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猥亵罪、强制侮辱妇女罪判几年
性侵案件的法律强制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性侵案件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他人意志,对他人进行性侵犯的行为。
近年来,性侵案件在我国呈上升趋势,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尊严。
为了严厉打击性侵犯罪,保护受害者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性侵案件作出了严格的强制规定。
以下将从法律规定、刑事责任、刑罚执行等方面对性侵案件的法律强制规定进行阐述。
二、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处理性侵案件的基本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236条、第237条等规定,对性侵犯罪实行严惩,具体如下:(1)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与其发生性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奸淫幼女罪: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1001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性侵案件作为侵犯人身权益的行为,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赔偿。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对性侵案件的法律强制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证据要求:对性侵案件,必须收集、固定证据,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立案标准:公安机关接到性侵案件报案后,应当立即立案侦查。
(3)强制措施:对性侵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
三、刑事责任1. 量刑标准根据《刑法》规定,性侵案件的量刑标准如下:(1)强奸罪: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强制猥亵、侮辱罪: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奸淫幼女罪: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2. 刑罚执行(1)主刑:根据犯罪情节,对性侵犯罪人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办法 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猥亵:针对妇女实施的,伤害妇女的性的羞耻心,侵害妇女的
性的决定权的行为。即不包括奸淫行为在内的一切能刺激,兴 奋或满足自己或他人性欲的行为。 侮辱:基于本罪是流氓罪衍生,所以根据1984年《关于当前办 理流氓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侮辱一般是 指用淫秽下流的语言或动作调戏妇女,或采用暴力、胁迫的手 段损害妇女人格。
3.主体 已满16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妇女也可以成为强制猥亵妇女罪的主体。因为妇女完 全有可能针对妇女实施强制猥亵行为;妇女针对妇女 实施的强制猥亵行为,同样损害了妇女的羞耻心,侵 害了妇女的性的自己决定权。当然,妇女构成强制猥 亵妇女罪时,行为范围要窄:比如,男子强行与妇女 搂抱亲吻的,一般成立强制猥亵妇女罪;而女子强行 与另一妇女接吻、搂抱的,则难成立该罪。
1.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强奸罪的关系: 两者都侵犯了妇女的身心健康且在客观上都使用了暴力,胁迫或 其他手段。 但构成要件不同: ①客观方面不同:前者只要求对妇女实施性交以外的猥亵、侮辱 行为;后者要求与妇女发生性交。 ②主体不同:前者的直接正犯即可以是男子也可以是妇女;但后 者的直接正犯只能是男子,妇女只能是强奸罪的教唆犯或帮助犯。 ③主观故意内容不同:前者不要求有强行奸淫的目的;后者以强 行奸淫为目的。 此外,在强奸过程中实施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一般不 另认定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其次,猥亵行为与侮辱行为具有同一性。 即侮辱行为并不是独立于猥亵行为之外的行为。因为猥亵行为包 括了伤害妇女的性的羞耻心,侵害妇女的性的决定权的一种行为, 而侮辱行为也不可能超出这一范围;任何针对妇女实施的与猥亵 行为性质相同的侮辱行为,都必然伤害妇女的性的羞耻心,侵害 妇女的性的自己决定权。所以不能机械的区分猥亵行为与侮辱行 为。 问题:既然不能机械的区分,那么无论行为人作出的是猥亵行为 抑或是侮辱行为,都应该成立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但是现实 审判中却存在强制猥亵妇女罪和侮辱妇女罪两种罪名?
强制猥亵妇女的司法案例
强制猥亵妇女的司法案例强制猥亵妇女就是违背妇女意愿,胁迫妇女来刺激或者满足其性欲的行为。
强制猥亵妇女罪在《刑法》中是属于性质比较恶劣的罪行,极其不尊重妇女。
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了强制猥亵妇女罪的处罚标准和构成要件,下面是网的小编为您提供的一个强制猥亵妇女的司法案例:▲强制猥亵妇女的司法案例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2)栖刑初第X号公诉机关: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男,1990年出生于江苏省,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2010年1月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南京市栖霞区看守所。
辩护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B,男,1990年出生于江苏省,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2010年1月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南京市栖霞区看守所。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以栖检诉刑诉【2010】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犯强奸罪、被告人B犯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于201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因二被告人认罪,根据控方建议并征得二被告人的同意,本院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方式,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查员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A、B及辩护人庄荣华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南京市栖霞人民检察院指控:强奸(作案细节省略); 强制猥亵妇女(作案细节省略)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宣读并出示了下列证据:(1)被告人A、B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的陈述及辨认笔录;(3)证人等人的证言;(4)接处警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到案情况说明、情况说明、恳请书、申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刑事摄影照片等书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A、B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奸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B以胁迫等方式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强制猥亵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性侵案件的法律法规(2篇)
第1篇一、引言性侵案件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侵犯他人性自主权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性侵问题的关注,我国对性侵案件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
本文将从我国性侵案件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以及法律保护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我国性侵案件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性侵案件的相关规定如下:(1)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组织卖淫罪: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嫖宿幼女罪: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规定如下:(1)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行为。
(2)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3)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性侵案件的规定如下:(1)对他人实施猥亵、侮辱等行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2)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制猥亵、侮辱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司法实践1. 严格审查证据,确保案件公正处理在性侵案件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应当严格审查证据,确保案件公正处理。
对于涉及未成年人性侵案件,应当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 重视被害人心理辅导,关注被害人权益性侵案件的被害人往往遭受身心创伤,司法实践中,应当重视被害人的心理辅导,关注被害人的权益。
孙小果案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孙小果,原名孙文斌,云南省昆明市人,曾是昆明市某中学的学生。
1994年,孙小果因强奸、强制猥亵妇女罪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然而,在服刑期间,孙小果通过关系获得了减刑,并于1997年出狱。
出狱后,孙小果并未改过自新,反而继续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004年,孙小果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强制侮辱妇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妨害作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开设赌场罪、传播淫秽物品罪等罪名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二、案件经过1. 初次犯罪与判决1994年,孙小果因强奸、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然而,在服刑期间,孙小果通过关系获得了减刑。
2. 再次犯罪与判决1997年,孙小果出狱后,并未改过自新。
2004年,他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强制侮辱妇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妨害作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开设赌场罪、传播淫秽物品罪等罪名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3. 二审与死刑复核在二审和死刑复核阶段,孙小果的辩护律师提出了许多质疑和申诉,但均未得到支持。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了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死刑判决。
三、案件分析1. 法律适用问题孙小果案中,存在法律适用问题。
首先,在初次犯罪时,孙小果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但在服刑期间通过关系获得了减刑。
这种减刑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值得探讨。
其次,在再次犯罪时,孙小果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然而,在死刑复核阶段,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了死刑判决。
这种判决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同样值得探讨。
2. 司法腐败问题孙小果案暴露出司法腐败问题。
在孙小果初次犯罪时,他通过关系获得了减刑。
这种减刑行为是否与司法人员收受贿赂有关,值得调查。
在再次犯罪时,孙小果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这种判决是否受到外界干预,同样值得调查。
3. 法律监督问题孙小果案暴露出法律监督问题。
在孙小果初次犯罪时,法律监督机制未能有效发挥作用。
性侵犯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性侵犯是一种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我国刑法对性侵犯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对犯罪分子给予了严厉的法律制裁。
本文将从性侵犯的法律定义、构成要件、法律责任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性侵犯的法律定义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同时,《刑法》还规定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组织卖淫罪等与性侵犯相关的犯罪。
三、性侵犯的构成要件1. 主体要件:性侵犯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 客体要件:性侵犯侵犯的客体为他人的性自主权,包括妇女的性自主权和儿童的性自主权。
3. 客观要件:性侵犯行为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侵犯他人性自主权的行为。
4. 主观要件:性侵犯行为是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性自主权,仍然实施犯罪。
四、性侵犯的法律责任1. 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性侵犯犯罪分子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 民事责任:性侵犯犯罪分子还需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等。
3. 行政责任:对于性侵犯行为,公安机关可以依法给予行政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五、性侵犯的法律后果1. 刑事后果:性侵犯犯罪分子将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2. 民事后果:性侵犯犯罪分子需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同时,受害人的亲属也可依法要求赔偿。
3. 社会后果:性侵犯犯罪行为将严重破坏社会风气,损害社会道德伦理,对受害者及其家庭造成严重伤害,甚至影响社会稳定。
4. 个人后果:性侵犯犯罪分子将失去人身自由,面临漫长的监禁生活,同时,其个人名誉、家庭、事业等也将受到严重影响。
性侵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性侵,作为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严重犯罪行为,历来受到我国法律的严厉打击。
近年来,随着社会舆论的关注和法律的不断完善,性侵案件的查处力度不断加大,法律后果也越来越严厉。
本文将从法律制裁和道德重建两个方面,探讨性侵的法律后果。
二、性侵的法律制裁1. 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性侵行为可能构成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等罪名。
具体罪名和刑罚如下:(1)强奸罪:对妇女、儿童实施强奸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强制猥亵、侮辱罪:对他人实施强制猥亵、侮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猥亵儿童罪:对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实施猥亵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 民事责任性侵行为还可能引发民事责任,受害者可以依法向侵权人索赔。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行为给受害者造成精神损害的,侵权人应当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2)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侵权行为导致受害者受伤的,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
(3)误工费、营养费等损失:侵权行为给受害者造成的经济损失,侵权人应当赔偿。
三、性侵的道德重建1. 强化道德教育(1)家庭:家长要加强对子女的道德教育,培养他们正确的价值观,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2)学校:学校要开展性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性观念,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3)社会:媒体要积极宣传道德观念,倡导文明行为,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2. 强化法治意识(1)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2)加强法治教育,让公民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敢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形成法治震慑效应。
3. 强化社会监督(1)建立健全举报制度,鼓励公民举报性侵行为。
(2)加强对性侵案件的舆论监督,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共同打击的态势。
猥亵罪判刑多少年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猥亵罪判刑多少年我们常见的猥亵罪主要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此时的犯罪对象是特定的,而猥亵的具体行为包括了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而实施的淫秽行为,但不包括性交。
《刑法》中对这个犯罪是进行严厉处罚的,到底猥亵罪会被判刑多少年?请阅读下文了解。
一、猥亵罪判刑多少年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聚众”,一般是指聚集三人以上,“公共场所”、“当众”,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三款第三项的解释。
二、猥亵罪的认定:1、与一般猥亵的界限首先,要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与非强制性猥亵、侮辱妇女行为区分开来,本法只惩罚以强制方法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对于非强制性的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不能视作犯罪。
其次,并非任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都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本条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构成虽然未规定“情节严重”之要件,但不能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亦视作为犯罪。
2、“无法抗拒”的状态定性强制猥亵妇女一般都是利用暴力手段使妇女不能抗拒,或者对妇女采取胁迫,即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抗拒的手段来实施的。
那么,利用妇女患重病、醉酒、熟睡、昏迷等状态而实施的猥亵行为,能否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呢?我们认为,这种猥亵妇女行为在本质上是违背妇女意志的,其猥亵手段可视为“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手段”,因此,应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
3、职权、教养、从属关系犯罪正确认定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实施的强制猥亵妇女罪,关键是查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特定的关系对妇女进行胁迫。
这一点,与在强奸罪认定中区分利用特定关系强奸与双方基于互相利用而通奸的界限是一样的。
在强制猥亵罪的认定中,不能把有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和利用职权猥亵妇女的行为都视为强制猥亵。
行为人利用职权引诱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而容忍行为人对其猥亵的,不能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
强奸行为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强奸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仅侵犯了受害者的身体权利,还严重破坏了社会道德和秩序。
我国法律对强奸行为有明确的规定,对犯罪分子依法进行严厉的惩罚。
本文将详细阐述强奸行为的法律后果,以增强人们对这一问题的认识。
二、强奸行为的法律定义强奸,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三、强奸行为的法律后果1.刑事责任(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犯强奸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强奸罪的刑罚根据以下情节加重: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或者多次的;3)强奸妇女、奸淫幼女,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4)强奸妇女、奸淫幼女,致使被害人精神失常的;5)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6)二人以上轮奸的;7)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2.民事责任(1)受害人有权要求犯罪分子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等。
(2)受害人的近亲属也有权要求犯罪分子承担民事责任。
3.行政处罚(1)对于情节较轻的强奸行为,公安机关可以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对于涉及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强奸行为,公安机关可以依法给予行政拘留。
四、强奸案件的侦查与审判1.侦查(1)公安机关接到强奸案件报案后,应当立即进行侦查。
(2)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收集证据,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2.审判(1)人民法院依法对强奸案件进行审判。
(2)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进行审理。
(3)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罪分子进行判决,并执行判决。
五、结语强奸行为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法律对其有明确的规定。
对于强奸犯罪分子,我国法律将依法进行严厉的惩罚。
同时,受害人有权要求犯罪分子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
性侵案件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性侵案件是指以暴力、胁迫、欺骗等手段,违背他人意志,侵犯他人性权利的犯罪行为。
近年来,我国性侵案件频发,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为了保护公民的性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规定,对性侵案件进行严厉打击。
本文将重点介绍我国性侵案件的法律规定。
二、性侵案件的法律定义根据我国《刑法》第236条的规定,性侵案件是指以下行为:1.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奸淫智力障碍人、精神病人等无行为能力人,情节恶劣的。
2. 强奸罪(加重情节):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或者多次的;(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3)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特别恶劣的。
3. 侮辱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
4. 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猥亵儿童的。
5. 组织、强迫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
6. 协助组织卖淫罪:为他人组织、强迫卖淫提供帮助的。
三、性侵案件的法律责任1. 刑事责任:性侵案件犯罪分子将承担刑事责任,根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依法受到相应的刑罚。
2. 民事责任:性侵案件犯罪分子还需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3. 行政责任:对于性侵案件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性侵案件的法律程序1. 报案:性侵案件发生后,受害人或知情人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2. 受理: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受理,对性侵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3. 侦查:公安机关对性侵案件进行侦查,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
4. 审查起诉: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依法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5. 审判:人民检察院对性侵案件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作出判决。
五、性侵案件的法律援助1. 法律援助机构:我国设立法律援助机构,为经济困难的性侵案件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强制猥亵侮辱罪法条是怎么规定的
强制猥亵侮辱罪法条是怎么规定的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实,猥亵、侮辱的这种行为都是非常可耻变态的。
猥亵侮辱不同于强奸,但是也对受害者的精神和身体上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伤害。
关于强制猥亵侮辱罪,在我国的刑法当中已经有了明确的法条,如果触犯本罪的话,只要当事人勇于揭发和举报,都会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强制猥亵侮辱罪法条是怎么规定的?▲一、强制猥亵侮辱罪法条是怎么规定的?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强制猥亵侮辱罪犯罪构成▲1、犯罪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行为人既可以对异性实施猥亵行为,也可以对同性实施猥亵行为。
▲2、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侮辱、猥亵的行为会产生伤害妇女性感情的结果和危害他人性自由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本罪中,行为人往往具有刺激性欲、发泄情感、报复她人的目的,但主观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此外,猥亵行为的危害在于对性自主权的侵害,这种侵害是一个客观事实的判断,不会因为行为人主观目的或倾向的存在而改变。
若把主观意图作为考量因素,不仅模糊了猥亵行为的本质,而且会放纵一部分猥亵行为逃脱刑法制裁。
因此,主观目的不应当是本罪的考量因素,只要主观上存在故意就可以了。
▲3、犯罪客体本罪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性自由权,具体包括忍受性权利的自愿选择,对性的厌恶感、羞耻感以及正常的性感情。
▲4、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侮辱、猥亵他人的行为。
强制猥亵、侮辱法律法规
一、《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一条禁止卖淫、嫖娼。
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或者对妇女进行猥亵活动。
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妇女进行淫秽表演活动。
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5〕4号)三、定罪处罚16.依法准确定罪处罚。
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猥亵儿童、非法拘禁、侮辱、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遗弃等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家庭暴力犯罪,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严格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对于同一行为同时触犯多个罪名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的通知25.拐卖妇女、儿童,又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实施故意杀害、伤害、猥亵、侮辱等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28.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情节严重的主犯,累犯,偷盗婴幼儿、强抢儿童情节严重,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情节严重,拐卖妇女、儿童多人多次、造成伤亡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法从重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判处死刑。
拐卖妇女、儿童,并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实施故意杀害、伤害、猥亵、侮辱等行为,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应当依法体现从严。
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通知22.实施猥亵儿童犯罪,造成儿童轻伤以上后果,同时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强吻女孩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我国,个人权益的保护是法律的核心价值之一。
强吻女孩作为一种侵犯他人人身权益的行为,其法律后果不容忽视。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强吻女孩的法律后果,并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思考。
一、强吻女孩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强吻女孩的行为属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若构成犯罪,将面临以下刑事责任:(1)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若强吻女孩的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情节较轻,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处罚。
(2)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若强吻女孩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情节恶劣,将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
2. 民事责任强吻女孩的行为侵犯了女孩的合法权益,受害者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受害者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以下民事责任:(1)赔偿损失:受害者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因强吻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包括精神损失、医疗费、误工费等。
(2)赔礼道歉:侵权人应当向受害者赔礼道歉,以消除对受害者名誉、人格等权益的侵害。
3. 行政责任若强吻女孩的行为未构成犯罪,但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将面临以下行政责任:(1)警告:对强吻女孩的行为给予警告。
(2)罚款:根据情节轻重,对侵权人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3)拘留:对情节较重的侵权人,可以依法予以拘留。
二、法律思考1. 法律意识的培养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个人权益的保护意识越来越强烈。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仍有部分人法制观念淡薄,对他人权益的侵害行为视若无睹。
因此,加强法律意识培养,提高公民法治素养,是预防强吻女孩等侵权行为的重要途径。
2. 法律完善当前,我国在反性侵、反家暴等领域已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但在具体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对于强吻女孩等轻微侵权行为,现行法律的规定较为笼统,导致执法部门在处理过程中存在一定难度。
强制猥亵、侮辱罪的司法认定和量刑标准
强制猥亵、侮辱罪的司法认定和量刑标准刑法第⼆百三⼗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胁迫或者其他⽅法强制猥亵他⼈或者侮辱妇⼥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童罪】猥亵⼉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童多⼈或者多次的;(⼆)聚众猥亵⼉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童,情节恶劣的;(三)造成⼉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四)猥亵⼿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强制猥亵、侮辱罪(⼀)强制猥亵、侮辱罪的概念与犯罪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是指以暴⼒、胁迫或者其他⽅法强制猥亵他⼈或者侮辱妇⼥的⾏为。
1.构成要件的内容为,以暴⼒、胁迫或者其他⽅法强制猥亵他⼈或者侮辱妇⼥。
(1)⾏为主体不限于男性,妇⼥不仅可以成为强制猥亵、侮辱罪的教唆犯与帮助犯,⽽且可以成为直接正犯、间接正犯与共同正犯。
需要研究的是,丈夫可否成为强制猥亵妻⼦的主体?对此似应分清两种情形回答。
⾸先,对于公然强制猥亵妻⼦的部分⾏为,仍应认定为本罪。
如丈夫在公共场所强⾏扒光妻⼦⾐裤的,仍应认定为强制猥亵罪。
因为即使在具有夫妻关系的前提下,这种可以使他⼈有⽬共睹的⾏为,明显伤害了其妻⼦的性的决定权(妻⼦同意的除外)。
对此应当没有疑问。
其次,对于⾮公然强制猥亵妻⼦的⾏为,不能认定为强制猥亵罪。
将丈夫强制猥亵妻⼦的⾏为分为公然与否来认定是否构成强制猥亵妇⼥罪,是因为在具有夫妻关系这种特殊场合,丈夫的⾏为是否侵害了妻⼦的性的决定权,主要取决于是否公然这⼀因素,⽽不是认为强制猥亵、侮辱罪以公然为前提。
换⾔之,“公然”并不是强制猥亵、侮辱罪的构成要件要素,但为了限制处罚范围,在丈夫强制猥亵妻⼦的情况下,不得不将“公然”作为限制条件,⽽这⼀限制条件⼜是以本罪的性质为根据的。
(2)强制猥亵的对象没有限制,强制侮辱的对象是妇⼥。
男⼦强制猥亵男⼦以及妇⼥强制猥亵男⼦的,也成⽴本罪。
强制猥亵罪有谅解书会被判多久
强制猥亵罪有谅解书会被判多久猥亵罪是对妇⼥以及⼉童的名誉权的⼀种侵犯,现代社会都极其抵制此种现象。
那么⼤家是否知道强制猥亵罪的内容有哪些呢?下⾯就是店铺⼩编为⼤家整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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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猥亵罪有谅解书会被判多久涉嫌强制猥亵罪,应当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取得受害⼈的谅解书,可以从轻判决。
《刑法》第⼆百三⼗七条规定:以暴⼒、胁迫或者其他⽅法强制猥亵他⼈或者侮辱妇⼥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为主体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的⾃然⼈(包括男性、⼥性)。
根据修改前(刑法修正案九未颁布施⾏以前)的刑法第⼆百三⼗七条:以暴⼒、胁迫或者其他⽅法强制猥亵妇⼥或者侮辱妇⼥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也就是“强制猥亵妇⼥罪、强制侮辱妇⼥罪”其犯罪⾏为所指向的受害对象只能是妇⼥,然⽽随着刑法修正案九的颁布施⾏,将“强制猥亵、侮辱妇⼥罪”修改为“强制猥亵、侮辱罪”,也就是将“强制猥亵妇⼥罪”更改为“强制猥亵罪”,这也就意味着受害⼈不仅仅只是妇⼥,男性也可以成为受害主体。
根据刑法的表述:“强制猥亵他⼈”,他⼈是指⾃然⼈,包括男性、⼥性(均应年满14周岁,否则构成猥亵⼉童罪)。
对于本罪来说,⾏为⼈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均以对本罪承担刑事责任。
⼆、主观⽅⾯故意,即明知道⾃⼰的强制猥亵⾏为会侵犯他⼈的⼈⾝权益,仍然为之。
我认为,本罪的强制猥亵不应要求以满⾜性欲、性刺激等为⽬的,⾏为⼈出于⼯作、感情等原因⽽以携怨报复为⽬的对他⼈实施强制猥亵的,也可构成本罪。
三、侵犯客体公民的⼈⾝权利,即对公民⼈⾝、隐私权利的侵犯。
四、客观⽅⾯使⽤暴⼒、胁迫或者其他⼿段对他⼈实施猥亵,⾮性交⾏为,如为性交,则构成强奸罪。
猥亵罪⼤多都在车站商场这种⼈多的地⽅⽐较⾁容易发⽣,这种罪⾏是数⼈⽐较排斥的。
刑法分则罪刑各论--司法考试辅导《刑法》第三部分讲义2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法律教育网 法律精英的成长基地 司法考试辅导《刑法》第三部分讲义2五、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第236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4)二人以上轮奸的;(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1.认定:违背妇女意志,妇女同意可排除犯罪性,同意性行为但在动机上的受骗、误解,仍排除犯罪性。
2.其他手段:奸淫精神病妇女。
3.加重强奸的5种情形。
4.与通奸界限,男方试图勾搭成奸但见女方不愿意即放弃的,不构成犯罪,不是强奸未遂或中止。
5.奸淫目的不是要件,易不当扩大或缩小范围。
6.关联罪(1)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侮辱罪的界限:是否侵犯妇女性尊严、羞耻心。
无论出于何种动机、在何种场合,剥光妇女衣服的行为,应认为是强制猥亵妇女。
其他猥亵:A.直接对妇女实施猥亵,B.迫使妇女容忍第三人对之猥亵;C.迫使妇女对行为人或者第三者实施猥亵行为;D.强迫妇女自施猥亵;E.强迫妇女观看他人的猥亵行为。
构成本罪,不以有第三者在场为必要。
猥亵行为与侮辱行为具有同一性,无需区分。
猥亵男子,不成立强制猥亵妇女,但不排除可成立侮辱、伤害等。
*不必出于兴奋、刺激或者满足性欲的倾向,如出于报复动机照样构成犯罪。
*露阴、裸奔不是强制。
(2)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强奸(妇女)罪之区别:性交之外的性侵犯。
7.猥亵儿童罪包括猥亵男童和女童。
猥亵男童包括性交,妇女与幼男发生性交的,是猥亵儿童。
对女童性侵犯,性交的是强奸,不足以认定性交的,猥亵。
六、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第358条 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1)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2)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3)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4)强奸后迫使卖淫的;(5)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孙小果案件的法律证据(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孙小果,原名孙文斌,1997年因强奸、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然而,在服刑期间,孙小果通过关系获得了减刑、假释等机会,于2007年出狱。
2019年,因涉嫌强奸、强制猥亵妇女罪再次被逮捕。
2020年,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认定孙小果犯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法律证据分析1. 犯罪事实证据(1)强奸罪孙小果在1994年至1995年间,多次强奸、强制猥亵多名女性。
证据包括:①被害人陈述:多名被害人陈述了被孙小果强奸、强制猥亵的事实。
②证人证言:与被害人有过交往的证人证实了孙小果的犯罪行为。
③现场勘查:现场勘查报告显示,犯罪现场存在与强奸、强制猥亵行为相关的痕迹。
④鉴定意见:法医鉴定结论证实,被害人身上有被孙小果强奸、强制猥亵的痕迹。
(2)强制猥亵妇女罪孙小果在1994年至1995年间,多次强制猥亵多名女性。
证据包括:①被害人陈述:多名被害人陈述了被孙小果强制猥亵的事实。
②证人证言:与被害人有过交往的证人证实了孙小果的犯罪行为。
③现场勘查:现场勘查报告显示,犯罪现场存在与强制猥亵行为相关的痕迹。
④鉴定意见:法医鉴定结论证实,被害人身上有被孙小果强制猥亵的痕迹。
2. 寻衅滋事罪孙小果在1994年至1995年间,多次纠集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证据包括:①被害人陈述:多名被害人陈述了被孙小果纠集他人殴打的事实。
②证人证言:与被害人有过交往的证人证实了孙小果的犯罪行为。
③现场勘查:现场勘查报告显示,犯罪现场存在与寻衅滋事行为相关的痕迹。
④鉴定意见:法医鉴定结论证实,被害人身上有被孙小果纠集他人殴打留下的痕迹。
3. 非法持有毒品罪孙小果在1994年至1995年间,非法持有毒品。
证据包括:①现场勘查:现场勘查报告显示,孙小果住所内查获毒品。
②鉴定意见:毒品鉴定结论证实,查获的物品为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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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推荐】被告人李彪翁缝华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优秀word范文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被告人李彪翁缝华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被告人李彪翁缝华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高新刑初字第118号公诉机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彪,男, 1978年4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汉族,住(略)。
201X年12月26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依法执行刑事拘留,201X年1月2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被告人翁缝华,男, 1985年11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初中文化,住(略)。
201X年12月26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依法执行刑事拘留,201X年1月2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高新检刑诉(201X)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彪、翁缝华涉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被告人李彪涉嫌抢劫罪,于201X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李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彪、翁缝华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201X年12月12日晚,李彪、翁缝华与本市高新区芳草东街“韦小宝”按摩院按摩女即被害人李某驾乘一辆车外出宵夜。
其后,李彪与被害人李某因费用问题发生争执。
李彪、翁缝华对被害人李某进行殴打、侮辱和猥亵。
李彪抢走被害人李某的一部白色“高新奇”牌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89元)并将被害人赶下车。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彪、翁缝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并有挡获经过,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发案现场图,被害人李某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言语性骚扰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和法律的不断完善,人们对性骚扰问题的认识日益加深。
言语性骚扰作为一种常见且隐蔽的性骚扰形式,其危害性不容忽视。
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言语性骚扰的法律后果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言语性骚扰的法律后果进行分析。
一、言语性骚扰的定义言语性骚扰,是指行为人以言语为手段,对他人进行侮辱、贬低、恐吓、威胁等,使被骚扰者感到心理痛苦或精神压力的行为。
言语性骚扰的形式多样,如侮辱性语言、诽谤、威胁、恐吓、讽刺等。
二、言语性骚扰的法律后果1.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言语性骚扰行为侵犯了被骚扰者的名誉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具体表现为:(1)停止侵害:行为人应当立即停止对被骚扰者的言语性骚扰行为。
(2)消除影响:行为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对被骚扰者名誉权的侵害。
(3)赔礼道歉:行为人应当向被骚扰者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
(4)赔偿损失:行为人应当赔偿被骚扰者因言语性骚扰所遭受的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失。
2.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1)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2)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3)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4)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5)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6)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言语性骚扰行为符合上述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3.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侮辱、诽谤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袭胸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袭胸行为的构成要件1. 主体:袭胸行为的主体为达到一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 客体:袭胸行为的客体为他人的身体权利,即他人对自己身体的支配权和保护权。
3. 主观方面:袭胸行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侵犯他人人身权利,仍然故意为之。
4. 客观方面:袭胸行为表现为非法接触他人胸部等私密部位。
二、袭胸的法律后果1. 行政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于袭胸行为,公安机关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或者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
具体处罚措施如下:(1)警告:对于情节轻微的袭胸行为,公安机关可以给予警告。
(2)罚款:对于情节较重的袭胸行为,公安机关可以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3)行政拘留:对于情节严重的袭胸行为,公安机关可以并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行政拘留。
2. 刑事责任袭胸行为若构成犯罪,将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对于以下几种袭胸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情节严重的袭胸行为:如多次袭胸、袭胸致人轻伤以上后果等。
(2)利用职务便利袭胸的:如教师、医生等职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对他人袭胸。
(3)聚众袭胸的:指三人以上共同实施袭胸行为。
对于袭胸行为,根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可以判处拘役、管制、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
3. 民事责任袭胸行为侵害了他人的身体权利,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等。
如果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受害人还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
4. 其他法律后果(1)声誉受损:袭胸行为会损害行为人的社会声誉,使其在社会生活中受到排斥。
(2)家庭关系破裂:袭胸行为可能会对行为人的家庭关系产生负面影响,导致家庭矛盾加剧。
(3)失业:袭胸行为可能会使行为人在求职过程中受到歧视,导致其失业。
三、防范袭胸行为1. 提高法律意识: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使人们明白袭胸行为的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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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猥亵罪、强制侮辱妇女罪判几年
通常司法实践中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及应当给予何种处罚时,会从法律层面及事实层面去考察。
法律层面包括涉嫌犯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如果行为人的行为符合该罪名的构成要件,那么该行为就构成该罪;事实层面是量刑的依据,包括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既遂、未遂,是否具有自首等从轻、减轻、从重情节等。
一、法律层面
(一)强制猥亵罪、强制侮辱妇女罪的概念
强制猥亵罪、强制侮辱妇女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该罪名被《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原罪名为“强制猥亵罪、强制侮辱妇女罪”。
(二)构成要件
作者叶庚清律师采用犯罪构成二阶层理论对强制猥亵罪、强制侮辱妇女罪进行分析:(注意:二阶层是递进关系,满足前者才考虑后者。
)
1.违法的构成要件(法益侵犯性)
(1)行为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女性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2)行为
强制猥亵罪、强制侮辱妇女罪在行为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首先,行为人猥亵、侮辱妇女具有违背妇女意志的本质特征。
违背妇女意志,即未经妇女真实同意。
如果妇女对于行为人的行为表示同意,自然不能成立强制猥亵罪、强制侮辱妇女罪。
妇女同意行为人所进行的各种淫秽下流的动作,如采用下流的语言调戏的,自然也谈不上侮辱妇女的行为。
其次,行为人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
所谓暴力,是指对被害妇女的人身采取殴打、捆绑、堵嘴、掐脖子、按倒等侵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的强暴方法,使妇女不能反抗。
所谓胁迫,是指对被害妇女采取威胁、恐吓等方法实行精神上的强制,使妇
女不能反抗。
例如,以杀害、伤害、揭发隐私、毁坏私誉、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用收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力以及使被害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环境进行挟制等。
所谓其他手段,是指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使妇女无法反抗、不知反抗的手段。
例如,利用封建迷信进行恐吓、欺骗或者利用妇女患病、熟睡之机进行猥亵;利用酒灌醉、药物麻醉、药物刺激等方法对妇女进行猥亵;利用或者假冒治病对妇女进行猥亵等等。
所谓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或者引起第三者兴奋等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
猥亵既可以发生在男女之间,也可以发也于同性之间。
根据201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猥亵罪的对象从"妇女"扩大到"他人",男人的性自由也将得到法律保护。
所谓猥亵妇女,是指对妇女的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等行为,用下流动作或淫秽语言调戏妇女的行为。
例如,偷剪妇女发辫、衣服,追逐、堵截妇女:向妇女身上泼洒腐蚀物,涂抹污物等,原刑法第160条规定,侮辱妇女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
本条虽未规定情节恶劣,但是对于侮辱妇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能认为是犯罪,例如,偶尔追逐、堵截妇女,经教育后悔改,并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就不能以犯罪论处。
侮辱妇女的行为与猥亵妇女的行为很相似,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猥亵妇女,一般是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而侮辱妇女,一般是以追求精神刺激为目的,损害妇女声誉;猥亵妇女,必须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才构成犯罪,而侮辱妇女无此限制。
(3)行为对象
本罪的行为对象是他人,即任何自然人。
本罪在《刑法修正案(九)》发布之前,行为对象只包括妇女,而根据201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猥亵罪的对象从"妇女"扩大到"他人",男人的性自由也将得到法律保护。
2.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观)
强制猥亵罪、强制侮辱妇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通常表现出刺激或者满足行为人或第二者的性欲的倾向,但不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
二、事实层面
(一)量刑标准
1.《刑法》
(1)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
实施猥亵儿童犯罪,造成儿童轻伤以上后果,同时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男性实施猥亵,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按照《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这一情形构成强制猥亵罪与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处理)。
(二)从轻与减轻
1.《刑法》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况:
(1)第十八条第三款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
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4)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刑法》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况:
第十七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刑法》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况:
(1)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刑法》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5.《刑法》规定可以减轻、免除处罚的情况:
(1)第十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2)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刑法》规定应当减轻、免除处罚的情况:
(1)第二十条第二款: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4)第二十八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
者免除处罚。
(5)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7.《刑法》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或可以免除处罚的情况
(1)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2)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以上内容即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根据案件事实来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上述情节并在庭审过程中指出,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