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化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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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智能建筑工程分部的施工监理。

2.职责

2.1 总监理工程师负责项目监理实施细则执行落实。

2.2 总监理工程师确定本项目监理人员的职责分工。项目监理人员根据总监理工程师确定的分工、职责对本实施细则进行具体实施。

3.总则

监理人员必须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该项目设计文件、施工合同等依据性文件,在公司质量管理文件和项目监理规划指导和规范下,结合[工程监理管理程序]、[开工监理实施细则]、[检查验收监理实施细则]、[技术与质量问题处理实施细则]和本监理实施细则的内容要求开展监理工作。

4.内容

4.1 通信网络系统工程

4.1.1 监理主要工作流程

4.1.2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及目标值

4.1.3 监理工作的主要方法与措施

4.1.3.1 监理准备与施工报验复核

(1)监理人员应熟悉掌握通信系统(电话交换系统、会议电视系统及接入网设备)、卫星数字电视及有线电视、公共广播及应急广播系统等规范规定及操作规程,特别是有关检测阶段、检测内容、检测方法及性能指标的规定;

(2)施工方案的审批应确保施工可行,措施安全,质量保证;

(3)材料报验应审核品牌、合格证、有关认证标记或相应的检测试验报告是否符合投标文件及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4)器具及设备安装应与土建密切配合,并做好成品保护;

(5)检测项目参照通信系统工程检测项目表逐一进行直到符合要求。

4.1.3.2 监理巡视检查

(1)施工现场要求对报验过的材料进行复核,防止施工单位更换材料;

(2)根据监理工作控制点对现场施工过程进行检查,注意同一场所器具、设备等安装高度及垂直度;

(3)重点检查器具、设备接线的正确性,必须符合要求;

(4)监理人员必须参与测试过程,保证测试结果符合有关要求。

4.1.3.3 监理平行检验

(1)通信网络系统监理验收应根据验收规范及有关要求进行;

(2)监理平行检验及数据建立按[检查验收监理实施细则]要求进行。

4.2信息网络系统工程

4.2.1监理工作流程

4.2.2监理工作控制要点及目标值

4.2.3专业监理工作的主要方法与措施

4.2.3.1 监理准备与施工报验复核

(1)准备阶段监理应注意审查施工方的施工资质。

(2)专业监理人员应熟悉、掌握信息网络系统的设计和施工要求,熟悉运用监理工作相关文件具体要求,跟踪整个施工过程;

(3)督促施工单位按有关规定及项目监理交底要求及时报送施工组织设计,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审核、确认,方案应能如实反映工程的概况、主要材料表及需用机具,并能根据实际情况落实计划的实施,起到标尺的作用;(4)重视检测设备的有效性;

(5)协调各总包、分包、各系统、工种间的施工关系,以利总体施工的顺利开展;

(6) 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提供与产品安装有关的技术资料、合格证及检测报告,

所有材料、设备均应报验。 4.2.3.2 监理巡视检查

(1) 检查施工准备工作落实情况,如现场准备、人员及器具、材料等到位情况; (2) 检查设备、材料是否与设计相符、有无不合格或劣质产品,如发现异常,

及时通知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3) 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按施工方案及施工工艺要求进行施工操作。 4.2.3.3 旁站监理

(1) 主要施工工序应进行旁站监理;

(2) 系统检测、元器件测试过程应进行旁站监理。 4.2.3.4 监理平行检验

(1) 分项监理验收应根据验收规范及有关要求进行;

(2

) 监理平行检验及数据建立应按[检查验收监理实施细则]要求进行。

4.3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4.3.1 监理主要工作流程

4.3.2 监理工作的主要控制要点及目标值

4.3.3 监理工作的主要方法与措施4.3.3.1 监理准备与施工报验复核

(1)专业监理人员应熟悉工程合同技术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变更审核文件、设备及产品的技术文件,掌握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各子系统的设计和施工要求,熟悉各类传感器、变送器、电动阀门、现场控制器等产品性能指标要求,产品认证要求,熟悉运用监理工作相关文件具体要求;

(2)督促施工单位按有关规定报送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施工方案(如原施工组织设计已能满足质量保证要求,监理可不要求再报施工方案),施工方案的审批应确保措施可行,质量保证,工序正确;

(3)监理人员现场核对所报验电气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的规格、尺寸、产品合格证、有关认证、试验报告等,及时签署材料报验检查意见;

(4)检查各工序施工作业条件,只有具备相应的作业条件才能进行施工;(5)监理人员应熟悉掌握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检测的内容和性能指标要求,跟踪检测过程,确保检测结果的真实性;

4.3.3.2 监理巡视检查

(1)检查线管、线槽、桥架安装质量和电线电缆的敷设质量,必须符合GB50303第12章至第15章有关规定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2)检查传感器、电动阀门及执行器、控制柜和其他设备的安装质量,必须符合GB50303第6章至第7章有关规定及设计文件和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施工单位整改;

(3)工程调试完成后,系统承包商对传感器、执行器、控制器及系统功能(含系统联动功能)的现场测试督促承包商对传感器和执行器进行逐点测试,对系统功能、通信接口功能进行逐项测试;

(4)检查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试运行,检测值班运行记录。

4.3.3.3 监理平行检验

(1)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监理验收应根据验收规范及有关要求进行;

(2)监理平行检验及数据建立按[检查验收监理实施细则]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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