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0】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汇编1)[教师专题最新]

【9.10】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汇编1)[教师专题最新]
【9.10】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汇编1)[教师专题最新]

教育法律法规

知识点汇编1

考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时间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地位

是教育的根本大法,在我国教育法规体系中处于“母法”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

3.确立了我国教育的性质和方针

《教育法》确立了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教育法》规定了我国的教育方针: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4.重点法条

第六条【教育的基本内容】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第八条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二条【语言文字】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教育教学.

民族自治地方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从实际出发,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实施双语教育.

国家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实施双语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第十九条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第二十七条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三十五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第三十七条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四条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办学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

第五十五条【教育经费支出】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具体比例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全国各级财政支出总额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

第五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经费支出,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第七十一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七条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行政法律责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考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时间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2006年9月1日起实施.

2.立法依据——宪法和教育法

3.义务教育的基本特性

普遍性(普及性)、强制性(统一性)、公共性(公益性)、免费性(义务性).

4.重点法条

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四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四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第二十一条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第二十九条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第三十一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第三十三条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其任教时间计入工龄.

第三十四条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十五条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五十一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本法第六章的规定,未履行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由国务院或者上级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

(二)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未采取措施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防止辍学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价格行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

(二)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

第五十五条学校或者教师在义务教育工作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六条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七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五十八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二)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

(三)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典例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而制定的法律.以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的是().

A.学校应当把智育放在首位,寓智育于日常活动之中

B.各级人民政府应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

C.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入学年龄至七周岁

D.国家鼓励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答案】A.中公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故选项C符合.第三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故选项B符合.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故选项D符合.第三十六条规定,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故A错误.

考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时间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2.法律地位

我国教育史上第一部关于教师的单行法律.

3.重点法条

第一条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十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一条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

(一)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六)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第十四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七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二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经典例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我国教师现阶段享有的权利包括:().

①独立工作的权利②自我发展的权利

③参与管理的权利④争取合理报酬的权利

A.①②③

B.②③④

C.①③④

D.①②④

【答案】B.中公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的规定,教师享有下列权利:(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考点·《教师资格条例》

第一条为了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师资格工作.

第六条教师资格条件依照教师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其中“有教育教学能力”应当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

第七条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依照教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第八条不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得教师资格,应当通过国家举办的或者认可的教师资格考试.

第九条教师资格考试科目、标准和考试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教师资格考试试卷的编制、考务工作和考试成绩证明的发放,属于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属于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组织实施.

第十条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每年进行一次.

参加前款所列教师资格考试,考试科目全部及格的,发给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当年考试不及格的科目,可以在下一年度补考;经补考仍有一门或者一门以上科目不及格的,应当重新参加全部考试科目的考试.

第十六条教师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适用.

第十八条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第二十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经典例题】

【案例分析题】王某在A校担任体育老师以来,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A校提出撤销王某教师资格的建议后,相关行政部门撤销王某的教师资格.

问题:

(1)王某被撤销教师资格后,是否可以立即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并说明理由.

(2)王某被撤销教师资格后,其原有教师资格证书文本应如何处理?

(3)试举出其他导致教师资格被撤销的情形.

【参考答案】

(1)材料中的王某不能立刻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因为依照《教师资格条例》十八条、《教师法》第十四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2)王某被撤销教师资格后,其原有的教师资格证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王某应主动上交教师资格证.

(3)依照《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①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②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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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37805

附件一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 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爱岗敬业。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得敷衍塞责。 三、关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四、教书育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五、为人师表。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六、终身学习。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附件二 毕节市中小学教师“十个不”的承诺 一、不发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言论。 二、不讽刺、侮辱、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及驱赶学生出教室和用不文明言行对待学生家长。 三、不违规公布学生成绩名次及按成绩排座位。 四、不缺课、迟到、早退、无教案和浓妆异服上课。 五、不敷衍批改作业或请学生代批作业和试卷。 六、不酒后上课、课堂上吸烟和使用移动通信工具。 七、不从事有偿家教和未经学校批准在外兼课。 八、不向学生及家长推销教辅资料及商品和向学生乱收费或以家长委员会名义变相乱收费。 九、不向学生及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钱物和借婚丧喜庆事宜敛财。 十、不参与黄、赌、毒等有损教师形象的活动。

学习教师法律法规心得体会5篇

学习教师法律法规心得体会5篇 法律法规具有预防作用。对于法律法规的预防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法规的明示作用和执法的效力以及对违法行为进行惩治力度的大小来实现的。以下是我整理的学习教师法律法规心得体会5篇,欢迎阅读参考! 学习教师法律法规心得体会(1) 在教育政策法律法规这一课程的学习中,我了解了各种各样相关的法律知识,增强了法规意识,更更新了教育观念,树立了正确的人才观、质量观、学生观,还深刻体会到师德决定了教师对学生的热爱和对事业的忠诚,决定了教师执着的追求和高尚的人格。高尚而富有魅力的师德就是一部教科书,就是一股强大的精神力量,对学生的影响是潜移默化,终生受益的。 通过学习《教师法》,我知道了教师必须履行的义务:遵守宪法、法律、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及思想、文化、科学领域教育;组织和带领学生开展有意的社会活动;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的全面发展等等内容。 在学习了《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后,我更明确了,作为一名教师该履行的义务和遵守的行为规范。在工作中,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讽刺,挖苦学生,不威胁、责难家长,处处“身正为范”。对于后进生,不拔苗助长,不讽刺挖苦,要耐心教育。尊重每一个学生的特点,因材施教。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把促成学生成长成才做为教育工作

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近年来,我国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案件逐年增多,由此引发的学校与学生家长之间的纠纷与日俱增,学生家长因学生在校期间受伤致残甚至死亡向学校索赔的金额不断攀升。因此,《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方法》适时出台,明确了学校对学生承担的责任性质是教育、管理、保护责任,确立认定学校承担责任的划分原则是过错责任,这对老师日常管理学生的工作中也提到了细致的要求,显示出了老师的责任与义务。 学生像一朵朵稚嫩的小花苗,但每一棵都有其不同的特质。在教学中要用不同的方法用心浇灌。在教学组织中要把整体教学、分组教学、个别教学结合起来。在教育过程中,贯彻个别对待的原则,一把钥匙开一把锁。调动每一个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让每一个学生主动地热爱学习。用《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来规范和鞭策自己,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还要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作为教师,知法是重要的权利义务,学法是重要的必修课程,守法是重要的师德内容,用法是重要的基本功课。作为教书育人的人,培养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我们,只有学法、懂法、守法,才能更好地教育学生,培养出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人,有利于社会的进步的人。 学习教师法律法规心得体会(2) 为提高教师对《安全教育法》的认识,树立法的观念,真正做到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知道自己应承担的义务,并合理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校组织了全体老师一起学习了《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等。通过

年教师资格考试教育法律法规测试题

一、简答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实施时间?(1986年7月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制定的根据?(是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确定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确定的义务教育年限?(九年制义务教育。) 4、义务教育法规定的由哪级政府确定推行义务教育的步骤?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状况,确定推行义务教育的步骤。)5、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确定的义务教育的基本原则?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6、义务教育法在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主体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7、义务教育法在义务教育入学年龄上是如何规定的?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8、义务教育法在语言文字方面对学校是如何规定的? (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 9、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教育共几个阶段?都是什么? (义务教育可以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普及初级中等教育。) 10、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教育学制是由谁确定?(由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制定。) 1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教师有哪些情形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处理?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12、义务教育法规定由谁确定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审订教科书?(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 13、义务教育法规定确定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及审订教科书的根据? 应当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和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确定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审订教科书。 14、义务教育法规定由哪一级政府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 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15、义务教育法规定由谁为盲、聋哑和弱智的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16、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对社会力量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采取什么政策?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下,按照国家规定

教师法律法规知识讲解

教师的基本权利:1教育教学权2学生管理权3科学研究权4获取报酬权5民主管理权6培训进修权 如何保障教师的合法权利:首先国家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各级政府教育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教师的人格及学校里进行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其次,学校要加强对学生思想品德、尊师重教的教育。最后教师要树立自己的威信,不断提高自己的人格魅力和教学水平,真正赢得学生的尊重和喜欢。 学习困难的学生?学习困难是指智力基本正常由于环境、心理和素质等方面的问题,致使学习技能的获得或发展出现障碍,学业成绩明显落后的学生。 形成因素:造成学习困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1.生理因素:受遗传基因影响智商较低2.环境因素:(1)不良的家庭环境、教育环境、社会环境的影响(2)不适当的学习内容和教育方法使学生产生厌学情绪。3.心理因素:学习目的不明确,态度不端正;学习兴趣差,情绪易波动;意志障碍,认知障碍,自我意识水平低等。 改善方法:不歧视学习困难的学生,帮助他找出学习困难的原因,积极诱导和启发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指导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鼓励学生上进、努力拼博。定期与家长沟通共同帮助学生形成教育合力。 如何维护民族团结?民族团结是社会和谐稳定、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民族团结是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和综合国力的必然要求1、反对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2、维护促进民族团结3、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4、保障少数民族各方面的合法权益5、大力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并搞好各族干部之间的团结统一6、保护和弘扬各具特色的民族优秀文化7、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并促进民族地区与其他地区的协调发展。 四、1、某中学初二(3)班是全校有名的乱班,上课纪律混乱,打架成风。班上有一名“在野学生领袖”,喜好《水浒》人物打抱不平,常常“为朋友两肋插刀”。打架时,只要他一挥手,其他人就蜂拥而上。班上正气不能抬头,班干部显得软弱无力,全班同学的学习成绩逐步下降。请分析说明: (1)如何将乱班教育转化为优良的班集体?①确立共同的奋斗目标;②选择和培养班干部,形成班级骨干力量;③培养良好的班风,形成健康向上的集体舆论; ④坚持经常开展丰富多彩的班级教育活动。 建立正常的班级秩序 (2)如何正确对待和教育转化“在野学生领袖”? ①严格要求,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约之以规;②利用其特长为班集体做好事,争荣誉; ③将“野学生领袖”转化为“正式学生领袖”。 2、有一次上课时,初二(3)班的刘强不好好听课,而把旁边的同学推来搡去,扰乱了课堂纪律。青年教师小李发现后先是高声喝斥,说刘强是“害群之马”,“朽木不可雕也”;又将刘强推出教室,罚站在楼道走廊。请分析说明:(1)小李老师的做法违背了教师职业道德的哪些要求?依法执教、爱岗敬业、热爱学生; (2)小李老师侵犯了学生的哪些合法权益?人身权、名誉权、受教育权; (3)你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怎样做才对?小李老师的做法 运用暗示教学法,用眼神或手势时间该生 教师职业道德修养的策略有哪些?1加强理论学习,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特别是学习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学习教师道德理论,学习教育科学理论和科学文化知识2积极参加实践,坚持知与行相结合3勇于自我反思,坚持自律与他律相结合。 后进生:是指那些智力发育正常,有品德不良行为或学习成绩差的学生。 形成原因:十分复杂,从外因看,主要有家庭和社会的不良影响,有学校教育的失误。从内因看,学生社会阅历浅,知识经验少,是非能力差,意志薄弱等,都很容易成为后进生接受消极影响的内部动因。 转化教育:第一,以爱动其心。第二,以理服其人。要针对问题引导学生去明察问题,分析根源,清楚性质,明白危害,改过自新。第三,以智导其行。要利用教育机智,善于捕捉后进生身上的闪光点,及时给予表扬鼓励;对过错反复现象,要耐心说明,持之以恒,善于反复中抓教育,帮助他们经验,增强与诱因作斗争的抵抗力。 受教育者的基本权利:第一享有参加教育活动并使用教育资源的权利第二享有国家给予的物质帮助的权利第三,享有公正评价并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权利第四,享有申诉权第

教师资格证考试教育法律法规模拟试题及答案

教师资格证考试教育法律法规模拟试题及答案

教师资格证考试教育法律法规模拟试题及答案 一、填空题(共10 题,每小题 2 分,共20 分) 1.教育法是调整各级各类教育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教育法规定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利,改进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3.教师主要经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它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4.依法治校是依法治教的要求,也是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提高管理效率、保护有关法律关系主体合法权益的需求。 5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6 .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它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7 .《教师法》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8. 学校依法对学生的人身安全承担教育、管理、保护责任。 9 .《教师法》明确规定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职务制度和教师聘任制度,从而奠定了教师任用与管理的新机制,构成了教师管理法律制度的核心。 10. 在中国,教师节是每年的9月10日。 二、单项选择题(共10 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选项,每题 2 分,共20 分) 1. 根据法律的规定,中国义务教育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为 D 。 A、教师负责制 B、校务委员会负责制 C、家长委员会负责制 D、校长负责制

2. 教师资格证书的适用的地域范围是:A 。 A. 在全国范围适用 B. 只在本地区适用 C. 只在本校适用 D. 在外国也适用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_C _。 A. 权利 B. 义务 C. 权利和义务 D. 权力 4. 学校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根据有关法律规定,_ D _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A. 校长 B. 学校负责人 C. 有关直接负责人 D. 学校负责人和有关直接负责人 5.教师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应当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_ D _日内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法律、法规规定超过此时限的除外。 A.15 B.20 C.30 D.60 6. _ A _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A.义务教育 B.中等教育 C.职业教育 D.高等教育 7. 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中,学校责任适用的归责原则是:_ A _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全文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一、爱国守法。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爱岗敬业。 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得敷衍塞责. 三、关爱学生。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 变相体罚学生. 四、教书育人。 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

施教.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五、为人师表。 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六、终身学习. 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七、热爱尊重学生.?教师法明确规定:“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教师对学生的热爱尊重,是一种十分重要的教育手段,做为一名教师若想使学生对自己热爱尊重.首先自己要尊重自己的人格,中国有这样的格言:“人必自敬,然后人敬之”。一名合格的老师一定要具有较强的自我管理能力,有强烈的集体主义观念,要时刻把自己的工作与集体的声誉连在一起,一堂课的好坏,—件事的成效,对于一个人来说是无足轻重的,但对学生对社会所产生的影响都是深远的。一件错事不仅影响到个人,还直接影响到学校的声誉与教师的形象,影响到学生心目中老师的地位,甚至给学生带来心灵上

教师法律法规知识测试题

教师法律法规知识测试题 教师法律法规知识测试题2010-11-14 10:43 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竞赛试题 (全卷共4页,满分100分,答题时间45分钟) 一、选择题(请将正确答案的字母填在横线处。1-8题为单选;9-10题为 多选,少答或答错不得分;每题2分,共20分。) 1、义务教育法是根据_制定的。 A、宪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 B、宪法和教育法 C、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 法 2、义务教育法规定,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社会组织,应当经_批准。 A、地市级人民政府 B、县级人民政府 C、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3、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_,因材施教,促 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A、年龄差异 B、性格差异 C、个体差异 4、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_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 A、体罚 B、体罚、变相体罚 C、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 5、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情节严重的, 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_。 A、纪律处分 B、行政处分 C、经济处罚 D、警告处分 6、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_,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A、学习和培训 B、沟通和合作 C、培训和流动 D、交流和互访 7、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 重培养学生_,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A、辩证分析问题的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B、团队合作的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C、沟通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D、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8、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_所收费用。 A、责令退还 B、双倍退还 C、没收 D、追缴 9、学校有下列_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A、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B、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C、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D、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10、有下列_情形之一,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A、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B、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 C、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 D、推荐学生买课外辅导书的; 二、填空题(每空1分,共30分) 1、我国实行的是_教育制度。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共有_章_条。 2、学校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根据_适时调整。制定、调整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应当满足_基本需要。 3、义务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_事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_学校就近入学。 4、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_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_、_、_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_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河北教师招聘考试教育法律法规考点

河北教师招聘教育法律法规考点更多复习资料:https://www.360docs.net/doc/786566070.html,/html/jszp/zlfd/xx/6.html?wt.mc_id=bk10487 第一讲依法执教——当代教师应具备的基本法律素质 1、依法执教:就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按照教育法律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逐步使教育教学工作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 2、依法执教具有四个特点:①执教主体的特定性;②执教依据的专门性;③执教性质的特殊性;④权利和义务的双重性。①依法执教的主体是特定的,只能是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和其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的人员;②作为整个教育活动中的一个环节——实施教育的教师的执教活动,必须依照教育法律进行并受教育法律调整和规范;③教师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行为,既不能任意行使也不能随意放弃,而是集权利处义务为一体,表现为权利和义务的双重性。 3、当代教育为什么必须依法执教?(或简述当代教师依法执教的义务) 答:当代教师依法执教是因为:①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②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③教师法律素质的亟待提高;④教师以德执教的必然要求;⑤教师依法维权的迫切需要。 4、简述全国人大制订教育法律有哪几部? 答:全国人大制订教育法律有:①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②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④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⑤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⑥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⑦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与教育有关法律《未成年保护法》、《预防未成年犯罪法》。 5、我国第一部教育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颁布实施至今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 6、“依法执教”和“以法执教”区别: 依法执教是指依据法律来进行执教活动,其内容和形式都必须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具体规定。 以法执教则是指运用法律手段进行执教活动,它侧重于法律形式的应用。 第二讲教育法律基本知识(上)

教师如何做到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

教师如何做到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执教 天津蓟县第七小学王淑军 所谓‘依法执教’,就是教师要依据法律法规履行教书育人的职责。其含义有二,一是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要在法律法规所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二是教师要善于利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所谓‘以德治教’就是指教师的教学行为要符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体要做到:依法执教,爱岗敬业,热爱学生,严谨治学,团结协作,尊重家长,廉洁从教,为人师表。” 一、教师要实现依法执教首先:要提高教育法律意识,增强教育法制观念。教育要真正纳入法制轨道,也必须首先转变思想,树立教育法律意识,增强教育法制观念。教师在学习过程中,首先对一些重要的法律概念、法律理论应做重点理解和掌握。应完整准确地把握其本质含义以及它们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其次,要正确处理好学习教育法律专门知识和一般法律知识的关系。教育法律专门知识和一般法律知识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所以,既要学习一般法律知识,也要掌握具有特殊性的教育基本知识。其次:依法执教,要注意以德治教。面对现在的孩子,教师不应一味地感叹或抱怨,而应不断提高和完善自我,变被动为主动,努力创造一种适合不同时期、适合各种儿童的多样性的教育。我们教师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做好工作:一是全面认识和评价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正确树立教师威信;二是保持童心,勇于学习接受新生事物,增加与孩子的共同语言;三是提高自身的整体素质,灵活转换教师角色,追求教育上的创新;四是深入家庭和社会,以积极的姿态成为实现家庭、学校、社会教育三位一体的中枢和纽带。再次:教师要做到依法执教,还应依照法律进行教师职业行为选择。处理事情时要讲究一定的尺度。做老师的应视其情节的轻重,对学生进行耐心教育,引导学生走回正轨。二、学会运用法律,做到依法执教。首先教师要学会懂法,这就要求我们教师多读一点与法律有关的书刊,多了解与教育有关的法律问题,起码要知道体罚学生,变相体罚学生的不妥性和不良的后果性。对学生应一视同仁,不论学生的贵贱,贫富,善恶,智愚,均给予教育,不应有所歧视。我们教师要做到依法执教,以德育人,就要树立公正公平的观念。这样才能在工作中坚持真理,秉公办事,赏罚分明,平等待人。三、学会尊重学生,做到依法执教。教师在教学的过程一定要时刻牢记——尊重学生、爱护学生、理解学生。这就要求教师责无旁贷把学生教育好。让学生从小就树立法律意识,遵纪守法。从遵纪守法中获取别人的尊重和理解。教师要从语言上爱护学生,从实际中爱护学生,树立学生的正确人生观。教师绝不可以

教师招聘考试教育法律法规

教师招聘考试教育法律法规 一、填空题 1、节假日补课是国家教育部明令禁止的,是一种非法行为。 2、社会主义主义教师职业道德修养的主要内容包括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心理素质。 3、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要在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4、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5、教师的考核应当坚持全面考核,以工作成绩为主,做到客观、公正、准确。 6、所谓教师德性,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不断修养而形成的一种获得性的内在精神品质。 7、施行义务教育的学校在教育教学和其它活动中,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8、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目的是增强未成年人法制观念。 9、《教育法》规定,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 10、《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11、实施教育行政处罚的机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 12、学校对校舍、体育设施、消防设施、各种仪器设备安全状况,应当每月检查一次。 13、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 3 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14、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15、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学生。 二、单选题 1、“学校下学年生源锐减,教师严重超编,不愿意上早晚自修和补课的同志可以去其他学校另谋高就!”这种说法违反了——。(B) A、《学校管理条例》 B、《教师法》 2、教师之间要“谦虚谨慎,尊重同志,相互学习,相互帮助,维护其他教师在学生中的威信。关心集体,维护学校荣誉,共创文明校风”。这是师德教育的——。(A) A、“双赢”协作原则 B、和平共处原则 3、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在教师对待教育事业的较高道德目标是——。(A) A、献身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B、忠于职守,为人师表,积极进取。 4、聘任或任命教师担任职务应当有一定的任期,每一任期一般为——。(B) A、三年 B、三至五年 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于____起开始施行.(B) A、1995年9月10日 B、1994年1月1日 6、《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自( B )之日起开始实施。 A、1990年9月1日 B、1995年9月1日 7、《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B )

新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新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 二、爱岗敬业。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 三、关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四、教书育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五、为人师表。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六、终身学习。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赤金中学教师行为规范 忠于学校成绩显著 招生有方吃苦耐劳 创新求实爱岗敬业 守时守纪热情接待 诚实可靠宽容仁爱 教师行为规范-上班“十要”按时签到来去告知 热情接待多用敬语 井然有序主动问好 打扫卫生仪表整洁 精神饱满认真负责 赤金中学教师形象标准 一、依法执教,明德笃志;

二、爱岗敬业,乐群敦行; 三、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四、关爱学生,呵护心灵; 五、修炼身心,完善自我; 六、终身学习,求真至善。 赤金中学教师行为规范-上班“十不准” 不准接打电话; 不准打牌下棋; 不准私自外出; 不准闲聊神侃; 不准冷淡来宾; 不准私下会客; 不准看与教学无关的书籍; 不准乱串办公室、教室; 不准大声喧哗、乱写乱画;

教师资格证法律法规知识点

教师资格证法律法规知识点 1,《教育法》在教育法规体系中属于(基本法律)范畴 2,《义务教育法》规定接受义务教育的初始阶段的法定年龄为(6 周岁)3,我国中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 4,在聘任制条件下,学校与教师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 5,辞职是(教师单方要求解除聘任合同的行为) 6,法律规范通常由法定条件,(行为准则)和法律后果三个要素组成 7,(依法治教)是现代教育的重要特征 8,教育活动中的师生关系是(平等关系) 9,依法治教的法律依据是(教育法律和与教育关系密切的相关法律) 10,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 11,《教育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根据自愿,量力的原则,可在本行政区域内集资办学,用于实施义务教育的危房改造和修缮,新建校舍,不得挪作他用。” 12,《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有:方向性原则,(公益性原则),平等性原则,终身性原则 13,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表现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力和义务联系的社会关系称为(教育法律关系) 14,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教育法律关系客体)和教育法律关系内容

15,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16,学校具有行政主体,(法人)和行政相对人三种不同身份 17,任命制下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是(教育行政法律关系) 18,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 19,某教育厅工作人员李某到一所学校检査工作,因工作与学校工作人员王某发生争执,最后动起手来,并将该工作人员打伤。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主体是(教育厅与王某) 20,某校教师张某在教学工作中违反《教师法》,未按时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其法律责任主体为(教师张某) 21,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有损害事实,损害行为必须违反 (教育法律),行为人主官上有过错和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2,通过一定的程序和途径裁决教育活动中的纠纷,从而使权益受到损害的相对人获得法律上的补救的制度称为(教育法律救济) 23,教育政策与法律法规的相同点是(性质相同)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25,《教育法》的渊源是指教育法的具体(表现形式) 26,根据宪法规定,国务院有权制定和发布(教育法规)

2020年法律法规讲义模板

2020年法律法规讲义模板. 第一章 本章概述: 本章是历年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教材中分值较高的一章,而且考生必须高度注意:本章附录部分也是考试的范围,并且注意教材后面的附录大多与《会计法》有一定的关系。 预计本章所占考试分值大概在40%,甚至更高。 注意:文字讲义尽可能按照教材顺序编写,但为了知识更为系统,个别地方可能会前后结合编写。 【问题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会计法律: 1.由人大及人大常委会制定。只有人大及人大常委会才拥有制定和修改会计法的权限,其他机关无权制定或修改。 2.《会计法》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 (是会计的基本法,是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的制定依据。) 3.《会计法》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 二、会计行政法规:由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 具体包括(注意多选): 《总会计师条例》、《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国务院财政部根据《会计法》制定,包括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会计规章:由财政部制定, 如:《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代理记帐管理办法》。(注意多选) 2.规范性文件:由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财政部门制定, 包括:《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注意多选) 特别提示:由于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包括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上面要求大家掌握会计规章,规范性文件各自作为多选把握,还可以结合考核,因为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属于国家统一制度。 3.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 4.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5.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注意总结4和5,其实全国实行统一会计制度的大原则没有改变;特殊行业,解放军总后勤部也是依照会计法制定的,不得与会计法,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原则相抵触,而且要求报财政部门备案。) 四、地方性会计法规。注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与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地方性会计法规。 关于问题一的考试分析: 1、首先知道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包括那四个方面;(一般掌握) 2、会计行政法规,会计规章,会计规范性文件各自包括那些。(重点掌握!!) 【问题二】会计管理体制

教师招聘考试教育政策法规试卷与答案

教师招聘考试教育政策法规试卷及答案 一、填空题(共10 题,每题 2 分,共20 分) 1.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 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2. 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严格履行《教师法》规定的法律义务 和教师职业道德,严格禁止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3.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4.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于开始施行的。 5. 《教育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家建立以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 措为辅的体制。 6. 学校依法治校是学校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为依据, 完善部管理制度和纪律,使学校管理的各个方面都做到有章可循、 有法可依。规定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利),改善 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8. 实行教师聘任制,学校与教师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表现为以平等、 自愿为基础的劳动法律关系。 9.教师可以在“教书”实践中贯彻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方针政策。 10. 孔夫子所说的“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从教师的角度来说可以理解为教师自己以身作则,其一言一行都会对学生产生巨大的影响。

二、单项选择题(共10 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选项,每题 2 分,共 20 分) 1. 《教育法》赋予了学校自主管理权,但自主管理权不是无限的, 而应该有一个基本的遵循,因此,( D )是学校自主管理的基本依据。 A.教师 B.校长 C.学生 D.章程 2. 学校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D)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A.校长 B.学校负责人 C.有关直接责任人 D.学校负责人和有关直接责任人 3. 教师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应当自知道 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D )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法律、法规 规定超过此时限的除外。 A. 15 日 B. 20 日 C. 30 日 D.60 日 4. (A)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 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A.义务教育 B.中等教育 C.职业教育 D.高等教育 5.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 B )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A. 自由、尊严 B. 人身、财产 C. 成长、健康 D. 人身、人格 6.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 B ),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的行为。

《新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新《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政策解读 内容: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2008年修订) 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爱岗敬业。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得敷衍塞责。 三、关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四、教书育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五、为人师表。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六、终身学习。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日前,教育部和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联合颁发了新修订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当前,我国教育事业已经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此时修订《规范》意义何在?与过去相比有什么特点?如何准确理解和贯彻落实?为此,省教育厅相关负责人作了政策解读。 一、重新修订并颁发《规范》的意义 修订颁发《规范》,是贯彻落实中央8号文件和胡锦涛总书记“8·31”讲话精神的重要举措。师德是教师最重要的素质,师德水平也是人民群众对教育工作满意不满意的一个重要标尺,更是教育改革发展的内在需要。当前,全国教育战线正在深入学习抗震救灾英模教师的先进事迹和高尚师德。在这个时候修订颁发《规范》,对于弘扬伟大的抗震救灾精神和人民教师高尚师德,激励和引导广大教师向英模教师学习,以英模教师为榜样,模范履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对学生的挚爱、对教育事业的责任,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教育的改革发展,要求我们积极推进观念创新和制度创新,不断探索适应新时期师德建设的新内容、方式、手段等,特别要在增强时代感、加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上下功夫,使师德建设更加贴近实际、贴近教师,把师德规范的主要内容具体化、规范化,使之成为全体教师普遍认同的行为准则。同时,修订颁发《规范》,也是动员社会各方面积极参与师德建设的有效措施。 二、《规范》修订遵循的基本原则 此次修订《规范》力图体现以下原则:一是坚持“以人为本”。在新《规范》中充分体现“教育以育人为本,以学生为主体”、“办学以人才为本,以教师为主体”的理念,强调尊重教师,强调教师责任与权利的统一,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教育政策法规讲义

年教育政策法规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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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政策法规讲义 一、依法治教概述 1、依法治教就是指:依据法律来管理教育,规范教育行为。即在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上,使教育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具体说,就是用法律来规范教育管理、协调教育关系、指导教育活动、解决教育纠纷,保护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2、依法治教的范围: ①国家机关管理教育的有关活动 ②国家、集体或个人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工作机构活动 ③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办学活动 ④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⑤学生及其他受教育者接受和参与教育教学活动 ⑥社会组织或个人从事和参与教育的活动 即:举办学校、学校办学、教师教学、学生学习、教育经费拨付、捐资助学等教育活动均应纳入依法治教的范围。 3、依法治教的依据 依法治教的依据不仅包括专门的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也包括其他与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如《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护法》以及《行政处罚法》和《国家赔偿法》等。 4、依法治教的主体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各级权力机关(人大)、审判机关(人民法院)和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 不能把依法治教仅仅看成是政府的事情,更不能只看成是学校的事情。凡是和教育相关的政府机关、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可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参与管理、监督教育事业和有关教育的工作。 5、依法治教的基本要求: ①具备完备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做到有法可依。 a.宪法、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学位条例等教育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b.幼儿园管理条例、扫除文盲工作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教师资格条例、普通高校设置条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条例、学校体育工作条例、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等教育法规。-------国务院制定 c.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学生 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 全管理办法等教育行政规章。---国务 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d.陕西省教师资格考试办法、陕西省 中小学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和规 章。-----地方权力机关及行政机关制 定 可以说,以《教育法》为核心的 教育法律、法规体系的框架已基本形 成,教育工作无法可依的局面已基本 结束。 ②具有严格、公正的教育执法制度 ——实现依法治教的基本保证。 (包括:依法行政、行政处罚、行政 复议、教育申诉及教育仲裁等制度) 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 必究。 ③具有高素质的教育执法队伍。(政治 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a.教育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队伍; b.教 育行政执法队伍;c.教育督导队伍; d.教育司法队伍; e.教育法律服务队 伍。 ④提高全社会的教育法律意识。包括 对教育法律实质的理解、对教育法律 事实作用的评价、对教育行政执法和 司法的信任程度以及遵守教育法律、 运用教育法律的自觉性以及向违法犯 罪行为作斗争的认识程度等。 ⑤具有健全的有关教育的民主与监督 制度。 依法治教的根本任务:充分保障公民 的受教育权利,为公民提供平等的教 育机会。 6、推进依法治教的必要性: 依法治教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 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全民族法律素 质,培养现代化建设人才的基础性工 程,是维护社会稳定和青少年合法权 益的重要措施,是教育发展的内在要 求和广大学生家长的迫切期望。 ?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 党的领导在教育领域的直接 体现和必然要求。既是贯彻 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 也是教育领域发扬社会主义 民主的体现。 ?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 下,教育进一步改革与发展 的客观要求。教育行政管理 体制的变革、教育法律关系 主体间关系变化以及民办教 育的兴起等教育领域的新问 题、新情况都需要依法治教。 ?是教育行政部门改变领导方 式、依法行政、提高行政管 理效率与水平的必然选择。 使教育事业在微观上搞活, 在宏观上健康有序发展。 ?是培养新世纪一代新人、 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有力保 证。让广大青少年学生在日 常学习、生活的潜移默化中, 逐步培养法律意识,树立法 制观念,养成守法习惯,提 高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能 力。为提高国民素质、推进 民主法治进程提供强有力保 证。 7.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 ?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根 本性原则 ?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 首先解决义务教育公平性问 题。 ①起点上的平等——入学上的平等 ②过程中的平等——就学过程的平等 ③终点上的平等——学业成就上的平 等 ?教育活动符合国家和社会公 共利益的原则 ①教育活动必须对国家和人民负责, 不对个人或小集团负责。 ②教育事业属于公益事业,不以赢利 为目的。 ③教育活动必须接受国家和社会依法 进行管理和监督。 ④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保证教育事业 的健康发展。 ?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①权利与义务相统一,有什么样的权 利就有什么样的义务。 ②权利与义务相依存,权利人权利的 享受依赖于义务人履行其义务,义务 人如果不履行义务,权利人就不可能 享受权利。 ③权利与义务相联系,行使权利的同 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未履行义务, 也就放弃了相应的权利。 ?教育法制统一的原则 ①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权只能由国家 机关在各自的职责权限范围内行使; 执行权只能有国家机关或有关机构依 法行使,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 行使。 ②下位法要服从上位法 ③后定法优于前定法 ④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局部地区) 8.推进依法治教的具体措施 ?提高教育法律意识,树立依 法治教的思想观念,养成依 法治教的自觉行为。 ?完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形 成教育法规网络,保证有法 可依。 ?运用法律手段,推动、促进 和深化教育改革。 ?依法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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