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辩护意见
敲诈勒索辩护意见
![敲诈勒索辩护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18f8562f366baf1ffc4ffe4733687e21af45ff1d.png)
敲诈勒索辩护意见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山东泰宁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某某家属的委托,指派律师殷建征作为敲诈勒索案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
庭审前,辩护人通过查阅、复印卷宗材料并多次会见被告人,了解了本案的基本案情,通过今天庭审查明的案件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给予考虑: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敲诈勒索罪的罪名没有异议。
二、被告人具有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
首先,被告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虽然构成了敲诈勒索罪,但属于敲诈勒索罪的未遂形态,根据敲诈勒索罪犯罪构成客观要件分析,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表现要求行为人实施了威胁、要挟或恫吓等敲诈行为,迫使被害人交出财产的行为。
被害人是基于行为人的要挟、威胁、恫吓等恶害手段,客观上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理,在心理恐惧的情况下,为了保全其他的利益,而不情愿的交出金钱或财产。
受害人交出财产的原因是思想受到恐吓、因恐惧而支付钱财而非出于其他的原因。
就本案而言,被告人与被害人的一系列行为表面看属于敲诈勒索罪的既遂形态,如有敲诈行为,有交付钱款的行为,有收到赃款的行为。
但是,被害人交付钱款的心理状态并不是基于被害人受到被告人的恐吓,并且因受到被告人的恐吓而心理上产生了恐惧,进而因心理上产生恐惧而被迫交出8000元现金。
被害人虽然交付了8000元现金,但被害人支付给被告人8000元现金时的心理状态是为了配合公安机关抓捕被告人,并不是基于被告人的恐吓而产生恐惧心理,而被迫交付财产。
所以被告人只是实施了敲诈勒索行为,但并没有因敲诈勒索行为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进而利用被害人的恐惧心理得到被害人交付的财产。
故该案属于敲诈勒索未遂状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条第2款“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之规定,建议合议庭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其次,被告人被抓获归案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真心的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认真态度较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八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之规定,建议合议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王某敲诈勒索案质证意见与辩护词
![王某敲诈勒索案质证意见与辩护词](https://img.taocdn.com/s3/m/35038fd82dc58bd63186bceb19e8b8f67c1cefd9.png)
王某敲诈勒索案质证意见与辩护词【案情简介】L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2年初至2014年底,被告人王某伙同徐某多次以拦截河间市长江运输有限公司车队、石庆华等人途径L 县运送砂石料的大货车,并威胁向当地交警、路政举报车辆超载等手段,迫使给他们交保护费,多次收取威胁敲诈来的保护费,其中敲诈勒索长江公司现金九十多万。
2014年底至2015年10月份,被告人王某伙同鲁某多次拦截河间市长江公司车队的大货车,并威胁向当地交警、路政举报车辆超载为手段,多次收取威胁敲诈来的保护费,其中鲁某帮助王某收取长江公司交来的保护费二万余元。
【质证意见】本部分是庭前准备的质证意见,非庭审中发表的质证意见。
具体质证意见证据名称页码主要证据内容(略)受案登记表举报信真实性有异议:举报信里内容不具有真实性。
1.三人身份不明,本案《破案经过》描述是我队接特情举报,三名举报人是公安机关的特情?2.举报时间均在时隔案发时两年后才写的举报信,而且是在同一天写的,这明显不符合常理;3.三人的举报信都是交给长江公司的丁永州,由丁永州在10月10日交给侦查机关,而且三人都是长江公司的员工,这有串谋的嫌疑。
因此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皆存在明显瑕疵;4.本案报案人匿名报警,时间是9月24日,而举报信上交是10月10日,时间不一致;5.这些证据也没有其他的证据予以佐证,真实性存疑。
王某讯问笔录第一次2—8 真实性无异议王某讯问笔录第二次10—15一、合法性有异议:讯问时间在凌晨,23时40分至2时15分,存在刑讯逼供,口供不具有合法性(申请非法证据排除);二、真实性有异议:庭前9份笔录,仅这一份笔录供述涉县的犯罪事实,恰恰这份笔录是在刑讯逼供之下作出的,不具有真实性王某讯问笔录第三次16—17王某讯问笔录第四次18—20王某讯问笔录第五次21—23王某讯问笔录第六次24—28王某讯问笔录第七次29—30王某讯问笔录31—33王某讯问笔录第八次34—37徐某讯问笔录40—46徐某讯问笔录 47—50真实性有异议:1.长江公司车从2012年前后就开始对王某交保护费,而王某说是2013年才开始帮忙看道,因此徐某说的无法得到王某的佐证,不具有真实性; 2.徐某说长江公司不交保护费,王某就会安排人把它们的车队拦住不让走,扬言要路政查扣他们车辆,如果此话为真,徐某仅拦过两次,在这两次拦车中并没有扬言路政查扣车和其他威胁行为,其次,王某的笔录并没有指使徐某拦车,徐某说的不能得到王某的验证,不具有真实性; 3.徐某说超载的车一般超载四十吨左右,超载每吨100元,可能被罚款大约4000元,敲诈仅每辆车100至200,收取领车保护费可能性更大; 4.徐某说关系户也收100元标准收费,帮着带车,这说明带车是要付出劳动,收取劳务费在正常不过了; 徐某讯问笔录2015年10月23日51—531.开始收取保护费时间真实性有异议:徐某说我应该是在2012年上半年就开始跟着王某收钱,与王某说的不一致;2.徐某说拦截两次货车,说是王某让其拦截,而王某在2015年11月18日讯问笔录说没有拦过大货车,不知道徐某是否拦过,因此徐某说王某让其拦截,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属于孤证,无法定案;3.徐某说的两次拦车,但不存在任何威胁的行为; 徐某讯问笔录 54—55徐某说长江公司的小丁和小谦在路上看道,这说明长江公司的大货车需要有人帮助看道,不是可有可无的,对他们通行起到重要作用,“保驾护航”。
上海律师对涉嫌敲诈勒索罪的辩护词
![上海律师对涉嫌敲诈勒索罪的辩护词](https://img.taocdn.com/s3/m/4bffa80ba9956bec0975f46527d3240c8447a101.png)
上海律师对涉嫌敲诈勒索罪的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
大家好,我是上海律师,今天我代表被告,在这个庄严的法庭上,就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为被告进行辩护。
我要明确指出被告并没有实施敲诈勒索的行为。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威胁他人财产安全,强迫对方交付财物或者为其提供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
然而,本案中的被告并不存在这样的行为。
我们需要仔细审视本案的证据链。
在法律程序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然而,在本案中,被告的辩护律师认为,检方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被告实施了敲诈勒索的行为。
我们需要一份完整、可靠的证据链来支持指控,而目前,这样的证据链并不存在。
第三,我们还需审视被告的动机和人品。
被告是一个无辜的人,他并没有任何犯罪前科,也没有过敲诈勒索的行为记录。
他在社会上是一个受人尊敬的人,每天忙于工作和家庭生活,根本没有时间和动机去实施敲诈勒索的行为。
我要提到的是,我们不能单纯从表面行为来判断一个人的罪行。
在本案中,被告的行为可能只是个别误会或者是被他人的陷害。
我们
不能因为被告的行为看起来像是敲诈勒索而就断定他有罪。
我们需要更全面地审视案件的细节和背景,才能做出公正的判断。
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我相信您们是公正的,您们会在审理本案时客观地看待事实,做出公正的判决。
我请求您们撤销对被告的指控,释放他回归社会,恢复他的名誉和尊严。
以上是我作为上海律师代表被告在此提出的辩护词。
我希望您们能够全面客观地审视本案,做出公正的判决。
谢谢大家。
敲诈勒索罪辩护词
![敲诈勒索罪辩护词](https://img.taocdn.com/s3/m/823f328bf121dd36a32d8255.png)
敲诈勒索罪辩护词尊称、律师的委派、事实的陈述(从主观方面、从客观方面、从证据方面、从认罪方面、从经济纠纷赔偿方面)、建议从轻处罚、落款、年月日。
辩护词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受被告人王***的委托,湖南天恒健律师事务所指派本律师担任其涉嫌敲诈勒索一案的辩护人,在开庭之前本辩护人详细的看了整个案卷材料,并多次会见被告人。
通过今天的庭审活动,对本案有了更深的了解,本辩护人认被告人王松林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具体辩护意见如下:一、被告人王**在主观并非想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因为被告人王***收取管理费后为非法运营司机提供了相应的服务,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务的行为。
该罪的构成要件,在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以非法占有、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
这种非法强索他人财物是无偿的,不求对价的索要和占有。
而在本案中,王**收取管理费是要付出一定代价,要为车队提供服务。
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1.挂靠在**汽车客运有限公司;见:证据卷一刘***笔录74页、96页,2.如果在非法运营司机在长沙被运政抓了,罚款归被告人出,如果三个工作内没有拿出来,每台车赔150元每天;见:证据卷一王***笔录第17页、刘**笔录76页,补充证据一王**笔录第3页、田**笔录第5页3.装了三台业务电话,分别是以王**、田**、朱**的名义办理的,号码为88853999,88850222、88826333,同时印制了大量业务名片,拓展客源;见:补充证据一王**笔录第3页、田**笔录第5页,刘**笔录第9页4.2008年10月份,被告人委托朱**在火车站附近的日出东方租了704、705、706三个房间;见:补充证据一王**笔录第3页,田**笔录第5页、刘**笔录第9页。
5.专门请了一个姓余的工作人员负责接电话,负责做饭,分配客源。
6.安排田**平时到市区走走看看,了解哪里有运政部门搞行动,及时为车队提供情况。
上海敲诈勒索罪从犯无罪辩护词
![上海敲诈勒索罪从犯无罪辩护词](https://img.taocdn.com/s3/m/9210e0badc88d0d233d4b14e852458fb760b3878.png)
上海敲诈勒索罪从犯无罪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尊敬的检察官,尊敬的陪审员,大家好!
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今天在这里向大家提出一项辩护意见。
本案中,被告人被控犯有敲诈勒索罪从犯罪名,但我认为被告人不应该被定罪。
下面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和论证:
一、案件事实不清
本案中,检方指控被告人通过威胁、恐吓等手段,向受害人索要财物,属于敲诈勒索罪。
但是,我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受害人的证言存在矛盾和漏洞,无法证明被告人的罪行。
另外,检方也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罪行,因此,本案中的事实应该被认为是不清楚的。
二、被告人没有实施敲诈勒索行为
在本案中,被告人没有实施任何敲诈勒索行为。
被告人只是在受害人的面前说了一些话,但并没有实际上采取任何行动。
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三、被告人的行为并不属于从犯
在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并不属于从犯。
虽然被告人在受害人的面前说了一些话,但是被告人并没有实际上采取任何行动。
因此,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未遂犯,而不是从犯。
根据我国刑法,未遂犯不应该被定罪。
四、被告人的行为并没有造成重大损失
在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并没有造成重大损失。
虽然被告人在受
害人的面前说了一些话,但是被告人并没有实际上采取任何行动,也没有得到任何财物。
因此,被告人的行为并没有造成受害人的重大损失。
综上所述,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并不属于敲诈勒索罪从犯,也不应该被定罪。
希望法庭能够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的裁决。
谢谢大家!。
涉嫌敲诈勒索罪检察院阶段律师辩护意见
![涉嫌敲诈勒索罪检察院阶段律师辩护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72d48624974bcf84b9d528ea81c758f5f61f2984.png)
涉嫌敲诈勒索罪检察院阶段律师辩护意见一、案件背景和涉嫌罪名解释根据我们对案件的了解,我被委托为被告的辩护律师。
本案中,被告被控涉嫌敲诈勒索罪。
据法律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方法或其他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作案的行为。
二、辩护观点和理由在本案中,我们将以以下几个观点为基础进行辩护:1. 事实不清:在目前的证据和调查材料下,并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有敲诈勒索的行为。
我们将要求检察院提供更充分和确凿的证据,以证明被告的犯罪行为。
事实不清:在目前的证据和调查材料下,并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有敲诈勒索的行为。
我们将要求检察院提供更充分和确凿的证据,以证明被告的犯罪行为。
2. 认定错误:对于敲诈勒索罪的认定应是凭借具体的证据和事实,而非基于猜测和推断。
我们将质疑检察院在认定罪名时是否存在错误和不当。
认定错误:对于敲诈勒索罪的认定应是凭借具体的证据和事实,而非基于猜测和推断。
我们将质疑检察院在认定罪名时是否存在错误和不当。
3. 合理阐释:我们将对被告的行为进行合理的阐释,并指出他的行为并非出于敲诈勒索的目的。
通过合理解释被告的行为动机和目的,我们将试图削弱敲诈勒索罪的指控。
合理阐释:我们将对被告的行为进行合理的阐释,并指出他的行为并非出于敲诈勒索的目的。
通过合理解释被告的行为动机和目的,我们将试图削弱敲诈勒索罪的指控。
三、辩护策略和建议为了达到上述辩护观点,我们建议采取以下策略:1. 深入调查证据:我们将积极深入调查证据,寻找证明被告无罪或事实不清的线索。
同时,积极争取相关证人的证言,以进一步证明被告的无罪或减轻其罪责。
深入调查证据:我们将积极深入调查证据,寻找证明被告无罪或事实不清的线索。
同时,积极争取相关证人的证言,以进一步证明被告的无罪或减轻其罪责。
2. 法律解释和法条参照:我们将深入研究相关的法律解释和法条,以寻找有利于被告的法律依据,并结合案件事实进行合理解释。
涉嫌敲诈勒索罪、诈骗罪辩护词---律所整理
![涉嫌敲诈勒索罪、诈骗罪辩护词---律所整理](https://img.taocdn.com/s3/m/a2fa019ccf2f0066f5335a8102d276a20129606d.png)
涉嫌敲诈勒索罪、诈骗罪辩护词---律所整
理
概述
本案涉及被告人涉嫌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
根据相关证据和事实,我们整理了以下辩护词,以维护被告人的权益。
敲诈勒索罪辩护词
被告人被控犯有敲诈勒索罪,但根据以下理由,我们认为被告人应当被宣告无罪:
1. 缺乏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敲诈勒索行为。
我们要求检察官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具有针对受害人敲诈勒索的故意和行为。
2. 受害人的证词缺乏可信性。
受害人的证词存在矛盾之处,缺乏充分的证据支持。
我们要求法庭对受害人的证词进行进一步调查和评估。
3. 被告人与受害人之间的争议可能源自其他纠纷。
我们认为被告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其他纠纷,导致了此次指控。
我们要求法庭对相关纠纷进行综合审查。
诈骗罪辩护词
被告人被控犯有诈骗罪,但根据以下理由,我们认为被告人应当被宣告无罪:
1. 缺乏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诈骗行为。
我们要求检察官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具有欺骗、骗取财物的故意和行为。
2. 无法证明被告人从中获得了非法利益。
诈骗罪需要证明被告人通过欺骗行为获得了非法的财物或利益。
目前的证据不足以支持此项指控。
3. 被告人的行为可能存在其他合法解释。
我们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可能存在其他合法解释,不应当被单纯归咎于诈骗行为。
我们要求法庭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
结论
根据上述理由,我们坚信被告人应当被宣告无罪。
我们将采取一切合法手段,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正的判决结果。
请法庭慎重考虑以上辩护词,并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的判决。
上海律师对涉嫌敲诈勒索罪的辩护词
![上海律师对涉嫌敲诈勒索罪的辩护词](https://img.taocdn.com/s3/m/d9b3b72df4335a8102d276a20029bd64783e62b6.png)
上海律师对涉嫌敲诈勒索罪的辩护词尊敬的法庭,尊敬的法官,我作为上海律师为被告辩护,就涉嫌敲诈勒索罪提出以下辩护词。
我想强调被告并非敲诈勒索的主体,其行为并不符合敲诈勒索的定义。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迫他人交付财物。
然而,在本案中,被告并没有使用任何威胁、恐吓或强迫的手段来获取财物。
被告的行为可以被解释为合理的经济交易,而非敲诈勒索。
被告与被害人之间存在一份合同,该合同规定被告向被害人提供某项服务,并且被害人同意支付相应的费用。
被告并未对被害人进行任何威胁或恐吓,而是通过正常的商业交流与被害人达成了协议。
被告在与被害人交涉过程中并未使用任何不当手段。
被告并没有对被害人的人身安全进行威胁,也没有对被害人进行人格侮辱。
被告只是以法律规定的方式,通过双方自愿的合作达成了交易,并没有侵犯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我想提请法庭注意到被告的经济困境。
被告在进行与被害人的交涉时,并非出于恶意或非法目的,而是为了解决自己的经济困境。
被告在此过程中并未追求不当的利益,而是希望通过正常的交易方式获取合理的报酬。
因此,被告的行为并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定义。
被告的行为并非敲诈勒索罪。
被告与被害人之间存在双方自愿的合同关系,被告并未使用任何威胁、恐吓或强迫的手段来获取财物。
被告的行为可以被解释为合理的经济交易,而非敲诈勒索。
被告在交涉过程中并未使用任何不当手段,并且并未追求不当的利益。
因此,我请求法庭判被告无罪。
在此,我代表被告向法庭保证,被告将遵守法律的裁决结果,并且将改正自己的错误,遵守法律法规,做一个守法的公民。
感谢法庭的审理。
2班1号李栋,周雨孙琪敲诈勒索案辩护词
![2班1号李栋,周雨孙琪敲诈勒索案辩护词](https://img.taocdn.com/s3/m/2b5ab415cc7931b765ce1522.png)
关于周雨、孙琪敲诈勒索一案的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一款的规定,接受周雨、孙琪敲诈勒索罪一案的被告人周雨、孙琪的委托,担任周雨孙琪的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我仔细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还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
经过认真的调查和严密的分析,我认为,起诉书认定的事实不清,定罪不当,存在诸多疑点,难以定案。
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
本案中,“周雨、孙琪以言语威胁胡信,使得胡信由于害怕将自家钥匙给孙琪”与后来的“周雨、孙琪窜至胡家,搜得现金5000元和价值1500元的手机”是两个不同法律行为。
两者之间有前后时间关系,却无必然地因果联系。
周雨、孙琪通过勒索得来的财物只有一把钥匙,与起诉书中认定的“现金5000元和价值1500元的手机”的事实不符。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敲诈勒索罪。
又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
而本案中,控方无法举证证明周雨、孙琪通过勒索得来的钥匙价值达到一千元,自然也就达不到敲诈勒索罪的数额标准。
据此,周雨、孙琪的行为并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认定被告人周雨孙琪犯敲诈勒索罪与事实严重不符。
因为事关人命,我认为人民法院在采证时不可不慎。
我请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条第之规定,宣判被告人周雨孙琪无罪。
辩护人:李栋××年××月××日。
敲诈勒索罪 辩护词
![敲诈勒索罪 辩护词](https://img.taocdn.com/s3/m/2be000330b4c2e3f56276300.png)
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受被告人被告人家属的委托,河北大深律师事务所指派,由本律师作为被告人被告人的辩护人,经查阅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参加庭审,辩护人根据案件事实,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关于涉嫌罪名,辩护人认为应当是敲诈勒索罪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被告人行为构成犯罪,辩护人没有不同意见,但是,辩护人认为其构成的犯罪应当是敲诈勒索罪,而不是公诉机关指控的抢劫罪:应当说,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在一定的情况下是容易混淆的,本案就是容易混淆的一个案例,但是,辩护人经过认真比较后认为,本案应当定性为敲诈勒索罪,而不是抢劫罪。
第一、分析被告人向被害人索要钱财的前提和条件抢劫罪索要钱财是没有条件和前提的,是没有任何道理的;而敲诈勒索罪往往具有一定的条件和前提。
在本案中,被告人向被害人索要钱财是以被害人与韩小红曾经发生关系,并且韩小红为此堕胎,被告人为韩小红的表哥,韩小红向被告人求助后,被告人先行垫付堕胎医疗费用,术后治疗费用以及营养费等为前提条件的,而且被害人一开始就承认了与韩小红的关系,并且对使韩小红怀孕的事实不予否认,被害人的这种承认,使被告人对被害人不再怀疑,被告人因此开始以赔偿因堕胎所需费用、青春损失费、精神损失费为理由向被害人索要钱财的,并且以向派出所报案并通知其妻子相要挟,这些都是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的,而与抢劫罪特征不符,抢劫罪不会有这些前提条件。
第二、分析被告人对被害人暴力的原因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往往都是伴随暴力和威胁的,抢劫罪采取暴力的原因是为了当场索要钱财,而敲诈勒索罪往往是进行暴力威胁事后获取钱财。
本案当中部分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了殴打,应当说是暴力行为,但是,这个暴力行为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当场获取钱财,而是因为对被害人的始乱终弃,不负责任的行为感到气愤,所以,才进行了殴打,殴打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获得钱财,而是气愤于被害人的不负责任的态度,这也是本案区别于抢劫罪暴力是为了获取钱财这一目的的一个主要的特征。
敲诈勒索罪辩护词
![敲诈勒索罪辩护词](https://img.taocdn.com/s3/m/5ff486227f21af45b307e87101f69e314332faaf.png)
敲诈勒索罪辩护词尊敬的法庭,尊敬的检察官,尊敬的陪审团:我代表被告,就本案的主要指控——敲诈勒索罪,向尊敬的法庭提出辩护词。
在此,我将展示被告的无罪辩护的主要理由,并说明为何指控敲诈勒索罪并不成立。
首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敲诈勒索罪必须满足两个基本要件:即勒索和恶意敲诈。
然而,被告并不符合这两个基本要件。
针对勒索的要件,被告并未实施任何威胁、暴力或其他强迫手段,也没有对被害人进行任何形式的伤害。
勒索是指以非法手段胁迫他人交付财物,而被告并没有实施任何形式的强迫行为。
因此,勒索这一要件并未得到满足。
其次,敲诈的要件也未能得到满足。
敲诈是指以非法手段向他人索取财物,并以此来获取不正当利益。
被告并未以非法手段索取被害人的财物,也没有以此来获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因此,敲诈这一要件也未能满足。
此外,我还想强调被告的无罪理由。
根据相关证据和调查,我们可以得知,被告并非故意从被害人处索取财物。
事实上,被告与被害人的财务纠纷是源于一系列误解和信任的缺失。
并且,在案发前,被告与被害人之间存在过多次和解谈判,试图达成一致。
这表明被告并无故意敲诈的意图。
更进一步,我想提请法庭注意到被告的个人背景和品行。
被告是一位没有前科记录的年轻人,素来以善良正直而闻名。
他在社区里积极参与公益活动,曾多次被表彰为模范市民。
他的朋友、家人和同事都对他的品行和人格给予了高度评价。
这些证据表明,被告并非一个违法犯罪的人,他不可能故意进行敲诈勒索的行为。
最后,我要强调的是,我们的辩护并不是试图为被告的错误行为开脱,而是要求法庭将被告的行为置于正确的背景下进行理解。
我们呼吁法庭对本案进行公正审理,严谨考虑所有相关证据,不受个人和情感因素的干扰。
在结束时,我要再次强调,被告并没有实施敲诈勒索的行为,他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要件,并且缺乏故意进行勒索和敲诈的意图。
我们请求法庭判决被告无罪,给予他一个公正、公正的审判。
谢谢各位尊敬的法庭、检察官和陪审团对我们的听证。
刘建忠敲诈勒索案一审辩护词
![刘建忠敲诈勒索案一审辩护词](https://img.taocdn.com/s3/m/06b26401eff9aef8941e0689.png)
刘建忠敲诈勒索案一审辩护意见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刘建忠父亲的委托,并征得被告刘建忠的同意,指派廖金才律师、刘雪梅律师担任被告刘建忠第一审辩护人,并出庭为其辩护。
开庭前辩护人已会见被告人刘建忠,详细查阅了本案案卷,对本案被告人刘建忠及其所实施的行为有了较为详细的了解,本辩护人认为:一,对于公安机关认定的部分事实并不能承认。
如,公安机关认定,2011年10月13日郭承璋、被告人刘建忠等敲诈了被害人陈日升18000元,而据郭承璋在侦查卷P5-8的供述,被害人陈日升害怕再次受到殴打,就是好当场赔给郭承璋12000元,而郭承璋见被害人陈日升还有6000元没赔,便要求被告刘建忠和“猛子”随同被害人陈日升前往西山村取钱,后因被害人逃跑而没有受到6000元,这一事实也得到了被害人的证实。
由此可见,郭承璋等人对被害人敲诈12000元,而不是公安机关认定的18000元。
二,对于公安机关认定的敲诈勒索罪,缺乏事实依据,证据不足。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
即要达到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必须满足:(1),对被害人采取了胁迫的方法,给予财物所有者、占有者精神上的强制;(2),这种要挟或强迫产生了一定的效果;(3),迫使被害人交出了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从而满足了行为人非法获取财物的要求;(4),行为人非法占有了较大的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
对于第一点,在敲诈勒索陈日升案中,据郭承璋供述(侦查卷P5-8),被害人陈日升不肯赔钱给他,就对被害人实施了殴打,迫使被害人陈日升赔钱给他,赔钱其间,被告刘建忠才赶过来,另据被害人陈日升供述(P72-74)称,用言语威胁,并对其殴打的人只是郭承璋,也就是说,郭承璋单独对被害人进行了言语恐吓,并单独对被害人实施了殴打行为,从而对被害人陈日升产生了心理上的刺激和精神上的强制,与被告刘建忠并无直接关系。
团伙敲诈勒索共同犯罪的辩护词范本
![团伙敲诈勒索共同犯罪的辩护词范本](https://img.taocdn.com/s3/m/dda5c8e7370cba1aa8114431b90d6c85ed3a8856.png)
一、团伙敲诈勒索共同犯罪的辩护词范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接受****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的辩护人,经过详细翻阅案卷,认真会见被告所掌握的情况,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一)、****与他人不构成敲诈勒索的共同犯罪1、被告人不知他人利用图片实施敲诈勒索犯罪,其仅知道对方可能在利用图片做违法的事情,但是具体在做什么事情并不清楚。
其也并未认识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与自己一道在共同实施该种犯罪2、被告人无敲诈勒索的故意,其并没有以自己的行动积极追求或者消极放任犯罪结果的发生,因此,并无直接故意或者间接故意的主观心态。
3、被告人并未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和他人的共同犯罪行为结合会发生敲诈勒索的结果。
(二)、现在证据尚不能证明*****构成敲诈勒索罪1、****的八万元A、自己的笔录称信件及照片已经被销毁,并且不记得帐号及有关寄信信息;B、照片也并未恢复; C、仅凭快递信封很难认定该节犯罪事实;D、该节事实不应该被认定,证据不足。
2、*****的八万元A、不能证明是谁策划与组织的;B、写信、寄信、取款、分赃是谁都未查实,这些被告人均未参与; C、无证据证明实施该节犯罪的人与被告人有必然的联系;D、****的卡也没有在被告人住处搜查到;E、该节犯罪事实不应该由被告人承担。
3、其它几起犯罪事实 A、不能证明犯意由谁提起;B、其它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还未查实;C、谁实施也无证据证明;D、在没有落实以上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不应该将被告人与该节事实捆绑在一起;E、仅凭未恢复的照片文件名,很难认定涉案照片就是被告人拼接的。
(三)、其它细节1、家庭及动机,家里已经没有其它生活来源。
2、举报*****,其到案后能积极主动举报*****并提供有关联系方式,虽然目前******仍未被抓获,但充分说明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态度。
上海敲诈勒索罪帮助犯辩护意见
![上海敲诈勒索罪帮助犯辩护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2cd495c56394dd88d0d233d4b14e852458fb3964.png)
上海敲诈勒索罪帮助犯辩护意见敲诈勒索罪是我国刑法中的重要罪名之一,其主要指的是以非法手段获取财物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应用中,敲诈勒索罪涉及到的案例形式多样,刑事责任的追究也存在着一定的争议。
本文以上海敲诈勒索罪帮助犯案例为基础,对其辩护意见进行探讨。
二、案例分析某公司员工小王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上海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经过调查,警方发现小王与其同事小李共同实施了一起敲诈勒索案件。
小王和小李在公司内部负责协调业务和客户关系,他们借此机会向某客户(下称“甲方”)敲诈勒索300万元,威胁其不支付则会泄露其公司机密。
甲方不得已支付了300万元,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警方经过侦查,最终将小王和小李抓获。
三、案情分析根据上述案例,小王与小李的犯罪行为构成了敲诈勒索罪。
但是,在法律意义上,小王和小李的行为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帮助犯”呢?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帮助犯”的概念。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帮助犯是指在犯罪行为中,帮助主犯实施犯罪的人员。
而在敲诈勒索罪中,主犯通常是敲诈勒索的发起人,而帮助犯则是实施敲诈勒索行为的协助者。
回到本案件中,小王和小李的行为符合帮助犯的构成要件。
他们在敲诈勒索行为中起到了协助作用,具体表现为:一方面,他们是实施敲诈勒索行为的重要参与者,直接参与了敲诈勒索的过程,向甲方威胁、勒索并收取了300万元财物;另一方面,他们是主犯行为的协作者,通过协调业务和客户关系等方式,为主犯提供了敲诈勒索的便利条件。
尽管小王和小李的行为符合帮助犯的构成要件,但是我们也需要注意到他们的行为与主犯的责任存在着一定的区别。
主犯在敲诈勒索行为中起到了决策和组织的作用,而帮助犯则是在实施过程中提供协助。
因此,在判定小王和小李的刑事责任时,应当考虑到他们的行为在犯罪中的具体作用和重要程度。
四、辩护意见基于上述案情分析,我们认为小王和小李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但是不能以帮助犯的身份进行定罪。
具体而言,我们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 小王和小李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但不具备帮助犯的身份。
敲诈勒索辩护词
![敲诈勒索辩护词](https://img.taocdn.com/s3/m/c321756aaf1ffc4ffe47ac1f.png)
×××涉嫌“×××、×××等人敲诈勒索一案”辩护意见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现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以下辩护意见:关于起诉书所指控的敲诈勒索第三起犯罪事实:这起事件事出有因,双方发生纠纷是事实,此点被害人也有讲到:即发现一个老头在店外小便,上去拉他,老头喝了很多酒,他的女婿过来帮忙导致双方发生纠纷,因此,事情起因确实有存在纠纷,另外被告人是接到×××的电话说是“发生了打架,你老乡打了我老乡,你过来解决”,因此,被告人因是老乡关系才赶到了现场,且平日×××与店老板关系尚好,被告人即没有参与殴打,也没有进行威胁,他只是从中做了所谓的好人,进行劝说,只是起这个作用,事后只分到100元,他是被动涉案,受他人纠集,地位次要。
关于起诉书所指控的敲诈勒索案第四起犯罪事实,从众同案犯的供诉及被害人×××的陈诉中反映的事实是:被告人×××只是参与了第一次去×××原打工厂索要工资一事,此次被害人×××有同去指路,被害人×××当时也是认为“他们好心帮忙,于是我就同意去了”说明此次讨要工资这一个行为是×××同意的帮助其讨要工资行为,且此次因未遇到厂老板,而不了了之,这次也没有对被害人有任何敲诈勒索的行为。
第二次××××××从被害人那里敲诈到2000元钱一案。
被告人×××并不知情,更没参与,事后也没分到钱。
过了几天被告人×××和冉建龙是偶然碰到了被害人×××,是冉建龙要回垫买香烟的钱,被告人×××只是在场,即没去向×××要钱,也没有分到钱,此案中×××只是从中客串了一次,实际敲诈勒索的事件中并未参与和分赃。
张某诈骗、敲诈勒索一案的辩护词
![张某诈骗、敲诈勒索一案的辩护词](https://img.taocdn.com/s3/m/fa905c2b6bd97f192279e9cc.png)
张某诈骗、敲诈勒索一案的辩护词具体辩护意见如下:第一部分诈骗罪的概念、构成要件以及涉及本案的要点一、诈骗罪的概念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三、关于本案中诈骗罪是否成立的关键焦点第二部分原审判决认定张某某犯有诈骗罪,其罪名不能成立第三部分原审判决认定张某某犯有敲诈勒索罪,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审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北京市鸿盛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张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张某某涉嫌诈骗、敲诈勒索案的第二审辩护人。
在出具本辩护词之前,我们认真研究了河北省某某市人民法院(2005)鹿刑初字第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原审判决)及本案的有关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并作了必要的调查,对本案有了全面、客观的了解。
辩护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张某某犯有诈骗罪,罪名不能成立;认定张某某犯有敲诈勒索罪,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应当撤销原审判决,依法予以改判。
具体辩护意见如下:第一部分诈骗罪的概念、构成要件以及涉及本案的要点一、诈骗罪的概念1.1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2.1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2主观要件:由故意构成,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进而发生侵害他人财物的后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还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3犯罪客体: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为公私财产权利。
2.4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2.5以上要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诈骗罪。
三、关于本案中诈骗罪是否成立的关键焦点3.1 从主观要件上,原审判决认定张某犯有诈骗罪,就应当证实张某行为的动机和目的必须符合诈骗罪的主观要件;从客体上,应当证实张某的行为侵犯了公私财产权利;从客观要件上,应当证实张某既使用了欺诈方法,同时又骗取了他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上海未成年人敲诈勒索罪辩护词
![上海未成年人敲诈勒索罪辩护词](https://img.taocdn.com/s3/m/5afc48f829ea81c758f5f61fb7360b4c2e3f2af7.png)
尊敬的法庭:
本人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起诉,现在进行辩护,向尊敬的法庭提交如
下辩护意见:
首先,本人承认在此次事件中存在过错行为。
但是,本人的行为并非
是故意为之,也非出于恶意,更不是为了以此谋取不当利益。
事实上,本
人最初的行为是出于一时冲动和无知,没有想到会给被害人带来那么大的
影响和后果。
同时,本人也已经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愿意承担自己
应当承担的责任。
其次,本人从小在单亲家庭中长大,没有得到足够的家庭照顾和关注。
在学校中也不是很受欢迎,孤独无助的情感状态长时间存在。
在社交媒体
上非法盗取他人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勾搭的行为,也是出于一种自卑的心
理和想求得他人关注的心理。
本人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也已经向家人、朋友、老师等身边人坦诚自己的错误,真诚悔过。
最后,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从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应当尽量保护未
成年人自身的利益。
本人虽然犯了错误,但是在法律责任方面应当具有相
应的退让、宽容措施。
在审判过程中,希望尊重未成年人的权利和利益,
对本人给予相应的解决和保护。
以上是本人的辩护意见,谢谢法庭的审理。
上海敲诈勒索罪数额的辩护意见
![上海敲诈勒索罪数额的辩护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27f4405da200a6c30c22590102020740be1ecd8c.png)
上海敲诈勒索罪数额的辩护意见尊敬的法庭:
我代表被告上海某某在这场敲诈勒索案件中的辩护。
首先,针对被告上海某某被指控的敲诈勒索罪数额问题,我们认为存在一些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在敲诈勒索案件中,数额应当是指勒索所得的财物价值。
但是,在本案中,被告没有实际勒索到任何财物,因此,被告无法构成敲诈勒索罪。
其次,即便被告存在敲诈勒索行为,也不应被指控数额超过实际勒索数额。
在本案中,被告向被害人索要了一定数额的赔偿,但是被害人并未支付给被告。
因此,被告应当被认定为没有实际获得任何财物,也就无法被判处高额刑罚。
再次,我们认为在本案中,检方未对被告的主观故意进行充分证明。
被告的行为并非出于非法目的,而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被告因某件事与被害人发生争执,被害人进行报复性报警,致使被告遭受了不必要的精神和物质损失。
因此,被告向被害人索要赔偿,也是情理之中的行为。
如果在此基础上被认定为敲诈勒索罪,那么,将
会给正当维权的行为设下了陷阱和障碍,对社会公正和公平原则也是一种不可避免的侵犯。
最后,我们请求法庭公正地审理此案,充分尊重被告的合法权益和辩护权利。
我们希望法院能够根据事实,按照法律规定,在有限度内处罚被告。
同时,我们也希望本案能够成为类似案件的有益借鉴,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提供更多的可行思路和创新措施。
以上是我们的几点辩护意见及建议,请法庭慎重考虑,谢谢!。
上海未成年敲诈勒索罪辩护意见
![上海未成年敲诈勒索罪辩护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36a6415c7ed5360cba1aa8114431b90d6c858964.png)
针对上海未成年敲诈勒索罪的辩护意见,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阐述。
以下是一些可能的辩护观点,仅供参考:
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应当从勒索和威胁的事实行为、违法手段、索要财物性质、索要数额等方面进行分析,看其是否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如未成年人没有使用暴力、威胁言辞等手段,未对被害人进行勒索威胁行为,那么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是否有故意:未成年人因为缺乏经验和判断力,不能充分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因此应当对其故意的存在进行质疑和辩护。
是否需要适用教育、矫治措施: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优先考虑教育、矫治的措施,比如提供心理辅导、帮助其改变错误观念,避免对其未来造成不可挽回的影响。
是否需要从轻处罚: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应当从其年龄、性格、家庭背景、教育程度、犯罪动机等方面进行考虑,有可能适用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原则。
需要注意的是,每个案件的情况都不同,具体的辩护策略应当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和采取。
建议委托专业律师进行辩护,以获得更好的结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唐坤坤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和非法拘禁罪的案情分析一、关于敲诈勒索罪对检察机关指控的唐坤坤涉嫌敲诈勒索罪的罪名无异议。
现从量刑情节上阐述辩护意见:(一)唐坤坤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为从犯。
1、唐坤坤未参与此次敲诈勒索罪的预谋。
郭怀鑫和郭卫的笔录里均提到是郭强给他们打电话告知其(郭强)女友段文霞见网友的事情,并让他们帮忙去逮,之后在郭怀鑫台球店里玩的唐坤坤应邀跟随他们参与了到宾馆寻找张庆元和段迎霞的过程,并非唐坤坤主动参与(①p16:9月11日9时59分对郭怀鑫第三次询问笔录:“今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郭强给我打电话说是他对象段文霞去见网友去了,我们去逮他们。
打完电话之后郭强就到了我的店里。
郭卫和唐坤坤也在我的店里玩……我开着我的车拉着他们去了延集的旅馆……”;②P32:8月23日15时16分对郭卫第三次询问笔录:“今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郭强给我打电话,我开车去了延集,郭强说段文霞聊了一个男的,正在旅馆里,我就坐上郭怀鑫的车我们一起去了旅馆将张某从旅馆里带了出来”)。
2、唐坤坤无索要钱财的行为,非法占有目的不明显。
唐坤坤在知道自己朋友(郭强)的对象与别人开房后,意气用事,跟随同案犯一起参与了案发过程,固有不妥。
但是,唐坤坤当时的想法仅仅是去教训一下张庆元,并无借此敲诈钱财之意图。
虽然最后郭卫、郭强等人借机对张庆元实施了敲诈,并且唐坤坤分得了700元钱,但唐坤坤没有任何以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向被害人实施敲诈的行为。
也就是说,张庆元最终同意拿出5000元钱息事宁人,与唐坤坤关系不大,唐坤坤在案发过程中所起作用较小(①p17:9月11日9时59分对郭怀鑫第三次询问笔录第四行:……我在车上没有下车,然后郭卫和张庆元在一旁谈的,怎么谈的我不知道。
)(二)唐坤坤分赃数额较小,认罪、悔罪态度好,已获被害人谅解。
郭强事后分给唐坤坤700元,占敲诈勒索数额的14%,所得数额较少。
辩护人在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唐坤坤时,其一再表示对自己昔日所做作为感到追悔莫及,并表示今后将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悔恨之情,溢于言表!本案庭审前,本案被害人张庆元已经对唐坤坤出具谅解书,降低了社会危害性。
(三)受害人张庆元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
张庆元作为已婚男性,与异性开房并发生性关系,并因此被郭强等人实施敲诈,其对敲诈勒索行为的发生存在过错较为明显。
倘若受害人能够洁身自好,提高自身修养,增强防范能力,不给别有用心之人以可乘之机,或许就不会有今天的结局。
(四)被告人被羁押时间较长,已无社会危害性。
自2014年8月22日被广饶县公安局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刑事拘留至今,唐坤坤已被羁押在广饶县看守所近九个月。
而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明显大于唐坤坤的郭卫已与2014年9月25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认为,长达九个月的羁押已达到刑罚的惩罚和教育目的,唐坤坤已经不再有社会危害性。
综上,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唐坤坤本次犯罪之前表现一贯良好,本次犯罪系初犯、从犯,无前科劣迹,且考虑到被害人张庆元对敲诈勒索的发生亦有过错,事后唐坤坤分得赃款较少,并且在归案后表示深切忏悔,深感对不起被害人及其家人,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如有机会让其重新做人,被告人唐坤坤愿意洗心革面,好好做人,且已经获得被害人谅解,降低了社会危害性,故恳请法庭依法酌情给予从轻考虑。
结合自2014年8月22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至今已被羁押达九个月的情况,建议对其免于刑事处罚。
附相关法律依据:1、《刑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1)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2)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3)被害人谅解的;(4)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根据被害人过错程度和案件其他情况,可以对行为人酌情从宽处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二、关于非法拘禁罪一、唐坤坤对被害人无拘禁行为,不符合非法拘禁罪犯罪构成要件。
非法拘禁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拘禁或者用其它强制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行为的特征是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它方法非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
首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在客观上必须实施了拘禁行为。
何为拘禁?拘即拘捕,是对人的身体给予直接束缚以剥夺其活动自由;禁是指监禁,即将他人控制于一定场所下使其逃脱显著困难。
案发当晚,唐坤坤与受害人索恩珠住在涉案宾馆的同一房间内,仅为消极看管,两人甚至无任何言语交流,唐坤坤亦未实施任何形式的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甚至没有任何影响被害人睡眠的行为(2014.8.22对索恩珠询问笔录P62:“穿黑衣服的男子有没有打你?答:没有打我,一直在房间里看着我了”)。
唐坤坤未实施任何足以限制或者是剥夺被害人所恩珠活动自由的行为。
索恩珠在案发当晚之所以没能离开涉案宾馆,罪主要的不是唐坤坤对其进行的看管行为,而是因为其衣服和身份证被郭怀鑫拿走了(2014.8.22,10:54对索恩珠询问笔录……之后他们就将我的衣服脱光了,瘦男子拿着衣服走了,让那个穿黑衣服的小青年看着我,我们两个在房间里睡的觉……),从而迫使其不能离开宾馆,与唐坤坤并无关系。
二、唐坤坤与被害人索恩珠进行看管时间较短,不应当认为是非法拘禁。
非法拘禁是一种持续行为,即要求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处于继续状态,使他人在一定时间内失去身体自由。
时间过短、瞬间性的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难以认定成立非法拘禁罪。
那么,对于非法拘禁达到多长时间才能够构成非法拘禁罪,我国刑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无明确规定。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高检发释字〔1999〕2号)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第238条)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根据这一规定,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拘禁时间超过24小时的,应被认定为非法拘禁,再根据刑法第238条第4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处罚重于一般主体,可以得出这个结论:连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标准都没有达到,一般主体的犯罪标准就更不能达到了。
也即是说,假设指控的行为是由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实施的,这样的行为并不够成犯罪,那么作为一般主体身份的行为人实施了该行为就更不应当认为是犯罪了。
因此,辩护人认为,从2014年8月22日晚上十点左右到8月23日上午9:30,唐坤坤受郭怀鑫、和郭卫教唆对张庆元进行看管的时间仅为11小时左右,时间较短,达不到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条件,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三、关于寻衅滋事罪唐坤坤的行为不够成寻衅滋事罪。
根据《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构成寻衅滋事罪:(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本案中,唐坤坤被指控持木棍郭志峰、延峰等人进行殴打,并致延峰轻微伤,构成寻衅滋事罪(起诉书P2-3)。
根据《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构成寻衅滋事罪:(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辩护人认为,唐坤坤的行为不符合《刑法》第293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理由如下:一、唐坤坤参与殴打受害人延峰不是随意。
寻衅滋事犯罪一般均事出无因,其寻衅滋事行为具有随机性,其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填补精神上的空虚,满足其耍威风、寻求刺激等个人不正当的要求。
而对于基于特殊原因殴打特定个人的,则不能被评价为寻衅滋事罪,本案即此种情况。
检察机关所指控的寻衅滋事行为系被害人延峰殴打张林昊,挑起事端,从而引发的斗殴行为。
本案的的起因系延峰等人殴打张林昊引起,延峰等人殴打张林昊在先,唐坤坤等人殴打延峰在后。
张林昊系与唐坤坤等人一起吃饭的朋友,唐坤坤在事发时喝过酒,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减弱,看到一起吃饭的朋友被打后随同桌的朋友而参与到本次斗殴事件中,并非寻求精神刺激等无故对他人进行殴打,受害人岩峰对此次斗殴的发生起主要作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293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本案中唐坤坤不是因为逞强好胜、无事生非或是寻求精神刺激而对延峰进行的随意殴打,而是延峰殴打其朋友张林昊引发的斗殴行为。
二、唐坤坤参与斗殴的行为未达到情节恶劣的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规定,随意殴打他人,致使一人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应当认识为刑法第293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本案中共有两人构成轻微伤害,分别为延峰和张林昊,张林昊的轻微伤是延峰殴打造成的,唐坤坤等人参与斗殴的行为仅造成延峰一人轻微伤的结果(起诉书P3第二行),不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93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不够成敲诈勒索罪。
综上,案件所涉斗殴事件并非因唐坤坤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原因而无事生非的挑起本次斗殴事件,而是延峰等人殴打挑衅唐坤坤的朋友张林昊引起。
唐坤坤的参与斗殴的行为情节轻微,未打到情节恶劣标准,不符合《刑法》第293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不构成寻衅滋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