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二战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治制度的重建_西方政治制度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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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联邦参议院 ——代表各州利益和要求
1.68席;由各州政府任命;无任期限制 2.职权
(1)立法权 (2)审查权 (3)代表权 (4)参与欧盟事务权
3.组织机构
(1)议长1人、副议长3人 (2)17个专门委员会 (3)两院协调委员会
第三节 德国的总统、总理和政府
一、总统——虚位元首
1.总统的选举 联邦大会选举产生,任期5年,只能 连任1次 2.总统的地位 德意志联邦的国家元首,其地位和作 用相当于君主立宪制国家的国王,不 掌握实权
第四节
德国的司法机构
一、联邦宪法法院系统 1.西方各国的宪法保障措施
(1)政治保障 (2)社会保障 (3)法律保障 (4)组织保障
2.宪法法院的职权
二、普通法院系统
1.初级法院 2.州法院 3.州高级法院 4.联邦法院
三、专门法院系统
1.劳工法院 2.行政法院 3.社会法院 4.财政法院 5.专利法院、司法纪律法院、 士兵法院、职业纪律法院等
3.总统的职权
(1)任命和罢免联邦政府总理和各 部部长权 (2)签署并公布法律、法令权 (3)解散议会、宣布国家出于防御 状态权 (4)批准条约、任命驻外使节等
4.总统的作用
(1)作为资深政治家,有巨大的政 治影响力 (2)超脱党派,对各机构、党派间 的冲突、政府与议院间的矛盾起调 节作用 (3)有利于缓和政府危机,保持政 局的稳定
德国总统府
二、总理和政府各部
1.联邦政府的构成
德国联邦政府实行议会内阁制,行政权集中于 以总理为首的内阁中,联邦政府就是联邦内阁, 由总理和各部部长组成。
(1)总理:政府首脑;由总统提名,联邦议 院不经讨论选举产生,过半当选;任期4年 (2)各部部长:全部入阁,与总理共进退。 一方面参与联邦决策,每个政府成员都受 决定的约束;另一方面独立负责某一部门 的工作

第五节
德国的州和地方政府
一、州——构成德国联邦的领土单位
1.州议会 2.州的自治权力
二、县市和乡镇 ——联邦德国的地方政府
单一制国家与联邦制国家中央对地方 的控制手段

单一制国家中央对地方的控制手段:主要是行 政控制。这种控制包括中央政府设立主管地方 政府事务的专门机构,或通过制订各种行政性 条例、规章来规范地方政府行为,或者通过干 预地方人事行政来影响地方政府。
怎么理解司独立原则
司法独立原则:是指法院、法官只服从法 律,根据法定程序,独立行使司法权,不 受其他权力机关和任何个人的影响和干预。 其第一层含义是司法审判权的独立; 第二层意思是指一个法院的审判活动不受 另一个法院干涉; 第三层意思是法官独立,审判案件不受任 何外界的影响,即所谓按自由心证和无罪 推定原则办案。
3.总理的办事机构——总理府
(1)法律行政司、对外关系和 外部安全司、国内事务司、经 济财政和社会政策司、计划司、 联邦通讯和保密事务司 (2)副总理 (3)国务秘书
德国总理府
4.政府各部
(1)各“部”数量根据总理需要而设置, 一般有15-20个 (2)外交部、内政部、国防部、司法部、 经济部、农林部、交通部、环保部、妇 青部、教科部、经合部、卫生部、财政 部、劳动社会部、邮电部、研技部、城 建部、家庭与老人福利部等 (3)部、司、分管司、处
2.总理的职权
(1)组织政府和人事提名权 (2)制定和执行联邦政府大政方针的权 力,并承担政治责任 (3)决定联邦各部的数量与职权范围 (4)主持内阁会议 (5)向联邦议院提交联邦政府提出的各 项法案
(6)对联邦总统公布的任何法律、法令、 命令进行副署 (7)紧急状态时,总理直接取代国防部 长,成为军队统帅,享有全部指挥权 (8)有权要求联邦议院提前召集会议或 提请总统解散联邦议院。只有在联邦 议院通过“建设性不信任案”时,总 理才能被迫辞职。
实权元首总统与虚位元首总统的不同 之处


在总统共和制国家中,国家元首由选举产生,并有一定 的任期,这同世袭的、终身任职的君主制度是根本对立 的。 作为国家元首的总统往往兼任政府首脑,行政大权集中 于总统,成为实权。 在议会共和制国家中,国家元首同样由选举产生并有一 定的任期,但是总统不掌握行政权而由政府掌握行政权, 总统不对自己在履行职务时的行为负责,总统发布的命 令和决定须经总理或有关部长签署,否则不生效。这种 不掌握行政权的总统通常只是行政礼仪性的职能,在国 家政治生活中的所起的实际作用远不如政府总理,更比 不上掌握行政权的总统,因而又称为虚位元首。
第二节
德国的立法机构
一、联邦议院——最高立法机构
1.联邦议院的选举、任期和对议员的 保障
656席;
直接选举产生,任期4年,百度文库期全
部改选,可连选连任; 相对多数和比例选举相结合
德国议会办公楼
德国帝国国会大厦
2.职权 (1)组织联邦政府权 (2)立法权和立法程序 (3)对政府的监督权 (4)其他权力
门德 勃国 兰统 登一 堡的 象 征
—— 和 平 之
邦两 德德 国合 的并 大后 批进 市入 民联
二、战后联邦德国《基本法》的制 定及其特点
1.1948年制定,是联邦德国的宪法,两德 合并后,对《基本法》进行了部分修改 2.《基本法》的特点 (1)突出了对人权的保护 (2)实行联邦与各州的分权体制,给予各 州较多的自治权力 (3)消减总统权力,把实权总统变为虚位 元首 (4)对政党问题作出规定 (5)规定了禁止侵略战争的条款 (6)对“欧洲联盟”作出规定
联邦制国家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控制方式: 主要依靠立法控制和财政控制两种方式。立法 控制包括中央政府通过规范地方政府权限行使 的种法律,要求地方政府遵循;监督地方政府 的立法。

第六节
德国的政党
一、《基本法》和《政党法》对 政党的有关规定
1.《基本法》对政党问题的规定
(1)由于政党参与形成人民的政治意志,因此 可以自由建立政党 (2)政党内部组织必须符合民主原则 (3)政党的经费来源和财政状况必须分开 (4)禁止企图危害和废除民主自由秩序的政党 活动
参考书目
吴志成《当代各国政治体制——德国
和瑞士》,兰州大学出版社1998年
甘超英《德国议会》,华夏出版社
2002年
[德]莱蒙德· 德曼《德国政治概 谢
况》,学林出版社1999年
单一制与联邦制的区别
在单一制下,全国只有一个最高立法机关和中 央政府;国家有统一的宪法和统一的最高权力 机关;国民具有统一的国籍;在国家内部按地 域划分行政区域,各行政区域的地方政府都受 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在对外关系以及国际事 务中,中央政权代表国家行政主权,地方政权 对外不具有独立性 在联邦制下,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 不是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而是权限范围不同的 中央与中央的关系,它们各自的权限范围由联 邦宪法规定,并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最高的权 力,直接行使于人民,彼此之间不得相互干涉。
3.组织机构
(1)议长1人、副议长4人、议 会秘书15人、议会党团书记 (2)长老委员会(25名议员) (3)24个专门委员会,特别委 员会 (4)议会党团(强党体制)
议会党团的主要特点
(1)它们是经由选举获胜进入政治体制的, 通常每隔几年就要接受一次重新确定其地 位的考验。 (2)进入体制后,它们构成议会政治的基 本单位,成为政治体制组织结构的一部分, 一切活动必须遵循体制内的规则进行。 (3)它们必须通过立法程序才能使本党的 政策转变为国家的法律。
下列关于德国总统说法不正确的是(

A.虚位元首 B.由联邦议院不经讨论选举产生 C.任期5年,不得连选连任 D.总统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联邦参 议院议长代行
下列关于德国议会说法正确的是(ABD )
A.实行两院制,即联邦议院和联邦 参议院 B.联邦议院是一个集体决策机构 C.联邦参议院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 D.立法权由两院共同行使
当代德国政府与联邦议院的关系是( BCD)
A.联邦政府集体对联邦议院负责 B.联邦议院可通过“建设性不信任案” 迫使政府首脑辞职 C.政府首脑有权提请总统解散联邦议院 D.联邦议院拥有对联邦政府的监督权
在议会共和制国家中,关于国家元 ABCD) 首的论述正确的有(
A.选举产生 B.有限任期 C.国家元首不对自己在履行职务时的 行为负责 D.国家元首发布的命令和决定须经总 理或有关部长签署
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主要政党
1.基督教民主联盟 2.基督教社会联盟 3.社会民主党 4.自由民主党 5.绿党
现代政党的基本特征



政党是近现代资本主义社会阶级斗争的产物。 政党的基本特征或要素主要是: (1)有明确、具体的政纲,即政治主张和方 针政策。 (2)有定型的从中央到基层的组织系统。 (3)有一定数量的党员和各级领导人。 (4)有约束党员行为规范的纪律。 (5)通过党组织和党员的各种活动,广泛争 取非党群众的支持,竭力争取执掌或参与国家 政权,以实现自己的政纲。
2.1967年《政党法》
(1)世界上第一部《政党法》 (2)政党是作为人民代表的公民联合体 (3)政党的主要作用在于影响舆论,促进政治教育 (4)政党内部组织必须体现民主原则,党员大会至 少两年举行一次 (5)政党经费来源和开支需向党内公布,并在联邦 议院公报上公布 (6)一个政党若6年不能提出候选人参加联邦和州 议会的选举,则丧失法律地位
第十四章 二战后德意志联邦 共和国政治制度的重建
第一节 德意志国家的分裂、统 一和联邦德国的基本法 第二节 德国的立法机构 第三节 德国总统、总理和政府 第四节 德国的司法机构 第五节 德国的州和地方政府 第六节 德国的政党
第一节 德意志国家的分裂、统一和 联邦德国的基本法
一、德意志国家的分裂和统一 1.1945年《波茨坦协定》 2.1948年华盛顿会议《关于德国 问题的协定》 3.1990年《关于最后解决德国问 题条约》


联邦制国家有统一的最高权力机关和联邦政府; 有统一的宪法和法律,但各联邦组成成员还有 各自宪法和法律,联邦法律高于各成员的法律; 国民具有统一的国籍;联邦国家除设立作为联 邦国家机构的立法、行政、司法等机关外,各 成员还设各自的立法、行政、司法等机关;联 邦国家与各成员单位之间实行分权,各自的权 力由联邦国家宪法规定;在对外关系以及国际 事务中,联邦国家以及联邦政府享有主权和外 交权,但各联邦成员享有由联邦宪法所规定的 一定的独立性。
3.《基本法》的意义
(1)体现了法制、民主、分权 的原则,总结了德国自身的历 史教训,吸取了许多国家宪法 的优点,是一部比较完备的民 主宪法。 (2)其确立的政治体制有利于 战后德国的迅速恢复和重建。
(3)使德国既有民主,又有一个强有 力的政府,中央和州及地方政府职权 划分较为明确,公民的民主权利得到 真正的保障,社会福利政策得到真正 的贯彻。 (4)避免了多党政治斗争的混乱,发 挥了多党政治相互制约的优点,使德 国在战后有了一个相当稳定的政治环 境,促进其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单一制国家和联邦制国家的权限划分 的区别

单一制国家宪法通常都不规定中央政府与地方 政府的权限范围,而由中央政府授予地方政府 权限,取决于中央政府的政治需要,可扩可缩。 联邦制国家的权限划分,它是以宪法规定的形 式进行的,变更时必须修改宪法。具体分三种: 一是只列联邦政府的权限,未列的由成员政府 保留,如美国、瑞士;二是仅列成员政府的权 限,未列的由联邦政府保留,如加拿大;三是 同时列举联邦政府和成员政府的权限以及双方 的共同权限,出现争议时由有利于联邦政府的 方式解决。如德国、印度。
德国《基本法》对政党问题作了哪些 原则规定( ) ABCD A.可以自由建立政党 B.政党内部组织必须符合民主原则 C.政党经费来源和财政状况必须分开 D.禁止企图危害和废除民主自由秩序 的政党活动
基本概念

建设性不信任案
思考题


西方国家的宪法保障措施主要表现在哪几方面? 试述战后联邦德国《基本法》的特点和意义。 德国的元首制度属于那种类型?元首的权力和作 用是什么? 试述德国联邦政府总理的地位和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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