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力公司预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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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预算范围和内容

第三章预算编制

第四章预算审批与调整

第五章预算监督与考核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在国家电力公司范围内全面建立科学、高效、有序的预算管理体系,加强管理,规范运作,防范风险,提高效益,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算管理是采用价值形式对企业经营活动进行预测、决策和目标控制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预算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1、确定企业的经营目标并组织实施:

2、明确企业内部各个层次的管理责任和权限;

3、对企业经营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

第四条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量入为出,综合平衡;

目标控制,分级实施;

权责明确,严格管理;

注重效益,防范风险。

第五条企业财务部门负责预算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预算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企业的各项经营活动,都应纳入预算管理,明确预算目标,进行预算控制。

第七条企业预算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营运收支预算;

(2)资本性收支预算;

(3)现金收支预算;

(4)资产负债预算。

第八条营运收支预算反映企业预算期内的利润目标及各项构成要素。

第九条资本性收支预算反映企业预算期内基本建设、更新改造、技术开发、还贷等资金来源及其支出。企业资本性收支预算要保证企业投资计划的完成。各企业在上报预算的同时应上报企业投资计划,以确保电力结构调整和产业政策的贯彻。

第十条现金收支预算反映企业预算期内现金流入、流出总量及结构。

第十一条资产负债预算反映企业预算期末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总量及结构变动情况。

第三章预算编制

第十二条企业预算编制依据是:

1、国家有关法规政策;

2、企业经营发展战略和目标;

3、企业财务政策和会计制度;

4、企业年度生产、建设计划;

5、企业投资、融资协议;

6、企业改组改制、收购兼并、资本运营等重大经营事项安排;

7、国家电力公司制定的预算编制原则和要求。

第十三条国家电力公司制定预算编制实施办法,指导所属企业预算编制工作。

第十四条国家电力公司每年12月底前制定印发预算编制纲要,确定下年企业预算编

制的原则和要求。

第十五条国家电力公司所属企业应按本办法要求编制年度预算,于每年二月底前以正式文件报国家电力公司。有条件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季度、月度预算。

第十六条企业预算应与企业其他计划安排相衔接。编制程序如下:

1、企业总会计师组织,有关业务部门参加,研究预算编制的基本目标和原则,提出预算安排的初步建议。

2、企业财务部门对收集的有关情况进行整理,提出初步方案,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形成预算草案。

3、企业法定代表人组织有关部门对预算草案进行审查研究,并按法定程序进行决策,形成正式预算。

第四章预算审批与调整

第十七条企业设立预算管理委员会,负责预算管理的组织领导和审查实施工作。

第十八条企业年度预算按法定程序经决策机构审定后,于每年三月底前批准下达。

第十九条企业预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第二十条遇有重大政策变化或不可抗力因素等影响,或根据市场形势和质量需要进行结构优化,企业预算需要进行调整的,应提出预算调整方案,按审批程序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国家电力公司所属企业年度预算主要指标,应于每年二月底前以正式文件报国家电力公司审批。在实施中需要进行调整的,应于每年十月底前报国家电力公司批准。

第五章预算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企业建立预算分析报告制度,每年应随年度财务决算向国家电力公司上报有关预算执行情况的分析报告。

第二十三条企业审计部门对本单位的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国家电力公司对所属企业预算执行情况组织进行考核,其主要指标纳入资产经营考核体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力公司及所属的全资子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预算管理办法另定。国家电力公司所属企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电力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于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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