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利益部门化现状及应对方法研究:一个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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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部门化现状及应对方法研究:一个文献综述
内容摘要:中国政府行为模式是典型的、高度的“行政导向”模式,因此我国的行政机关的导向作用和导向地位要比许多国家更加突出一些。与此相应的是,我国的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也较之许多国家低一些。也正是由于这种现状,使得部门利益化成为我国当前行政机构的一个重要特征,其中尤以公共部门利益化为甚。
关键词:现状应对策略公共利益部门化
作者单位:西南交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四川成都
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中国的各项社会事业也正以全新的姿态铸就新的里程碑。然而,由于进度与方式的不协调发展,众多问题也随之产生,而行政事业就是其中的“佼佼者”。我国公共行政事业方面自古以来问题皆不少,行政效率低下。近年来,公共利益部门化现象也愈发频繁,随之而产生的问题也愈发严重。
一、关于我国近年来公共利益部门化的现状研究
随着十六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提出构建和谐社会,行政学界随之也提出“和谐行政”的概念。然而,在决策或履行职能过程中,我国的政府部门往往会先考虑自身的利益得失,部门自身利益没有与具体的行政执法行为相分离,影响了决策的公正性,损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部门利益化的现象成为制约我国体制转型的顽症之一。某些部门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以损害公共利益为手段来实现自己的部门利益。
部门利益化的产生主要是主观上与行政人员的意识相连,客观上是由于各项体制不完善和监督机制的缺失。正是由于行政人员的主观意识上产生了偏差,使得一些行政人员在政府进行职能调整时,从部门最大利益出发,而导致公共利益的牺牲。由于体制上的不完整,往往存在交叉管理、重复管理、权责不清等行政现象,导致行政工作出现某种程度的失序、混乱和脱节,进而导致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某学者批评:“在我国,行政法有相当一部分是由相关政府部门或行业利益集团起草的,因此它们势必带有浓厚的部门利益或行业利益。”正是由于这种现象的存在,使得部门利益政策化、法制化,使法律被部门利益化“绑架”。
部门利益化主要表现为部门权力化、权力政策化、政策利益化、利益法制化。政府部门在日常工作中,通常根据部门权力而使得部门利益最大化,而政策则成为它们实现利益的“制胜法宝”。它们通过权力制定某一方面的政策,再通过这种政策为自己部门谋取利益,而法律则成为它们实现手段的途径,即利益法制化。在政策的执行过程中,它们会根据实际情况有时甚至会牺牲公共利益来谋取部门利益。
二、公共利益部门化的危害
我国政府由部门行政转为公共行政,这就需要淡化部门利益,因此部门利益成为政府转型的最大障碍。当前为我国政府转型的关键时期,由于公共利益部门化现象的产生,使得民众对政府的印象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
部门利益化使一些部门以部门利益为中心争夺名利。它们以部门利益为出发点制定一系列的政策或红头文件,使部门利益化披上“合法”的外衣,进而进行行政垄断,导致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部门利益化极易产生功利主义,滋生贪污腐败等违法乱纪行为。某些部门人员由于部门利益化得到较多利益,形成“小金库”,从主观意识上认为这是私有利益,进而巧立名目,通过公务考察等形式损耗公共利益,更为甚者直接犯罪。
部门利益化容易降低工作效率,增加行政成本,不利于整体团队的稳定, 影响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并且不利于良好的行政风气的形成, 破坏政府的形象。由于部门利益化造成部门之间攀比、竞争、仿效之风盛行,也使得部门之间有产生敌对情绪的可能。
部门利益化容易导致国家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受到较大的影响。某些部门从部门利益出发,以执法为名,实现自己的部门利益,而导致法律丧失威信。
部门利益化大部分是通过政策法律化而产生的,因此部门利益化的产生“绑架”了法律,扰乱了法律体系中的立法体系,不利于公平立法,使立法宗旨不够端正。
三、利益部门化的应对策略
利益部门化的产生主要是由于行政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主观意识上的偏差,以及体制方面的不完善造成的,因此要处理利益部门化要从涉及到的主体(人员及体制)出发。
(一)树立为民服务意识,加强行政伦理、职业道德教育,提高道德水平,增强其防腐抗变能力,提升其为人民服务的观念,从思想上克服“利己主义”。
(二)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从法律法规方面对部门利益化的行为进行强制性规范,从规章制度上杜绝利益部门化,防止公权谋私;同时这也有利于行政改革。
(三)完善立法体系和涉及公共利益的法律条款,建立法律法规起草回避制度和多元化法律法规起草制度。从立法方面杜绝部门利益化现象,保障立法的公正公平性,促进我国立法程序的健康有序发展。
(四)完善政府收支管理体系,健全公共财政体制,完善财政监督体制。从财权上规范政府收支行为,有利于缩小利益在各个部门间的不平衡,使得部门合作更加团结,更加有利于提高政府的行政效率。杜绝个别部门的乱收费、私设小金库等行为。
(五)建立公开的公民参与机制,公共利益作为社会公众共同利益的集中体现,应该广泛听取和充分尊重公众意见,以确保公共利益的代表性,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听证权、陈述权、参与决策权的有效行使。
(六)建立政府、企事业单位与公众共同参与的公共利益实现框架,充分保障各方的利益能够及时表达并形成科学的合理的有利于各方共同发展的条款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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