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2019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办法
2019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办法》业经2019年12月13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唐一军2019年12月20日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组织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登记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
第三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对社会组织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社会组织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政社分开的原则。
第五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关行政部门或者县以上人民政府确认、授权的组织,是相关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发展改革、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外事、审计、公安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社会组织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社会组织应当建立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诚信自律和廉洁从业机制。
社会组织的章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第七条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内部信息披露机制,每年至少向组织成员公布一次其重大活动、财务状况、工作报告等信息。
社会组织接受捐赠、资助的,应当在接受捐赠、资助后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接受捐赠、资助的信息,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使用捐赠、资助款物的有关情况。
第八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社会组织的资产及收入应当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公益事业的发展。
社会组织的财产处置应当符合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服务活动的业务范围,不得在成员中进行分配。
第九条社会组织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社会组织应当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按照有关规定保管会计资料。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工信部《关于推进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决定》的授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实施。
一、社会团体是指以协助政府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为公众利益服务的民间组织,自愿结成、因事务性质非盈利而产生的法人组织,可以向社会提供教育、文化、科学技术、公共卫生、环境保护、商业服务和其他服务。
二、社会团体须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依法登记组建,有活动登记证明。
三、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社会团体可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
其他社会团体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登记组织,取得法人资格。
四、社会团体须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建立良好的管理制度、财务制度和信息系统,并根据情况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五、社会团体不得依法登记组建,或者变更主体权利形式,或者变更注册地点,及其他项目时,该团体应当主动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申请,按照审批程序督办登记。
六、对以社会团体名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追究其他相关责任。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号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正文:----------------------------------------------------------------------------------------------------------------------------------------------------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已经一九八九年十月十三日国务院第四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总理李鹏一九八九年十月二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保障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管理,发挥社会团体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的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社会团体,均应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登记。
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后,方可进行活动。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四条社会团体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
第五条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其登记的章程进行活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条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民政部门。
社会团体的业务活动受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管辖第七条成立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向民政部申请登记。
成立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向其办事机构所在地相应的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成立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向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第八条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经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负责日常管理。
登记管理机关与其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的办事机构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可以委托该社会团体办事机构所在地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日常管理。
第三章成立登记第九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过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最新版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最新版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简介本文档旨在介绍最新版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
《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社会团体登记管理,保障社会团体的正常运作,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规。
登记管理机关根据《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由国家、省级、市级三个层级组成。
国家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社会团体进行登记管理;省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社会团体进行登记管理;市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社会团体进行登记管理。
登记申请条件按照《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团体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方可进行登记申请:1. 具备合法的组织机构和章程;2. 具备足够的组织人员和财务资源;3. 具备明确的社会服务宗旨和活动方向;4. 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记录;5.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登记申请程序根据《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1. 填写登记申请表格并提供相关材料;2. 提交登记申请材料至登记管理机关;3. 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4. 审核通过后,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并颁发登记证书;5. 登记完成后,社会团体可以正式开展活动。
登记管理监督《管理条例》对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
其中包括:1. 监督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履行登记管理职责;2. 监督社会团体依法履行登记义务;3. 监督社会团体活动符合法律法规。
法律责任根据《管理条例》,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社会团体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1. 被责令停止活动;2. 取消登记资格;3. 罚款;4.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结束语《最新版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旨在规范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保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
社会团体在进行登记申请时,应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合法合规,并积极参与社会服务活动,为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以上是对最新版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简要介绍,详细内容请参阅正式法律文件。
辽宁省社会组织人事管理办法
辽宁省社会组织人事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05.28•【字号】辽民发[2008]17号•【施行日期】2008.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辽宁省社会组织人事管理办法(辽民发[2008]17号2008年5月28日)第一条为进一步培育和促进全省社会组织的发展,规范和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管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和《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在全省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包括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基金会(包括基金会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本办法所指的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是指社会团体(包括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基金会(包括基金会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境外非政府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专职工作人员。
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不包括兼职人员、劳务派遣人员、返聘的离退休人员和纳入行政事业编制的人员。
第三条用科学发展观指导社会组织的管理,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深化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人事管理的规章和制度,保障工作人员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组织工作顺利开展。
第四条社会组织必须设立秘书处等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吸引优秀人才,完善激励机制,优化人员结构,建设一支人员稳定、结构合理的高素质职工队伍。
第五条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要实行聘用制,对拟聘人员经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资格审查后,由用人单位在同级人才中心办理人才派遣手续后,到同级民政部门备案。
暂不具备实行派遣制条件的社会组织,也可采用人事代理的方式。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全文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全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类型的经典范文,如总结计划、党团报告、合同协议、策划方案、演讲致辞、规章制度、条据文书、教学资料、作文大全、其他范文等等,想了解不同范文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is 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it, it can help you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Moreover, our store provides various types of classic sample essays, such as summary plans, party and youth league reports, contract agreements, planning plans, speeches, rules and regulations, doctrinal documents, teaching materials, complete essays, and other sample essays. If you would like to learn about different sample formats and writing methods, please stay tuned!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全文社团组织就是指公民自行构成,为完成vip会员一同意向,依照其规章举办活动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省政府规章目录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省政府规章
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3.26
•【字号】辽政办发[2008]10号
•【施行日期】2008.03.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省政府规章目录的
通知
(辽政办发〔2008〕1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要求,经过全面清理,确认现行有效省政府规章187件。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晓现行有效省政府规章的范围,依法履行职责义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现行有效省政府规章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辽宁省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规章目录
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附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规章目录。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全文_规章制度_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全文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第四条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的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的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的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的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营辖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的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的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要点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要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是规范我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是社会团体开展活动的基本准则。
以下是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要点。
一、社会团体的定义和范围社会团体是指为一定目的由一定人员组成,自主管理、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这些组织可以提供有益的社会服务,推动社会发展进步。
本条例所指社会团体包括慈善组织、文化组织、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各类组织。
二、登记管理的主体和责任主体民政部门是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和监督社会团体的活动。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社会团体的监管,确保其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三、登记程序和管理要求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包括申请书、章程、会员名单、机构代码等。
民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审查通过后,社会团体方可正式成立。
社会团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监管,定期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活动规范和行为准则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不得从事与宗旨不符的活动。
社会团体的活动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成员的合法权益。
同时,社会团体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会员行为,加强自律建设,提高服务质量。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团体活动的监管,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五、违法行为的处理和法律责任对社会团体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包括撤销登记、罚款等措施。
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法律救济和申诉机制社会团体及其成员对于民政部门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同时,社会团体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也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寻求救济。
七、其他注意事项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加强与社会团体的沟通交流,及时了解其发展状况和困难问题,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民政厅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民政厅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16•【字号】辽政办发[2009]66号•【施行日期】2009.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民政厅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6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辽宁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4号),设立辽宁省民政厅,正厅级建制,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涉外社会团体管理及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责任。
(三)组织和指导全省拥军优属工作,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工作,承担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
(四)负责全省军队退役士兵(含士官)、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全省军队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工作,指导全省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机构和军供站管理工作。
(五)拟订全省救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中央和省下达的救灾款物并监督其使用,组织、指导灾民安置和救灾捐赠,负责组织难民的临时安置和遣返事宜,承担省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辽宁省民政厅关于全省性社会团体劳动工资管理的暂行规定
辽宁省民政厅关于全省性社会团体劳动工资管理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民政厅•【公布日期】1996.07.23•【字号】辽民函[1996]146号•【施行日期】1996.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民政厅关于全省性社会团体劳动工资管理的暂行规定(辽民函〔1996〕146号)为贯彻执行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省人事厅、省编委、省财政厅、省劳动厅《关于全省性社会团体编制及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根据省民政厅、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关于发放全省性社会团体工资手册及其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全省性社会团体的工资管理,制定本规定。
一、社会团体中使用社团编制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在编人员)的工资,比照本系统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同期参加工作的一般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执行,其中在编专职正、副秘书长的工资原则上可比照本系统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正、副处级干部的工资标准执行。
二、社会团体聘用在编工作人员,应重新核定工资,填写《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审批表》,经社团业务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三、社会团体支付在编人员的工资和补贴,只准在基本开户银行建立工资基金账户,统一使用辽宁省民政厅、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统一制发的《社会团体工资基金管理手册》。
四、社会团体应根据实有在编人数编制工资总额计划,如实填写《社会团体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经社团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五、社会团体应严格执行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下达的年度劳动工资计划,确需增减工资、补贴时,应及时到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动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支付工资或补贴。
六、社会团体可将季度节余工资指标转下季度使用,但不得提前使用下季度工资基金,不得突破工资总额计划支付工资或补贴。
七、社会团体应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会计报表报送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表内容及格式统一使用有关部门统一制发的会计报表。
辽宁省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辽民发[2011]9号
辽宁省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正文:---------------------------------------------------------------------------------------------------------------------------------------------------- 辽宁省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辽民发〔2011〕9号2011年3月22日)第一条为规范异地商会的组织和行为,发挥其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行政区域内异地商会的设立、活动以及对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异地商会指外省的自然人或法人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投资登记、注册的企业自愿发起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依照本办法和其章程开展独立自主活动的社会团体。
第四条异地商会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
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统一、安定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辽宁省民政厅负责全省性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各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性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
在省民政厅注册登记的异地商会是指由外省同一省籍的自然人或法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自愿发起成立的社会团体。
在各市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异地商会是指由外省同一省籍或同一市籍自然人或法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自愿发起成立的社会团体。
全省性异地商会和全市性异地商会均属独立法人,相互间不具有隶属关系。
县级民政部门不得批准成立异地商会。
第六条全省性异地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省经济技术合作办公室,全市性异地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市经济技术合作办公室,不单设经济合作机构的市应由承担区域经济合作职能的相关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04)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04)【发文字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公布日期】2004.06.27【实施日期】2004.07.01【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04年6月24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施行。
省长张文岳二00四年六月二十七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按照《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要求,对省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省政府决定,修订《辽宁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等32件省政府规章,废止《辽宁省自行车治安管理办法》等17件省政府规章。
附件:1.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修订的规章2.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附件1: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修订的规章一、辽宁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修正案此外,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二、辽宁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修正案三、辽宁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修正案销售车用柴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配备能有效去除胶质、灰分等杂质的过滤设备。
销售车用燃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所销售的燃油中加入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省标准的清洁剂。
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省标准的清洁剂目录,由省环保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
”四、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修正案此外,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五、辽宁省地图管理规定修正案(一)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地方性地图(包括行政区划图),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二)向国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省提供的未公开的我省地方性地图,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三)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由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报国家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地图,可以经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转报国家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版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版引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化,为了适应新的形势和需求,修订条例成为必要的举措。
本文是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版的主要内容,旨在介绍修改后的重点条款及其影响。
一、修改背景及目的社会团体是指由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的公民组织,其独立运作、自主管理。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旨在通过合法登记的方式,确保社会团体依法开展活动,保障其合法权益,同时通过管理机制,规范社会团体的组织结构、活动范围和自律纪律。
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以来,经过实践的检验,发现了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例如,登记管理流程繁琐、手续复杂,办理时间长。
还有一些存在腐败现象,对社会团体形成不必要的限制。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提高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效率和透明度,修订条例成了当务之急。
修改后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简化登记流程、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为主要目标,同时加强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监管,以防止非法组织和活动的滋生。
二、主要修订内容1. 管理体制和程序的优化为了简化社会团体登记的流程,修订条例规定设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综合服务平台。
通过该平台,社会团体可以在线提交申请材料,减少纸质文件的使用,降低办事成本。
同时,平台还将整合相关部门的数据和信息,提供查询和统计功能,方便社会团体进行自查自纠。
修订条例还调整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主管部门和审批机构设置,将权力下放到更低级别的行政机关。
这样一来,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可以更及时地得到处理,提高了办事效率。
2. 注册资金和财务管理的规定修订后的条例规定社会团体的注册资金不再作为登记和注销的前提条件,取消了过高的注册资金要求。
这样一来,社会团体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不会因资金问题受阻。
同时,修订条例还加强了对社会团体财务管理的规定,确保公共财产的安全和正确使用。
3. 社会团体名称和活动范围的管控修订后的条例对社会团体的命名和活动范围做出了更严格的规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十三号——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条例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十三号——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0.11•【字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十三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十三号《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10月1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10月11日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条例(2018年10月1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变更和注销第三章内部治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组织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社会组织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社会组织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社会组织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
第五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省、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省、市、县人民政府依法授权的组织是相关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外事、审计、公安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社会组织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在社会组织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并开展活动。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注销第七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会同业务主管单位、有关部门对社会组织发起人、拟任负责人资格、社会组织名称、业务范围等依法进行审查。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五)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六)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七)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九)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依照法律规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批准文件,申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第十六条
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社会团体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所属于的社会团体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与其管辖的社会团体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社会团体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委托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成立登记
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
(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根据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最新修订条例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最新修订条例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社会团体合法权益,规范社会团体登记管理,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二、登记管理第三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2. 有固定的住所;3. 有符合条件的负责人;4. 有章程;5.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向其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1. 申请书;2. 章程;3. 会员名册;4. 负责人身份证明;5. 住所证明;6. 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
第五条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
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三、监督管理第六条民政部门对社会团体进行年度检查,对社会团体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社会团体应当定期向会员公布其活动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八条社会团体的负责人、工作人员不得借社会团体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
四、法律责任第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登记证书。
第十条对社会团体负责人、工作人员借社会团体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还非法所得,可以并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第十一条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上是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最新修订条例的内容,如有任何疑问,请及时提出,我们将竭诚为您解答。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方案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方案一、背景与意义社会团体是指由自愿结合的公民组成,非营利性、独立法人地位的社会组织。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是对社会团体开展活动的基本制度安排,是社会团体依法开展活动的前提和保障。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方案的制定,对于规范社会团体的活动、促进社会团体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基本原则1. 法治原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应当依法进行,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
2. 自主原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应当尊重社会团体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不得干预社会团体的正常活动。
3. 公开透明原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应当公开透明,社会团体的登记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4. 简便高效原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应当简化登记手续,提高登记效率,为社会团体的便利登记提供便利条件。
5. 民主参与原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应当充分尊重社会团体成员的意愿,保障社会团体成员的合法权益,鼓励社会团体成员参与社会团体的管理和决策。
三、具体措施1. 完善登记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制度,明确登记管理的程序和标准,规范登记管理的各项工作。
2. 加强登记管理监督:建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监督机制,加强对登记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登记管理工作的合法、公正、公开。
3. 优化登记管理服务:建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便民服务机制,提供便捷高效的登记管理服务,为社会团体提供咨询、指导和帮助。
4. 加强登记管理宣传:加强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提高社会团体对登记管理工作的认识和理解。
5. 健全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健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登记管理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利用,提高登记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四、保障措施1. 加强登记管理队伍建设:加强对登记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登记管理队伍的素质和能力。
2. 健全登记管理法律法规:及时修订和完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法律法规,保障登记管理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一)2024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一)引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一)是我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基本法规,旨在规范社会团体的组织登记和管理工作,促进社会团体的健康发展和建设。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出发,分别阐述社会团体的登记条件和程序、社会团体的权益及义务、社会团体登记的监督和管理、社会团体的变更和注销、以及社会团体登记制度的意义和影响。
正文:一、社会团体的登记条件和程序1. 提供登记材料的基本要求2. 登记申请的程序和流程3. 登记机关的审批程序和期限4. 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和核实5. 登记机关是否有权拒绝登记申请二、社会团体的权益及义务1. 社会团体的法人地位及权利保障2. 社会团体组织自主权的保障3. 社会团体的财产权和管理权4. 社会团体的参与公共事务的渠道和方式5. 社会团体的义务和社会责任三、社会团体登记的监督和管理1. 监督社会团体登记机关行政行为的制度2. 对社会团体登记行为的审查和复核机制3. 社会团体登记信息的公示及查询渠道4. 对违法违规社会团体的处理和处罚制度5. 社会团体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力四、社会团体的变更和注销1. 社会团体信息变更的程序和要求2. 社会团体组织结构变更的规定3. 社会团体名称和目标变更的制度4. 社会团体注销的程序和条件5. 社会团体注销后的财产处置及有关规定五、社会团体登记制度的意义和影响1. 促进社会团体的健康发展和组织规范2. 加强社会团体的社会责任和公共参与意识3. 维护社会团体和成员的合法权益4. 推动社会团体与政府合作的机制建设5. 对社会团体发展具有的积极影响和效果的总结总结:通过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一)的阐述,可以看出该条例在社会团体的组织登记和管理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它规定了社会团体的登记条件和程序,保障了社会团体的权益并规范了其义务,实现了社会团体登记的监督和管理,同时对社会团体的变更和注销也作了明确规定。
这一制度的实施对于促进社会团体的发展、加强社会团体与政府的合作以及维护社会团体和成员的合法权益都具有积极意义和影响。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辽宁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法规类别】婚姻登记
【发文字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1.06.07
【实施日期】1991.06.0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发布日期:2001年3月7日实施日期:2001年4月1日)废止
辽宁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1991年6月7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号发布)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组建下列社会团体,必须遵守《条例》和本细则:(一)哲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和交叉科学学会、研究会;
(二)工业、农业、商业等经济类行业协会;
(三)由专业人员组成或以专业技术、专门资金为从事某项事业而组建的非经济类专业性协会、基金会;
(四)各种联合会、联谊会、促进会;
(五)其他社会团体。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民政部门是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本细则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部门应是政府的职能部门。
社会团体业务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对申请组建的社会团体进行资格审查;
(二)管理指导社会团体的日常业务活动;
(三)对社会团体的行政事务进行监督;
(四)负责社会团体合并或终止活动的善后工作;
(五)为非法人社会团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组建全省性社会团体,向省民政厅申请登记。
组建市、县的社会团体,向其办事机构所在地相应的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组建乡镇、街道及其以下的社会团体,向其所在地的县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组建跨市、县的社会团体,向所跨区域的共同上一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第六条申请组建社会团体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持社会团体实际工作的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其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组建的必要性、筹建情况、办公地址或联络地址;
(二)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正式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