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山西宅基地管理办法-word范文 (16页)
山西宅基地管理办法
山西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农民盖房子专用的土地,那么大家了解过山西宅基地管理办法吗?以下是分享的山西宅基地管理办法,欢迎大家阅读!
山西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是具有一定的权限的,在我国主要是限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享受农村宅基地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标准使用,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
它是为了满足农村居民的住房要求,但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并需要经过申请。
通过申请之后才可以作为宅基地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宗旨是正确实施《土地管理法》,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的方针,坚决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切实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第三条《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
第四条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用地,必须依法办理征用、使用、划拔土地的审批手续。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辖区内一切土地的管理,包括全民所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六条下列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三、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以外的荒山、荒地、林地、草原、水域、滩涂等;
四、依法征用给机关、部队及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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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确权超出面积新政策
继土地确权之后,农村宅基地确权也在广大农村如火如荼的开展。下面是小编就针对农村宅基地确权超出面积这个问题进行有关政策解读。
农户需要明确的一点是:政策规定农村宅基地是一户一宅,并且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各地方政府规定的标准。
政策依据:
依据一:《土地管理法》中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依据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要求严格宅基地面积标准。
要求各地要结合本地资源状况,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严格确定宅基地面积标准。
要充分发挥村自治组织依法管理宅基地的职能。
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申请利用的监管。
农民新申请的宅基地面积,必须控制在规定的标准内。
最后需要强调一点。
中国幅员辽阔,但各地数量和质量都不均衡,因此国家对于宅基地面积这块在之前并没有做统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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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
篇一:农村宅基地如何确权
农村宅基地如何确权
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放过程主要有:申报、权属调查、审核与公告、审批、
登记注册、办法证书这几个步骤,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下这些步骤的具体内容,
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1、申报
凡是拥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人,须领取由土地部门统一印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以户为单元,每宗宅基地填写一份。村民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提交由经济社、村委会二级经济组织及镇政府出具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然后由调查组负责收集申报材料上交土地管理部门对权属进行审核。
2、权属调查
国土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的申请,对宅基地范围、界线、界址、权属性质、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记录并经相邻各方认定,填写宅基地地籍调查表,
绘制宗地草图,为地籍测量作准备。在宅基地调查过程中,本宗地使用者和相邻地使用者应按通知规定时间内到场共同指界,对双方共同确认的用地界线和
界址点进行签名、盖章,如不能参加指界的,应书面委托代理人出面指界。
3、审核与公告
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对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进行公告,公告内容主
要包括土地使用者的名称、地址、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面积、坐落、四
至范围等。
4、审批
公告期满,土地权利者及其他土地权益有关者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未提出异议的,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登记发证的意见,由市(县)人
民政府领导签章,并加盖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一、严格实施规划,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规模
(一) 抓紧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各地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抓紧编制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和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村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经批准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予以公告。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在已确定的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做好村镇建设规划。
(二) 按规划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
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集中兴建村民住宅小区,防止在城市建设中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拆迁”。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的要求,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三) 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管理。
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应纳入年度计划。省(区、市)在下达给各县(市)用于城乡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年度计划指标中,可增设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应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积挂钩。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新增耕地面积检查、核定后,应在总的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分配等量的农用地转用指标用于农民住宅建设。
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市)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不得超计划批地。各县(市)每年年底应将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执行情况报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2018年修正)
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2018年修正)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8.09.30
•【字号】
•【施行日期】2018.09.30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城乡规划
正文
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
(2009年11月26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9月30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节约能
源条例〉等九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符合防灾减灾、
公共安全、国家安全的要求,促进人口、资源、环境、经济、社会、文化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城市、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科学编制城乡规划。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的城乡规划委员会,对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为决策提供依据。
2018年农村宅基地新政策具体规定-精选word文档 (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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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新政策具体规定
我国日前印发《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这是当前我国农村改革的重大举措,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关键时期的关键部署。方案对农村宅基地新政策具体规定是什么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农村宅基地新政策具体规定相关资料,欢迎阅读。
农村宅基地新政策具体规定完整版
改革的七项原则:坚持农村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保障农民权益,坚持统筹兼顾,坚持循序渐进、试点先行,坚持党对“三农”工作的领导。
深化农村改革要聚焦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农业经营制度、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和农村社会治理制度等5大领域。
《方案》针对五大关键领域,提出26个方面的改革举措,其中排在第一位的是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对此,陈锡文表示,把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放在首位,对整个农村经济体制来说具有基础性的意义和作用。
“不仅因为在整个农村经济当中集体经济所占的比重很大,更因为亿万农民的切身利益与农村集体经济的产权制度密切相关。”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坚守土地公有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防止犯颠覆性错误。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是: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
落实集体所有权,就是落实“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
成员集体所有”的法律规定,明确界定农民的集体成员权,明晰集体土地产权归属,实现集体产权主体清晰。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18年修订)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
法(2018年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8.11.30
•【字号】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
•【施行日期】2019.01.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层民主自治
正文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十五号)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已由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1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1月30日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1999年9月26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8年11月30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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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农民盖房子专用的土地,那么大家
了解过山西宅基地管理办法吗?以下是小编分享的山西宅基地管理办法,欢迎大家阅读!
山西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是具有一定的权限的,在我国主要是限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
合规定的成员,享受农村宅基地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标准使用,用于建造自
己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
它是为了满足农村居民的住房要求,但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并需要经过申请。
通过申请之后才可以作为宅基地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的
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宗旨是正确实施《土地管理法》,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的方针,坚决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切实保护、开
发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第三条《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
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宅基地管理办法
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申请、审批、使用、
流转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宅基地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规划先行,合理布局;
(二)节约集约,保护耕地;
(三)公开公正,便民高效;
(四)农民自愿,权益保障。
第二章宅基地的申请与审批
第四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
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在接到申请后,应进行初步审核,并在村内公示,
公示期不少于7日。
第六条经公示无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将申请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经批准的宅基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发给宅基地使用权证。
第三章宅基地的使用
第九条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和范围使用宅基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扩大使用范围。
第十条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建筑规范进行住宅建设。
第十一条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宅基地,不得闲置或荒废。
第四章宅基地的流转
第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流转,流转需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三条宅基地流转不得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
第十四条宅基地流转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宅基地的监督管理工作。
宅基地管理办法
宅基地管理办法
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宅基地的管理,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集体所有或者农民个人所有的用以建造房屋、施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土地。
第三条宅基地的管理遵循合法、公正、公平的原则,宅基地所有者享有法定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四条宅基地的使用、转让、出租等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宅基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五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登记,取得合法的相关证件。
第二章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与登记
第六条农民个人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应当经过所在农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或者属地宅基地管理机关审批同意,并签署相关土地使用权合同。
第七条农民集体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应当经过村民代表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并签署相关土地使用权合同。
第八条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应当向宅基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土地证、房产证、土地使用权合同、联系明等。
第九条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应当在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核,并发放《宅基地使用权证》。
第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的限制和取消
第十条宅基地使用权仅限于个人住宅建设及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严禁用于其他非法用途。
第十一条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但必须经过宅基地所有者的书面同意,并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的限制和取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一)宅基地使用权被查封或者入侵他人土地使用权;
(二)宅基地用于非法用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三)宅基地转让、出租未经宅基地所有者同意。
【2018最新】处理乡镇违法建房事宜的通告-范文word版 (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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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乡镇违法建房事宜的通告
为了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和农村建房管理,有效促进“查非纠违”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省实施办法》、《省实施办法》、《凤凰县“查非纠违”甄别处置细则》规定,经乡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木里乡辖区内处理农村违法建房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乡范围内进行建设行为,应当向集体土地的所有者和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乡人民政府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三、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耕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
四、对非法占用耕地的建房户和非法从事土地交易的农户一律暂停享受政府各项优惠政策,并依法从重处罚。
五、对经国土部门认定的不影响用地规划在自有承包集体土地上建自住房的非法建设户,自觉接受处罚后,按建设同期政策补交相关税费。
六、对自行拆除并恢复土地原状的非法建设户,因住房困难确需建房的,另选地址符合规定的,可以优先考虑扶贫建房等各种优惠政策。
七、对无视法律规定,拒不执行处理的,依法律规定,由乡人民政府联合有关执法部门对违法违章建筑强制拆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费用由非法建筑户自行负责。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是指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在农村建设用于自住或者生产
经营的住房和附属设施的土地。宅基地的管理对于维护农村宅基地所
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农村经济的可持
续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一、宅基地权属和宅基地的划定
宅基地的产权是宅基地使用权的归属者。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期限为30年,自领用之日起计算。使用期满
可以经过审查复审后,延长使用期限。
宅基地的划定应该按照集中连片建设原则,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
障宅基地的使用者的生活和生产需求。在划定宅基地时需要考虑到农
户的人口、耕地需求、产权等因素,确保每个农户可以拥有适量的宅
基地用于居住和生产。
二、宅基地的性质和用途
农村宅基地的性质是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是宅基地的使用权
是农户的所有。农村宅基地的用途主要包括住宅用途和生产经营用途。住宅用途是指用于居住的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生产经营用途是指用于
农业生产、养殖、种植、经营等用途的建筑及其附属设施。
农村宅基地的管理部门应该根据农户的需求,以便利农户的独立生
活和经济发展为出发点,保障农户合法的利用宅基地进行各类农业生
产经营活动。
三、宅基地的使用和处分
农户可以在宅基地上建设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依法用于生产经营。农户在宅基地上进行建设和改建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确保宅基地的合法使用。
农户可以依法将宅基地租赁、出借给他人使用,也可以将宅基地进行转让。但是在将宅基地进行转让时,应当符合《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交相关手续并办理相关手续。
宅基地管理制度范文
宅基地管理制度范文
宅基地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宅基地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保障农民合法权益,规范宅基地管理,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农村宅基地的规划、审批、批准、使用、流转和监督管理等事项。
第二章宅基地的规划管理
第三条宅基地规划应当根据县乡村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和宅基地利用规划进行。宅基地规划应当合理布局,注意生态环境保护,确保农户宅基地上生活有序、交通便利、生产有机。
第四条确定宅基地规划时,应当遵循一户一宅、合理用地原则,优先解决无住房农户。宅基地规划应当满足农户基本居住和生产用地需求,不得超过农户家庭实际需求。
第五条农村宅基地规划应当统筹规划农田、林地、水域和其
他自然资源,确保生态环境不受破坏。
第三章宅基地的审批和批准
第六条宅基地建设项目的审批和批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程序进行。农民在申请宅基地时,除提供合法身份证明、农用地土地利用规划许可等必要材料外,还应提供家庭人口数量、家庭户口状况、家庭成员职业情况、经济收入情况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宅基地建设项目的审批和批准应当考虑农户的宅基地
用地需求,照顾农户的合法权益,避免过多的限制和条件。
第八条宅基地建设项目的审批和批准应当注重生态环境保护,避免破坏环境、污染水源和破坏生态系统。
第四章宅基地的使用和流转
第九条宅基地使用权由农民持有,农民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
居住权和经营权。农民在使用宅基地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得违法使用。
第十条农民可以将自己的宅基地出租、转让、抵押,但必须
山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97修正)
山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97修正)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山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7.05.27
【实施日期】1997.05.2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发布日期:1999年9月26日实施日期:1999年9月26日)废止
山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1987年1月11日山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7年7月15日山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山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89年9月22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山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修正案第二次修正。根据1997年5月27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山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三
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宗旨是正确实施《土地管理法》,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的方针,坚决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切实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第三条《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可以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实行调整。
山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doc
山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已被修正]
发文单位: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1987-1-11
执行日期:1987-1-11
生效日期:1989-9-22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三章土地的利用和保护
第四章国家建设用地
第五章乡(镇)村建设用地
第六章土地管理机构
第七章奖励和惩罚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宗旨是正确实施《土地管理法》,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的方针,坚决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切实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第三条《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
第四条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用地,必须依法办理征用、使用、划拨土地的审批手续。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辖区内一切土地的管理,包括全民所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六条下列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三、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以外的荒山、荒地、林地、草原、水域、滩涂等;
四、依法征用给机关、部队及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土地。
第七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自留地、自留山和村镇内宅基地、空闲地属于集体所有。
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政策问答
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政策问答
1、什么是农村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不包括与宅基地相连的农业生产性用地、农户超出宅基地范围占用的空闲地等土地。
2、农村宅基地在土地分类中属于哪一类?
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土地分类的方法不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按照土地所有制性质划分,土地分为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其中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按照土地用途划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三大类。其中,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因此,从土地性质和用途上来说,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建设用地。
按照2017年发布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土地进一步分为耕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其他土地等12类。其中,农村宅基地属于住宅用地,农村道路占地属于交通运输用地。
3、农村宅基地归谁所有?
农村宅基地归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4、哪些主体可以代表农民集体行使宅基地所有权?
物权法第六十条规定,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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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农民盖房子专用的土地,那么大家
了解过山西宅基地管理办法吗?以下是小编分享的山西宅基地管理办法,欢迎大家阅读!
山西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是具有一定的权限的,在我国主要是限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
合规定的成员,享受农村宅基地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标准使用,用于建造自
己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
它是为了满足农村居民的住房要求,但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并需要经过申请。
通过申请之后才可以作为宅基地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的
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宗旨是正确实施《土地管理法》,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的方针,坚决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切实保护、开
发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第三条《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
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
第四条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用地,必须依法办理征用、使用、划拔土地的审批手续。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辖区内一切土地的管理,包括全民所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六条下列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三、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以外的荒山、荒地、林地、草原、水域、滩涂等;
四、依法征用给机关、部队及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土地。
第七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自留地、自留山和村镇内宅基地、空闲地属于集体所有。
乡(镇)、村居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任何人不得以历史上颁发的房窑土地证及其他契约、证件,提出对宅基地的所有权要求。
第八条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各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证,确认所有权。
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集体所有
土地,由县级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使用证,确认使用权。
第十条国有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
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个人使用。
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必须办理土地权属变更审批手续,更换证书。
第三章土地的利用和保护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土地资源的调查统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二条省计划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根据保护耕地的原则,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年度非农业建设占地指标,严格控制各项建设用地。
第十三条严格保护高产稳产农田。
水地、菜地和人均耕地一亩以下村、镇的耕地,除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城
市规划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外,一般不得征用或占用。
兴办砖瓦厂不得占用水地、莱地和高产稳产农田。
在其他允许使用的耕地上取土后,必须采取切实措施恢复耕地。
国营农、林、牧、渔场和农业科研试验场使用本场生产、试验用地进行非
农业建设的,须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城市市区、镇、村建设,凡旧区域内有可以利用或者经过改造可以利用的土地,不得向外延伸占用耕地。
有荒地、劣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好地;有丘陵、山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平地。
第十五条国家建设征用耕地的,由用地单位按照用地数量,根据县级政府的统一规划负责垦复。
没有垦复耕地条件的,按被占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至八倍缴纳垦复
基金。
乡(镇)、村和个人办企业建设用地,可按前款规定减半缴纳垦复基金;确有
困难的,经县级政府批准,可以缓缴。
垦复基金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统一收取,存入农业银行,由县级政府用于
土地开发治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采矿或其他建设造成土地裂缝、塌陷和水源枯竭的,应负责治理或支付补偿费。
补偿费的标准由县级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双方商定,协商不成的,由
上一级政府裁决。
第十七条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负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非农业生产使用土地,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防止邻近耕地
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水源枯竭、土壤污染。
农业生产使用土地,应积极改良土壤,提高地力,维护水利设施,不得荒废。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河滩进行建设。
需要占用的,须经县级以上水利部门同意,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报请
审批。
第十九条集体或个人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承包经营的集体所有土地或国有土地,只能按承包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
在承包耕地上,不得建造住宅、取土挖沙、开矿建厂、打坯烧砖和建坟墓。
第二十条按《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收回的土地,可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划拨给其他符合征地条件的建设单位使用,用地单位应支付的各项费用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