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银行开展银信合作业务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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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银行开展银信合作业务的思考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11-040-02
摘要随着近年来我国宽松货币政策的逐步退出,商业银行过度依赖的存贷传统业务扩张遭遇规模瓶颈,也在不断的进行业务创新和盈利模式转型。
银保合作,银证合作,银信合作等中间业务都在如火如荼的展开。
随着银监会全面叫停,银信合作业务被推上了风口浪尖。
是创新,还是违规?本文通过对银信合作业务的分析,揭示其基本内涵和潜在风险,并说出自己的一些思考。
关键词商业银行银信合作业务创新信托理财
2010年8月12日,我国银监会下发《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这是继7月初暂停银信合作业务后,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对银信业务出台的更为严格的管理规范。
与此相对应的是近年来,随着国家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理和房地产行业信贷调控力度的加大,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在规避监管的“夹缝”中迅猛发展,银行不断通过银信合作平台加大信贷投放的火爆局面。
数据显示截至到2010年6月底,该业务规模已突破2万亿。
一、银信合作业务的内涵及发展动因
银信合作是指央行为了防止经济过热而出台政策限制商业银行放贷,迫使商业银行的贷款额度不超过上一年的一定数额,而现在经济本身对贷款的需求增量很大,这时候商业银行为了绕过政策限制而采用了银信合作的方式,通过信托公司来发放贷款。
具体操作是:由银行作为发起端,通过销售理财产品集合资金后,由银行作为单一委托人将资金信托给信托公司,向目标公司发放贷款。
这些公司基本都是银行的长期稳定客户,资产质量较好,且大部分占用银行的授信额度,最终的风险是在银行端。
我国银信合作业务的开展和迅猛发展存在着内在和外在两方面
原因。
从内因来看,银行业和信托业本身就具有加深合作的需求和条件。
就银行来说,当前我国银行业正在发生着一系列深刻的变革,为了改变传统的经营和运营管理模式,银行有着业务模式多元化,完善资产负债结构管理和发展理财业务等中间业务的需要,通过与信托合作,银行可以发挥其信誉担保优势,信息优势和营销资源优势,满足其自身的多方面需求。
对于信托公司而言,由于其营销能力差,理财业务缺乏竞争优势,主营业务开展困难;通过利用银信合作这一制度创新,谋求与银行的战略性合作,是在当前金融环境下求生存的现实选择。
就外因而言,从2006年下半年开始,宽松货币政策的逐步退出大大收紧了商业银行的流动性,可贷资金的减少和流动性压力的增加使得商业银行拓展中间业务,完善资产负债管理的需求愈发强烈。
而与信托的合作恰好能满足银行的这种需求,并直接促成了银信合作业务的蓬勃发展。
二、现有的银信合作业务模式
(一)信贷资产证券化类业务
信贷资产证券化按募集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公募型信贷资产证
券化和私募型信贷资产证券化。
主要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符合一定标准的信贷资产组成资产包,以特殊目的信托(spt)形式,信托给受托机构(信托公司),由受托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向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如mbs,abs,并以该资产包所产生的现金,向投资者(mbs,abs持有人)支付受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
在这项合作中,银行担任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和贷款服务机构。
信托公司则担任特定目的的信托受托机构,另一家银行担任资金保管机构。
该项业务的主体还包括信用增级机构、投资银行和投资者等。
信贷资产证券化类业务既给银行和信托机构双方带来了收益,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其风险主要来源于作为信托标的资产组合。
一般用来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都是银行的长期贷款,期限长达
10-20年,风险较难预测。
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需要对进入组合的资产设立标准,对资产组合进行各种信用评。
帮助投资者了解其投资价值和潜在风险。
在现实操作中,此类业务的开展却较为保守,并没有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二)资产转让类合作
目前银行和信托机构之间普遍开展的另一种目的在于改善银行
资产结构的银信合作业务属于资产转让类,此类业务主要包括信贷资产转让类合作和票据资产转让类合作。
(1)信贷资产转让类合作。
此项信托产品是指:信托公司发行单一的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募集资金,购买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
到期商业银行承诺溢价回购,或者由第三方(通常是另一家银行)做出回购承诺;信托公司取得收益后,向受益人分配。
这类信托产品设计的期限都较短,一般为1年期,甚至几个月。
(2)票据资产转让类合作。
是指银行与信托公司之间开展的银行承兑汇票的交易。
此项业务的开展模式与信贷资产转让类合作基本一致,只是募集的信托计划资金购买的资产不是银行信贷资产而是商业票据,且期限更短,一般只有几个月。
在票据到期收益率较高时,银行能获取较高收益,在资金紧张时,银行可以通过信托公司募集的信托资金开展此类业务。
(三)人民币理财“挂钩”信托产品
人民币理财“挂钩”信托是指商业银行发行人民币理财计划,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然后银行以委托人身份,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将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运用,获取增值。
近年来,随着我国居民的理财意识不断加强,已经不再满足于过低储蓄存款利率,需要收益率更高的理财服务。
现阶段,根据理财资金的最终投向,可以分为三大类:贷款类、申购新股类、限售股(定向增发和ipo战略配售)等收益权投资类。
三、银信合作业务的创新与潜在风险
(一)银信合作业务的创新
1.银信合作是对现有制度约束的反应与突破
《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在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
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制度约束引致了银行的创新需求。
银行与信托机构联手,正好可以解决这一制度约束,通过银行理财与信托产品的对接间接投资到上述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使自有的理财产品更具竞争力。
此外,尽管有些项目和企业有着很好的投资回报和发展前景,由于贷款主体和银行信贷额度的限制,银行却无法直接投资。
由于信托机构具有宽泛的投资功能,通过由银行做相关的投资调查和提供必要担保,由信托机构直接投资于这些项目和企业,可以实现银行和信托机构之间的双赢。
2.银信合作是对收益与风险规制的重构
银信合作可以打通三大市场的投资渠道: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产业市场。
因为信托机构是唯一可以同时跨越这些市场的金融机构。
银行通过运用发行的理财产品投资于信托计划,可以拓展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渠道。
相较于以前银行理财产品多投资于货币市场或债券市场的约束,银行理财产品的资金就可以借道信托产品流向基础设施、房地产、金融等多个领域。
银行可以通过与信托公司合作抢占项目和市场。
银行机构信托机构的合作,其目的并不仅仅在于收取代理费,更重要的是通过设立信托和购买信托产品,能够为其客户提供新的理财选择,拓展理财市场。
银信合作业务可通过资产组合有效地分散风险。
组合投资能够分散风险,能够避免因某一投资项目失败而“全盘皆输”。
目前银行
理财产品投资风格较保守、投资渠道较为单一,理财产品具有明显的同质性。
不同的信托产品可以分别投资于不同的行业、不同的地区和不同的时间。
银信合作中,银行利用自身掌握的不同信托投资项目的差异和关联,做出合理的投资组合。
通过以银行理财产品对信托产品的组合投资,可以降低投资组合之间的关联度,有效地分散风险。
(二)银信合作业务的潜在风险
1.商业银行托管过程中的风险
银监会于2006年发布的《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项下财产托管和信息披露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2006年8月1日后新成立的集合资金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必须交由合格的商业银行托管。
这一制度安排的初衷是希望通过引入银行监督,防止信托机构的道德风险,从根本上杜绝信托资金被挪用的情况,充分保障集合资金信托财产的安全。
信托财产的收益主要来源于信托财产的运用过程,风险也就主要集中于信托财产的投资运用过程,而非现金管理和分红等环节。
尽管强调信托财产的第三方托管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具有一定的监督作用,但由于信托财产中能够托管的仅仅是现金资产,而非现金资产并不能由商业银行进行托管,导致托管机制只能舍本求末。
而且,由于托管的相关业务标准的缺失,商业银行无法准确把握自身在托管业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些商业银行将托管信托产品按照
本行的同类项目标准进行重新审核,并按照银行类似项目的风险控制要求进行风险控制,远远超越了账户托管的权利与义务,导致许多信托项目的发行因托管问题而困难重重。
2.银信合作的监管问题
在银信合作业务不断发展,创新产品不断涌现的今天,监管部门正面临着如何应对创新带来的风险考验。
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信托产品、对信托产品提供担保或后续贷款支持以及发行投资于信托的理财产品等,正在不断突破约束银行与信托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
一方面,这些突破对推动金融业务的发展和提高效率具有积极作用。
另一方面,由于突破和绕开了原有制度体系的监管,可能会导致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失灵。
在宏观经济政策调整中,国家往往通过对信贷规模、融资条件等方面的限制,对信贷资金进行引导和规范。
由于信托机构可以通过贷款、投资等更为灵活的方式突破这一政策限制,致使需要受到压制的产业通过信托或者借道信托,从银行获得信用支持,导致政策失效。
银信合作业务的开展给了绕开政策限制的机会。
一些银行不能涉足的项目也可以通过信托来完成。
面对银信合作的金融创新可能引致的金融风险、金融政策失效等问题,监管当局应该保持清醒的应对思路。
四、关于银信合作业务开展的思考
当创新已经开始影响经济政策的监管效率的时候,采取强硬措施压制创新,势必会破坏经济的连续性并产生诸多问题。
从长远考虑,
全面叫停银信合作业务必将抬高货币市场的真实利率。
若叫停时间过长,当前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可能会趋向从紧,不利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事实上,对于金融创新采取强制压抑或者放任自流的做法都不可取,需要监管部门以创新的监管思路,审慎地对待。
相对于银行,证券,保险而言,我国的信托行业长期处于一个主营业务不明的尴尬境地。
在经历了六次整顿之后,银监会正式明确信托公司的主业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大环境下,我国商业银行为了转变盈利模式,提高资产业务管理效率;大力推进银信合作业务是明智之举。
银监会叫停银信合作的出发点不是单纯打压银信合作,而是考虑到隐藏风险较大,引导信托公司转型,担心影响宏观调控效果等。
目前,无论从银行、信托公司还是投资者的角度看,银信合作都存在较大的市场需求。
最好的办法还是通过规则将银信合作规模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
银信合作放行后,对该类业务应该区别对待,对于那些可有可无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可以进行约束,而那些信托公司自主管理的质量较高的业务,有必要推行下去。
关于银信合作业务的迅猛发展,我认为,在风险管控的前提下,堵不如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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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吴慕枫.我国银信合作业务模式探析.商业现代化.2009(08).
[3]刑成.规范化与制度化:2009年银信合作新特征.中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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