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离婚后分割财产履行离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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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离婚后情况
但离婚后,双方未能很好配合经营公司,产生矛盾并且矛盾不断加深,被告甚至威胁原告要将其清除出公司,原告称自己是股东,享有公司股份,有股东权益,有权对公司的经营及决策发表意见。被告声称离婚时双方只对公司的收益有约定,其它公司股权均在被告名下,应由被告决策。原告这才认识到夫妻共同股份未分割已实际影响到了自己的切身利益,因此提出分配原夫妻共有股权,但被告拒不配合。
民事起诉状(离婚后分割财产/履行离婚协议)
要点
夫妻协议离婚后,女方及子女作为原告向男方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履行离婚协议等。
民事起诉状
原告一:,女,年月日出生,族,有限公司总经理,住,电话:
原告二:,女,年月日出生,族,学生,住
法定代理人:,女,年月日出生,族,有限公司总经理,住,电话: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族,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号D栋室,电话:
该公司主要下属两家子公司,分别为:
(1)有限公司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公司系唯一股东。公司注册地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被告为法定代表人,公司住所为。
(2)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元,共有股东五名,其中信通公司出资人民币元,占有%的股份。公司注册Baidu Nhomakorabea为工商行政管理局,被告为法定代表人,公司住所为。
2.有限公司%的股份
原被告婚后以被告名义在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股份。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其中原被告出资人民币元,以的名义享有91%的股份,公司注册地为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为,公司住所为。
综上,原告一和被告离婚仓促,对公司及公司的夫妻共同股权未分割,现双方矛盾激化,严重影响原告行使股东权益,为维护原告合法财产权,理应对上述股权依法分割,由于在本案中发现被告涉嫌重婚等重大婚姻过错,按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及照顾女方及无过错方利益的原则,原告一要求获得未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60%。且原离婚协议内容合法有效,被告亦应履行离婚协议书内容,鉴于公司%的收益权(含出售股权的获益及每年分红等全部收益)的履行有时间延续性及不确定性,原告仅要求法院对该部分权益的归属予以确认。望法院严格依《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判如所请。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对于在离婚协议第二条中约定的男方要给女方的人民币元补偿款,至今未履行;对于离婚协议第三条男方应保证支付给原告及女儿的公司的%的收益,原告也未收到过一分钱。
三、被告名下夫妻共有公司股权的情况
1.有限公司%的股份
原被告婚后以被告名义在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有%的股份。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其中原被告婚后共出资人民币元,以男方的名义享有%的股份,公司注册地为工商行政管理局,被告为法定代表人,公司住所为。
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如下离婚时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
1.判决原告一获得被告名下%的有限公司股份(对应公司股份49.2%,对应出资额人民币元)。
2.判决被告名下控股有限公司的股份(%)归被告所有,原告获得折价人民币元。
二、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履行离婚协议第二条,被告向原告二支付补偿款人民币元。
三、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收益权归两原告所有。
四、本案诉讼费、诉讼财产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双方离婚的基本情况
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本案原告二)。后因男方存在婚姻过错于年月日在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
原告一和被告原来夫妻感情尚好,一直共同经营公司,后因男方出轨且与其他异性生育子女,给原告造成极大精神打击,无法维持正常家庭。在极大的精神压力下,原告一希望尽快解除与被告的婚姻,解脱痛苦,遂敦促男方尽快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由于离婚心切,年月日,双方来到民政局时,甚至未准备好书面的离婚协议,因无书面离婚协议婚姻登记工作人员根本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双方就到附近的小店内草草起草打印了离婚协议,对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作出处理,对两人实际控制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收益权进行了分配,还约定男方对女方给予人民币元的补偿。而对名下的夫妻共有股份,未作任何处理。主要原因是,双方虽因男方过错离婚,但在公司经营方面,还有基本信任,且一直共同经营公司,相关公司的股权也存在质押状况,股权过户在当时也不可能,双方打算离婚后继续维持现有经营状况,待合适时再行办理股权分割事宜。因此,对被告所持有的两公司有限公司和控股有限公司的股份未作处理,仍保持共有状态,双方均认为在两公司的管理和利益分配方面不会产生任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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