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协议范文:嘉定路改造项目设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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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路改造项目设计合同
嘉定路改造项目设计合同(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合同编号:(由设计人编填)
设计证书等级:甲级
发包人:
设计人:
签订日期:2011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发包人:
设计人: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嘉定路改造项目设计,经双方
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设计管理规定》。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费等见下表。
第三条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资料及文件名称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
1
红线图
设计任务书
1
管线综合等设施资料
4
地质报告规划方案
6
建筑单体方案1
第四条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资料及文件名称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
1
施工图
方案批复确定后30天
备注:过程中提供至少8套(不包括专家评审及施工图审图套数),在工程竣工后15日内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供至少三套完整的施工图及其他相应文件以用于施工单位竣工文件的编制。报批所需图纸由设计单位另行无偿提供,不含上述交付文件内。各阶段所提供文件均包括2套刻成光盘的
电子版设计文件。
第五条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付费次序
占总设计费
%
付费额
(元)
付费时间
(由交付设计文件所决定)第一次付费
30%
104790
本合同签订后
第二次付费50%
174650
施工图审批通过第三次付费20%
69860
竣工验收合格
备注:
1、设计人需在每月25日前提报可能支付的设计款项以便发包人列支资金计划。否则,因此导致的支付延迟发包人无任何过错责任。
2、款项支付前需提供符合税务规定发票。
3、本合同所列设计人账户信息为设计人唯一收款账户,如有改动必须附有设计人加盖公章的账户变更说明,并列明如因上述信息变更而设计人未能及时通知发包人由此产生的任何纠纷、设计人的经济损失与发包人无关。
4、支付时间:每月25日前报资金计划,工作成果及
应付款经审核无误后,于次月20日前汇至设计人指定帐户。
说明:
1、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后按建设方支付流程支付各阶
段设计费。
2、设计费按审定后的施工图核定实际面积并按第二条取费,按实结算多退少补。
第六条双方责任
6.1发包人责任:
6.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设计人按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
6.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增付设计费。
在未签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应按收费标准,相应支付设计费。
6.1.3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设计人能够做到,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6.1.4发包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6.1.5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不得因本合同以外项目的原因而进行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6.2设计人责任:
6.2.1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6.2.2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国家现行技术标准、规范
6.2.3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50年。
624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625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
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
6.2.6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
6.2.7设计人提交的工作成果,除仍享有署名权外,其知识产权归发包人所有。设计人应保证其提交的工作成果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相应权益,否则应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6.2.8设计人应保证按发包人及有关部门提出的要求修改设计图纸,在发包人发出通知3日内,应予答复,在发包
人指定的合理时间内修改完毕。
6.2.9设计人负责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办理与设计相关政府部门的审查审批等工作。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在合同履行期间,非设计人违约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
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7.2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