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银行开展银信合作业务思考
我国银信合作的发展现状及其创新路径
我国银信合作的发展现状及其创新路径摘要:银信合作是我国信托业发展的重要支柱,但近年来的业务规模却跌宕起伏。
文章在回顾我国银信合作业务发展历程和现状基础上,探讨了我国银信合作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据此提出从发展模式转变、产品结构调整及创新、配套政策的完善等多层面创新我国银信合作业务的基本路径。
关键词:银信合作信托发展现状创新路径中图分类号:f830.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914(2013)07-149-02一、我国银信合作的现状及模式演变银信合作指商业银行将客户理财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并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银信合作业务发展迅猛,如今已成为我国信托业发展的重要支柱之一,然而近年来的发展规模却跌宕起伏,下图为2008年1月年至2013年3月各月公布发行规模的产品规模。
自2002年“一法两规”出台以来,我国银信合作的发展历程大致经历了三个基本阶段。
第一阶段,中信托公司与商业银行只处在浅层次的业务合作阶段,业务开展形式主要为信托公司运用商业银行的销售网点和客户规模进行信托产品的销售,这一途径有效地解决了集合资金信托产品“200份”和“5万元”的限制,信托公司以商业银行的客户资源优势弥补自身募集能力不足的缺陷。
但该项代理业务的收入占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的比例很小,并且商业银行担心该业务会造成自身存款和客户的流失,因此积极性并不高。
第二阶段,以银行信贷类理财产品的推出为标志展开。
商业银行通过信托公司将其信贷资产转化为理财产品向客户发售,并将募集到的资金通过信托的方式专项用于替换商业银行的存量贷款或向企业发放贷款。
这一创新型理财产品为银行灵活调整其财务结构及表外资产规模提供了途径,自此银行与信托公司拓展业务合作的主动性增强。
商业银行积极性的转变将双方引导向更深层次的合作:2006年民生银行推出的“双层信托—银信连结理财产品”使双方看到了共赢的商机,此后银信连结理财产品规模不断增长;交通银行成功收购重组湖北国投,标志着商业银行及信托公司开启了在股权层面上的深度合作{1}。
银信合作商业银行法43条
银信合作商业银行法43条摘要:1.银信合作概述2.商业银行法第43 条内容解析3.银信合作的法律规定及影响4.银信合作发展趋势及建议正文:一、银信合作概述银信合作,即银行与信托公司之间的合作,是指信托公司通过与商业银行的合作,借助银行的资金、渠道、客户等资源优势,开展贷款、投资、理财等业务。
在我国金融市场上,银信合作业务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创新业务,为投资者提供了多样化的投资渠道,同时也为银行和信托公司带来了新的业务增长点。
二、商业银行法第43 条内容解析商业银行法第43 条规定:“商业银行可以与信托公司合作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
商业银行与信托公司合作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该条款明确了商业银行与信托公司可以合作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同时要求双方在合作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将银行的信贷资产转化为可在金融市场上交易的证券产品,有助于优化银行资产结构,降低金融风险。
三、银信合作的法律规定及影响1.法律规定:除了商业银行法第43 条外,还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银信合作进行规范,如《信托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
2.影响:银信合作业务的开展,有利于银行和信托公司发挥各自优势,实现资源互补。
同时,银信合作也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如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因此,监管部门需要加强对银信合作的监管,确保合规发展。
四、银信合作发展趋势及建议1.发展趋势: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银信合作业务将呈现出多样化、综合化、国际化的趋势。
2.建议:(1)加强监管,确保银信合作业务合规发展;(2)深化银信合作,拓宽合作领域,提高合作效率;(3)加强风险管理,防范银信合作中的潜在风险;(4)积极开展创新,提升银信合作业务的竞争力。
总之,银信合作作为金融市场的一种重要创新业务,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
银信合作问题及新规定
银信合作问题及新规定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1 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行为,促进银信合作健康、有序发展,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引导信托公司以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为本发展自主管理类信托业务,实现内涵式增长,现将银信合作业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信托公司在银信合作中应坚持自主管理原则,提高核心资产管理能力,打造专属产品品牌。
自主管理是指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在信托资产管理中拥有主导地位,承担产品设计、项目筛选、投资决策及实施等实质管理和决策职责。
二、银信合作业务中,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不得将尽职调查职责委托给其他机构。
在银信合作受让银行信贷资产、票据资产以及发放信托贷款等融资类业务中,信托公司不得将资产管理职能委托给资产出让方或理财产品发行银行。
信托公司将资产管理职责委托给其他第三方机构的,应提前十个工作日向监管部门事前报告。
三、商业银行应在向信托公司出售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债务人资产转让事宜,保证信托公司真实持有上述资产。
四、商业银行应在向信托公司出售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将上述资产的全套原始权利证明文件或者加盖商业银行有效印章的上述文件复印件移交给信托公司,并在此基础上办理抵押品权属的重新确认和让渡。
如移交复印件的,商业银行须确保上述资产全套原始权利证明文件的真实与完整,如遇信托公司确须提供原始权利证明文件的,商业银行有义务及时提供。
信托公司应接收商业银行移交的上述文件材料并妥善保管。
五、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不得投资于理财产品发行银行自身的信贷资产或票据资产。
六、银信合作产品投资于权益类金融产品或具备权益类特征的金融产品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应执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六条确定的合格投资者标准,即投资者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一)单笔投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 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 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 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 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银信合作商业银行法43条
银信合作商业银行法43条商业银行是金融体系中的一种金融机构,具有存款业务、贷款业务、票据承兑与贴现业务、结算业务、信用业务、担保业务、外汇业务等多种业务。
商业银行法是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法规,其中第43条是关于银信合作的规定。
本文将对商业银行法第43条进行解读,探讨银信合作对商业银行的意义与影响。
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了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即信托投资公司和信托公司)之间的合作关系。
根据该条规定,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可以开展银行与信托合作业务,具体形式可以是将商业银行的业务委托给信托公司,或者与信托投资公司合作发行信托产品等。
这种银信合作的目的是促进金融机构间的资源共享和互惠合作,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和资金利用效率。
银信合作对商业银行的意义和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银信合作能够提供更多元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商业银行与信托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的合作能够打破传统银行单一的经营模式,使得商业银行能够通过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专业能力,提供更多样化的信贷产品和金融服务,满足客户不同层面的需求。
其次,银信合作能够促进资金的有效配置和风险的分散化。
商业银行通常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而信托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具有专业的风险管理能力。
通过银信合作,商业银行能够将自身的资金优势与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专业能力相结合,实现更加有效的资金配置和风险控制,降低风险敞口,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第三,银信合作有助于推动银行改革和创新。
商业银行与信托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的合作能够为银行创新带来新的动力。
信托业务作为一种创新的金融产品,可以帮助商业银行发展新的业务模式和增加收入来源,促进银行改革和创新。
第四,银信合作能够促进金融体系的协同发展。
商业银行作为金融体系中的核心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能够促进各个机构之间的资源共享和协同发展,推动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在实践中,银信合作已经成为商业银行的一种常见经营模式。
商业银行通常会选择与信托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进行合作,共同开展信托业务、资管业务等。
近年来银信合作业务相关政策的梳理与分析
银信合作业务梳理与分析前言近年来,银信合作通常由银行发起,通过销售理财产品集合资金后,由银行作为单一委托人统一将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进行管理。
由于信托公司可以发放贷款,并且贷款利率比较灵活,因此银信合作理财产品成为商业银行满足客户融资和理财需求的重要产品之一。
银信合作融资类产品不计入表内,使得商业银行避开了政策屏障,开辟了一条新的贷款通道,但这无疑使相关的货币政策调控受到了较大的影响,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
正是出于对风险和监管的考虑,银监会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监管规定,对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具有重要意义。
一、银信合作业务监管规定梳理截至目前,监管部门针对银信合作业务共出台了九项规定。
(一)2008年12月9日发布的《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8〕83号),主要内容如下:1.对地域范围、调整对象进行了规定。
(1)银行、信托公司及其业务开展在中国境内。
(2)银信合作中银行,包括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及政策性银行等。
2.银信合作方式(1)银信理财合作银信理财合作是指银行将理财计划项下的资金交付信托,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并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信托公司应自己履行管理职责。
出现信托文件约定的特殊事由需要将部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的,信托公司应当于事前10个工作日告知银行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信托公司除收取信托文件约定的信托报酬外,不得从信托财产中谋取任何利益。
(2)信贷资产证券化合作业务信贷资产证券化合作业务应当符合《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拟证券化信贷资产的范围、种类、标准和状况等事项要明确,且与实际披露的资产信息相一致。
信托公司自主选择中介机构,银行不得代为指定,不得干预信托公司处理日常信托事务。
信托公司应当向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披露管理情况。
我国银信合作理财业务的相关政策及其解读
主 导 地 位 , 才 能 实 现 “ 子 信 贷 ” 模 的 尽 可 能 的放 也 影 规
大 。所 谓 影 子 信 贷 , 指 在 银 信 合 作 业 务 中 , 于 银 行 是 由 理 财 计 划 产 品 由 银 行 负 责 设 计 , 因 此 商 业 银 行 可 以通 过信 托渠 道 给部分 急需贷 款 的老客 户继续 发放 贷款 ,
规 操 作 行 为 不 断 发 出警 示 和 约 束 。三 年 多 来 , 国 银 监 中 会直接针对银信合作理财业务的政策共出台了四项。 20 0 9年 年 底 以来 , 了 上 述 四份 文 件 外 , 国银 监 除 中
债 表 内 , 能 绕 过 监 管 部 门对 银 行 利 率 的 监 管 , 谓 一 并 可 举 两 得 。 另 一 方 面 , 银 行 主导 的 银 信 合 作 中 , 行 还 在 银 可 以 安 排 银 信 理 财 资 金 “ 买 ” 己 的 信 贷 资 产 , 但 购 自 不
一
直 处 于 主导 地 位 ,而 信 托 公 司则 沦 为 银 行 为 规 避 金
融 监 管 , 大 “ 子 信 贷 ” 通 道 。 这 是 因为 , 现 有 的 放 影 的 在
金 融 体 系 中 ,只 有 商 业 银 行 才 有 无 限 扩 大 信 贷 规 模 的
内在 冲 动 , 而且 , 只 有 商 业 银 行 在 银 信 合 作 中 占据 了 也
体 指 商 业 银 行 负 责 筹 集 理 财 资 金 ,然 后 以单 一 委 托 人
的 身 份 将 理 财 资 金 委 托 给 信 托 公 司管 理 和 经 营 。 这 种 信 托 计 划 称 之 为 单 一 资 金 信 托 计 划 ,因 为 资 金 的 委 托 人 只有 一个 ( 即商 业 银 行 ) 从 而 区 别 于 信 托 公 司 单 独 , 筹集 资金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 从 20 0 6年 民 生 银 行 与 信 托 公 司 合 作 发 行 了 第 一 款 银 信 合 作 理 财 产 品 以来 ,银 信 合 作 理 财 业 务 便 在 我 国 蓬 勃 发 展 起 来 。相 关 统 计 表 明 , 国 银 信 理 财 产 品 发 行 我 数 量 占 整 个 信 托 产 品 发 行 数 量 的 比 例 在 20 0 7年 达 到
我国银信合作业务模式探析
模 式 主 要 是 通 过 满足 多种 需 求 ,如 规避 风 险 .合 理避 税 .降 低 成
我国银信合作业务模式探析
_ 吴慕 枫
[ 摘
本 .提 高 效 率 等 以 实现 价 值 的 增值 。 但 是 ,每 一 种 金融 创 新 都存 在 一 定 的风 险 ,在 实 践操 作 中 ,许 多银 信 合 作 产 品 出现 了风 险 和 相 关 的 问题 。 针对 我 国 市 场 上 存 在 的 纷 繁 复杂 的 银 信 合 作产 品 . 本 文 从 金 融 创 新需 求 的角 度 将我 国正 在 开 展 的银 信 合 作 的 业 务模 式 分 为 以下 几 类 : 1 为满 足 增加 流 行性 和 规避 风 险需 求而 开展 的 ()
复 旦大 学 经济 学院
要] 本 文从 金融 创 新 需求 的 角度 出发 ,对 近 年来 我 国出
现 的 一 些银 信 合 作 业 务模 式进 行 研 究 , 着重 分析 了信 贷 资 产证 券
改善 银 行资 产 结构 的 合作 : 2) ( 为满 足投 资 人 收益 需 求和 规避 金 融 化信 托 ,人 民 币理 财 挂 钩 信托 等银 信合 作 模 式 ,并 对 其 实 际 发展 管 制 需 求而 开 展 的人 民 币理 财 挂 钩信 托 业 务 。 并 根 据 以上 分 类 , 状 况 和 存 在 的 问题 进 行 了初 步探 讨 。 具 体 对 信 贷 资产 证 券 化 信 托 .人 民 币理 财 挂 钩 信 托等 银 信 合 作模
面原 因的 。 从 内 因来 说 . 行 业 和信 托 业 有 着加 深 合 作 的 需 求 和 银
的资 产 结 构 ,缓 解 流 动 性压 力 .有 利 于 商 业银 行 改 善 资本 管 理 ,
银信如何合作更合适
银信如何合作更合适《中国银监会信托投资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定》的出台为商业银行进军信托业打开了大门,近几年商业银行掀起了入股信托公司的风潮。
厘清银信合作的作用、商业银行通过何种方式进入信托业以及各种模式的利弊等问题对于促进银信合作的发展和提高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意义重大。
一、可见的好处自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开展合作以来,两者间的关系就不断拓宽和加深,通过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实现业务合作与创新,对商业银行的综合经营影响积极。
有利于拓展业务范围。
受诸多法律的限制,我国商业银行的的主要业务仍以存贷款业务为主,经营范围受到诸多制约。
如商业银行在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能将所吸收的储蓄存款用于购买企业债券,不能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而信托作为连通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产业市场的全能型金融投资平台,可以将债券、股票、贷款、股权、房地产投资、未来现金收益等多种资产进行串接和整合。
通过与信托公司合作,商业银行除了能够开展代理销售信托产品、信托资金托管、为企业担保和融资等初级业务外,还可以通过信托公司开展房贷资产证券化、人民币理财、信贷资产转让信托、企业年金、不良资产处置信托,甚至可以通过信托公司为中高端客户提供遗产处置、合理避税等综合服务,可以极大地拓宽业务范围。
有利于提升金融创新能力。
一方面,银行可借助信托这个平台,使银行产品满足法律监管的要求,实现制度创新,如近一年来商业银行推出的银信连接理财产品;另一方面,银行和信托公司在新的业务领域进行合作,实现了业务创新,如信贷资产证券化、应收账款信托等;当然,银行可以效仿信托原理,应用信托产品的交易结构和模式进行创新,如信用证、集合理财、高端客户服务等。
有利于扩大中间业务收入。
长期以来银行的利润主要来自于存贷利差,利润增长模式单一。
近两年来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使得直接融资比例快速上升,居民储蓄向股市分流;而利率市场化进程使银行存贷利差不断缩小,银行经营压力增大。
“银信合作”理财模式的发展及建议
种渠道可以投资于证 券市场 ,从而 分享证券市场带来的高
收益 。信托公司天然具备的制 度优 势是可 以同时投资资本
实际上 ,融资类信托理财产 品的发展正呈现加速趋势 。 由于此类产品不受信贷规模 的限制 ,其已成为商业银行规避 从紧货币政策的一条 “ 暗渠” 无论是 “ 。 票据” 产品还是 “ 转 让贷款”产品 , 都是对贷款规模控制的变相突破。不管是打 新股产品的盛行还是融资类产品的火爆 , 银信合 5 0 2.7
1O 6 7 .8
3 18 3 .
资料 来源:中国人 民银行
择 。由于 目前的分业经营体制 ,商业银行 尚不能投资证券
市场。 在证券市场繁荣的背景 下, 银行理财产品必须找到一
场连续的下跌, 市场的新股发行量剧减。 最近几个月来, 几
银行因为有庞大的营业网点和客 户资源 ,加上商业银行本
“ 银信合作”逐渐发展成为国内理财产品的主要运作平台。
“ 银信合作” 理财产 品主要分为 “ 打新股 ” “ 和 融资 ” 两 大类。“ 打新股”是指银行发行理财产品募集资金后 , 购买 信托 公司发行 的新股 申购信托计 划。融资类信托产品主要 是指银行 以单 一委托人 的身份 与信托公 司签订信 托协议 , 信托公司利用理财产品所募集的资金给特定客户进行融资。 融资类信托产 品主要有 “ 转让贷款 ” “ 、 信托贷款”和 “ 购买 票据” 三类 。 转让贷款是商业银行将原有信贷资产通过协议 转让给信托公司 ,但仍负责对该信贷资产 的贷后管理 以及 收回 。 根据协议 , 商业银行或政策性银行会对该信贷资产提 供担保 , 以授信 、 或 后续贷款支持的方式以确保信贷客户到 期还贷 。信贷资产的收益 由理财投资客户 、理财产 品发行 方、 信贷资产担保方 、 信托公司等分享 。 信托贷款是银行将 募集资金通过信托公司贷给 指定客户 。购买票据类信托计
银信合作业务风险分析
银信合作业务风险分析2008~2009年间,国内商业银行系统信贷规模扩张过度,国家由适度转型为从紧的货币政策,对整个商业银行系统信贷规模进行严格的控制,导致国内金融机构纷纷采取多种形式把信贷业务从表内转移到表外,以达到其信用规模继续扩张的目的。
标签:银行信贷;银信合作;影子银行F83国内一些商业银行进行了大规模的委托贷款、信贷资产转让、银信合作等“影子银行”业务层出不穷,留下巨大风险漏洞。
另外,政府过多的政策管制也将驱动高风险的金融交易和其他一些活动进入整体金融系统循环中更为不透明的领域,进一步推动影子银行的兴起。
如非市场化的利率管理体制,导致大量的居民储蓄流向银信、银保等理财产品、以银担合作等信托产品,大量的资金很有可能流入房地产企业及及其他高风险的投资,使国内的整个金融体系积累更大的系统性风险。
当前我国不断放宽民间资本投资的市场空间,使得长期以来被压抑的民间资本投资潜能得以释放,民营经济高速发展。
近年来,我国民营经济在国内经济总量中的份额逐年提升,成为拉动内部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民间投资的增长相应带动了民间借贷的快速增长,民间借贷利率水平也水涨船高,呈现出“高利贷”化的趋势。
民间借贷风险分析:我国影子银行系统的产生有它的客观必然性,但同时也带来一定程度上的负面影响。
由于民间借贷的不可预测性和风险性,不仅削弱国家宏观调控效果,而且对传统金融机构及业务形成了较大冲击,极易发生债务纠纷,不利于社会安定,对金融稳定构成了威胁。
首先,当前我国民间借贷利率水平过高,不仅加重了经营者的财务负担,也不利于民间借贷资金使用者——广大中小企业和“三农”经济的健康发展。
其二,大量的民间借贷流向了房地产等领域,在房价上行的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链没有问题,但一旦房价大幅下跌,高度依靠民间借贷的广大中小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链就会立即面临断裂的风险,可能导致整个房地产行业的崩盘。
其三,民间借贷资金在传统金融系统外部循环,资金组织、信贷投向难以有效监控,这将干扰到货币政策实施的效果。
银信合作发展现状
银信合作发展现状
银行与信托公司的合作发展现状趋势正在不断提升,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银行与信托公司合作的领域不断拓展。
除了传统的信托业务,如信托计划、债权投资、股权投资等领域,银行与信托公司的合作已经向资管领域,如私人银行、财富管理等方向发展。
2. 合作方式多样。
现在的合作方式已经从过去的单一型合作向多元化发展,包括:资本合作、交叉持股、战略合作、合作型资本等多个领域。
3. 合作意义深远。
银行与信托公司的合作可以为银行提供更多的非传统业务收入,并且可以提高客户粘性、增加客户资源。
而信托公司则可以获得更多的金融资源支持,提高信托资产管理能力,并从中获取更多的业务机会。
总体来说,银行与信托公司的合作发展趋势良好,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合作过程中要注重风险管理,提高合作的透明度和质量,确保合作的双方都获得实实在在的效益。
银信合作存在的问题及展望
银信合作存在的问题及展望近年来,在金融发展与金融创新的大环境下,银行与信托公司的合作不断加深,金融市场一体化、金融服务多样化的发展趋势逐步显现。
银信合作随着资本市场的繁荣层出不穷,遍布信托产品代理发行、人民币理财挂钩信托、信托财产托管、信贷资产证券化等领域,银信合作的紧密度不断加强,不仅仅在产品规模上实现大幅增加,而且在合作领域及技术含量上也有了质的飞跃,实现了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的互利双赢。
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未来银信合作也必将进一步深入,迈向更高的层次。
一、银信合作存在的问题近年来,银信合作发展势头十分良好,但由于发展时间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1、政策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银信合作中涉及多家主体,多个金融市场,现有政策、法规中针对银信合作的条款比较少。
近年来,银信合作中逐渐暴露出了一些问题,需要及时制定相应的政策,维护参与各方,尤其是投资者的利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年12月23日印发了《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对银信合作的很多方面进行了规范,就是这方面的最新进展。
2、合格投资人选择问题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以5万元为起点,相对于100万元起点的信托产品和千万级的私人银行专属产品来说,门槛较低,客户群体较大,这样一来,可能有的投资人并不具备风险投资意识,造成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和产品风险级别的错配,使得客户以银行信誉为依托,以较低的风险承受能力购买高收益高风险产品。
如果最终达不到预期收益率,容易造成纠纷。
在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下,银行成为单一委托人,但产品风险仍由理财投资者承担。
这样的情况下,如果产品预期收益甚至本金出现问题,投资者必然会提出银行作为委托人的管理责任,银行至少要承担声誉损失的风险。
由于银信合作理财产品实际上使客户通过银行触及到了信贷、债券、股票、基金、票据等多个金融业务领域,因此银行能否在产品销售和维护过程中充分向客户揭示产品实质和风险动态,使客户真正掌握可能承担的风险损失,是银行控制法律风险的关键。
我国商业银行同业业务高杠杆化的模式、影响和监管分析
120大众商务商业银行的同业业务就是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开展的资产融通业务,在利率市场化进程的推动下,给商业银行的盈利模式带来了新的挑战。
在这一背景下,发展同业业务成为了商业银行的重要改革方向。
一、我国商业银行同业业务高杠杆化的模式(1)银信合作。
银信合作是商业银行同业业务的一个初级模式,其诞生于2009年前后。
当时,国内信贷需求出现了膨胀,为了满足信贷要求,商业银行通过理财资金投资信托计划、理财资金投资信托贷款将一部分表内信贷资产转移。
后来,在此基础上,又衍生了过桥企业、过桥银行两种模式。
(2)同业代付。
在票据贴现、银信合作受到限制后,同业业务也开始朝着同业代付业务的方向转变。
2012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了《关于规范同业代付业务管理的通知》,对这项业务的处理做出了明确规定。
在 《关于规范同业代付业务管理的通知》出台后,同业代付业务的规模也开始逐步收缩。
(3)受益权合作。
受益权合作包括三方,甲方是过桥方,乙方是资金融出方,丙方是资产持有方,这种合作模式的本质是早期银信合作的升级,能够有效减少银行风险资产。
此后,又延伸出存单质押模式、配资模式等多种交易模式,但其本质是相同的。
(4)应收账款类投资。
从2013年开始,商业银行的应收账款投资科目资产表现出增长趋势,其中包括受益权类资产、同业资产。
应收账款类投资正是在这一时期发展起来的。
二、我国商业银行同业业务高杠杆化的影响(1)杠杆扩张效应显著。
从财报披露来看,各个银行同业资产的发展是由同业负债支撑的,如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浦东发展银行,其同业负债比例甚至高于同业资产。
从银行整体负债来看,同业负债比例也呈现出上升趋势。
(2)增加资产负债久期错配压力。
银行资产的迁移和变化受到流动性约束、资本约束、信用风险约束及监管政策影响。
如果资金成本较低,通过做大同业、增大杠杆、提高资产风险等方式,能够有效地规避监管、提高收益,也增加了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久期错配压力。
对当前商业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的思考
2 0 、2 1 0 9 0 0年银信合作 市场 概况 ( ) 9年债权 型运 用居主导地位 , 0 0年组合投 资类 一 0 21 产 品居主导地位 近两年银信合 作产品基本仍靠传统 业务支撑 , 中信贷 其 类 产品和组合运用类 产品位居前列 , 根据用益信托 工作 室网 站统计 ( www y n l . m) . age c ,信贷类产 品在 2 0 持续 占 eo 0 9年 据 银信产 品 6 %以上 的份 额 , 0 成为市场主要力量 ;组合 运用 类 产品包括 以信贷 资产投资 、 托贷 款等方式优化 而成 的组 信 合类产 品占比不 断攀升 ,8 月更是 达到 2 . %的年 内最高 12 1 值 。两类产品 占信托产 品的近 8 %。 原因在于 ,由于金融 0 其 监管 的允许 ,随着银行 需求的增大 ,在艰难 的业 务中 ,信托 公司必然选择容 易上手、操作简便 、流程简单 、见 效迅 速的 业务 门类 。但此类业 务多数技术含量不 高、附加 值不高、信 托公司 自身 的核 心竞争能力不 高, 与其他金融理财机 构的主 流业务具有 强烈 的同质性 , 致使信 托公司在主导地位 、话语 权 、利益分配格 局方面处于弱势 。 20 0 9年银行信贷 资产类理财产 品的发行量节 节高升 , 全年合计 17 5 2款 ,再考 虑到信托贷款产 品 1 3 款 ,可见商 31 业银行使用 理财产品变相贷款 的普 遍程度 。 由此 导致了银行 信贷资产风 险被 隐藏 。 旦信贷 资产违约率超过预 期,整个 一
一
、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银行体系 内部可能产生严重 的流动性不足 , 而对 金融体系 从 的稳定性造 成威胁 。 而 从 21 0 0年 l 2月份 的银信 合作产品数据来看 , 组合投
银信合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银信合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银行和信托公司之间的合作模式是目前金融行业中普遍采用的方式之一,但也面临着一些问题:
1. 委托贷款风险:信托公司在进行委托贷款时,需要考虑到资金安全性和风险把控,如果银行方面信用风险较高,信托公司可能会面临赔款风险。
2. 利益分配问题:由于银行和信托公司的业务特性不同,两者在利益分配上很容易出现问题,如何合理分配利益,成为银信合作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3. 合作失衡问题:一些银行可能更加倾向于合作较小规模的信托公司,而信托公司可能更加倾向于合作规模较大的银行,这就造成了银信合作上的失衡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可以采取以下对策:
1. 严格风险控制:信托公司在与银行的合作中需要对风险进行有效的把控,对于银行风险较高的委托贷款,可以采取分散投资的策略,降低单一委托项目所带来的风险。
2. 合理利益分配:银行和信托公司可以通过协商,根据各自的贡献比例,合理分配合作利益,避免利益分配问题引发矛盾。
3. 加强信息沟通:银行和信托公司需要加强沟通和协调,在合作中保持平衡,合理选择合作伙伴,规避银信合作存在的问题。
商业银行银银合作发展战略及风险防范
商业银行银银合作发展战略及风险防范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金融业的迅速扩张,商业银行与银行合作发展战略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
商业银行与银行之间的合作,可以是双方在资源、技术、客户等方面进行互补和共享,实现互利共赢。
在合作的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风险,需要商业银行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本文将围绕商业银行与银行合作发展战略及风险防范展开讨论。
一、商业银行与银行合作发展战略1.发展合作的背景和意义商业银行作为金融机构,拥有丰富的客户资源和先进的金融技术,而银行则拥有雄厚的资金实力和广泛的金融网络。
双方之间进行合作,可以实现资源的互补和共享,提高服务水平,扩大市场份额,降低风险,为双方带来新的发展机遇。
2.合作的方式和形式商业银行与银行之间的合作方式多种多样,包括股权投资、业务合作、技术合作、分销合作等。
股权投资是一种比较直接的合作方式,通过参股或并购,实现双方利益的最大化;业务合作则是指双方在产品研发、市场拓展、风险控制等方面进行协作;技术合作是指双方在信息化建设、金融科技等方面开展合作;分销合作则是指双方共同开发客户资源,进行产品推广。
3.合作的优势和机遇商业银行与银行合作可以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提高服务水平和产品竞争力,突破地域和行业壁垒,实现共赢发展。
特别是在金融科技、跨境业务、小微金融、资产证券化等方面,双方合作的机遇更是巨大。
1.风险的类型和来源商业银行与银行合作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信用风险是最主要的风险,指合作对象无法按时履行合同或无法履行付款义务;市场风险是指金融市场波动、股票、债券价格波动等对银行的影响;操作风险是指人为失误、系统风险等对银行运营的影响;流动性风险是指银行在面临资金流动压力时无法满足偿还债务的能力。
2.风险防范的原则和措施商业银行在与银行合作时,应当遵循风险防范的原则,包括风险分散原则、风险控制原则、风险识别原则和风险预警原则。
在具体实施上,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风险管理的制度建设、风险管理的信息系统和风险管理的内部控制。
“银信合作”理财模式的发展及建议(3篇)
“银信合作”理财模式的发展及建议(3篇)三人行,必有我师也。
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
下面是编辑给大家整编的“银信合作”理财模式的发展及建议【较新3篇】。
银信合作篇一前不久,银监会正式出台了《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信合作业务有了一个官方的正式说法。
其主要内容包括:要求银行将之前的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中,所有表外资产在今明两年全部转入表内,并按150%的拨备覆盖率计提拨备,同时要求大型银行按11.5%、中小银行按10%的资本充足率计提资本;同时叫停了开放式信托产品,重申了对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中风险较高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业务的限制。
银信产品或将回归《通知》的正式出台,对于银行来说,确是一个好消息。
因为相对于月余前窗口指导下的全面叫停银信合作产品而言,此次的《通知》已松动了很多。
不再是简单化的、一刀切似的全面叫停,而是允许此类产品的存在,只是需要纳入监管而已。
银信合作产品是作为一项创新业务出现的,但事实上银行普遍用银信合作产品作为掩护,来对外发放贷款,并以此来规避贷款额度限制。
据统计,截至今年6月末,银信合作产品的规模已经突破了2万亿元,如果不加以限制,那么加上原定的7.5万亿元信贷规模,全年实际信贷规模超10万亿元将是铁板钉钉的了。
如此大规模的计划外信贷增量,将使得国家经济调控政策大打折扣,甚至可能出现更多的不确定性,增加后期的调控难度。
而此次《通知》的出台,一改全面叫停的做法,而是将银信合作产品纳入了信贷规模的监管,这一方是出于对创新业务的保护,同时也是对违规做法的叫停。
事实上给了银信合作产品“一线生机”。
银信合作产品应该还会重出江湖。
因为此类产品对于银行而言,还是有一定的存在价值的。
银信合作产品属于低风险、高收益产品,是目前银行理财产品中为数不多的能够吸引客户的品种。
因此从培育客户这一角度出发,银信合作产品还是需要存在的。
但是可以预期的是,银信合作产品的数量必然会急剧减少。
商业银行银银合作发展战略及风险防范
商业银行银银合作发展战略及风险防范商业银行银银合作是指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的一种合作关系,这种合作关系在金融市场中非常常见。
商业银行将自己的资源、技术、渠道等与金融机构合作,共同服务客户,实现资源共享,提高市场竞争力。
本文将介绍商业银行银银合作发展战略及风险防范。
1. 营销策略:商业银行与金融机构通过合作,可以相互转介客户,扩大营销渠道。
比如,调剂门店和拓展机会,共同推广金融产品,提高客户满意度,增加市场份额。
2. 利润分配策略:商业银行与金融机构的合作需要明确利润分配关系,以便确定目标和行动计划,并实现最终分配。
目前,商业银行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形式多样,如:按业务销售、按营销成果及风险承担分配等。
选择合适的利润分配策略有助于保障商业银行与金融机构的利益。
3. 信用评估策略:商业银行与金融机构合作需要明确一些条件:如参与者合作听凭的支付方式、产品结构、业务类型、核实流程等。
信用评估是商业银行与金融机构合作的基础,商业银行与金融机构需要了解对方的财务状况、资金流动性、负债与应收账款等考虑信用方面的风险。
4. 运营管控策略: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发生合作后需要制订运营管控策略,以保障合作的顺利进行。
具体来说,需要制订运营方案、指定合同、制订风险管控方案以及落实监控措施。
1. 信用风险:合作归根结底还是依靠信用的问题。
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合作的时候,信用风险肯定是存在的。
面对信用风险需要采取方法评估风险,增强信用风险防范能力,保障自身和合作伙伴的权益。
2. 操作风险:在实施银银合作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不规范操作的情况,如操作疏忽、处理迟缓、处理不当等。
为了降低操作风险,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应该制定合理的管理与控制措施,规范操作流程。
3. 法律风险:在银银合作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涉及法律和合规方面的问题,如违约责任及纠纷处理。
在银银合作过程中需要关注法律方面的问题,确保所有的合作活动合法合规。
4. 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变化而导致的金融风险,如股市、汇市、利率市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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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银行开展银信合作业务的思考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11-040-02摘要随着近年来我国宽松货币政策的逐步退出,商业银行过度依赖的存贷传统业务扩张遭遇规模瓶颈,也在不断的进行业务创新和盈利模式转型。
银保合作,银证合作,银信合作等中间业务都在如火如荼的展开。
随着银监会全面叫停,银信合作业务被推上了风口浪尖。
是创新,还是违规?本文通过对银信合作业务的分析,揭示其基本内涵和潜在风险,并说出自己的一些思考。
关键词商业银行银信合作业务创新信托理财2010年8月12日,我国银监会下发《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这是继7月初暂停银信合作业务后,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对银信业务出台的更为严格的管理规范。
与此相对应的是近年来,随着国家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理和房地产行业信贷调控力度的加大,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在规避监管的“夹缝”中迅猛发展,银行不断通过银信合作平台加大信贷投放的火爆局面。
数据显示截至到2010年6月底,该业务规模已突破2万亿。
一、银信合作业务的内涵及发展动因银信合作是指央行为了防止经济过热而出台政策限制商业银行放贷,迫使商业银行的贷款额度不超过上一年的一定数额,而现在经济本身对贷款的需求增量很大,这时候商业银行为了绕过政策限制而采用了银信合作的方式,通过信托公司来发放贷款。
具体操作是:由银行作为发起端,通过销售理财产品集合资金后,由银行作为单一委托人将资金信托给信托公司,向目标公司发放贷款。
这些公司基本都是银行的长期稳定客户,资产质量较好,且大部分占用银行的授信额度,最终的风险是在银行端。
我国银信合作业务的开展和迅猛发展存在着内在和外在两方面原因。
从内因来看,银行业和信托业本身就具有加深合作的需求和条件。
就银行来说,当前我国银行业正在发生着一系列深刻的变革,为了改变传统的经营和运营管理模式,银行有着业务模式多元化,完善资产负债结构管理和发展理财业务等中间业务的需要,通过与信托合作,银行可以发挥其信誉担保优势,信息优势和营销资源优势,满足其自身的多方面需求。
对于信托公司而言,由于其营销能力差,理财业务缺乏竞争优势,主营业务开展困难;通过利用银信合作这一制度创新,谋求与银行的战略性合作,是在当前金融环境下求生存的现实选择。
就外因而言,从2006年下半年开始,宽松货币政策的逐步退出大大收紧了商业银行的流动性,可贷资金的减少和流动性压力的增加使得商业银行拓展中间业务,完善资产负债管理的需求愈发强烈。
而与信托的合作恰好能满足银行的这种需求,并直接促成了银信合作业务的蓬勃发展。
二、现有的银信合作业务模式(一)信贷资产证券化类业务信贷资产证券化按募集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公募型信贷资产证券化和私募型信贷资产证券化。
主要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符合一定标准的信贷资产组成资产包,以特殊目的信托(spt)形式,信托给受托机构(信托公司),由受托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向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如mbs,abs,并以该资产包所产生的现金,向投资者(mbs,abs持有人)支付受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
在这项合作中,银行担任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和贷款服务机构。
信托公司则担任特定目的的信托受托机构,另一家银行担任资金保管机构。
该项业务的主体还包括信用增级机构、投资银行和投资者等。
信贷资产证券化类业务既给银行和信托机构双方带来了收益,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其风险主要来源于作为信托标的资产组合。
一般用来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都是银行的长期贷款,期限长达10-20年,风险较难预测。
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需要对进入组合的资产设立标准,对资产组合进行各种信用评。
帮助投资者了解其投资价值和潜在风险。
在现实操作中,此类业务的开展却较为保守,并没有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二)资产转让类合作目前银行和信托机构之间普遍开展的另一种目的在于改善银行资产结构的银信合作业务属于资产转让类,此类业务主要包括信贷资产转让类合作和票据资产转让类合作。
(1)信贷资产转让类合作。
此项信托产品是指:信托公司发行单一的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募集资金,购买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到期商业银行承诺溢价回购,或者由第三方(通常是另一家银行)做出回购承诺;信托公司取得收益后,向受益人分配。
这类信托产品设计的期限都较短,一般为1年期,甚至几个月。
(2)票据资产转让类合作。
是指银行与信托公司之间开展的银行承兑汇票的交易。
此项业务的开展模式与信贷资产转让类合作基本一致,只是募集的信托计划资金购买的资产不是银行信贷资产而是商业票据,且期限更短,一般只有几个月。
在票据到期收益率较高时,银行能获取较高收益,在资金紧张时,银行可以通过信托公司募集的信托资金开展此类业务。
(三)人民币理财“挂钩”信托产品人民币理财“挂钩”信托是指商业银行发行人民币理财计划,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然后银行以委托人身份,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将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运用,获取增值。
近年来,随着我国居民的理财意识不断加强,已经不再满足于过低储蓄存款利率,需要收益率更高的理财服务。
现阶段,根据理财资金的最终投向,可以分为三大类:贷款类、申购新股类、限售股(定向增发和ipo战略配售)等收益权投资类。
三、银信合作业务的创新与潜在风险(一)银信合作业务的创新1.银信合作是对现有制度约束的反应与突破《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在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制度约束引致了银行的创新需求。
银行与信托机构联手,正好可以解决这一制度约束,通过银行理财与信托产品的对接间接投资到上述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使自有的理财产品更具竞争力。
此外,尽管有些项目和企业有着很好的投资回报和发展前景,由于贷款主体和银行信贷额度的限制,银行却无法直接投资。
由于信托机构具有宽泛的投资功能,通过由银行做相关的投资调查和提供必要担保,由信托机构直接投资于这些项目和企业,可以实现银行和信托机构之间的双赢。
2.银信合作是对收益与风险规制的重构银信合作可以打通三大市场的投资渠道: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产业市场。
因为信托机构是唯一可以同时跨越这些市场的金融机构。
银行通过运用发行的理财产品投资于信托计划,可以拓展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渠道。
相较于以前银行理财产品多投资于货币市场或债券市场的约束,银行理财产品的资金就可以借道信托产品流向基础设施、房地产、金融等多个领域。
银行可以通过与信托公司合作抢占项目和市场。
银行机构信托机构的合作,其目的并不仅仅在于收取代理费,更重要的是通过设立信托和购买信托产品,能够为其客户提供新的理财选择,拓展理财市场。
银信合作业务可通过资产组合有效地分散风险。
组合投资能够分散风险,能够避免因某一投资项目失败而“全盘皆输”。
目前银行理财产品投资风格较保守、投资渠道较为单一,理财产品具有明显的同质性。
不同的信托产品可以分别投资于不同的行业、不同的地区和不同的时间。
银信合作中,银行利用自身掌握的不同信托投资项目的差异和关联,做出合理的投资组合。
通过以银行理财产品对信托产品的组合投资,可以降低投资组合之间的关联度,有效地分散风险。
(二)银信合作业务的潜在风险1.商业银行托管过程中的风险银监会于2006年发布的《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项下财产托管和信息披露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2006年8月1日后新成立的集合资金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必须交由合格的商业银行托管。
这一制度安排的初衷是希望通过引入银行监督,防止信托机构的道德风险,从根本上杜绝信托资金被挪用的情况,充分保障集合资金信托财产的安全。
信托财产的收益主要来源于信托财产的运用过程,风险也就主要集中于信托财产的投资运用过程,而非现金管理和分红等环节。
尽管强调信托财产的第三方托管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具有一定的监督作用,但由于信托财产中能够托管的仅仅是现金资产,而非现金资产并不能由商业银行进行托管,导致托管机制只能舍本求末。
而且,由于托管的相关业务标准的缺失,商业银行无法准确把握自身在托管业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些商业银行将托管信托产品按照本行的同类项目标准进行重新审核,并按照银行类似项目的风险控制要求进行风险控制,远远超越了账户托管的权利与义务,导致许多信托项目的发行因托管问题而困难重重。
2.银信合作的监管问题在银信合作业务不断发展,创新产品不断涌现的今天,监管部门正面临着如何应对创新带来的风险考验。
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信托产品、对信托产品提供担保或后续贷款支持以及发行投资于信托的理财产品等,正在不断突破约束银行与信托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
一方面,这些突破对推动金融业务的发展和提高效率具有积极作用。
另一方面,由于突破和绕开了原有制度体系的监管,可能会导致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失灵。
在宏观经济政策调整中,国家往往通过对信贷规模、融资条件等方面的限制,对信贷资金进行引导和规范。
由于信托机构可以通过贷款、投资等更为灵活的方式突破这一政策限制,致使需要受到压制的产业通过信托或者借道信托,从银行获得信用支持,导致政策失效。
银信合作业务的开展给了绕开政策限制的机会。
一些银行不能涉足的项目也可以通过信托来完成。
面对银信合作的金融创新可能引致的金融风险、金融政策失效等问题,监管当局应该保持清醒的应对思路。
四、关于银信合作业务开展的思考当创新已经开始影响经济政策的监管效率的时候,采取强硬措施压制创新,势必会破坏经济的连续性并产生诸多问题。
从长远考虑,全面叫停银信合作业务必将抬高货币市场的真实利率。
若叫停时间过长,当前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可能会趋向从紧,不利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事实上,对于金融创新采取强制压抑或者放任自流的做法都不可取,需要监管部门以创新的监管思路,审慎地对待。
相对于银行,证券,保险而言,我国的信托行业长期处于一个主营业务不明的尴尬境地。
在经历了六次整顿之后,银监会正式明确信托公司的主业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大环境下,我国商业银行为了转变盈利模式,提高资产业务管理效率;大力推进银信合作业务是明智之举。
银监会叫停银信合作的出发点不是单纯打压银信合作,而是考虑到隐藏风险较大,引导信托公司转型,担心影响宏观调控效果等。
目前,无论从银行、信托公司还是投资者的角度看,银信合作都存在较大的市场需求。
最好的办法还是通过规则将银信合作规模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
银信合作放行后,对该类业务应该区别对待,对于那些可有可无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可以进行约束,而那些信托公司自主管理的质量较高的业务,有必要推行下去。
关于银信合作业务的迅猛发展,我认为,在风险管控的前提下,堵不如疏。
参考文献:[1]罗志华,李要深,胡蓉.银信合作:制度约束下的金融创新.西南金融.2007(04).[2]吴慕枫.我国银信合作业务模式探析.商业现代化.2009(08).[3]刑成.规范化与制度化:2009年银信合作新特征.中国金融.20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