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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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五)组织信息化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负责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中标公示等工作;
六)监督信息化建设项目实施进度和质量,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七)负责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工作,组织编制验收方案、组织验收、审核验收报告等工作;
八)负责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运维管理和技术支持工作,保障信息系统的稳定运行;
九)负责信息化建设项目的成本核算和绩效评估工作,为集团决策提供数据支持;
十)负责信息安全管理,制定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预案,保障信息系统安全运行。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八条信息化建设项目实施前,需进行项目立项审批,由信息办负责组织编制项目立项申请书,报集团领导小组审批。
第九条信息化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进行项目管理,由信息办负责组织编制项目管理计划、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变更管理计划、项目风险管理计划等,指导项目实施。
第十条信息化建设项目实施后,需进行项目验收,由信息办负责组织编制项目验收方案、验收标准、验收报告等,组织验收工作。
第十一条信息化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进行项目变更管理,由信息办负责组织编制变更申请书、变更评审报告等,指导变更实施。
第十二条信息化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进行项目风险管理,由信息办负责组织编制风险评估报告、风险应对计划等,指导风险管理实施。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四川省商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五条:负责信息化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包括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等工作。
第六条:牵头负责信息化项目的建设工作,包括项目的规划、设计、实施和验收等工作。
第七条:牵头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合同审查和签订工作,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八条:集团办公室负责指导信息化建设项目全过程文件资料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参与信息化建设项目涉及法律纠纷的调处工作,并参与合同审查和签定工作。
第九条:财务中心负责指导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财务工作,包括信息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的归集、拨付、审批和监管等工作。
第十条:XXX负责指导信息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
并审批集团信息化建设奖励方案。
第十一条:发展策划部参与集团战略IT规划和子集团业
务IT规划,以及对外信息化项目申报和信息化资金申请等工作。
第十二条:企业管理部负责将信息化建设纳入分(子)公司经营业绩考核,并根据信息化公司合同调整相关方的经营目标。
第十三条:XXX负责组织开展对信息化建设项目专项资
金收支使用情况的专项监督检查,对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完工结算进行审计,并受理并查处信息化建设和项目招标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四条:集团招标管理办公室审核信息化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参与信息化合格供应商评审,并拟定信息化建设外部评审专家库人员名单。
第十五条: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负责承接信息化项目建设,日常操作和使用,并参与集团及子集团IT规划、调研、编制
及评审工作,牵头信息化项目对外申报和信息化资金申请等工作。
第十六条:信息化项目专项资金包括财政资金、集团安排的资金和各分子公司安排的资金,用于信息化项目建设方面的具有指定用途的资金。
第十七条规定了财政资金申请的主体和参与部门,各业务单位应优先使用自己争取到的财政资金进行信息化项目建设,如果暂无需求则可以纳入集团整体信息化项目建设中。如果通
过集团帮助争取到财政资金,则必须纳入集团整体信息化建设项目使用,业务单位可获得相应的考核利润。如果争取到的财政资金不纳入集团整体信息化建设项目使用,则相关费用不能作为当期考核利润扣除。
第十八条要求资金拨付必须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批准的使用计划和项目批复内容,不允许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更不允许拆借、挪用、挤占和随意扣压。信息化办公室作为集团信息化建设管理部门参与信息化项目专项资金使用流程审批。
第十九条要求各子集团、分子公司申请的信息化项目专项资金应按时完成项目实施,如逾期两年未进行项目建设,集团有权将信息化项目专项资金纳入集团信息化项目建设统一使用。
第二十条要求加强审计监督,对信息化项目专项资金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规定了信息办根据集团战略发展、子集团业务战略发展,统一制定集团IT规划、子集团业务IT规划并在每
年年底实时更新。集团IT规划需报集团总经理办公会和集团
董事会审批,子集团业务IT规划需报子集团总经理办公会和
子集团董事会审批后还需报集团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第二十二条要求信息办根据集团IT规划和子集团业务IT
规划,编制年度信息化建设项目预算,并按照集团预算管理办法和子集团预算管理办法执行审批。
第二十三条规定了集团对信息化项目建设实行申请审批制,业主方根据业务需求提交立项申请,并在组织实施前30个工
作XXX,信息办在收到立项申请后5个工作日完成初审,初
审完成上报集团分管领导审批,项目预算金额超过10万(含)需报集团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第二十四条要求信息化项目建设立项必须满足一定要求,以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的供应商,可进入信息化建设项目的招标采购名单;
二)70-85分的供应商,可进入备选名单;
三)70分以下的供应商,不得参与信息化建设项目的招
标采购。
本条例规定了信息化建设项目的招标采购、产品采购、招标评标小组、招标采购技术分权重限额、单一来源采购、软件个性化开发项目、信息化系统建设合格供应商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其中,要求信息化建设项目符合集团IT规划、子集团业务IT规划,业务需求合理,现有信息系统不能满足。同时,对于信息化建设项目的招标采购,要参照《xx责任公司招标管理办法》执行。对于产品采购类中的通用终端设备、专用设备等,由各业务单位自行组织采购,报信息办备案。招标评标小组由集团信息办、招标管理办公室、业主方单位及外部专家组成员组成,金额超过50万元以上必须有一名以上外部专家参与评标工作。招标采购技术分权重限额分别为产品采购类、信息化集成类、外包服务和维保服务类、软件开发和设计咨询类。此外,还规定了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类别,以及软件个性化开发项目的管理方式和信息化系统建设合格供应商的管理内容和评估结果。
第三十二条规定了信息化系统建设竣工验收小组的组成和参与验收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要求。对于金额超过50万元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必须有一名以上外部专家参与验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