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英双边税收协定有利于降低营商成本新协定下预提所得税税率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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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英双边税收协定有利于降低营商成本
2011年6月27日,中国和英国签署了新的双边税收协定(以下简称“新协定”)。新
协定生效后将取代两国于1984年签署的原双边税收协定。新协定对原协定分别从预提所得
税税率、有关常设机构的认定及税收情报的交换等方面进行了修订与更新。
预提所得税税率降低
新协定下,中国公司支付英国投资者的股息、特许权使用费及财产收益所适用的预提所
得税税率均有所下降,这将对促进中英两国之间的投资更有助益。
新协定下预提所得税税率一览
新协定税率原中国税率
股息5%/10%/15% 10%
利息10% 10% 特许权使用费6%/10% 10%
财产收益0%/10% 10%
上述预提所得税税率的下降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方能享受此税收优惠。适用条件具体如
下:
¾股息——从10%降至5%
新协定规定,在英国投资者拥有中国企业25%资本时,该英国投资者需缴纳其所获股
息收入的预提所得税税率,将由10%降至5%;而英国免税的房地产投资企业所分配的
股息,则适用15%的预提所得税税率。
¾特许权使用费——从10%降至6%
在新协定下,英国投资者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所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
将只需要支付6%的预提所得税;而其他情况下,则仍保持10%的税率不变。
¾财产收益——从10%降至0%
根据新协定,如果英国公司拥有所转让中国公司的的股权比例小于25%,则可豁免缴
纳预提所得税;如果股权比例不小于25%时,则仍按照10%的税率缴纳预提所得税。
常设机构认定和利润归属更加明确
新协定对英国企业在中国构成常设机构的条件以及有多少利润归属于该常设机构进行
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¾新增了“劳务活动有关的常设机构”条款。根据规定,如果英国公司在任12个月内进行劳务活动超过183天,则该英国公司即为中国的常设机构,适用此双边税收协定。¾进一步明确了“独立代理人”的概念。如果代理人和委托方之间未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则该代理人不属于“独立代理人”。
¾新协定取消了原协定中有关“支付总机构相关款项不得在税前扣除”的规定。也就是说,常设机构在支付总机构用于日常行政和一般管理费用时,可以在税前扣除。
税收情报交换范围扩大
不同于原协定,新协定的税收情报条款按照最新的经合组织版本进行了修订,情报交换的范围也得到了扩展。
¾新协定扩大了税收情报交换的范围,由“实施国内法律或协定规定、防止偷漏税所必需的情报”扩展到“可以预见与执行协定规定相关的或与适用反避税条款相关的情报”。¾新协定规定,当请求方要求提供所需信息时,即使该请求方并非因为“税务目的”而需要该信息,被请求方需相应予以提供。此外,被请求方也不能因为该信息是由银行、其他金融机构、代理人或受托人等所持有而拒绝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