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规划管理规定泰安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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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与退界

日照与退界

泰安市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规划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规划管理,规范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 50947-2014等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泰安市城市规划区内的中心城区和镇区内进行规划与建筑设计、工程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筑间距规划管理第三条条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南向或者东、西向)为主要朝向;点式建筑以南向为主要朝向。

南向包括正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

第四条建筑间距指两幢建筑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包括正向间距与侧向间距。

日照间距特指生活居住类建筑的正向间距,即正对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主采光面范围内遮挡建筑(北阳台为凸阳台时,间距的起点为北阳台外缘)至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外墙(有南阳台的,终点为与阳台相连的建筑外墙)的最小距离。

正对范围是指主采光面范围内正南向、垂直于主采光面两端的射线(20米范围以内)及20米处的正南向所构成的区域,位于该区域的建筑,按照正向间距的有关要求控制;位于该区域之外的建筑,按照侧向间距的有关要求控制。

第五条计算建筑间距的建筑高度是指建筑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女儿墙顶端的高度。

计算建筑间距的建筑相对高度是指建筑檐口或女儿墙顶端相对于相邻建筑首层室内地坪高度。

计算日照间距时,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底部为非生活居住性质、以上为生活居住性质的,计算遮挡建筑相对高度可以扣除被遮挡建筑底层至最低生活居住层以下的高度,但当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位于不同土地使用权地块时,最大扣除高度不超过8米。

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局部突出屋面的辅助用房,最大高度不高于6米,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顶平面面积六分之一,且突出部分的宽度每处不超过8米、总和不超过主体相对面宽度四分之一的,不计入建筑高度。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泰政发〔2014〕31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泰政发〔2014〕31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泰政发〔2014〕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为进一步明确房屋安全监管责任,完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切实维护公众利益,保障公共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明确房屋安全管理责任房屋安全管理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实行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监管网络和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监管体系。

(一)房屋安全责任人的主体责任。

房屋所有权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

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房屋权属不清晰的,使用人为责任人;所有权人委托有关单位或个人对房屋进行管理的,管理人为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租赁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单位房屋安全责任人。

房屋安全责任人要严格遵守房屋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设计用途、建筑物使用性质及房屋权属证明记载的房屋用途使用房屋,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与维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房屋装修前,房屋安全责任人要到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屋管理单位办理登记手续。

对尚未确定安全性的,房屋安全责任人要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或安全检测,检测费用按规定收取;处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房屋安全责任人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对进行结构改造、影响房屋安全的,房屋安全责任人要申请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对整幢危险且经处理仍达不到安全使用要求的,不得进行装饰装修。

(二)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泰安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规划管理规定

泰安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规划管理规定

泰安市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规划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规划管理,规范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 50947-2014等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泰安市城市规划区内的中心城区和镇区内进行规划与建筑设计、工程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筑间距规划管理第三条条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南向或者东、西向)为主要朝向;点式建筑以南向为主要朝向。

南向包括正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

第四条建筑间距指两幢建筑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包括正向间距与侧向间距。

日照间距特指生活居住类建筑的正向间距,即正对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主采光面范围内遮挡建筑(北阳台为凸阳台时,间距的起点为北阳台外缘)至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外墙(有南阳台的,终点为与阳台相连的建筑外墙)的最小距离。

正对范围是指主采光面范围内正南向、垂直于主采光面两端的射线(20米范围以内)及20米处的正南向所构成的区域,位于该区域的建筑,按照正向间距的有关要求控制;位于该区域之外的建筑,按照侧向间距的有关要求控制。

第五条计算建筑间距的建筑高度是指建筑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女儿墙顶端的高度。

计算建筑间距的建筑相对高度是指建筑檐口或女儿墙顶端相对于相邻建筑首层室内地坪高度。

计算日照间距时,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底部为非生活居住性质、以上为生活居住性质的,计算遮挡建筑相对高度可以扣除被遮挡建筑底层至最低生活居住层以下的高度,但当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位于不同土地使用权地块时,最大扣除高度不超过8米。

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局部突出屋面的辅助用房,最大高度不高于6米,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顶平面面积六分之一,且突出部分的宽度每处不超过8米、总和不超过主体相对面宽度四分之一的,不计入建筑高度。

居住建筑日照影响分析管理规定

居住建筑日照影响分析管理规定

[键入公司名称]居住建筑日照影响分析管理规定[键入文档副标题]Mi Shen[选取日期][在此处键入文档的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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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建筑日照影响分析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利用土地,整合城市空间,规范居住建筑日照分析的适用范围,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GB50180-93)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住宅建筑的日照间距,必须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GB50180-93)规定的日照时间标准。

第三条规划用地范围内的高层住宅建筑之间以及高层住宅建筑与多、低层(含中高层)住宅建筑之间的日照间距应采用日照分析法确定,但日照标准不得低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GB50180-93)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规划用地范围内新建高层住宅建筑与受其影响的用地范围外的建筑之间的日照间距,在满足退让要求的前提下,按以下方法控制:(一)受影响的建筑为已建成的居住建筑的,依据《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 04年版)》3.1.6.1之规定,应通过日照分析控制日照间距,以保证受影响居住建筑的有效日照时间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GB50180-93)的规定。

(二)受影响的建筑为已建成的非居住建筑的,日照间距应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GB50180-93)和《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的要求。

第五条新建高层住宅建筑周边地块尚未开发的,在满足退让要求的前提下,应充分考虑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尚未开发地块的规划用地性质及有关指标,依据前条规定,采用日照分析控制日照间距和离界距离。

第六条规划用地范围内新建的低、多层住宅建筑之间的日照间距不得采用日照影响分析方法确定。

《日照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日照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日照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日照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

县相应地区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事项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四条城市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对用地性质按照以中类为主、大类与小类为辅的分类方式进行规划管理。

第五条建设用地的规划性质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可结合规划策划研究确定。

第六条建设用地的规划范围按照项目建设用地和市政建设用地确定,用地界线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地红线为依据。

前款所称项目建设用地是指直接用于项目自身建设的用地,市政建设用地是指需代征的城市道路、绿化保护带、排洪沟等用地。

代征范围一般至市政建设用地中心线,但临城市道路的建设用地,道路一侧为河道、绿地、广场或已经完成征用土地的,应代征全部道路。

第七条根据建设用地类别,可以在用地内适建相关类型的建设工程。

适建比例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合理确定。

第八条建设用地未达到表一规定的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表一建设用地面积下限值部门批准可予以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及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二节建筑容量控制第九条中心城区范围内一般地区根据建设项目的区位、用地性质、用地规模、建筑高度等因素对建筑容量进行控制,并符合国家、省、市相关土地使用政策的要求。

第十条居住用地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按照表二规定控制;工业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控制;仓储用地参照工业用地进行控制。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2.11•【字号】泰政办发〔2017〕26号•【施行日期】2017.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泰政办发〔2017〕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泰安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11日泰安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泰安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鲁厅字〔2014〕29号)和《中共泰安市委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泰安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泰发〔2014〕15号),设立泰安市规划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拟订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城市发展战略研究;组织编制和修编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有关专项规划、城市设计、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负责相应规划的审查和报批;参与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协调指导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申报和保护管理,组织开展历史建筑的普查、建档和保护管理。

(四)负责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

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并提出规划意见,承担部分重点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负责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运营和管理;对建设用地(含临时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工程)进行规划管理,核发《选址意见书》及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泰安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规划管理规定

泰安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规划管理规定

泰安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规划管理规定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城市空间管理成为当今城市建设与管理中的重中之重。

其中,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是城市规划中的两个重要方面。

因此,泰安市也制定了相应的规划管理规定,旨在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促进城市建设更加合理、科学和人性化。

建筑间距规划管理建筑间距是指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它是影响城市空间布局、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各个方面的重要因素。

因此,在城市规划中,合理规划建筑间距,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泰安市建筑间距规划标准泰安市制定的建筑间距规划标准如下:•居住区: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5米;•商业区:建筑间距不得小于20米;•工业区:建筑间距不得小于30米;•其他特殊区域的建筑间距规划标准由相应的规划文件制定。

建筑间距规划管理的实施•泰安市规划部门负责建筑间距规划管理的审核和监督;•建筑设计单位在设计过程中应参考建筑间距规划标准,制定合理的间距方案;•城市建设部门在建设过程中应对建筑间距进行严格监督;•违反建筑间距规划标准的建筑项目,应停止施工并作出相应的处罚。

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日照分析是指建筑物所在地在一天中不同时段所接受的光照情况的分析。

日照分析对于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来说都非常重要。

在确保建筑物采光、通风等基本要求的同时,也要考虑到日照对于城市环境、人们身心健康等方面的影响。

泰安市日照分析规划标准•居住区:每个住宅室内日照面积不得小于1.5平方米,日照时间不得少于3小时;•商业区:室内日照面积不得小于1.5平方米,日照时间不得少于2小时;•工业区:室内日照面积不得小于1平方米,日照时间不得少于1.5小时;•其他特殊区域的日照规划标准由相应的规划文件制定。

日照分析规划管理的实施•建筑设计单位应对建筑的日照情况进行仔细分析,制定合理的日照方案;•城市建设部门在建设过程中应对建筑的日照情况进行严格监督;•市政府与规划、建设和监督部门应对违反日照分析规划标准的项目进行处罚和整改。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违法建设处置指导意见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违法建设处置指导意见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违法建设处置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5.23•【字号】泰政办发〔2017〕4号•【施行日期】2017.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稽查执法正文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违法建设处置指导意见的通知泰政办发〔2017〕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泰安市违法建设处置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5月23日泰安市违法建设处置指导意见为保障我市治理违法建设行动顺利开展,依法依规确定违法建设性质和规范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违法建设的处置原则(一)坚持统一领导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明确治理违法建设的责任主体,统一领导,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员、治理标准和完成时限。

(二)坚持依法行政原则。

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做到依法认定、依法处置、依法拆违,确保定性准确,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树立法治权威。

(三)坚持综合治理原则。

推动政府相关部门、社会公众共同参与,发挥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的带头示范作用,运用行政、经济、法治等措施,以点带面,多管齐下,综合治理。

(四)坚持拆改结合原则。

要把“拆”和“改”作为有机整体,统筹制定方案,结合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新农村建设,以拆促改,以改带拆,把惠民利民作为工作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拆除一片、清理一片、美化一片”。

(五)坚持堵疏结合原则。

加强源头治理,坚决遏制新增违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征集工作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征集工作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征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29•【字号】泰政发[2008]64号•【施行日期】2008.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征集工作的通知(泰政发〔2008〕64号)泰山区、岱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为进一步提高泰城规划和建筑设计质量,吸引高水平设计单位参与城市规划设计,打造精品工程,改善城市景观,提升城市文化品位,努力建设现代化国际旅游名城,现就建设项目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征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泰安市规划区内,位于城市主要街道两侧、重要区域和重点地段内的建设项目,城市重要的公共建筑、雕塑小品和高层建筑,在报请规划审批前应当按照程序公开征集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单体建筑设计方案),由规划主管部门对需要公开征集方案的建设项目在核发规划设计条件时予以明确。

二、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单位或投资业主,进行建设项目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征集工作。

方案征集依据规划设计条件编制《泰安市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征集任务书》,明确方案征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并在泰安城市规划网站发布征集通告。

三、规划(建筑)设计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设计成果,方案征集不得少于2家以上设计单位的3个设计方案。

四、规划主管部门从规划委员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9名规划、建筑、市政等有关方面的专家,以及规划局专业技术人员和投资业主代表组成评委会,对征集方案论证、评选。

规划或建筑设计方案通过专家论证后,应根据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和完善,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交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确定1-3个推荐方案,报市政府有关会议审定。

设计方案被专家论证会全部否定的,经规划主管部门复核后,重新进行设计。

五、设计方案一经确定,由建设单位或个人与中选设计单位签订设计合同,中选设计单位完成详细规划全部成果、单体建筑设计一般要做到扩初设计。

日照间距规定条例

日照间距规定条例

关于日照间距现行的国家相关规范和法律: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中关于住宅建筑日照标准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大于等于2小时,冬至日大于等于1小时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天水市范围内暂按大寒日不小于2小时执行。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发布时间:2011—08-28 信息来源:市规划局作者:不详字体: 大中小(双击滚屏)1总则1.0。

1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1.0。

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1。

0.3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

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1。

0。

3的规定。

1.0。

3a 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1。

0.4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1。

0.5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

0.5.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1。

0。

5。

2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1.0。

5.3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社会经济、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1.0.5.4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和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1.0。

泰安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规划管理规定知识讲解

泰安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规划管理规定知识讲解

泰安市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规划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规划管理,规范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 50947-2014等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泰安市城市规划区内的中心城区和镇区内进行规划与建筑设计、工程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筑间距规划管理第三条条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南向或者东、西向)为主要朝向;点式建筑以南向为主要朝向。

南向包括正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

第四条建筑间距指两幢建筑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包括正向间距与侧向间距。

日照间距特指生活居住类建筑的正向间距,即正对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主采光面范围内遮挡建筑(北阳台为凸阳台时,间距的起点为北阳台外缘)至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外墙(有南阳台的,终点为与阳台相连的建筑外墙)的最小距离。

正对范围是指主采光面范围内正南向、垂直于主采光面两端的射线(20米范围以内)及20米处的正南向所构成的区域,位于该区域的建筑,按照正向间距的有关要求控制;位于该区域之外的建筑,按照侧向间距的有关要求控制。

第五条计算建筑间距的建筑高度是指建筑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女儿墙顶端的高度。

计算建筑间距的建筑相对高度是指建筑檐口或女儿墙顶端相对于相邻建筑首层室内地坪高度。

计算日照间距时,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底部为非生活居住性质、以上为生活居住性质的,计算遮挡建筑相对高度可以扣除被遮挡建筑底层至最低生活居住层以下的高度,但当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位于不同土地使用权地块时,最大扣除高度不超过8米。

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局部突出屋面的辅助用房,最大高度不高于6米,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顶平面面积六分之一,且突出部分的宽度每处不超过8米、总和不超过主体相对面宽度四分之一的,不计入建筑高度。

关于规划设计中日照分析的若干规定

关于规划设计中日照分析的若干规定

关于规划设计中日照分析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日照分析统一采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广使用的日照分析软件,需进行日照影响主客体分析的建设项目根据《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年版)附录四及附录五的相关要求进行日照影响分析。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申报项目用地内需保留的建筑及用地周边日照影响范围内的现状建筑的外轮廓线、遮阳点高度、窗台位置、窗台高度、地形图、场地标高等数据,建设单位需提供具有乙级以上测绘资质单位进行实地测量的《日照地形测量报告》,作为日照分析的基础数据。

建设单位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同时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因建筑设计方案调整致使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发生改变的,应对调整后的方案重新进行日照分析,并重新提供《日照分析报告》。

建设单位、测绘单位、日照分析单位应对《日照地形测量报告》、《日照分析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

因建设单位、测绘单位、日照分析单位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等原因导致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建设单位、测绘单位、日照分析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建设单位报送《日照地形测量报告》、《日照分析报告》的同时,应提交由建设单位和测量单位、日照分析单位共同盖章确认的诚信承诺书。

第六条市规划部门对《日照分析报告》成果和日照分析软件是否符合本规定要求进行审查和日照复核计算,依法依规进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核。

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

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

第七条从事日照分析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年版)附录四及附录五中的相关要求,对违反《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年版)附录四、附录五的单位,初次给予警告;再次违反的,年内不予受理。

山东泰安日照间距

山东泰安日照间距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高层建筑日照间距有关问题的通知
泰山区、岱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科学合理安排市区高层建筑退让被遮挡住宅建筑日照间距,进一步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适应创建国际旅游名城的新形势,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新建高层建筑日照间距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在24米及以上,36米以下的高层建筑,退让被遮挡建筑最小间距不小于30米。

其中,高层建筑长度不小于45米的,建筑间距应不小于遮挡建筑相对高度的1.1倍;建筑长度小于45米的,建筑间距应不小于遮挡建筑相对高度的1倍。

二、高度在36米及以上的高层建筑,退让被遮挡建筑最小间距不小于36米。

其中,高层建筑长度不小于45米的,建筑间距应不小于遮挡建筑相对高度的0.9倍;建筑长度小于45米的,建筑间距应不小于遮挡建筑相对高度的0.7倍。

三、高层建筑退让间距符合上述要求的同时,必须同时满足国家规范规定的日照标准。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沪规法〔2004〕302号各区(县)规划管理局、各派出机构:《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以下简称《技术规定》)已于2003年10月18日由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发布,并于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按照《技术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授权,特制订《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予遵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二日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日照分析工作,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日照分析是指,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对拟建高层建筑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日照影响进行分析,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作为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依据之一。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除符合《技术规定》的日照要求以外,还应符合《技术规定》的其他规定。

第三条(适用范围和报送)市或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核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中,建筑高度大于36米、且建设基地面积小于等于1公顷的,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中的拟建建筑与界外建筑的间距小于《建设项目日照分析预评估报告》确定的建筑间距的,应对界外建筑进行日照分析,随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一并报送规划管理部门。

建设基地内建筑间距部分或全部按《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控制的,应进行日照分析,随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一并报送规划管理部门。

第四条(设计方案调整)建筑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第五条(日照分析资质)《日照分析报告》由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编制。

第六条(软件使用要求)日照分析应采用建设部或本市有关部门鉴定通过的分析软件。

第七条(日照分析的对象)日照分析适用于《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居住建筑和第三十条规定的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等建筑(以下简称文教卫生建筑)。

市建筑间距、住宅日照、建筑退让管理规定

市建筑间距、住宅日照、建筑退让管理规定

市建筑间距、住宅日照、建筑退让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合理利用城市建设用地及空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国家有关城市规划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间距、住宅日照、建筑退让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规划管理局负责建筑间距、住宅日照、建筑退让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居住建筑应当满足建筑间距和日照标准的规定。

遮挡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应当考虑屋脊对遮光的影响,其坡度及屋脊高度应当满足建筑间距和日照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建筑间距
第五条建筑间距符合本规定,但小于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等专业规范对建筑间距规定的,应当按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等专业规范对建筑间距的规定执行。

建筑日照间距控制

建筑日照间距控制

第四章建筑管理第一节建筑间距控制第七十条建筑高度24米以下(含24米)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平行布置(两建筑夹角小于30度,下同)时的间距:(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小于30度,下同),两建筑物外墙面之间最窄处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

(2)朝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小于或等于30度,下同)两建筑物外墙面之间最窄处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的建筑高度0.9倍。

(3)朝向既非南北也非东西(指南偏东、西在30度至60度之间,下同)的,两建筑物外墙面之间最窄处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

2、垂直布置时(两建筑夹角为60度至90度,下同)两建筑物相对两侧外墙面最窄处的间距不小于南侧或东西侧较高建筑高度的0.8倍。

3、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两建筑夹角为30度至60度,下同),两建筑物相对两侧外墙面间最窄处的间距不小于南侧或东西侧较高建筑高度的0.9倍。

4、按上述三种布置方式控制时,若建筑间距小于12米的,则以12米作为控制间距。

5、山墙间距应不小于8米,山墙上开启除楼梯间窗洞之外的窗洞,则山墙间距应不少于10米。

第七十一条建筑高度24米至100米(含100米)的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平行布置时的间距:(1)南北向布置时,南侧建筑连续展开面宽小于等于60米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6倍;南侧建筑的高度超过60米时,则高度每增加5米,间距增加1.5米。

南侧建筑连续展开面宽大于60米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75倍。

以上间距不得小于28米。

(2)东西向布置时,间距按南北向布置时的间距的0.8倍计算;既非南北又非东西向布置时,间距按南北向布置时的间距的0.9倍计算。

以上间距不得小于24米。

2、垂直布置时,建筑高度不大于60米,间距不小于18米;建筑高度大于60米,间距不小于22米。

按上述间距控制时,建筑山墙的连续长度不应大于16米,若大于16米,其间距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泰城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泰城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泰城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01•【字号】泰政发[2014]17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泰城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泰政发〔2014〕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城市建设管理长效机制,提高泰城建设管理水平,改善城市环境和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和综合竞争力,拉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综合治理、重心下移、依法依规、强化监督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分工负责与配合联动相结合、专项治理与综合管理相结合,坚持责权利相一致,创新工作模式,加大投入力度,落实管理责任,强化工作考核,努力构建数字化、精细化、全覆盖的城市建设管理格局,将泰城建设成生态文明宜居城市。

二、主要任务(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

强化城市总体规划的引领作用,全面加强泰城基础设施建设,努力在路网建设、城市绿化、景观水体、环境保护等方面有新突破,进一步搭好城市建设和发展的新框架。

坚持问题导向,强化精品意识,着力解决群众反映较多的宜居环境问题,高标准、高质量改造建设停车场、农贸市场、环卫中转站、垃圾收集点、雨污管网、园林绿化等公共设施和配套设施,努力打造精品市政工程,全面提升城市承载能力。

(二)构建泰城建设管理新机制。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费随事转、权责配套”的原则,科学界定市、区两级职责权限,构建市、区分级负责的城市建设管理体制。

1.实行统一领导。

按照“建设一盘棋、管理一张网”的原则,市里成立由市长任主任、分管副市长任副主任、有关部门和各区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城市管理委员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泰安市城市规划实施办法

泰安市城市规划实施办法

泰安市城市规划实施办法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泰安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泰安市城市规划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耿文清二00一年七月十日泰安市城市规划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实施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建设现代化园林旅游城市和历史文化名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泰安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编制和修订城市规划以及在泰安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泰安市城市规划区包括城市市区、近郊区、工业区、规划控制区和风景区。

其规划区域分别为:(一)城市市区是指京福高速公路以东、京沪高速公路以北、省庄镇文化路以西、泰山环山路以南的范围;(二)近郊区是指市区东、西、南方向边沿外延2公里的范围;(三)工业区是指山口、满庄镇行政区范围;(四)风景区是指泰山风景名胜区规划范围。

(五)规划控制区是指除市区、近郊区、工业区、风景区以外的规划区域,主要包括大津口、黄前、北集坡、邱家店、徂徕五个乡镇的行政区和大汶口、省庄、天平等乡镇(办事处)部分行政区以及徂徕山国家森林公园;城市市区、近郊区、工业区、规划控制区,应根据城市发展状况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区域范围,由市政府公布。

第四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的管理工作。

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和《泰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负责泰山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管理工作。

市计划、建设、国土资源、环保、交通、公安、文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做好规划管理相关的业务工作。

第五条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必须围绕建设现代化园林旅游城市和历史文化名城,处理好城与山、古与今、整体与局部的关系,提高规划设计和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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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规划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规划管理,规范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 50947-2014等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泰安市城市规划区内的中心城区和镇区内进行规划与建筑设计、工程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筑间距规划管理第三条条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南向或者东、西向)为主要朝向;点式建筑以南向为主要朝向。

南向包括正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

第四条建筑间距指两幢建筑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包括正向间距与侧向间距。

日照间距特指生活居住类建筑的正向间距,即正对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主采光面范围内遮挡建筑(北阳台为凸阳台时,间距的起点为北阳台外缘)至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外墙(有南阳台的,终点为与阳台相连的建筑外墙)的最小距离。

正对范围是指主采光面范围内正南向、垂直于主采光面两端的射线(20米范围以内)及20米处的正南向所构成的区域,位于该区域的建筑,按照正向间距的有关要求控制;位于该区域之外的建筑,按照侧向间距的有关要求控制。

第五条计算建筑间距的建筑高度是指建筑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女儿墙顶端的高度。

计算建筑间距的建筑相对高度是指建筑檐口或女儿墙顶端相对于相邻建筑首层室内地坪高度。

计算日照间距时,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底部为非生活居住性质、以上为生活居住性质的,计算遮挡建筑相对高度可以扣除被遮挡建筑底层至最低生活居住层以下的高度,但当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位于不同土地使用权地块时,最大扣除高度不超过8米。

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局部突出屋面的辅助用房,最大高度不高于6米,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顶平面面积六分之一,且突出部分的宽度每处不超过8米、总和不超过主体相对面宽度四分之一的,不计入建筑高度。

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其它屋面突出部分不计入建筑高度。

第六条南北向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其南侧各类遮挡建筑的正向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南侧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下的,正向间距应不小于该建筑相对高度的1.5倍,且不小于15米;(二)南侧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含24米)、50米以下的,正向间距应不小于该建筑相对高度的1倍,且不小于36米;(三)南侧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上(含50米)、100米以下的,正向间距应不小于该建筑相对高度的0.7倍,且不小于50米;(四)南侧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在100米(含100米)以上的,建筑间距不小于70米,并结合日照分析合理确定;(五)被遮挡建筑在正对范围内与南侧遮挡建筑平面有错位,遮挡面的宽度小于或等于6米时,建筑间距不小于上述建筑间距的0.7倍。

第七条南北向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其北侧各类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正向间距应满足下列规定:(一)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下的,正向间距不小于其建筑相对高度的0.8倍,且不小于12米;(二)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高度在24米(含24米)以上、50米以下的,正向间距不小于其建筑相对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20米;(三)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高度在50米(含50米)以上,正向间距不小于其建筑相对高度的0.3倍,且不小于25米;(四)当南北向生活居住类建筑为幼儿园时,与其北侧各类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正向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得小于15米。

第八条南北向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正向间距应满足下列规定:(一)较高建筑的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下的,正向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的相对高度0.6倍,且不小于10米;(二)较高建筑的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含24米)、50米以下的,正向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的相对高度0.4倍,且不小于15米;(三)较高建筑的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上(含50米)的,正向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的相对高度0.25倍,且不小于20米。

第九条位于同一地块且同步实施的工业厂房、仓储物流、市政设施、商业类建筑,当建筑高度为24米以下的,不适用第八条规定,正向间距按相关规定执行。

其它位于同一地块且同步实施的建筑,经专门论证后,正向间距在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基础上可适当减小。

第十条各类建筑的侧向间距,应当符合建筑消防安全及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建筑退用地界线应满足下列规定:(一)生活居住类建筑退南侧、北侧用地界线的距离要求:1.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下的,建筑退地界应不小于该建筑高度的0.75倍,且不小于7.5米;2.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含24米)、50米以下的,建筑退地界应不小于该建筑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18米;3.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上(含50米)、100米以下的,建筑退地界应不小于该建筑高度的0.35倍,且不小于25米;4、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高度在100米以上(含100米)的,建筑退地界应不小于35米,并结合日照分析合理确定。

(二)非生活居住类建筑退南侧、北侧用地界线的距离要求:1.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下的,建筑退地界不小于该建筑高度的0.4倍,且不小于6米;2.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高度在24米(含24米)以上、50米以下的,建筑退地界不小于该建筑高度的0.25倍,且不小于10米;3.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高度在50米(含50米)以上的,建筑退地界不小于该建筑高度的0.15倍,且不小于12.5米;(三)建筑后退东侧、西侧用地界线的距离要求:多层建筑侧向不小于4米,高层建筑侧向不小于6.5米。

(四)相邻地块现状建筑已建成且不满足自身退地界要求的,剩余建筑间距应由新建建筑退足;(五)当地块与东西向现状河道及东西向现状城市道路相邻时,建筑退地界可计至现状河道及现状道路的中心线;(六)地下建筑退用地界线、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5米。

第十二条上述规定为建筑间距的基本要求,同时还应满足日照、防火、安全以及法律、法规、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章日照分析规划管理第十三条以下建设工程项目在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许可时,申报材料应包含日照分析报告等内容。

(一)建设工程项目内部规划有生活居住类建筑的;(二)建设工程项目可能对其周边生活居住类建筑产生日照遮挡影响的;(三)符合本条第(一)、(二)项,且因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或建筑设计方案调整使规划建筑的建筑位置、建筑高度、外轮廓等发生改变的;(四)其他可能对生活居住类建筑产生日照遮挡影响的。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遮挡建筑可不纳入日照分析对象范围:(一)违法建筑、临时建筑;(二)擅自将非生活居住类建筑作为生活居住类建筑使用的建筑;(三)居住建筑的附属用房。

第十五条为维护相邻地块的权益,申请建设项目周边地块已批复详细规划的,按批复规划进行分析;申请建设项目周边地块未批复详细规划的,应进行日照模拟分析。

第十六条与该规定配套的日照分析技术规程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进行日照分析所需的基础资料、日照分析的范围、日照分析报告等应符合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的日照分析技术规程。

第十七条承担日照分析的单位、日照分析复核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日照分析单位至少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城市规划设计、建筑工程设计或甲级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质的其中一项资质;(二)日照分析复核单位至少具备甲级城市规划设计、建筑工程设计或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质的其中一项资质。

第十八条日照分析、日照分析复核须使用国家软件评测中心测试通过,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评估认证并推广使用的日照分析软件。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的日照分析报告须由专业技术人员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资质章。

第二十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的日照分析报告进行形式审核,不符合本规定、日照分析技术规程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应重新提报日照分析报告。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委托有关单位对日照分析报告进行技术复核。

第二十一条相关利害关系人对规划许可所依据的日照分析报告存在异议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日照分析成果必须真实、全面、准确,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

因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日照分析成果产生损害后果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日照分析单位、日照分析复核单位对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

因日照分析单位、日照分析复核单位原因产生损害后果的,由日照分析单位、日照分析复核单位分别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测绘单位对测绘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

因测绘单位原因产生损害后果的,由测绘单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规定术语:(一)生活居住类建筑是指国家相关规范或标准对日照有明确要求的建筑,包括住宅、医院病房楼、老年人居住建筑、宿舍建筑、幼儿园和托儿所以及中、小学教学楼等。

(二)老年人居住建筑指《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40-2003 中“2.0.2专为老年人设计,供其起居生活使用,符合老年人生理、心理要求的居住建筑,包括老年人住宅、老年人公寓、养老院、护理院、托老所”。

(三)宿舍建筑指《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2005中“2.0.1有集中管理且供单身人士使用的居住建筑”。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09年12月23日发布的《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高层建筑日照间距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年9月1日起试行的《泰安市建筑物日照分析规划管理规定》《泰安市建筑物日照分析技术规程》同时废止。

之前已核发规划条件且在有效期之内的项目仍按原要求执行;规划条件逾期需延期的,应按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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