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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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菜制种合同

油菜制种合同

甘肃圣光种业公司油菜种子生产合同甲方:甘肃圣光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编号:乙方:签约地点:签约时间:年月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甘肃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甘肃省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确保制种质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制订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甲方指取得种子生产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乙方指村民委员会或农民制种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乙方应当接受全体制种农户的委托、代表全体制种农户与种子生产企业签订种子生产合同,同时与每个制种农户签订内部合同,作为正式合同的附件。

第四条制种环境及技术要求1.海拔高度要求在2100-2400米之间,超过该范围制种导致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2.隔离条件:制种区周围1000米范围内无大田油菜和其它十字花科类作物种植及其它油菜制种。

3.所选地块要求连续两年内没有种植过大田油菜等十字花科作物、集中连片、浇水方便、土壤肥沃。

4.严格按照《甘肃圣光种业科技有限公司春油菜制种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制种。

第五条甲方的责任与义务1.依据本合同第三条的约定向乙方有偿提供合格的繁育材料(亲本种子),底肥必用的持力硼和拌种用的甲拌磷等微肥农药,资金待兑付种子款如数扣回。

2.按照基地落实的面积、隔离及自然生态和生产条件,安排适宜的品种(组合)。

3.种子收购价格按合同第二条约定执行,种子款统一由甲方与乙方结算,分期付款。

第一次付款于种子收购完毕验收合格后付50%,第二次于春节前待纯度鉴定合格后付清50%的余款。

4.提供详细的生产技术资料,制定《油菜种子生产技术规程》,生产期间应在种子生产基地派驻技术人员,负责技术指导及培训工作。

5.做好种子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指导乙方抓好各项技术措施的落实。

在去杂、打顶,收割等关键时期,及时组织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地块登记并填发验收凭证合格单,对制种工序验收不合格的并缺一个合格证的种子,申请县级以上种子管理站及时鉴定,并做降价0.20元/公斤处理或报废处理。

甘肃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审批细则

甘肃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审批细则

甘肃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审批细则为了落实甘肃省农牧厅《关于贯彻执行<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的通知》(甘农牧发〔2014〕125号)精神,切实做好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在全省范围内从事农业科研、生产和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从我省相邻省、自治区引进种植已经相邻省审定(包括国家级审定)属同一适宜生态区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均适用本细则。

第二条与我省相邻的省、自治区,指新疆、青海、宁夏、陕西、四川、内蒙古6个省(自治区)。

第三条由相邻的省、自治区引进我省种植的主要农作物指:稻、小麦、玉米、马铃薯、油菜、棉花、大豆和胡麻。

第四条申请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应在该作物播种60日前,向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提交以下材料:1、甘肃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申请书(样表附后);2、相邻省、自治区或国家级审定证书复印件;3、相邻省、自治区或国家级审定公告复印件:4、相邻省、自治区或农业部指定单位的抗病性鉴定报告复印件;5、有资质检测机构转基因检测报告复印件。

6、品种和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第五条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对符合引种条件的品种,委托该品种审定省、自治区适宜种植区与我省相邻的同一生态区市、州种子管理机构主持进行生产试验和抗病性鉴定试验,试验期限为1个生长周期。

第六条试验方案由被委托市、州种子管理机构主持制订,并报省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备案。

生产试验,按照当地主要生产方式,在接近大田生产条件下进行,试点不少于5个,每试点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

对照品种同省区试同类型品种试验相同。

抗病性鉴定,由被委托主持试验的市、州种子管理机构从试验种子中提取种子,交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指定的抗病鉴定单位省农科院植保所鉴定。

鉴定病害种类按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规定执行(如玉米为茎基腐病、大斑病、穗腐病、丝黑穗病、矮花叶病、红叶病)。

第七条被委托主持试验的市、州种子管理机构,从试验用种子中提取国家和省样品库保存的标准样品种子,在试验播种后1月内送省种子管理局。

推进甘肃国家级玉米制种基地发展的思路措施

推进甘肃国家级玉米制种基地发展的思路措施

推进甘肃国家级玉米制种基地发展的思路措施李友强 姜振东(甘肃省种子总站,兰州730030)摘要:甘肃是国家级玉米制种基地,在制种基地发展中还存在建设标准化水平不高、去雄等关键环节机械化程度较低等突出问题,通过分析问题及形势,提出发展思路措施,对做大做强甘肃国家级玉米制种基地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关键词:甘肃省;制种基地;发展;措施甘肃省从1978年起率先在河西走廊开展杂交玉米制种,基地发展总体经历了恢复调整、创新发展、优化提升3个阶段,发展过程中,甘肃充分发挥得天独厚的自然资源优势、技术优势和人才优势,加强政策扶持,强化技术指导,优化发展环境,成为全国最大的玉米制种基地。

近年来,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有关种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立足玉米种业发展优势,推动国家级玉米种业基地建设全链条衔接、全要素提升,加快实现由制种大省向种业强省转变。

1 发展现状及成效1.1 制种基地优势进一步确立 甘肃玉米制种优势区河西走廊属灌溉农业区,具有得天独厚的自然环境,“天干而地不干”,所生产的玉米种子质量高,能满足单粒播种需求,深受省外市场青睐。

同时,经过多年的制种实践,培养了一大批懂技术、会管理的人员,制种大县制定完善了基地管理制度,为产业发展提供了技术和制度保障。

目前,甘肃是全国最大的玉米种子生产基地,2021全省玉米种子生产面积约9.41万hm2,产种5.79亿kg,面积和产量分别占全国玉米制种总面积和总产量的52.0%和57.8%,90%以上种子销往外省,保障全国50%以上玉米大田种植用种,为确保全国粮食生产安全奠定了坚实基础。

1.2 基地标准化水平进一步提升 一是创新基地建设模式。

建立了政府主导、村社承担、企业参与的基地建设模式,推行了“公司+村社+基地+农户”的生产组织模式,促进了基地与企业结合,完善了玉米制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了制种农户稳定增收。

二是建设国家玉米制种基地项目。

投资5.74亿元,其中,中央投资3.41亿元,在临泽县等6县(区)改造完成玉米制种田2.02万hm2,配套建设渠、林、路,提高基础设施标准,进一步提升了基地“四化”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7.0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施行日期】2016.08.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农业部2016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8月15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2016年7月8日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核发和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核、核发和监管工作。

第四条负责审核、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条件、程序等在办公场所公开。

第五条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提升农作物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水平、促进公平竞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依法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六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品种及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或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基本设施。

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5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100平方米以上、仓库100平方米以上;(二)检验仪器。

具有净度分析台、电子秤、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子天平、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等检验仪器,满足种子质量常规检测需要;(三)加工设备。

甘肃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甘肃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附件1:甘肃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切实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建设行为,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进度,发挥项目投资效益。

根据农业部《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部令3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项目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农牧厅管理的基本建设投资及其项目的申报、安排、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实行领导责任制。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对本辖区农业建设项目的实施负领导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农业基本建设管理队伍和管理能力建设,定期培训项目管理人员,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第四条 项目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申报、实施、质量、资金管理、建成后的运行及资产保值增值等负总责。

第二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五条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开展前期工作。

基本建设程序包括提出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投资规模较少及投资计划已明确的项目可以进入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编制阶段。

第六条 项目前期储备工作。

厅发展计划处会同各相关业务处室单位对各地、各单位上报的项目进行筛选、审核及综合平衡后,建立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储备库。

第七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主要包括项目总论、项目背景、市场供求和行业发展前景分析、项目地点选择和资源条件分析、工艺技术方案和建设方案及内容、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计划和进度、组织机构及定员、环境保护与劳动安全、效益评价、结论与建议。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则上应由具备农业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写。

工艺技术较为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由项目实施单位编写。

第八条 初步设计编制。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建设单位要在1个月内(重大项目在2个月内)完成初步设计编制。

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要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和审批意见,以及有关建设标准、规范、定额进行编制,主要包括设计说明、图纸、主要设备材料用量表和投资概算等。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甘政发[2013]20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甘政发[2013]20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甘政发〔2013〕2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甘肃省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已经2013年2月24日省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2013年3月26日甘肃省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甘肃省人民政府二〇一三年二月)目录前言一、规划背景(一)区域概况(二)上轮土地整治规划实施情况(三)土地整治面临的机遇与挑战二、土地整治潜力(一)土地整治潜力数量及分级(二)土地整治潜力分布状况三、土地整治规划目标(一)土地整治的指导思想原则(二)土地整治规划目标(三)土地整治远期目标四、土地整治任务(一)统筹推进土地整治(二)大力推进农用地整治(三)规范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治(四)有序开展城镇工矿建设用地整治(五)加快土地复垦(六)努力拓展城乡发展空间五、土地整治重点区域、重大项目(一)土地整治重点区域(二)重大项目六、补充耕地的区域平衡方案(一)各市(州)补充耕地任务、潜力和缺口(二)区域平衡途径和措施七、土地整治投资和效益(一)土地整治的投资规模、筹资渠道(二)土地整治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八、规划实施保证措施(一)严格规划的执行与管理(二)健全规划实施管理制度(三)加强规划实施的公众参与(四)创新土地整治激励机制(五)加强基础和能力建设表1:甘肃省甘肃省待整治土地规模及新增耕地潜力分析汇总表表2:甘肃省土地整治潜力分级表表3:甘肃省各市(州)耕地利用等别面积汇总表(国家级等别)表4:甘肃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示范县任务分解表表5:甘肃省高标准基本农田整治规模指标分解表表6:甘肃省占补平衡及补充耕地指标分解表表7:甘肃省土地整治规模及补充耕地指标分解表表8:甘肃省建设用地开发指标分解表表9:甘肃省土地整治重点区域一览表表10:甘肃省土地整治重大项目汇总表前言为切实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精神,统筹安排、科学指导土地整治活动,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和集约节约用地制度,落实省委省政府“四抓三支撑”总体工作思路和“中心带动、两翼齐飞、组团发展、整体推进”区域发展战略,促进全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02号)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加快编制和实施土地整治规划大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63号),依据《土地管理法》、《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甘肃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甘肃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编制《甘肃省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办法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办法

临泽县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县农作物种子的生产经营管理,规范种子生产、经营行为,推动全县种子产业和农业生产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甘肃省农作物种子条例》、农业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甘肃省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管理办法》、《张掖市国家级玉米种子基地涉种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马铃薯、油菜、胡麻等。

第三条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工作,县种子管理局具体负责种子管理工作。

农业、公安、工商、监察等部门要形成联动机制,相互协调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

第四条凡在本县境内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种子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种子生产管理第六条生产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的,应当依法取得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

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按如下权限核发:(一)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经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农业主管部门核发;(二)主要农作物的其它种子生产许可证,经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七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生产玉米和稻杂交种子、亲本种子的,必须是注册法人实体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申请其他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二)生产的品种通过品种审定;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还应征得品种权人的同意;(三)符合种子生产规定的隔离和生产条件;(四)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五)检验室和检验仪器达到规定标准;(六)有仓库500平方米以上,种子晒场1000平方米以上或相应的种子烘干设施设备;(七)有专业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贮藏技术人员和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涵盖田间检验、仟样和室内检验)各3名以上;生产杂交玉米、杂交稻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的种子生产技术人员和种子检验人员应达到5名以上。

甘肃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审批细则

甘肃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审批细则

甘肃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审批细则为了落实甘肃省农牧厅《关于贯彻执行<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的通知》(甘农牧发〔2014〕125号)精神,切实做好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在全省范围内从事农业科研、生产和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从我省相邻省、自治区引进种植已经相邻省审定(包括国家级审定)属同一适宜生态区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均适用本细则。

第二条与我省相邻的省、自治区,指新疆、青海、宁夏、陕西、四川、内蒙古6个省(自治区)。

第三条由相邻的省、自治区引进我省种植的主要农作物指:稻、小麦、玉米、马铃薯、油菜、棉花、大豆和胡麻。

第四条申请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应在该作物播种60日前,向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提交以下材料:1、甘肃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申请书(样表附后);2、相邻省、自治区或国家级审定证书复印件;3、相邻省、自治区或国家级审定公告复印件:4、相邻省、自治区或农业部指定单位的抗病性鉴定报告复印件;5、有资质检测机构转基因检测报告复印件。

6、品种和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第五条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对符合引种条件的品种,委托该品种审定省、自治区适宜种植区与我省相邻的同一生态区市、州种子管理机构主持进行生产试验和抗病性鉴定试验,试验期限为1个生长周期。

第六条试验方案由被委托市、州种子管理机构主持制订,并报省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备案。

生产试验,按照当地主要生产方式,在接近大田生产条件下进行,试点不少于5个,每试点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

对照品种同省区试同类型品种试验相同。

抗病性鉴定,由被委托主持试验的市、州种子管理机构从试验种子中提取种子,交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指定的抗病鉴定单位省农科院植保所鉴定。

鉴定病害种类按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规定执行(如玉米为茎基腐病、大斑病、穗腐病、丝黑穗病、矮花叶病、红叶病)。

第七条被委托主持试验的市、州种子管理机构,从试验用种子中提取国家和省样品库保存的标准样品种子,在试验播种后1月内送省种子管理局。

甘肃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1号]

甘肃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1号]

甘肃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正文:----------------------------------------------------------------------------------------------------------------------------------------------------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1号)《甘肃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已于1997年11月25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7年11月25日甘肃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有效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的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有效保护而依照法定程序划定的区域。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保护、建设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基本农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管理的方针,建立监督检查制度,认真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对在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划定第七条全省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方案由省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方案,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甘肃省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管理办法

甘肃省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管理办法

甘肃省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管理办法【法规类别】种子【发文字号】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39号【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发布日期】2007.09.20【实施日期】2007.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39号)《甘肃省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8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徐守盛二○○七年九月二十日甘肃省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管理,规范种子生产、经营行为,推动种子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甘肃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立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及在种子生产基地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种子生产基地建设,科学规划布局,改善基础设施,实行轮作倒茬,鼓励发展农民制种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引导、支持种子生产企业建立稳定的种子生产基地,不得违法设定种子市场准入条件和出台收费政策。

第四条种子生产基地实行认定制度。

村民委员会或农民制种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认为具备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规定条件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种子管理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审核合格的,由县级种子管理部门颁发种子生产基地证书,并报上一级种子管理部门备案。

审核不合格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在30日内通知申请人。

第五条生产非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的企业应当在生产所在地县级种子管理部门备案,并按备案内容进行生产。

备案内容包括:生产品种、地点、面积、技术力量等。

第六条授权品牌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应当与品种权人同意生产的期限一致,但不得超过3年。

第七条县级种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种子生产企业和基地村的诚信档案,并适时向社会公布诚信记录及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供农民、村民委员会或农民制种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自主选择种子生产企业,种子生产企业自主选择基地村。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0.04.01•【字号】甘资耕发〔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兰州新区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为适应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现代化农业发展需要,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下发了《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明确了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要求和支持政策。

为规范全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建立长效监管机制,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保障和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合理界定设施农业用地范围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

包括生产设施和配套设施。

1.生产设施包括日光温室和塑料大棚用地及工厂化作物(含食用菌)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PC板连栋温室或多栋连体塑料大棚用地等作物生产用地;规模化养殖中畜禽(水产)舍(含厂区内通道)、饲料加工、动物诊疗、无害化处理、车辆清洗消毒、畜禽(水产)养殖废弃物处理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用地。

2.配套设施包括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具存放、育种育苗、菌种菌棒培养、水肥一体化设施配套、物联网仪器设备配套等场所;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畜牧养殖中的动物隔离、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等配套场所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直接关联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病死动物、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二、引导设施农业用地合理选址设施农业用地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和农业发展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尽量利用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农作物种业发展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农作物种业发展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农作物种业发展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9.28•【字号】天政办发〔2015〕128号•【施行日期】2015.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农作物种业发展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天政办发〔2015〕12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天水市农作物种业发展规划(2015—2020年)》已经2015年9月25日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9月28日天水市农作物种业发展规划(2015—2020年)为科学有序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健全和完善农作物种子繁育体系,全面提升我市种业创新能力,根据《甘肃省农作物种业发展规划(2014—2020年)》,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近年来,我市农作物良种基地建设稳步发展,种子综合生产能力不断提高,种业整体水平明显提升,在保障农业生产用种、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促进农民增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实现全市粮食生产“十一连丰”提供了有力支撑。

(一)常规良种基地建设初具规模。

全市建立小麦、马铃薯、油菜、胡麻、大豆等粮油作物良种繁育基地20多万亩,年产各类农作物种子1.6亿多公斤,其中小麦良种繁育基地13万亩、马铃薯脱毒种薯繁育基地9万多亩,年繁育小麦新品种20多个、马铃薯新品种30多个,全市种子企业发展到14家,其中省级办证企业3家、市级办证企业11家,初步形成了布局区域化、种植规范化、质量标准化的常规种子生产格局。

(二)育种创新能力不断提高。

目前,全市现有通过省以上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的农作物新品种46个,其中“天薯11号”马铃薯通过国家审定。

经过多年的发展,培育出了神舟绿鹏、甘肃森瑞等一批集科研、生产、推广于一体的农作物种子生产企业,选育出航天辣椒、番茄等航天农作物新品种36个,累计国内适宜区推广面积135万多亩。

购套倒卖种子行为发生的原因、危害及对策

购套倒卖种子行为发生的原因、危害及对策

2010年第2期问题与探讨购套倒卖种子行为发生的原因、危害及对策朱新明(甘肃省酒泉市种子管理站,735000)近年来,随着国内农作物种子市场的活跃,个别品种在市场中走俏,在某些种子生产基地出现了制种农户与非合同方恶意串通倒卖合同约定种子的行为,直接影响了种子的正常质量监管和种子生产经营的市场秩序。

为了严厉打击这些违法行为,酒泉市种子管理部门专门组织成立了打击套购倒卖种子的行动小组,在种子收获期开展了多次打击套购倒卖种子的专项行动,遏制了套购倒卖种子事件的进一步发生。

但由于套购倒卖种子的行为涉及的主要对象是个别农民和部分制种农户,在案件处理上带来了诸多难度和障碍,使这一问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

1套购倒卖种子行为发生的原因从近两年接到公司举报和查处的案件分析:抢套购种子的案件主要发生在个别的生产与销售市场间存在着巨大价差的品种(组合)上。

如2008年某公司的某油葵组合,公司与农户签订的种子生产收购合同价为10元/kg ,而市场零售价格却在50元/kg 以上;另外,2006-2008年间,甘肃敦煌种业先锋良种公司所生产的先玉335品种在市场上的零售价格达到了26~27元/kg ,而公司给农民的制种价格为1500元/667m 2,按450kg/667m 2量计算,约每kg 种子的价格为3.33元。

种子生产环节与销售终端存在的极大价差是诱惑部分制种农户违反合同倒卖种子的根本原因。

2套购倒卖种子行为对种子产业发展的危害一是由于套购倒卖的种子多数为生产权或经营权不合法,无法正常进入销售市场,这部分种子的质量无法有效监控,非法进入市场后,就会给种子销售区的农民造成巨大的经营损失。

从近两年在打击套购倒卖种子活动中对查获的种子质量检验的情况看,这部分种子的纯度和净度方面有重大的质量问题。

还有部分倒卖出去的种子是公司检验不合格而拒收的种子。

二是套购倒卖种子直接危害了品种权人或育种单位的合法利益。

育种者的利益得不到保护,间接影响企业和科研单位科技创新的积极性,最终会影响我国民族种业的国际竞争力。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解读-精品文档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解读-精品文档




新办法施行之日前(9月25日前)已取得农作物种 子生产许可证,且有效期在新办法施行之日至 2019年4月1日届满的企业,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有 效期自动延展至2019年4 月1日; 已取得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且有效期在新办 法施行之日至2019年9月25日届满的企业,其种子 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自动延展至2019年9月 25日。 其他有效期的许可证期限继续有效。



新办法设定种子生产和经营门槛有四个: 注册资本200万元、500万元、3000万元、1亿 元。 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规定,将由 农业部另行制定。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 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 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其他主要农作物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种子进出口业务经营许可证,选育、生产、经营 相结合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以上的公司的种子经营 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 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农业部核发。 种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3年,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 5年。
• 注销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 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发证机 关注销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如检验、 加工仪器设备不符合规定、隔离区不合 格等均可参照处理。
弄虚作假骗取种 •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许 子生产许可 可证的,不予许可,并通报有关情况。 对弄虚作假 证和种子经 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13、 骗取许可 营许可证的,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 证的处罚 由审批机关 的,应当撤销行政许可,并通报有关情 收回,并予 况。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以公告。

2013年张掖国家级玉米种子生产基地建设管理实施方案

2013年张掖国家级玉米种子生产基地建设管理实施方案

简称 《 方案》 , 该 方案根据 《 张掖市人 民政府关 于分解 落实 政 府工作报告 目标任务 的通知》 ( 张政发 ( 2 0 1 2 ] 1 7 9号 ) 要求 , 加
快推进现代农 作物种业发展 , 把张掖建设成 为国家级优势 杂 交玉米种子“ 四化 ” 生产基地的需要而制定的。
营纠纷调处体 系 , 为土地 流转提供法律政 策咨询 、 流 转信息
土地流转方式 。 在稳步推进“ 公司+ 基地 ” 、 “ 公司+ 专业 合作 社
管部 门复核 的两级审核制度 。 二是提高企业 准入 门槛 。 凡新
进入 张掖从事玉米种子生产经营的企业 、 或按新 的规定注册 的玉米种子生产经营企业换证时必须 达到以下条件 : ①注册
基地 ” 等土地流转模式 的同时 , 学 习借鉴外 地先进做 法 , 在 制
《 方 案》实施的 目标是保 障全 市玉米制种基 地面积稳定 在1 0 0万亩 , 其 中, 通过土 地流转建设 “ 四化 ” 示 范基地 1 0万
亩( 甘州 区 5万亩 、 临泽 县 3万亩 、 高台县 2万亩 ) ; 通 过兼并 重 组等方式减 少玉米种 子企 业 1 6家( 其 中, 甘州区 l 0家 、 临
资本不少 于 6 0 0 0万元 , 用 于种 子生产加工的固定资产不少
于2 0 0 0万元 ; ②年 生产面积 稳定在 2万亩 以上 ; ③通 过省
级审定 的品种 5个 以上 , 国审 品种 1 个 以上 ; ④ 建有 1 0 0 0 吨/ 批 以上果穗烘 干线 2条以上 ; ⑤ 除晒场外 , 种子检验 室 、
加工厂房 、 仓库 、 办公室及种子检验 、 加工设施 等必 须是公 司
自有产权 ; ⑥有 2名 以上高级农艺 师 , 农艺师 职称技术人员

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意见的实施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意见的实施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意见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21•【字号】甘政发[2011]77号•【施行日期】2011.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意见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1]7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1〕8号)精神,充分发挥我省种业资源优势,做大做强现代农作物种业,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升我省种业竞争实力、保障农业供种安全、推动种业跨越式发展为目标,突出基地建设、种子企业培育和行业监管等重点环节,着力推进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整合种业资源,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增加种业投入,加强市场监管,创优发展环境,建设完善河西走廊国家级标准化种子生产基地和中南部马铃薯良种繁育体系,显著提升种业科技创新能力、企业竞争能力、供种保障能力和市场监管能力,构建以产业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基地为依托、产学研相结合、育繁推一体化的现代农作物种业体系,全面提升我省种业发展水平,实现种子大省向种业强省的转变。

(二)基本原则。

1.优化布局原则。

选择优势区域建设种子生产基地,分作物确定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机械化的种子优势产区,确立育种加代和种植鉴定优势区域,建设一批高标准的现代化种子生产基地和南繁科研鉴定基地。

2.企业主体地位原则。

以“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为主体整合农作物种业资源,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通过政策引导带动企业和社会资金投入,充分发挥企业在商业化育种、成果转化与应用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加快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农作物种业科研成果。

3.产学研相结合原则。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草食畜牧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草食畜牧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草食畜牧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23•【字号】甘政办发[2008]183号•【施行日期】2008.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草食畜牧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08〕183号2008年12月23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现将《甘肃省草食畜牧业发展扶持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草食畜牧业发展扶持办法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启动六大行动促进农民增收的实施意见》(省委发〔2008〕32号)精神,进一步推动畜牧业发展方式转变,确保草食畜牧业发展行动顺利实施,增加农民收入,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全省草食畜牧业发展扶持办法。

一、目标和原则(一)扶持目标。

通过提高全省草食畜牧业规模化生产经营水平、适龄母畜比例、畜禽良种生产与供应能力、饲草料科学加工利用水平、畜产品加工能力和质量检测水平,促进全省农民收入持续增长。

(二)扶持原则1、支持关键环节的原则。

针对制约全省草食畜牧业发展的瓶颈问题,省级草食畜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关键环节实施重点支持,注重引导和带动作用。

2、集中资金投入的原则。

统筹安排使用省级草食畜牧业发展专项资金,集中用于支持重点项目的建设和发展。

3、加强绩效考评的原则。

及时对省级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及取得的效益进行科学评价,加强指导,实施奖惩。

二、资金来源省级草食畜牧业发展专项资金由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农牧厅、省商务厅、省扶贫开发办、省农业综合开发办等部门和单位共同筹措。

各部门和单位要足额落实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负责协调平衡,统筹安排,统一使用。

2009年,全省草食畜牧业发展项目共筹措省级专项资金15000万元,其中:省财政厅专项安排和整合资金5300万元,省发改委从巩固退耕还林后续产业开发项目资金中协调安排4600万元,省扶贫办从财政扶贫资金到县额度中安排4300万元,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安排500万元,省商务厅从市场体系建设资金中安排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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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管理,规范种子生产、经营行为,推动种子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甘肃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立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及在种子生产基地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种子生产基地建设,科学规划布局,改善基础设施,实行轮作倒茬,鼓励发展农民制种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引导、支持种子生产企业建立稳定的种子生产基地,不得违法设定种子市场准入条件和出台收费政策。

第四条种子生产基地实行认定制度。

村民委员会或农民制种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认为具备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规定条件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种子管理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审核合格的,由县级种子管理部门颁发种子生产基地证书,并报上一级种子管理部门备案。

审核不合格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在30日内通知申请人。

第五条生产非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的企业应当在生产所在地县级种子管理部门备案,并按备案内容进行生产。

备案内容包括:生产品种、地点、面积、技术力量等。

第六条授权品种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应当与品种权人同意生产的期限一致,但不得超过3年。

第七条县级种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种子生产企业和基地村的诚信档案,并适时向社会公布诚信记录及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供农民、村民委员会或农民制种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自主选择种子生产企业,种子生产企业自主选择基地村。

诚信记录应当包括身份记录、基本信息、经营状况、种子质量、服务质量、履行合同情况、奖惩及其他需要记录的内容。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或农民制种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负责组织制种农户进行种子生产,协调解决制种农户与非制种农户之间及制种农户之间的矛盾。

种子基地村民委员会或农民制种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和种子生产企业约定,按种子产量收取一定比例的种子生产服务费,用于村集体积累、基础设施建设及村社干部或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工作人员劳务费,但不得高于005元/公斤。

除约定的费用外,县市区、乡镇、村不得向种子生产企业收取管理、服务等其他费用。

第九条种子生产企业委托村民委员会、农民制种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者农户生产农作物商品种子的,应当签订种子生产合同,并将合同送交种子生产所在地县级种子管理部门备案。

种子生产合同示范文本由省种子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条县级以上种子管理部门应当监督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到他人合同约定的种子生产基地收购种子。

第十一条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生产应当以村为单位组织生产,村民委员会或农民制种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接受全体制种农户的委托,代表全体制种农户与种子生产企业签订种子生产合同后,再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民制种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每个制种农户签订内部合同,作为正式合同的附件。

第十二条种子生产企业选择种子生产基地时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禁止以降低种子生产标准、缩小隔离范围、哄抬种子价格或其他不当正手段获取种子生产基地。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种子生产基地从事危害种子生产的活动。

在种子生产基地范围内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三分之二以上农户同意生产种子时,少数农户应当服从大多数农户意见,共同生产种子或种植不影响种子质量的其他农作物。

对按种子生产企业要求在种子生产隔离区内改种其他农作物的农户,种子生产企业应当对其改种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偿,但补偿
额度不超过上年度同类制种作物亩平均收入的15%。

对在种子生产基地隔离带内种植同类农作物,影响相邻大多数农户种子质量的,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民制种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协调解决。

协调不成造成的损失,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民制种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承担。

第十四条种子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体系,加强对制种农户的培训和生产技术指导,对达到合同约定质量的种子,应当及时收购付款;因亲本(原种)种子质量、品种不适或技术指导失误造成的损失,由种子生产企业承担。

外来亲本(原种)种子在我省种子基地进行繁殖,必须按照植物检疫规定实施检疫。

第十五条制种农户应当按照《农作物种子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生产种子,并按合同约定交售种子。

对不按照技术规程操作,经检验不合格的种子,种子生产企业有权拒绝收购,造成的损失由制种农户承担。

禁止非合同方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与制种农户恶意串通,私留或倒卖亲本(原种)或按合同约定生产的种子。

第十六条种子生产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经济损失,经市州以上种子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评估后,按合同双方约定承担。

第十七条各级种子管理部门应当在种子生产季节对种子生产田进行田间质量检验,并通报田间检验结果。

对田间质量和隔离条件达不到标准且无法按期整改的种子田,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种子管理部门签发《种子田报废通知书》进行报废处理,县级种子管理部门监督种子生产企业对不合格种子进行改变用途处理,产生的损失由合同规定的责任方承担。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非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未备案或未按照备案内容生产种子的,由县级以上种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以降低种子生产标准、缩小隔离范围、哄抬种子价格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基地的,由县级以上种子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非合同方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到合同方种子生产基地收购种子的,由县级以上种子管理部门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非合同方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与制种农户恶意串通,私留、倒卖亲本(原种)或合同约定种子的,由县级以上种子管理部门没收双方取得的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分别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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