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金融监管体系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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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体系

金融监管体系

金融监管体系金融监管体系(Financial Regulatory System)目录[隐藏]∙ 1 什么是金融监管体系∙ 2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现状[1]∙ 3 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1]∙ 4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取向[1]∙ 5 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应注意的事项[1]∙ 6 金融监管体系的法律保障[2]∙7 中德金融监管体系比较[3]∙8 德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对我国的启示[3]∙9 参考文献[编辑]什么是金融监管体系金融监管体系是指为实现特定的社会经济目标,而对金融活动施加影响的一个整套机制和组织机构的总和。

它涉及到体系的参加者以及如何进行监管两个基本要素,具体来说,就是对金融监管体制的研究涉及金融监管机关的组织、构成、职权、作用机制等方面的内容。

[编辑]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现状[1]1998年,我国进行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在实施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业经营的基础上,建立了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监管的体制框架,分别山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实施监管这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运行模式是与当时的经济金融状况相适应的,确实有效防范了金融风险在我国的扩大和蔓延,抑制了东南亚金融危机对我国的不良冲击,对加强金融监管特别是纠正金融业的“三乱”都起到了很大作用。

然而,在1999年11月4日,美国参众两院通过了《金融现代化法案》,彻底结束了银行、证券、保险的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的局面,揭开了金融业走向混业经营的新纪元。

混业经营自此成为当前国际金融业的发展趋势。

在全球金融正呈一体化,综合化发展趋势的带动下,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后,国内银行业将面临与外资金融机构展开激烈竟争的巨大压力,我国所谓的严格的分业经营制度也正在悄悄地发生着某些变化,各金融机构在业务,资金乃至组织结构上已突破了分业经营的限制,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已开展投资银行业务和证券市场中间业务;2000年7月,工商银行全面收购友联银行,成为其绝对控股股东;光大集团通过控股光大银行、光大证券、光大信托三家金融机构及申银万国证券已成为事实上的金融控股公司;1999年底,保险公司的资金获准通过投资基金进人证券市场。

金融混业经营及其监管 德国和英国的比较与借鉴

金融混业经营及其监管 德国和英国的比较与借鉴

金融混业经营及其监管:德国和英国的比较与借鉴杜莉高振勇(吉林大学中国国有经济研究中心,吉林长春,130012)摘要:从金融混业经营发展历程来看,德国一直实行混业经营,而英国也在经过长期的分业经营阶段后,最终于20世纪80年代末走向混业经营;从金融混业经营的组织形式来看,德国主要采取的是全能银行模式,而英国主要采取的是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从金融监管模式来看,德国和英国都最终放弃了分业监管模式,实现了统一监管。

德国和英国的经验告诉我们,混业经营是中国金融业未来的发展方向,而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是中国金融混业经营的现实选择,与此相适应,中国金融监管也必须逐步从分业监管模式过渡到统一监管模式。

关键词:混业经营;监管;比较;借鉴一、德、英金融业的发展历程(一)德国:一直实行混业经营德国金融业长期以来一直实行混业经营,其金融体系的特征是全能银行(金融混业经营的一种具体实现形式)在国民经济中占据主导地位,全能银行不受金融业务分工的限制,不仅能够全面经营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等各种金融业务,为企业提供中长期贷款、有价证券的发行交易、资产管理、财产保险等全面的金融服务,而且还可以经营不具备金融性质的实业投资。

德国全能银行制度传统可追溯到19世纪50年代,当时德国正处于工业化快速发展的关键时期,银行既对企业贷款,也帮其发行股票、债券、直至对其投资,对企业的资金融通提供了全方位的服务。

这样的金融服务对正在迅速扩张的工业有着特殊的意义,尤其在钢铁、煤矿、电气、机械和重化学工业等需要大量资金的行业更是如此。

正是由于德国银行的这个特点,保证了德国工业化较高的增长率,而银行业也由此得以迅速地扩张。

在这样的背景下,许多综合性的全能银行相继建立,并为德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可以说,德国全能银行的发展是德国工业发展的结果。

二战期间,德国银行业遭到严重破坏。

直到20世纪50 年代后期,西德地区的银行业才恢复了战前的状态,继续着混业经营的道路。

中德金融业比较分析

中德金融业比较分析


德国金融业经营模式
2、全能银行能够从事任何一种或多种金融业务。《德 国联邦银行法》规定,银行业务包括存贷款业务、贴现 业务、经纪人服务、保管箱服务、投资基金业务、担保 业务、资金转帐业务、证券承销业务和 电子 银行业务 等几乎所有金融业务。德国最大的全能银行德意志银行 其业务范围就包括几乎所有的金融业务,是名副其实的 全能银行,并且德意志银行也通过其全能经营模式在全 球金融市场中占据了重要地位,成为全球十大银行之一。

德国金融混业经营对我国的启示
构件多层次资本市场,完善 金融市场竞争格局 完善金融监管,促进机构合作
1
2
3
加强金融机构风险管理 做好试点管理工作和行业准 入管理
4

小结:
2012年,我国服务进出口延续增长态势,规模再创历史 新高。进出口总额首次超过4700亿美元,跃居世界第三。

我国金融业现状
二 保险行业
对于保险行业而言,2011年可谓几家欢喜几家愁。截 至3月底,A股四大上市保险企业2011年年报悉数亮相, 合计实现营业收入9014.46亿元,同比增长9.61%;实现 净利润522.66亿元,同比下降16.59%,同比增速较2010 年分别下降了13.53和25.28个百分点。具体来看,中国 平安表现最好,营业收入、净利润和归属母公司净利润 分别增长了31.4%、25.89%和12.5%,而中国人寿这三项 数据则分别下降了0.87%、45.31%和45.49%。

德国金融业经营模式
德国采用金融混业经营模式
1、银行业在金融体制中占据主导地位。德国银行业在金 融体制中占据重要地位,且银行融资额也在金融体制中占据主 导地位。银行间接融资在德国金融市场上占据着最重要的地位。 其银行资产是其股票融资的7.5倍,是其债券融资的2.6倍, 其银行资产与GDP之比为433.4%,高于美日两国,也高于欧 元区国家平均水平,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相反,股票融资与 GDP的比例低于欧元区平均水平和美国水平。这在很大程度上 与德国股票市场发展缓慢, 企业 大量依赖银行提供长期融资 有关。

中德合资企业监管模式初探

中德合资企业监管模式初探

管还有 一个 作用 , 即通 过对 企业 经 济 数 据及 会 计 数 据 的常态化 分析 以确保 企 业 良好 的 资金状 况 。 企 业监 管 主要 有 四层 含 义 : ( 1 ) 企 业 监 管 是 一 个 系统 , 对 于既 定 的 目标 进 行 不 断 的监 督 。 ( 2 ) 企 业监 管作 为一种 重要 的控 制手 段在 公 司的管理 中发 挥 了关键 作 用 。 ( 3 ) 企业监管是一种工具 , 它 通 过 对现 实状 况和 目标 的对 比及分 析显 示 了 目前 的状态 和规 划 之间 的差异 。( 4 ) 企 业 监管 同时通 过 信 息 的
标, 与此 同时 , 企 业还 设置 了一些 细化 指标 , 譬如, 追


企 业监 管 的含 义
求资本的效能化和利润 的最大化 , 等等。诸 如此类
的项 目也是 企业 监管 体 系的 阶段性 工作 。 ( 二) 企业 监管 的职责 对企 业 监 管 职责 的详 尽 介 绍 , 可 参 照 以下 功 能
3 2
第2 5 卷 第2 期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2 0 1 3 年 2月
监 管一词 源 于 英 文单 词 “ C o n t r o l l i n g ” 。在 中 国
企业 机 构设置 中 , 并 没 有 对 应 的专 职 部 门 。在 此所 提及 的“ 监管” 这 一 管 理 学 概 念 皆参 考 相关 德 文 资 料 。尽 管德 文资 料对 此 亦 没 有 统一 的标 准 化解 释 , 然 而监 管在 每一 个 企业 的主 要 功 能基 本 可 以确定 ,
唯有 的出路 是 向海 外扩 展 , 通 过 国际 问合 作 以实 现
发展 目标 , 一系列 中德合资企业正是在如此背景下 纷纷建构起来。 ” l 1

德国和中国金融制度比较及其思考

德国和中国金融制度比较及其思考

德国和中国金融制度比较及其思考德国和中国金融制度比较及其思考【摘要】德国金融制度最大的特点就是长期以来一直坚持全能银行的混业经营制度。

通过对中国和德国金融制度特点的对比分析的基础上,对银行的经营制度进行了简要的思考分析。

【关键词】混业经营对比分析一、德国金融制度分析德国的金融制度的一大特点就是三大银行与两大中心在金融体系中占主导地位。

三大商业银行、储蓄汇划系统和信用合作系统的资金实力相当雄厚,支配着整个德国的金融业。

(一)经营模式德国的金融经营模式具有独特的特征:第一,商业银行的“全能化”或者“综合化”,即商业银行没有业务范围的限制而可以全面地经营各种金融业务。

第二,从来没有独立的投资银行,证券市场相对落后。

这是全能银行经营模式的必然。

第三,银行也工商企业的关系十分密切,甚至对其具有压倒性的影响力。

德国混业经营制度是以全能银行对社会大众的服务供给,又通过一系列的专业性银行和特殊信贷机构加以补充为特点的。

全能银行是可以提供包括商业银行业务、证券投资业务在内的全套金融服务的综合银行;较之全能银行,德国专业银行只提供专项服务,包括抵押按揭银行、基建信贷联合会、投资公司、指导银行和德意志清算代理处以及其他具有特殊职能的银行。

还有特殊职能银行,比如夏兴信贷银行等。

德国还有一些准银行机构的财务公司,比如保险公司、租赁公司等;还有由非银行机构主办的提供融资服务的公司,比如大汽车公司主办的汽车银行等。

此外,还有邮政汇划和邮政储蓄机构等。

历史和实践都充分证明,混业经营的全能银行对于德国的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全能银行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可以为客户提供最完善的服务即全面的金融服务。

第二,有利于发挥银行规模经济的效应。

第三,有利于分散风险。

(二)金融监管现代德国金融监管的突出特点就是内部监管与外部监管相结合。

自我监管以建立金融机构的内部治理结构为基础,建立股东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之间的互相制约和制衡机制,以年度业务报告和股东大会为依据。

中德两国融资租赁业比较研究

中德两国融资租赁业比较研究

中德两国融资租赁业比较研究1. 引言1.1 研究背景中国融资租赁业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发展,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已成为国民经济重要的融资方式之一。

而德国作为欧洲最大的经济体之一,融资租赁同样占据着重要地位。

中德两国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异同点值得深入探讨,有利于吸收借鉴对方的成功经验,提高本国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水平。

本研究将重点对中德两国融资租赁业进行比较研究,探讨其发展现状、法规体系、产品创新、市场规模以及未来发展趋势,以期为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提供参考和借鉴。

1.2 研究意义具体地,通过对中德融资租赁业的比较研究,可以为两国政府部门和企业提供参考,促进跨国融资租赁业务合作,共同探讨合作机会,促进经济合作的深入发展。

深入了解中德融资租赁业的发展现状和市场规模,有助于企业及时调整战略,抓住市场机遇,提高竞争力。

本研究也有助于拓展学术研究领域,为相关学者提供研究方向和视角,促进不同国家之间在融资租赁领域的学术交流与合作,推动该领域的进一步发展。

本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有助于促进中德两国融资租赁业的协同发展。

2. 正文2.1 中德融资租赁业发展现状中德作为世界经济的重要参与者,在融资租赁业的发展方面也有着各自的特点和优势。

就中德融资租赁业的发展现状而言,中德均具备发展成熟的融资租赁市场体系,有着完善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制。

在德国,融资租赁市场规模较大,各类融资租赁公司众多,服务范围涵盖车辆、机械设备、航空航天等多个领域。

而在中国,随着金融市场不断开放和完善,融资租赁业也得到了快速发展,已经成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金融形式之一。

中德融资租赁业在产品创新方面也有所表现。

德国的融资租赁产品涵盖了各种行业领域,如智能制造、绿色环保等,具有良好的风险管理和投资回报特性。

而中国则注重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加大对高新技术领域的支持,推出了一系列符合市场需求的创新型融资租赁产品,助力企业发展。

中德两国在融资租赁业发展现状方面有着各自的特点和优势,但也面临着一些共同的挑战和问题,如监管不足、市场竞争激烈等。

德国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法律与监管

德国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法律与监管

德国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法律与监管互联网金融在近年来迅猛发展,成为全球金融行业的焦点。

德国作为欧洲最大的经济体之一,在互联网金融创新方面的法律与监管也备受瞩目。

本文将探讨德国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法律制度和监管措施。

一、德国互联网金融创新的背景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互联网金融在德国得到了广泛应用。

传统金融行业面临着诸多挑战,而互联网金融的出现为金融创新提供了新的契机。

通过互联网,德国企业和个人能够以更低的成本进行金融活动,从而提高效率和便利性。

二、德国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法律制度1. 金融监管机构德国的金融监管主要由两个机构负责,分别是德国联邦金融监管机构和德国联邦银行。

前者负责监管银行、保险、证券和养老基金等金融机构,后者则负责监管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和货币政策。

2. 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为了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德国要求互联网金融创新企业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

这包括对企业的经营模式、风险管理流程和内部控制体系等方面进行评估和审查。

同时,德国还加强了对企业的风险披露要求,以提高市场透明度和消费者保护水平。

3. 电子支付和虚拟货币德国积极推动电子支付和虚拟货币的发展,为此制定了相关法律和监管措施。

该国的支付服务提供商必须获得德国联邦金融监管机构的许可,并遵循相关的安全和保护规定。

此外,虚拟货币的发行和交易也受到德国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

三、德国互联网金融创新的监管措施1. 监管合规要求德国要求互联网金融创新企业必须符合相关的监管合规要求。

例如,投资咨询公司必须获得德国联邦金融监管机构的许可,并遵守资本要求、合规要求和消费者保护规定等。

2. 数据保护和隐私保护德国高度重视个人数据保护和隐私保护,互联网金融创新企业在收集和使用个人数据时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和规定。

德国联邦数据保护法以及欧洲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对企业的数据处理行为提出了明确的限制和要求。

3. 争议解决机制德国建立了争议解决机制,用于解决金融纠纷和消费者投诉。

中德民间审计比较及启示

中德民间审计比较及启示

中德民间审计比较及启示【摘要】本文通过对比中德民间审计的相似之处和差异之处,以及具体的案例分析,探讨了两国在审计领域的特点和优势。

在启示及建议部分,文章提出了一些针对性的建议,希望能够为中德两国在民间审计方面的交流和合作提供参考。

通过本文的研究分析,可以发现中德民间审计在一些方面存在共性,但在其他方面又呈现出明显的差异。

这些差异不仅体现在审计方法和工具的选择上,还包括审计理念和文化的影响。

通过深入了解和比较两国的审计实践,可以为各国审计行业的发展提供借鉴和启示。

希望本文的研究成果能够为中德审计领域的合作和交流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中德民间审计比较,背景介绍,相似之处,差异之处,对比案例分析,启示,建议。

1. 引言1.1 中德民间审计比较及启示民间审计是指由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独立进行的财务审计和管理审计活动,其目的在于评估组织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绩效,提供有关决策的可靠信息。

中德是世界上两个经济强国,其民间审计制度和实践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两国经济发展和管理现状。

对中德民间审计的比较研究有助于深入了解两国的审计制度、审计实践和审计理念,为改进和提升国内审计水平提供借鉴和启示。

在中德民间审计比较研究中,发现两国在审计制度、技术手段和规范要求方面存在一些相似之处。

两国都强调审计的独立性和中立性,都倡导审计师的专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两国审计机构都使用先进的审计技术和工具,提高审计效率和质量。

中德两国都依托于国际审计准则和国际审计准则委员会的指导,加强与国际审计标准的对接,提升审计的国际化水平。

中德民间审计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差异之处。

在审计服务主体和审计市场监管方面,中德存在不同的审计注册制度和审计监管机构。

德国审计行业相对市场化,审计服务主体较为多元化,审计市场竞争激烈;而中国审计行业由政府主导,审计服务主体较为集中,审计市场存在一定的垄断现象。

中德审计法律和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也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

德国审计立法比较健全,审计法规更加规范和完善;而中国审计法规存在修订不及时、配套措施不完备等问题。

各国金融监管体制

各国金融监管体制

各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比较金融监管体制是保障金融市场稳定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

不同国家的金融监管体制存在差异,下面我们就来比较一下各国的金融监管体制。

一、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美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主要由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美国国家期货协会、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等机构组成。

这些机构各司其职,对金融市场进行全方位监管,确保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

例如,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负责货币政策、金融稳定和金融监管,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负责证券市场监管等。

二、欧洲金融监管体制欧洲的金融监管体制相对较为复杂,主要由欧洲央行、欧洲证券监管局、欧洲银行监管局、欧洲保险监管局等机构组成。

这些机构共同监管欧洲金融市场,确保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例如,欧洲央行负责货币政策和金融稳定,欧洲证券监管局负责证券市场监管等。

三、中国金融监管体制中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机构组成。

这些机构各司其职,对金融市场进行全方位监管,确保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

例如,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货币政策、金融稳定和金融监管,中国证监会负责证券市场监管等。

四、日本金融监管体制日本的金融监管体制主要由日本银行、金融服务机构、金融厅、金融商品交易所等机构组成。

这些机构各司其职,对金融市场进行全方位监管,确保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

例如,日本银行负责货币政策、金融稳定和金融监管,金融厅负责金融市场监管等。

五、英国金融监管体制英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主要由英格兰银行、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金融行为监管局等机构组成。

这些机构各司其职,对金融市场进行全方位监管,确保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

例如,英格兰银行负责货币政策、金融稳定和金融监管,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负责金融市场监管等。

总体来说,各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存在差异,但都是为了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金融监管机构之间需要加强合作,共同应对金融市场风险和挑战。

德国金融体系和金融监管的概况及特征

德国金融体系和金融监管的概况及特征

2020中国发展观察世界德国金融体系和金融监管的概况及特征文 娉 王天宇长期以来,德国坚持金融混业经营制度,发挥全能银行作用,合理分配金融资源,服务实体经济。

尤其是在全球经济金融危机之后,为了加强宏观审慎管理,构建较为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

本文希望通过德国金融体系和金融监管体系的发展过程和主要特征的总结和分析,为深化我国金融改革提供参考。

德国金融体系及其主要特征(一)金融混业经营的产生和发展二战后,作为战败国的德国金融系统用15年时间完成重建,推进德国经济较快恢复。

十多年前,在美国次贷危机的影响下,欧盟国家经济遭受重大冲击,德国金融体系的稳健性再次得到检验。

2010年后德国经济强势反弹,GDP增速达到3.6%,创下自1992年两德统一以来最快经济增速,成为此轮金融危机中第一个实现经济复苏的欧盟国家。

德国金融体系多次经受住考验,很大程度得益于较为成熟的金融混业经营模式。

金融混业经营是指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将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融合为一体进行多元化的经营方式。

德国金融混业经营最早可以追溯到19世纪50年代,在工业化的大背景下,大量钢铁、煤炭、机械企业迅速扩张,产生大量的资金需求。

以全能银行为载体的金融混业发展模式应运而生,银行在提供企业贷款的同时,也开始逐步参与到企业自身的融资行为中,例如:帮助企业发债、发股甚至直接对其进行投资。

由此,德国开启金融混业经营时代。

(二)德国银行体系及其主要分类德国属于典型的银行主导型金融体系。

2019年,德国拥有1578家商业银行(见图1),包括1529家全能银行和49家专业银行。

银行业总资产达到8.2万亿欧元,占德国金融业总资产比重达到60%。

全能银行是金融混业经营制度的重要载体,全能银行以商业银行为主要法人主体,从事银行、证券、保险、资产管理等几乎所有类型金融业务以及工商企业直接投资业务,形成“单一法人、多块牌照、多种业务”的体系框架。

按照不同的业务类别,全能银行可以分为商业银行、储蓄银行和合作银行三大类。

中国与德国、美国商业银行效率的比较分析

中国与德国、美国商业银行效率的比较分析

1. 银行规模效率规模效率衡量银行在长期成本曲线的最低点(即处于最佳规模)生产时成本减少的水平。

如果产出增长率高于成本增长率,则该银行处于规模有效率状态,通过扩大规模可以使效率提高;相反,当产出增长率低于成本增长率时,则此时该银行处于规模无效率状态,规模扩大会造成资源浪费;当产出增长率等于成本增长率时,则该银行处于常数态规模效率。

Benston(1972)最早研究了银行业的规模经济效应问题。

他指出,不管自身规模大小,给定其他条件不变,银行规模扩大一倍,平均成本将下降5%-8%。

但规模效率有一定范围,当规模处在合理范围内时,规模经济是提高银行效率的关键因素,超出某一产出水平,银行平均经营成本停止下降并逐步上升,这表示规模效率已经被耗尽。

2. 银行范围效率范围效率是指银行是否提供了最节省投入成本的业务组。

在给定产出水平上,如果经营多种业务的银行的成本低于专业经营银行的成本,那么,经营多种业务的银行存在范围效率;如果经营多种业务的银行的成本高于专业经营银行,则存在着范围不经济。

银行出现业务范围效率的主要原因是对各种投入的分享,固定成本分摊或信息互补可以使得平均成本下降。

然而,范围的扩大也可能导致范围不经济,比如业务范围过大导致管理结构过于庞杂,使得成本上升,繁琐的规则也会大大降低效率。

对于我国银行业,由于我国商业银行业务范围过窄,服务品种单一,经营范围仅停留在存贷款,汇总结算等传统业务;表外业务涉及较少,投资银行业务微不足道等,存在着范围不经济的情况。

3. 银行X-效率传统理论认为银行效率来自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但国外学者研究表明,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效应在银行业中并不显著。

目前X-效率被认为是决定金融机构经营绩效至关重要的因素,银行效率的研究范围也由原来的规模效率和范围效率发展到目前以研究X-效率为主。

Berger、Humphrey 等人研究表明,规模或范围不经济导致的低效率不超过总成本的5%,而衡量管理层进行成本控制和最大化产出能力的X-效率的提高能使成本节约20%。

德国银行体制的特征

德国银行体制的特征

德国银行体制的特征
德国银行体制的特征包括:
1. 分业经营:德国银行体制中,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保险公司是独立的机构,它们的业务范围和监管机构也不同,相互之间分业经营,确保财务风险的分散和监管的有效进行。

2. 全方位金融服务:德国银行体制中的商业银行提供多样化的金融服务,包括储蓄、贷款、支付、证券交易等,致力于为个人和企业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支持。

3. 股份制和互助制:德国银行体制中既有股份制银行,也有互助制银行。

股份制银行是由股东投资经营的银行,追求利润最大化,而互助制银行则是由成员共同出资组建的合作组织,以互助合作为宗旨。

4. 严格的监管和监督:德国银行体制在监管和监督方面非常严格。

银行业务受到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和德国央行(Deutsche Bundesbank)的监管,以确保银行遵守法规、合规经营,并保护消费者权益。

5. 高度分散的银行系统:德国银行体制中存在众多的银行,包括大型银行、地方性银行、合作银行等,形成了高度分散的银行系统。

这种分散结构有助于减小系统性的风险,保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

6. 长期贷款模式:德国银行体制中的商业银行倾向于提供长期
贷款,以支持企业的长期发展。

这种长期贷款模式有助于促进实体经济的稳定增长,提供稳定的融资来源。

总体而言,德国银行体制注重防范风险、保护消费者利益,同时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以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

西方三种典型的银行监管模式研究

西方三种典型的银行监管模式研究

西方三种典型的银行监管模式研究近年来国际上的普遍趋势是将原本属于央行的监管职能逐步分离出来,成立一个负责银行、证券和保险三大金融领域的合并式监管机构。

中央银行和监管部门“机构分立”趋势也是人们目前倾向于央行、银监会两极模式的重要理由,并且被视为符合中国金融混业的前瞻性理由。

表1是当前全球金融监管制度结构安排的一项统计资料。

那么西方的实践给了中国必须成立银监会的启示了吗?我们以中国学者习惯的美国、德国、英国为典型模式,对机构分立趋势和有效监管进行一番重新分析。

一、二元多头模式:美国银行业的监管模式美国采用的是二元多头式的银行业监管模式。

此种监管模式的特点是中央和地方两级都有监管商业银行的权力(即二元),同时每一级又有若干监管机构共同对商业银行实施监管(即多头)。

这种模式可以确保分工明确,各负其责的监管机构能从不同侧面和不同角度及时发现银行在经营中的问题和漏洞,各监管机构间的相互制衡,也有助于防止权力的滥用,提高监管的效果,但也易造成职权重复,浪费资源等弊端。

在1999年之前,美国对银行体系的监管是支离破碎的,其中对存款性金融机构承担主要监管职责的竟有五家联邦级机构和一家州级机构,美国存款性机构往往处于联邦和帅I两级金融监管机构的双重监管之下。

这种不统一的情况已经持续了60年之久。

直到1999年美国参众两院通过《1999年金融现代化法案》后,赋予美联储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权力。

由于美国的金融业已通过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使得银行、保险、证券三块业务高度混业,这实际上是使得美联储成了能同时监管银行、证券和保险行业的唯一一家联邦机构。

因此美国金融监管的现实是正试图将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均集中到美联储去,而不是另设机构。

除美联储外,负责对银行业的监管还包括货币监理署、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帅I政府管理机构,它们各自负责某种或几种业务类型的金融机构的监管。

美联储(目口联邦储备体系)是根据1913年《联邦储备条例》设立的,由联邦储备理事会、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联邦储备银行、会员银行、四个顾问委员会组成。

中美金融体系异同比较

中美金融体系异同比较

中美金融体系异同比较摘要中美金融体系的差别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市场主导型”和“银行主导型”金融体系的差异,也是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两种融资方式之间的差异,体现在金融机构、金融产品、金融监管方面上。

正因为这些差别,在中国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有它的特点和考虑的因素,银行和市场的有机结合是问题的解决之道。

AbstractTo some extent,the difference of financial systems of Chian and USA can be esplained in terms of the conflict between, “Bank-led financial system”and “Market-led financial system”.In other words,it is the discrimination between direct financing and indirect financing which is displayed in such aspect financial institutions,financial products,financial regulation and the like. Due to the differences,there are a lot of factors for consideration to develop the milti-layer capital market in China.The best solution to this problem is to combine the bank and the market effectively in China.关键词:市场主导,银行主导,多层次资本市场绪论后金融危机时代,人们对金融系统的讨论越来越激烈,又现百家争鸣的景象。

金融作为经济的支柱,对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乃至国家安全都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中德证券行政监管措施

中德证券行政监管措施

中德证券行政监管措施中德两国在证券行政监管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旨在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投资者的权益保护。

以下将重点介绍一些中德证券行政监管的措施。

首先,中德两国都建立了独立的证券行政监管机构。

在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SRC)是负责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负责实施对证券公司、上市公司和证券交易所等的监管职责。

在德国,德国联邦金融监督局(BaFin)是负责证券市场监管的机构,负责对金融机构、证券交易所和金融市场参与者进行监管。

其次,中德两国都建立了完善的证券法律框架。

在中国,证券法是最主要的证券法律,对证券市场的组织、运行和监督管理提供了法律基础。

在德国,证券法律主要由证券交易法规和金融市场稳定法规组成,确保了金融市场的透明度和稳定性。

第三,中德两国都实施了强制性的信息披露规定。

在中国,上市公司必须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向投资者披露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在德国,上市公司也有类似的信息披露要求,必须及时公布公司财务报告和重大事项,确保投资者能够获得充分的信息。

第四,中德两国都实施了投资者保护措施。

在中国,证券法规定投资者保护的基本原则和措施,包括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权益保障。

在德国,证券法也提供了投资者保护的措施,包括要求金融机构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评估和提供投资建议。

第五,中德两国都进行了市场监管和执法合作。

两国的证券监管机构之间进行信息交流和合作,共同打击证券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

此外,两国还签署了合作协议,加强证券执法合作,提高执法效果。

最后,中德两国都加强了投资者教育和培训。

两国的证券监管机构都设立了投资者教育和培训部门,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投资者的投资知识和风险意识,帮助投资者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综上所述,中德两国在证券行政监管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建立独立的证券监管机构、完善证券法律框架、实施信息披露规定、加强投资者保护措施、进行市场监管和执法合作以及加强投资者教育和培训等。

我国金融机构体系的构成及国内外对比

我国金融机构体系的构成及国内外对比

我国金融机构体系的构成及国内外对比2019年7月4日目录1 金融体系的概念和理论 (4)1.1 概念 (4)1.2 理论 (4)1.3 度量 (6)2 国际经验 (7)2.1 横向比较从五大特征看2 7个经济体金融体系 (7)2.2 美国:直接融资起点高,长期维持高位 (11)2.2.1变迁:美国直接融资经历“先被动、后主动”两步走122.2.2经验:奉行自由竞争,兼顾法制升级与灵活调整,资本市场和投资机构大发展 (16)2.3 日本:侧重发展资本市场,逐步升级“市场型间接融资” (21)2.3.1变迁:从银行主导间接融资到市场型间接融资222.3.2经验:脱胎换骨,打造能够包容银行的金融体系252.4 德国:侧重发展全能银行,坚持稳健的间接融资之路 (26)2.4.1 变迁:全能银行不断强化,资本市场相对弱势 (27)2.4.2 经验:法律体系和监管制度完善培育稳健的金融体系 (29)3 中国金融体系升级方案 (31)3.1 现状:直接融资尚处初步发展期,短期内难以替代间接融资 (31)3.2建议:短期向日本“市场型间接融资”学习,长期以美国“市场型直接融资”为目标 (33)1 金融体系的概念和理论1.1 概念金融体系,宏观上指一国如何配置金融资源,微观上是资金供需双方的融通方式,通常用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比重进行度量。

直接融资,是指不通过金融机构等中介,资金供求双方在资本市场上直接签协议或购买有价证券实现资金融通。

间接融资,是指资金供给方以存款形式,先将闲置资金提供给金融机构,再由金融机构以贷款给资金需求方。

微观融资结构反映到宏观层面,形成了以间接融资为主的银行主导型金融体系和以直接融资为主的市场主导型金融体系。

1.2 理论自从Goldsmith 在1969 年开创金融结构理论,经济学界争论至今已经50 年,目前仍无一致结论。

维度一:金融机构观。

早期学者聚焦在两种金融体系孰优孰劣。

“银行主导型金融体系”支持者认为,银行作为专业的资金中介,具有动员储蓄、甄别与监督力量、减少信息不对称、风险管理等方面的优势,从而降低交易成本,代表学者有Gerschenkron(1962)、Diamond(1984)。

德国问题金融机构处置及对我国的启示

德国问题金融机构处置及对我国的启示

德国问题金融机构处置及对我国的启示一、德国处置法律框架作为欧盟成员国,德国问题金融机构处置法律框架由欧盟法律和德国国内法两个部分有机组成。

在欧盟出台统一法律之前,德国处置当局根据《金融市场稳定基金法》《重组基金法》《信贷机构重组法》等国内立法对问题金融机构实施处置。

为应对欧盟银行业务国际化与处置本地化带来的挑战,欧盟于2014年出台《欧盟银行恢复和处置指令》(BRRD)和《单一处置机制条例》(SRM条例),设立单一处置理事会和单一处置基金,建立欧盟层面的统一银行处置机制,明确处置工具和资金来源。

此后,德国据此修订了原有法律,并出台《恢复与处置法案》,完成了欧盟制度的国内立法转换,确保单一处置机制在国内施行。

至此,德国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法律制度框架,《恢复和处置法》为问题金融机构处置的综合性法律,在行政法领域,以《金融市场稳定基金法》《重组基金法》为主,规范救助资金来源和使用;在民商法领域,有专门适用于银行机构的《信贷机构重组法》,创设与《破产法》相近的案件审理模式,为问题银行及其股东主动克服危机提供法律工具。

二、德国处置机制(一)处置机构。

根据欧洲央行《受监管实体清单》,单一处置理事会负责处置的125家机构中,有21家总部位于德国,此外德国的1400余家银行和金融控股公司被列为“重要性较低的机构”,受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监管,原则上由其负责处置,但均应遵守单一处置机制确定的统一处置规则、程序和工具。

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作为处置当局,负责审核问题金融机构的“生前遗嘱”,决定启动处置程序、使用处置工具和重组基金等。

金融市场稳定基金则由财政部授权联邦金融市场稳定局管理。

(二)金融稳定协调机制。

2012年出台的《金融稳定监督法》,决定建立由财政部、德意志联邦银行、联邦金融监管局代表组成的金融稳定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讨论与金融稳定有关的事项;在发生金融危机时,加强委员会组成机构之间的合作和信息共享;向特定对象发布关于金融风险的警告和建议等。

偿二代与欧美监管体系的比较研究

偿二代与欧美监管体系的比较研究

偿二代与欧美监管体系的比较研究引言:全球金融市场,作为各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市场稳定和投资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监管体系的完善与发展对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和防范风险起到关键作用。

本文将从监管机构、监管目标和监管工具这三个方面对中国的偿二代监管体系与欧美监管体系进行比较研究,分析其异同点,并总结不同体系的优劣之处。

一、监管机构:中国的偿二代监管体系主要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保监会”),为监管银行和保险公司,以及证券业监管工作委员会(简称“证监会”),为监管证券市场和投资者组成。

而欧美监管体系则相对更为复杂。

以美国为例,监管机构包括联邦储蓄保险公司(FDIC),负责银行业监管;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负责证券市场监管;联邦公居住建机构(FHFA),负责房地产市场监管;以及联邦储备制度(FRS),负责货币政策和金融稳定。

欧洲则由各国家的主权监管机构组成,如德国的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

相比之下,中国偿二代监管体系的监管机构集中且专业化,便于监管工作的统一执行,而欧美监管体系的监管机构较分散,可减少机构权力过于集中的问题。

二、监管目标:中国的偿二代监管体系的主要目标是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而欧美监管体系的监管目标则更加多元化。

以美国为例,监管目标包括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有效和透明的市场运作,防范金融系统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可以说,中国的偿二代监管体系目标更加聚焦于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欧美监管体系对于市场规范和金融风险的防范更为重视。

三、监管工具:中国的偿二代监管体系主要依靠“三个框架”来实施监管,即顶层设计、现场监管和市场自律。

其中,顶层设计主要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指导性文件,为市场提供统一的制度环境;现场监管则是通过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进行定期检查和审核,确保其合规运作;市场自律则通过行业协会和自律机构对行业成员进行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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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金融监管体系比较
关于《中德金融监管体系比较》,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中德金融监管体系比较文章通过比较中国和德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后的监管模式、监管目标、监管方式和手段等方面,思考如何完善金融监管体系才更适应中国金融业发展,试图从中得到启发和获得有意义的借鉴。

中国;德国;金融监管体系;比较
在战后欧洲的金融发展中,德国堪称稳健发展的典范,而德国的金融监管更是独领风骚。

2002年5月1日,德国把德意志联邦银行和保险监管、证券监管机构合并,成立统一监管组织———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

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成立,标志着德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又一次重大变化。

而在我
国,随着2003年4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沿用了近50年的中国人民银行宏观调控和银行监管“大一统”的管理模式正式结束,我国金融业分业监管的体系已基本确立。

因此,研究中德两国同在21世纪初的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正确认识和比较两国金融监管体系,将有利于推动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发展和完善。

一、中德金融监管体系比较
1. 金融监管模式不同。

世界范围内金融监管机构设立的类型主要是分立与整合两种类型,中国的“一行三会”监管体系即中国人民银行(PBC)、中国银监会(CBRC)、中国证监会(CSRC)、中国保监会(CIRC),体现了严格分立的监管模式。

我国金融监管组织体系是伴随着经济金融的发展逐步完善,最先人民银行从经营与监管合一转变到放弃经营功能,成为一个超脱的金融监管主体;而后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进一步得到完善。

人民银行管理体制多次进行了重大改革,终于形成目前的人民银行承担货币政策制定工作,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各类银行、信用社和信托投资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这些机构包括3家政策性银行、4家国有商业银行、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112家城市商业银行、709家城市信用社、近3 4万家农村信用社、200家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以及153家非银行金融机构。

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分别负责证券业、保险业监管的分业监管格局。

在德国,随着银行和金融服务
机构,银行和保险业务间的区别正逐渐消失,银行、金融服务机构、保险公司一体化金融产品不断涌现,那些能够在市场上容易有效地扩大产品范围的银行、金融服务业以及保险机构间就形成了跨行业联合集团。

与此相适应,成立现代一体化监管结构也就成了必然。

同时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的结构考虑到了行业区别:为银行监管、保险监管和证券监管/资产管理成立了独立的组织部门。

而那些跨行业任务则由从传统监管功能分离出来的几个交叉业务部门执行。

因此,2002年5月1日成立的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是集银行监管(BAKred)、保险监管(BAV)、证券监管/资产管理(BAWe)为一体,代表了完全整合的监管模式。

它整合先前的银行监管(BAKred)、保险监管(BAV)、证券监管(BAWe)的办公机构为单一金融监管机构并且集监管银行业、金融服务业、保险服务业功能为一身。

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是一个联邦机构,由隶属联邦财政部的部长通过公共法掌管。

具有法律特性。

两个办公室分处波恩和法兰克福,大约有1000个雇员,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监管2700个银行,800个金融服务机构和超过700个保险机构。

新的德国金融监管体系明显有利于监管局间的信息交换、有利于组织间的协同作用,有利于增强德国作为金融中心的地位、巩固了其在国际金融中的地位和作用。

2. 中央银行参与金融监管的程度、方式不同。

按照授权,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不在各州设立下属机构,各州银
行日常经营活动的具体监管,就由德意志联邦银行在全国9个地区设立的办事机构和这些办事机构下属的118家分行承担。

不过,这些分支机构只是代为承担银行监管的日常事务,并负责将监管的情况向金融监管局报告,由其做出最终决定。

同时,央行是全国惟一有权对金融机构行使统计权力的机构,这使得金融监管局无权单独向金融机构征集任何形式的统计信息,不过因行使监管所需的必要信息,可从央行那儿获得。

而央行对涉及金融机构资本金与流动性方面的信息所做的报告,也会向金融监管局提供。

同时中央银行以三种方式在不同程度上参与对金融部门的审慎监管。

一是中央银行通过监测金融机构的风险类别并对其进行审计;二是中央银行通过参加监管当局的董事会和管理委员会为改善监管发挥作用;比如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下设管理委员会,主要由内含联邦财政部、中央银行及其他监管部门的21名代表组成。

管理委员会由联邦财政部人员担任主席。

管理委员会监管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管理层,决定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的预算并建议如何完成专项监管任务;三是中央银行与监管当局共享信息、技术、工作人员和行政管理等资源。

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中央银行能够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参与金融监管。

在中国,中央银行专司制定货币政策。

其原先的银行监管职能交由一个独立的专门的监管部门———银监会完成,对证券业、保险业的监管也分由证监会、保监会管理。

三者并列,处于同一层次。

在金融监管信息的获得方面,银监会、证监会、
保监会分别具有自己独立的分支机构从平级的银行、证券、保险业机构采集、汇总信息,并逐级上报最高机构。

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都具有向金融机构征集信息的权利。

由于侧重点不同,央行获得监管信息和其他三个机构获得的监管信息很多时候并不对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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