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申报资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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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产权交易机构交割单
3、转让协议
集团作为转让方需国资委批复
下属企业需集团批复,
2、减资退股
1、标的企业资产评估备案表或核准批复
2、减资协议
3、司法处置
1、标的企业资产评估备案表或核准批复
2、产权交易机构交割单
3、法院裁决文件
涉诉资产进场需提供交割单
4、股权投资
1、标的企业资产评估备案表或核准批复
2、破产清算注销
1、法院裁决文件
2、清算报告
3、工商、税务注销证明
4、注销公告(如不公告可不提供)
清算报告可由中介机构或清算组出具,税务清算报告不能替代清算报告
3、变为分支机构注销法人资格
1、工商变更证明
2、变更时点审计报告
(二)国有
控制
出资人全部
退出
1、进场交易
1、标的企业资产评估备案表或核准批复
1、标的企业资产评估备案表或核准批复
2、国资委批复
3、产权交易机构交割单
4、转让协议
专指国资委批准的协议转让事项
3、无偿划转
(1)转让方
1、产权交易机构交割单
2、划转时点审计报告
3、划转协议
跨集团需国资委批复
其余集团批复
需符合无偿划转条件
(2)受让方
(3)标的企业
(六)收购其他非国有出资人股权
1、标的企业资产评估备案表或核准批复
3、国资监管机构批复
置换方案中应写明置换的对价标准,存在差价应补齐
(九)股权出资
1、出资方及标的企业的资产评估备案表或核准批复
2、工商部门股权出资证明
3、出资方案
(十)名称、主营业务、注册地、出资人名称或性质、级次变动事项
必备材料中已满足无需另外提供
三、注销登记资料清单
业务情形
必备资料(原件)
特别提供资料(电子版)
1、验资报告(可用资金入账单)或股东出资证明
按公司法规定提供股东出资证明
(2)以非货币出资
1、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评估备案表或核准批复
4、因投资入股而首次出现国有控制出资人(增资扩股)
(1)以货币出资
1、评估备案表或核准批复
2、出资协议
对标的企业评估
(2)以非货币出资
1、标的企业及非货币资产评估备案表或核准批复
2、出资协议
对标的企业评估
对非货币出资评估
5、从其他国资监管机构划入
(1)无偿划入
1、国资监管机构的相关批复
2、产权交易机构交割单
若国资监管机构批复中免于进场可不提供交割单
(2)协议受让
(3)进场受让
(二)既有企业补录占有
1、可以参考新设立及变动提供历次股权变动材料
二、变动登记资料清单
业务情形
必备资料(原件)
1、验资报告(可用资金入账单)或股东出资证明
认缴注册未实际出资需按公司法由企业向股东出具出资证明文件,明确是否出资及出资时间
(2)以非货币出资
1、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评估备案表或核准批复
2、因收购而使企业首次出现国有控制出资人
1、评估备案表或核准批复
2、收购协议
协议中应明确收购价格
3、分立、合并新设
(1)以货币出资
特别提供资料(电子版)
备注
(一)
增资
(一)
增资
1、原出资人同比例增资
(1)以货币出资
1、办理申请(应写明申请事项及相关说明)
2、经济行为决策或批复文件(集团批复文件以及相关事项涉及其他管理部门批复文件)
3、企业章程及章程修正案(最新)
4、营业执照(最新)
5、办理企业本身股东会决议
1、验资报告(可用资金入账单)或股东出资证明
备注
(一)注销
法人
资格
1、解散清算注销
1、办理申请(应写明申请事项及相关说明)
2、经济行为决策或批复文件(集团批复文件以及相关事项涉及其他管理部门批复文件)
3、办理企业本身股东会决议
1、清算报告
2、工商、税务注销证明
3、注销公告(如不公告可不提供)
清算报告可由中介机构或清算组出具,税务清算报告不能替代清算报告
2、收购协议
协议需写明收购价格
(七)吸收合并、分立
1、吸收方及被吸收方资产评估备案表或核准批复(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之间的合并无需提供)
吸收合并存续方做增资、
被吸收方做注销
分立原公司做减资,分立新设公司办理占有登记
(八)产权置换1、置入置出来自方资产评估备案表或核准批复2、置换方案
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申报资料清单
一、占有登记资料清单
业务情形
必备资料(原件)
特别提供资料(电子版)
备注
(1)
新设
企业
占有
1、投资新设
(1)以货币出资
1、办理申请(应写明申请事项及相关说明)
2、经济行为决策或批复文件(集团批复文件以及相关事项涉及其他管理部门批复文件)
3、企业章程
4、营业执照或工商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按公司法规定提供股东出资证明
(2)以非货币出资
1、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评估备案表或核准批复
2、原出资人非同比例增资
(1)以货币出资
1、验资报告(可用资金入账单)或股东出资证明
2、标的企业资产评估备案表或核准批复
按公司法规定提供股东出资证明
(2)以非货币出资
1、标的企业资产评估备案表或核准批复
2、非货币资产评估备案表或核准批复
对标的企业评估
对非货币出资评估
3、引入非国有、新国有控制人(增资扩股)
(1)以货币出资
1、验资报告(可用资金入账单)或股东出资证明
2、标的企业资产评估备案表或核准批复
3、增资扩股协议
按公司法规定提供股东出资证明
(2)以非货币出资
1、标的企业资产评估备案表或核准批复
2、非货币资产评估备案表或核准批复
3、增资扩股协议
对标的企业评估
对非货币出资评估
(二)
减资
1、原出资人同比例增资
1、减资公告
2、原出资人非同比例增资
1、减资公告
2、标的企业资产评估备案表或核准批复
(三)
改制
1、国有企业改制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1、工商局名称预核准
2、改制时点的审计报告
根据《北京市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登记注册若干意见(试行)》
2、国有企业改制为两人以上有限责任公司
1、工商局名称预核准
2、标的企业资产评估备案表或核准批复
(四)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1、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
2、证监会批复(沪深)
境外上市需国务院国资委批复
(五)产权
转让
1、进场交易
1、标的企业资产评估备案表或核准批复
2、产权交易机构交割单
3、转让协议
集团作为转让方需国资委批复
下属企业需集团批复,
2、协议转让
1、工商局名称预核准
2、标的企业资产评估备案表或核准批复
3、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1、工商局名称预核准
2、标的企业资产评估备案表或核准批复
需办理股份公司国有股权设置
4、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1、工商局名称预核准
2、标的企业资产评估备案表或核准批复
需办理股份公司国有股权设置
5、股份有限公司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
3、转让协议
集团作为转让方需国资委批复
下属企业需集团批复,
2、减资退股
1、标的企业资产评估备案表或核准批复
2、减资协议
3、司法处置
1、标的企业资产评估备案表或核准批复
2、产权交易机构交割单
3、法院裁决文件
涉诉资产进场需提供交割单
4、股权投资
1、标的企业资产评估备案表或核准批复
2、破产清算注销
1、法院裁决文件
2、清算报告
3、工商、税务注销证明
4、注销公告(如不公告可不提供)
清算报告可由中介机构或清算组出具,税务清算报告不能替代清算报告
3、变为分支机构注销法人资格
1、工商变更证明
2、变更时点审计报告
(二)国有
控制
出资人全部
退出
1、进场交易
1、标的企业资产评估备案表或核准批复
1、标的企业资产评估备案表或核准批复
2、国资委批复
3、产权交易机构交割单
4、转让协议
专指国资委批准的协议转让事项
3、无偿划转
(1)转让方
1、产权交易机构交割单
2、划转时点审计报告
3、划转协议
跨集团需国资委批复
其余集团批复
需符合无偿划转条件
(2)受让方
(3)标的企业
(六)收购其他非国有出资人股权
1、标的企业资产评估备案表或核准批复
3、国资监管机构批复
置换方案中应写明置换的对价标准,存在差价应补齐
(九)股权出资
1、出资方及标的企业的资产评估备案表或核准批复
2、工商部门股权出资证明
3、出资方案
(十)名称、主营业务、注册地、出资人名称或性质、级次变动事项
必备材料中已满足无需另外提供
三、注销登记资料清单
业务情形
必备资料(原件)
特别提供资料(电子版)
1、验资报告(可用资金入账单)或股东出资证明
按公司法规定提供股东出资证明
(2)以非货币出资
1、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评估备案表或核准批复
4、因投资入股而首次出现国有控制出资人(增资扩股)
(1)以货币出资
1、评估备案表或核准批复
2、出资协议
对标的企业评估
(2)以非货币出资
1、标的企业及非货币资产评估备案表或核准批复
2、出资协议
对标的企业评估
对非货币出资评估
5、从其他国资监管机构划入
(1)无偿划入
1、国资监管机构的相关批复
2、产权交易机构交割单
若国资监管机构批复中免于进场可不提供交割单
(2)协议受让
(3)进场受让
(二)既有企业补录占有
1、可以参考新设立及变动提供历次股权变动材料
二、变动登记资料清单
业务情形
必备资料(原件)
1、验资报告(可用资金入账单)或股东出资证明
认缴注册未实际出资需按公司法由企业向股东出具出资证明文件,明确是否出资及出资时间
(2)以非货币出资
1、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评估备案表或核准批复
2、因收购而使企业首次出现国有控制出资人
1、评估备案表或核准批复
2、收购协议
协议中应明确收购价格
3、分立、合并新设
(1)以货币出资
特别提供资料(电子版)
备注
(一)
增资
(一)
增资
1、原出资人同比例增资
(1)以货币出资
1、办理申请(应写明申请事项及相关说明)
2、经济行为决策或批复文件(集团批复文件以及相关事项涉及其他管理部门批复文件)
3、企业章程及章程修正案(最新)
4、营业执照(最新)
5、办理企业本身股东会决议
1、验资报告(可用资金入账单)或股东出资证明
备注
(一)注销
法人
资格
1、解散清算注销
1、办理申请(应写明申请事项及相关说明)
2、经济行为决策或批复文件(集团批复文件以及相关事项涉及其他管理部门批复文件)
3、办理企业本身股东会决议
1、清算报告
2、工商、税务注销证明
3、注销公告(如不公告可不提供)
清算报告可由中介机构或清算组出具,税务清算报告不能替代清算报告
2、收购协议
协议需写明收购价格
(七)吸收合并、分立
1、吸收方及被吸收方资产评估备案表或核准批复(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之间的合并无需提供)
吸收合并存续方做增资、
被吸收方做注销
分立原公司做减资,分立新设公司办理占有登记
(八)产权置换1、置入置出来自方资产评估备案表或核准批复2、置换方案
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申报资料清单
一、占有登记资料清单
业务情形
必备资料(原件)
特别提供资料(电子版)
备注
(1)
新设
企业
占有
1、投资新设
(1)以货币出资
1、办理申请(应写明申请事项及相关说明)
2、经济行为决策或批复文件(集团批复文件以及相关事项涉及其他管理部门批复文件)
3、企业章程
4、营业执照或工商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按公司法规定提供股东出资证明
(2)以非货币出资
1、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评估备案表或核准批复
2、原出资人非同比例增资
(1)以货币出资
1、验资报告(可用资金入账单)或股东出资证明
2、标的企业资产评估备案表或核准批复
按公司法规定提供股东出资证明
(2)以非货币出资
1、标的企业资产评估备案表或核准批复
2、非货币资产评估备案表或核准批复
对标的企业评估
对非货币出资评估
3、引入非国有、新国有控制人(增资扩股)
(1)以货币出资
1、验资报告(可用资金入账单)或股东出资证明
2、标的企业资产评估备案表或核准批复
3、增资扩股协议
按公司法规定提供股东出资证明
(2)以非货币出资
1、标的企业资产评估备案表或核准批复
2、非货币资产评估备案表或核准批复
3、增资扩股协议
对标的企业评估
对非货币出资评估
(二)
减资
1、原出资人同比例增资
1、减资公告
2、原出资人非同比例增资
1、减资公告
2、标的企业资产评估备案表或核准批复
(三)
改制
1、国有企业改制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1、工商局名称预核准
2、改制时点的审计报告
根据《北京市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登记注册若干意见(试行)》
2、国有企业改制为两人以上有限责任公司
1、工商局名称预核准
2、标的企业资产评估备案表或核准批复
(四)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1、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
2、证监会批复(沪深)
境外上市需国务院国资委批复
(五)产权
转让
1、进场交易
1、标的企业资产评估备案表或核准批复
2、产权交易机构交割单
3、转让协议
集团作为转让方需国资委批复
下属企业需集团批复,
2、协议转让
1、工商局名称预核准
2、标的企业资产评估备案表或核准批复
3、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1、工商局名称预核准
2、标的企业资产评估备案表或核准批复
需办理股份公司国有股权设置
4、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1、工商局名称预核准
2、标的企业资产评估备案表或核准批复
需办理股份公司国有股权设置
5、股份有限公司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