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之合同法律规章制度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第一节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一) 合同的概念

我国现行的合同法律制度要紧是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2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该法规定,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上述法人是指依法成立,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上述其他组织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以及企业的分支机构等。

合同具有以下法律性质:(1) 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合同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同时按意思表示的内容给予法律效果;(2) 合同是两方以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的成立必须有两方以上的当事人,当事人相互为意思表示,同时意思表示相一致,这是区不于单方法律行为的重要标志;(3) 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4) 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产生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 合同的分类

按照不同的标准能够将合同划分成不同的类型,合同要紧有以下分类:

(1) 以法律、法规是否对其名称作出明确规定为标准,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有名合同是指法律设有规范,并给予一定名称的合同。无名合同是指法律尚未特不规定,也未给予一定名称的合同;

(2) 按照除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是否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为标准,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成

立的合同,如买卖合同。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3) 按照法律、法规是否要求具备特定形式和手续为标准,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或当事人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或当事人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的合同;

(4) 按照双方是否互负给付义务为标准,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互负给付义务的合同,如买卖、租赁、承揽等合同。单务合同是指只有一方当事人负给付义务的合同,如赠与合同;

(5) 按照当事人权利的获得是否支付代价为标准,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须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如买卖、租赁等合同。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不必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如赠与合同;

(6) 以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为标准,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凡不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即能独立存在的合同为主合同。而必须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身不能独立存在的合同为从合同。

《合同法》按照合同业务性质和权利义务内容的不同,将合同分为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托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等。同时,《合同法》规定:“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能够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讲明《合同法》也承认无名合同其他特不法上的债权合同。

二、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和差不多原则

(一) 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合同法,即有关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品交

换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合同法调整的范围包括:(1) 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2) 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经济合同关系,同时还包括自然人之间的买卖、租赁、借贷、赠与等合同关系。(3) 在政府机关参与的合同中,政府机关作为平等的主体与对方签订合同时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国家依照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4) 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

然而,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

(二) 合同法的差不多原则

合同法的差不多原则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差不多准则,也是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在审理、仲裁合同纠纷时应当遵循的原则。我国《合同法》规定了以下差不多原则:

1. 平等原则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在法律上,合同当事人是平等主体,没有高低从属之分,不存在命令者与被命令者、治理者与被治理者。不论所有制性质、经济实力强弱,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差不多上独立、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平等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也是对等的,既享有权利,同时又承担义务,而且彼此的权利义务是相应的。

2. 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自愿决定和调整相互的权利义务

关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自愿原则体现了民事活动的差不多特征,是民事法律关系区不于行政、刑事法律关系的特有原则。自愿原则贯穿合同活动全过程,包括:订不订合同自愿;与谁订合同自愿;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能够协议补充、协议变更有关内容;双方也能够协议解除合同;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能够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等。

3. 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对等,要公平合理,要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推断标准来调整合同之体之间的关系,强调双方负担和风险的合理分配。具体包括:(1) 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不得欺诈,不得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 依照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3) 依照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4. 老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老实信用原则。老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中,都要老实,讲信用,相互协作。具体包括:(1)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老实信用的行为;(2) 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当事人应当遵循老实信用的原则,依照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适应,履行及时通知、协助、提供必要的条件、防止损失扩大、保密等义务;(3) 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也应当遵循老实信用的原则,依照交易适应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5. 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关系不仅是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有时可能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涉及维护经济秩序。合同当事人的意思应当在法律同意的范围内表示。合同的订立、履行都必须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并不得有损于社会公共利益。

6. 严守合同原则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订立的概念

合同的订立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依法就合同的要紧条款通过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合同当事人能够是自然人,也能够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都应当具有与订立合同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也能够依法托付代理人订立合同。

公民从出生时起至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订立合同;非完全民事行为崩离人能够订立与其年龄、智力、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公民、法人通过代理人订立合同的,托付代理人应当按照被代理人的托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二、合同订立的形式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纳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纳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纳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纳书面形式。

(一) 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书面形式明确确

信,有据可查,关于防止争议和解决纠纷有积极意义。实践中,书面形式是当事人最为普遍采纳的一种合同约定形式。

(二) 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双方就合同内容面对面或以通讯设备交谈达成协议。口头形式直接、简便、迅速,但发生纠纷时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因此关于不即时清结的和较重要的合同不宜采纳口头形式。

(三) 其他形式

除了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合同还能够其他形式成立。法律没有列举具体的“其他形式”,但能够依照当事人的行为或者特定情形推定合同的成立。这种形式的合同能够称为默示合同,指当事人未用语言或文字明确表示意见,而是依照当事人的行为表明其差不多同意或在特定的情形下推定成立的合同。

三、合同的要紧条款

合同的条款是合同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规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条文。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除法律规定的以外,要紧由合同的条款确定。合同的条款是否齐备、准确,决定了合同能否成立、生效以及能否顺利地履行、实现。由于合同的类型和性质不同,合同的要紧条款可能有所不同。依照《合同法》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条款:

(一)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宅

这是每一个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当事人是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合同中假如不写明当事人,就无法确定权利的享受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发生纠纷也无法解决。因此,订立合同时,要把各方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宅都记载准确、清晰。

(二) 标的

标的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标的是合同成

立的必要条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备条款。没有标的,合同不成立,合同关系无法建立。

合同标的多种多样,归纳起来有四类:(1) 有形财产,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同时法律同意流通的有形物。如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货币与有价证券等。(2) 无形财产,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同时法律同意流通的不以实物形态存在的智力成果。如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技术秘密等。

(3) 劳务,指不以有形财产体现其成果的劳动与服务。如运输合同中的运输行为、保管与仓储合同中的保管行为、同意托付进行代理、行纪、居间行为等。(4) 工作成果,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体现履约行为的有形物或者无形物。如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完成的建设项目,技术开发合同中研究开发人完成的研究开发成果等。

合同对标的的规定应当清晰明白,准确无误。关于名称、型号、规格、品种、等级、花色等都应规定得细致、准确、清晰,防止差错。特不关于不以确定的无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等,更要尽可能地描述准确、明白。

(三) 数量

数量是对标的的量的规定,是对标的的计量。在大多数合同中,数量是必备条款,没有数量,合同不能成立。关于有形财产,数量是对单位个数、体积、面积、长度、容积、重量等的计量;关于无形财产,数量是个数、件数、字数以及使用范围等多种量度方法;关于劳务,数量为劳动量;关于工作成果,数量是工作量及成果数量。合同的数量要准确,应选择使用双方当事人共同同意的计量单位、计量方法和计量工具。

(四) 质量

质量是标的的内在素养和外观形态的综合,一般以品种、型号、规格、等级和工程项目的标准等体现出来。对有形财产来讲,质量是物理、化学、生物等性质与外观形态的综合;对无形财产、服务、工作成果来讲,也有

其内在素养的衡量方法。合同中必须对质量明确加以规定,国家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如有多种质量标准的,应尽可能约定其适用的标准。当事人能够约定质量检验的方法、质量责任的期限和条件、对质量提出异议的条件与期限等。

(五) 价款或者酬劳

价款或酬劳是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所付代价的货币支付。价款一般指对提供财产的当事人支付的货币,如买卖合同的货款、租赁合同的租金、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向贷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等。酬劳一般指对提供劳务或者工作成果的当事人支付的货币,如保管合同中的保管费、仓储合同中的仓储费、运输合同中的票款或者运费等。作为要紧条款,在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其数额、计算标准、结算方式和程序。

(六)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履行期限是指合同中规定的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时刻界限,如交付标的物、价款或酬劳,履行劳务、完成工作的时刻界限。它直接关系到合同义务完成的时刻,是确定合同能否按时履行的依据。

履行地点是指合同规定的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和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的地点。不同的合同,履行地点也不同,如买卖合同中,买方提货的,履行地为提货地;卖方送货的,履行地为买方收货地。履行地点关系到履行合同的费用、风险由谁承担,以及确定所有权是否转移、何时转移、发生纠纷后应由何地法院管辖的依据。

履行方式是指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具体做法。不同种类的合同,有着不同的履行方式。有的需要以转移一定财产的方式履行,如买卖合同;有的需要以提供某种劳务的方式履行,如运输合同;有的需要以交付一定的工作成果的方式履行,如承揽合同等。履行方式包括价款或者酬劳的支付方式、结算方式等。

(七)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时,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是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重要体现,也是保证合同履行的要紧条款,它能够促使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使对方免受或少受损失。当事人为了保证合同义务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为了及时地解决合同纠纷,能够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违约责任条款,如约定定金或违约金,约定赔偿金额以及赔偿金的计算方法等。

(八) 解决争议的方法

解决争议的方法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时解决的途径和方式。能够选择的解决争议的方法要紧有:当事人协商和解;第三人调解;仲裁;诉讼。假如当事人意图通过诉讼解决争议,能够不进行约定;假如想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则要通过事先或者事后约定。若当事人选择仲裁解决方式,则还要明确选择具体的仲裁机构。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能够选择解决他们的争议所适用的法律,能够选择中国法律、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当他们选择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时,能够选择中国的仲裁机构,也能够选择其他国家的仲裁机构。

四、合同格式条款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能够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同时,有些行业(如电力、煤气、自来水、铁路、邮政等商品供应或服务行业)需要进行频繁的、重复性的交易,在多次交易的过程中为了简化合同订立的程序,形成了“格式条款”。

(一) 格式条款的概念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当事人采纳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时,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实践中各类合同的示范文

本,能够提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更好地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参照这些文本订立合同,能够减少合同缺少款项、容易引起纠纷的现象,使合同的订立更加规范。

(二) 《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使用限制

《合同法》从三个方面对格式条款的使用予以限制:

1.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义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有提示讲明的义务,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讲明。假如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违反上述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

2. 某些格式条款无效

包括:(1)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要紧权利的条款无效。(2) 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这些情形包括: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3) 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这些情形包括:有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有因有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3. 对格式条款的解释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纳非格式条款。

【例5-1】依照《合同法》规定,合同格式条款的使用必须合法,否则格式条款无效。下列各项中,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有( )。

A.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格式条款

B.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

C. 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格式条款

D. 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的格式条款

【解析】正确答案为ABD。本题考核法律对格式条款的使用限制,A、B、D差不多上无效格式条款。《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要紧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五十二条规定:(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 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2) 因有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五、合同订立的方式

依照《合同法》规定,当事人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订立合同。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过程,确实是通过要约、承诺完成的。要约与承诺制度的规定,使合同的成立有了一个较为具体的标准,能够更好地分清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正确而恰当地确定合同的成立,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鼓舞交易,减少纠纷,使合同当事人和司法机关在解决合同纠纷时都有所遵循。

(一) 要约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同意的意思表示。当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提出合同条件,作出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时,称为“要约”。发出要约的当事人称为要约人,要约所指向的对方当事人则称为受要约人。

1. 要约应具备的条件

(1) 内容具体确定。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要约人必须是能够确定的;受要约人一般也是特定的,但在一些场合,要约人也能够向不特定人发出要约。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要紧条件,包括要紧条款,如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酬劳,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可成立。假如要约内容含混不清,内容不具备一个合同的最差不多的要素,即使受要约人承诺,也会因缺乏合同的要紧条件而使合同无法成立。

(2) 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要约是要约人向相对人(受要约人)所作出的含有合同条件的意思表示,旨在得到受要约人的承诺并成立合同,只有要约人是特定的人,受要约人才能对之承诺。

(3) 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要约必须通过相对人的承诺才能成立合同,因此要约必须是要约人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一般为特定的人,但在专门情况下,对不特定的人作出又不阻碍要约所达目的时,相对人也能够是不特定人。

(4)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是一种法律行为,要约人发出的要约的内容必须能够表明:假如对方同意要约,合同即告成立。

【例5-2】甲向乙发出一封电报称:现有100吨白糖,每吨售价2 000元,如有意购买,请于6月1日前到我厂提货。该电报是否属于要约?

【解析】甲向乙发出的电报,是一份向特定人发出的要约,其相对人乙是特定的。

【例5-3】某家具店中标明一件书柜的价格为1 800元。该行为是否属于要约?

【解析】是一个要约,是向不特定的顾客发出的。

2. 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与要约不同,要约是一个一经承诺就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的目的则是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自己假如承诺才成立合同。要约邀请处于合同的预备时期,没有法律约束力。实践中要约与要约邀请往往专门难区不,《合同法》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讲明书等都属于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例5-4】某化妆品广告称:水晶四季是引进日本全新技术专业除皱消眼袋组合,能有效消除眼袋、黑眼圈及周围暗沉。咨询订购热线64986666,免费送货。该广告属于要约依旧要约邀请?

【解析】这是一个要约邀请,目的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订合同的要约。

3. 要约生效时刻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纳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刻,视为到达时刻;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刻,视为到达时刻。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不是指要约一定实际送达到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要约只要送达到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宅或者能够操纵的地点(如信箱等)即为送达。反之,即使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受要约人差不多明白其内容,要约也不生效。

4. 要约的效力

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约束,不得随意撤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法律给予要约这种效力,目的在于爱护受要约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

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时即取得承诺的权利,即取得了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因此受要约人能够承诺,也能够不承诺。

5. 要约的撤回、撤销与失效

要约撤回是指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法律规定要约能够撤回,缘故在于这时要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撤回要约可不能对要约人产生任何阻碍,也可不能对交易秩序产生不良阻碍。由于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时即生效,因此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使要约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也确实是讲,要约差不多到达受要约人,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要约人能够撤销要约。由于撤销要约可能会给受要约人带来不利的阻碍,损害受要约人的利益,法律规定了两种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形:(1)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差不多为履行合同做了预备工作。

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法律效力,即要约人与受要约人均不再受其约束,要约人不再承担同意承诺的义务,受要约人也不再享有通过承诺使合同得以成立的权利。《合同法》规定了要约失效的情形:(1)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受要约人接到要约后,通知要约人不同意与之签订合同,则拒绝了要约,在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该要约失去法律效力。

(2)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的,超过那个期限不承诺,则要约失效;要约中没有规定承诺期限的,在通常情况下,要约发出后一段合理时刻内不承诺的,要约失效。(4)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发生这种情况即为反要约,反要约是一个新的要约,提出反要约确实是对原要约的拒绝,使原要约失去效力,原要约人不再受该要约的约束。

(二) 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如由代理人作出承诺,则代理人须有合法的托付

手续。要约和承诺是一种相对人的行为,只有受要约人享有承诺的资格,因此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 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受要约人承诺的目的在于同要约人订立合同,因此承诺只有向要约人作出才有意义。

(3) 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是受要约人情愿按照要约的内容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要取得成立合同的法律效果,承诺就必须在内容上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 承诺必须在有效期限内作出。要约在其存续期间内才有效力,其中包括一旦受要约人承诺便可成立合同的效力,因此承诺必须在此期间内作出。

1. 承诺的方式

承诺方式是指受要约人将其承诺的意思表示传达给要约人所采纳的方式。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通知的方式能够是口头的,也能够是书面的。一般来讲,假如法律或要约中没有规定必须以书面形式表示承诺,当事人就能够口头形式表示承诺。依照交易适应或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承诺也能够不以通知的方式,而以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或以其他方式作出。假如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承诺需用特定方式的,只要该种方式不为法律所禁止或不属于在客观上全然不可能,承诺人在作出承诺时就必须符合要约人规定的承诺方式。

2. 承诺的期限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1) 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 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

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即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缘故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同意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3. 承诺的生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依照交易适应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纳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刻同上述要约到达时刻的规定相同。

承诺也能够撤回。承诺的撤回是指受要约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酬劳,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例5-5】乙接到甲发出的电报,电报称:“现有100吨白糖,每吨售价2 000元,如有意购买,请于6月1日前到我厂提货”。乙因此给甲回了一封电报,称:我厂同意按你厂提出的条件购买白糖,并将于5月30日到你厂提货。乙给甲发出的电报是否属于承诺?

【解析】乙给甲发出的电报是承诺,因为乙完全同意了甲的要约的内容。

【例5-6】下列各项中,属于变更后即被视为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的情形有( )。

A. 合同标的、数量、质量

B. 合同价款

C. 合同履行期限、地点

D. 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

【解析】正确答案为ABCD。本题考核要约的实质性变更。《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酬劳,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例5-7】甲公司与乙公司就一批物资的买卖进行磋商,甲公司在传真中表示,如达成协议则以最终签订售货确认书为准。乙公司在接到甲公司的最后一份传真时认为,双方已就该笔买卖的价格、期限等要紧问题达成一致,遂向甲公司开出信用证,但甲公司以信用证上注明的价格条件不能同意为由拒绝发货。下列有关该案的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 合同不成立,甲公司有权拒绝发货

B. 合同不成立,甲公司有权拒绝发货,但应补偿乙公司相应的损失

C. 买卖合同已成立,甲公司应履行合同

D. 买卖合同已成立,但因未发生实际损失,甲公司不承担法律责任

【解析】正确答案为A。本题考核在采纳确认书的情况下合同的成立时刻。《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采纳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能够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六、合同成立的时刻和地点

(一) 合同成立的时刻

一般来讲,合同谈判成立的过程,确实是要约、新要约、更新的要约明白承诺的过程。在一般情况下,承诺作出生效后合同即告成立,当事人于合同成立时开始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但在一些专门情况下,合同成立的具体时刻依不同情况而定:(1) 当事人采纳合同书形式订立合

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差不多履行要紧义务同时对方同意的,该合同成立。(2) 当事人采纳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能够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3) 当事人以直接对话方式订立的合同,承诺人的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纳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纳书面形式但一方差不多履行要紧义务同时对方同意的,该合同成立。(4) 当事人签订要式合同的,以法律、行政法规的专门形式要求完成的时刻为合同成立时刻。

【例5-8】甲、乙两公司订立了一份书面合同,甲公司签字盖章后邮寄给乙公司签字盖章。该合同成立的时刻是( )。

A. 自甲、乙两公司口头协商一致并签订备忘录时成立

B. 自甲公司签字盖章时成立

C. 自甲公司将签字盖章的合同交付邮寄时成立

D. 自乙公司签字盖章时成立

【解析】正确答案为D。本题考核采纳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合同的成立时刻。《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纳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二) 合同成立的地点

合同成立的地点关系到合同的管辖权,直接阻碍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一般来讲,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的成立地点,但在专门情况下,合同能够有不同的成立地点:(1) 采纳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2) 当事人采纳合同书、确认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3) 合同需要完成专门的约定或法律形式才能成立的,以完成合同的约定形式或法定形式的地点为合同的成立地点。(4) 当事人对合同的成立地点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七、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背老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依照自愿和老实信用原则进行协商,决定是否订立合同。协商不成,也无需承担责任。然而,假如当事人违背了老实信用原则,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即依照没有与对方签订合同的目的,以与对方谈判为借口,损害对方或第三人的利益,恶意地与对方进行谈判。(2) 有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差不多知悉了与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但不告诉对方,接着与对方进行谈判。(3)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不管合同是否成立,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的。(4) 有其他违背老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如违背老实信用原则终止谈判的行为。

负有缔约过失责任的当事人,应当赔偿受损害的当事人,赔偿以受损害的当事人的损失为限,包括直接利益的减少和间接利益的损害。

第三节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即是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差不多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一定的法律约束力。有效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国家法律予以爱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无效合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法》就合同的效力问题规定了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等四种情况。

一、合同的生效

合同的生效是指合同具备一定的要件后,便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合同

生效后,其效力要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合同一旦生效成立,当事人应当依合同的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2) 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合同生效成立后,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侵犯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不得非法阻止当事人履行义务。

《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具体分为三种情况:

1. 合同原则上自成立时生效。

2. 合同自批准登记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自批准、登记时生效。如《担保法》规定,以土地使用权、都市房地产、航空器、船舶、车辆等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依法能够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依法能够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治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3. 合同自条件成就或期限届至时生效(或失效)。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能够约定附条件或附期限。

附条件的合同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今后发生或不发生作为合同生效或不生效的限制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所附的条件必须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同时作为合同的一个条款列入合同中。所附条件应当是合法的、今后可能发生的事实。过去的、现存的、今后必定发生的或必定不能发生的事实都不能作为所附条件,所附条件是当事人用来限制合同法律效力的附属意思表示,是合同的附属内容。

(完整版)企业合同管理制度

企业合同管理制度 一、合同管理职责 (一)法定代表人的主要职责 1、加强合同管理工作,支持合同管理机构开展工作,解决合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授权委托人员对外签订合同。 3、对本公司合同签订人员进行考核、奖惩。 4、定期了解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 (二)企业合同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1、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条例,依法保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 2、制定、修订本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办法,组织实施合同管理工作的考核。 3、做好合同文本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和使用合同文本。 4、审查合同,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现。 5、监督、检查本公司合同签订、履行情况。 6、宣传合同法和有关法规,培训合同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7、统一办理授权委托书,严格管理本公司合同专用章的使用。 8、依法处理本公司的合同纠纷。 9、制止公司或个人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 10、按期统计、汇总本公司合同签订、履行以及合同纠纷处理情况并向公司领导汇报。 11、配合合同管理机关,共同搞好合同管理工作。 (三)企业合同管理员的主要职责 1、协助合同承办人员依法签订合同,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与签订。 2、审查合同,保管好合同专用章。

3、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协助合同承办人员处理合同执行中的问题和纠纷。 4、登记合同台帐,做好合同统计、归档工作。 5、发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行为,及时向合同管理部门负责人或公司负责人报告。 6、参加对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7、定期向分管领导汇报合同管理情况。 (四)供销部门的主要职责 1、依法签订、变更、解除本部门的合同。 2、严格审查本部门所签订的合同,重大合同提交有关方面会审。 3、对所签合同,认真执行,并定期自查合同履行情况。 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加强与其它各有关部门联系,发生问题及时向合同分管部门管理员通报。 5、本部门合同的登记、统计、归档工作。 6、参加本部门合同纠纷的处理。 7、配合企业合同管理分管部门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五)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 1、加强与供销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及时通报合同履行中的应收应付情况。 2、做好与合同有关的应收应付款项的统计、分析,提出处理建议。 3、解决合同履行中有关问题。 4、依法签订、变更、解除合同。 5、配合企业合同管理分管部门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二、“法人委托书”管理 (一)主体内容与适用范围 1、本制度规定了本公司授予“法人委托书”者的条件、程序、管理规定及责任等内容。 2、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有关部门和分公司。 (二)被授予“法人委托书”者的条件

公司规章制度法律审核管理办法

公司规章制度审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公司规章制度体系,规范公司规章制度制定程序,促进依法治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省公司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公司为组织生产经营管理制定的,管理相对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共同遵守的各类行为规范和准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规章制度的起草、审查、发布、备案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各部门制定的下列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一)表彰和奖惩的决定和通报; (二)人事任免的通知; (三)向上级单位的请示、报告; (四)对具体事项的公告、通知以及处理决定; (五)会议纪要; (六)转发上级规章制度而没有增加涉及本公司生产经营管理行为规范的通知; (七)其他不涉及公司生产经营管理行为规范的文件。 第四条规章制度草案由其所涉及业务的主管部门负责起草,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主要业务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 第五条规章制度的起草部门应对其起草事项进行深入

调查研究,掌握有关法律、政策及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等,并对拟制定规章制度的实施效果做出预测。 第六条对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规定需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及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或需要由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规章制度,应当严格依法执行。 第七条规章制度的主办部门应当将以下材料交由法律事务机构审查: (一)拟制定的规章制度(送审稿); (二)制定规章制度的说明。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规章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所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的规章制度等的名称、条款;被征求意见部门的主要反馈意见和对重点条文的说明等; (三)法律事务机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法律事务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当就制订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形式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 负责合法性审查的法律事务机构要求起草部门补充依据、说明情况,或者要求有关部门协助审查的,起草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九条法律事务机构应当自受理规章制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内容适当的,提出予以通过的书面审查意见。 (二)虽然与法律、法规、规章无抵触,但内容不当,或者相关部门争议较大,或者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提出

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意义)为了规范本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促进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保护公司与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无论公司管理人员还是一般员工,所有员工必须熟悉了解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依照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调整、稳定、和谐本公司的劳动关系。 第三条(管理职责)公司劳动人事部门负责本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依据本制度办理劳动合同的订立、续订、变更、解除、终止等手续; 3、加强劳动合同的基础工作,实行动态管理,促进劳动合同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合同文本)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公司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提供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 第五条(知情权)在缔约过程中,员工可以了解公司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与提供劳动有关的情况;公司在招用时,可以了解员工健康状况、学历、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等与应聘工作有关的情况,双方应当如实说明。 第六条(合同条款)根据《劳动法》规定,本公司劳动合同具备以下必备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同时,根据本公司的实际,协商约定服务期和保守商业秘密等其他条款。 第七条(合同期限)本公司劳动合同期限为一至三年,根据不同岗位和任职资格协商确定,劳动合同届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第八条(试用期)本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一年期合同开始履行时前两个月为试用期,两年期合同开始履行时前三个月为试用期,三年期合同开始履行时前六个月为试用期。 第九条(服务期)公司对享受本公司提供特殊待遇的员工,如出资招聘、出资培训或提供出国考察、住房补贴等特殊待遇的,约定三至五年的服务期。员工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遵守服务期限,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规章制度规定

规章制度规定 1

规章制度规定 【篇一:公司规章制度制定与管理规定】 公司规章制度制定与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____发展规章制度制定与管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提高建章立制的质量,依据公司章程,参照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四日____控股集团印发的《____控股集团规章制度制定与管理规定(试行)》,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公司针对生产、经营、技术、劳动、管理等各项活动所制定的管理规范的总称。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计划、起草、审核、颁布、解释、修改、备案和废止等相关活动。 第四条制定规章制度,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订的原则,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二)坚持从企业实际出发,符合企业改革和发展总体目标;(三)坚持适度超前的原则,推动公司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和创新;

(四)注意制度间的协调性,避免各项制度之间冲突和遗漏;(五)遵循“长远规划、年度计划、适时修订、定期清理、统一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制定规章制度的要求。 (一)全面性:全面性既要包括制度范围的全面性,也包含制度本身的全面性; (二)准确性:规章制度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三)可操作性:具有操作的相关流程,明确相关工作的负责部门和责任岗位; (四)实际性:切合企业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 (五)稳定性:能在一定范围内稳定适用一定时间; (六)服务性:制度本身应体现服务企业发展的需求。 第二章规章制度建设组织管理 第七条公司综合管理部是规章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规章制度体系的编制工作;

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 (一)法律法规、标准法规 1、建立获取、更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的管理制度: (1)获取的内容 ①法律:全国人大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如:刑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 ②法规:国务院和省级人大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 ③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局和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文件; ④标准:国家、地方和行业颁布的安全标准; ⑤国际公约:我国已签署的关于劳动保护的公约; ⑥其他要求: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地方和相关行业有关的安全生产要求、非法规性文件和通知、技术标准规范等。 (2)获取的渠道 ①各级人大、政府颁布的法律、法规、条例、办法及其他要求的获取渠道是全国人大公报、国务院公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政府职能部门; ②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获取渠道是各部、委或标准化组织等; ③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获取渠道是各上级主管部门; ④还可以与咨询机构等部门联系;

⑤通过报刊、书店、互联网等渠道。 (3)获取方式 ①项目部通过上述渠道以走访、电话、传真、信件、会议等方式获取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同时建立必要的联系; ②项目部通过阅读和整理有关报刊收集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登记在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获取记录表上,并及时传递到各部门。各部门对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进行适用性判定,上报领导审批后,立即实施。项目部每年整理一次企业适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清单,保持所使用的法律法规处于最新状态。 (4)法律法规更新 为使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保持最新状态,各部门每年确认、登记、摘录获取的最新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填写《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更新清单》,经领导批准后,提供给项目部,再按按职责分工发放给相关部门。各部门对作废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及时标识,对新颁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及时补充。 (5)符合性评价 项目部每年至少一次对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进行符合性评价(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符合性评审表),消除违规现象和行为。对于新近实施的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应在实施之日前进行符合性评审。 2、各部门定期识别、获取本部门适用的相关安全法律法规并向部门汇总: (1)安全管理人员应主动、经常地识别与本公司安全生产活动相关适用的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通过各级政府、团体、媒体、网络等方式获取最新信息。 (2)对获取的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其他要求进行登记(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清单),存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书库。 (3)安全管理人员应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及时对从业人员进行宣传和培训,提高

规章制度法律审核

规章制度法律审核 篇一:法律审核工作细则(试行)定稿 法律审核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企业重大经营活动的法律审核和论证,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促进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管理,根据市国资委《关于在市属国有企业全面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通知》(京国资法规字〔20XX〕1号)、《企业法律审核工作若干规定》(京国资法规字[20XX]29号)以及《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法律审核工作细则》,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企业各部室、各收费管理所。 第三条加强内部法律监督和风险控制,建立健全由企业主要负责人领导、业务部门参与、法律事务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机制和内部法律监督机制。 第四条企业法律事务负责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企业运营管理中的法律事务,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二)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三)负责对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给予参考 意见,建立健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

(四)负责企业的法制宣传和培训工作; (五)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有关部门予以改正; (六)其他应当由企业法律事务负责人履行的职责。 第五条企业法律事务管理部门为行政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处理企业法律事务,提供法律咨询。主要职责为: (一)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二)审核、起草或参与起草企业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核、管理企业合同,参与重要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四)做好办理企业工商登记、年检以及知识产权有关的法律事务;(五)受企业负责人委托,处理诉讼或非诉法律事务; (六)配合集团及企业有关部门对企业员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七)提供与企业运营管理活动有关的法律咨询; (八)负责建立健全企业法律工作制度,对企业各部门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九)建立企业法律纠纷案件备案制度和重大案件即时报告制度,协调处理企业法律纠纷案件; (十)办理企业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六条实施法律审核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全面客观、程序规范、准确及时等原则。 第二章法律审核的内容

规章制度销售合同管理制度

三一文库(https://www.360docs.net/doc/785747034.html,)/公文写作/规章制度 销售合同管理制度 为落实集团公司煤炭销售“六统一”管理要求,提高煤炭销售集中度,加强和规范煤炭买卖(销售)合同(以下简称销售合同)管理,不断优化用户结构,推进公路煤炭物流经销业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一、年度销售合同签订 年度销售合同由各市公司根据区域资源掌控和煤炭采购、上年度用户合同执行、承运配送情况,初步同用户衔接,提出需求意见,由集团公司统一制定年度煤炭产量衔接方案,确定大客户目录,制定煤炭销售谈判价格,通过年度煤炭产需衔接会,按照“统一订货、统一谈判、统一合同、统一计划、统一调运、统一结算”要求与用户签订销售合同。 二、新增销售合同签订 新开发用户和增量用户销售合同,原则上由集团公司与用户统一谈判,也可由集团授权市公司与用户进行谈判,通过集团煤炭物流信息网进行签订。

新增销售合同网上签订时间定为每月下旬集中办理。贸易类企业必须出具终端用户的委托书。 三、销售合同补充协议签订 年度及新增销售合同执行中,合同有关条款、价格需要调整或增加补充协议的,原则上由集团公司与用户统一谈判,通过集团公司煤炭信息网进行网上签订。各市公司与用户基本形成统一意见的,也必须经集团公司审批,实行网上签订后执行。各市、县公司不得私自签订任何形式的补充协议。 四、销售合同签订审批流程 1、合同签订原则。按照先省内、后省外,先终端用户、后贸易用户的要求,按照统一销售配送制合同、提货制合同文本和条款的要求,统一登陆集团公司煤炭物流信息网签订。 2、用户资质审核。合同签订前,直接用煤类的用户必须提供企业相关附件(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授权代表或法人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贸易公司类的煤炭经销企业,除出具上述“五证”外,还必须出具“煤炭经营资格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同时持终端用户委托书。 3、用户会员制管理。通过资质审核用户,均需填写《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路煤炭物流信息网会员申请表》,签订入会协议,

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新编整理企业规章制度法律审核办法

企业规章制度法律审核办法 篇一: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xxx煤业集团有限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规章制度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制定程序,保证规章制度制定质量,提升规章制度管理水平,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是指为规范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保证公司有序、高效运转所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性、反复适用性、权利与义务并存的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规章制度种类主要包括:办法(实施办法)、制度、规定、细则(实施细则)、章程、规则、指导意见等。 第四条规章制度管理坚持体系化、规范化、标准化的原则,不断健全规章制度体系,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的废、改、立管理流程,统一应用规章制度格式模板及其他相关规范。 第五条规章制度制订(修订)的基本流程:计划→起草→审核与审查→审批与发布。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系统各单位。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七条公司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处)是公司规章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负责组织编制和完善规章制度体系,组织编制和督促落实规章制度建设年度计划,归口审核规 章制度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协调性,定期汇编出版规章制度。 第八条公司本部各部门是其业务范围规章制度建设的责任部门,

主要职责:根据本部门的职责分工,配合建立规章制度体系,制定规章制度建设计划,起草并发布规章制度,负责业务范围相关规章制度的专业性审核,以及本部门规章制度管理的日常工作。 公司审计部是公司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部门,负责定期检查规章制度在公司系统的贯彻落实情况。 第九条系统各单位规章制度管理归口于其承担企业管理职能的部门,工作职责参照前款执行。 第三章计划 第十条规章制度建设实行计划管理,本部各部门、系统各单位应将规章制度建设纳入年度计划管理,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规章制度管理年度报告报公司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处)。 规章制度管理年度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公司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本单位规章制度建设和变更情况,规章制度培训情况,规章制度管理成效,以及次年规章制度废、改、立计划和培训计划等。 第十一条公司企业管理部负责汇总、分析公司本部和系统各单位的年度规章制度建设、管理情况,并于每年1月底前向公司作专题汇报。 第十二条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处)在汇总、审核各部门规章制度建设年度计划的基础上,编制公司规章制度建设年度计划,经公司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后下发执行。 第十三条各部门根据公司下发的规章制度建设年度计划,将本部门的规章制度建设年度计划分解、落实到季度计划和月度计划,确保按计划如期完成起草工作。 第四章起草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范本_规章制度.doc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范本_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依法治理企业,促进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开展,规范对外经济行为,提高经济效益,防止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以公司名义对外发生经济活动的,应当签订经济合同。 第三条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包括的合同有设计、销售、采购、借款、维修、保险等方面的合同,不包括劳动合同。 第五条除即时清结者外,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传真件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则必须采用标准文本。 第七条公司由法律顾问根据总经理的授权,全面负责合同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有关部门的合同订立、履行等工作。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与外界达成经济往来意向,经协商一致,应订立经济合同。 第九条订立合同前,必须了解、掌握对方的经营资格、资信等情况,无经营资格或资信的单位不得与之订立经济合同。 第十条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须取得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方能对外订立书面经济合同。 第十一条对外订立经济合同的授权委托分固定期限委托和业务委托两种授权方式,法定代表人特别指定的重要人员采用固定期限委托的授权方式,其他一般人员均采用业务委托的授权方

式。 第十二条授权委托事宜由公司法律顾问专门管理,需授权人员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填写授权委托书,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授权生效。 第十三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经济合同: 1. 单笔业务金额达一万元的; 2. 有保证、抵押或定金等担保的; 3. 我方先予以履行合同的; 4. 有封样要求的; 5. 合同对方为外地单位的;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制度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齐全的收集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确保所使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为最新版本,并将其要求传达到相关部门、员工和相关方,并将相关要求及时转换为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贯彻到各项工作中,特制订本制度。 2、范围 适用于对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国家、行业、地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及标准其他要求的管理。 3、责任部门与部门、人员职责 责任部门:安全生产委员会。 部门、人员职责: 1)各部门安排一名兼职人员定期识别和获取本部门适用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并跟踪、掌握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修订情况,及时汇总报归口管理部门。 2)归口管理部门,将获取使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汇总后发布清单。 3)归口管理部门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传达给员工和相关方,并进行相关的培训和考核。 4、识别和确认 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要求及各相关部门收集的信息,编制公司通用的《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政府其他要求的目录

清单》,并且根据其目录清单的内容进行学习识别,确认适用本企业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具体内容。 当上述法律、法规及标准文件发生更新、作废等情况时,应及时修改《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政府其他要求的目录清单》,将其文本内容放入文本数据库。并将有关信息传递到适用该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 5、贯彻执行 各部门将本部门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采取会议、宣贯、培训等形式,落实到相应层次或岗位,并传达到相关方。各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组织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的各项活动,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检查与评审 公司通过管理评审、内审或日常监督检查等形式对相关部门、单位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确认。依据检查评审情况按公司奖惩制度予以执行。 6、获取法律法规的渠道:东莞市安监局、区安监局、街道办事处、安全中介机构、新华书店、标准发行单位、网络书店等。 7、获取法律法规的方法和时机:经常查阅国家、广东省安监局及国家相关部委、出版社的网站,获取最新信息,及时更新《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政府其他要求的目录清单》和文本数据库,至少每月查询一次。及时获取信息进行购买或下载打印。 8、法律法规更新方式:将废止的法律、法规、标准从《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政府其他要求的目录清单》和文本数据库中删除,增添新内容,同时告知本企业的相关部门和人员。

公司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公司企业法律事务 管理制度

公司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依法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把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规范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做到依法治理企业,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峄化公司及各部室车间、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设立法律事务部负责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直属公司总经理和总法律顾问领导,作为公司在法律方面的参谋和助手,是公司的法律事务咨询与涉法事务的专职处理部门,负责处理公司的相关法律事务,包括办理诉讼及非诉讼案件,协助起草和审查合同、规章制度,法律知识培训与考核,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合法性、法律风险性分析。 第四条公司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积极履行各项职责,做好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对违反本规定造成公司损失的责任人将依照本规定进行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章规章制度管理 第五条公司经过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公司规章制度的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公司规章制度体系,规范公司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推动公司法制化管理,促进依法治企。

第六条规章制度的制定(含修改和废止,下同)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合法、利于实施的原则。 第七条规章制度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科学、合理地规定公司各部门、各岗位的权利、义务、责任以及公司内部的管理秩序。 第八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拟定本部门规章制度年度项目表,向公司办公室和法律事务部备案并负责落实。 第九条公司办公室和法律事务部对起草部门报送的拟定公司规章制度年度项目表进行综合协调后,填写公司规章制度年度制订计划书,报请公司总经理批准,作为公司规章制度年度计划。 第十条对因情况变化已列入年度计划而无制定必要的或因工作急需制定而未列入年度计划的,由公司办公室和法律事务部与起草部门协商,经公总经理批准后撤消或增加该项目立项。 第十一条规章制度草案由其内容所涉及专业的主管部门负责起草。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主要业务的,由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起草小组起草。 第十二条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应对其起草项目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国内外有关资料及公司现状,并应对其所拟定规章制度草案的作用效果有一定的预测。 第十三条规章制度草案及修改草案至少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规章制度草案的名称;

企业规定合同管理系统规章制度及流程

企业合同管理制度及流程 第一节目的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合同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有效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节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集团所属公司对外签订、履行的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合同、协议等;包括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担保合同、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等。 第三节合同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三条董事长负责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签署,资产转让合同、借款合同、房产租赁合同、对外担保合同;以及涉及资产、大额借贷经营合同、财产处理等合同的审批。各公司总经理负责本公司劳 动合同、干部聘用合同以及销售、采购等经济合同的审批。

第四条集团办公室和各公司行政办公室负责公司各类合同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集团办公室负责各司合同文本的审查、归档和备案。 (二)各公司行政办公室负责对合同专用章、合同文本、法人授权委托书等合同文本的发放和管理。 (三)参与各部门提交的各类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有利性审查,并向法定代表人提交审查意见; (四)监督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对履行中出现的重要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意见; (五)协助处理合同纠纷,参与争议仲裁、法律诉讼。 (六)负责的监督执行。 第五条合同具体承办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合同相对方资信情况、履约能力等情况的调查,并提供相应资料; (二)具体负责所承办合同的招标、谈判和文本的起草; (三)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完成合同的审批手续; (四)负责合同的履行,及时解决履行中出现的问题。遇有合同变更、解除等重大事项,须报集团办公室审核同意; (五)负责向集团办公室报送合同统计报表及有关资料; (六)负责所承办合同的归档。

规章制度合法性审查

规章制度合法性审查 【篇一:法院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审查权】 法院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审查权 公司规章制度在国外有多种称谓,如雇佣规章、就业规则、工作规 则等。我国1954年的《国营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纲要》颁布之后,曾 长期将其称为“企业内部劳动规则”,1994年《劳动法》颁布之后, 始称为“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本文称作“公司规章制度”或“公司管理 制度”。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根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实际,制定并认可 的由用人单位权力保证实施的组织生产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 度的总和。具体而言,公司规章制度包含以下三层意思:第一,公 司规章制度的制定依据必须合法;第二,公司规章制度重在规范单 位内部劳动关系;第三,公司规章制度的效力范围仅及于本单位内部。 法院对用人单位公司规章制度合理性的审查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一)》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 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可知用人单位有权制定本单位的公司规章制度,且有可能在司法实 践中被作为裁判依据。法院对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除了合法性 审查之外,是否有合理性审查权,在司法界向来存在争议。一种观 点认为,企业生产的情况不尽相同,对劳动者的要求千差万别,规 章制度的合理性难以判断。如果赋予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等于剥 夺了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权。只要公司规章制度同时符合“制定主体 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这三个要件,那么该制度则可视为有效,

法律法规制度

1.2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规范和加强尾矿库员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意识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意识管理。 3 职责 3.1安环部负责对员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意识的识别;负责识别、获取、融入、评审与更新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 3.2行政工作部负责对员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意识的提升。 3.3各部门(单位)应严格遵守已确认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 4 内容及要求 4.1意识的识别、提升、跟踪 4.1.1安环部通过问卷调查,对员工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意识进行识别。 4.1.2安环部根据识别的结果,制定员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意识提升计划,送行政工作部。 4.1.3行政工作部根据员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意识提升计划,具体制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意识培训计划,对员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意识进行培训。 4.1.4安环部对员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意识提升的实施及效果进行跟踪。 4.2识别与获取 4.2.1安环部建立有效的渠道来识别、获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主要渠道有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团体等,中介服务机构,能够提供此类信息的媒体,如书刊、报纸、杂志、CD、磁盘、国际互联网、商业数据库等。 4.2.2安环部通过问卷调查,对员工或部门(单位)需求的全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进行调查,使识别、获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满足员工的需求。 4.3融入 4.3.1各部门(单位)在编制或修订安全生产标准化系统文件时,应将识别和获取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融入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系统文件中,如安全生产方针与目标、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 4.3.2行政工作部根根据员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意识提升计划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需求调查结果,具体制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意识培训计划,对所有层次人员进行培训。 4.3.3安环部将确认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汇编成册,发放给相关人员,并提供给相关方和公众。 4.4评审与更新 4.4.1当新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颁布施行时,安环部将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进行识别、获取,如为首次颁布施行的,则进行补充;如不为首次颁布施行的,则在进行更新的同时,废止现行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 4.4.2安环部每年12月份对现行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进行评审,发现废止的及时删除或更新。

企业在制订劳动合同与规章制度需要注意的问题

企业在制订<劳动合同>与<规章制度>需要注意的问 题 企业编制劳动合同时,要考虑到对员工调岗情况的描述。注意要给企业自身留出空间;要有相应的规定条款(在《员工手册》或《规章制度》中要体现出相应的制度约定)。 一、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除此以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二、如果用人单位不想与员工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可与员工协商一致解决。只要员工愿意即可。(但要留有相关证明) 三、企业编制劳动合同时,要考虑到对员工调岗情况的描述。注意要给企业自身留出空间;要有相应的规定条款(在《员工手册》或《规章制度》中要体现出相应的制度约定)。 四、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岗前培训”、“培训期”、“见习期”等仍然可用,不被禁止;用人单位如想延长试用期,职工待遇不被降低的情况下,都是可以的。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培训期”。 五、企业在编制劳动合同时,为防止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因客观原因延迟、延误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最好在合同最后加一条款:“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如无异议,劳动合同自动顺延。”以免以后忘了,职工找麻烦。 六、国家规定加班标准以一小时为起算,超过一小时即为加班;一小时以内,用人单位可自己规定是否为加班(需要在企业的《规章制度》中体现出这方面的条款)。 七、对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员工,企业可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企业的规章制度的约定来鉴别是否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与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可使用以下几种方法: 1抓住劳动者的过失。(优点是省钱、省事、企业的责任轻;缺点是企业要有举证) 2通知对方协商解除。(优点是企业不需要举证;缺点是必须双方无异议,协商一致。) 3提前30天告知劳动者,或支付一个月工资。 解除理由可以是:该劳动者个人能力不够,经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培训期无所谓长短,但要有培训记录和考核结果。)

管理制度的评审和 制度

管理制度评审和修订的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制度的管理,及时评审和修订安全生产制度,确保安全生产制度的适宜性和有效性,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标准评审和修订。 三、引用法规、标准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 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制订 1、安全环保部组织有关的专业部门制订公司级的安全生产制度,并送达相关部门、单位进行会签,征求修改意见。 2、安全环保部根据会签提出的修改意见,对初稿进行修改,形成审批稿。 3、审批稿经分管副总审核后由总经理审批,发布实施。 五、评审与修订 (一)安全生产制度的评审 1、评审的频次:正常情况下,每年组织评审一次;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可随时组织评审。 (1)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2)生产装置和工艺技术发生重大变化; (3)安全生产相关的组织机构发生重大变化; (4)管理机构的管理职责发生重大变化时; 2、评审组织:安全生产制度评审,本着制订部门组织相评审的原则。 3、评审内容 (1)与法律、法规符合性; (2)与企业发展总体水平的相适应性; (3)与工艺流程和装置变化的相适应性; (4)安全管理制度之间的相容性和匹配性; 4、评审输出 (1)评审结果作为安全生产制度修订的主要依据之一。 (2)评审结果要形成书面材料,反馈给参加评审的人员和审批人。 (二)安全生产制度修订 1、修订频次:正常情况下,每两年组织修订一次。当出现以下情况,可随时组织修订。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现行安全规章制度与之出现冲突,或不能充分满足法律、法规要求; (2)生产装置和工艺技术发生重大变化; (3)新装置、新产品投产,现行管理制度不能覆盖其安全管理;

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管理制度正式样本

文件编号:TP-AR-L1239 There Are Certain Management Mechanisms And Methods In The Management Of Organizations, And The Provisions Are Binding On The Personnel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Which Should Be Observed By Each Party. (示范文本) 编制: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 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管理制度正式样本

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管理制度正式 样本 使用注意:该管理制度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管理机制和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条款对管辖范围内人员具有约束力需各自遵守。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一、目的 为确定公司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中适用的安全标 准化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建立识别、获取这些法律 法规及要求的渠道。确保所使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 求为最新版本,提高员工和相关方的法律意识,规范 安全生产行为,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国家、行业、地 方的安全标准化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控制。 三、内容与要求

3.1.识别和获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范围: 1. 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2. 市政府制定的法规、标准及规定; 3. 国内行业有关标准和规定。 3.2.收集途径 1. 公司各部门可通过与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等部门保持联系,通过走访、电话、传真、信件、会议等方式获取有关安全生产法律,主动获取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 2. 公司各部门可通过政府机构、报纸杂志、互联网等渠道获取国家、地方对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 3. 运营部也可以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技术监督部门、以及公安、消防、社会和劳动保障、卫生等部门获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

规章制度法律审核制度

规章制度法律审核制度 篇一:企业规章制度法律审核情况 企业规章制度法律审核情况 20XX年共审核规章制度7部,分别是《外部施工队伍规范用工管理办法》、《关于鼓励员工攻读硕士研究生的暂行规定》、《审计监督处理处罚暂行规定》、《宏圣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宏圣公司办公用品管理办法》、《宏圣公司房屋、场地、设备、设施、租赁安全管理办法》、《宏圣公司信息公示管理办法》,都出具了法律审核意见,各单位根据法律审核意见都做出了相应的修改。 20XX年截至到6月份共审核规章制度5部,分别是《宏圣公司销售管理办法》、《宏圣公司销售人员行为规范》、《宏圣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宏圣公司领导干部约谈制度》、《宏圣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办法》,出具了法律审核意见,各单位根据法律审核意见都做出了相应的修改。 宏圣公司法律事务部的规章制度共5部,分别是20XX年7月制定的《晋城宏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20XX年7月制定的《晋城宏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讼事务管理办法(暂行)》、20XX 年7月制定的《山西晋城宏圣建筑有限公司法律风险管理暂行办法》、20XX年制定的《宏圣公司合同专用章管理办法(暂行)》及《宏圣公司授权委托管理规定》,从各个制度的执行情况来看,各制度的制

定有效合理,能够有效地给予公司法律实务管理进行指导和员工行为规范的约束。 篇二: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或本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和法律监督机制,规范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防范和化解公司日常经营中的法律风险,维护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法律事务,是指本公司在企业日常经营管理中涉及到公司权利义务的各种法律事务工作。 第三条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 (二)促进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的原则; (三)坚持事前防范和事中监督为主、事后弥补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 本公司控股、参股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制定本公司的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第二章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及法务人员 第五条本公司事务部(董事会秘书处)为本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本公司法律事务的管理,并对各控股、参股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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