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实务案例分析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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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实务案例分析知识点
案例分析知识点、题型及真题解析:
第一类型:进度管理、工程索赔(理解记忆的是得分点、应该控制拿满分)
一、流水节拍:等节奏、无节奏(了解)
出题类型:
1、求工期:
(1)、等节奏(简单):Tp(工期)=(M+N-1)*k M:施工段数 N:施工过程数 K:流水步距
(2)、无节奏(了解):Tp=(工期)=∑k+∑t k:流水步距 t:最后一个施工过程持续时间
关键求K方法:累计相加,错位相减取大差法求流水步距K,施工过程在各施工段持续时间累加,相邻两施工过程错位相减。

如:施工过程A 在各施工段持续时间分别为3d 4d 5d 6d
B在各施工段持续时间分别为2d 3d 2d 4d 求A、B流水步距
A:3d 7d 12d 18d
B:0 2d 5d 7d 11d
3 5 7 11 -11 故:KAB流水步距为:11
2、据网络图,画出横道图:只要计算出每个施工过程的最早开始时间及持续时间,在横道图中表示即可。

二、双代号网络图:
出题类型:
1、关键工作,关键线路:
(1)、线路列举法,持续最长的线路即是关键线路:
如:①→②→③→④→⑤→⑥,计划工期为:3+7+7+3=20天
注意点:关键线路一定要用箭头连接(用短横线没分),工期一定要用公式 + 表示。

否则可能不得分。

(2)、关键工作:关键线路上工作即是关键工作(不要小看简单,每年都有在此失分的),关键工作和背景结合,如背景写明工作名称,一定表示为背景资料的名称,不能写代码或编号。

2、求计划工期、实际工期
(1)计划工期:关键线路持续时间(看上面)。

(2)实际工期:某工作由于XX原因延误,工期是不是延长(注意,不是顺延,顺延是索赔问题,在索赔案例中解析):
分析:a、首先判断该工作在不在关键线路,如果是工期延长;
b、不在关键线路,判断延误时间与总时差的关系,如果大于总时差,则工期延长。

求某工作总时差方法:(参数法,自己掌握)总结方法如下:
如:
顺着该工作箭头方向找最近的关键节点(关键线路)
顺着该工作箭尾方向找最近的关键节点
该工作的的总时差=关键线路两节点间所有工作持续时间之和—两节点间非关键工作(包括该
工作的线路)持续时间之和。

总时差(一定要写出计算过程、或者计算式)否则可能不给分,计算公式:TF=XX—XX=X;
注意:千万不要把题中所有工作延长时间加计划工期求实际工期。

求实际工期,能够把每工作实际持续时间代入原网络图,重新采用列举线路,即求出实际工期。

注意这里有一个概念:计划工期、索赔工期、实际工期。

千万不要把这个搞晕了,本人就是失分在这。

三、工程索赔:
1、索赔成立的条件:索赔的成立,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前提条件:
(1)已造成了实际的额外费用或工期损失;
(2)造成损失的原因不属于承包商的行为责任;
(3)损失不是应由承包商承担的风险;
(4)承包人按规定程序和时间提交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2、索赔的程序: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的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给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报告,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供最终的索赔报告。

3、设计变更程序:
(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工程师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
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4、发生不可抗力时,风险承担的原则:
(1)工程本身的损害由业主方承担;
(2)人员伤亡由其所在方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施工方的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施工方承担;
(4)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业主方承担;
(5)延误的工期顺延。

出题类型(详见:典型例题)
四、典型题型:※
1、双代号网络图与索赔相结合考题;
一般题型:施工过程发生如下事件,问索赔成立吗?说明理由。

遇到此问题,先回答索赔是否成立,再回答理由,首先判断,在不在关键线路(详见上面工期计算)。

如在关键线路或非关键线路超出总时差,再根据以下判断(无论工期索赔是否成立,以上情况均影响实际工期):
(1)地基变化,如出现软土层等:工期、费用索赔成立。

非承包方责任,是有经验承包方无法合理预见的。

(2)设计变更,工期、费用索赔成立。

应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3)季节性恶劣天气,工期、费用索赔不成立。

是承包方应该承担的风险,是有经验承包方能够合理预见的。

(4)罕见恶劣天气及不可抗力,工期索赔成立。

造成工期的延误应由发包方承担风险。

※已完工程修复、进场材料设备损失、永久性道路设施,业主方及第三方人员设施损失由业主方承担;
※施工方设备、停工损失、临建设施,承包方人员伤亡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工程本身所需清理、修复费用及应工程师要求留守项目人员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特殊:由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运输途中遇到罕见自然灾害造成延期送达,注意:不是项目本身遇到,不能按不可抗力考虑,只能按发包方责任考虑,由此产生的工期延误、人员机械窝工费用由发包方承担,承包方能够索赔。

(5)发包方责任,如:发包方提供的材料、设备、施工现场(如装饰工程遇见主体施工方的预埋件位置存在偏差、不能提供工作面等)。

工期、及产生窝工费索赔成立。

应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6)承包商责任,如:施工机械、人员组织、材料组织、施工质量、管理方面。

工期、费用索赔不成立。

是承包方应该承担的责任。

(7)隐蔽工程剥离性复验,隐蔽工程已经验收,面层已经施工,监理(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剥离检验。

检验合格,索赔工期(剥离、修复时间)、费用成立。

检验不合格,索赔工期(剥离、修复时间)、费用不成立。

(8)设计错误(新题型),工期(拆除已施工内容按新设计方案施工时间)索赔成立。

应由发包方承担责任(发包方可向设计方索赔)。

(9)赶工期措施产生费用索赔:索赔不成立,因为乙方采取的加快施工的技术措施是为了赶工期做出的决策,属于自身原因。

工期提前可按合同规定的工期奖励办法处理,因赶工发生的措施费应由乙方承担。

(10)应甲方要求成品保护产生费用索赔:(例如278页案例1A426032中大堂石材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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