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LC公约解读教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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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L C公约解读
《公约》制定背景及生效条件
(2009-12-31) 来源:中国船检阅读次数: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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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6年2月召开的国际劳工组织(ILO)第94届大会暨第十届海事大会上,《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获得通过。该公约是ILO在综合和修订了现有68个公约和建议书的基础上,制定的新的综合性海事劳工公约,它建立了统一的国际海事劳工标准。为了使读者详细了解《公约》内容,从本期起本刊以问答形式,陆续介绍《公约》的要求和实施措施,以及相关的背景信息。
1、为什么要制定《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ILO)制订一部新的综合性海事劳工公约的决定,是在国际海组织和国际船东协会2001年提出联合决议案,并得到ILO成员国政府支持的基础上形成的,主要考虑到:
●航运业是世界第一、真正的全球性产业,需要有整个行业适用的国际标准;
● ILO于1920 年起制定有关海员方面的国际标准,在《2006 年海事劳工约》通过前,已有数十个专门针对船员而制订的公约、相关建议案及其他法律文件;但随着航运业的不断发展,一些公约标准未能得到及时更新,已无法满足当代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的需要;
● ILO的现有大部分海事方面的公约,是针对处理单一方面问题的文件,且规定得非常细,使得ILO成员国很难全部批准和实施相关要求,现有ILO许多公约被批准的程度很低;
●建立有效地遵守和执行公约的体系,打击低标准船;
鉴于上述诸多因素,ILO组织将现有68 个有关海事的国际标准进行了合并和更新,制定了新的综合性海事劳工公约,建立统一的海事劳工标准。ILO希望通过《公约》实施帮助船东获取平等的竞争环境,帮助船员获得体面的工作。
2、《公约》要求包括哪些内容?
《公约》由三部分构成:条款、规则和守则。
条款和规则规定了核心权利、原则以及批准《公约》的成员国的基本义务。
守则包含了规则的实施细节。它由A部分( 强制性标准) 和B 部分( 非强制性导则) 组成。
规则和守则按以下标题被划归为五个领域,每个领域中包括若干方面的规定:
标题一:海员上船工作的最低要求(最低年龄、体检证书、培训和资格、招募和安置);
标题二:就业条件(海员就业协议、工资、工作时间或休息时间、休假的权利、遣返、船舶灭失或沉没时对海员的赔偿、配员水平、海员职业发展和技能开发及就业机会);
标题三:起居舱室、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服务(起居舱室和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服务);
标题四:健康保护、医疗、福利和社会保障(船上和岸上医疗、船东的责任、健康保护和安全及事故预防、获得使用岸上福利设施、社会保障);
标题五:遵守与执行(船旗国责任:一般原则、对认可组织的授权、海事劳工证书和海事劳工符合声明、检查和执行、船上投诉程序、海上事故;港口国的责任:在港口的检查、海员投诉的岸上处理程序)。
3、《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修订了ILO现有公约中哪些方面的要求?
ILO自成立至今已通过了188 项劳工公约,在《2006 年海事劳工公约》通过之前,已有41 项是专门针对船员而制订的,占ILO公约总数的22%。由于这些公约通过的时间跨越了80 多年,已经滞后于社会和航运技术的发展;同时由于这些公约大部分并未得到ILO多数成员国的正式批准接受;还有些公约要求即使已被广泛应用,也是如此。最典型的是ILO《1949年船员起居舱室设备公约(修订)》(第92 号公约)和《1970 年船员起居
舱室(补充规定)公约》(第133号公约),这两个公约的要求在全球造船
业和航运业已被广泛应用,但在ILO183 个成员中,正式批准接受第92 号公约的有47 个国家,正式批准接受第133号公约的为32 个国家,因此ILO认为非常有必要对数十个有关海事方面的公约进行彻底的修订。
《2006 年海事劳工公约》修订和更新了ILO现有公约的要求,涉
及:最低年龄,失业赔偿,海员安置,船员体检,海员协议条款,海员遣
返,船员适任证书要求,带薪休假,船东对病、伤海员责任,疾病保险,工资、工时和配员,食品和膳食,海员社会保障,船员起居舱室设备,事故预防,连续就业,商船最低标准,海员福利,健康保护和医疗,劳动监察,海
员招募和安置等,涵盖了有关海员工作、生活、医疗、社会保障等各方面的
要求。
4、ILO现有海事方面的公约是否都被更新、综合至《2006年海事劳
工公约》中?不是。还有以下ILO公约未被综合至《2006 年海事劳工公约》中:
●《1921 年最低年龄(搬运工和司炉工)公约》(第15 号公约,大部分批准该公约的国家已退出);
●《1946 年海员养老金公约》(第71 号公约);
●《1958 年海员身份证公约》(第108 号公约);
●《2003 年海员身份证公约(修订)》(第185 号公约)。
5、为什么要有导则B部分的规定?
在《2006 年海事劳工公约》制定过程中,对于ILO 现有海事劳工公约规定中许多涉及海员基本权益的实施措施,被转换成《公约》中导则B 部分的规定。《公约》中条款、规则和守则A 部分为强制性要求,导则B 部分对于如何实施这些强制性的要求给出了具体的实施指导。导则B 部分作为非强制性的规定,给成员国在决定是否采纳这方面的规定留出了自主权,这是《公约》要求实施灵活性的体现,其目的是为了能够促使《公约》在全球范
围内被广泛地接受。
《公约》生效后,港口国实施检查不涉及导则B 部分的要求。但《公约》要求,成员国在履行条款、规则和守则A部分规定的责任时,对于导则B
部分提供的方法应予以充分的考虑。
6、谁提出“第四大支柱”的观点?
2006 年2 月召开的国际劳工大会第94 届会议上,来自106 个成员国的政府、船东和船员三方代表以314 票赞成、0 票反对、4 票弃权的结果,一致通过了《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
Mitropoulos先生发表讲话认为,该《公约》同国际海事组织经修订的《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1978/1983 年防污染公约》(MARPOL)和《1978 年国际船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STCW)一样,是基本的海事公约,这些公约从总体上抓住世界上国际航运业的成功和
继续发展的基本要素。《2006 年海事劳工公约》的生效实施,将继SOLAS、MARPOL和STCW之后,成为国际航运法律法规的“第四大支柱”。
7、如何遵守和执行《公约》的要求?
从国家到国际间建立遵守和执行《公约》要求的制度,在每一层面确立持续的“符合意识”。《公约》规定:成员国:制定实施《公约》要求的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措施;建立确保遵守《公约》要求的制度;对悬挂其旗帜的
船舶实行有效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船舶持有《公约》要求的海事劳工证书和
海事劳工符合声明;对到港的悬挂其他成员国旗帜的船舶进行检查;对本国
海员招募和安置服务机构进行管辖和控制。
船东:执行国家有关实施《公约》的法律法规、集体协议和其他措施;对于500 总吨及以上国际航行或在国外港口间航行的船舶,需要制定和实施符合船旗国要求的计划(海事劳工符合声明第II 部分)。
船长:有责任实施船东规定的计划,保留适当的记录,作为船舶实施《公约》要求的证据。
海员:被告知《公约》所赋予的权利,对于违反《公约》要求的事项可在船上或在岸上实行投诉。
8、《公约》生效有哪些条件?
●合计占世界船舶总吨位33% ;
●至少30 个成员国的批准书已经送请国际劳工局局长,在登记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