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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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8、 投诉中涉及经济补偿和纠纷的; 9、 涉及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使用功能以及由装饰装修不当引起
的; 10、 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已经受理,尚未超过处理期限的重复投诉
和投诉处理机构已正式告知投诉处理结果的重复投诉; 11、 依法不属于住宅工程质量范畴的; 12、 依法不属于投诉处理监督机构职责范围的。
常州市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
第1章 总则
第 为规范我市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维护投诉人和住宅 1 工程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条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信访条例》、建设部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 设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 住宅工程质量投诉是指住宅工程产权所有者,通过来信、来 2 访、来电、“12319”城建热线等形式反映依法建设的住宅工程 条 质量缺陷,并请求处理的行为。 第 质量缺陷是指住宅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文件、工程强制性标 3 准及施工合同、购房合同约定标准的要求。 条 第 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住宅工程 4 质量投诉、协调和督促责任方对住宅工程质量缺陷进行依法处 条 理的活动。 第 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各方责任。建设方(开发商)是处 5 理住宅工程质量投诉的第一责任人,施工、监理、设计、勘察 条 方是处理住宅工程质量投诉的主要责任人。住宅工程质量各方 责任人有责任和义务处理住宅工程质量投诉。
第2章 投诉受理范围
第 凡在常州市区内(含天宁、钟楼、戚区)依法建造的住宅工 6 程在建设过程中和保修期内发生的住宅工程质量缺陷均属投诉 条 范围。 第 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住宅产权所有人向该住宅工程建 7 设方(开发商)提出保修申请,由建设方(开发商)负责查明 条 责任,并组织有关责任方处理。暂时无法落实责任的,建设方
第3章 质量保修范围
第十一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最低保修期为: 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
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
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wenku.baidu.com、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5、建设方和施工方,建设方和住宅产权所有人合同约定的其他
促其限期整改; 2、 涉及存在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缺陷、质量问题难以
界定的,由投诉处理监督机构责成建设方(开发商)委托工 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部位、内容、数量按照相关 规范标准或由工程设计单位确定,设计单位根据检测结果提 出处理意见,投诉处理监督机构督促责任单位限期整改。 3、 对技术复杂、处理难度较大、可能危及主体结构安全的严重 质量问题,除进行检测外必要时由建设单位在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确定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专家组成专家组, 召开鉴定会议,形成专家鉴定意见,由原来设计单位提出处 理意见,投诉处理监督机构督促责任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七条 工程质量责任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质量问题整改,并由建 设方(开发商)向投诉处理监督机构上报工程质量缺陷处理 结果。 第十八条 工程质量检测应当选择具有综合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其 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作为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依 据。 第十九条 投诉处理监督机构根据被投诉工程的质量情况,认为需要实施 工程质量检测的,检测费用由被投诉工程的建设方(开发 商)先行垫支,最终由质量责任单位承担。投诉人申请对被 投诉工程进行质量检测的,检测费用由投诉人支付,经检测 存在主体结构安全问题的,检测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应当自投诉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投诉 事项。情况复杂的由投诉处理监督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 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投诉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投诉处理终结: 1、 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已将投诉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2、 投诉人撤诉; 3、 投诉在处理过程中进入诉讼程序或因其它原因移交其它部
保修内容。
第4章 投诉受理和投诉处理监督
第十二条 常州市建设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是常州市住宅工程质量投诉 受理部门,整体负责常州市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工作和投
诉处理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 投诉人在投诉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
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 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1、 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 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2、 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3、 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 身自由; 4、 在投诉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 在投诉接待场所; 5、 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投诉或者以 投诉为名借机敛财; 6、 扰乱公共秩序、妨碍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7、 反映同一内容的群体投诉应推选代表人,代表人数不超过5 人。 第十四条 投诉受理部门,对照受理范围受理投诉,并祥细记录以下内 容: 1、 投诉人单位、姓名、联系电话和投诉时间; 2、 投诉工程名称、地址、幢号、单元号、室号,以及建设、施 工、监理单位名称; 3、 投诉的质量问题描述及举证材料; 4、 投诉人的具体意见; 5、 填写好《工程质量投诉登记表》。 第十五条 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对受理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按以下程序 进行处理: 1、 确定承办; 2、 在投诉受理后的10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单位查阅有关资料, 向当事人、知情人询问情况、意见,必要时对质量问题事实 进行现场勘察和调查; 3、 责成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方案,督促责任单位限期整改; 4、 将投诉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十六条 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应当按下列情况进行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监 督工作: 1、 对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能够确定处理意见的一般质量缺 陷,由投诉处理监督机构现成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并督
门处理; 4、 投诉人在责任方落实整改期间,人为设置障碍的。 第二十二条 在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责任方存在
下列行为的,投诉处理机构可给予批评、公开曝光。情节 严重的,依法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1、 对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工作不予配合的;
2、 不履行房屋保修义务的; 3、 在工程质量缺陷整改中态度消极、故意拖延、敷衍了事
的。 第二十三条 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在处理工程施工质量投诉过程中,不得将
工程质量投诉中涉及到的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 况随意透露或者转送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或单位; 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投诉人。 第二十四条 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资料管理制度,及时将 投诉登记、投诉受理处理意见、处理结果等投诉资料整理 归档。 第二十五条 常州市其他辖区参照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常州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开发商)应先行解决,待质量缺陷原因查明后由责任方承担 相关费用。 第 有关责任单位拒不履行整改或保修义务的,投诉人向市建设 8 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属实的,应责令 条 其履行整改义务,对不负责任、敷衍推诿的责任单位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
第 对超过保修期,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由住宅 9 产权人与建设方(开发商)协商处理。 条 第 下列情况不属于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受理范围: 10 条 1、 投诉人未先与建设方(开发商)联系协商解决的; 2、 超过保修期限和不属于保修范围的; 3、 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 4、 违章违法的住宅建筑工程; 5、 已进入司法诉讼程序的; 6、 不具实名或匿名投诉的; 7、 投诉人与所投诉房屋产权无权属关系且未受产权所有人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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