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5]116 号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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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2017年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2017年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发布日期:2017-04-30 浏览次数:6406 字号:[ 大中小]在企业所得税的多项税收优惠政策中都对企业特定“人员”有一定的要求。

不同的优惠内容,具体的要求也不尽相同。

为了方便对比,避免“经验主义”,现将与“人员”有关的十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梳理。

1、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近几年来,国家针对小企业的税收优惠力度不断加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5年四季度的特殊情况略)。

考虑到绝大多数符合小型微利优惠条件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为按季预缴,财税〔2015〕34号也对应将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的计算频次从“月”降至“季度”。

财税〔2015〕34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2、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的“从业人数”在国家的支持和税务部门的努力下,目前,小型微利所得税优惠已经成为了覆盖面最广的优惠政策之一。

为了适应“简政放权”的时代要求,提升企业信息透明度,加强对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管理,税总在2014年新版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专门要求企业披露“104从业人数”、“105资产总额(万元)”和“107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这三项小型微利企业的关键判断信息。

盈利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个人所得税是否要缴纳

盈利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个人所得税是否要缴纳

盈利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个人所得税是否要缴纳长期以来,我们对于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的个人所得税问题一直存在争议,这里我们先来梳理一下:我们知道,对于企业用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股本),相关个人所得税政策是非常明确的,即个人股东需要按照股息、利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是,对于公司用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是否要征收个人所得税,在国家税务总局的政策层面没有任何的规定。

既然国税发【1997】198号、国税发[2010]54号都写的是企业用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和股本,要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那是不是就意味着,我如果用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就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实践中,这一块的确存在政策上的盲区。

我们了解到,很多新三板公司当年进行股份制改造环节,为了避免转股个人所得税,选择的操作方式都是将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到资本公积中。

近日,广东洪兴实业(股票代码:001209)在其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其改制中也存在和新三板很多企业一样的情况,即企业在实行有限责任公司转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环节,原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没有转增股本,而是转增了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这个环节亦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

同时,我们看到,其招股说明书中对于企业进行整体股份制改造中,对于用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除了从文件推理外,还引述了《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税务问题解答汇集》第82问,其中有明确表述“转增资本公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当然,我们也找了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和百度查询,似乎很难找到这个解答权威的源头信息。

但是,就这个问题我们了解到,实际执行中各地还是有很大争议的。

部分地区税务局的观点和企业观点类似,就是既然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文规定,企业用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要征收个人所得税,那就不应该征收。

但也有部分税务局持不同观点,比如我们了解到江苏省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似乎曾内部发过一个政策执行口径,明确对于企业整体改制环节,用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的,也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净资产折股计算方式

净资产折股计算方式

净资产折股计算方式、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涉税等疑难问题分析2016-04-20LYshow一、股改净资产折股的过程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一般包括:注册资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即以改制基准日的有限公司净资产折股至股份公司的股本和资本公积。

例如:某有限责任公司实收资本100万元,资本公积200万元,盈余公积300万元,未分配利润400万元,那么公司的净资产为1000万元。

此时折股存在三种方案:1.折股100万元,9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那么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可以视为是分配后重新投入公司,部分地区此时会要求自然人股东需要就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部分缴税;部分地区会要求在将来该部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候再缴税。

2.折股200万元,8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此时,超过原实收资本的100万元股本有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多的100万元实收资本均来自于原有限公司的资本公积;一种是多的100万元实收资本是从原有限公司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按比例统一折股(2:3:4)而来。

此时,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的缴税情况与第1种情况一致。

3.折股1000万元,0元计入资本公积。

此时自然人股东需要就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缴税。

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1.缴税原因未分配利润=期初未分配利润+本期净利润-(提取的各种盈余公积+分出的利润)。

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实际上是两个行为的合并:(1)公司分配现金利润或者股利给股东(自然人在这个环节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2)股东将获得的现金利润或股利再投资于公司。

因此,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实质上应为以分配的现金再出资。

2.不适用《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的规定根据《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

中国财经报知识竞赛减税降费答案

中国财经报知识竞赛减税降费答案

单选题(正确)1.2019年1月1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的“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和“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分别调整为(A)。

A.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B.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4000万元C.从业人数不超过25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D.从业人数不超过25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4000万元(正确)2.2011年7月27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起,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C)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A.5%B.10%C.15%D.20%(正确)3.2018年9月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明确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单户授信额度上限提高到(B)。

A.200万元B.500万元C.800万元D.1000万元(正确)4.在“营改增”分地区、分行业再到全面试点的基础上, 2017年,将增值税税率由四档减至17%、11%和6%三档,取消(B)这一档税率。

A.16%B.13%C.10%D.3%(正确)5.2018年我国统一所有行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经营规模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D)及以下。

A.50万元B.80万元C.180万元D.500万元(正确)6.某单位(一般纳税人按月纳税)2018年11月购入一层写字楼,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购入写字楼的不动产进项税额在2018年12月申报抵扣了60%,剩下的40%最早可在2019年(B)申报抵扣。

财税[2004]11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11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针对有关地区在执行出口退税政策中反映的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将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规定如下: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238号)第四条所述“……外商投资企业采购符合退税条件的国产设备……”是指:1、在2002年3月31日前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准予退税;2、在2002年4月1日以后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原外经贸部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第21号令)中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准予退税。

不予退税的设备范围以国务院《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号)中规定的“投资各方的货币投资总额”(含企业借款),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金和追加投资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97号)规定的“外经贸部及其授权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批准书复印件”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外商投资企业购进国产设备后,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办理退税。

(此文件该条款[第一条]已废止)二、出口企业(包括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下同)出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222号)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的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应分别按下列公式计提销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x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x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不予退(免)税的货物,须按照复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与所耗用进口料件的差额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应纳税额。

六、创新创业激励政策

六、创新创业激励政策

五、强化人才创新创业激励机制任务分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快出台职务发明条例。

研究制定商业模式、文化创意等创新成果保护办法。

建立创新人才维权援助机制。

建立人才引进使用中的知识产权鉴定机制,防控知识产权风险。

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金融服务机制。

(一)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和执法体系。

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司法保障力度,健全侵权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机制和程序、调整损害赔偿标准、建立举证责任合理划分和惩罚性赔偿制度。

支持建设申请、预警、鉴定、维权援助、纠纷调解、行政执法、仲裁、司法诉讼一体化的知识产权维权制度。

促进知识产权流通和利用。

对符合条件的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机构落户和办公场地等方面给予支持。

发挥专利创新激励作用,对国内发明专利维持时间达到7年以上或境外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10件以上的企业给予奖励。

促进企业(单位)提升知识产权管理水平,鼓励企业(单位)参与知识产权国家标准认证。

建设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制度,支持(单位)开展涉外知识产权维权,处理具有重大行业影响的知识产权纠纷,支持建立知识产权大数据监测机制。

搭建知识产权融资服务平台,探索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登记制度,对银行向创新型中小微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生的实际坏账损失,予以一定比例、单笔最高200万元的事后风险补偿,降低企业运用知识产权融资的成本。

参考:深圳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2016.3)43.完善知识产权政策法规体系,修订《深圳经济特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若干规定》,健全侵权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机制和程序、调整损害赔偿标准、建立举证责任合理划分和惩罚性赔偿制度。

44.支持建设申请、预警、鉴定、维权援助、纠纷调解、行政执法、仲裁、司法诉讼一体化的知识产权维权制度,逐步建立知识产权综合执法体系、多元化国际化纠纷解决体系和专业化市场化服务体系。

45.支持建设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制度。

支持企业查明海外知识产权法律、条约、规则等,建立涉外案件的案情分析与通报制度。

会计干货之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税收政策与案例

会计干货之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税收政策与案例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编辑整理,学知识,要抓紧!
会计实务-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税收政策与案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8年12月31日财税【2008】159号)
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0年6月20日国发【2000】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或合伙吸储放贷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
得税问题的批复(2000年7月7日国税函【2000】5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2001年1月17日国税函【2001】84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有限合伙风险投资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1年4月11日京地税征【2001】2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
税收问题的通知(2003年6月4日国税发【2003】61号)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55年11月1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9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10月24日津地税所【2007】17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分别缴纳所
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08年3月26日津地税所〔2008〕14号)。

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

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

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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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
国发〔2015〕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就《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中涉及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统一制定的税收等优惠政策,要逐项落实到位。

二、各地区、各部门已经出台的优惠政策,有规定期限的,按规定期限执行;没有规定期限又确需调整的,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把握节奏、确保稳妥的原则设立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继续执行。

三、各地与企业已签订合同中的优惠政策,继续有效;对已兑现的部分,不溯及既往。

四、各地区、各部门今后制定出台新的优惠政策,除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事项外,涉及税收或中央批准设立的非税收入的,应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其他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其中安排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五、《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规定的专项清理工作,待今后另行部署后再进行。

国务院
2015年5月10日
——结束——。

净资产折股计算方式、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涉税等疑难问题分析

净资产折股计算方式、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涉税等疑难问题分析

净资产折股计算方式、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涉税等疑难问题分析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一般包括:注册资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即以改制基准日的有限公司净资产折股至股份公司的股本和资本公积。

例如:某有限责任公司实收资本100 万元,资本公积200 万元,盈余公积300 万元,未分配利润400 万元,那么公司的净资产为1000 万元。

此时折股存在三种方案:1.折股100 万元,900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那么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可以视为是分配后重新投入公司,部分地区此时会要求自然人股东需要就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部分缴税;部分地区会要求在将来该部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候再缴税。

2.折股200 万元,800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此时,超过原实收资本的100 万元股本有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多的100 万元实收资本均来自于原有限公司的资本公积;一种是多的100 万元实收资本是从原有限公司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按比例统一折股(2:3:4)而来。

此时,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的缴税情况与第1 种情况一致。

3.折股1000 万元,0 元计入资本公积。

此时自然人股东需要就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缴税。

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1.缴税原因未分配利润=期初未分配利润+本期净利润-(提取的各种盈余公积+分出的利润)。

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实际上是两个行为的合并:(1)公司分配现金利润或者股利给股东(自然人在这个环节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2)股东将获得的现金利润或股利再投资于公司。

因此,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实质上应为以分配的现金再出资。

2.不适用《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 号)的规定根据《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 号),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

股权转让原值怎么计算?

股权转让原值怎么计算?

股权转让原值怎么计算?(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为股权原值;(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确认为股权原值。

要建立一个上市公司,必然需要出资人,为公司建立提供初始资金的人称为公司股东,每个股东按照出资比例享有一定的股权,如果股东要向他人转让自己的股权就需要计算股权转让原值。

▲股权转让原值怎么计算?股权转让分为多种类型,不同类型有不同的计算方法。

在下文中,将为您进行详细解答,请您继续阅读。

▲一、个人股东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股权转让中的原值是指什么

股权转让中的原值是指什么

遇到公司经营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股权转让中的原值是指什么股权转让对于公司行为中,应该算较大的交易事项。

因此税务机关会对股权转让中,牵涉到的有关税务方面给予特别关注,加大力度开展税收征管工作。

因此,公司在转让股权时,也会特别重视因股权转让而涉及到的税务处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那么,股权转让中的原值是指什么,小编将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个人股东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80号)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对于个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原值。

当然,按照上述方法确定股权原值需要个人股东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

净资产折股计算方式、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涉税等疑难问题分析

净资产折股计算方式、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涉税等疑难问题分析

净资产折股计算方式、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涉税等疑难问题分析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一般包括:注册资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即以改制基准日的有限公司净资产折股至股份公司的股本和资本公积。

例如:某有限责任公司实收资本100 万元,资本公积200 万元,盈余公积300 万元,未分配利润400 万元,那么公司的净资产为1000 万元。

此时折股存在三种方案:1.折股100 万元,900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那么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可以视为是分配后重新投入公司,部分地区此时会要求自然人股东需要就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部分缴税;部分地区会要求在将来该部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候再缴税。

2.折股200 万元,800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此时,超过原实收资本的100 万元股本有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多的100 万元实收资本均来自于原有限公司的资本公积;一种是多的100 万元实收资本是从原有限公司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按比例统一折股(2:3:4)而来。

此时,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的缴税情况与第1 种情况一致。

3.折股1000 万元,0 元计入资本公积。

此时自然人股东需要就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缴税。

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1.缴税原因未分配利润=期初未分配利润+本期净利润-(提取的各种盈余公积+分出的利润)。

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实际上是两个行为的合并:(1)公司分配现金利润或者股利给股东(自然人在这个环节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2)股东将获得的现金利润或股利再投资于公司。

因此,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实质上应为以分配的现金再出资。

2.不适用《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 号)的规定根据《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 号),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

创新政策实施情况统计表

创新政策实施情况统计表

企业 R&D 经费内部支出(百万元)
企业申请专利(项)
创新能力
其中:企业申请发明专利(项) 企业授权专利(项)
其中:企业授权发明专利(项)
技术交易数量(项)
技术交易额(百万元)
注册企业数量(家)
其中:新注册企业数量(家)
新注册科技企业数量(家)
省级以上认定众创空间(含孵化器)数量(家)
其中:在孵企业数量(家)
2016 年
表12 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落实情况
截至 2017 年 9 月 享受优惠的天使投资个人数(个) 享受优惠的投资额(万元) 当年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万元) 享受优惠的创投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个) 享受优惠的投资额(万元) 当年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万元)
填报说明:1.政策依据:《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7]38 号)。 2.数据填报单位: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 3.数据填报范围:长株潭三市。
价值(万元,万股)
分红激励 奖励科研人员收入(万
元,万股)
其他已实施项目收益分
红(万元)
享受岗位分红的研究人
员(人)
已实施岗位分红(万元)
填报说明:1.政策依据:《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16〕4 号)。
2.﹟如有混合激励方式,请在同时在多类方式中计入数量,并用脚注说明情况。
附件 2
创新政策实施情况统计表
表1 示范区国有科技企业股权与分红激励基本情况(2016 年)
中央单位
地方所属单位
主要类型
科研
高校
和省
高校
和省
制新
院所
制新
院所
投资

关于持股平台或持股计划参与定增的十条意见

关于持股平台或持股计划参与定增的十条意见

第一部分:关于持股平台或持股计划参与新三板定向发行的意见关于持股平台,我们先要稍微限定一下范围,那就是在监管问答(二)中规定的那样:持股平台没有实际的经营业务,只是为了持股而持股。

在实践中,持股平台除了税收优惠、便于老板对持股员工的控制之外,还有两个功能经常体现:一个是规避股份公司超过200人的问题,一个是规避新三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问题。

关于规避200人问题,实践中基本上已经不可能实现,因为单纯的持股平台需要穿透计算股东人数,曾经还有人准备设立10个有限公司装进去400个股东的做法已经不可能实现。

关于规避投资者适当性的问题,那么以前是有漏洞的,比如,每个自然人投资者资产可能只有50万元不符合投资新三板的要求,那么我就找十个人共同设立一个法人或者有限合伙的持股平台来投资新三板。

现在,监管问答(二)中的第一个层次就是为了弥补这样的一个规定缺陷而进行的解释。

所以,这里要强调:新三板挂牌之后对于投资者是有适当性规定的,单纯为了规避适当性规定的持股平台是不能投资新三板的(不论是定向增发还是股权转让)。

也就是说:在企业挂牌新三板之前是没有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也就不存在规避的问题,也就不存在不允许的问题。

说的再白痴一点,看清楚这里是机构部针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问题,企业没有挂牌都不是非上市公众公司。

当然,监管问答(二)第一个层次也有一个问题,也就是大家提出来的:持股平台不能参股份发行,那么股份受让行不行?从规则的逻辑来讲,应该也是不行。

现在为什么没有这样规定,是由于股权转让不属于机构业务部的职责范围还是另有安排或者别有隐情,那就不得而已了。

员工持股计划说白了也是一种类持股平台,不过他有着特定的内涵,那就是:①挂牌公司主导设立;②计划持有人为公司全部员工;③为了实施股权激励以及其他目的;④实施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等各种类型的备案登记;⑤员工对公司比较了解,方案实施风险比较小。

监管问答(二)第二层次中,规定了集中持股产品是可以参与投资新三板的,包括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等,这些产品都有共同的特点:①接受证监会监管;②完成核准、备案程序;③充分披露信息。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减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减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高新技术产业1、企业所得税(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减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规定条件的企业。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备案。

纳税人应在汇算清缴期内,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备案资料。

报送资料包括: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2)企业的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备案。

纳税人应在汇算清缴期内,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备案资料。

报送资料包括: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加盖公章的复印件);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加盖公章的复印件);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3)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广和落实中关村科技政策的实施意见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广和落实中关村科技政策的实施意见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广和落实中关村科技政策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3.23•【字号】大政发〔2017〕16号•【施行日期】2017.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广和落实中关村科技政策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7〕16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落实已推广至全国范围实施的北京中关村“6+4”创新政策,调动各类创新主体和科技人才积极性,激发创新发展的内生动力,推动我市科技体制改革,改善创新创业环境,加快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创新型城市建设,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推进市本级安排事前补助类型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改革1.改进市本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

下放项目预算调剂权限,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将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

提高间接费用比重,加大绩效激励力度。

市本级财政事前补助科技研发类项目,均要设立间接费用,核定比例可以提高到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500万元(含本数)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部分为13%.明确劳务费开支范围,不设比例限制。

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本市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列支。

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

改进结转结余资金留用处理方式。

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由项目主管单位收回。

2021年上海近期重点落实的税费优惠政策

2021年上海近期重点落实的税费优惠政策

资源综合利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 (财税〔2008〕11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 知(财税〔2008〕4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 通知(财税〔2010〕11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 2013〕10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 〔2015〕78号)、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3年第77号)
支持重点群体就业
关于进一步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6 号)、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 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 号)、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 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 号)、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 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财 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关于本市残疾、孤老 人员和烈属实行劳动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沪财发〔2020〕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 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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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
范围实施的通知
财税[2015]116 号
消息来源:中税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精神,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的四项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实施。

现就有关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
1.自2015年10月1 日起,全国范围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 年(24个月)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 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按照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

二、关于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政策
1.自2015年10月1 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 年以上非独占许
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

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本通知所称技术,包括专利(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其中,专利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

三、关于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
1.自2016年1 月1 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 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 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3.股东转让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4.在股东转让该部分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股东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收益小于初始投资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尚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不予追征。

5.本通知所称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 2 亿元、从业人
数不超过500 人的企业。

6.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股东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继续按照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分期纳税政策。

四、关于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
1.自2016年1 月1 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 5 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个人获得股权奖励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有关规定计算确定应纳税额。

股权奖励的计税价格参照获得股权时的公平市场价格确定。

3.技术人员转让奖励的股权(含奖励股权孳生的送、转股)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4.技术人员在转让奖励的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技术人员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资产,或取得的收益和资产不足以缴纳其取得股权尚未缴纳的应纳税款的部分,税务机关可不予追征。

5.本通知所称相关技术人员,是指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批准获得股权奖励的以下两类人员:
(1 )对企业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包括企业内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作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

(2 )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或者主营业务利润)50% 以上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企业面向全体员工实施的股权奖励,不得按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

6.本通知所称股权奖励,是指企业无偿授予相关技术人员一定份额的股权或一定数量的股份。

7.本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实行查账征收、经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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