摆摊设点、随意收购废品、擅自占道经营等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现象屡见不鲜,给城市管理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带来很大的难度。
(2)政府各职能部门衔接沟通不够。
没有明确协调机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有时只能“单打一”。
相关部门大都从本部门的利益出发,协助义务不明确,执法职责不清,配合不力。
行政执法部门就目前政府授予的权利而言只是处罚权,法律赋予的强制权过少,扣押物品时亦只能采取先行证据保全。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既无人身限制权,又无物质保障权,行政执法工作缺乏强制力作保障,一旦遇有阻碍和暴力抗法事件发生时,也只能报警求助,依靠公安机关协助来完成行政执法行为。
2.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依据的法律法规有待完善。
目前,国家没有一部有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法律,各城市也没有统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实施细则,依据的是《城市规划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单行法,及《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规章。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依据的法规不统一,给群众造成错觉:法律依据不统一,执法太随意。
3.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随意性。
提倡文明执法,放不开手脚,有时畸轻,处罚力度不够。
自由裁量权是法律赋予行政执法人员的一项行政权力,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基于法律规定的目的和宗旨,自主寻求判断事实和法律的最佳结合点,据此作出或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
在行政处罚时,要根据违法事实的轻重、影响范围的大小、行政相对人的态度来斟酌使用,不能滥用。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
城管在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自我国部分城市相继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以来,这些城市的面貌有了很大程度的改善。
城市管理工作也是不断的探索、不断的改革、不断的创新中发展起来,走的并不平坦。
但是,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城市的发展与升级,城市人口流动性的增大,以及国家某些管理政策法规方面相对滞后等原因,使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暴露出来,亟待解决。
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管罚不明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十分繁重城管一顶“大盖帽”却集中了多项行政处罚权,涉及市容、市政、规划、绿化的全部处罚权,环保、工商、公安交通管理部分处罚权,管的“多”、管的“杂”,就像一个城市的大管家。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由执法局负责实施后,其它相关的职能部门或多或少对自己本来应该履行管理职责的职能范围,不再进行日常管理,致使执法局也承担了相应的日常监管工作。
这样,很大程度上加重了执法局的工作压力,同时,也影响了执法效果。
例如,关于市容方面的店外店管理,通过几年的城市管理工作我个人认为是市容和工商齐抓共管。
行政许可的原则就是“谁许可、谁管理”,不能重许可,而轻管理。
工商营业执照不是市容部门发的,所以那些店主无顾忌可言。
如果说有工商部门参与,你不符合规定店外经营、占到经营就吊销你的执照,那么行政相对人是不是要考虑自己的成本了,进而管理的成本和效率也提高了。
(二)少数执法人员粗暴野蛮执法暴力抗法现象不容忽视。
目前,确实存在少数执法人员素质确实不高,法律意识还不够强。
在执法过程中,不能严格做到依法行政,不能真正做到很好地约束自己。
处罚行政相对人时凭主观,随意性比较大,不能很好地把握法律的自由裁量度,不严格按法律程序办事,人治观念根深蒂固,使行政执法偏离公平、公正、公开的轨道。
执法过程中不能做到冷静和理性,不能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粗暴野蛮执法现象时有发生。
这样,不仅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使执法人员自身和政府形象,都无疑会受到不利的影响。
城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城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通常被称为城管,是国内各个城市的重要一环。
城管承担着许多城市管理的任务,以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市民权益为己任。
然而,在城管管理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探讨城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以期能够更好地为城市和市民服务。
问题一:执法程序不够规范在城管管理中,执法程序的规范性是非常重要的。
然而,一些城管队员在执行执法任务时,缺乏必要的程序性要求,导致执法行为出现片面、随意的情况。
例如,在强制拆迁过程中,城管队员可能会出现过度使用武力、不经过合法程序等问题,这对市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
改进建议一:加强执法培训与规范针对城管管理中执法程序存在的问题,我们建议加强对城管队员的执法培训和规范要求。
通过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实践操作的训练,使得城管队员具备执法进行的合法性和程序性,避免在执法过程中出现过激行为。
同时,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和指导,确保执法执行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问题二:执法人员素质不高城管队伍的执法人员的素质直接关系到城管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然而,在一些地方,由于招聘标准不够严格或者培训不够到位,导致执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不具备应有的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
改进建议二:提高执法人员素质为了提高城管队伍的整体素质,我们建议在招聘环节加强选拔和提前培养工作。
要求城管队员具备相关的法律和行政知识,以及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应变能力。
同时,加强对现有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知识水平,增强执法意识和职业道德。
只有通过提高城管队伍的整体素质,才能更好地履行管理工作。
问题三:与市民沟通不畅城管管理工作需要与市民保持良好的沟通与互动,但是现实中往往存在着沟通不畅或者存在沟通隔阂的问题。
城管队伍在执行任务时,可能对市民的诉求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或者以过度行政干预的方式解决问题,使得市民与城管之间产生矛盾和冲突。
改进建议三:加强城管与市民的互动为了解决沟通不畅的问题,建议城管管理部门加强与市民的沟通与互动,建立起正常的沟通渠道。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问题日益凸显。
本文将从执法依据不足、执法程序不规范、执法力度不够、执法效果不佳、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执法信息化建设滞后、执法监督机制不完善等七个方面,分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执法依据不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依据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目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
但是,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较为笼统,难以满足实际执法需要。
因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需要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制定更加具体、可操作的执法依据。
二、执法程序不规范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过程中,一些执法人员存在程序不规范的问题,如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不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处罚决定等。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执法效果,也损害了执法部门的形象。
因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需要制定详细的执法程序规范,并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确保其遵守相关程序。
三、执法力度不够一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存在执法力度不够的问题,对于一些违法行为没有进行有效的打击。
这不仅影响了执法效果,也助长了违法行为的发生。
因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需要加强执法力度,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和惩处。
四、执法效果不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最终目的是维护城市秩序,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
但是,一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存在执法效果不佳的问题,如执法不及时、不到位等,导致一些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
因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需要加强执法效果的管理,提高执法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五、执法人员素质不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但是一些执法人员存在素质不高的问题,如法律知识缺乏、专业技能不过关等。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执法效果,也损害了执法部门的形象。
因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需要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素质和能力。
六、执法信息化建设滞后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也需要加强信息化建设。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自我国部分城市相继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以来,这些城市的面貌有了很大程度的改善。
城市管理工作也是不断的探索、不断的改革、不断的创新中发展起来,走的并不平坦。
但是,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城市的发展与升级,城市人口流动性的增大,以及国家某些管理政策法规方面相对滞后等原因,使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暴露出来,亟待解决。
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管罚不明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十分繁重城管一顶“大盖帽”却集中了多项行政处罚权,涉及市容、市政、规划、绿化的全部处罚权,环保、工商、公安交通管理部分处罚权,管的“多”、管的“杂”,就像一个城市的大管家。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由执法局负责实施后,其它相关的职能部门或多或少对自己本来应该履行管理职责的职能范围,不再进行日常管理,致使执法局也承担了相应的日常监管工作。
这样,很大程度上加重了执法局的工作压力,同时,也影响了执法效果。
例如,关于市容方面的店外店管理,通过几年的城市管理工作我个人认为是市容和工商齐抓共管。
行政许可的原则就是“谁许可、谁管理”,不能重许可,而轻管理。
工商营业执照不是市容部门发的,所以那些店主无顾忌可言。
如果说有工商部门参与,你不符合规定店外经营、占到经营就吊销你的执照,那么行政相对人是不是要考虑自己的成本了,进而管理的成本和效率也提高了。
(二)少数执法人员粗暴野蛮执法暴力抗法现象不容忽视。
目前,确实存在少数执法人员素质确实不高,法律意识还不够强。
在执法过程中,不能严格做到依法行政,不能真正做到很好地约束自己。
处罚行政相对人时凭主观,随意性比较大,不能很好地把握法律的自由裁量度,不严格按法律程序办事,人治观念根深蒂固,使行政执法偏离公平、公正、公开的轨道。
执法过程中不能做到冷静和理性,不能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粗暴野蛮执法现象时有发生。
这样,不仅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使执法人员自身和政府形象,都无疑会受到不利的影响。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自我国部分城市相继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以来,这些城市的面貌有了很大程度的改善。
城市管理工作也是不断的探索、不断的改革、不断的创新中发展起来,走的并不平坦。
但是,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城市的发展与升级,城市人口流动性的增大,以及国家某些管理政策法规方面相对滞后等原因,使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暴露出来,亟待解决。
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管罚不明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十分繁重城管一顶“大盖帽”却集中了多项行政处罚权,涉及市容、市政、规划、绿化的全部处罚权,环保、工商、公安交通管理部分处罚权,管的“多”、管的“杂”,就像一个城市的大管家。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由执法局负责实施后,其它相关的职能部门或多或少对自己本来应该履行管理职责的职能范围,不再进行日常管理,致使执法局也承担了相应的日常监管工作。
这样,很大程度上加重了执法局的工作压力,同时,也影响了执法效果。
例如,关于市容方面的店外店管理,通过几年的城市管理工作我个人认为是市容和工商齐抓共管。
行政许可的原则就是“谁许可、谁管理”,不能重许可,而轻管理。
工商营业执照不是市容部门发的,所以那些店主无顾忌可言。
如果说有工商部门参与,你不符合规定店外经营、占到经营就吊销你的执照,那么行政相对人是不是要考虑自己的成本了,进而管理的成本和效率也提高了。
(二)少数执法人员粗暴野蛮执法暴力抗法现象不容忽视。
目前,确实存在少数执法人员素质确实不高,法律意识还不够强。
在执法过程中,不能严格做到依法行政,不能真正做到很好地约束自己。
处罚行政相对人时凭主观,随意性比较大,不能很好地把握法律的自由裁量度,不严格按法律程序办事,人治观念根深蒂固,使行政执法偏离公平、公正、公开的轨道。
执法过程中不能做到冷静和理性,不能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粗暴野蛮执法现象时有发生。
这样,不仅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使执法人员自身和政府形象,都无疑会受到不利的影响。
关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的问题及对策
238城市地理关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的问题及对策杨磊(肇州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黑龙江肇州166400)摘要: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也得以完善,并在推进城镇化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分析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并阐述了具体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城市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载体,城市管理是城市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能和永恒课题。
由于城市管理体制只是城市管理的一部分,无法承担起大量的城市整体管理职能,不断增多的行政成本降低了行政效率,加之城市行政执法管理技术含量低、暴力抗法现象十分严重。
因此,在现行的城市管理体制要逐步完善城管法规,切实贯彻依法治市的方针,不断加快城管系统信息化建设,用全新的创新城市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来有效克服城市管理执法的随意性。
只有最大限度地发挥城市的综合功能,才能使城市管理的法制化成为小城镇建设的推进器。
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1.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滞后。
随着城市管理难度加大,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领域直接的法律依据是《行政处罚法》此依据仍然是各单行法律法规,且仅仅从法理角度明确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的主体地位,而实践中综合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律依据和法律地位经常被质疑,加之保障行政执法实效性的程序复杂、时间较长,导致有些领域无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及时查处,甚至在实际执法中催生了以罚代改现象。
2.体制不顺,一些工作措施难落实。
在市容管理上,各个地区都按照集中领导、统一规划、分区实施的原则。
城市管理的执法部门是政府的下设机构,但具体管理机构弱化了“条条”垂直领导的作用,导致“块块”管理的“无矩性”。
城管队员根本不考虑违法行为的存在,乱罚纵容了违法现象的滋生。
地方也没有没有统一的服装标志,城管执法工作各地也没有统一的法规、规章及实施细则。
城管执法缺乏实际操作性,造成执法随意性大,很难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
还有的部分城市出现了条条与块块不能齐抓共管的不利局面,政府的一条政令一道措施、往往需要经过十几个协调会才能得到落实和执行,最后导致了政府的工作措施难以落实。
解决城市管理中依法行政问题的对策
解决城市管理中依法行政问题的对策城市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城市的方方面面。
在城市管理过程中,一些依法行政问题常常会出现,如一些政府部门执行不到位、不依法行政、违反法律法规等。
这些问题影响着城市的公共秩序和市民的利益,需要我们采取一系列对策来解决。
一、加强法律意识和职责意识要解决依法行政问题,首先要加强相关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职责意识。
政府部门要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确保相关人员熟悉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要强化部门内部的职责分工,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保责任的明确性和履职的规范性。
二、建立健全法治化的城市管理体制要解决依法行政问题,需要建立健全法治化的城市管理体制。
这包括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健全市场监管体系,加强市场主体的监管;加强权力监督机制,确保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要加强与司法机关的配合,建立健全城市管理执法与司法审判衔接机制,确保执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三、加强规范化的执法监管要解决依法行政问题,需要加强规范化的执法监管。
通过建立健全的执法程序和执行机制,确保执法工作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监督,建立健全执法人员的考核评价机制,激发执法人员的积极性和责任感。
四、加强社会参与和舆论监督要解决依法行政问题,需要加强社会参与和舆论监督。
政府部门要积极开展与市民的沟通和互动,听取市民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共治共建共享的良好氛围。
要加强对媒体的管理和监督,推动媒体的客观公正报道,引导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
五、加强科技创新和信息化建设要解决依法行政问题,需要加强科技创新和信息化建设。
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升城市管理的智能化水平,实现信息的共享和交流,提高城市管理的效率和便捷性。
要加强对新兴科技的研发和应用,推动城市管理的现代化和智能化。
六、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和信访工作机制要解决依法行政问题,需要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和信访工作机制。
政府部门要加强对市民投诉的受理和处理,及时解决市民的合理诉求,提升市民的满意度。
解决城市管理中依法行政问题的对策
解决城市管理中依法行政问题的对策城市管理中存在依法行政问题是制约城市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因素之一。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可以采取以下对策:1. 加强立法工作:加强对城市管理相关法律的制定和修订工作,确保法律规范与现实需要相符合。
加强对法律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的监督和评估,及时修正和完善相关法律。
2. 加强执法能力:提高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加强执法队伍的培训和考核,提高执法行政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和监督机制,确保执法行政活动依法进行。
3. 加强信息化建设: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完善城市管理信息化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数据互通。
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城市管理行为的监督和监测,提高行政效率和公信力。
4. 建立健全城市管理队伍:建立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城市管理队伍,加强对城市管理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职业素养。
加强对城市管理人员的考核和奖惩制度,激励和约束其依法行政。
5. 强化社会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城市管理的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发挥舆论和媒体的监督作用。
设立举报渠道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公众参与城市管理的监督和管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城市管理的良好局面。
6. 完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加强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的宣传和推广,使公民和法人能够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机构和程序,确保公民和法人能够有效申诉和救济。
7. 提高公众参与意识和能力:加强对公众参与城市管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城市管理的关注度和参与度。
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城市管理的平台和机制,让公众能够有效参与城市管理的决策和实施过程。
8. 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国际先进城市管理经验,加强与国际组织和其他城市的交流与合作。
通过国际交流与合作,提高城市管理的专业水平和治理能力,加快解决依法行政问题的进程。
关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难点与对策的探讨
关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难点与对策的探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指城市管理部门和执法人员根据法律法规,对城市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管理的工作。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面临着诸多难点和挑战。
本文将探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难点,并提出相关的对策。
首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面临的一个难点是法律法规的繁杂和频繁变动。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法规的更新换代速度加快,条文之间的关联和衔接也变得更加复杂。
这给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带来了困难,因为执法人员需要不断学习和掌握新的法律法规,以确保行政执法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为了应对这一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对策。
首先,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学习和培训机制,为执法人员提供持续学习和提升的机会。
其次,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提高社会公众对法律法规的知晓度,从而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此外,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更新和传达最新的法律法规变化,确保执法人员能够及时获得最新的法律法规信息。
其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面临的另一个难点是执法力量不足和执法效率低下。
随着城市的不断扩大和人口的增加,违法行为也在相应增加,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数量和配备并没有相应提升。
这导致了执法力量的不足,执法过程中出现的滞后和疏漏。
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对策。
首先,加大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力量的投入,增加执法人员的数量和配备,提高执法效率。
其次,优化执法流程和执法手段,通过信息化技术的运用,提高执法效率和准确性。
此外,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合作和协调,形成联防联控的合力,共同维护城市的安全和秩序。
再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面临的难点是执法人员素质和能力的不足。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涉及的领域广泛,需要执法人员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政策执行能力、调解协商能力等多方面的素质和能力。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有些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存在欠缺或不足的问题,这影响了执法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对策。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第三产业的迅速崛起,城市“脏、乱、差”现象不断出现,具体表现在占道经营、违章建筑、乱堆乱放、乱贴乱画等方面。
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法制建设跟不上经济社会发展的步伐,城市管理工作难以做到规范、有序、高效的运转。
一、城市行政管理存在的问题(一)法律法规严重滞后。
目前,国家还没有制定出一部专门的城市管理法,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城市管理的执法主体。
法律建设的滞后,使城市管理面临着一系列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诸如执法主体、执法手段、执法范围、机构性质、人员身份、装备服装、安全保护等。
由于这些问题没有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障,在执法过程中,行使相关的行政处罚权难以得到有效的执行。
当执法遇到阻力时,要么管理双方采取极端的方法加以解决,从而引发矛盾冲突。
要么执法机关退却,使法律的尊严收到损害,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形象和执法人员的积极性。
(二)执法人员的自身素质不高,法律对执法人员的保障力度不够。
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贯穿始终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满足的是最广大人民利益的根本要求,因此不可避免地会触及到一些团体和个人的切身利益,进而引发矛盾纠纷。
一些执法人员的自身素质不高,执法行为不规范,不文明,容易引起群众反感。
有的执法人员不注意工作方法,不善于化解矛盾,往往以硬碰硬,导致矛盾激化。
目前城管执法人员很多不属于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而是受委托组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方面在行使处罚权时,对不法分子起不到震慑作用。
另一方面,在执法人员受到侵害时,人身安全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障。
(三)一部分管理相对人缺乏公德意识,不配合执法工作。
随着改革力度的不断加大,不可避免地导致职工下岗、提前退休、并轨等,并且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农村体制的改革,促使大量的农民进城务工。
这些人往往知识技能单一,就业能力差,受思维、知识、技能、资本等局限,大量人员分散在城市街头,形成非法劳务市场或从事占道经营等违章行为。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问题及优化分析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问题及优化分析随着城市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城市管理面临着日益严峻的挑战。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保障城市社会秩序,促进城市文明建设的重要手段。
在实际执行中,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也面临着诸多问题,如权责不清、执法过度等,影响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效果和社会稳定。
本文将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问题出发,提出优化分析,并就如何优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提出建议。
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存在的问题1. 权责不清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中,涉及多个部门,如市容环境、城管执法、交通管理等。
由于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划分不明确,执法工作经常出现责任推诿的现象,导致执法不到位、不全面。
2. 执法过度在某些情况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为了达到一定的执法目标,可能会滥用职权,进行执法过度,对违法行为进行过度惩罚,从而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引起公众的不满。
3. 执法不规范由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涉及的事项繁多,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和执法规范存在差异。
一些执法人员可能由于个人原因或者工作压力,导致执法不规范,出现违法行为。
一些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缺乏统一规定,也影响了执法的规范性。
1. 构建协作机制为了解决权责不清的问题,可以建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协作机制,将各部门的职责划分明确,明确各部门的执法范围和权责边界,建立起联动协作的工作模式。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进行评估和协调,确保各部门的执法工作有机衔接。
2. 强化监督机制针对执法过度和执法不规范的问题,可以建立健全的执法监督机制。
加强对执法人员的考核和监督,建立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制度,对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建立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众对执法行为提出监督和检举,增强执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3. 完善执法标准为了解决执法不规范的问题,应建立统一的执法标准和处罚标准。
通过立法形式将执法标准纳入法律体系,对不按标准执法的行为进行严厉惩处。
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执法水平和执法规范,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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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的问题及对策城市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载体,城市管理是依法治市、依法治城、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城市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能和永恒课题。
长期以来,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之间存在着诸多矛盾,立法不健全、不科学。
城市管理体制,形成于计划经济时期,只是城市管理的一部分,难以承担城市整体的管理职能,大量的工作需部门之间配合,加大了行政成本,降低了行政效率,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的现象十分严重。
管理技术含量低、不讲效率、简单重复劳动,野蛮执法、暴力抗法现象十分严重,行政执法主体错位、不符合行政执法法定程序和原则“乱罚款”、“滥罚款”,人民群众对目前的城市行政执法意见很大,如果不能正确处理上述问题,就不利于城市总体的发展,就有损于党和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
在新形势下,改革现行的城市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要逐步完善城管法规,改多头执法为相对集中处罚权,才是城市管理执法的最佳途径,才能切实贯彻依法治市的方针。
同时,要加快城管系统信息化建设,加强科学管理,提高效率和水平。
我国已经正式加入WTO,加入WTO后城市管理工作做什么,如何做?将是我们认真加以研究的课题,本文将树立现代行政理念作为迎接WTO的第一步工程。
实现城市管理现代化既是城市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又是加快推进城市进程的内在要求。
用全新的法治理念、平等理念、科学理念、效能理念改革与创新城市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我国城市管理理念与世界先进城市管理理念的同步并加以发展提高。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建立和城市现代化的发展,法制已逐渐成为城市管理的基本手段,能够有效克服城市管理执法的随意性。
法制化城市必须要建立和完善城管法规体系,必须加强公民的整体素质教育,必须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城管监察队伍,必须加强城管执法监督,必须正确认识城市管理法制化的重要意义,不断加强法制建设。
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城市的综合功能,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服务。
依法管理城市是两个文明建设的最佳结合点,城市管理的法制化也必然会成为中国的法治化进程的强有力的推进器。
值得注意的是,全国各地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中,对处罚权涉及的范围和程度的认识产生了一些分歧,有的城市盲目求大、求全,执法领域铺得太宽,结果,与各横向相关管理部门的关系协调困难,纵向的内部管理层次和结构很难理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优势不仅没有表现出来,原有的稳定的管理力量也受到了削弱。
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工作试点中,不要简单地集中有关方面的行政处罚权,更不是简单地精简多少机构,合并多少支队伍。
城市管理领域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一定要在城市管理发生结构性变化的环境下明确自己的角色和历史任务。
相对集中城市管理部分行政处罚权,必须紧紧围绕城市社会需求,以提高城市综合效益为中心来开展,避免重复过去只注重维持公共秩序而忽视整体平衡的单一思路;必须在充分享有统一的职、权、责的同时,重视提供公共服务的质量;必须在公众参与程度极大提高的基础上,逐步建立与公共服务相适应的绩效管理等竞争机制;必须坚持开放性管理原则,防止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部门封闭运作。
经营管理城市是一门科学。
把城市行政执法体制理顺了、执法队伍素质提高了、信息化水平和服务水平加强了,紧紧依靠群众的参与和支持,那么无论是建设生态城市、文明城市,还是建设现代化、个性化、国际化城市的目标一定会实现。
第一章目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现状透析城市管理是一项涉及面广、社会化程度高、综合性强的系统工程,牵扯到方方面面,难度相当大。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蓬勃发展,我国的城市现代化进程日益加快,其发展规模、速度、等级都呈现出前所未有的水平,深刻地改变着城市自身的功能,也给城市管理带来了日益增多的新问题,新压力。
然而,就目前我国城市管理现状来看,国家和省均没有主管城市管理工作的部门,全国各城市虽然建立了相应的城管机构,但由于责、权、利参差不齐,部门名称也叫法不一,这种状况如不能尽快改善,由此造成的负面影响是不言而喻的。
一、不文明执法――“城管现象”“城管”,为城市管理执法机构的简称,由于其工作以管理城市为内容,故尔市民俗称其为“城管”。
“城管”是一个执法主体,其在执法过程中形成的下列现象,我们不妨称之“城管现象”。
一方面,就目前情况看,“城管”的执法水准不高,“城管”打人的案例屡屡见诸于报端,“城管”因而也成为公众强烈批评的对象;另一方面,“城管”执法的难度大,其执法的对象和执法的场所决定了其面临的执法环境比其他执法主体都更为糟糕。
全国各地“城管”遭围殴的事件屡见报端。
因此,“城管”队员的人身安全也存在着一个如何保护的问题,“城管”也因此博得公众的一些同情。
执法主体与执法对象的上述两种极端,形成了一种互为因果的恶性循环现象:执法行为的文明程度受限于执法环境,而不文明的执法行为又促成了执法环境的进一步恶化。
“城管”的这一现象颇能折射出中国执法队伍的整个执法状况。
不文明的执法现象在各种执法工作中普遍存在,其根源在于执法主体的素质问题。
除不文明之外,执法主体的素质问题又以其他形式表现出来,如执法主体与执法对象相互勾结、执法主体收受好处,沦为不法行为的“保护伞”等。
在反走私领域,缉私队伍中的相当一部分人参与走私,甚至内外勾结,为走私分子保驾护航,缉私反成了护私;在公安民警执法中,一些公安民警变相地收受其管辖范围内一些人的好处,对发生其范围内的违法现象“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在税收执法中,一些执法人员接受部分纳税人的吃请,对一些偷、逃、漏税现象熟视无睹;在工商行政执法中,一些工商管理人员利用职便,对管理对象生产或销售的商品吃拿卡要,等等。
凡此种种,不胜枚举。
执法对象的法律意识淡薄,能否成为不文明执法的“借口”呢?不能!相反,正是由于公民法律意识淡薄,执法环境欠缺,需要靠公正、文明的执法行为来感化和转变。
同时,良好的执法环境又会反过来促进执法主体的文明执法。
这就提醒我们,在依法治国的实践中,要实现“严格执法”,下述两方面的工作必须同步进行:一方面,必须广泛培育公民的法律信仰。
因为没有广大民众法律信仰的支持,执法工作将寸步难行;另一方面,必须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
因为没有高素质执法主体的带动和引导,整个社会法律意识的觉醒将显得艰难而迟缓。
二、暴力抗法――城管为何居多?近日有多起关于暴力抗拒城管执法事件的报道,如:石家庄市城管大队一中队长被蓄意报复的不法商贩连桶 4 刀,造成胸部,臂部和腹部血管多处破裂,生命垂危;另一起是甘肃省天水市一城管队员因严格执法竞被违章者及其亲友殴打,致使城管队员面部、颈部大面积抓伤,当场吐血。
事实上,全国各地城管执法队伍无一例外地都遭遇过暴力抗法事件,违章者以暴力抗拒城管执法绝非个别现象,而是带有普遍性的问题。
城市管理的根本目的是为广大市民营造良好的生活空间,城管人员是城市秩序、城市环境的维护者,他们的工作理应得到人们的尊重和支持。
但事与愿违,他们在依法履行职责的同对,却不得不忍受人们的误解、违章者的侮辱、谩骂甚至殴打。
为何屡屡发生暴力抗拒城管执法事件呢?主要原因是:――城管工作的性质及现实环境决定了城管执法不可避免地处于诸多矛盾的风口浪尖。
当前,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在这样一个大变革、大转型时期,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需要一个过程,各方面利益关系也在不断调整,由此产生各种矛盾,加之城市化进程加快,大量外来人员涌入,城市人口高度密集,难免鱼龙混杂,泥沙俱下,在这种背景下,城管执法队伍作为城市管理的前哨部队,不可避免地要触及不同群体利益,面对形形色色的人和事,一些被管理者不能正确处理个人利益、局部利益与城市整体利益的关系,法制观念淡薄,对生存现状有种种不满,当他们被处罚时,往住把城管执法人员当作发泄对象,采取过激行动,纠缠,围攻甚至殴打执法队员,这是屡屡发生暴力抗法事件的主要原因。
――市民对城管工作缺乏理解和支持。
―方面,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尚处于初级阶段,市民的城市意识欠缺,法律意识不强、总体素质不高,对违反城管法规行为的认识仍停留在较浅层次上,另一方面,市民一般对受处罚的违章者抱有同情心理,而少数城管人员又确实有粗暴执法、以罚代管甚至违法执法的行为,严重影响队伍整体执法形象。
因此,当违章者或作出可怜状,或无赖撒泼,阻挠执法时,围观群众在情绪上大都倾向于支持违章者,这就助长了违章者的抗法气焰,若有居心不良者煽风点火,使事态进―步扩大,就可能酿成暴力抗法事件。
――公安部门对暴力抗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亟待加强。
城管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任何人以暴力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即构成妨害公务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犯妨害公务罪,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如果煽动群众以暴力手段阻拦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即构成煽动暴力抗拒法律法规实施罪,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应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如上述事件情节恶劣、性质严重,可认定肇事者暴力抗法事实清楚,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及时以刑事罪案立案侦察,依法严惩,但公安部门在处理此类事件时,往往适用注律欠妥,打击力度不够。
应该指出的是,有的暴力抗法者正是“两劳”释放人员,治安处罚无异于隔靴搔痒,难让其有切肤之痛,对其他持观望态度者之不能起到警示作用。
三、城管立法――法多不管事20多年来,“有法可依”已经成为中国法制建设十六字方针之首,“有法可依”显然凸显了立法的重要性、紧迫性,事实上立法的确是法治建设的重心所在。
当代中国在城市立法近年来数量上明显呈膨胀趋势,片面追求立法的数量面忽视立法的质量和效益堪称中国立法的一大通病。
除了与立法技术或立法程序方面的缺陷有着外,还不能不归咎于那些参与立法的利益集团狭隘的部门或地方利益保护主义观念在作祟的缘故。
以禁止燃放爆竹为例,近年来不少城市纷纷出台有关“禁放”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
在民间源远流长的节日风俗一夜之间就销声匿迹了,违章轻则警告,重者罚款甚至拘留。
然而迄今已有个别城市在民意和舆论的压力下被迫解禁,允许市民燃放烟花爆竹,不少城市也在重新反思这项禁令的可行性并在酝酿进一步的修改。
实际上,多数实行“禁放”的城市在立法之初并未作科学的可行性论证,并未认真探讨用立法手段简单粗暴地取缔和改革正常的民间习俗是否妥当和正当,并未充分听取社会各界不同的意见和呼声,至少没有充分体谅和考虑老百姓为此而付出的无法估量也无人问津的心理代价。
因而,这项禁令很难说真正充分体现了公意,而更象是官意的化身,立法的真实动机似乎主要是为了满足政府有关部门行政管理的便利。
立法应当充分吸纳和体现民意,而不能照官意画瓢。
法律这种“公共产品”更应具有广泛的民主性和公意代表性,否则就可能蜕变为服务于少数利益集团的“私人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