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辽宁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法规类别】婚姻登记

【发文字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1.06.07

【实施日期】1991.06.0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发布日期:2001年3月7日实施日期:2001年4月1日)废止

辽宁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1991年6月7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号发布)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组建下列社会团体,必须遵守《条例》和本细则:(一)哲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和交叉科学学会、研究会;

(二)工业、农业、商业等经济类行业协会;

(三)由专业人员组成或以专业技术、专门资金为从事某项事业而组建的非经济类专业性协会、基金会;

(四)各种联合会、联谊会、促进会;

(五)其他社会团体。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民政部门是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本细则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部门应是政府的职能部门。

社会团体业务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对申请组建的社会团体进行资格审查;

(二)管理指导社会团体的日常业务活动;

(三)对社会团体的行政事务进行监督;

(四)负责社会团体合并或终止活动的善后工作;

(五)为非法人社会团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组建全省性社会团体,向省民政厅申请登记。组建市、县的社会团体,向其办事机构所在地相应的民政部门申请登记。组建乡镇、街道及其以下的社会团体,向其所在地的县民政部门申请登记。组建跨市、县的社会团体,向所跨区域的共同上一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第六条申请组建社会团体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持社会团体实际工作的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其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组建的必要性、筹建情况、办公地址或联络地址;

(二)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正式文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