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提单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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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一词来源于英语“FRAUD”。在国外,大 多数国家一般把欺诈归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他们只 有欺诈这一概念,即没有触及刑法的欺诈或隶属于民 事法律关系的欺诈。
美国 1916《联邦提单法》第 111 条规定:“提单流
大陆法的定义
通的有效性不因该流通是作出流通者违背责任所为,
罗马合同法早就规范了受欺诈的适法行为问题, 但还 较 为 间 接 和 模 糊。 罗 马 法 的 欺 诈 概念 , 拉 贝 奥 定
海 海
单;保函提单 深入和细化的研究,提出了更具有概括性的欺诈概
事
大wk.baidu.com
世 界 上 每 念。其适用于全部法律领域,并以《德国民法典》第
学
交
年 都 会 发 生 大 123、124 条确定了“因欺诈的意思表示”为意思瑕疵的
通
运
量 形 形 色 色 的 重要类型。瑞士法第28 条规定,基本上沿袭了德国法。
输
学 院,
其他学者的观点
香港著名海商法专家杨良谊认为,提单骗案是指 在国际贸易中利用提单方式行骗。主要方式有倒签 提单、保函、无单放货等瞒骗行为。受害人通常是收 货人、船东等。[2] 有学者认为:海运欺诈泛指海运业务 中发生的欺诈行为。这些行为如果构成了犯罪,一方 面引起赔偿的民事责任,另一方面导致刑法处罚。[3] 也有学者认为应把它定义为:提单欺诈是近年来常常 发生的一种违法行为。它是海事欺诈的一种,具体形 式有伪造提单、不实记载货物状况、倒签提单或预借 提单等。[4]
形成的一套制度是现行国际贸易体制的基石之一。然 ……
而,提单欺诈严重地破坏了提单基本制度。尽管国内 外有关提单的论著汗牛充栋,但对提单欺诈却无系统 研究,特别是对提单欺诈定义相当含糊。笔者从英美 法和大陆法有关法学原理着手,试图界定提单欺诈概 念,期望能起到抛砖引玉之效果。
1 欺诈的定义
英美法的定义
申请人应寻求违约救济而不是启动欺诈例外原则。对
作者的观点
于基础交易中的欺诈而言,受益人非根本性的违约一 般不能被认为构成欺诈。只有受益人的行为严重违 背包括基础合同在内的整个交易安排,导致对方的根 本合同目的或主要目的已经落空时,才构成“实质性 欺诈”。
其次,实施欺诈行为的受益人在主观过错上是
世界航运业每年因海事欺诈遭受约 130 多亿美 元 的损失 。[5] 其 中相当 大一 部分为 提单欺 诈。2003 年,我国贸易额跃居世界第三位,同时,我国也成为提 单欺诈的主要对象。
欺诈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属于海事法院的受案 范围。提单欺诈的成立并不要求必须有实际损害结 果发生。只要满足提单欺诈的构成要件,则被欺诈人 可不问是否发生实际损失,均可根据有关法律主张以 欺诈行为为基础的合同无效或申请变更、撤销该合同 以及采取其他法律措施。值得一提的是,在司法实践
保函提单
(1)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凭保函换取清洁提单 达到一定严重程度即构成欺诈,如“玉亭”轮案,对收货 人而言,承托双方共谋构成侵权基础上欺诈。
有价值的事物或某种法律上的权利。通过语言或行 往表现为虚构事实、制造假象,如制作假提单结汇等;
为,通过说谎或错误引导,或隐瞒应该披露的事实,虚 后者则常常表现为隐瞒事实真相,如承运人接受保函
假地陈述事实,使别人据此行动从而造成法律上的损 明知货物表面状况有缺陷而签发清洁提单等。欺诈人
失 。这是通用的欺诈定义,要求行为人在实施欺诈时 的故意行为通常具有违法性。
··
水运管理
第 12 期
欺诈的界定 《美国统一商法典》(UCC)1995 年正式文本第
是“有意”的。
2 提单欺诈的通常概念
5-109 条对信用证欺诈以及救济作的规定是:“如果一 次交单在其表面上严格与信用证的条件和条款相符, 但是其中所要求的一张单据是伪造的或实质上是欺 诈的(forged or materially fraudulent),或者兑付该交付 的单据将促成受益人对开证人和开证申请人的实质 上的欺诈(facilitate a material fraud),那么……”,而英 美法的判例一般仅就事论事,不倾向于下定义。
第卷
··
文 章
如 编
号:
【 摘 要】 义为:“一切为蒙蔽、欺骗、欺诈他人而采用的计谋、骗 从 欺 诈 的 概 局和手段。”[1] 罗马人经常附加“malus”(恶意的) 这个 念入手,通过对 词划定它的不正当性。对欺诈涉及的行为效力,罗马
(
1000-8799(2004)12-15-03
何
大陆法和英美 法中定义的对 比,对欺诈的概
法没有使之当然地无效。早期由法官在善意审判中 考虑欺诈因素。后来,以“欺诈之诉”(actio doli)或“欺 诈抗辩”(exceptio doli)作为救济,被欺诈人可以选择适
界
念进行了界定, 用。其中欺诈之诉是最后的手段,在其他法律措施无 并 论 述 了 提 单 济于事时援用,可以导致欺诈人被判罚不名誉。法国 欺 诈 在 海 上 运 法在合同领域发展了罗马法欺诈的概念。1804 年,
(2)副本提单加保函放货。现代科学技术在航运 业的广泛运用使船舶运输时间大为缩短。囿于传统单 证贸易流转程序限制,在正本提单未到的情况下,为寻
中,应注意区分提单欺诈与海上运输活动中产生的一 求解决货物到港后压船、压港的矛盾,通常采取以副本
般海事纠纷(如海上保险欺诈与海上保险合同纠纷、 提单加保函提取货物的方式。在这一过程中往往造成
这一构成要件要求欺诈人的欺诈行为与被欺诈 人的错误认识之间需存在因果关系,被欺诈人的错误 认识与其错误意思表示之间也需存在因果关系。
预借提单
货物在装船前或装船完毕前签发的已装船提单, 是预借提单。签发这种提单也是满足托运人的需要。 货物不能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装船或装船完毕, 托运人为了拿到货款,要求承运人签发已装船提单。[8]
根据上述概念,提单欺诈应包含以下主要形式: 单欺诈进行深入研究。
空单或货量差异
(1)空单,即伪造提单,就是货物根本未装船而签 发的提单,包括货物种类差异。若采广义见解,也包括 待运提单。这种提单可能被完全无辜的收货人或其他 持有人用来履行下一个买卖。空单多发生在 CIF 条款 中。在 CIF 条件下,买方提交空单,构成未能履行其义 务。此际,卖方未与私谋的事实不予考虑。[6]伪造提单 是最明目张胆的一种提单欺诈。欺诈者用著名船公司 的标准提单伪造或索性自制一份捏造承运人、船舶名 称、货物状况的假提单,代表一份并不存在的“货物”来
参考文献: [1] 黄风译. 彭梵得. 罗马法教科书 [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2. [2] 杨良谊.提单[M].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1994:17. [3] 尹东年,郭 瑜.海上货物运输法[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 [4] 郭 瑜.提单法律制度研究[M].1999:138. [5] 杨良谊.无提单交货[J].中国海商法年刊,1994:16-19. [6] 张东亮.海商法新论[M].[台]三民书局,1981:307-308. [7] 曾宪义,林毓辉.国际经济贸易大词典[M].北京:华夏出版社,
租船欺诈与租船合同纠纷、运输欺诈与运输合同纠 正本提单持有人再次凭单要求承运人提货,从而构成
纷)之间的界限,不能轻易地认定当事人所签订的合 同存在欺诈的成分。
3 提单欺诈的主要形式
欺诈。 综上所述,提单欺诈是海事欺诈中的一种。纵观
国际诈骗活动,利用提单骗取钱财者居最。本文结合 法理论述提单欺诈概念,并简论其表现形式,以利对提
上
经济诈骗活动。
我国《民法通则》第 58 条第 3 款规定,一方以欺
随 着 中 国 对 外 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
海
贸易的发展,我 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此规定属于意思表示不
国 因 被 诈 骗 而 真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
200135)
受 到 的 损 失 是 见》(1988 年 6 月)第 68 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
收稿日期: 2004-05-12 作者简介: 杨俊敏(1970-),男,国际法学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
方向为海商法。
或提单的所有人是因欺诈、事故、错误、威胁、遗弃、盗 窃或侵占而丧失提单占有的事实而受损害,条件是受 让提单或后继受让提单的人基于善意支付了对价,而 且对违背责任、欺诈、事故等情况一无所知。”
第卷
··
尽管欺诈人实施了欺诈行为,但对方当事人并未 因此产生错误认识,则不构成欺诈。即使被欺诈人产 生错误认识,但该错误认识并非基于欺诈人的欺诈行 为而是基于被欺诈人自身的原因或其他原因产生,也 不构成欺诈。如果被欺诈人虽有错误认识,但并未作 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则欺诈人与被欺诈人之间亦尚未 建立民事法律关系,同样不构成欺诈。
定 提 单 欺 诈
输 实 务 中 的 主 《法国民法典》第 1 109 条规定,如果同意是欺诈的结
杨 俊 敏
要表现形式。 果,不得认为成立了有效的同意;第 1 117 条规定,被 【关 键 词】 欺诈的行为人可以请求宣布合同无效或取得取消合
提单欺诈;倒 同的诉权。
上
签提单;预借提
德国学习欧洲法,继承了上述传统,但作出了更
相当惊人的,其 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基
中 很 大 一 部 分 于错误判断作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我国《合
就 是 提 单 欺 诈 同法》第 52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
造成的。国际海上运输一般都使用提单,而围绕提单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出售。伪造提单可能是卖方自谋,也可能是买方与船 东共谋。
(2) 货量差异。货量差异就是货物虽然装船,但 实际装船数量与提单记载数量存在差异。如承托双方 共谋,即构成对收货人的欺诈。
倒签提单
提单签发日期早于货物装毕日期的提单为倒签 提单。如果货物实际装船日期超过信用证规定的装船 期限,为了使装运日期与信用证相符,承运人往往应 托运人要求在提单上填写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日期。[7]
但是,如果结合英美判例进行考察,可得出一些 结论。对于单据中的欺诈而言,“实质性欺诈”须达到 令单据无效的严重程度,破坏了其作为信用证交易所 特定要求的本质;如果仅仅带有一定的欺诈性,开证
国际海事局提出的概念
国际海事局在《海事欺诈防治指南》中将海事欺 诈定义为:“一项国际贸易涉及多个当事人——买方、 卖方、船长、船员、保险人、银行经纪人或代理人,当其 中一人成功地利用不正当或非法手段从该人表面上 对其负有特定贸易、运输和融资义务的其他人获取金 钱或其他物质时,海事欺诈就发生了。这些欺诈常常 采用提单欺诈方式,使无辜的买方或银行上当;船东 使货主上当;租船人或其他人使船东上当;船东或货 主或二者合谋使保险人上当。”该定义中包含提单欺 诈的定义。
笔者认为,提单欺诈的构成要件应包括:
“故意”的。《布莱克法学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
欺诈人的故意行为是指欺诈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
中关于欺诈的定义是:有意地曲解真相以便诱使其他 使对方产生错误的认识,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人依赖该曲解从而从他人处获得本不属于他自己的 “行为”包括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两种。前者往
本文认为,界定“欺诈”的含义对于正确地提出 “提单欺诈”是至关重要的,而界定的关键在于以下两 点。
首先,英美法特别是美国法提出的原则性标准 “实质性欺诈”是把握“欺诈”概念的关键。UCC 第 5-109 条的“正式评注”(official comment)并未对什么 是实质性欺诈作充分说明,只是对基础交易中的欺诈 作出要求,即“对于基础交易的当事方而言,欺诈行为 是严重的(significant)”;对于单据中的欺诈,“正式评 注”要求法院必须同时“审查基础交易”。可见,“实质 性欺诈”这个标准比较抽象,需要法官结合具体案情 进行斟酌与自由裁量。
1993. [8] 於世成,杨召南,汪江淮.海商法[M].法律出版社,1997:117. [9] 邢海宝.海商提单法[M].法律出版社, 1999:539.
美国 1916《联邦提单法》第 111 条规定:“提单流
大陆法的定义
通的有效性不因该流通是作出流通者违背责任所为,
罗马合同法早就规范了受欺诈的适法行为问题, 但还 较 为 间 接 和 模 糊。 罗 马 法 的 欺 诈 概念 , 拉 贝 奥 定
海 海
单;保函提单 深入和细化的研究,提出了更具有概括性的欺诈概
事
大wk.baidu.com
世 界 上 每 念。其适用于全部法律领域,并以《德国民法典》第
学
交
年 都 会 发 生 大 123、124 条确定了“因欺诈的意思表示”为意思瑕疵的
通
运
量 形 形 色 色 的 重要类型。瑞士法第28 条规定,基本上沿袭了德国法。
输
学 院,
其他学者的观点
香港著名海商法专家杨良谊认为,提单骗案是指 在国际贸易中利用提单方式行骗。主要方式有倒签 提单、保函、无单放货等瞒骗行为。受害人通常是收 货人、船东等。[2] 有学者认为:海运欺诈泛指海运业务 中发生的欺诈行为。这些行为如果构成了犯罪,一方 面引起赔偿的民事责任,另一方面导致刑法处罚。[3] 也有学者认为应把它定义为:提单欺诈是近年来常常 发生的一种违法行为。它是海事欺诈的一种,具体形 式有伪造提单、不实记载货物状况、倒签提单或预借 提单等。[4]
形成的一套制度是现行国际贸易体制的基石之一。然 ……
而,提单欺诈严重地破坏了提单基本制度。尽管国内 外有关提单的论著汗牛充栋,但对提单欺诈却无系统 研究,特别是对提单欺诈定义相当含糊。笔者从英美 法和大陆法有关法学原理着手,试图界定提单欺诈概 念,期望能起到抛砖引玉之效果。
1 欺诈的定义
英美法的定义
申请人应寻求违约救济而不是启动欺诈例外原则。对
作者的观点
于基础交易中的欺诈而言,受益人非根本性的违约一 般不能被认为构成欺诈。只有受益人的行为严重违 背包括基础合同在内的整个交易安排,导致对方的根 本合同目的或主要目的已经落空时,才构成“实质性 欺诈”。
其次,实施欺诈行为的受益人在主观过错上是
世界航运业每年因海事欺诈遭受约 130 多亿美 元 的损失 。[5] 其 中相当 大一 部分为 提单欺 诈。2003 年,我国贸易额跃居世界第三位,同时,我国也成为提 单欺诈的主要对象。
欺诈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属于海事法院的受案 范围。提单欺诈的成立并不要求必须有实际损害结 果发生。只要满足提单欺诈的构成要件,则被欺诈人 可不问是否发生实际损失,均可根据有关法律主张以 欺诈行为为基础的合同无效或申请变更、撤销该合同 以及采取其他法律措施。值得一提的是,在司法实践
保函提单
(1)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凭保函换取清洁提单 达到一定严重程度即构成欺诈,如“玉亭”轮案,对收货 人而言,承托双方共谋构成侵权基础上欺诈。
有价值的事物或某种法律上的权利。通过语言或行 往表现为虚构事实、制造假象,如制作假提单结汇等;
为,通过说谎或错误引导,或隐瞒应该披露的事实,虚 后者则常常表现为隐瞒事实真相,如承运人接受保函
假地陈述事实,使别人据此行动从而造成法律上的损 明知货物表面状况有缺陷而签发清洁提单等。欺诈人
失 。这是通用的欺诈定义,要求行为人在实施欺诈时 的故意行为通常具有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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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管理
第 12 期
欺诈的界定 《美国统一商法典》(UCC)1995 年正式文本第
是“有意”的。
2 提单欺诈的通常概念
5-109 条对信用证欺诈以及救济作的规定是:“如果一 次交单在其表面上严格与信用证的条件和条款相符, 但是其中所要求的一张单据是伪造的或实质上是欺 诈的(forged or materially fraudulent),或者兑付该交付 的单据将促成受益人对开证人和开证申请人的实质 上的欺诈(facilitate a material fraud),那么……”,而英 美法的判例一般仅就事论事,不倾向于下定义。
第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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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章
如 编
号:
【 摘 要】 义为:“一切为蒙蔽、欺骗、欺诈他人而采用的计谋、骗 从 欺 诈 的 概 局和手段。”[1] 罗马人经常附加“malus”(恶意的) 这个 念入手,通过对 词划定它的不正当性。对欺诈涉及的行为效力,罗马
(
1000-8799(2004)12-15-03
何
大陆法和英美 法中定义的对 比,对欺诈的概
法没有使之当然地无效。早期由法官在善意审判中 考虑欺诈因素。后来,以“欺诈之诉”(actio doli)或“欺 诈抗辩”(exceptio doli)作为救济,被欺诈人可以选择适
界
念进行了界定, 用。其中欺诈之诉是最后的手段,在其他法律措施无 并 论 述 了 提 单 济于事时援用,可以导致欺诈人被判罚不名誉。法国 欺 诈 在 海 上 运 法在合同领域发展了罗马法欺诈的概念。1804 年,
(2)副本提单加保函放货。现代科学技术在航运 业的广泛运用使船舶运输时间大为缩短。囿于传统单 证贸易流转程序限制,在正本提单未到的情况下,为寻
中,应注意区分提单欺诈与海上运输活动中产生的一 求解决货物到港后压船、压港的矛盾,通常采取以副本
般海事纠纷(如海上保险欺诈与海上保险合同纠纷、 提单加保函提取货物的方式。在这一过程中往往造成
这一构成要件要求欺诈人的欺诈行为与被欺诈 人的错误认识之间需存在因果关系,被欺诈人的错误 认识与其错误意思表示之间也需存在因果关系。
预借提单
货物在装船前或装船完毕前签发的已装船提单, 是预借提单。签发这种提单也是满足托运人的需要。 货物不能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装船或装船完毕, 托运人为了拿到货款,要求承运人签发已装船提单。[8]
根据上述概念,提单欺诈应包含以下主要形式: 单欺诈进行深入研究。
空单或货量差异
(1)空单,即伪造提单,就是货物根本未装船而签 发的提单,包括货物种类差异。若采广义见解,也包括 待运提单。这种提单可能被完全无辜的收货人或其他 持有人用来履行下一个买卖。空单多发生在 CIF 条款 中。在 CIF 条件下,买方提交空单,构成未能履行其义 务。此际,卖方未与私谋的事实不予考虑。[6]伪造提单 是最明目张胆的一种提单欺诈。欺诈者用著名船公司 的标准提单伪造或索性自制一份捏造承运人、船舶名 称、货物状况的假提单,代表一份并不存在的“货物”来
参考文献: [1] 黄风译. 彭梵得. 罗马法教科书 [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2. [2] 杨良谊.提单[M].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1994:17. [3] 尹东年,郭 瑜.海上货物运输法[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 [4] 郭 瑜.提单法律制度研究[M].1999:138. [5] 杨良谊.无提单交货[J].中国海商法年刊,1994:16-19. [6] 张东亮.海商法新论[M].[台]三民书局,1981:307-308. [7] 曾宪义,林毓辉.国际经济贸易大词典[M].北京:华夏出版社,
租船欺诈与租船合同纠纷、运输欺诈与运输合同纠 正本提单持有人再次凭单要求承运人提货,从而构成
纷)之间的界限,不能轻易地认定当事人所签订的合 同存在欺诈的成分。
3 提单欺诈的主要形式
欺诈。 综上所述,提单欺诈是海事欺诈中的一种。纵观
国际诈骗活动,利用提单骗取钱财者居最。本文结合 法理论述提单欺诈概念,并简论其表现形式,以利对提
上
经济诈骗活动。
我国《民法通则》第 58 条第 3 款规定,一方以欺
随 着 中 国 对 外 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
海
贸易的发展,我 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此规定属于意思表示不
国 因 被 诈 骗 而 真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
200135)
受 到 的 损 失 是 见》(1988 年 6 月)第 68 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
收稿日期: 2004-05-12 作者简介: 杨俊敏(1970-),男,国际法学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
方向为海商法。
或提单的所有人是因欺诈、事故、错误、威胁、遗弃、盗 窃或侵占而丧失提单占有的事实而受损害,条件是受 让提单或后继受让提单的人基于善意支付了对价,而 且对违背责任、欺诈、事故等情况一无所知。”
第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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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欺诈人实施了欺诈行为,但对方当事人并未 因此产生错误认识,则不构成欺诈。即使被欺诈人产 生错误认识,但该错误认识并非基于欺诈人的欺诈行 为而是基于被欺诈人自身的原因或其他原因产生,也 不构成欺诈。如果被欺诈人虽有错误认识,但并未作 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则欺诈人与被欺诈人之间亦尚未 建立民事法律关系,同样不构成欺诈。
定 提 单 欺 诈
输 实 务 中 的 主 《法国民法典》第 1 109 条规定,如果同意是欺诈的结
杨 俊 敏
要表现形式。 果,不得认为成立了有效的同意;第 1 117 条规定,被 【关 键 词】 欺诈的行为人可以请求宣布合同无效或取得取消合
提单欺诈;倒 同的诉权。
上
签提单;预借提
德国学习欧洲法,继承了上述传统,但作出了更
相当惊人的,其 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基
中 很 大 一 部 分 于错误判断作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我国《合
就 是 提 单 欺 诈 同法》第 52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
造成的。国际海上运输一般都使用提单,而围绕提单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出售。伪造提单可能是卖方自谋,也可能是买方与船 东共谋。
(2) 货量差异。货量差异就是货物虽然装船,但 实际装船数量与提单记载数量存在差异。如承托双方 共谋,即构成对收货人的欺诈。
倒签提单
提单签发日期早于货物装毕日期的提单为倒签 提单。如果货物实际装船日期超过信用证规定的装船 期限,为了使装运日期与信用证相符,承运人往往应 托运人要求在提单上填写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日期。[7]
但是,如果结合英美判例进行考察,可得出一些 结论。对于单据中的欺诈而言,“实质性欺诈”须达到 令单据无效的严重程度,破坏了其作为信用证交易所 特定要求的本质;如果仅仅带有一定的欺诈性,开证
国际海事局提出的概念
国际海事局在《海事欺诈防治指南》中将海事欺 诈定义为:“一项国际贸易涉及多个当事人——买方、 卖方、船长、船员、保险人、银行经纪人或代理人,当其 中一人成功地利用不正当或非法手段从该人表面上 对其负有特定贸易、运输和融资义务的其他人获取金 钱或其他物质时,海事欺诈就发生了。这些欺诈常常 采用提单欺诈方式,使无辜的买方或银行上当;船东 使货主上当;租船人或其他人使船东上当;船东或货 主或二者合谋使保险人上当。”该定义中包含提单欺 诈的定义。
笔者认为,提单欺诈的构成要件应包括:
“故意”的。《布莱克法学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
欺诈人的故意行为是指欺诈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
中关于欺诈的定义是:有意地曲解真相以便诱使其他 使对方产生错误的认识,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人依赖该曲解从而从他人处获得本不属于他自己的 “行为”包括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两种。前者往
本文认为,界定“欺诈”的含义对于正确地提出 “提单欺诈”是至关重要的,而界定的关键在于以下两 点。
首先,英美法特别是美国法提出的原则性标准 “实质性欺诈”是把握“欺诈”概念的关键。UCC 第 5-109 条的“正式评注”(official comment)并未对什么 是实质性欺诈作充分说明,只是对基础交易中的欺诈 作出要求,即“对于基础交易的当事方而言,欺诈行为 是严重的(significant)”;对于单据中的欺诈,“正式评 注”要求法院必须同时“审查基础交易”。可见,“实质 性欺诈”这个标准比较抽象,需要法官结合具体案情 进行斟酌与自由裁量。
1993. [8] 於世成,杨召南,汪江淮.海商法[M].法律出版社,1997:117. [9] 邢海宝.海商提单法[M].法律出版社, 1999: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