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提单欺诈问题及解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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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提单欺诈问题及解决措施

目录

第一章提单概述 (1)

1.1 提单的法律概念及功能 (1)

1.2 提单的基本功能 (1)

1.3 提单的分类 (2)

1.4 提单的基本流程 (2)

1.5 提单欺诈的概念 (4)

第二章提单欺诈的种类及分析 (4)

2.1 伪造提单 (4)

2.1.1 空单 (4)

2.1.2 空单案例 (5)

2.1.3 货量差异 (8)

2.1.4 货量差异案例 (8)

2.1.5 伪造提单的责任归属 (12)

2.2 倒签提单 (12)

2.2.1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 (12)

2.2.2 倒签提单的案例分析 (13)

2.2.2 倒签提单的责任归属 (15)

2.3 预借提单 (16)

2.3.1 预借提单的法律性质 (16)

2.3.2 预借提单的案例分析 (17)

2.3.3预借提单的责任归属 (17)

2.4 无单放货 (18)

2.4.1 无单放货的法律性质 (19)

2.4.2 无单放货的案例分析 (20)

2.4.3 无单放货的责任归属 (22)

2.5 保函提单 (23)

2.5.1保函提单的特征和风险 (23)

2.5.2保函提单的案例分析 (25)

2.6 其他提单欺诈形式 (26)

2.6.1 电放提单 (26)

2.6.2 三分之二提单 (27)

2.6.3 提单遗失 (28)

2.6.4 以虚构名义指示承运人交货 (28)

2.6.5 甲板货签发甲板上提单 (29)

2.6.6 多份提单 (29)

第三章提单欺诈的成因分析 (29)

3.1海运提单机制本身的缺陷 (30)

3.1.1成套提单的问题 (30)

3.1.2清洁提单的问题 (31)

3.1.3信用证制度 (32)

3.1.4 提单的物权性 (34)

3.2海运提单法律尚待完善 (34)

3.2.1 国际社会立法不够协调统一 (34)

3.2.2 发展中国家立法不够完善健全 (35)

3.2.3 国际间监管不力 (35)

3.3 国际贸易及航运方面的原因 (36)

3.3.1合同价格术语选用的问题 (36)

3.3.2航运界的陋习 (37)

3.4 其他原因 (37)

3.4.1 政治经济原因 (38)

3.4.2 人员道德和素质问题 (39)

第四章提单欺诈的对策建议 (40)

4.1 提单欺诈的法律对策 (40)

4.1.1 完善我国反提单欺诈立法的建议 (40)

4.1.2 制订防范提单欺诈的国际公约 (42)

4.1.3 确立信用证欺诈的例外原则 (42)

4.2 针对几种主要提单欺诈方式的对策研究 (43)

4.2.1 伪造提单的对策 (43)

4.2.2 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的对策 (43)

4.2.3 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 (44)

4.3 采用提单的有效替代形式 (44)

4.3.1 海运单 (45)

4.3.2 电子提单 (46)

4.4 提单欺诈发生后的补救措施 (47)

4.4.1申请扣押船舶 (47)

4.4.2 及时提起诉讼 (48)

4.4.3 申请银行禁令 (48)

结语 (50)

第一章提单概述

1.1 提单的法律概念及功能

提单(Bill of Lading,B/L),是指由船长或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证明已收到特定货物,允诺将货物运至特定的目的地,并交付给收货人的凭证。收货人凭提单向货运目的地的运输部门提货,提单须经承运人或船方签字后始能生效。是海运货物向海关报关的有效单证之一;是国际结算中的一种最重要的单据。

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71条规定:“提单,是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随着国际贸易和海上运输业的发展,以及各种海上运输法规与国际公约的出现和完善,现在提单的功能,也从原先只用来表示货物已装船的收据,扩大为既用作表示货物已装船和货物已在承运人的掌管之下的收据,也用作代表物权的有价证券,并且还被用作证明运输合同已经存在的单证。

1.2 提单的基本功能

一、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成立的证明

一旦承运人签发了提单,提单上印就的条款就确定了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而且提单也是法律承认的处理有关货物运输争议的依据,因而常认为提单本身就是运输合同。但是按照严格的法律概念,提单并不具备经济合同应具有的基本条件:它不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约束承托双方的提单条款是承运人单方拟定的;它履行在前,而提单签发在后,早在签发提单之前,承运人就开始接受托运人托运货物,并操作货物装船的各项工作。与其说提单本身就是运输合同,还不如说提单只是运输合同的证明。

事实上,从海上货物运输的特点来看,早在托运人提出订舱要求,承运人对此表示承诺的时候,运输合同即已经成立,承托双方就是根据这种约定来安排货物运输的,如果产生争议,当然也应以这种约定作为处理的依据。承运人签发提单只不过是证明这种承托和委托关系的存在而已。如果,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没有签订任何协议或约定,可将提单条款推定为合同条款,这时提单转化为运输合同。

二、提单是证明承运人已经接管货物和货物已装船的货物收据

不仅对于已装船货物,承运人负有签发提单的义务,而且根据托运人的要求,即使货物尚未装船,只要货物已在承运人掌管之下,承运人也有签发一种被称为“收货待运提单”的义务。所以,提单一经承运人签发,即表明承运人已将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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