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裁判规则
商品房返本销售合同无效
正文: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繁荣,商品房销售中出现的“返本”销售现象也日益增多。
不少开发商以“返本”为诱饵吸引购房者,然而,这种销售模式在法律上存在诸多风险,一旦合同被认定为无效,购房者将面临巨大的经济损失。
本文将就商品房返本销售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及购房者维权指南进行详细阐述。
一、商品房返本销售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1. 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二)违背公序良俗。
商品房返本销售合同往往存在以下违法情形:(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关于“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的规定;(2)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定金、预付款等费用,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
2. 欺诈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
商品房返本销售合同中,开发商以虚假宣传、隐瞒真相等手段诱使购房者签订合同,构成欺诈行为。
二、购房者维权指南1. 收集证据购房者应收集以下证据:(1)商品房返本销售合同及补充协议;(2)开发商的宣传资料、广告等;(3)微信、短信、电话录音等与开发商沟通的记录;(4)购房者的付款凭证等。
2. 向相关部门投诉购房者可以向以下部门投诉:(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2)消费者协会;(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3. 提起诉讼购房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及利息等。
4. 请求赔偿如果商品房返本销售合同被认定为无效,购房者还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损失。
三、总结商品房返本销售合同无效,购房者应积极维权。
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收集证据,向相关部门投诉,提起诉讼,都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3年3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四月二十八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7号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最高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裁判规则20条
最高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裁判规则20条1.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将借款本金及利息转化为已付购房款,不得将超出法律规定保护限额的高额利息转化为已付购房款——汤龙、刘新龙、马忠太、王洪刚诉新疆鄂尔多斯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本案要旨: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终止借款合同关系,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将借款本金及利息转化为已付购房款并经对账清算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禁止的情形,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目的,亦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
在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情况下,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但对转化为已付购房款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数额,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款合同等证据予以审查,以防止当事人将超出法律规定保护限额的高额利息转化为已付购房款。
案号:(2015)新民一初字第2号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批指导性案例第72号2.借款到期不能偿还,对方要求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不违反禁止流押的规定——朱俊芳与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本案要旨:借款到期,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借款。
对方当事人要求并通过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取得房屋所有权,不违反《担保法》第四十条、《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有关“禁止流押”的规定。
案号:(2011)民提字第144号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2期(总第218期)3.涉学区房买卖合同案件中,学区房的学位可作为行为保全对象——王素菁诉廖志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本案要旨:在涉及学区房买卖合同案件中,买受人申请对涉案学区房学位进行行为保全的,经审查申请人的请求权具有正当性,且不采取保全措施可能导致其无法使用学位或遭受其他损害的,法院可以作出禁止使用涉案房屋及该房屋所对应户口的学位的保全裁定。
合同无效的13种典型情形及裁判规则
合同无效的13种典型情形及裁判规则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条款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2)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5)违反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6)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
(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8)因被撤销而形成的合同无效情形。
我们将通过本文的13个案例详细阐述在实务中哪些情形容易出现合同无效以及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一、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部分失效)第68条之规定,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认识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产生的。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的规定,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相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胁迫也是影响合同效力的原因之一。
依《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在有损国家利益时,该合同才为无效。
二、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所谓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为实现某种目的,串通一气,共同实施订方合同的民事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损害的违法行为。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主要有债务人为规避强制执行,而及相对方订立虚伪的买卖合同、虚伪抵押合同或虚伪赠及合同等;企业高管或控股股东利用关联企业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债务人及债权人恶意串通骗取保证等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一、引言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若干问题的具体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
本文将对该解释中的关键点进行解析和分析。
二、主要内容1. 表示与承诺本次解释强调,销售人员的销售行为中的表示,与开发商或销售人员的承诺之间应被明确区分。
销售人员所作的表示并不必然等同于开发商或销售人员所做的承诺,双方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2. 预售许可证在拿到预售许可证之前,开发商不能与购房人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如果已经签订,应该因违反法律规定无效。
3. 纠纷处理方式本文强调,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裁判合同条款,须充分考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应有不当之处。
如果裁判条款存在问题,应采取司法途径进行维权。
4. 违约责任如果开发商存在不履行合同的情况,购房人合法权益受到影响,购房人可以通过起诉、仲裁等方式进行维权,并要求相应的违约金或赔偿金。
5. 倒房问题在明示或暗示倒房情形下,开发商或销售人员不得向购房人收取任何款项,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对消费者的影响本次司法解释的发布,对消费者来说,是非常有益的。
在解释中,明确了开发商应该履行的义务,即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予以保障,消费者在购房时会更有保障感。
同时,解释还对开发商不履行合同的行为进行了规定,进一步加强了对开发商的管控。
这些规定,有利于消费者在购房活动中获得更多的法律保障。
四、结语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若干问题的具体解释(三)》的出台,标志着消费者权益得到更加完善的保障。
相信在未来的社会中,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会得到更加合理的解决方式,让消费者在购房时更加放心、安全。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五种情形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五种情形房屋买卖合同是房屋买卖的重要法律文件,一旦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
但在某些情况下,合同并不一定是有效的。
本文将介绍五种可能使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
第一种情形:合同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房屋买卖合同是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签订的,因此,如果合同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则该合同无效。
例如,如果合同中约定买方在购买房屋时不需要缴纳相关税费,或者卖方要求以违法的方式转移房屋所有权,那么该合同将被认为是无效的。
第二种情形:双方合同意图不真实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双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合同内容,如果双方意图不真实或者合同内容没有反映实际情况,则该合同可能被认为是无效的。
例如,卖方在合同中故意隐瞒房屋的重要瑕疵,或者买方故意隐瞒自己的实际购房意图等情况。
第三种情形:被迫签署合同如果一方是在被胁迫或者被强迫的情况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则该合同无效。
例如,卖方因为意外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受到威胁而签署合同的,或者买方被迫签订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合同等情况。
第四种情形:合同所约定的内容不清晰房屋买卖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合同内容不清晰,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效。
例如,合同中关于价格、付款方式等内容缺乏明确而统一的约定,或者合同内容存在歧义等情况。
第五种情形:合同约定超出法律范围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和规定,应当以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为基础。
因此,如果合同内容约定与法律相冲突或者超出法律的范围,该合同也会被认为是无效的。
例如,卖方在合同中约定一些不合理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条款,或者合同中的各项约定出现违反法律的情况等。
综上所述,如果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存在上述五种情况中的任意一种,该合同都有可能被视为无效的,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认真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商品房买卖合同16条裁判规则梳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16条裁判规则梳理1. 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在收取了买受人支付的大部分款项后,不能以房屋的工程价款需优先受偿为由,拒绝按合同约定向房屋买受人交付房屋。
——三门峡水利管理局诉郑州市配套建设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8期)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配套建设公司与水利管理局的合同签订在先,与左坤鹏等24位购房人的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在后,左坤鹏等24人所购房产虽然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但所购房产并未交付,也未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因此,配套建设公司将房产出售给左坤鹏等24人的行为,不能对抗水利管理局作为购房人的权利。
此外,荥阳一建虽然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而占有部分房产,但并未实际取得所有权,它通过与配套建设公司的合同所取得的权利只是对房屋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不能对抗水利管理局所享有的权利。
此外,房屋尚未竣工交付使用,荥阳一建和左坤鹏等24位购房人的权利也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进行保护。
配套建设公司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在收取了买受人支付的大部分款项后,不能以房屋的工程价款需优先受偿为由,拒绝按合同约定向房屋买受人交付房屋。
因此,配套建设公司应向水利管理局交付合同约定房产。
2. 房屋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超出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的,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长城公司诉远洋大厦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10期)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远洋大厦公司承认实际欠付长城公司的房屋面积超过了合同中暂测面积的26.6%,故应承担违约责任。
由于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实际欠付面积超过暂测面积5%后如何具体追究违约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实测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
购房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
购房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未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买卖合同必须依法办理登记手续才能生效。
如果购房合同未进行登记备案,那么该合同将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作为权利转移的依据。
因此,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务必确保完成相关登记手续。
第二种情形: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购房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法律强制性条款。
例如,合同中
涉及非法集资、洗钱等违法行为,或者约定了违法的高利贷利息等,这些内容都会导致购
房合同无效。
买卖双方应遵守法律规定,确保合同内容的合法性。
第三种情形:欺诈、胁迫行为
购房合同的签订应当基于双方真实意愿,任何一方不得通过欺诈、胁迫等手段迫使对方签
订合同。
如果存在欺诈或胁迫行为,受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合同。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双方都应保持诚信,避免使用不正当手段。
第四种情形: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限
购房合同的签订人必须是房屋的合法所有者或其授权代理人。
如果签约人无权代理或超越
了代理权限,那么所签订的购房合同将不具有法律效力。
购房者在签订合同前应核实对方
的代理资格和权限范围,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
第五种情形:合同主体资格不符
购房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如果其中一方为未成年人、精神病
患者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那么该
购房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确保自己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总结。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全文解读8篇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全文解读8篇篇1引言《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解释。
该解释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对于规范商品房市场的交易行为,保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进行全文解读,以便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
一、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适用于审理因商品房买卖合同引发的纠纷案件。
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向社会公开出售的住房,包括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
该解释涉及的问题包括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终止以及违约责任等。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成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双方自愿订立合同;二是合同内容合法,即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三是双方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行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应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具体包括:一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约定交付房屋,并保证房屋的质量和安全;二是购房者应按约定支付购房款,并履行其他相关义务。
四、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变更和终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变更和终止应遵循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双方可以协商一致后变更或终止合同,也可以依法单方行使变更或终止权。
但需要注意的是,变更或终止合同应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五、违约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规定,如果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损害赔偿等。
同时,解释还规定了违约金、定金、损害赔偿等具体的规定。
六、其他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还规定了其他一些问题,如房屋交付、产权登记、保修责任等。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4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4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房地产交易中重要的法律文件,而对于其解读与实施,司法解释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重点解析《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4条的内容以及其法律意义。
第14条的主要内容第14条主要规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无效情形。
根据这一条款,若买卖双方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导致合同内容缺乏法定的要素或合意基础,则该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
具体而言,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法规的违反:如果双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特别是涉及房地产交易的相关政策,合同将无法生效。
2.合同要素的缺失: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具备明确的要素,如买卖双方的身份、房屋的具体信息、成交价格及支付方式等。
如有要素缺失,合同的有效性将受到质疑。
3.合意基础的缺陷:合同的成立需要双方自愿且真实的意思表示。
如果因胁迫、欺诈等不正当手段影响了双方的真实意图,该合同也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司法解释的意义第14条的司法解释为商品房交易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使得房地产市场能够维护交易的公平与诚实。
其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保护消费者权益:买房者在交易中常常处于弱势地位,明确合同无效的条件,可以有效保护其合法权益,避免因不公平的交易导致的损失。
•规范市场秩序:通过对无效合同的明确界定,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打击不合法、不合规的交易行为,提高整个市场的透明度。
•引导司法实践:司法解释为法院在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争议时提供了清晰的指导,增强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与可预见性。
结论《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4条的实施,使得商品房买卖在法律上有了更加明确的规范,促进了市场的良性发展。
买卖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充分了解该条款的内容,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合规性,避免因不知情而导致合同无效的风险,从而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只有在法律框架下进行公平交易,才能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
最高院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主张损失赔偿裁判规则
最高院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主张损失赔偿裁判规则 1. 如果房屋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那可别傻乎乎地不知道自己能主张损失赔偿啊!比如说,小明买了套房子,结果合同无效了,这时候他难道不应该去索要自己的损失吗?
2. 你想想看,明明合同无效了,自己遭受了损失,还不去争取赔偿,那不是太亏了吗?就好比小李,遇到合同无效,那肯定得讨要个说法呀!
3. 要是因为对方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效,你说不找他赔偿说得过去吗?就像小张遇到的情况,对方过错导致合同无效,他当然要去力争赔偿啦!
4. 合同无效后主张损失赔偿,这是天经地义的呀!就如同小王在这种情况下,理所当然地去追求自己应得的呀!
5. 当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时,不主张损失赔偿难道不是对自己的不负责吗?比如说小陈的例子,他怎能不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6. 难道合同无效了,自己之前的投入就白白浪费了吗?这可不行啊!就像小赵那样,合同无效后就得赶紧去要赔偿!
7. 大家可要记住了,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主张损失赔偿是很重要的呀!比如老孙遇到了,他肯定不会善罢甘休的呀!
结论:最高院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主张损失赔偿是有明确裁判规则的,这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大家遇到相关情况一定要据理力争,维护自己应得的利益。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6篇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6篇篇1一、案件概述本案涉及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买方为原告XXX,卖方为被告YYY。
原告在庭审中提出了关于合同有效性、履行情况和违约行为的指控,而被告则对其提出了抗辩。
经过庭审调查和证据交换,法院对案件事实进行了梳理和认定。
二、案件事实原告XXX与被告YYY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某小区的房屋一套。
合同明确约定了房屋的价格、付款方式、交付时间等条款。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支付了定金和部分房款。
然而,在约定的交付时间到来之际,被告未能按时交付房屋,且未能提供合理的解释和解决方案。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三、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查和分析。
首先,关于合同的有效性,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关于合同履行情况,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而被告未能按时交付房屋,构成违约行为。
再次,关于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约定的条款,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
四、法院判决基于以上分析,法院作出以下判决:1. 确认原告XXX与被告YYY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2. 被告YYY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房屋交付给原告XXX;3. 被告YYY应支付原告XXX违约金,具体数额按照合同约定计算;4. 驳回原告XXX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理由阐述1. 确认合同有效性: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内容合法,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因此确认其法律效力。
2. 被告交付房屋: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被告理应按照约定交付房屋。
被告未能按时交付房屋构成违约行为,故法院判决被告应交付房屋。
3. 被告支付违约金: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未能按时交付房屋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
法院根据合同约定计算违约金的数额。
4. 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对于原告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1. 引言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是在房地产交易中常见的法律问题,涉及到双方买卖合同的履行、违约、欺诈等方面。
为了解决这些纠纷,合同中通常会包含法律适用条款,明确适用哪些法律规定来解决纠纷。
本文将介绍在中国涉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时适用的法律条款和相关规定。
2. 适用的法律法规在中国,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的法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中国对所有合同适用的基本法律规定,也包括商品房买卖合同。
该法律规定了合同成立、履行、变更、解除、违约、损害赔偿等方面的规定,并保护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和产权确认的重要手续,涉及到双方权益的保护和房地产市场的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的方式、程序、内容和效力等方面的规定,为纠纷的解决提供了依据。
2.3 地方法律和相关规定除了上述的中央法律法规外,不同地区可能还有自己的地方法律和相关规定。
这些法律和规定可能会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解决提供更具体的规定,例如物业管理、税务等方面的问题。
3. 纠纷解决方式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纠纷双方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争议:3.1 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是最常见的解决方式,即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解决纠纷。
在协商解决的过程中,双方可以参考适用的法律规定,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争取达成一个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
3.2 诉讼解决如果协商解决无果,纠纷双方可以选择通过诉讼解决。
根据适用的法律规定,纠纷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审理,最终做出判决。
3.3 仲裁解决除了诉讼解决外,纠纷双方还可以选择通过仲裁解决。
仲裁解决是一种替代诉讼的方式,通过专业的仲裁机构进行争议的调解和裁决。
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可以替代法院的判决。
购房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况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签订的购房合同是无效的。
这类情况主要出现在二手房交易中,例如未成年人或精神障碍者购房时,未经过法定代理人同意签订的合同。
二、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开发商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与购房者签订的购房合同是无效的。
这意味着购房者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且开发商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开发商存在欺诈行为开发商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若存在虚假宣传、隐瞒房屋实际情况等欺诈行为,导致购房者产生重大误解,所签订的购房合同是无效的。
购房者可依法申请撤销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开发商擅自变更房屋设计在签订购房合同后,开发商若未经过购房者同意,擅自变更房屋设计,包括户型、面积、朝向等,购房者有权要求退房,购房合同无效。
此时,购房者可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五、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房屋主体结构是指承重墙、梁、柱等关键部分。
若经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核验,确属主体结构不合格,购房者有权要求退房,购房合同无效。
在这种情况下,购房者可依法申请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总之,购房合同无效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五种: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合同;2. 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3. 开发商存在欺诈行为;4. 开发商擅自变更房屋设计;5. 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
购房者在进行房屋交易时,要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警惕,避免因合同无效而造成自身权益受损。
同时,开发商也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2021年合同无效的8种情形及13个裁判规则详解(2)
合同无效的8种情形及13个裁判规则详解(2)合同无效的8种情形及13个裁判规则详解民事领域的法律关系应以意思自治调整为主,法律的强制干预为辅。
依据《 ___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 ___关于适用〈 ___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对上述条款中的强制性规定的表述进一步细化为是一种效力性规定,将强制性条款区分为管理性条款和效力性条款,只有后者才影响合同的效力。
《 ___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 ___的报价竞标”。
该法中所指建设工程的 ___对不同承包企业而言是不同的,主要取决于其成本管理控制能力,低于成本倾向于理解为企业个别生产成本,故招标过程中协诚公司编制的工程造价 ___标底造价严格讲并非 ___认定之根据。
对于成本问题,应由作为施工单位的投标者一方加以 ___并结合自身能力预先估测。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 ___的报价竞标,其目的并非出于对其缔约自由意思本身之强行约束,而是基于《 ___建筑法》以建筑产品质量安全这一社会公共利益考量作出的规制。
本案中标合同所涉标的,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建设工程或建筑产品,而是取土工程,招投标主要范围是土方挖运、堆放、便道(桥)和土源管理等,带有一定的技术含量相对较低的劳务承包特征。
故百盛市政公司在自主报价并中标施工的基础上,在施工过程中又以合同约定工程 ___因受迫东太湖公司而低于 ___,主张合同无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既然合法有效,即应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
退一步讲,即使《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本案也应参照《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结算工程款。
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 ___﹤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___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一般情形下,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会低于按照定额标准按实结算的工程价款,在合同无效时,如果允许承包人按照定额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将高于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就会使其获得比合同有效情形下更多的利益,故从平等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考虑,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发包人也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房屋买卖无效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房屋买卖作为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关系到当事人双方的切身利益。
然而,在房屋买卖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将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对当事人双方以及相关方产生重大影响。
本文将从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原因、法律后果以及救济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原因1. 一方当事人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要求当事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若一方当事人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如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等,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 欺诈、胁迫等情形在房屋买卖过程中,若一方当事人利用欺诈、胁迫等手段迫使对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无效。
3.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房屋买卖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房屋权属存在争议、房屋未经合法批准等,该合同无效。
4. 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房屋买卖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如买卖双方恶意串通逃避税收等,该合同无效。
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1. 合同自始无效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合同自始无效,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2. 返还财产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出卖人应当返还买受人已支付的房款,买受人应当返还出卖人已交付的房屋。
3. 损害赔偿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因合同无效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应当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4. 行政处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若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5. 刑事责任在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若涉及刑事犯罪,当事人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四、救济措施1. 诉讼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
2. 仲裁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解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产生的纠纷。
3. 请求行政机关处理当事人可以向相关行政机关投诉,请求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五、结语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将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对当事人双方及相关方产生重大影响。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诉讼时效抗辩的四种类型及裁判规则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诉讼时效抗辩的四种类型及裁判规则摘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在诉讼过程中常涉及到诉讼时效的问题。
诉讼时效是指一定时间内,当事人向法院请求保护权益的权利行使时限。
本文将介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的诉讼时效抗辩,主要包括四种类型,并阐述相关的裁判规则。
一、绝对时效抗辩绝对时效抗辩是指当事人在约定的时效期间内主动请求保护权益的权利行使,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卖方或买方可以在约定的时效期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决合同纠纷。
绝对时效抗辩适用于一般情况下,未涉及特别的时间限制。
二、相对时效抗辩相对时效抗辩是指当事人在一定时间内未主动请求保护权益的权利行使,导致其权利主张被法院认定为逾期未行使。
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若卖方或买方未在合同约定的时效期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对方当事人可以提出相对时效抗辩。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相对时效的期限通常为合同约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加上指定的延长期限。
三、延长诉讼时效抗辩延长诉讼时效抗辩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依法延长诉讼时效的权利行使期限。
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若卖方或买方能够证明延长诉讼时效的合理事由存在,例如合同约定的迟延交付、交付后的瑕疵隐藏期等,法院可能会考虑接受延长诉讼时效的抗辩请求。
四、中断诉讼时效抗辩中断诉讼时效抗辩是指当事人在一定时间内主动或被动中断了诉讼时效,使其权利主张恢复到原状态,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限。
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例如当事人之间存在争议解决谈判、仲裁、调解等程序时,诉讼时效将被中断,当程序终结后重新计算时效期限。
裁判规则:对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的诉讼时效抗辩类型,法院根据不同类型的抗辩理由采取不同的裁判规则。
在绝对时效抗辩中,法院可以依据卖方或买方的请求保护合法权益,并根据合同约定的诉讼时效期间进行判决。
在相对时效抗辩中,法院根据逾期诉讼时效的事实和当事人的抗辩理由,来判断是否支持相对时效抗辩的请求。
对于延长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会对抗辩理由进行审查,并根据合理事由的存在来决定是否接受延长诉讼时效的抗辩请求。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八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八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八条简介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是指在商品房交易过程中,双方因合同履行、违约、权利义务等问题产生的争议。
为了明确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的相关法律适用和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八条》。
第一款:商品房质量问题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购买的商品房在交付后一年内出现的质量问题,购房人有权要求修复、更换或退还房款。
1. 质量问题的认定标准:商品房的结构安全存在问题;商品房的功能出现重大缺陷;商品房的主要设备存在故障;商品房的装修材料存在质量问题。
2. 质量问题的赔偿方式:如果商品房属于可修复的质量问题,开发商应当承担修理费用;如果修复后问题仍然存在或无法修复,购房人有权要求更换房屋或者退还房款;如果购房人已经使用了该房屋,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使用费用。
第二款:商品房交付延迟《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了商品房交付延迟的处理办法。
1. 商品房交付延迟的认定:开发商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商品房;开发商在交付过程中出现违约行为;开发商无正当理由延长商品房的交付时间。
2. 购房人的权益保护:在商品房交付延迟的情况下,购房人有权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开发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息率,支付购房人的赔偿金;购房人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因商品房交付延迟而造成的其他直接经济损失。
第三款:未办理商品房销售权证书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开发商未办理商品房销售权证书的后果如下:1. 未办理商品房销售权证书的认定条件:开发商未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销售权证书;购房人无法获得商品房的所有权。
2. 购房人的合法权益:购房人可以要求开发商办理商品房销售权证书;如果开发商无法办理商品房销售权证书,购房人有权要求开发商返还购房款项;购房人还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高院公布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8篇
高院公布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8篇篇1一、引言为了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司法解释。
二、合同主体1. 当事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包括买受人和出卖人。
买受人是指购买商品房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出卖人是指出售商品房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 资质要求:出卖人应当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且销售的商品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买受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三、合同订立1. 合同形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 要约与承诺:出卖人发布的售房广告、宣传资料等视为要约邀请,买受人根据该等要约邀请作出购买决定并签订合同的,视为承诺。
出卖人应当按照承诺的内容履行义务。
3. 合同内容: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2)商品房的基本情况,包括房屋位置、面积、布局、装修等;(3)商品房的销售价格、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4)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5)质量保证及保修责任;(6)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式等。
四、合同履行1. 支付价款:买受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价款。
出卖人应当出具合法的收款凭证。
2. 交付商品房:出卖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下,将商品房按时交付买受人。
如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延期交付的,出卖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房屋质量:商品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并由出卖人承担保修责任。
保修期满后,买受人需要继续维修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协商。
4. 面积差异处理:如果商品房的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存在差异,双方当事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五、违约责任1. 买受人违约责任:买受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关于买卖合同纠纷的84条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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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裁判规则【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裁判规则】1、双方签订的定向合同符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合同的性质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若双方在签订该定向合同时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则该定向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徐建与富临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裁判要旨:富临公司与徐建签订的《商业网店定向建设合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故双方签订的合同系商品房买卖合同。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本案中,富临公司至今未能取得涉案房屋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因此徐建与富临公司签订的《商业网点定向建设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2、双方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后,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返还购房款并赔偿利息损失,但是对于因合同无效无法收房而另外租房产生的租金损失,因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即不存在继续履行问题,买受人就不能再期待依据该无效合同取得合同中约定的房屋,那么基于合同有效可以获得的利益不属于赔偿损失的范围。
——徐建与富临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裁判要旨: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富临公司作为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明知未取得涉案房屋销售许可证明的情况下,与徐建签订《商业网点定向建设合同》,对合同无效的后果存在过错。
徐建在明知富临公司没有取得诉争房屋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仍与其签订合同,对合同无效的后果亦存在过错,双方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无效后,徐建已交付的共计为453万元的房款,富临公司应予以返还,同时富临公司应对徐建的合理损失予以赔偿,其标准应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应按照徐建缴纳购房款之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徐建要求按50%加收罚息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徐建主张富临公司赔偿租房损失问题,因徐建明知富临公司未取得诉争房屋而与其签订《商业网点定向建设合同》,徐建对合同无效、合同无法履行的风险应有所预见。
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即不存在继续履行问题,徐建就不能再期待依据该无效合同取得合同中约定的房屋,那么基于合同有效可以获得的利益不属于赔偿损失的范围。
再者,该房屋租金属于徐建开办公司和批发中心的经营成本,并不是合同无效必然造成的损失,徐建诉请富临公司赔偿其房屋租金损失,没有法律依据。
3、买受人与出卖人签订的《认购协议》的性质被认定为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因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导致协议无效的,若买受人不能够证明出卖人在签订协议时主张上存在故意隐瞒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则不能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内蒙古峰宇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曹晓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裁判要旨:峰宇房地产公司在对外销售涉案房屋时,与曹晓丽签订的是《房屋认购协议书》,在该协议书中并未载明峰宇房地产公司已经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且曹晓丽也未就是否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的事实尽到核实义务,故曹晓丽不能证明峰宇房地产公司在签订协议时主观上存在故意隐瞒、欺骗的情形;另外,曹晓丽所举的电话录音,该内容也不能客观反映双方签订协议时,峰宇房地产公司存在故意隐瞒的情形。
虽然《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负有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义务,但是根据协议名称和内容来看,不能排除买受人在购买时,对所购房屋的情况已知情,在认为并不影响购买房屋最终目的的情形下而与开发商达成购买意向并签订《房屋认购协议书》。
故本案的相关事实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适用条件,曹晓丽要求峰宇房地产公司返还购房款一倍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并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4、商品房买卖合同认定无效后,出卖人应当返还买受人支付的购房款并按照其过错程度赔偿出卖人的经济损失。
——海南昌旺达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与海南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裁判要旨:(1)因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义务属于宇昌公司,因宇昌公司未积极履行该义务,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于上述两合同订立后长达两年多的时间里未能办理约定的房产预售许可证,最终导致合同无效,宇昌公司对合同无效负有主要过错,应承担60%的过错责任。
昌旺达公司在与宇昌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未能尽到谨慎审查的注意义务,存在一定的缔约过失,应承担40%的过错责任。
(2)严格来说,无效合同不存在可信赖利益和期待利益的问题,但造成本案合同无效的主要责任和原因在于宇昌公司,昌旺达公司作为守约方,因本案合同无效,其所丧失的不仅仅是合同约定的房产,还丧失了利用同等交易机会在国际旅游岛大背景下获取巨大利润的机会。
如果因宇昌公司故意不作为的行为,获得合同无效、房价大幅上涨带来的全部利益,昌旺达公司作为守约者,反得不到预期的利益,才是真正的利益失衡。
故可以参照有效合同的信赖利益和可期待利益计算原则,按照相关评估机构的鉴定报告,以该房屋的实际价差作为昌旺达公司的经济损失,判决宇昌公司按照其过错给予昌旺达公司损失赔偿。
(3)昌旺达公司与宇昌公司签订合同时交易房屋的价格分别为2200元/㎡和2550元/㎡,交易总价为3140万元。
根据海南明正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2012年4月出具的评估报告,目前合同交易房屋的市场单价为5835.3元/㎡,合同交易房屋的总价值为7585.84万元。
因此,合同交易房屋价值的差额4445.84万元即为昌旺达公司的信赖利益损失。
宇昌公司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应承担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责任,赔偿昌旺达公司的信赖利益损失。
故宇昌公司应按昌旺达公司损失总额的60%承担过错赔偿责任,赔偿昌旺达公司损失2667.5万元。
(4)但又鉴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所规定的三种情形,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的规定,若判决宇昌公司支付赔偿金2667.5万元超过了昌旺达公司实际支付的购房款2570万元,确实存在宇昌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的问题,故宇昌公司的赔偿数额应以2570万元为限。
5、双方以房屋买卖的合法形式达到套取银行贷款的非法目的而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后,买受人以其名义与银行签订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仍然有效,买受人仍应向银行承担偿还贷款及利息。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与徐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裁判要旨:(1)本院查明如下事实:被告徐晶(买受人)未实际支付首付款,亦未实际向原告大连金州支行还款,该贷款实际上由第三方政鑫公司(出卖人)偿还,且在第三方政鑫公司将该房屋交付于第三人于忠鑫后,亦未向出卖人主张交付该房屋。
上述一系列事实及证据已形成有效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徐晶与第三人政鑫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并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双方共同合意的以房屋买卖的合法形式达到套取银行贷款的目的,这一行为扰乱了正常的社会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徐晶与第三人政鑫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2)鉴于徐晶与交行大连金州支行签订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中贷款部分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交行大连金州支行请求合同相对人徐晶偿还借款本息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
此外,笔者认为在签订《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时银行应当把开方商作为担保人承担阶段性连带担保责任,即在买受人尚未取得该房屋的产权证书时,由开发商与买受人就按揭贷款共同向银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为在买受人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之前,买受人与银行根据抵押贷款合同约定进行的房屋抵押登记实质上为抵押预告登记,而抵押预告登记很明显不具有抵押登记的效力,是不能够优先受偿权的,在这种情形下,约定由开发商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则扩大了责任主体的范围,以确保银行的债权能够得到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