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行政权力事项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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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监 督


征地安置补助费使 用情况的监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
(八)其他类
序号
职权 类型
职权 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1
其 他
本集体经济组织以 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承包经营农村土地 的批准

6
政 奖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八条 环境保护工作奖励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7
政 奖


8
政 奖


9
政 奖

残疾人工作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十三条 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 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备注

2
政 确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 证发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自愿终身只生 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 子女的夫妻,经夫妻双方申请,村(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核 实,由生育管理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发给《独 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4
政 奖

人民调解工作奖励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第二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 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 工作。 基层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司法 助理员负责。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成绩显著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委员 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五)行政奖励类
序号
职权 类型
职权 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1
政 奖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对已婚育龄流动人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口中独生子女的父母的奖励,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
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2
政 奖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 作奖励

5
政 处

承包方无正当理由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五十一条
弃耕抛荒两年以下 承包方无正当理由弃耕抛荒两年以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给予
的处罚
警告。发包方可以组织代耕,耕作收益归代耕者。
(二)行政强制类
序号
职权 类型
职权 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1
政 强

制止、铲除非法种 植毒品原植物


2
监 督


农民负担监督管理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乡人民政府主管 本乡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 门负责。 第四条 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检查有关农民负担管理的 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涉及农民负 担的文件;协助有关机关处理涉及农民负担的案件;培训农民负担 监督管理工作人员。

民间纠纷裁决
《民间纠纷处理办法》 第五条 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民间纠纷,可以决定由责任一方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所列举的方式 承担民事责任,但不得给予人身或者财产处罚。 第七条 当事人提请处理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者 居所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受理,跨地区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双方户 籍或者居所地的人民政府协商受理。 第十七条 经过调解后,仍达不成协议的纠纷,基层人民政府可以 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条: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并经基层人民政府 负责人审定、司法助理署名后加盖基层人民政府印章。

2
政 裁

个人之间、个人与 单位之间土地所有 权和使用权争议裁 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 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 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3
政 裁

3
政 处

父母及其他监护人 未依照规定送适龄 儿童、少年入学接 受义务教育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 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 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水资源管理工作奖 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一条 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 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六行政调解
序号
职权 类型
职权 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1
政 调

土地承包经营的纠 纷调解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第五十一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 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 解决。 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 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三条 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 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四)行政确认
序号
职权 类型
职权 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1
政 确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第七条 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 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 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 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 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 容。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 具婚育证明。 2、《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七条 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 件,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 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 婚育证明的内容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居民身 份证号码、生育状况、落实节育措施状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等。

2
政 处

未依法取得乡村建 设规划许可证或者 未按照乡村建设规 划许可证的规定进 行建设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 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 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2、《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 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 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 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 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 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
政 调

劳动争议调解
法律依据:《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第十二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 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依 法向调解委员会或者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 等其他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 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传染病防治工作奖 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条 各级政府对预防、控制传染病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给予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二条 森林保护工作奖励 在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森林管理以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
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10
政 奖

3
政 调

民间纠纷调解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 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2、《民间纠纷处理办法》第七条 当事人提请处理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的基 层人民政府受理。跨地区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双方户籍所在地或 者居所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协商受理。 3、《民间纠纷处理办法》第十五条 处理民间纠纷,应当先行调解。调解时,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 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

4
政 处

损坏村庄、集镇的 房屋、公共设施和 破坏村容镇貌、环 境卫生的处罚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 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3
监 督


水库大坝定期检查 和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 管理。对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 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采取除险加固措施,限期 消除危险或者重建,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对可能 出现垮坝的水库,应当事先制定应急抢险和居民临时撤离方案。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坝的监督管理,采取 措施,避免因洪水导致垮坝。
(七)行政检查
序号
职权 类型
职权 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1
监 督


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六):乡(镇)政府和 街道办事处要将食品安全工作列为重要职责内容,主要负责人要切 实负起责任,并明确专门人员具体负责,做好食品安全隐患排查、 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六条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 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 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

5
政 奖

动物防疫工作奖励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一条 对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 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2、《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九条 在对动物防疫工作和动物防疫科学研究在做出显著成绩及检举违反 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或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一)行政处罚
序 职权 职权 号 类型 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1
政 处

公民拒绝参加民兵 组织,拒绝、逃避 预备役登记,民兵 拒绝、逃避军事训 练和执行任务处罚
《民兵工作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公民应当 参加民兵组织而拒绝参加的,民兵拒绝、逃避军事训练和执行任务 经教育不改的,由人民武装部门提请民兵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或者提请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并强制其履行兵役 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 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 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 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三)行政裁决
序号
职权 类型
职权 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1
政 裁

个人之间、个人与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 木所有权和林地使 用权争议裁决
《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八条 完成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指标的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 责人,以及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由上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3
政 奖

《山西省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试行办法》第十七条 五保供养工作奖励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五保供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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