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边境森林防火隔离带补助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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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边境森林防火隔离带补助费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财农字[1997]144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边境草原森林防火隔离带补助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7月17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1日)废止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1997.07.18

【实施日期】1997.07.1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开设边境森林防火隔离带补助费管理办法

(财农字(1997)144号1997年7月18日)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开设边境森林防火隔离带补助费(以下简称补助费)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边境森林防火隔离带开设任务的顺利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边境森林防火隔离带是指为了减少中俄、中蒙、中朝边境地区境外火的烧入和境内火的烧出,保护边境地区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在陆路接壤的地区,通过机械翻土等手段开设的具有一定阻火能力的森林防火隔离带。边境森林防火隔

离带开设的宽度一般不小于50米,重点地段应加宽至100-200米。

第三条补助费是中央财政对开设边境森林防火隔离带的专项补助资金,此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地区、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

第四条开设边境森林防火隔离带所需经费要根据地方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支援为辅的原则,实行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办法筹集,首先依靠地方财力,地方财力确有困难的,可向中央财政申请补助。凡是向中央财政申请补助的,地方财政必须按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不包括群众投工投劳折资)。

根据“关于中俄、中朝、中蒙边境地区森林防火有关问题的复函”((94)财农字第5号)的规定,煤炭企业开设边境森林防火隔离带所需经费由企业从吨煤提取的造林补助费用中解决;国有森工企业开设边境森林防火隔离带所需经费,经上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核定,由企业从育林基金中解决;国有农场开设边境森林防火隔离带所需经费,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从集中的留利中解决。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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