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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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制度是指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和居民共同协作,制定相关制度和措施,以保证城市市容环境的清洁、整洁、美观和卫生有序,提高市民群众的生活质量。

建立和完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制度为建立和完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应首先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统一行政部门和市民居民的权利和义务,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共利益。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制度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安排专职的城市管理队伍和人员,有效实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规划方案。

这些队伍和人员需具有专业的管理知识和技能,能够根据城市的市容环境特点和社会需求,精心制定相关的卫生管理计划,有针对性地实施管理措施。

2.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综合监管和执法机制。

建立各级卫生管理机构与社会监督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协调配合机制,切实加强对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日常监督和执法力度,提高管理效率。

3.制定有效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案和规划。

在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案和规划制定中,应充分考虑城市实际情况和市民的需求,制定合理可行的管理措施,并及时调整和完善。

4.严格规范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标准和执法程序,确保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公正、公开、透明。

管理人员和各级卫生监管机构行使权力时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确保权力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维护社会秩序。

对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的建议和措施为改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应采取以下措施:1.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文明素质和环保意识。

通过广告宣传、发放宣传手册、举办公益活动等方式,让市民深入了解环保知识和卫生管理制度要求,在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积极行动起来,形成强大的社会力量。

2.加强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

逐步建立并改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统一标准、规范卫生设施配置、更新和维修,提高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设备的使用效率和品质。

3.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绩效评估与考核。

实行绩效考核制度,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与人员工资、评优评先、晋职晋级等方面挂钩,确保城市卫生环境管理工作的持续推进和管理效果的有效保障。

城市社区环境卫生工作管理制度

城市社区环境卫生工作管理制度

城市社区环境卫生工作管理制度一、总则本制度是为了规范城市社区环境卫生工作,提高社区居民的生活质量和环境卫生水平,保护公共卫生安全而制定的。

二、职责和义务1. 社区卫生管理部门的职责和义务•负责社区环境卫生工作的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制定社区环境卫生工作的各项标准和指南,并进行宣传和培训;•监督社区居民和单位遵守卫生法律法规,并进行违规处罚;•与相关部门协调合作,开展城市环境卫生整治行动;•组织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2. 社区居民的职责和义务•维护社区的环境卫生,保持公共场所的整洁和卫生;•不乱扔垃圾,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和回收活动;•不随地吐痰,不乱涂乱画;•积极宣传和培养邻里关系,共同维护社区环境卫生;•及时报告环境卫生问题,如道路污染、垃圾堆放等。

三、环境卫生管理措施1. 垃圾分类与管理•制定垃圾分类标准和指南,提供相应的分类垃圾桶;•宣传和教育社区居民垃圾分类的重要性,并培训相关技能;•定期开展垃圾分类回收活动,提供相应的奖励和激励措施;•组织垃圾收运车辆按时、按规定收集和运输垃圾。

2.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定期对社区公共场所进行卫生检查和整治,如公园、街头巷尾等;•清扫、清洁公共场所的地面、墙面、设施设备等;•维护公共厕所的卫生和正常使用,及时修理损坏设施;•提供充足的垃圾桶,并定期清理和更换。

3. 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建设和维护社区的卫生设施,如垃圾处理设备、公共厕所等;•定期检查和维修卫生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和使用;•组织清洁工人进行必要的清扫、消毒、除草等工作;•完善卫生设施的安全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4. 环境卫生宣传教育•开展环境卫生宣传活动,提高社区居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制作印刷宣传资料,如海报、宣传单等,进行广泛发放;•定期组织环境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讲座,提高居民的知识水平;•在社区公告栏发布环境卫生相关通知和信息。

四、监督和惩罚1. 监督机制•成立环境卫生监督组织,负责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环境卫生问题及时报告,协助处理;•接受社区居民和单位的监督和投诉,及时解决问题。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垃圾分类与收集:要求市民将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等分类投放,并设置相应的收集点和设备,确保垃圾得到妥善处理。

2. 垃圾处理与清运:规定垃圾的定期清运和处理方式,包括建立垃圾转运站、焚烧厂、填埋场等设施,确保垃圾得到科学处理,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3. 公共区域清洁:规定对公共道路、广场、公园等公共区域进行定期清洁和维护,包括清扫、洒水、除草、修剪等工作,保持公共区域的整洁和美观。

4. 街头垃圾桶设置与管理:规定街头垃圾桶的设置标准和管理措施,确保街道上有足够的垃圾桶供市民使用,并定期清空和清洁。

5. 建筑物外立面和道路清洁:要求建筑物业主和管理单位对建筑物外立面进行清洁和维护,包括清除广告牌、悬挂花盆等杂物;对道路进行清扫、冲洗,确保整个城市的干净和整洁。

6. 绿化和景观管理:规定绿化带、园林景区、公园等绿化环境的管理要求,包括种植、修剪、浇水等工作,以及对景观设施的维护和保养。

7. 建筑垃圾管理:要求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合理处理建筑垃圾,减少对环境的影
响,包括建立建筑垃圾临时存放点、建筑垃圾转运站等设施。

8. 环境监测和投诉处理:建立环境监测系统,定期对城市环境进行监测和评估,以及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市民的环境卫生问题投诉。

城市社区环境卫生工作管理制度(3篇)

城市社区环境卫生工作管理制度(3篇)

城市社区环境卫生工作管理制度城市社区环境卫生工作是保障居民身体健康和提高城市形象的重要工作之一。

为了有效管理社区环境卫生工作,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从社区环境卫生工作的目标、职责分工、考核评价、沟通协调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目标和原则(一)目标:城市社区环境卫生工作的目标是建立一个干净整洁、有序有规、卫生健康的社区环境,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二)原则:城市社区环境卫生工作的管理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全员参与:每位社区居民都应该积极参与到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共同维护社区环境的整洁。

2. 预防为主:通过预防措施,减少环境污染和环境卫生问题的发生,降低环境卫生工作的难度和成本。

3. 罚款和奖励相结合:对违反环境卫生规定的行为进行罚款,对积极参与环境卫生工作的居民进行奖励,增强居民的积极性。

4. 制度化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确保环境卫生工作的高效运行。

二、职责分工(一)社区居民的职责:1. 按时垃圾分类投放,保持垃圾桶干净,不乱丢垃圾。

2. 主动参与社区环境整治活动,如社区清洁日、环境整治行动等。

3. 积极参与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监督他人遵守环境卫生规定。

4. 及时向社区管理部门举报环境卫生问题,如乱倒垃圾、违规排放污水等。

(二)社区管理部门的职责:1. 制定社区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进行监督和指导。

2. 组织开展社区环境整治活动,提高居民的环境卫生意识。

3. 安排环卫工人定时进行社区环境清理和垃圾收运工作。

4. 处理社区居民的环境投诉和举报,及时解决环境卫生问题。

5. 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对居民的参与情况进行奖惩。

三、考核评价(一)考核内容:考核社区环境卫生工作时,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价:1. 社区环境整洁度:包括街道、巷道、公共场所的卫生情况。

2. 垃圾分类投放情况:对社区居民按要求将垃圾分类投放的情况进行评价。

3. 社区环境整治活动参与率:考核居民参与社区环境整治活动的情况。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范文(3篇)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范文(3篇)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我市的市容环境卫生秩序,提升城市形象,提高市民的居住环境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涉及市容环境卫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

第三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应当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宣传教育,加强监管,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局面。

第四条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协调配合。

第五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法治思维为基础,不断完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六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应当依法开展,注重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法律意识和环保意识。

第七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有任何歧视、厚此薄彼和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八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应当坚持问题导向,加强风险预防和隐患排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和突发事件。

第九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应当倡导绿色环保理念,推动可持续发展,加强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

第十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应当注重联动协作,形成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市民的合力,共同推进市容环境卫生建设。

第二章市容管理第十一条市容管理包括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化带、市政设施等公共区域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十二条市容管理要依法规划城市空间布局,划定公共区域的用途范围,确保城市的整体形象和风貌。

第十三条市容管理要加强对公共区域的日常维护和清洁工作,定期进行巡查和清理,确保干净整洁的市容环境。

第十四条市容管理要加强对城市道路的交通秩序管理,设立合理的交通标识和设施,维护道路畅通和行车安全。

第十五条市容管理要完善城市绿化和景观建设,增加绿地面积,提高绿化覆盖率,打造宜居的生态环境。

第十六条市容管理要加强对市政设施的监管和维护,及时修复破损和故障,确保市容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市容管理要注重对违法建设和乱搭乱建的整治,加强对建筑立面和外墙的装修管理,提高城市的整体美观。

城市环卫运营管理制度

城市环卫运营管理制度

城市环卫运营管理制度
一、目的
本制度旨在规范城市环卫运营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质量,保障市民健康,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城市范围内的环卫运营管理,包括道路清扫、垃圾清运、公厕管理等。

三、管理原则
1. 科学规划:根据城市发展需要,科学制定环卫运营规划,合理配置资源,确保管理效果。

2. 统一标准:制定统一的环卫运营管理标准,确保各项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3. 分工负责:明确各级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等各方职责,分工负责,共同推进环卫管理工作。

4. 公众参与: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市民积极参与环卫管理工作,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氛围。

5. 严格监管:加强对环卫运营管理的监管,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四、管理制度
1. 道路清扫
a. 制定道路清扫计划,按照不同等级道路制定相应的清扫频次和保洁标准。

b. 合理配置清扫人员和设备,确保清扫工作及时有效。

c. 加强巡查监管,对清扫质量进行实时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

d. 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对市民反映的问题及时回应和解决。

2. 垃圾清运
a. 制定垃圾清运计划,合理安排清运时间、路线和频次。

b. 加强垃圾收集站(点)的管理,保持垃圾收集站(点)的清洁卫生。

c. 定期对垃圾清运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d. 建立垃圾清运档案,对垃圾清运情况进行记录和统计。

3. 公厕管理
a. 定期对公厕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完好、卫生达标。

b. 加强公厕保洁工作,保持公厕内外的清洁卫生。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制度是指由城市管理部门制定并实施的针对城市环境卫生问题的管理制度。

它的目的是保障城市的市容环境卫生,提升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居民的生活质量。

下面将从制度的主要内容、实施的具体措施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等方面对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制度进行探讨。

首先,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一是环境监督执法。

市容环境卫生监督执法部门应对城市环境进行全面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二是公共设施建设。

城市管理部门应加强公共设施建设,合理布局垃圾处理设施、公厕等,保证市民能够方便地获得卫生服务。

三是垃圾分类与处理。

制定和执行垃圾分类政策,推动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处理,减少垃圾的数量和对环境的污染。

四是宣传教育与引导。

通过开展环境卫生知识宣传活动,增强市民环保意识,倡导垃圾分类、节约用水和爱护环境的行为习惯。

其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措施有以下几方面:一是建立全面有效的监督机制。

增加环境监管力度,加强监督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执法效率和质量。

二是加强环境设施建设。

依据城市的发展需求和人口密度,合理规划公共设施,确保市民能够享受良好的环境和卫生服务。

三是推行垃圾分类制度。

制定垃圾分类标准,提供分类垃圾桶和分类指导,推动居民养成垃圾分类的好习惯。

四是加大宣传力度。

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等渠道宣传环境保护知识和法律法规,提高市民的环保意识和法律素质。

然而,目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

由于违法行为处罚过轻,一些居民对市容环境卫生问题持不负责的态度,导致环境卫生问题难以得到解决。

二是宣传教育不到位。

虽然有一定的宣传力度,但大部分宣传往往只停留在表层,难以真正引导市民养成良好的环境和卫生习惯。

三是设施建设不够完善。

一些地区的公共设施建设滞后,导致环境卫生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

针对以上问题,应采取一些具体措施来完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是指城市管理部门为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定和措施。

这些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垃圾分类和处理:要求居民将垃圾按照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进行分类,并配备相应的收集和处理设施,确保垃圾得到正确处理和回收利用。

2. 道路清洁:要求城市管理部门定期清扫道路,清除垃圾、树叶、砂石等杂物,保持道路干净整洁。

3. 绿化管理:要求城市管理部门加强绿化建设和管理,修剪树木,修整草坪,清理乱堆乱放的物品,提高城市的绿化覆盖率和美观度。

4. 建筑物外观管理:要求建筑物的业主或管理单位保持建筑物外观整洁,不得随意张贴广告、乱堆杂物,定期进行清洁和维修。

5. 市容设施维护:要求城市管理部门加强对公共厕所、垃圾桶、休息椅等市容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持其正常使用和整洁。

6. 建筑垃圾管理:要求施工单位和建筑业主按照规定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搬运和处置,不得乱倒乱放。

7. 市容环境监督和处罚:要求建立健全市容环境监督和处罚制度,加强对违规乱倒垃圾、乱堆乱放物品等行为的监管和处罚。

通过这些制度的落实和执行,可以有效提升城市的市容环境卫生水平,打造宜居、宜业、宜游的城市形象,提高市民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制度范本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制度范本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制度范本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对于一个城市的形象和居民的生活质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个干净整洁、环境优美的城市能够给人们带来宜居的感受,提升城市形象和吸引力,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

因此,制定有效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对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建立健全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制度是保障城市环境卫生的基础。

在制度中,需要明确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目标和原则,确保制度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此外,还需要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卫生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支持为了更好地做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

这些法律法规应当对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重点工作进行规范,明确责任主体和监管机构,强化执法力度,提高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从而推动城市卫生管理工作的落地实施。

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组织协调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和层级的协调合作。

制定管理制度时,需要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协调机制和工作流程,推动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

只有通过强化组织协调,才能够形成工作合力,提高卫生管理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宣传教育宣传教育是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重要手段。

通过增加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于环境卫生的重要性的认识,培养人们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感。

此外,还可以组织一些环保活动和义工活动,引导居民参与环境卫生管理,形成全社会的共识和行动。

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技术支持在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科技的应用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可以通过引入智能化设备和技术手段,提高卫生管理工作的效率和便捷性。

例如,可以利用无人机进行巡查和监测,使用大数据分析进行卫生管理数据的预测和分析,推动工作向科技化方向发展。

建立健全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监督机制为了确保对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监督,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

城市环卫工作制度内容

城市环卫工作制度内容

城市环卫工作制度内容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卫生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城市环卫工作的组织、管理、监督和作业等活动。

第三条城市环卫工作应以“全覆盖、全过程、全天候”为基本要求,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实现城市环境卫生整洁、有序、高效。

第四条城市环卫工作应遵循以下方针:(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三)依法治理,加强监管;(四)科技支撑,创新机制。

二、组织管理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环境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环境卫生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城市环卫工作应纳入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目标、任务、措施和保障措施。

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应设立城市环境卫生工作协调机构,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共同推进城市环境卫生工作。

第八条城市环卫部门应根据城市环境卫生发展需要,制定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报请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城市环卫部门应建立健全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监测、评价和统计工作,提高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水平。

三、监督管理第十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市环境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对城市环境卫生状况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一条城市环卫部门应加强对城市环境卫生作业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作业单位按照规定的标准、范围、要求开展城市环境卫生作业。

第十二条城市环卫部门应建立健全城市环境卫生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保障公众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城市环卫部门应依法查处违反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对严重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四、作业规范第十四条城市环境卫生作业应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质量要求进行,确保城市环境卫生整洁、有序。

环境卫生四项管理制度

环境卫生四项管理制度

一、前言为了加强环境卫生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提高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环境卫生四项管理制度1. 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1)责任区划分:将城市划分为若干责任区,明确责任单位或个人。

(2)责任单位或个人:机关、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商铺等,均应承担相应责任区的环境卫生管理责任。

(3)环境卫生标准: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标准。

(4)责任落实: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建立健全环境卫生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落实环境卫生责任。

2. 垃圾分类制度(1)分类标准: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要求,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

(2)分类投放:责任单位或个人应按照分类标准,在指定地点投放垃圾。

(3)分类收集:环卫部门应按照分类标准,对垃圾进行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3. 清洁卫生制度(1)清洁标准: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应保持干净、整洁、有序。

(2)清洁责任: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定期进行清洁工作,保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

(3)清洁检查:环卫部门应定期对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4. 环境卫生宣传教育制度(1)宣传教育内容:普及环境卫生知识,提高市民环境卫生意识。

(2)宣传教育形式:通过悬挂宣传标语、发放宣传资料、举办宣传活动等方式,广泛开展环境卫生宣传教育。

(3)宣传教育责任:责任单位或个人应积极配合环卫部门开展环境卫生宣传教育工作。

三、实施与监督1. 各级政府应加强对环境卫生四项管理制度的宣传、培训和实施工作。

2. 环卫部门应负责环境卫生四项管理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3. 责任单位或个人应积极配合环卫部门开展工作,确保环境卫生四项管理制度落到实处。

4. 对违反环境卫生四项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四、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如与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范文(3篇)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范文(3篇)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营造良好的城市环境,保护市容市貌,提升居民生活质量,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目标是维护城市的形象和风貌,保持城市的整洁和美观,促进居民的身心健康发展。

第四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和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注重综合整治和长效管理相结合的方法,注重社会参与和法制保障相结合的机制。

第五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的规划和设计,加强对城市环境卫生的监管和服务。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六条城市市容管理包括街道、道路、广场等公共空间的规划、设计和管理。

第七条城市市容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城市的历史文化和自然环境特色,注重提升空间品质和人文景观。

第八条城市市容设计应当符合人性化、可持续发展和安全环保的原则,注重改善居民生活质量和提升城市形象。

第九条街道的布局应当合理,道路的界面和设施应当一致,广场的功能和形式应当多样,以满足居民的多样化需求。

第十条城市市容管理应当加强对公共空间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保持其整洁和良好的使用状态。

第三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十一条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包括垃圾处理、污水排放、绿化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二条垃圾处理应当实行分类投放和分区收集,加强对垃圾的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第十三条污水排放应当符合环保要求,建立并完善污水处理设施,防止污水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四条绿化管理应当注重植物的选择和配置,保护生态环境,提升城市的绿化面积和质量。

第十五条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的清洁和消毒,保障市民的健康和安全。

第四章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监管和服务第十六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应当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相关部门和人员的管理能力。

第十七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情况的监测和评估。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公文写作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公文写作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第一章通则第一条为提升大城市清洁卫生管理方法,造就清理唯美、文明建设的大城市自然环境,确保老百姓身心健康,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融合当地具体,制订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当地推行都市化管理方法地区内的清洁卫生管理方法。

第三条市市容市貌卫生制度单位承担当地大城市清洁卫生的统一管理方面。

县(市、区)市容市貌卫生制度单位依照职责权限承担本管辖区内的大城市清洁卫生管理方面。

社区服务中心、镇市人民政府承担保洁服务责任区的清洁卫生管理方面。

整体规划、基本建设、城管执法综合执法、市政工程公共、生态环境保护、环境卫生、房地产、园林景观等管理方法单位,理应依照分别岗位职责搞好清洁卫生管理方面。

第四条当地各个市人民政府理应将自然环境卫生事业列入社会经济和社会经济发展方案,确保自然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趋势所必须的经费预算,使自然环境卫生事业与经济发展和社会经济发展相一致。

第五条市、县(市、区)市人民政府理应统筹协调城市建设生活垃圾处理搜集、运送、处理设备,制订政策优惠和鼓励对策,提升废弃物的使用率和无害化处理处理率,推动其产业发展发展趋势,逐渐创建和健全环境污染自然环境预防的社会发展保障体系。

市、县(市)市容市貌卫生制度单位理应会与整体规划行政部门主管机构定编自然环境卫生设备专业建设整体规划,并列入大城市整体规划。

第六条各个市人民政府理应提升清洁卫生科技知识和法律法规的主题教育,提高全员的清洁卫生观念,塑造以讲究卫生为荣、不讲究卫生为耻的道德风尚。

一切企业和本人理应主动维护保养清洁卫生,保护环境卫生设备,重视清洁卫生工作工作人员的劳动者,不可防碍和阻碍清洁卫生工作工作人员一切正常工作。

第七条各个市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理应进一步改进清洁卫生工作工作人员的工作中标准和生活环境,进一步确保清洁卫生工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利和生命安全。

第八条市、县(市、区)市人民政府对在清洁卫生工作中做出杰出贡献的企业和本人理应给与嘉奖、奖赏。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制度是指城市政府或有关部门为了保障城市环境安全、提高市民的生活质量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规章制度、政策和措施。

其主要目的是通过规范和管理城市环境卫生,保持城市的整洁和美观,提高市民的健康水平,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1.垃圾分类和处理制度: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应规定垃圾的分类方法和处理方式,鼓励市民进行垃圾分类投放,推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政府应投资建设垃圾处理设施,确保垃圾得到有效处理,防止造成环境污染。

2.城市卫生清洁制度: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制度要求市政府加强对城市卫生清洁的管理。

包括制定清洁卫生标准,提供必要的清洁设备和人力,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工作,保持城市的卫生清洁。

3.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制度: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应规范公共厕所的管理和维护。

政府应设置足够数量的公共厕所,确保城市的公共卫生设施完善,并加强对公共厕所的清洁、消毒和维护工作。

4.城市噪声污染控制制度: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制度要求市政府制定相关政策和标准,规范和管理城市噪声污染。

政府应加强对噪声源的监控和管理,采取措施减少噪声污染,保护市民的听力健康和心理健康。

5.城市空气质量管理制度: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制度要求市政府加强对城市空气质量的监测和管理。

政府应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提高空气质量,保障市民的健康。

6.污水排放和处理制度: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制度要求市政府加强对污水排放和处理的管理。

政府应投资建设污水处理厂和下水道系统,规范污水排放行为,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7.城市绿化和园林管理制度: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制度要求市政府加强对城市绿化和园林的管理。

政府应投资建设和维护公园、绿地和花坛,增加城市的绿化面积,提高城市的生态环境。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的实施需要市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城管部门、社区居民等各方的共同努力和配合。

政府应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市民的环境意识和环保意识,增强市民的参与和责任意识。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制度(3篇)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制度(3篇)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制度是指针对城市的市容环境和卫生状况,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定和措施。

这些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保持城市的整洁、美观和卫生,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提升城市形象和吸引力。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垃圾分类和处理:制定并推行垃圾分类和处理方法,要求居民和单位按照分类要求进行垃圾投放,并建立相应的垃圾处理设施和机制。

2.公共设施及设备管理:对公园、绿地、街头巷尾、公共厕所等公共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保持干净整洁的状态。

3.城市绿化管理:制定城市绿化规划,管理城市中的公园、花坛、绿化带等绿化区域,加强植树造林和花草种植,提高城市的绿化覆盖率。

4.市容秩序管理:制定市容秩序管理规定,禁止乱堆放垃圾、乱涂乱画、乱贴乱挂等行为,规范城市的建筑、道路、广告牌等外部环境。

5.城市清洁治理:制定城市清洁治理方案,对街道、巷道、公共场所进行定期清洁、保洁和消毒,定期清理道路上的垃圾和积水等。

6.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加强环境监测和管理,对违法排放废气、废水等进行治理和处罚,提高城市空气质量和水质。

7.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居民和单位的环境保护意识,建立监督和投诉机制,加强对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在城市管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它能够营造良好的城市环境,改善居民生活条件,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同时,要加强制度的执行力度,确保各项管理措施的有效实施。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制度(2)是指为了保障城市环境卫生、提升城市形象而制定的一套管理规定和制度体系。

其目的是通过规范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各个环节和方面的管理、监督和制度建设,加强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促进城市环境卫生的改善,提高市民生活质量。

下面将结合实际情况,分析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和制度的内涵。

一、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作为城市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于卫生城市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制度范文(4篇)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制度范文(4篇)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制度范文城市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是保障城市居民生活环境优美、健康的重要举措。

下面是一个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的范本,详细规定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等内容,供参考。

一、总则1.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提高市民生活环境质量,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3.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宗旨是:保障市民的生活环境整洁、卫生、美观、健康。

4.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原则是:科学规划、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社会参与。

5.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重点是:城市道路、公共空间、市场场所、城区出入口等公共区域。

二、组织架构1.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制度、规划和组织协调工作。

2.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协调各部门、推进工作。

3.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执法队伍:负责执法监督和巡查违规行为。

4.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具体工作。

三、职责分工1.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委员会:(1)制定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年度工作计划和总体规划。

(2)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的工作,推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落实。

(3)审批重要工程和项目,保障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资金投入和物质保障。

(4)组织开展市容环境宣传教育和专题培训活动。

(5)评估和监督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效果和责任落实情况。

2.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公室:(1)负责组织协调日常管理工作,制定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

(2)收集、整理和分析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信息和数据。

(3)制定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制度和政策,推进相关工作的改革和创新。

(4)协调执法队伍和相关部门的工作,确保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5)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督导和考核。

3.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执法队伍:(1)负责执法监督和巡查违规行为,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2)制定执法规范和操作细则,提高执法效能和公正性。

(3)开展执法宣传教育,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是指城市对市容环境和卫生进行管理的一系列制度和措施。

这些制度和措施旨在提升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卫生状况,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创造良好的城市氛围。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1. 城市规划和建设要求:城市规划要求按照区域性的城市发展战略,合理规划城市建设布局,确保城市整体形象和卫生状况的提升。

建设工程要符合相关环境保护标准,如垃圾处理设施、污水处理设备等。

2. 垃圾分类和处理:城市要建立完善的垃圾分类和处理制度,引导居民按照不同的垃圾分类要求进行投放,加强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管理,控制垃圾的数量和危害性,减少垃圾对环境的污染。

3. 公共设施和设备管理:城市公共设施和设备的管理要求包括街头巷尾的公共厕所、垃圾桶、道路、人行道、市场等公共场所的清洁和维护等,确保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和卫生状况的良好。

4. 绿化和绿色环保:城市要重视绿化工作,加强城市公园、绿地和道路绿化的规划和建设,保护自然环境,增加城市的绿色覆盖率,改善空气质量和生活环境。

5. 市容环境监管和执法:城市要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监管和执法力度,通过行政执法、巡查等方式,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确保市容环境的良好秩序和卫生状况。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的实施需要政府、社会组织和居民共同参与,形成全社会共同整治的良好氛围。

通过有效的管理制度和严格的执行,能够推动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升人民群众的生活品质和幸福感。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范文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范文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范文一、引言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是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城市的整体形象。

为了提升城市的品质和环境卫生状况,本文制定了一套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旨在引导城市居民、企事业单位和政府部门共同参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美丽宜居的城市。

二、城市市容管理规定1. 城市道路和街区的管理a. 保持道路整洁,禁止随意倾倒垃圾或乱堆乱放杂物;b. 对路面积雨期进行及时疏通和清洗,确保交通畅通;c. 对街边的建筑物外立面进行定期维护和清洗,确保干净整洁;d. 禁止在城市道路上乱堆乱放建筑材料或广告牌等;e. 建立城市绿地和花坛管理制度,保持绿地和花坛的整洁和美观。

2. 城市建筑物和设施的管理a. 建立建筑物外立面清洁检查制度,定期清洗建筑物外墙;b. 对于长期不使用或废弃的建筑物,及时进行拆除或改造,以免影响城市形象;c. 加强对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d. 建立城市垃圾处理设施,保证垃圾的分类、清运和处理;e. 禁止在城市建筑物或设施上张贴乱丢广告牌或乱涂乱画。

3. 城市绿化和景观管理a. 加强城市绿地和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增加绿化面积和植物品种多样性;b. 建立植物养护制度,保持植物的健康和整洁;c. 禁止私自砍伐城市内的老树和名木;d. 对于违规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或违法侵占的绿地,要及时拆除或恢复原状;e. 建立城市景观维护制度,定期对景观设施进行修复和保养。

4. 城市市场和商业街的管理a. 加强对城市市场和商业街的整治,维护市场秩序;b. 对市场和商业街周边的垃圾进行及时清理和处理;c. 禁止随意设置摊点和影响交通的非法经营行为;d. 对市场和商业街的建筑物外立面进行定期清洗和维护;e. 加强对市场和商业街内的食品卫生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三、环境卫生管理规定1. 垃圾分类和清运a. 建立垃圾分类制度,促使居民和单位对垃圾进行正确分类;b. 加强垃圾收集和清运工作,确保垃圾及时清理;c. 建立垃圾处理中心,对垃圾进行分类、处理和资源化利用;d. 对于违规倾倒垃圾的行为,要进行处罚和清理。

步行街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步行街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了加强步行街环境卫生管理,提升城市形象,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步行街范围内所有商户、消费者及管理单位。

三、环境卫生管理职责1. 管理单位职责(1)建立健全步行街环境卫生管理制度,明确环境卫生管理责任。

(2)定期对步行街进行清扫、保洁,保持街道整洁。

(3)加强对商户的宣传教育,提高商户环境卫生意识。

(4)对违反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商户进行查处。

2. 商户职责(1)自觉遵守环境卫生管理制度,保持店铺内外整洁。

(2)规范经营行为,不得乱扔垃圾、乱倒污水。

(3)对产生的垃圾进行分类投放,不得随意丢弃。

(4)积极配合管理单位开展环境卫生整治活动。

3. 消费者职责(1)自觉维护环境卫生,不乱扔垃圾、乱涂乱画。

(2)爱护公共设施,不损坏、乱丢乱放。

(3)对违反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四、环境卫生管理措施1. 定期清扫保洁(1)管理单位负责每日对步行街进行清扫保洁,保持街道整洁。

(2)商户负责保持店铺内外环境卫生,定期清理垃圾。

2. 垃圾分类投放(1)设置垃圾分类投放点,明确垃圾分类标准。

(2)商户、消费者按照垃圾分类标准进行投放。

3. 公共设施维护(1)管理单位负责公共设施的维修和更换。

(2)商户、消费者不得损坏公共设施。

4. 环境卫生整治(1)定期开展环境卫生整治活动,清理卫生死角。

(2)对违反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商户进行查处。

五、奖惩措施1. 奖励(1)对环境卫生管理表现良好的商户给予表扬和奖励。

(2)对积极参与环境卫生整治活动的消费者给予表扬。

2. 惩罚(1)对违反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商户进行警告、罚款等处罚。

(2)对严重违反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商户,依法予以取缔。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管理单位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管理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2023年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2023年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2023年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升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水平,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地市和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包括城市道路、公园、广场、绿地、建筑物和公共场所等范围内的卫生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垃圾管理第三条城市垃圾管理应以减量化、分类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为目标,实行垃圾分类投放、定时定点收运和垃圾再生利用。

各地市和县级行政区域应建立全面覆盖的垃圾分类收集体系,提供分类垃圾收运设施。

第四条城市居民应当按规定将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收集容器中,不得将垃圾乱扔乱放。

违反规定的个人或单位将受到相应处罚。

第五条垃圾收运车辆应当严格按照收运时间和路线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改动。

运输过程中,应采取措施确保垃圾不外溢、不遗撒,并保持垃圾收集容器的清洁。

第三章城市道路卫生管理第六条城市道路卫生管理包括道路清扫、垃圾收集、道路设施保洁和环卫设施维护等工作。

各地市和县级行政区域应确保城市道路常态化清洁管理,建立健全道路清扫、垃圾清运和设施维护的日常工作制度。

第七条各街道、社区应当及时清理道路上的垃圾、杂草和沙尘,保持道路清洁整洁。

城市居民不得随意扔掷垃圾到道路上,不得乱贴乱封广告。

第八条城市道路设施的保洁工作应当定期进行,及时维修和更换破损设施,确保道路整体环境的卫生和美观。

第四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第九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包括食品经营场所、室内场所和公共卫生设施等范围内的卫生管理工作。

各地市和县级行政区域应加强对公共场所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公众在使用公共场所时的卫生安全。

第十条食品经营场所应当按照国家卫生标准进行管理,包括食品安全、食品卫生、餐具清洁等方面的要求。

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经营场所,将采取临时关停、责令整改等处罚措施。

第十一条室内场所应当保持良好的卫生环境,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工作。

公共卫生设施应当保持正常运转和清洁状态,提供必要的卫生用品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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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环境卫生的统一管理工作。

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保洁责任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卫生、房产、园林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环境卫生事业发展所需要的经费,使环境卫生事业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制定优惠政策和激励措施,提高垃圾的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置率,促进其产业化发展,逐步建立和完善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社会服务体系。

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环境卫生设施专业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的环境卫生意识,树立以讲卫生为荣、不讲卫生为耻的道德风尚。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尊重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和阻挠环境卫生作业人员正常作业。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切实改善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环境,切实保障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环境卫生工作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环境卫生保洁管理第九条本市实行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区制度。

保洁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一) 主、次干道和沿街公厕、废弃物转运站等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负责;(二) 街巷、住宅小区由街道办事处(镇)负责,其中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三)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的所在区域,由本单位负责;(四) 建筑施工工地和未经验收、移交的道路,由建设单位负责;(五) 商场、集贸市场、摊点、宾馆、饭店等场所及其附属的室外场所,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六) 专用道路、河道、机场、码头、火车站、长途汽车站、人行过街桥、地下过街通道、风景名胜区、公园、绿化地带、文化体育场所、停车场等公共场所以及公路、铁路两侧用地范围内,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

城乡结合地区或者行政辖区的接壤地区保洁责任不清的,以及对责任单位的确定存在争议的,由上一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确定。

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与责任单位签订保洁责任书。

第十条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清扫保洁工作,及时履行清扫保洁责任;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一条环境卫生保洁,应当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作业,避免因违章作业造成污染。

主、次干道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作业,应当按照清扫保洁作业规程进行。

主、次干道的每日首次清扫保洁作业应当在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第十二条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不得乱倒污水。

禁止在露天场所、垃圾转运站、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和垃圾,严禁将树叶和垃圾扫入下水道。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或者处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不得擅自从事经营性粪便清挖;不得晒制粪干。

运输砂石、土方、混凝土、灰浆、灰膏等散体、流体物质及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密封严实,沿途不得泄漏、遗撒、污染路面。

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发现违反前二款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和清扫(除);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清扫(除)的,可以责令将运输车辆停放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和产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三章生活垃圾管理第十四条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中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粪便。

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的单位依法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第十五条生活垃圾应当定点、定时投放和收集。

生活垃圾逐步实行袋装收集和分类收集、回收利用。

具体实行的区域、时间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十六条在实行袋装化收集的区域,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收集,并运送到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设置的密闭生活垃圾容器或者垃圾转运站。

收集的时间应当予以公告。

未实行袋装收集区域的单位和居民,应当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内或者垃圾投放点。

第十七条生活垃圾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按规定及时清运。

清运时间应当避开城市交通高峰期。

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未接管的住宅小区内产生的生活垃圾,由建设单位负责清运。

第十八条生活垃圾必须运送到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生活垃圾处理厂(场)进行处理。

对生活垃圾应当采用卫生填埋、生物制肥、焚烧、综合利用等方式处理,并达到国家无害化标准要求。

在生活垃圾处理厂(场)内拣拾垃圾,应当按照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规定有组织地进行,不得擅自拣拾。

第十九条单位、个体经营者、居民和暂住人口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二十条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和居民住户(利用住宅从事生产、经营的除外)产生的粪便,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负责清运。

其他单位产生的粪便的清运,应当自行负责,也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实行有偿服务。

粪便管道、化粪池清疏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实行有偿服务。

第二十一条不得将工业垃圾、危险垃圾、建筑垃圾投放到生活废弃物容器、转运站、处理厂(场)内。

第四章建筑垃圾管理第二十二条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泥浆及其他废弃物。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七日前,到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建筑垃圾数量、运输路线、运输车辆、处理场地等事项,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

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核准的,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建筑垃圾处置费用,并发给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未经核准的,予以书面答复。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对建设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在施工现场范围内堆放,及时清运,在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将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全部清除。

建筑工地及垃圾处理场的进出路口路面应当硬化处理,配设车辆冲洗设施(含排水沟、沉沙井等),保持周边环境及车辆清洁。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核准的运输单位运输。

第二十六条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按照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审批的时间、路线、数量,将建筑垃圾运送到指定的处理场地。

第二十七条回填工程基坑、洼地等需要消纳建筑垃圾的,消纳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调度、安排。

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修建、装修房屋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除。

也可以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有偿清运,市容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当自接受委托之日起三日内清运完毕。

第二十九条不得将危险垃圾混入建筑垃圾。

第五章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第三十条环境卫生设施包括公共厕所、化(贮)粪池、废物箱、垃圾容器、垃圾转运站、垃圾和粪便处理厂(场)、洒水(冲洗)车供水器、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工作和休息场所、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等。

第三十一条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卫生设施专业建设规划和《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办理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审批手续。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确定的位置、用地面积、规模建设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变更位置或者减少建设数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建设环境卫生设施。

第三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设计审查中,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计规范,一并对环境卫生设施进行审查。

第三十三条环境卫生设施专业建设规划确定和预留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第三十四条从事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城市道路建设和景区(点)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卫生的规定和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未建设环境卫生设施或者环境卫生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已建成使用的主干道、次干道、广场、住宅小区和商业贸易区环境卫生设施数量低于国家规定设置标准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规划要求组织补建或者配置,所需费用由原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五条在主、次干道两侧和旅游景区(点)、繁华商业区新建公共厕所,不得低于国家城市公共厕所一类标准;在其他区域内建设公共厕所,不得低于国家城市公共厕所三类标准。

通过社会融资方式建设公共厕所,经规划管理部门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原标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建筑面积,但最多不得超过原建筑面积的二倍,增加部分可以作为其他经营用房。

提倡和鼓励商场、餐饮、宾馆、加油站等场所内的公用厕所在营业时间内向社会开放。

第三十六条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投资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也可以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出让经营管理权,由取得经营管理权的单位和个人负责维护管理。

通过社会融资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机场、广场、公园、文化体育场所、商场、集贸市场、大型停车场、风景名胜古迹游览区等公共场所内的公共厕所、生活垃圾容器、废物箱,由其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建设的新建住宅区的公共厕所、小型生活垃圾转运站、生活垃圾容器、废物箱及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工作和休息场所,尚未移交的,由开发建设单位管理。

第三十七条环境卫生设施管理者、经营者应当对环境卫生设施实行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定期维护维修,保证设施、设备完好和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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