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镇江市民生价格信息公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镇政办发[2010]182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镇江市民生价格信息公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镇江市民生价格信息公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镇政办发〔2010〕182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市物价局《镇江市民生价格信息公布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一日镇江市民生价格信息公布工作实施意见(市物价局)为增强政府公共服务职能,营造公平、公正、透明的市场竞争环境和消费环境,进一步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推进价格诚信建设,促进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决定从2010年9月份起,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及时予以公布。
现就民生价格信息公布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比价格、促消费,稳价格、促和谐”为主题,通过价格信息的采集和公布,为广大消费者及时、准确地提供价格信息,进一步优化市场价格环境,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和谐发展。
二、基本原则开展民生价格信息公布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1.依法行政原则。
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规定,充分尊重企业的自主定价权,加强政策引导,充分调动企业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群众需要原则。
围绕人民群众密切关注,选择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开展公布工作。
3.有序推进原则。
民生价格公布工作应掌握工作节奏,品种从少到多,范围由小到大,分类别、有重点稳步推进。
4.灵活创新原则。
结合实际工作效果以及市场反应,不断创新思路,灵活把握民生价格信息公布的内容、方法和手段,方便群众了解价格信息,引导市场消费。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房地产市场风险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房地产市场风险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10•【字号】镇政办发[2009]79号•【施行日期】2009.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房地产市场风险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镇政办发〔2009〕79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经研究同意,现将《镇江市房地产市场风险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日镇江市房地产市场风险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一、总则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和迅速处置房地产市场风险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房地产市场风险突发事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促进经济稳步增长,维护社会稳定,特编制本预案。
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治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34号)。
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市区房地产市场风险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当前房地产市场风险主要包括:企业经营风险、合同违约风险、价格风险和违规风险。
二、工作原则1.统一指挥,分级负责。
坚持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处置工作要求履行各自职责,既强调统一指挥,又注重协调配合,做到通力协作,密切配合,资源共享,形成合力,依法、快速、高效、稳妥地处置房地产市场风险突发事件。
一旦发生突发事件,领导小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同时通报相关部门,做到快速反应,正确应对,处置果断,力争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2.预防为本,群防群控。
认真开展房地产市场风险排查调处工作,强化信息广泛收集和深层次研究判断,要把突发事件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避免造成失控和混乱。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镇江市城区经营性用地统一管理的意见(试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镇江市城区经营性用地统一管理的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9.24•【字号】镇政发〔2015〕31号•【施行日期】2015.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镇江市城区经营性用地统一管理的意见(试行)镇政发〔2015〕31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为全面提升我市土地利用“双提升”水平,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4〕119号)、《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苏发〔2014〕6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苏办发〔2014〕52号)以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管理的意见》(镇政发〔2014〕5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现就城区(京口区、润州区以及丹徒区金润大道以北区域)经营性用地统一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突出管理重点1.加强征地拆迁计划管理。
市政府成立由分管秘书长为组长,市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局、国土局、规划局、审计局、监察局等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城区经营性用地统一管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牵头制定年度征地拆迁计划,同步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
年度征地拆迁计划安排原则上应优先满足产业、城建、民生、生态等年度重点项目的需求。
2.适度控制供地总量。
综合考虑市场供需等因素,市、区联动合理控制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投放,逐步实现土地市场的科学管控和健康发展。
对丹徒区和镇江新区的经营性用地,工作小组要依据职责,对其土地市场投放量和地块价格等进行统筹管控,形成全局一盘棋管理格局。
3.严格控制安置房用地。
在完成国家、省下达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的前提下,严格控制市区安置房用地供应总量,严格安置房产权登记资格审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3.24•【字号】镇政发〔2017〕14号•【施行日期】2017.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的通知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购房补贴政策1.停止执行《镇江市关于房地产去库存工作的实施方案》(镇政发〔2016〕15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中的第6、7条政策,即:第6条.非本市户籍人口在市区(京口区、润州区、丹徒区和镇江新区)购房,享受本市户籍人口购房补贴政策。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参与单位:市住建局、市地税局)第7条.建立优惠房源库。
建立商品房(安置房)优惠房源库,鼓励开发企业自愿加入。
购房人凡购买优惠房源库中的商品房(安置房),开发企业在成交价的基础上再给予购房人5%的优惠。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2.修改《实施方案》第5条政策。
内容调整为:加大对各类人才在镇置业的支持力度,凡符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人才安居政策的意见(试行)》(镇政办发〔2014〕152号)文件规定的人才,与市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金,在市区购买首套商品住房可享受缴纳契税补贴。
(牵头单位:市人才办;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二、做好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工作1.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商品住房价格备案管理工作。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合理确定并申报商品住宅价格,经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开发企业须一次性公开每套准售房源价格,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和“一价清”制度,不得利用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
2.市住建部门根据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价格办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审核商品房网上销售系统和销售现场公示的价格信息。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镇江市菜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镇政发[2011]38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镇江市菜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镇江市菜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镇政发〔2011〕38号)各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南山风景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市商务局制订的《镇江市菜市场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镇江市菜市场管理实施细则(市商务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菜市场经营管理,改善消费环境,保障市场供给,方便群众生活,根据国家商务部《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主城区(含丹徒、镇江新区)新建、升级改造后的菜市场管理;未升级改造的菜市场管理参照执行。
辖区乡镇、园区及丹阳、句容、扬中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二章管理组织与职责第三条市政府成立市菜市场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其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
市商务局成立菜市场建设管理办公室,配备专兼职人员,承担市菜市场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菜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的实施,负责菜市场建设和管理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负责组织开展辖区菜市场管理考评活动,负责组织菜市场管理人员职业培训。
市工商部门负责菜市场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牵头做好市场内交易秩序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落实市场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与菜市场经营类同的农副产品经销网点规定;市城管部门负责菜市场周边市容与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以及占道经营的查处;市规划、国土、住建、农委、环保、物价、质监、公安、卫生、食药监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菜市场的监督、考核和管理工作。
镇江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镇政办发[2009]8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镇江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镇政办发〔2009〕8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关于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七日关于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为充分发挥房地产业在扩大内需中的积极作用,鼓励和支持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08〕13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落实住房转让税收优惠政策1.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让的,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让的,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2.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3.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4.对个人转让2年以上住房取得的所得,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根据地方分成部分给予补贴。
5.契税税率由4%调整为3%。
其中: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缴纳契税3%,政府给予房款总额1%补贴;个人购买90-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普通住房缴纳契税1%,政府给予房款总额0.5%补贴;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普通住房缴纳契税1%,政府给予房款总额1%补贴。
镇江市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镇江市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23•【字号】镇政发[2007]50号•【施行日期】200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镇江市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镇政发〔2007〕50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镇江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已经4月29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三日镇江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新建住宅区必须实行物业管理。
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原有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配套设施不全的原有住宅区,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综合整治,提高配套水平,逐步创造条件,实行物业管理。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区域,以及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大厦、工业区、商业贸易区、旅游区、学校等其它物业,实行物业管理。
第四条镇江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部门)是全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
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辖区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共同推动物业管理工作。
辖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规划、城管、公安、民政、财政、物价、工商、税务、园林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街道办事处(含镇人民政府,下同)负责对辖区内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相互关系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开展工作。
第五条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第三产业优惠政策。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27•【字号】镇政办发[2010]129号•【施行日期】2010.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镇政办发〔2010〕129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573号)和《中共镇江市委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镇发〔2010〕11号),设立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一)规范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
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规范性文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编制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和监察工作。
(二)保障全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
拟订实施住房保障政策,拟订廉租住房规划、政策以及保障性住房建设指标、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廉租住房资金安排,指导和监督辖市组织实施;组织建设和管理各类保障性住房。
(三)推进全市住房制度改革。
拟订实施适合市情的住房政策和建设规划;负责市区房改房上市交易、单位货币分配方案和职工合作建房方案审批。
(四)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管房地产市场。
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房地产业发展和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提出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住宅产业化工作,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制定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预(销)售管理、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等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监管市区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镇政规发[2012]20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镇政规发〔2012〕20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镇江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2012年12月4日镇江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我市建筑质量水平,创建国家低碳城市,促进我市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和绿色建筑的推广、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是指民用建筑和工业建设项目中具有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
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经信、财政、规划、国土、环保、科技、工商、质监、税务、机关管理等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节能相关管理监督工作。
第五条建筑节能工作应当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利用住宅房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镇政规发[2009]6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利用住宅房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利用住宅房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镇政规发〔2009〕6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镇江市市区利用住宅房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12月2日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日镇江市市区利用住宅房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利用住宅房从事经营行为,保护相邻住宅房所有人的居住权不受干扰,促进经营活动合法有序的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利用住宅房经营是指当事人不改变住宅房原有性质,从事法律、法规允许的、不影响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凡在本市市区(建成区)范围内利用住宅房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利用住宅房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影响城市市容、交通、环卫、绿化、消防和市政设施功能,不损害房屋使用安全,不违反本住宅物业管理规约,不影响相邻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凡拟利用住宅房从事经营活动的当事人,应当事先征得相关业主的签字同意,其中在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还须符合业主公约,方可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一)在楼房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应事先征得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的全部签字同意。
(二)在平房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应事先征得该平房四周住宅房业主的签字同意。
依照前款规定取得签字同意后,应到所在住宅区业主委员会(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应到当地居民委员会)开具证明。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镇江市房地产市场调控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镇江市房地产市场调控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1.23•【字号】镇政办发[2009]34号•【施行日期】2009.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镇江市房地产市场调控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镇政办发〔2009〕34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为加强对我市住房和房地产工作的领导,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经研究,决定建立镇江市房地产市场调控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成员如下:组长:陈杰副市长副组长:沈宝来市政府副秘书长经颜明市房管局局长鄂金书市建设局局长成员:王根生市规划局局长雷志强市国土资源局局长谈沁磊市发改委副主任殷建国市物价局副局长朱国芳市财政局副局长施竞平市地税局副局长郭瑞龙市国税局副局长邓国平镇江工商局副局长徐罗照市房管局副局长滕道远市建设局副局长孙浩琦市审计局副局长顾强人行镇江市中心支行副行长潘荣军市统计局副局长徐洪兴市监察局副局长高晓光市公安局副局长蒋祥林市信访局党组成员、副调研员孙放市法制办副主任时秋香市总工会副主席顾笈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戴江澄市民政局副局长贺平泉镇江银监分局副局长王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方乐平镇江军分区后勤部部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房管局,徐罗照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有效、废止和失效)的通知(一)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有效、废止和失效)的通知(一)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4.20
•【字号】镇政发[2009]45号
•【施行日期】2009.04.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有
效、废止和失效)的通知
(镇政发〔2009〕45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为维护法制统一,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有效,市政府对2007年12月31日之前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镇江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等139件规范性文件被确认有效,《关于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发放〈务工许可证〉的实施办法》等137件规范性文件被宣布废止和失效。
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下管理的依据。
现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有效、废止和失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建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市区住宅小区阳光房管理工作的意见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建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市区住宅小区阳光房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26•【字号】镇政办发[2011]126号•【施行日期】2011.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建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市区住宅小区阳光房管理工作的意见(镇政办发〔2011〕126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市属单位、企事业单位: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关于加强市区住宅小区阳光房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关于加强市区住宅小区阳光房管理工作的意见(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城管行政执法局)为加强市区住宅小区阳光房管理,坚持正确引导、堵疏结合,做到有序建设,防止私搭乱建,切实维护小区管理秩序、房屋结构安全和社会邻里关系。
现就加强市区住宅小区阳光房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申报程序阳光房是指小区业主利用自有或公共露台、公共架空层和通透结构,采用轻型透明材料构成的封闭或半封闭空间。
原则上不得在定型交付后的建筑上搭建阳光房。
对除公共露台外,不影响小区面貌,不影响房屋结构安全,不影响四邻利益的阳光房,可按规定程序报批确认建设。
对开发建设中的住宅小区,由房屋开发企业牵头,对需建阳光房统一设计,做到材色统一,风格协调,并在报审的建筑设计方案及施工图中明确。
对已建成的住宅小区,符合设置条件的,由所在街道或社区牵头申请,报市规划部门会审确定。
二、严格监督管理1.住宅设计单位在进行建筑设计时,应减少可搭建阳光房空间,对单元房要少设外挑、外跨及通透结构,以减少违建空间。
2.房屋开发企业在房屋销售过程中不得进行“赠送露台,赠送空间”等利诱宣传。
3.商品房销售规范合同应注明“购房者不得私搭乱建阳光房等违法建设”约定及违约责任。
镇江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
镇房[2004]103号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商品房销售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代理企业的市场行为,切实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
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取得初始登记证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第四条本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实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制度、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和销售过程监管制度。
镇江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商品房销售管理的主管机关。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由市房产管理局统一发放;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及权属登记具体工作由市房产管理局委托镇江市房屋产权监理处(镇江市房地产交易所)统一实施。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前,应向镇江市房产管理局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预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通过镇江市房地产信息网镇江市商品房销售及合同网上备案平台按要求输入相关信息并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1、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2、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3、土地使用权证书及土地出让或转让合同;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附小区规划总平面图);5、工程施工合同;6、商品房预售方案。
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还应当说明小区公建配套和绿化种植设计方案、交付后物业管理落实情况、投入预售的商品房明细清册、自行销售还是委托销售(委托销售的还应提交委托合同复印件和销售代理企业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7、有资质的房屋测绘部门的预售面积测绘结果,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8、物价部门预售价格的批复(普通商品住宅);9、商品房白蚁防治合同;10、已完成投资量证明;11、提交售房资金银行监管帐户;12、其他证明材料。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07•【字号】镇政办发[2010]80号•【施行日期】2010.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镇政办发〔2010〕80号)各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经市领导同意,现将《镇江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一○年五月七日镇江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检查工作方案为贯彻国务院《关于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检查的通知》精神,认真开展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检查,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一、检查对象丹徒区、京口区、润州区、镇江新区行政区域内所有经工商登记注册并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
二、检查内容对取得土地但尚未交付的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从土地购置、开发建设、融资、税收征管以及上市销售等环节进行全面检查。
主要包括:1.是否存在违反规定闲置土地和炒地行为;2.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建设行为;3.是否存在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和哄抬房价等行为;4.取得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后,是否做到了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价格、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5.有无违反规定价外收费、搭车收费行为;6.是否存在合同欺诈、违规发布预售广告等行为;7.是否存在违反房地产税收管理和开发融资相关规定的行为。
三、组织领导成立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检查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住建局局长为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市发改委、规划局、国土局、住建局、物价局、财政局、地税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
各成员单位的具体职责是:市发改委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方面的检查工作。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镇江市2013年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镇江市2013年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25•【字号】镇政办发[2013]107号•【施行日期】2013.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镇江市2013年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镇政办发〔2013〕107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增强价格调控,确保实现2013年全市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根据国家和省、市价格宏观调控的相关要求,现就建立2013年镇江市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提出如下意见:一、价格调控目标根据省下达的价格调控目标任务,2013年全市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预期调控目标为: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涨幅控制在3.5%左右。
二、目标责任分解(一)各辖市区、镇江新区价格调控目标任务一是进一步保障重要商品市场供应。
认真落实“米袋子”、“菜篮子”行政首长分级负责制。
继续抓好蔬菜基地建设,在保持现有设施蔬菜、城郊蔬菜基地面积的前提下,根据地方实际,适度扩大蔬菜种植面积,保证蔬菜自给率。
强化重要商品生产、储备和调运,确保粮油、生猪、蔬菜等主副食品市场供应。
二是不断完善价格调控机制。
建立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规范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管理,运用价格调节基金扶持平价商店建设,发挥基金在稳控物价中的重要作用。
进一步完善价格调控手段,通过多部门、多渠道的协调、配合,确保实现预期调控目标。
三是有序推进平价商店建设。
根据省、市统一部署和要求,扎实推进平价商店建设,完成2013年平价商店建设任务。
根据分级负责、奖惩分明的要求,规范平价商店日常管理和考核,促进平价商店持续健康发展。
扩大平价商店的经营品种,跟踪监测平价商品价格水平,发挥平价商店“稳价惠民”的重要作用。
四是强化价格监测预警和调控监管。
将主副食品价格数据采集工作纳入菜市场综合考核评价体系,指导、督促集贸市场经营者做好价格数据上报工作。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镇政发〔2015〕23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正文:----------------------------------------------------------------------------------------------------------------------------------------------------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镇政发〔2015〕23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为充分发挥房地产业在扩大内需中的积极作用,鼓励和支持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央行、银监会、住建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从2015年3月3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以房产交易登记日期为准)。
二、个人购买首套普通住房,给予应纳税房价1%的政府性补贴;购买90平方米以上(不含90平方米)首套成品普通住房的,可再享受应纳税房价0.5%的政府性购房补贴(以合同备案日期为准)。
三、为鼓励大众创业,对一次性购买已批准销售、属同一开发项目且购房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含300平方米)、500平方米以下的商业、办公用房,给予应缴契税30%的政府性购房补贴;对一次性购买已批准销售、属同一开发项目且购房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含500平方米)的商业、办公用房,给予应缴契税50%的政府性购房补贴。
四、降低二套房商业贷款首付比例。
对拥有一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购买二套住房再次申请商业贷款,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11•【字号】镇政发[2010]32号•【施行日期】2010.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镇政发〔2010〕32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改善广大市民居住条件,继续支持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完善住房保障制度。
(一)加大和优化保障性住房建设,进一步统筹规划布局和综合配套,努力扩量增速、提升品质。
2010年新开工建设经济适用房12万平方米,廉租住房1.1万平方米。
(二)加大廉租住房保障力度,低保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租金补贴实现应保尽保,逐步将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对象从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无房家庭,经济适用房保障对象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逐步扩大到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三)加快推进危旧房片区改造,力争到2010年底基本完成主城区危旧房片区改造任务。
二、继续支持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抑制投机性购房。
(四)在贯彻执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八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苏建房〔2009〕395号)基础上,继续支持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对购买非普通住房契税税率由4%调整为3%;购买144㎡以下(含144㎡)普通住房契税税率由2%调整为1%。
另外,个人购买90-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普通住房的,给予房款总额0.5%的购房补贴;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普通住房的,给予房款总额1%的购房补贴。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17•【字号】镇政规发[2014]2号•【施行日期】201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镇政规发〔2014〕2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镇江市市区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2014年1月17日镇江市市区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110号令)、《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129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市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镇江市市区范围内已建成并使用的各类城镇房屋的安全管理及其监督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屋安全管理是指为保障房屋建筑结构使用安全而进行的管理,包括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危险房屋防治管理、房屋应急抢险。
本办法所称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者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确保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法律、法规对军队、宗教团体和文物保护单位的房屋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房屋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定期检查、规范使用、科学鉴定、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市区房屋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工程抗震和安全鉴定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安全应急工作,制定房屋应急抢险预案,组织指挥房屋应急抢险。
镇江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镇房[2004]103号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商品房销售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代理企业的市场行为,切实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
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取得初始登记证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第四条本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实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制度、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和销售过程监管制度。
镇江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商品房销售管理的主管机关。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由市房产管理局统一发放;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及权属登记具体工作由市房产管理局委托镇江市房屋产权监理处(镇江市房地产交易所)统一实施。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前,应向镇江市房产管理局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预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通过镇江市房地产信息网()镇江市商品房销售及合同网上备案平台按要求输入相关信息并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1、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2、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3、土地使用权证书及土地出让或转让合同;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附小区规划总平面图);5、工程施工合同;6、商品房预售方案。
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还应当说明小区公建配套和绿化种植设计方案、交付后物业管理落实情况、投入预售的商品房明细清册、自行销售还是委托销售(委托销售的还应提交委托合同复印件和销售代理企业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7、有资质的房屋测绘部门的预售面积测绘结果,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8、物价部门预售价格的批复(普通商品住宅);9、商品房白蚁防治合同;10、已完成投资量证明;11、提交售房资金银行监管帐户;12、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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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房[2004]103号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商品房销售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代理企业的市场行为,切实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
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取得初始登记证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第四条本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实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制度、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和销售过程监管制度。
镇江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商品房销售管理的主管机关。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由市房产管理局统一发放;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及权属登记具体工作由市房产管理局委托镇江市房屋产权监理处(镇江市房地产交易所)统一实施。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前,应向镇江市房产管理局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预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通过镇江市房地产信息网()镇江市商品房销售及合同网上备案平台按要求输入相关信息并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1、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2、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3、土地使用权证书及土地出让或转让合同;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附小区规划总平面图);5、工程施工合同;6、商品房预售方案。
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还应当说明小区公建配套和绿化种植设计方案、交付后物业管理落实情况、投入预售的商品房明细清册、自行销售还是委托销售(委托销售的还应提交委托合同复印件和销售代理企业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7、有资质的房屋测绘部门的预售面积测绘结果,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8、物价部门预售价格的批复(普通商品住宅);9、商品房白蚁防治合同;10、已完成投资量证明;11、提交售房资金银行监管帐户;12、其他证明材料。
第七条商品房预售许可依下列程序办理:市房产管理局受理开发企业申请后,进行网上及书面资料审核和现场查勘,对资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商品房项目,在1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开发企业颁发、送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发企业提交材料不齐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市房产管理局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告知开发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送达开发企业。
开发企业对所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3、按规划确定的建设项目,投入预售的各栋多层商品房形象建设进度达到50%以上,各栋小高层及高层商品房形象建设进度达到30%以上。
第九条对于已经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项目,由市房产管理局通过报纸、网络或其他途径,向社会公布,提供网上查询。
同时将许可销售房源信息在镇江市房地产信息网()上向社会进行公示,并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情况及时调整未售房源信息。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承购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和《镇江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预售商品房的,还必须明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现售商品房的,还必须出示商品房屋初始登记证。
第十一条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或以预订、预约及其他方式进行变相预售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定金、预付款、诚意金及其他形式的房屋预售资金。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应当委托诚实守信有房屋中介资质的中介机构,并与该中介机构签订商品房销售委托合同。
中介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向商品房承购人出示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合同。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代理企业进行房地产广告宣传应严格遵守《广告法》和《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必须载明相应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批准文号。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以“内部认购”、“内部认订”、“内部登记”及类似名目发布广告。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代理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物价政策,公平、诚实地进行商品房销售,并应执行以下规定:1、不得制造虚假的销控表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虚假涨价信息、不得人为组织排队及以其他任何方式哄抬房价,不得随意提价。
2、禁止销售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炒卖商品房。
销售人员购买其所在企业开发或代理销售的商品房的,在办理商品房权属转移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前不得转让。
3、禁止通过发售有价会员卡、贵宾卡、选房号牌及其他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
为储备目标客户而免费发放上述卡牌的应登记实名,发放的卡牌禁止转让。
4、禁止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禁止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的商品房。
第十五条购房者对商品房面积和房价有知情权,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履行以下告知义务:1、应在售楼处将有关房屋建筑面积预测结果进行公示,供购房者查阅,公示的资料包括:经规划部门核准的小区总平面图、建筑分层平面图、商品房面积预测结果及预测结果中的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明细表、小区公建配套建筑和房屋公用共有部位说明书。
2、应在售楼处将销售基价、楼层、区位、朝向、环境等调节系数、商品房总价计算公式等进行公示。
实行一房一价销售的,还应公示可售房源价格表。
第十六条商品住宅按套销售,商场、办公楼应以具有封闭、永久、固定围护结构或具有固定界址为界限的幢、层、套(间)等基本单元进行销售。
第十七条商品房售购双方当事人应当在镇江市房地产信息网()镇江市商品房销售及合同网上备案平台上填写建设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销售企业在与购房人签定网上《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应向购房人明示《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示范合同文本中的选择性条款和补充条款,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议定,补充条款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时与网上下载打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等一并提交登记机关存档。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代理企业不得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采用格式条款对相对人作出不合理、不公正的规定。
第十八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经当事人双方确认后,《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主要条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地产销售代理企业及时通过镇江市房地产信息网()镇江市商品房销售及合同网上备案平台,向镇江市房地产交易所进行网上合同登记备案,在取得商品房合同备案登记号后打印,当事人共同签名,生效后由售购双方留存。
市房地产交易所在进行合同备案登记的同时于商品房的楼盘表内注明该单元(套)商品房已售。
第十九条在申请商品房权属转移登记前,当事人双方经协商一致,需要变更除合同主体以外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的,应当持原合同文本、合同变更申请表及其它规定的登记材料向市房地产交易所提出申请,并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已办理了预售备案的商品房在未交付使用及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之前不得转让。
对确系直系亲属间更名或同户籍成员之间增减或更名的,经合同双方同意,须提供户口簿、结婚证或户籍管理部门的证明,向市房地产交易所提出申请,并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在申请商品房权属转移登记前,当事人双方经协商一致,需要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当持取得备案的书面合同、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和其他相关材料,向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注销合同备案的手续。
发生前款所列情形的,市房地产交易所应当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及时在商品房的楼盘表内注明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已解除,并自解除之日起在网上公示五日,公示期内有多人竞买的,应在市房地产交易所监督下并在价格核定幅度内暗标竞价、同价抽号决定承购人。
第二十二条凡已在网上公布的可供销售的商品房,购房人要求购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
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代理企业应根据工程进度与承购人约定付款方式、付款比例和付款期限。
第二十四条金融机构开展购房按揭贷款业务可以与市房地产交易所取得联系,只给已进行商品房合同备案的商品房提供按揭贷款,在取得地产信息网()镇江市商品房销售及合同网上备案平台对按揭对象商品房进行按揭记录。
商品房竣工交付后,当事人应持房屋所有权证书等材料即时申请房地产抵押登记。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代理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在开户的商业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控账户。
商品房预售所得的款项必须存入专控帐户,用于相应的工程建设或用于归还房地产开发工程贷款。
市房产管理局对商品房预售款收付情况进行监管时,可以对商品房预售款专控账户资金流入、流出情况进行核查。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委托有资质的房屋测绘部门对房屋进行竣工面积核定,并持下列资料到镇江市房屋产权监理处申请商品房屋初始登记。
1、镇江市商品房屋初始登记申请表;2、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批文(复印件);3、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含附件);5、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和单位代码证复印件;6、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原件)及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7、竣工验收备案表;8、其他证明材料。
镇江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受理申请后对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商品房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商品房屋初始登记证。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据商品房屋初始登记证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对商品房预售面积进行修正,与承购人签定有关补充协议,并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条款履行各自义务,在房款结清后将商品房屋初始登记证交于承购人,补充协议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承购人在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时应将补充协议、商品房屋初始登记证等资料与网上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递交登记机关。
第二十七条商品房的承购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商品房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承购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和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由于开发企业的原因,承购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开发企业和承购人有特殊约定外,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