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执业医师考试作弊的后果吗
中医助理医师考试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的情形
参加中医执业助理医师考试的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你知道执业医师考试作弊的后果吗
你知道执业医师考试作弊的后果吗?【医师考作弊?除了终身禁考,还会被抓】今年9月24日、25日是全国医师资格考试的日子,即便在今年最严医考的情况下,还是出现了作弊替考的情况。
该医生说:“医师资格、护士资格及职称考试作弊是不能被接受的行为。
即便侥幸混进医疗卫生队伍也会露馅儿。
自尊自重才能赢得患者的信任和尊重。
”在周口考点办公室发布的通报中,明确做出了对两名替考者处以3个月拘役处理,并将终身禁考。
无独有偶,@衡水公安官微也在今天上午发布了一条放射科医生替考的微博。
行医开药、人命关天,医学不是儿事,医师考试绝不能容许作弊行为出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这部新修的刑法除了把医闹入刑外,还将国家考试作弊行为列入刑法惩处范围。
难道大家都不知道么?一、将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替考等作弊以及帮助作弊行为纳入刑法范畴【条文】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解读】新的修正案不仅规定考试作弊行为本身要受到刑罚处罚,还将组织作弊、帮助作弊的行为入刑,这意味着只要为作弊者提供帮助,都将构成犯罪,并且对此类犯罪行为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惩罚力度明显提升。
对于在作弊手段中常见的替考行为,在现行刑法中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可以依照并定罪量刑,长期以来处罚偏轻。
然而,根据刑法修正案的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执业医师考试 技能考试纪律宣读内容
执业医师考试技能考试纪律宣读内容示例文章篇一:《执业医师考试技能考试纪律宣读内容》各位参加执业医师考试技能考试的考生们,大家好!今天我要跟大家好好讲讲咱们这次考试的纪律,这可不是小事儿,大家都得竖起耳朵听好啦。
咱们这个执业医师考试技能考试啊,就像一场非常严肃的战斗,考场就是战场,每一个规则就是战场上的军令。
在这个战场上,公平公正就是最重要的原则。
考生们啊,考试开始前,你们得按照规定的时间到达考场。
就像咱们平时上学不能迟到一样,考试也不能拖拖拉拉。
你要是迟到了,这就像赛跑的时候,别人都已经跑出去老远了,你才慢悠悠地到起跑线,这怎么行呢?而且啊,这可不像你在家里玩游戏,想什么时候开始就什么时候开始。
考试是有严格的时间安排的,这时间就像金子一样珍贵,错过了就再也没有了。
进入考场的时候,要带好自己的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
这准考证和身份证件就像是你进入这个考试战场的通行证啊,没有它们,你就进不了考场这个“阵地”。
有些考生可能会粗心大意,忘记带了。
哎呀,这就好比你要去远方旅行,却忘记带车票了,你说这多耽误事儿啊。
到了考场里,可不能随便乱坐。
每个考生都有自己指定的位置,这就像在教室里,每个同学都有自己的座位一样。
你要是乱坐,这就打乱了整个考场的秩序,就像一群小蚂蚁正在排着整齐的队伍搬运食物,突然有一只小蚂蚁乱走,那整个队伍不就乱套了吗?考试过程中,严禁任何作弊行为。
作弊是啥呢?作弊就像是在赛跑的时候,你不是靠自己的力量去跑,而是偷偷坐上车去终点,这是非常不公平的。
咱们都是要成为执业医师的人,医师这个职业是多么神圣啊,救死扶伤是咱们的使命。
如果在考试的时候作弊,那以后怎么能成为一个值得病人信赖的好医生呢?有些考生可能会想,就偷偷看一眼旁边人的答案,应该不会被发现吧。
哼,这种想法可大错特错了。
监考老师就像一群敏锐的猎人,在考场这个“森林”里,他们时刻都在观察着每一个考生的一举一动。
一旦发现作弊行为,那可就惨了。
考试的时候,也不能交头接耳。
2020年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
2020年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4号《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已于2020年7月7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0日起施行。
2020年8月10日オ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医师资格考试工作的管理,规范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保障考试公平、公正,维护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对考生、命审题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及考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第三条对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理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四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认定和处理的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处理和监督管理。
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在国家卫生计生委的领导下,负责全国医师资格考试结果的分析和管理,违纪违规行为认定、处理的指导和信息管理,并向国家卫生计生委报告全国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工作的相关情况。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以下简称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工作。
考区、考点的考试机构在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分别负责本辖区考试违纪违规行为认定、处理等相关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考生及相关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五条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年该单元或者考站考试成绩无效:(一)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在规定之外位置就座并参加考试的;(二)进入考室时,经提醒仍未按要求将规定物品放在指定位置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经提醒仍不改正的;(四)未按要求使用考试规定用笔或者纸答题,经提醒仍不改正的;(五)未按要求在试卷、答卷(含答题卡,下同)上准确书写本人信息、填涂答题信息或者标记其他信息,经提醒仍不改正的;(六)考试开始30分钟内,经提醒仍不在答卷上填写本人信息的;(七)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经提醒仍不改正的;(八)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室的;(九)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十)在考室或者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试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十一)同一考室、同一考题两份以上主观题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错点高度一致的;(十二)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全国执业医师资格的作弊行为及处罚
全国执业医师资格的作弊行为及处罚全国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是医学界的重要考试之一,其目的是确保医生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保障患者的安全和健康。
然而,由于一些不良心态和利益驱使,一些考生可能会采取作弊行为来获取资格证书。
本文将探讨全国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中的作弊行为及其可能面临的处罚。
首先,全国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中的作弊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形式。
第一种是替考,即让他人冒名代替自己参加考试,这是一种严重的考试舞弊行为。
第二种是使用通信工具接收考试相关信息,如使用手机、耳机等设备来接收答案或交流。
第三种是携带禁止使用的资料,如教材、笔记或其他考试相关资料,以在考试中取得不正当的优势。
第四种是抄袭,即抄袭他人的答案或将他人的作品作为自己的提交。
以上行为都是对考试的不公平行为,严重损害了考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对于作弊行为,全国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有相关规定和严格的处罚机制。
首先,一旦发现作弊行为,考试机构有权利取消作弊者的考试资格,并将其列入黑名单,限制其再次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其次,根据作弊行为的严重程度,考试机构有权对作弊者进行相应的处罚。
通常,处罚可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记功、取消资格等几个等级。
警告是对轻微作弊行为的惩戒,而取消资格意味着作弊者将无法再次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除了考试机构的处罚,作弊者还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在我国刑法中,有关考试作弊的行为被认定为犯罪行为,根据情节的轻重,作弊者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例如,替考行为可能构成伪造证件罪或非法经营罪;使用通信工具接收考试相关信息可能构成非法利用通信工具罪;携带禁止使用资料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或行贿罪;抄袭行为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等。
这些刑事责任将进一步加大对作弊行为的打击力度。
为了减少作弊行为的发生,全国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应加强安全管理和监控措施。
考试机构可采取技术手段,如安装监控设备、使用防作弊软件等,以及加强监考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对作弊行为的发现率和处置能力。
医师资格考试中有违反考试纪律等行为
医师资格考试中有违反考试纪律等行为
在医师资格考试中,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 作弊行为:包括携带禁止物品,如通讯设备、纸条等;通过传递答案或查阅非法资料获取答案;抄袭他人答案等。
2. 暗示行为:包括在考场内发出信号、动作或者声音,向其他考生暗示答案。
3. 替考行为:包括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
4. 移交试题行为:考试开始前或考试中,将试题、答案或考试材料传递给他人。
5. 透露试题行为:考试开始前、考试中或考试结束后,将考试内容透露给他人。
6. 威胁恶意行为:包括以暴力、利益诱惑、威胁等手段妨碍考试秩序或者干扰其他考生。
以上行为都是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在医师资格考试中会受到严厉的处罚,例如取消考试成绩、禁止参加未来的考试、注销医师资格证书等。
执业医师考试奖惩机制
执业医师考试奖惩机制
执业医师考试是一个重要的行业准入考试,其奖惩机制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考试通过奖励:考生通过执业医师考试后,可以获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这是从事医师工作的必要条件。
同时,获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也可以为考生带来更好的职业发展机会和薪资待遇。
考试违纪惩罚:对于在执业医师考试中违纪的考生,将会受到相应的惩罚。
常见的违纪行为包括作弊、抄袭、替考等。
对于这些行为,考试机构通常会采取取消考试成绩、禁止参加考试等惩罚措施,并可能将相关情况通报给有关部门,对考生的职业声誉和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考试管理不当责任追究:如果考试机构在考试管理中存在不当行为,例如考试组织不力、泄露试题等,也将会受到相应的责任追究。
这可以确保考试的公正性和安全性,维护考生的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奖惩机制可能因地区、考试机构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因此,考生在参加执业医师考试前,应该详细了解相关的考试规定和纪律要求,遵守考试规则,诚信应考。
医师资格考试作弊行为分析及防范
[ 参考文献 ]
[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 , 1 卫生部行政法规司 , 卫生部 医 政司. 中华 人民共 和国执 业医师法释解 [ .北京 :中国民主与 M]
法 制 出 版社 , 9 8 19 .
推进 无纸 化 考 试 ( 机 对 话 ) 考 试 改 革 的必 然 人 是
一
些不法 之徒赢 利 的手段 。不 法分 子在 网络 中公 然兜
此, 研究考 试作 弊 的 动机 和各 种诱 因 , 加强 考 试 管 理 , 净化 考试 环境 , 防范 及杜 绝考 试作 弊行 为的发 生 , 加 对 强 医师 资格考 试管 理工 作具 有非 常重要 的意 义 。
1 医师 资格 考试现 状
趋势 。美 国医师 执 照 考试 19 9 9年 就 开 始 实施 这一 考
试 方 式 J 。人 机 对 话 是 一 种借 助 计 算 机 及 网络 技 术 对考 试进 行实 施 、 管理 的测 试形 式 , 考生 只需 在计 算机 屏 幕 上 阅读试 题 , 并通 过 简 单 的键 盘 和 鼠标 操作 就 能 完成 , 现 代 考 试 技 术 的重 要 发 展 方 向 J 无 纸 化 是 。
[ 作者简介] 李旭光 , 副主任技师 , 男, 从事卫生管理 工作
・
7 ・ 6
李旭光等 : 医师资格考试作弊行为分析及防范
21 0 2年
第2 2卷
第 2期
结 果显示 , 19 自 99年全 国第 一 次执业 医 师考 试 以
来, 通过 率逐 年 递 减 。 山西 考 区 的通 过 率仅 为 1 . % 97
违 规行 为 的认定 与处 理 。 3 2 改革 考试 方 式 . 20 0 9年 医师资 格 考 试 医学 综 合 笔 试 临床 类 别 首
医师定期考核学员违规处理办法
医师定期考核学员违规处理办法
为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考试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精神,对考试违规学员按如下办法处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4、在考场或者考点管理部门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5、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6、其他违反考试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的。
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4、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5、将鼠标交于他人代为点击答案的;
9、其他作弊行为。
三、对考试违纪、作弊的考生,监考人员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
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作为违规事实的依据,并由两名监考人员签字确认,违规学员本人须交书面检查,考点负责部门汇总考生违规记录并核实情节,签字认定,并上报市卫生局医政科及市医学会,依据相应的规定处理。
全国执业医师资格的作弊行为识别
全国执业医师资格的作弊行为识别作弊行为是执业医师考试中的一大难题,对于保障医疗行业的专业性和信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全国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中的作弊行为,并提出识别和应对这些行为的方法。
一、作弊行为的严重性与影响作弊行为对于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公平性和可靠性造成了严重威胁。
首先,作弊现象的存在将使得考试成绩无法真实反映考生的实际能力水平,从而影响医疗行业人才的选拔标准。
其次,作弊行为严重扰乱了考场秩序,对于其他诚实考生来说也是一种不公平的对待。
二、作弊行为的形式与特点1. 抄袭答案:此类作弊行为最为常见,考生通过将他人的答案抄写到自己的答题卷上来获取不当得分。
2. 传递信息:考生之间通过打手势、传纸条等方式进行答案的传递,利用群体之间的联动来获取答案。
3. 使用电子设备:一些考生将小型电子设备隐藏在衣物或器械中,通过接收外部信息获取答案。
4. 伪造身份:部分考生通过冒名顶替的方式参加考试,代替其他人进行答题,来获得考试资格。
5. 利用不正当关系:有些考生通过行贿、攀附权贵等手段获取考试中的信息和答案。
三、作弊行为识别方法1. 视频监控:考场内设置摄像头对考生的行为进行实时监控,通过技术手段分析考场画面,及时发现作弊行为。
2. 考场巡视:考试过程中派出巡视员对考场情况进行巡视,及时发现异常行为并进行处理。
3. 防范电子作弊设备:采用金属探测器等设备对考生进行安全检查,避免使用电子设备作弊。
4. 身份验证:对报名考生的身份进行严格核实,避免冒名顶替现象的发生。
5. 配对监考:在考试过程中,为考生配备监考人员,监控考生的行为并及时制止作弊行为。
四、应对作弊行为的措施1. 依法惩处:对于发现的作弊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并给予相应的处罚,以起到震慑作用。
2. 宣传教育: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对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中作弊行为的告知,增强考生的诚信意识。
3. 加强监督管理:对于考试中的各个环节进行严密监管,确保考试的公平性与可靠性。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新版)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师执业活动,加强医师队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师执业应当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建立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医师电子注册管理。
第二章注册条件和内容第五条凡取得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四)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五)重新申请注册,经考核不合格的;(六)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七)被查实曾使用伪造医师资格或者冒名使用他人医师资格进行注册的;(八)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条医师执业注册内容包括: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
执业地点是指执业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划和执业助理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划。
执业类别是指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
执业范围是指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活动中从事的与其执业能力相适应的专业。
第八条医师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应当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第三章注册程序第九条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医药师资格证考场作弊处罚规定
医药师资格证考场作弊处罚规定随着医药行业的发展壮大,医药师的地位也日益受到重视。
为了确保医药师的专业素质以及维护行业的公正与公平,考试监管机构制定了一系列的考场作弊处罚规定。
本文将对医药师资格证考场作弊处罚规定进行详细探讨。
一、作弊行为定义在考场中,任何违背考试规则和道德伦理的行为都被视为作弊行为。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作弊行为定义:1.1 借助非法工具:考生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非法工具,如通信设备、草稿纸、草稿本、无线耳机等,试图获取未经许可的信息。
1.2 作弊器具:考生利用作弊器具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答案,如隐藏在公文包或者衣物内的通信装置、暗藏在文具中的小抄等。
1.3 抄袭行为:考生从其他考生的答卷、试卷或外部资料中抄袭答案。
1.4 交流行为:考生之间进行答案交流、传递草稿纸以及其他试卷内容的行为。
1.5 考试过程中的其他违规行为:如交头接耳、抽烟、离开座位、大声喧哗等。
二、作弊处罚2.1 作弊行为被发现后,在符合证据的情况下,考试监管机构将会对作弊者进行严肃处理。
2.2 首先,作弊者的考试成绩将被取消,届时将再次被要求参加考试。
同时,作弊者将面临一定时间的禁考处罚,一般为一年至三年不等。
2.3 对于严重作弊行为的考生,考试监管机构还可能将其行为报告给有关部门,以追究法律责任。
特别是对于借助非法工具作弊的考生,视情节的严重程度而定,可能会面临刑事处罚。
三、预防与监控为了有效预防作弊行为的发生,考试监管机构在考试现场增加了相应的监控措施。
3.1 考生检查:考生入场前需要接受身体检查,排除潜在的作弊器具。
并且,不允许考生携带任何外部物品进入考场,以确保考场的纯净性。
3.2 监控设备:监控设备将全程录制考试过程,并与考生的身份信息进行匹配,以确保考试的公正性。
3.3 考场监考:监考老师将对考场内的考生进行严密监督,及时发现和制止任何作弊行为。
一旦发现作弊行为,将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保证考试的公平和公正。
四、考试诚信教育除了对作弊者进行处罚外,考试监管机构更注重考试诚信教育的开展。
在医师资格考试中有违反考试纪律
在医师资格考试中有违反考试纪律为了切实贯彻执行教育部有关加强高等学校考试管理,严格考试纪律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我校考试管理,严格考试纪律,杜绝考试作弊现象的发生,促进学风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指考试,包括学校组织的各类考试、考查、测验、测试等。
一、考试纪律第一条学生应按考试时间提前十分钟进入指定考场,按规定座次就座,并将学生证(身份证、准考证)置课桌左上角待查。
要听从监考人员指挥。
第二条考生的试卷、答题纸、草稿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考试结束时统一收回,不准带出考场。
除文具、计算器外,座位内外不准放置任何教材、参考资料、练习本、草稿纸等(开卷考试只准放置教师指定用的资料——由监考人员宣布)。
第三条不准携带手机、小灵通等通信设备;不准携带快译通、掌上电脑、电子记事簿等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器材(作计时工具也不允许);考试开始后发现携带通信设备或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器材的按作弊处理(无论使用与否)第四条学生拿到试卷后,首先填写姓名、学号。
不得多拿试卷,不得拆散装订好的试卷。
第五条迟到者不得延长考试时间。
迟到半小时者,不得入场;考试开始后,半小时内不得退场;考试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不得擅自离开考场。
考试结束前十五分钟,不可交卷离场。
第六条试卷分发后,除短缺、字迹不清等学生可举手请监考人员解答外,其他问题,监考人员一律不予解答。
第七条学生应保持考场肃静,不得在考场附近及走廊内讲话、喧哗。
第八条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至考试结束前十五分钟学生可以交卷,提前交卷者须将试卷送交监考人员,并立即退出考场。
考试时间到点,停止答卷,由监考人员收卷点清,宣布可以离场后方可离开考场。
二、违纪、作弊的认定及处理第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口头警告仍未纠正者,视为违反考场纪律,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一)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不按指定的座位就坐者;(二)考试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试卷者;(三)在考场内或考场周围高声喧哗者;(四)监考人员要求出示有效证件而拒绝出示者。
组织考试作弊的行为定性.doc
组织考试作弊的行为定性作者:张建兵汤东浩任俊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2年第06期一、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施海某,男,26岁,如东县人,无业。
犯罪嫌疑人施爱某,男,24岁,海安县人,从事考试咨询服务。
犯罪嫌疑人计某,男,25岁,阜宁县人,无业。
2011年9月17日、18日执业医师证考试前,施海某、施爱某、计某等人通过“提供考试答案”发布广告信息和聊QQ组织40余名考生入场考试。
9月17日上午开考后,施海某、施爱某在网上联系“夜总会”、“卡点教育”、“考试联盟”等QQ群弄到试题答案,在进行对比核对后,将确认正确的答案通过传输设备传输给考场内的考生。
下午开考前,施海某将从网上弄到的答案与计某、施爱某从网上弄到的答案进行对比核对后,由计某将答案传输给考生。
18日上午开考前,施海某在网上弄到答案后,让计某上传到QQ群里,并由施爱某转发给考生抄下来带进考场作弊。
18日下午考试前,由施爱某从网上弄到答案后,由计某在考前把答案发送给考生。
考试结束后考生均证实使用的答案是准确的。
二、分歧意见本案中,对犯罪嫌疑人施海某、施爱某、计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施海某、施爱某、计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理由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是指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
犯罪嫌疑人施海某、施爱某、计某通过网上传输获取的试题答案不是国家秘密,并且其行为不属于“窃取、刺探、收买”三种法定方法中的一种,因此,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施海某、施爱某、计某的行为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施海某、施爱某、计某的行为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理由是:经江苏省国家保密工作局鉴定:2011年9月《全国执业医生资格考试临床执业医师资格类别第一单元考题》启用前属于机密级国家秘密。
国家统一考试在启用之前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属于国家机密。
全国执业医师资格的作弊行为及惩罚
全国执业医师资格的作弊行为及惩罚全国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是一项重要的医学专业考试,在确保医疗质量和保障患者安全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竞争的加剧和就业压力的增大,一些考生不择手段地试图通过作弊以获取医师资格证书。
本文将针对全国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作弊行为及相关惩罚进行探讨。
一、作弊行为种类及其危害全国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中的作弊行为多种多样,包括以下常见行为:1.抄袭: 考生在答题过程中抄袭他人的答案或材料,以获取不正当的分数。
2.交头接耳: 考生之间进行明显的传递信息、答案或求助。
3.使用通信工具: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使用手机、通信设备等与外界取得联系。
4.替考: 考生通过请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以获取医师资格证书。
此类作弊行为对医疗行业和患者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首先,抄袭他人答案或材料会导致医生缺乏必要的知识和技能,从而影响医疗质量。
其次,交头接耳和使用通信工具会破坏考试的公平性,扭曲分数的真实性。
最后,替考现象不仅损害公平竞争的原则,也对以后的医疗工作造成潜在的风险。
二、全国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关于作弊行为的规定针对全国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中的作弊行为,相关部门和机构制定了一系列规定,以保证考试的公平性和严肃性。
1.禁止携带通信工具: 参加考试的考生必须将手机、通讯设备等与外界联系的工具交由监考人员保管,以避免在考试过程中使用这些设备。
2.严格的监考制度: 全国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设有严格的监考制度,监考人员会对考场进行严密管理,并采取措施防止考生之间交流。
监考人员还会对考生进行查验,以防止替考现象的发生。
3.作弊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一旦发现考生有作弊行为,考试机构将进行认定和记录,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如取消考试资格等。
三、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中作弊行为的惩罚全国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对作弊行为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以维护考试公平和严肃性。
1.取消考试成绩: 一旦考生被发现有作弊行为,考试机构将取消其该次考试的成绩,考生将无法获得医师资格证书。
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是为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和维护考试秩序。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处理规定:
1. 暂停参加考试:如发现考生携带通讯工具、纸条、外挂设备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进入考场,或在考试过程中使用作弊器具等违规行为,考生将被暂停参加考试,并对其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2. 取消成绩:如考生在考试中出现违规行为,如抄袭、剽窃、替考等行为,考试成绩将被取消,考生将被禁止参加相关考试一段时间。
3. 记入违规记录:违规行为将被记录在个人的违规记录中,如果考生在多次考试中出现违规行为,将会影响其后续报考和晋升的机会。
4. 取消考试资格:如考生涉嫌严重违规行为,如舞弊、作弊器具等,将取消其参加任何考试的资格,并将其违规行为通报相关部门。
5. 法律责任追究: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如伪造证件、冒名顶替等行为,将承担法律责任,可能会受到刑事处罚。
需要说明的是,不同考试机构或单位有不同的具体规定和处理方式,以上仅为一般常见的处理规定。
具体的处理规定需要参考相应的考试机构或单位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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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定考作弊行为的处罚
医师定考作弊行为的处罚医师作为医疗行业的从业者,承担着保护患者生命与健康的重要责任。
然而,作为人类社会中的一员,医师也难免会出现一些作弊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严重违背了医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更会对患者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
为了维护医疗行业的公平与正义,必须对医师的作弊行为进行严厉惩罚。
首先,对于医师的作弊行为,应当建立起一套严格的监管机制。
医院和医疗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师的日常工作监督,确保医师在医疗过程中绝对诚信。
监管机制要求医师严格按照医疗规范操作,杜绝任何作弊行为的出现。
同时,还需要通过在医院和医疗行业内部设立举报渠道,鼓励患者和其他医务人员及时举报医师的作弊行为,建立起一个有效的监督机制。
其次,对于确定作弊行为的医师,应当依法严厉处罚。
一旦医师作弊行为被查实,应该根据作弊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进行相应的处理。
对于轻微作弊行为,可以采取警告、罚款等行政手段进行处罚,提醒医师并警示其不得再犯。
但对于严重作弊行为,如伪造医疗记录、违规开药等,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严惩不贷。
同时,对于作弊行为对患者造成严重伤害或死亡的情况,还应追究其民事责任,赔偿患者的损失。
第三,除了行政和法律的惩罚,医师的作弊行为还应受到职业道德的谴责。
医师职业道德是医疗行业的重要准则,具有社会公信力。
对于作弊行为的医师,医学伦理委员会应对其进行严肃的道德审查,评估其是否还具备医师的资格。
如果医师的作弊行为严重违背职业道德,应该撤销其医师资格,让其终身不得从事医疗工作。
这样的处罚不仅对作弊医师本人有警戒作用,也可以保证医疗行业的整体诚信度,维护患者权益。
综上所述,医师的作弊行为严重破坏了医疗行业的正常秩序,必须予以严厉惩罚。
只有通过建立监管机制、依法惩治作弊医师和强化职业道德教育,才能有效遏制医师作弊行为的发生。
这不仅可以保护患者的权益,还能够维护医疗行业的声誉,促进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
作为医师,我们必须时刻铭记自己的职责,追求诚实守信的行为准则,为患者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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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执业医师考试作弊的后果吗?
【医师考作弊?除了终身禁考,还会被抓】今年9月24日、25日是全国医师资格考试的日子,即便在今年最严医考的情况下,还是出现了作弊替考的情况。
该医生说:“医师资格、护士资格及职称考试作弊是不能被接受的行为。
即便侥幸混进医疗卫生队伍也会露馅儿。
自尊自重才能赢得患者的信任和尊重。
”在周口考点办公室发布的通报中,明确做出了对两名替考者处以3个月拘役处理,并将终身禁考。
无独有偶,@衡水公安官微也在今天上午发布了一条放射科医生替考的微博。
行医开药、人命关天,医学不是儿事,医师考试绝不能容许作弊行为出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这部新修的刑法除了把医闹入刑外,还将国家考试作弊行为列入刑法惩处范围。
难道大家都不知道么?
一、将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替考等作弊以及帮助作弊行为纳入刑法范畴
【条文】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解读】新的修正案不仅规定考试作弊行为本身要受到刑罚处罚,还将组织作弊、帮助作弊的行为入刑,这意味着只要为作弊者提供帮助,都将构成犯罪,并且对此类犯罪行为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惩罚力度明显提升。
对于在作弊手段中常见的替考行为,在现行刑法中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可以依照并定罪量刑,长期以来处罚偏轻。
然而,根据刑法修正案的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即替考中的替考人和被替考人均构成犯罪,都要受到刑罚处罚。
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也会遭受开除公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民事活动领域中的不利后果。
所谓“法律规定的考试”,是指由国家所颁布的法律中所规定的,由国家相关主管部门
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众,统一进行的各种考试,包括中考、高考、研究生入学考试等学业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全国英语等级考试等社会证书类考试,司法职业资格考试、证券师从业资格考试等资格类考试,国家公务员招录考试等招录考试等等。
二、加重对非法出售、提供或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等行为的处罚力度
【条文】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
【解读】在考试组织过程中,考生报名考试信息中包含了部分不宜公开的个人信息,因此,考试组织机构在合理使用考生信息的同时也必须做好考生个人信息的保护工作。
但一些培训机构利用各种手段非法获取考生信息以谋取暴利,严重扰乱考试秩序、侵犯考生个人利益的行为将受到刑罚处罚。
相较于之前,本修正案加重了对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公民个人信息,以及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惩处力度。
其中量刑最高的由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调整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新增对伪造、变造、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报名或参加考试行为的处罚措施
【条文】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解读】身份证明是个人向社会和有关部门证明自己身份的信用保证,是构建互信关系的载体,是有关部门提供管理与服务的依据。
与之前刑法仅处罚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行为不同,本次刑法修正案增加惩处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所有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行为。
这也为惩处用虚假信息报名考试、替考等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四、加大对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等作弊器材的行为的惩处力度
【条文】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修改为:“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解读】近年来,少数非法助考利益集团利用窃听、窃照等专用器材,以及网络、无线传输等途径组织考试作弊,危害了考试的公平与安全。
新的刑法修正案细化了专用间谍器材和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名称,并且在原来的量刑基础上,增加到最高可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对于打击非法助考团伙,维护考试公平又是一件有力的武器。
所以考生们应该认真对待这场考试,不要想着投机取巧,要尊重自己的职业,不要想着走捷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