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国有土地收支统计报表体系的通知》(财综〔2007〕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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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统计局关于建立和执行土地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统计局关于建立和执行土地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国家⼟地管理局、国家统计局关于建⽴和执⾏⼟地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号: [1987]国⼟[籍]字第73号、统农字[1987]305号颁布⽇期:1987-08-05执⾏⽇期:1987-08-05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1984年5⽉,国务院国发(1984)70号⽂批转了农牧渔业部、国家计委、林业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统计局《关于进⼀步开展⼟地资源调查⼯作的报告》,要求到1990年各地都要完成⼟地利⽤现状详查,开展⼟地评价,汇总出准确的各类⼟地数据资料。

报告指出:⼟地资源调查应和建⽴⼟地统计、登记制度结合进⾏,并和其它后续⼯作紧密衔接,切实把⼟地资源管好、⽤好。

⼏年来,⼟地详查⼯作正在全国范围内铺开,并且已有⼀部分县(区)全部完成了⼟地利⽤现状详查⼯作,以后每年将有⼏百个县陆续完成。

为了巩固⼟地详查成果,建⽴并逐步健全⼀套完整的、科学的⼟地统计报表制度,已迫在眉睫。

为此,国家⼟地管理局和国家统计局共同制订了《⼟地利⽤现状分类⾯积》和《耕地⾯积变化情况》统计表,由已经完成⼟地利⽤现状详查的县下发到乡(镇),以详查数为基础填报;未完成(含正在进⾏)⼟地利⽤现状详查的县,不填报《⼟地利⽤现状分类⾯积》表,但《耕地⾯积变化情况》表应由县级⼟地管理部门以概查数为基础填报,不再发往乡(镇)。

资料均由县级⼟地管理部门汇总,主要数字与统计部门共同核实后,逐步上报,同时抄报同级统计部门⼀份。

为了保证全国耕地统计数字不断、不乱,原国家统计局与农牧渔业部联合制订的《耕地⾯积》(即国统综2表、农年综2表),仍按照原规定继续在全国范围内执⾏,待全国所有县或⼤部分县完成⼟地利⽤现状详查⼯作后,再作统⼀规定。

与此同时,国家⼟地管理局为了统⼀管理城乡⼟地⼯作的需要,制订《各类建设⽤地当年增加⾯积》和《城镇建设⽤地当年增加⾯积》以及《⼟地利⽤现状分类(概查)⾯积》统计表,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其中,前两表颁发全国县级⼟地管理部门填写;后⼀表颁发未完成详查县县级⼟地管理部门填写,并由⼟地管理部门逐级汇总上报,同时抄报同级统计部门⼀份。

【财务知识】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

【财务知识】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

【财务知识】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2006年12月3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附件1)。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有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反映。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二00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国土资源部关于下达国土资源综合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445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下达国土资源综合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445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下达国土资源综合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下达国土资源综合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1999年12月3日国土资发[1999]4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地矿厅(局)、地勘局,计划单列市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地勘行业各部门,国家海洋局,部直属单位、机关各司局:为履行国土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的职能,满足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对国土资源综合统计信息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国土资源综合统计报表制度》。

现印发给你们,请自1999年起认真组织执行。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256号)和本通知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快”、“精”、“准”地做好统计工作的指示精神,坚决遵守“约法三章”,认真做好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工作。

加强统计工作的组织建设和统计队伍建设,努力提高统计工作质量和效率。

各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从接受统计任务到上报统计报表的全部工作,确保统计资料的连续性。

对基层上报的统计数据,要加强审核,严格把关,保证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各单位在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国土资源部规划司反映。

——结束——。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关于土地出让金缴纳的问题)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关于土地出让金缴纳的问题)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监察厅(局)、审计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中心支行: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印发后,各地区认真落实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的规定,大力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是,个别地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有的地区土地出让收支未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有的地区已收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在非税收入汇缴专户滞留时间过长,未按规定及时缴入地方国库;有的地区存在拖欠土地出让收入问题,未能做到应收尽收;有的地区越权减免缓缴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造成土地出让收入流失;还有的地区未按规定编制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等。

针对上述问题,按照财政资金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结合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不折不扣地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是全面完整反映地方政府收支活动的一个重要手段,是加强土地调控、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举措,地方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从维护中央政策统一性以及促进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格执行国办发〔2006〕100号和财综〔2006〕68号等文件,不折不扣地落实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的规定,将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支出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74号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74号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监察厅(局)、审计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中心支行: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印发后,各地区认真落实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的规定,大力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是,个别地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有的地区土地出让收支未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有的地区已收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在非税收入汇缴专户滞留时间过长,未按规定及时缴入地方国库;有的地区存在拖欠土地出让收入问题,未能做到应收尽收;有的地区越权减免缓缴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造成土地出让收入流失;还有的地区未按规定编制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等。

针对上述问题,按照财政资金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结合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不折不扣地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是全面完整反映地方政府收支活动的一个重要手段,是加强土地调控、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举措,地方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从维护中央政策统一性以及促进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格执行国办发〔2006〕100号和财综〔2006〕68号等文件,不折不扣地落实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的规定,将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支出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规范土地收支管理文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规范土地收支管理文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规范土地收支管理文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07.08.22•【文号】财综[2007]49号•【施行日期】2007.08.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规范土地收支管理文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7〕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的有关规定,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先后发布了一系列规范土地收支管理等相关配套文件。

目前,部分地区已经贯彻落实,但仍有部分地区尚未贯彻落实。

同时,一些地方在执行过程中反映,部分具体政策需要进一步明确。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确保国家土地调控目标的实现,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现就各地落实规范土地收支管理文件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要限期制定相关配套文件,确保相关政策的贯彻落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抓紧制定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政策、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建立国有土地收支统计报表体系的具体措施,及时发布相关配套文件,省级配套文件最迟必须在2007年9月30日前出台,并按照规定分别报送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备案。

同时,省级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负责督促市、县做好相关工作,加大政策指导力度,确保上述政策的贯彻落实。

二、土地出让收入必须全额缴入地方国库,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地在贯彻落实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的过程中,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以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的规定,将土地出让收入金额缴入地方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预算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预算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预算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1999.12.02•【文号】财综字[2002]584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预算、决算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废止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预算管理的通知(1999年12月2日财综字[2002]584号)为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要求,现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预算级次自1999年1月1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缴纳的土地有偿使用费,30%作为中央基金预算收入,就地缴入中央国库,逐级上划至总库;70%留给省级(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作为地方预算基金收入,就地缴入地方国库,逐级上划至省库。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耕地开发,不得挪作他用。

二、预算科目取消《1999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44类“土地和海域有偿使用收入”下的第4402款“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和“一般预算支出科目”第29类“土地和海域开发建设支出”下的第2902款“耕地开发专项支出”。

在《1999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基金预算收入科目”中增设第85类“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类下设置8502款“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

本科目为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反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新增建设用地征收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在“基金预算支出科目”增设第85类“土地有偿使用支出”,类下设置8502款“耕地开发专项支出”。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国有土地收支统计报表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国有土地收支统计报表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国有土地收支
统计报表编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征用与有偿使用统计资料与统计报表
【发文字号】财综[2010]10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2010.01.29
【实施日期】2010.01.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国有土地收支统计报表编报工作的通知
(2010年1月29日财综[2010]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新疆生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
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国有土地收支统计报表体系的通知》(财综[2007]29号)规定,在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共同努力下,国有土地收支统计报表(以下简称统计报表)报送工作已初步得到落实,截至2009年12月底,已有北京、天津、辽宁、吉林、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陕西、宁夏、新疆、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
等省(区、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报送了统计报表及分析报告。

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部分省市对统计报表编报工作重视不够,报表报送时间不及时、填报内容不完整、缺少报表分析报告等。

为进一步加强统计报表编报工作,现就有关事。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06•【字号】浦府[2008]110号•【施行日期】2008.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浦府[2008]110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功能区域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镇政府:现将《浦东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六日浦东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建〔2007〕44号)和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沪财建〔2007〕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浦东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是指在浦东新区区域范围内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第三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实行基金预算、额度控制、分级管理。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浦东新区财政局(以下简称财政局)负责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和征收管理工作。

包括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的汇总、审核、平衡;土地出让资金监督管理;资金安排使用。

第五条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建交委)负责土地出让收入的征收;负责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廉租住房支出、土地出让业务费等支出项目预算的编制以及新区土地出让收入预算的审核等工作。

第六条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负责新区土地储备项目审批、资金计划安排等工作。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2006.11.07•【文号】财综[2006]48号•【施行日期】2006.1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附件2已被《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22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1日)废止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2006年11月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加强土地调控管理,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过快增长,现就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范围新增建设用地为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土资源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定的当地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相应等别和征收标准缴纳。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范围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增建设用地(含村庄和集镇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依法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新增建设用地;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移民迁建用地占用城市(含建制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经批准超出原建设用地面积的新增建设用地。

财综(2009)7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

财综(2009)7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监察厅(局)、审计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中心支行: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印发后,各地区认真落实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的规定,大力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是,个别地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有的地区土地出让收支未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有的地区已收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在非税收入汇缴专户滞留时间过长,未按规定及时缴入地方国库;有的地区存在拖欠土地出让收入问题,未能做到应收尽收;有的地区越权减免缓缴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造成土地出让收入流失;还有的地区未按规定编制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等。

针对上述问题,按照财政资金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结合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不折不扣地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是全面完整反映地方政府收支活动的一个重要手段,是加强土地调控、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举措,地方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从维护中央政策统一性以及促进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格执行国办发〔2006〕100号和财综〔2006〕68号等文件,不折不扣地落实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的规定,将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支出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txt世上有三种人:一是良心被狗吃了的人,二是良心没被狗吃的人,三是良心连狗都不吃的人。

︶﹋丶爱情是个梦,而我却睡过了头﹌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2006年12月3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附件1)。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有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反映。

附件: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科目调整情况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审计署,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地方基金预算管理的基 础。除国务院 有明确规定以外 ,任何 地区和部 门均
不 得 减 免 缓 缴 或 者 变相 减 免 土地 出让 收入。市县财政 、 国土 资 源 管 理 部 门 、 人 民银 行 分 支 机 构 要各 负其 责 ,加 强
㈨ 题专项治理 一作 ,现就进一步 加 I 强上地 让收 支管理的有关事宜通 知
分支机构要加强对 商业银行代收土地
出让 收 入 业 务 的 检查 监 督 与 管 理 。 ( ) 范 土地 出让 收入 分 期 缴 纳 三 规 行 为 。市 县 国 土 资 源管 理 部 门 与土 地
" 税 收 入 汇 缴 专 广滞 留 时 间 过 长 , J 未 按规 定及 时 缴 入 地 方 库 ;有 的地 存 在拖 欠 土 地 出让 收 入 问题 ,未 能 做 到 心 收尽 收 ;有 的 地 区 越权 减 免 缓 缴 或 变相 减 免 土 地 出 i t 入 ,造 成 土 kl  ̄ 地 Ⅲ 收入 流 失 ;还 有 的地 区未 按 规 定 编 制 土地 m让 收 支 预算 等 。针 对 J 二 述 州题 , 照 财 政 资 金科 学 化 、 细 化 按 精 管 要求 ,结 合 开 展 程 建 设领 域 突 I
收 支 全 额 纳 入 地 方 基 金 预算 管理 的规
( )确保 土地 出让收入 及时入 二 库 。土地 出让收入原则 上采取就地直 接缴库方式 ,商业银行应 当把收缴 的
土 地 出 让 收 入 及 时 足 额 划 转 地 方 国 库 。市 县 财 政 部 门 已将 土地 出让 收 入 收 缴 至 非 税 收 入 汇 缴专 户 的 ,要 严 格 执 行 1 工作 日划 转 地 方 国库 的 规 0个 定 ,不 得 超 时 滞 留 已 收缴 的土 地 出让

财政部关于将中央单位土地收益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综[2006]63号

财政部关于将中央单位土地收益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综[2006]63号

财政部关于将中央单位土地收益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将中央单位土地收益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综[2006]63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央单位用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4号)的规定,现就中央单位土地收益“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中央单位土地收益指党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系统、国务院各部委(含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人民团体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含京外中央单位),其转让、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所获得的全部收入以及获得的占地补偿收入,扣除按规定应交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出让金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后取得的收益。

二、从2007年1月1日起,中央单位土地收益作为一般预算收入纳入中央财政预算,全部缴入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中央单位取得土地收益,应在当日内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

缴库时,填写《一般缴款书》,收款单位栏填写“财政部”,预算级次填写“中央级”,预算科目填列《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7款“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99项“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科目,收款国库填写实际收纳款项的国库名称。

已经实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并使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的中央单位,收取土地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财综[2004]85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废止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2004.11.22
【实施日期】2004.11.2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
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
(2004年11月22日财综[2004]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国土环境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管工作取得较大成绩,但也存在越权减免.应缴未缴等突出问题。

为认真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有关规定,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强化对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建立健全国土资源管理的长效机制,现就进一步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有。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统计报表制度(审批)》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统计报表制度(审批)》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统计报表制度
(审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5.03.23
•【文号】
•【施行日期】2015.03.2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统计
正文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统计报表制度(审
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中央管理的地勘单位:
为更好地发挥国土资源统计工作对国土资源管理和调控的基础支撑作用,根据国土资源统计工作安排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4号)的有关要求,部对2012年发布实施的《国土资源统计报表制度》(国土资厅发〔2012〕59号)中审批部分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国土资源统计报表制度(审批)》。

经部同意并报国家统计局批准,现将《国土资源统计报表制度(审批)》予以印发,自2015年起执行。

《国土资源统计报表制度》中备案部分仍按照国土资厅发〔2012〕59号执行。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2015年3月23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2006年12月25日来源:国务院办公厅【字体:大中小】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我国是一个人多地少的发展中国家,加强土地管理,严格保护耕地,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始终是我国现代化建设中的一个全局性、战略性问题。

将土地出让收支纳入地方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土地调控的一项重要举措。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的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范围,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受让人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土地价款的具体范围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变现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规定依法向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本金统计分类具体规定(修订)》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本金统计分类具体规定(修订)》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本金统计分类具体规定(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8.10.16•【文号】财统字[1998]3号•【施行日期】1998.10.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3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3月30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本金统计分类具体规定(修订)》的通知(财统字〔1998〕3号1998年10月1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为了规范国有资产年报统计分析工作,建立科学和统一的分类标准,我们对原《国有资产年报统计分类具体规定》进行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在1998年国有资产年报统计工作中执行。

附件:国有资本金统计分类具体规定(修订)附件:国有资本金统计分类具体规定(修订)为规范国有资本金统计分析工作,建立科学和统一的分类标准,深入开发国有资产年报数据,根据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对全国国有资本金统计分类统一作如下规定:一、基本分类本规定以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94)的基本分类为依据,参照国家有关部门经济管理工作习惯用法,现将国有资本金统计分为七类。

(一)按产业结构划分:分为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

(二)按产业作用划分:分为基础性行业、一般生产加工行业、商贸服务及其他行业。

(三)按产业特征划分:分为垄断性行业、竞争性行业、公益性及其他行业。

(四)按产业管理部门划分:分为农牧渔业、林业、工业、建筑业、地质勘查及水利业、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贸易及餐饮业、金融保险业、房地产业和社会服务业。

其中:工业产业包括:煤炭工业、石油工业、冶金工业、建材工业、化学工业、森林工业、食品工业、烟草工业、纺织工业、石化工业、医药工业、机械工业、军工工业、电子工业、电力工业、市政公用工业及其他工业;贸易及餐饮业包括:内贸、外贸、粮油、餐饮。

国家土地管理局、财政部关于请落实各级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需经费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财政部关于请落实各级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需经费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财政部关于请落实各级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需经费
的通知
正文:
---------------------------------------------------------------------------------------------------------------------------------------------------- 国家土地管理局、财政部关于请落实各级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需经费的通知
(1989年1月1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财政厅(局)、土地(国土)管理局(厅):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6]7号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7]82号文件规定和要求,各地土地管理部门已陆续开始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据反映,所需经费未能落实。

为使该项工作能够按照国家的要求及时完成,特再通知如下:
一、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经费,按财政体制规定负担。

即:编制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工作一九八九年完成,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编制省级规划和地、市、县级规划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负担,请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土地管理部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的实际开展情况,给予适当安排。

二、各级土地管理部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要节约使用经费,专款专用。

保证质量,按期完成任务,并按有关规定认真编报决算。

财政部门要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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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国有土地收支统计报表体系的通知(财综[2007]29号2007年4月2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以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建立国有土地收支统计报表体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7年1月1日起,建立全国统一的国有土地收支统计报表体系。

该统计报表体系分季报和年报,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及土地征收统计表、国有土地使用权配置统计表、土地出让收入统计表、土地出让支出统计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支统计表以及土地储备情况统计表,国有土地收支统计报表体系具体式样详见附件1。

二、该统计报表体系由各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年分季填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核汇总后,分别报送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一式一份并附电子版(EXCEL格式)。

季度报表的报送时间为每年4月20日、7月20日、10月20日和次年2月20日,年度报表随第四季度报表一并报送。

季报、年报均应对当期土地收支运行情况作出简要分析和说明。

三、今后,国有土地收支统计报表体系将分别纳入金财工程和金土工程,并逐步实现金土工程和金财工程有关数据的信息共享,最终以金土工程和金财工程为平台,实现有关数据的网上报送和传输。

财政部将会同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金财工程和金土工程建设需要,适时对国有土地收支统计报表体系进行修改和完善。

四、建立全国统一的国有土地收支统计报表体系,是规范土地收支管理、提高政府工作效率的重要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夯实基础工作,加强协作与配合,确保相关数据及时提供和统计数据的真实无误,并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时间及时报送统计报表。

附件:1.国有土地收支统计报表体系(式样)2.国有土地收支统计报表体系填报说明附件1:国有土地收支统计报表体系(式样)二○○_____年第_____季度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财政厅(局)(盖章)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国土资源厅(局)(盖章)______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盖章)表1: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及土地征收统计表单位:公顷、万元、人注:1、征地总费用:指征地过程中用于补偿和安置被征地农民的全部费用,具体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2、1=2+4;5=6+83、安置农业人口:指各地在征地过程中采取货币安置、就业安置、技术培训安置、留地安置等各种方式安置的全部被征地农民。

4、本表数安按每季末累计数字填报。

表2:国有土地使用权配置统计表单位:宗、公顷注:1、1=2+3+8+9+10;3=4+5+6+7;2、其他供地方式:指以作价入股、作价出资、授权经营等方式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配置等情况3、变更:指已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其配置方式或配置条件发生改变,但不含变更为以作价入股、作价出资、授权经营方式配置的情况表3:土地出让收入统计表单位:万元注:1、合同价款: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变更等合同(协议等)规定的成交价款2、实际缴纳价款:指履行土地出让、租赁等合同(协议)过程中,在填表时实际已缴入国库的价款。

3、划拨收入:指取得划拨用地的土地使用者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

4、租赁收入:指政府依法租赁国有土地而向承租者收取的收入。

5、其他供地方式收入:指其他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相关的收入。

6、变更补缴收入:指因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改变用途等原因,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7、1=2+3+8+9=10;3=4+5+6+7。

表4:土地出让支出统计表单位:万元注:1、1=2+15+18+26+27;2=3+8+14;15=16+17;18=19+20+24+25;27=28+29+30+31+32+332、3>=4;9>=9;4=5+6+7;9=10+11+12;20=21+22+23附件2:国有土地收支统计报表体系填报说明一、《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及土地征收统计表》(表1)说明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填报,本表各项数字按每季末累计数字填报。

表中各项指标含义具体如下:(一)新增建设用地批准面积:指依法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面积。

1、农用地:指经依法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面积。

其中:“耕地”指经依法批准,耕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面积。

2、未利用地:指经依法批准,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面积。

(二)土地征收面积:指依法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有土地的面积。

1、农用地:指依法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征为国有土地的面积。

2、未利用地:指依法将农民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征为国有土地的面积。

(三)征地总费用:指征地过程中用于补偿和安置被征地农民的全部费用,具体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四)安置农业人口:指各地在征地过程中采取货币安置、就业安置、技术培训安置、留地安置等各种方式安置的全体被征地农民。

(五)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指经国务院批准的城市新增建设用地面积。

年末累计数应当与国务院批准数相等。

(六)国务院批准的单独选址用地:指依法由国务院批准的单独选址项目的新增建设用地面积。

其中:“有偿”指依法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的单独选址项目的新增建设用地面积。

“划拨”指依法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单独选址项目的新增建设用地面积。

(七)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分批次建设用地:指依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面积。

(八)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单独选址用地:指依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单独选址项目的新增建设用地面积。

其中:“有偿”指依法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的单独选址项目的新增建设用地面积。

“划拨”指依法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单独选址项目的新增建设用地面积。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配置统计表》(表2)说明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填报。

表中各项指标含义具体如下:(一)划拨:指以划拨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出让:指以出让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具体包括协议出让、招标出让、拍卖出让、挂牌出让。

(三)租赁:指以租赁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并按合同约定收取租金。

(四)其他供地方式:指以作价入股、作价出资、授权经营等其他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

(五)变更:指已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其配置方式或配置条件等发生改变,但不包括变更为以作价入股、作价出资、授权经营方式进行配置的情况。

三、《土地出让收入统计表》(表3)说明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共同负责填报。

表中各项指标含义具体如下:(一)划拨收入:指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依法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

(二)出让收入:指政府以协议、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向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收取的土地价款。

包括计提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以及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

计提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以及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有关情况请在填报说明中说明。

(三)租赁收入:指政府依法租赁国有土地而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

(四)其他供地方式收入:指政府以作价入股、作价出资、授权经营等其他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五)变更补缴收入:指由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改变用途等原因,国有土地使用权人补缴的土地价款。

不包括政府以作价入股、作价出资、授权经营等其他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价款。

(六)合同价款: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变更等合同(协议等)规定的成交价款,不包括代政府收取的各项税费。

合同价款按照合同(协议等)约定的具体缴款时间及缴款金额填报。

如,某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成交价款为100万元,约定1月应缴50万元,4月应缴50万元,则该合同第一季度合同价款为50万元,第二季度合同价款为50万元,第三季度、第四季度合同价款为0,该合同年度合同价款为100万元。

如出让合同约定缴款时间分跨年度,也比照上述原则将合同价款分解到相关年度。

(七)实际缴纳价款:指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履行合同(协议等)规定,已按照要求实际缴入国库的合同价款。

合同价款原则上应当与实际缴纳价款数据一致。

如不一致的,应当作详细说明。

四、《土地出让支出统计表》(表4)说明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共同负责填报。

表中各项指标含义具体如下:(一)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指按照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拆迁补偿方案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以及拆迁补偿费的支出之和。

1、土地补偿费:指按照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的土地补偿费用。

其中:从土地补偿费中安排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包括最低生活保障支出、养老保险支出、医疗保险支出,在表中予以单列。

2、安置补助费:指按照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的安置补助费用。

其中:从安置补助费中安排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包括最低生活保障支出、养老保险支出、医疗保险支出,在表中予以单列。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指按照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4、拆迁补偿费:指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拆迁补偿方案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的拆迁补偿支出。

(二)土地开发支出:指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的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财政部门规定的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

1、前期土地开发支出:指因出让土地涉及需要进行的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以及相关需要支付的银行贷款本息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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