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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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政策解析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政策解析

1.股权转让的个税征纳 的基本要素 适用 税目 • 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财产转让所得
计税 • 应纳税所得=转让财产收入-(财产原值+ 依据 合理费用)
纳税 • 以转让人为纳税义务人,以受让人为扣缴 主体 义务人。(2014年67号公告)
1.股权转让的个税征 纳的基本要素
纳税 地点
• 国税总局2014年67号公告: • 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政 策解析
2021年7月20日星期二
绪 课程目标及定位
熟悉政策 明晰流程 规避风险 税收筹划
1
明确政策依据 理清税法框架 明晰办税流程 注重案例分析 采用问题导向 侧重实用价值 强调规范意识
课程大纲
1.政策背景 2.股权转让的概念及法律界定 3.股权转让的税收法律体系 4.新旧政策对比
3.2限售股转让的个税问题
限售股的定义
• 限售股包括(第二条):
①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 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 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 称股改限售股);
②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 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 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
• 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况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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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个税 处理的若干情况
溢价转让
(不小于每股净资产、小于每股净资产)
平价转让、低价转让 (无正当理由、有正当理由)
含有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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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办法(一 )
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 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 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自然人(以下简称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强化税源控管,堵塞征管漏洞,防止税款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税收征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股权转让所得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股东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权或股份取得的所得.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范围内个人股东转让其所持有的股权行为。

第四条相关税收职能部门和税务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的职权和履行相关的义务;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和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并报送相关纳税资料.第二章征税规定第五条个人股权转让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适用20%的比例税率。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个人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税率(20%)第六条个人股权转让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以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计税成本和股权转让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价-股权计税成本—与股权转让相关的税费.第七条股权转让价是个人股东转让股权的实际成交价,包括收取的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

股权转让对价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但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或者无凭证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

股权转让对价为有价证券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

股权计税成本是指个人股东投资入股时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价金额。

个人股东部分转让所持有的股权的,转让股权的计税成本按转让比例确定.转让部分股权的计税成本=全部股权的计税成本×转让比例。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股权转让所得个税管理办法》解读为加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理解和执行,现对《办法》中的主要问题解读如下:一、哪些行为属于股权转让行为?《办法》第三条规定了七类情形为股权转让行为:(1)出售股权;(2)公司回购股权;(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4)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5)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6)以股权抵偿债务;(7)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以上情形,股权已经发生了实质上的转移,而且转让方也相应获取了报酬或免除了责任,因此都应当属于股权转让行为,个人取得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是如何规定的?《办法》第五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受让方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均应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认真履行扣缴税款义务。

三、股权转让收入确定的原则及方法如何把握?《办法》第十条规定,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这是股权转让收入确定的基本原则。

也就是说纳税人转让股权,应当获得与之相匹配的回报,无论回报是何种形式或名义,都应作为股权转让收入的组成部分。

《办法》第七至九条规定了不同情形下,股权转让收入确定的方法。

通常情况下,股权转让收入就是转让方在转让当期或后续期间获得的各种形式及名义的转让所得。

四、何种情况下需要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了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等四种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主要是对违反了公平交易原则或不配合税收管理的纳税人实施的一种税收保障措施。

同时,《办法》第十二条对何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进行了说明,但实际情况中,确实存在部分股权转让收入因种种合理情形而偏低的情形。

为此,《办法》第十三条对转让收入偏低的合理情形进行了明确,主要是三代以内直系亲属间转让、受合理的外部因素影响导致低价转让、部分限制性的股权转让等。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法规解读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法规解读

法规解读】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政策解读为加强自然人(以下简称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堵塞征管漏洞,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等规定,国家税务总局5月28日下发《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对有关问题予以明确。

一、先履行纳税义务再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国税函[2009]285号规定,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表格式样和联次由各省地税机关自行设计)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也就是说,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先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再持有关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如果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发生股权变化公司在向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时,应当场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之后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及时就个人股权转让行为到地税部门申报。

二、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及主管税务机关《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个人转让股权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并依20%税率按次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9]285号明确,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股权转让已成为一种重要的资本运作方式。

而股权转让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也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为了规范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管理,中国税务部门出台了《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并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本文将对该办法进行详细解读。

一、适用范围《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适用于以下情形:1.股权转让方为自然人;2.被转让的股权为非上市股权;3.股权转让收入为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根据《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式如下: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取得成本)×个人所得税税率其中,股权转让收入指股权转让方所得到的收入;股权取得成本指股权取得方为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税费等支出;个人所得税税率根据收入金额不同而有所不同,税率分为3%、10%、20%、25%和35%。

需要注意的是,股权转让收入的计算方式与股权取得成本相关。

如果股权转让方无法提供股权取得成本证明,那么个人所得税将按照收入全额计算。

三、税收征收和纳税申报在股权转让交易完成后,股权转让方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税,并缴纳应纳税款。

如果股权转让方未及时申报或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进行征收。

同时,税务机关也将加强对股权转让交易的监管,确保纳税人的申报行为真实、准确、完整。

如果发现有虚假申报或其他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将依法予以查处。

四、其他注意事项1.股权转让方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股权转让合同、股权取得成本证明等。

2.如果股权转让方将股权转让所得用于购买住房等符合国家规定的用途,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3.对于股权转让方的继承、赠与等情形,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申报和纳税。

总之,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实施,有助于规范股权转让交易,保证税收的公平、公正,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加透明、可靠的投资环境。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2014年12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67号公告,以下简称67号公告),该办法分为6章32条,结构完备,架构合理,解决了不少近年来业界的争议问题,笔者对本公告的总体评价是“实体与程序共重,合理与严谨并存”,以下对文件具体条款谈一谈学习体会:一、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政策沿革(一)国税函[2009]285号文件(已被67号公告替代并作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9]285号文件,以下简称285号文件)首开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反避税之先河,该文件有三项重要内容,一是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按照转让方占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份额确认计税依据;二是明确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地点为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三是规定了办理个人所得税完税或免税、不征税证明为股权工商变更的前置程序;存在的问题,一是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缺乏明细规定;二是一律以净资产账面价值核定股权转让价格,对于一些高增值资产如土地、不动产等,不尽合理;三是为了征管目的,为股权变更增加前置事项,有违反《公司法》法律精神之嫌。

(二)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27号公告(已被67号公告替代并作废)《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27号公告,以下简称27号公告)是国税函[2009]285号文件的“升级版”,该文件对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做了明细解释,规定五种情况属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四种情形属于有正当理由,并规定如果土地、不动产等六类资产合计占资产总额50%以上的,按照净资产评估价格核定计税依据。

应当说27号公告是一个解决实际问题的优秀规范性文件,但是该文件的缺陷在于,一是,只是对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计税依据进行了规范,未形成完整的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政策体系,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被投资企业的权利与义务,备案资料程序等未做明确规定,政策略有凌乱之感;二是,该文件的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再次转让所受让股权的,股权转让的成本为前次转让的交易价格及买方负担的相关税费。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个人股权转让如何避税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个人股权转让如何避税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个人股权转让如何避税》摘要:(三)申报股权让收入低相或类似条件下企业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让收入;,(四)申报股权让收入低相或类似条件下类行业企业股权让收入;,税机关应当加强对股权让所得人所得税日常管理和税检积极推进股权让各税种协管理加强股权让所得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税机关、纳税人和扣缴义人征纳行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华人民共和国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了股权让所得人所得税管理办法下是股权让所得人所得税管理办法欢迎!股权让所得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全容总则条加强股权让所得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税机关、纳税人和扣缴义人征纳行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华人民共和国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办法二条办法所称股权是指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人)投国境成立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企业不包括人独企业和合伙企业)股权或股份三条办法所称股权让是指人将股权让给其他人或法人行包括以下情形()出售股权;(二)公司回购股权;(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被投企业股东将其持有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并向投者发售;(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户;(五)以股权对外投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六)以股权抵偿债;(七)其他股权移行四条人让股权以股权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余额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让所得缴纳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让按照规定支付有关税费五条人股权让所得人所得税以股权让方纳税人以受让方扣缴义人六条扣缴义人应股权让相关协议签订5工作日将股权让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机关被投企业应当详细记录股东持有企业股权相关成如实向税机关提供与股权让有关信息协助税机关依法执行公二股权让收入确认七条股权让收入是指让方因股权让而获得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济利益八条让方取得与股权让相关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款项、产、权益等应当并入股权让收入九条纳税人按照合约定满足约定条件取得续收入应当作股权让收入十条股权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十条合下列情形主管税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让收入()申报股权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二)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三)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让收入有关;(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让收入情形十二条合下列情形视股权让收入明显偏低()申报股权让收入低股权对应净产份额其被投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产申报股权让收入低股权对应净产公允价值份额;(二)申报股权让收入低初始投成或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价款及相关税费;(三)申报股权让收入低相或类似条件下企业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让收入;(四)申报股权让收入低相或类似条件下类行业企业股权让收入;(五)不具合理性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六)主管税机关认定其他情形十三条合下列条件股权让收入明显偏低视有正当理由()能出具有效件证明被投企业因国政策调整生产营受到重影响导致低价让股权;(二)继承或将股权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相关法律、政府件或企业程规定并有相关充分证明让价格合理且真实企业员工持有不能对外让股权部让;(四)股权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其他合理情形十四条主管税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让收入()净产核定法股权让收入按照每股净产或股权对应净产份额核定被投企业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产占企业总产比例超0%主管税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具有法定质介机构出具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让收入6月再次发生股权让且被投企业净产发生重变化主管税机关可参照上次股权让被投企业产评估报告核定次股权让收入(二)类比法参照相或类似条件下企业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让收入核定;参照相或类似条件下类行业企业股权让收入核定(三)其他合理方法主管税机关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让收入存困难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三股权原值确认十五条人让股权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以现金出方式取得股权按照实际支付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合理税费和确认股权原值;(二)以非货币性产出方式取得股权按照税机关认可或核定投入股非货币性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合理税费和确认股权原值;(三)通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办法十三条二项所列情形按取得股权发生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股权原值和确认股权原值;(四)被投企业以公积、盈余公积、分配利润增股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人所得税以增额和相关税费和确认其新增股股权原值;(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人所得税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十六条股权让人已被主管税机关核定股权让收入并依法征收人所得税该股权受让人股权原值以取得股权发生合理税费与股权让人被主管税机关核定股权让收入和确认十七条人让股权提供完整、准确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由主管税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十八条对人多次取得被投企业股权让部分股权采用加权平法确定其股权原值四纳税申报十九条人股权让所得人所得税以被投企业所地地税机关主管税机关二十条具有下列情形扣缴义人、纳税人应当依法次月5日向主管税机关申报纳税()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让价款;(二)股权让协议已签订生效;(三)受让方已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四)国有关部门判、登记或公告生效;(五)办法三条四至七项行已完成;(六)税机关认定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移情形二十条纳税人、扣缴义人向主管税机关办理股权让纳税(扣缴)申报还应当报送以下()股权让合(协议);(二)股权让双方身份证明;(三)按规定要进行产评估提供具有法定质介机构出具净产或土地房产等产价值评估报告;(四)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证明材;(五)主管税机关要报送其他材二十二条被投企业应当董事会或股东会结束5工作日向主管税机关报送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董事会或股东会议、会议纪要等被投企业发生人股东变动或者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应当次月5日向主管税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表)》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主管税机关应当及向被投企业核实其股权变动情况并确认相关让所得及督促扣缴义人和纳税人履行法定义二十三条让股权以人民币以外货币结算按照结算当日人民币汇率价折算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五征收管理二十四条税机关应加强与工商部门合作落实和完善股权信息交换制积极开展股权让信息共享工作二十五条税机关应当建立股权让人所得税电子台账将人股东相关信息录入征管信息系统强化对每次股权让股权让收入和股权原值逻辑审核对股权让实施链条式动态管理二十六条税机关应当落实国税部门、地税部门信息交换与共享制不断提升股权登记信息应用能力二十七条税机关应当加强对股权让所得人所得税日常管理和税检积极推进股权让各税种协管理二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人及被投企业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和报送相关依照《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二十九条各地可通政府购买方式引入介机构参与股权让程相关产评估工作六附则三十条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让限售股以及其他有特别规定股权让不适用办法三十条各省、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局可以根据办法结合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三十二条办法05年月日起施行《国税总局关加强股权让所得征收人所得税管理通知》(国税函〔009〕85)、《国税总局关股权让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公告》(国税总局公告00年7)废止看了股权让所得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还看了人股权让税收政策股权让税收政策3股权让税收政策汇总股权无偿让税收政策5股票人所得税新政策6股权让相关税收政策。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股权转让这事儿啊,在咱们的经济生活中可不算少见。

您要是涉及到股权转让,还得了一笔收入,那这里面的个人所得税可得整明白了。

今天咱们就来好好唠唠这个“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先来说说啥是股权转让。

比如说,老王有一家公司的股权,他不想继续持有了,就把这部分股权卖给了老李,这一卖一买的过程,就是股权转让。

在这个过程中,如果老王因为转让股权得到了一笔钱,超过了他当初取得股权的成本,那这多出来的部分,就得交个人所得税。

这就好比您卖东西,卖的价格比买的时候高,赚了差价,就得给国家交税。

给您说个我身边的事儿。

我有个朋友小张,他几年前和别人合伙开了一家小公司,投入了一些资金,拿到了相应的股权。

这几年公司发展得还不错,有另外的投资人看中了,想要买小张手里的股权。

小张一合计,觉得价格合适,就准备转让。

可这时候问题来了,他不知道自己得交多少税。

后来啊,他专门去咨询了税务部门,才搞清楚。

原来啊,计算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得先算出股权转让收入,再减去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

股权原值就是当初取得股权花的钱,合理费用比如说股权转让过程中支付的印花税、中介服务费等等。

这管理办法里还规定了,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不能为了少交税,故意把转让价格定得很低。

税务部门有各种办法来核定转让收入是不是合理。

比如说,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等等。

还有啊,如果股权转让双方签订了阴阳合同,也就是表面上一个低价合同用来应付,实际上还有个高价的私下合同,那一旦被发现,可就麻烦了。

不但得补交税款,还得交滞纳金和罚款。

所以说啊,大家在进行股权转让的时候,一定要按照规定来,老老实实交税。

可别想着钻空子,不然到最后吃亏的还是自己。

总之,这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就是为了保证税收的公平公正,让大家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进行股权转让交易。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67号文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67号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2014.12.7现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12月7日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税务机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征纳行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出售股权;(二)公司回购股权;(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六)以股权抵偿债务;(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第四条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第五条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六条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被投资企业应当详细记录股东持有本企业股权的相关成本,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股权转让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章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第七条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第八条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股权转让双方要交哪些税费

股权转让双方要交哪些税费

股权转让双方要交哪些税费1、如股权转让方是个人, 需要交纳。

交纳标准:按照转让成交价减去当初出资价和费用, 按照此差额的20%交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2007年)(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 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 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 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 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 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工资、薪金所得, 适用超额累进税率, 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稿酬所得, 适用比例税率, 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四、劳务报酬所得, 适用比例税率, 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股权转让所得相关税收政策解读

股权转让所得相关税收政策解读

纳 税 人 申报 的股 权 转 让 所得 相 关 资料 应 认 真 审 核 .判 断 股 权 转 让行 为是 否 符 合 独立 交 易 原则 .是 否符 合合 理 性
经 济 行 为及 实 际情 况 :对 计 税 依据 明显 偏 低且 无 正 当理
由的 .税 务 机 关 可参 照 每 股 净 资产 或 股 东 享有 的股 权 比 例所 对应 的净 资 产 份额 核定 。 7号 公告 则 进 一 步 明确 了 2
行) 的通 知》 国税 发【0 6 12号) > ( 2 0 】6 的规定, 项 目所得 该
负 自行 纳税 申报 义 务 的纳 税 人 的 主 管税 务 机关 . 各 种 按 情 况 可 以是 受 雇 单 位 所 在 地 、 体 工 商户 实 际经 营 所 在 个 地 、 籍 所 在 地 、 常居 住 地 等 主 管税 务 机关 。 户 经
可 采 取 的 核 定 方 法
于 纳税 人 收 回转 让 的 股 权征 收个 人 所 得 税 问 题 的 批 复 》 ( 国税 函『0 5 10号 ) 规 定 , 特 殊 情 形 区分 为 两 种 情 2 0 13 的 该 况 分别 处 理 :
1 原 股 权 转 让 合 同履 行 完 毕 、 权 已作 变 更 登 记 , 、 股 且 所 得 已经 实 现 的股 权 转 让 . 让 行 为 结 束 后 . 事 人 转 当 双 方 签 订 并 执行 解 除 原 股 权 转 让 合 同 、退 回 股 权 的协
机构 评 估 。还应 注 意 的是 ,纳税 人 若 对税 务 机 关 采 取 的 上 述核 定 方 法 有 异议 , 证 责 任 在 于 纳税 人 , 税 人 应 当 举 纳 提 供相 关 证 据 。 务 机关 认 定 属 实 后 . 税 采取 其 他 合 理 的 核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股权抵偿债务后,需要过户至债权人名下,属于股权转让的形式之一。

实践中需要区别以股权抵偿债务和债转股两种不同的交易形式。

股权转让是企业股东可以自由行使的权利之一,但行使这些权利我们还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缴纳个人所得税,为了更好地管理个人所得税征收,规范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行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国家制定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税务机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征纳行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出售股权;(二)公司回购股权;(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六)以股权抵偿债务;(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第四条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第五条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六条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被投资企业应当详细记录股东持有本企业股权的相关成本,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股权转让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章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第七条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在当今的经济活动中,股权转让是一种常见的商业行为。

随着股权交易的日益频繁,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管理也变得愈发重要。

为了规范这一领域的税收征管,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税收公平,我国制定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一、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股权转让方。

即通过转让股权取得所得的个人。

这里的个人包括自然人和具有自然人性质的企业,比如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等。

二、股权转让所得的计算股权转让所得,为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需要注意的是,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股权原值,按照纳税人取得股权时的实际支出进行确认。

比如,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比如印花税等。

三、股权转让收入的确定原则上,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存在关联关系、转让价格明显偏低等。

当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时,税务机关有权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以下是被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情形: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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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税务机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征纳行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解读:
实践中,对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等公司法规范对象范围外的企业组织形式,能否参照公司法中股权投资与转让规定进行处理,尚存有疑问。

目前国家税务主管部门对此也未作出明确,不过由于股权(份)在法律语境中一般仅适用于公司制企业,而其他企业如合伙企业中对于投资者的投资份额采取的是财产份额而非股权的表述,因此现行税法规范性文件中所提及的股权转让,在其中未作特别解释与说明的情形下,一般应指的是公司制企业组织形式下的投资主体的所有者权益转让。

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中规定,股权转让所得是指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不包括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上买入并卖出中国居民企。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股权转让已成为一种常见的投资方式。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个人所得税的管理问题也日益受到关注。

为了规范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一、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象根据《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个人通过股权转让所取得的收益,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中,股权转让的方式包括股份转让、股权转让、股份收购等。

二、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标准,根据个人所得的来源不同而有所不同。

对于股权转让所得,其应纳税额为“收入总额×20%”。

其中,“收入总额”是指个人在一年内通过股权转让所得到的全部收入,包括直接取得的收入和间接取得的收入。

直接取得的收入指的是个人通过股权转让直接取得的收入,而间接取得的收入则指的是个人通过股权转让所得到的其他收益,如股息、红利等。

三、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和纳税期限根据《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个人在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后,应当依法申报个人所得税,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具体来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股权转让所得并缴纳相应的税款。

第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股权转让相关的信息和资料,配合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核查。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期限,根据个人所得的来源不同而有所不同。

对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应当在收到股权转让所得的当月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税款。

四、个人所得税的税务处理方式在股权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管理中,税务机关采取了一系列的税务处理方式,以确保税收的公平、公正、合法。

首先,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和缴纳进行监管。

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和缴纳进行监管,通过对申报资料的审核和对纳税人的核查,确保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和缴纳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其次,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税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对于个人所得税的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包括罚款、滞纳金、违法所得的没收等。

股权转让免个人所得税情况

股权转让免个人所得税情况

股权转让免个人所得税情况股权转让免个人所得税情况1. 背景介绍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其他人士或机构的行为。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双方需要了解并遵守相关税收政策。

个人所得税是一项常见的税收,但在某些情况下,股权转让是可以免个人所得税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股权转让免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2. 免税条件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一些情况下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在股权转让中,以下情况可以免个人所得税:2.1 直接转让相应股权当股东直接将其所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其他自然人时,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可以免个人所得税:转让的股权持有期不超过一年;转让的股权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总股本的30%。

2.2 转让股权获得新的股权当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其他自然人后,以新的股权作为价款的,可以免个人所得税。

但是,需要注意以下条件:转让的股权持有期不超过一年;转让的股权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总股本的30%;受让股权的自然人在转让后一年内不得转让该股权。

3. 税务申报流程股权转让免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仍然需要进行相关的税务申报。

以下是税务申报的流程:3.1 获取相关税表根据所在地的不同,需要获取相应的地方税务局颁发的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3.2 填写和提交税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相关的税表。

需要填写的信息包括:纳税人基本信息、股权转让所得、税前扣除、计算纳税额等。

3.3 缴纳税款根据计算的纳税额,进行相应的税款缴纳。

可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微信等方式进行支付。

3.4 相关凭证和记录在税务申报过程中,需要保留相关的凭证和记录,包括:申报表、交易合同、支付凭证等。

以备税务部门核查。

4. 其他注意事项在股权转让免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还需要注意以下事项:4.1 法律合规在进行股权转让时,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和法规。

如果存在违规操作可能会对免税情况产生影响。

4.2 税务咨询如果对股权转让免个人所得税情况存在疑问,建议咨询税务专业人士,以确保遵守税法规定并准确理解相关政策。

我国现行法律对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我国现行法律对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我国现⾏法律对股权转让个⼈所得税的规定在进⾏投资理财时,如果我们转让⾃⼰的股权应不应该缴纳个⼈所得税呢?下⾯店铺⼩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1)股权转让个⼈所得税征收范围公司的⾃然⼈股东将⾃⼰的持有公司的股份转让给其他⾃然⼈或者是企业,依法需要就其转让所得缴纳个⼈所得税。

根据2008年3⽉1⽇起新实施的修订的《中华⼈民共和国个⼈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所得税法》)第⼆条第九款规定征收个⼈所得税范围包括财产转让;新实施的《中华⼈民共和国个⼈所得税法》(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条第九款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地使⽤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第九条规定,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所得税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另⾏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分别于1994年6⽉、1996年12⽉和1998年3⽉下发的《关于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所得税的通知》、《关于股票转让所得1996年暂不征收个⼈所得税的通知》和《关于个⼈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所得税的通知》,规定从1994年起,对股票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个⼈所得税。

(2)股权转让个⼈所得税额计算《个⼈所得税》第六条第五款规定,财产转让个⼈所得税的计算⽅式是以转让财产的收⼊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实施条例》第⼆⼗⼆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按照⼀次转让财产的收⼊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后的余额,计算纳税;第⼗九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款第五项所说的财产原值,对于有价证券,是指为买⼊价以及买⼊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

那么,什么是合理费⽤?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般是指为办理股权转让⼿续作出的必要开⽀。

《个⼈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五款规定,特许权使⽤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

即,股权转让个⼈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为:个⼈所得税应纳税额=(股权转让收⼊-本⾦(原值)-合理费⽤)Х20%(3)股权转让个⼈所得税扣缴义务⼈纳税⼈是指税法规定的直接的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或者是个⼈;扣缴义务⼈是指法律、⾏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

青岛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政策

青岛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政策

青岛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政策
青岛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政策是指适用于青岛地区的股权转让交易中个人所得
税的政策。

股权转让是指企事业单位股权的变更或转让过程,当个人作为股东或投资者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机构时,需要按照相关政策缴纳个人所得税。

青岛市对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税率: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税率分为两类。

持有股票超
过一年的长期持有股权转让,适用税率为20%。

持有股票不满一年的短期持有股
权转让,适用税率为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部分按照20%的比例缴纳。

2. 计税依据: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股权转让收入减去相关费用。

其中,股权转让收入包括股权转让所得和其他利得,相关费用包括税款、证券交易费等。

3. 税前扣除:青岛市对个人股权转让收入的税前扣除有一定的优惠政策。

合法
合规的投资和交易费用,包括律师费、会计师费等,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进行扣除,以减少个人应缴纳的税款。

4. 纳税申报:个人进行股权转让后,应按照规定时间向税务部门申报个人所得税,并缴纳相应的税款。

青岛市税务部门提供网上申报渠道,方便个人进行纳税申报。

总结来说,青岛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政策明确了税率、计税依据、税前扣除和
纳税申报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个人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应了解相关的税收政策,按规定进行申报缴税,以保证合法合规,避免可能的税务风险。

请税务局对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详细了解。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出售、交换、赠与等形式。

第三条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简便的原则。

第二章股权转让定义第四条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权(或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第三章所得计算方式第五条股权转让所得按照转让收入减去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

第六条转让收入指股权转让时实际收到的款项(含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以及应当收到的款项的总和。

第七条股权原值指股权转让时股东实际支付的款项(含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以及按照相关规定应当缴纳的税费的总和。

第八条合理费用指股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股权转让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

第四章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第九条股权转让所得的纳税人是股权的转让方。

第十条扣缴义务人是指在支付股权转让款项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单位或个人。

第五章收入确认原则第十一条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认:(一)现金转让的,以实际收到的现金金额确认;(二)非现金转让的,以公允价值确认。

第十二条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时间为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并实际支付款项的日期。

第六章股权原值确认第十三条股权原值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认:(一)以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以实际支付的现金金额确认;(二)以非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以该股权的公允价值确认。

第十四条股权原值的确认时间为取得股权时的日期。

第七章纳税申报与征收第十五条纳税人应当在股权转让完成后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

第十六条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支付股权转让款项后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

第十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申报进行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及时通知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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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税务机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征纳行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解读:实践中,对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等公司法规范对象范围外的企业组织形式,能否参照公司法中股权投资与转让规定进行处理,尚存有疑问。

目前国家税务主管部门对此也未作出明确,不过由于股权(份)在法律语境中一般仅适用于公司制企业,而其他企业如合伙企业中对于投资者的投资份额采取的是“财产份额”而非“股权”的表述,因此现行税法规范性文件中所提及的“股权转让”,在其中未作特别解释与说明的情形下,一般应指的是公司制企业组织形式下的投资主体的所有者权益转让。

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中规定,股权转让所得是指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不包括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上买入并卖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票)所取得的所得。

显然,我国“居民企业”的概念范畴并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在内。

但对此也有不同看法,例如对于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有些税务机关直接引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中“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宁波市工商局关于加强企业股权变更环节税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甬地税一[2010]143号)中规定,股权变更包括股权结构变化和数量变化,所指的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非公司法人在内的所有企业。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自然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苏地税规[2014]7号)中规定,股权是指自然人投资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其他企业和组织的股权或股份。

从其定义来看,并未排除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在内。

湖北、新疆、江西、陕西等地也作了类似的规定。

当然也有地方将可以比照的企业范围仅限定为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此看法可见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5号)。

上述做法实际上是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组织形式中的财产份额转让包括在股权转让范畴中进行对等处理,但这样的比照方式值得商榷。

毕竟公司制企业与其他企业的股东在具体的权利义务、对外法律责任的承担等方面是存在明显差异的,例如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并不宜以合伙企业的每股净资产进行衡量,在税务处理上应当予以区别。

例如《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自然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18号)中规定,股权转让,是指自然人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且登记注册地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司股权(份)的行为,不包括在境内外公开的证券市场上交易的上市公司股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15号)中也持此看法。

股权转让不适用于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的理由在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中的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因此,合伙人转让其财产份额(即所谓的股权)时,企业所累积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已经在往年按照“个人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过个人所得税,因此如果转让时税务机关仍然参照合伙企业的每股净资产进行核定交易价格,那么作为净资产构成中的未分配利润部分,必然还将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再缴纳一道个人所得税,从而出现对同一所得双重征税的局面。

最终,本公告解决了上述争议,其将股权定义为“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出售股权;(二)公司回购股权;(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六)以股权抵偿债务;(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解析:本条是对股权转让的具体形式作了列举。

其中有两种情形需要加以关注:1、公司回购股权。

《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因此从公司法的规定来看,公司收购股权有四种形式,但其中有一种情形比较特殊,即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在此情形下,公司收购的股份只能注销。

实践中一般争议的问题是,减资的情形是否也要视为股权转让?显然,本条规定实际上是沿袭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41号)中的处理精神,其中规定,即“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个人所得税法中将股东减资行为视为股权转让,但营业税上却不能也作此定性,目前对于股东的减资行为,很多地方并未按照股权转让予以免税。

需要注意的是,这个处理原则与企业所得税并不一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中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企业所得税中将“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部分确认为股息所得,而个人所得税中并未作此区分。

2、以股权对外投资。

与《企业所得税法》中不同,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并无“视同销售”的概念。

因此,对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的,其资产的潜在增值部分是否视为“财产转让所得“征税,目前实务中尚存在争议。

本条规定实际上是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1]89号)中“个人以股权评估增值后再投资入股的,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进一步明确。

对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的税务处理,目前税法规定一直较为模糊。

以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19号文)对此问题较早作了规定,“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该文件目前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2011年第2号公告正式废止。

反对征税的意见认为,《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将《营业税暂行条例》中的“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解释为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但实际上营业税法中对于个人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权并不视为取得经济利益而予以征税,而是规定以不动产对外投资并且共担风险,共享利润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可见税法中并未将投资入股行为所取得的“股权”视作“其他经济利益”。

另外,个人投资入股毕竟与个人转让投资资产不同,个人转让资产后其所有权的风险已经全部转移,而个人投资入股环节,只不过是个人资产的存在形态由有形资产形态转化为无形的股权形态,该资产的所有权风险并未真正发生实际转移,投资入股并非不同主体之间资产(股权的所有权人为股东而非公司)的等价交换行为,因此不属于应税的“财产转让”行为。

虽然按照本条规定,以股权对外投资需要按照股权转让行为征税,但需要注意的是,以股权对外投资,由于投资方并未实际取得现金收入,因此需要面临如何解决征税的现金流问第四条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第五条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解析:本条规定仍然未解决自然人是否应当代扣代缴另一自然人的个人所得税疑问。

广东佛山曾发生过行政诉讼,虽然最后法院认为自然人作为股权受让方在股权转让中未尽扣缴义务的,税务机关有权处罚,但此判决出来后即使是税务机关内部也有不同意见。

事实上,各地政策上对此的表述也存在差异。

例如《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自然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18号)中规定,股权受让人应按税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申报并扣缴税款;转让人和受让人均为自然人,且协商一致的,股权转让人可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宜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股权转让等相关税收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4号)中则规定,转让人为纳税人,受让人为扣缴义务人,由受让人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向发生股权转让企业的主管地税机关解缴税款;受让人未扣缴的,主管地税机关应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补扣补缴应扣未扣的税款。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其上级机关发布的《湖北省地税局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鄂地税发[2011]139号)则规定,受让人没有扣缴税款或无法扣缴税款的,由纳税人自行到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6号)中的规定,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值得注意的是,该文件中也未要求个人受让方需要履行扣缴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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