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鉴定中涉及的专业术语之争
现代汉语常用专业术语表
现代汉语常用专业术语表1. 知识产权 (Intellectual Property) - 指人们创造的智力成果的权益,包括专利、版权、商标和商业秘密等。
知识产权 (Intellectual Property) - 指人们创造的智力成果的权益,包括专利、版权、商标和商业秘密等。
2. 法律责任 (Legal Liability) - 法律规定的因违法行为或不履行法定义务而应承担的责任。
法律责任 (Legal Liability) - 法律规定的因违法行为或不履行法定义务而应承担的责任。
3. 合同 (Contract) - 双方或多方之间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规定了各方权利和义务。
合同 (Contract) - 双方或多方之间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规定了各方权利和义务。
4. 违约 (Breach of Contract) - 合同一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违背了合同约定。
违约 (Breach of Contract) - 合同一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违背了合同约定。
5. 侵权 (Infringement) - 指他人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知识产权或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侵权 (Infringement) - 指他人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知识产权或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6. 独立性 (Independence) - 法律行为能够独立存在和发生效力的特性,不受其他行为的影响。
独立性 (Independence) - 法律行为能够独立存在和发生效力的特性,不受其他行为的影响。
7. 法律法规 (Laws and Regulations) - 国家或地方政府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和条例。
法律法规 (Laws and Regulations) - 国家或地方政府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和条例。
8. 争议解决 (Dispute Resolution) - 解决合同纠纷或其他法律争议的过程,如诉讼、仲裁或协商等。
知识产权法中的商业秘密确认
知识产权法中的商业秘密确认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一直备受关注。
在信息时代的浪潮下,商业秘密的保护和确认变得愈发重要。
然而,商业秘密的确认并非一件容易的事情,涉及到的因素复杂多样。
本文将从相关法律法规、确认标准和案例分析等角度来探讨商业秘密确认的问题。
商业秘密确认的法律依据有多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内容中都有关于商业秘密的保护规定,并且商业秘密确认还受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约束。
这些法律法规对于商业秘密的确认提供了基本框架。
然而,商业秘密确认中的实际操作并非一帆风顺,因为它牵涉到很多主观和客观的因素。
首先,商业秘密确认的标准是值得探讨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商业秘密应具备“不为人所知、具有经济价值,并且被商业主体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的特征。
这个标准看似简单,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却可能存在争议。
比如,对于“不为人所知”这一要素,如何确定是否为公众所知是一个难点,特别是在信息传播迅速的互联网时代,如何判断信息是否已经进入公众领域变得尤为重要。
其次,商业秘密的确认还受到实践案例的影响。
在实际应用过程中,法院对商业秘密的确认往往会参考之前的审理案例。
例如,在某一特定案件中,法院判决某家企业的商业模式为商业秘密,这就可能会对类似案件的确认产生一定的影响。
这种先例效应在商业秘密确认领域尤为显著,从而形成了类似案例判决的“潜规则”。
此外,商业秘密确认还需要结合商业实践中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企业在确认自身的商业秘密时,需要考虑信息的特殊性和实质意义。
有些信息仅对该企业具有商业意义,即使泄露出去也不会产生重大损失,这类信息可能无法被确认为商业秘密。
而一些经实际操作中产生的数据和技术,可能具备商业秘密的要素,值得进行确认和保护。
商业秘密确认还受到国际上相关法律和国际条约的影响。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商业秘密的保护已逐渐成为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
2024年商业秘密保密协议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商业秘密保密协议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定义与术语解释1.1 商业秘密1.2 保密义务1.3 保密期限第二条保密信息的范围与内容2.1 保密信息的具体内容2.2 保密信息的载体形式2.3 保密信息的获取方式第三条保密义务的履行3.1 保密信息的保护措施3.2 保密信息的合理使用3.3 保密信息的传输限制第四条保密期限的约定4.1 初始保密期限4.2 续约保密期限4.3 保密期限的延长条件第五条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5.1 违约行为5.2 违约责任的具体形式5.3 争议解决的方式与机构第六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6.1 合同的生效条件6.2 合同的终止条件6.3 合同终止后的保密义务第七条权利与义务的转让7.1 权利与义务的转让条件7.2 转让的程序要求7.3 转让后的保密义务第八条第三方受益人8.1 第三方受益人的范围8.2 第三方受益人的权益保障8.3 第三方受益人的披露条件第九条法律适用与管辖9.1 合同适用的法律9.2 合同争议的管辖法院9.3 法律变更对合同的影响第十条合同的修订与补充10.1 合同修订的条件10.2 合同补充的形式10.3 修订与补充的生效程序第十一条通知与送达11.1 通知的方式与内容11.2 送达的有效性11.3 未送达的通知处理第十二条合同的保密条款12.1 保密条款的具体内容12.2 保密条款的修改与解除12.3 保密条款的效力保障第十三条合同的解释与执行13.1 合同的解释原则13.2 合同的执行监督13.3 合同执行中的争议处理第十四条合同的附件与附录14.1 附件的名称与内容14.2 附录的格式与要求14.3 附件与附录的效力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术语解释1.1 商业秘密本合同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2 保密义务甲乙双方同意,在合同有效期内及终止后,对于本合同项下的商业秘密,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浅析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司法鉴定问题
浅析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司法鉴定问题如果说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属于刑事案件中的疑难案件,那么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则是疑难案件中的疑难案件。
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与侵犯注册商标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刑事案件相比,具有以下特点:首先,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缺乏稳定性、权利边界更为模糊;其次,唯独侵犯商业秘密罪以被害人(即权利人)损失作为起刑或者量刑标准;再次,唯独商业秘密刑事案件,权利保护范围的确定、是否构成侵权的认定、被害人损失的认定,这三大核心环节均有赖于司法鉴定意见。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鉴定意见更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中控辩双方的“兵家必争之地”,甚至会出现一审、二审法院意见相左的情形。
本文将重点探讨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司法鉴定中的以下常见争议问题。
一、司法鉴定机构资质问题目前,在我国主要有三套司法鉴定机构体系:1)由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地方高级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中公布的司法鉴定机构;2)由司法部(以及地方省级司法行政管理部门,下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所赋职权核准颁发司法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3)由公安机关等政府部门内部设立的鉴定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5年7月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做好过渡期相关工作的通知》之后,逐步取消了法院内部系统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中公布的司法鉴定人原则上不得接受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司法鉴定。
原因是:首先,该名册的适用范围限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需要对外委托鉴定时可供选择的司法鉴定人名录,并不适用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社会公众;其次,该名册中的相当一部分司法鉴定机构并未取得司法部核准颁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
例如,中国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及其各地分支机构均在名册之列,中国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具有司法部核准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并不等同于各地分支机构具有《司法鉴定许可证》。
商业秘密的认定与竞业禁止
商业秘密的认定与竞业禁止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商业秘密的认定与竞业禁止,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商业秘密的认定与竞业禁止商业秘密的认定与竞业禁止商业秘密的认定与竞业禁止[摘要]在现代高新技术发展日新月异的知识经济时代,商业秘密作为企业发展的基石越来越受到重视,商业秘密的保护也成为我国司法保护的新热点。
针对目前商业秘密被侵犯的现状,竞业禁止是相当有效的手段。
随着我国入世的成功,《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中的有关商业秘密保护条款对我国已具有约束力。
因此,文章将分析TRIPS和国内法有关规定,准确把握商业秘密的范围和特征,并对竞业禁止的相关问题进行初探。
[关键词]商业秘密认定竞业禁止在现代高新技术发展日新月异的知识经济时代,商业秘密作为企业发展的基石越来越受到重视,作用也越来越大。
商业秘密的保护也成为我国司法保护的新热点。
针对目前商业秘密被侵犯的现状,竞业禁止是相当有效的手段。
这在西方国家得到了普遍的运用。
但我国大多数企业对于竞业禁止较为陌生。
随着我国入世的成功,《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中的有关商业秘密保护条款对我国已具有约束力。
因此,文章将分析TRIPS和国内法有关规定,准确把握商业秘密的范围和特征,并对竞业禁止的相关问题进行初探。
一、商业秘密的认定对于什么是商业秘密,目前世界各国及相关国际组织尚未取得统一认识。
在各国及国际组织的法律文件关于商业秘密和范围的诸多规定中,商业秘密和范围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大类。
狭义的商业秘密通常限定为工业适用技术,即仅限于工业目的,用于工业生产的技术知识。
如设计图纸、工艺流程、配方、公式、生产数据等。
广义的商业秘密一般泛指工业、商业和管理三个方面的秘密信息,包括工业技术、商务、管理、财务或其他性质的秘密知识和经验。
1事实上,从当前社会和国际经济贸易发展的现状来看,狭义的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过于狭窄。
因此,我国采用了广义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司法鉴定有哪些问题?
商业秘密司法鉴定有哪些问题?不少司法鉴定中都是存在一定的问题的,那么具体针对商业秘密司法鉴定来讲,其存在哪些方面的问题呢?主要包括鉴定机关的资质问题,当事人的举证责任问题,出版物公开和买卖性的关系问题。
接下来,律伴小编就来为大家详细阐述一下。
目前关于商业秘密司法鉴定的法律并不完善,实践中由于鉴定机构和司法机关对商业秘密的司法鉴定存在诸多认识上的误区,亟待明确和厘正。
(一)关于鉴定机关的资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1日颁布施行《关于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根据该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编制了《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根据该规定第1条,其编制目的是“为充分利用社会鉴定资源,保障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制度,提高对外委托和组织鉴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因此,该规定仅适用于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和组织司法鉴定工作,编制《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是人民法院对自身对外委托鉴定工作进行管理的行为,并不是对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的许可。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同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司法鉴定的决定”),2005年7月14日最高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做好过渡其相关工作的通知》(法发[2005]12号),该通知规定,《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和《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于2005年10月1日前废止。
如何确定商业秘密鉴定机构的资质,理论界和实践中存在不同的理解和做法。
“司法鉴定的决定”规定“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 (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商业秘密概念及侵犯商业秘密的表现
商业秘密概念及侵犯商业秘密的表现(一)商业秘密的概念商业秘密(Trade-secret)是国际上较为通用的法律术语,不同国家的学者对此有着各自的见解。
有的学者将其称为有关商务内容的技术秘密;有的则称之为不具有独立性或整体性技术秘密,或泛指生产、流通领域中为少数人独占的非专利技术;还有的学者将其称为(一)商业秘密的概念商业秘密(Trade-secret)是国际上较为通用的法律术语,不同国家的学者对此有着各自的见解。
有的学者将其称为有关商务内容的技术秘密;有的则称之为不具有独立性或整体性技术秘密,或泛指生产、流通领域中为少数人独占的非专利技术;还有的学者将其称为工商秘密。
依据我国反不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一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经济价值和实用价值,且权利人已采取了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
这里的技术信息是指在产品的生产和制作过程中的技术诀窍和秘密、非专利技术成果、专有技术。
这里的经营信息是指与经营销售有关的保密资料、情报、计划、方案、方法、程序、经营决策等。
(二)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目前有两种说法,即:三性说(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和四性说(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保密性),本文主张三性说,即:秘密性、商业价值性和保密性。
1、秘密性。
这里的秘密性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这是商业秘密的核心特征。
不为公众所知悉应当理解为权利人没有采取任何公开的措施,主观上不愿为公众所知,客观上没有采取公开措施,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把握。
一是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相对的。
这里的相对仅指不为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人以违反诚信原则的方式而知悉。
如违反合同约定、违反单位保密规定等。
若权利人将自己的商业秘密告知参加使用这种秘密的人或认为能够保守此秘密的人等等,这些情况都不影响商业秘密的秘密性。
用正当合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也不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害。
二是商业秘密要具有一定的新颖性,不能把公共领域内的信息当作自己的商业秘密。
商业的秘密名词解释
商业的秘密名词解释在商业领域,有一些术语和名词被广泛使用,但很多人对其真正的含义或操作方法存在一定的困惑。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来解释一些商业的秘密名词,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些概念。
1. 市场份额(Market Share)市场份额是指一家企业在整个市场销售中所占有的比例。
计算市场份额可以根据销售额、销售数量或销售份额来衡量。
市场份额的大小直接反映了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和竞争力。
一家公司的市场份额越高,其产品或服务在市场中的影响力越大。
2. 资本回报率(Return on Investment,ROI)资本回报率是一个衡量投资回报效果的指标。
它通过比较投资额和期望回报来评估投资的效益。
较高的ROI意味着投资的回报更大,而较低的ROI则表明投资的效果不理想。
对企业来说,了解和追踪ROI是必要的,因为它可以帮助企业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整体经营效率。
3. 战略规划(Strategic Planning)战略规划是指企业制定和执行长期目标和决策的过程。
它涉及到对内外环境的分析,明确企业的使命和愿景,制定战略目标和行动计划,并进行评估和调整。
战略规划是企业管理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它帮助企业明确发展方向,并为未来的决策提供指导。
4. 品牌价值(Brand Value)品牌价值是指消费者对某个品牌所持有的认知和评估,它反映了品牌在市场上的地位和品牌对消费者的吸引力。
品牌价值通常通过品牌知名度、品牌忠诚度和品牌声誉来衡量。
建立和提升品牌价值对于企业来说是重要的,因为它有助于提高产品或服务的销售额,并为企业创造更大的价值。
5. 供应链管理(Supply Chain Management)供应链管理是指企业在产品从原材料采购到最终交付给客户的整个过程中,对物流、供应商和销售渠道进行有效管理和协调。
优化供应链管理可以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成本、缩短交货时间,并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通过供应链管理,企业可以更好地满足客户需求,提供更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
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司法鉴定审查要点
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司法鉴定审查要点作者:冯润森刘存青吴娜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实务》2024年第06期摘要: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司法鉴定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存在鉴定机构遭受质疑、超范围鉴定、鉴定方法不科学等问题。
为提高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办案质效,检察机关应从委托鉴定的主体是否适格、受委托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适格、委托鉴定事项是否合理、鉴定方法是否科学等方面,加强对商业秘密司法鉴定的审查,确保商业秘密司法鉴定的合法性、有效性,精准打击侵犯商业秘密刑事犯罪,维护司法公正与权威。
关键词:商业秘密司法鉴定鉴定资质鉴定内容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大,商业秘密犯罪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
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需要对商业秘密的“秘密性”进行认定,尤其是涉及技术信息等专门性问题,需要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
实践中,大多数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都会进行司法鉴定,司法机关也形成了依赖司法鉴定办理案件的习惯。
但这种“习惯”的背后实则暗藏着“风险”。
一旦鉴定意见出现错误,就可能导致刑事错案的发生。
为实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价值追求,本文拟从商业秘密司法鉴定的现状入手,梳理司法实务中商业秘密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继而提出商业秘密司法鉴定的审查要点,为司法工作人员提供办案参考。
一、商业秘密司法鉴定概况从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2015年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关于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的通知》两个文件来看,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并不在司法行政部门的登记管理的“四大类”鉴定业务范围内。
2017年之前,为满足知识产权保护的现实需求,各省司法行政机关审批设立了一批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机构。
2020年,司法部又出台了相关文件将已登记的“四大类”鉴定业务之外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予以注销,导致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从统一登记管理转向了行业协会管理。
商业秘密司法鉴定作为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的一种,也丧失了“法定”资质。
侵犯商业秘密罪若干争议问题研究
权而导致 的荣誉 、 名誉 的损失。重大 损失与商业秘密 的 自身 价值 不能等 同。认定 侵犯 商业秘 密重 大损失 应综 合考虑 以权利 人 的损 失、 侵权人 的获 利或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费进行 计算 。侵犯 商业 秘密罪 是一 种故意犯 罪 , 主观 方面 不应包括过失 。 其 侵犯商业秘密罪 中的“ 知” 同于刑法总则 中的疏忽大 意过 失 中对危 害结 果 的“ 当预 见” 刑 法分 则 中的“ 应 不 应 。 应知” 一种对 是 犯 罪对象的客观性预见 。 其应理解为“ 可推 为明知” 是一种推定故意 的心理态度 。 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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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安全保密协议范本7篇
数据安全保密协议范本7篇篇1甲方(数据提供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数据接收方):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之间需要进行数据交换,为明确双方的数据安全保密义务,保障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定义与解释1. 数据:指在本协议下由甲方提供给乙方,或乙方提供给甲方的任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数据、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等。
2. 数据安全:指数据受到保护,不被未经授权的访问、泄露、修改、破坏或丢失。
3. 数据保密:指数据的私密性得到保障,不得向无关第三方透露或公开。
二、数据保密义务1. 甲乙双方应对所接收的数据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数据的具体内容。
2. 甲乙双方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数据的安全存储和传输,防止数据被非法获取、泄露或损坏。
3.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将涉及国家秘密的数据提供给对方或用于其他用途。
三、数据安全保护措施1. 甲乙双方应共同制定数据安全保护方案,明确数据安全保护的具体措施和责任分工。
2. 双方应定期对数据进行备份,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可用性。
3. 双方应采取加密措施,确保数据的传输和存储安全。
4. 双方应对员工进行数据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数据安全意识。
四、数据使用限制1. 甲乙双方应明确数据的用途和使用范围,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或用于其他用途。
2.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数据转让给第三方或用于盈利目的。
3. 双方应严格按照约定的方式使用数据,不得滥用数据或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
五、违约责任与赔偿1. 若因一方的违约行为导致数据泄露或其他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2. 若因一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对方遭受第三方侵权索赔等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争议解决与法律适用1.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司法观点侵犯商业秘密罪中“商业秘密”及“重大损失”的认定标准
司法观点侵犯商业秘密罪中“商业秘密”及“重⼤损失”的认定标准总结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经济利益性、实⽤性、保密性、信息性五个基本特征,只要与⽣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信息符合上述特征,就应认定该信息为商业秘密。
认定“重⼤损失”,司法机关应优先以权利⼈的利润损失作为基准,只有在利润损失⽆法确定时,才能以⾏为⼈的犯罪获益为计算基准。
说”、“商业秘密成本、价值说”等诸多观点。
本案合议阶段,合议庭形成两种意见:⼀种意见认为,应当依据天津津北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以权利⼈建科公司的经济损失1202858.16元作为计算基准。
该观点的依据是“权利⼈利益损失说”,它是指以所有⼈或使⽤⼈应得或可得利益的减少额来确定其利润被不法侵犯后所减少的数额。
侵占了某公司原本拥有的市场份额,削弱了该公司的竞争优势,因此可以将某公司减少的利润损失作为“重⼤损失”的数额来认定;另⼀种意见主张,庭审中可以查明的涉案六被告⼈注册成⽴新公司的⾮法经营数额为131.1万元,其实际获利数额应当更低,如果以建科公司实际损失作为认定涉案数额依据,有处罚过重之嫌,因⽽,应当从有利于被告⼈⾓度考虑,择低适⽤两种认定⽅式的计算结果,以新公司的犯罪获益作为计算基准。
笔者赞同第⼀种处理意见,理由如下:⾸先,本案对被害公司损失数额的鉴定具备科学性、合理性,⾜以采信作为定罪证据。
根据具备鉴定资质的天津津北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显⽰,损失数额的鉴定是依照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以建科公司上⼀年被侵权产品销售价格、销售收⼊及仿制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为基础,乘以被侵权产品合理利润率计算得出,同时,在损失估算⽅⾯严格把握,⽆确凿证据加以证明的损失及可算可不算的损失全部排除。
对商业秘密及权利⼈损失的鉴定由专业化鉴定机构和鉴定⼈员完成,保证了鉴定意见的客观性、科学性和公正性,能够实际反映权利⼈损失数额。
其次,择低适⽤的观点源于对“存疑有利于被告⼈”这⼀刑事诉讼原则的错误理解,不适⽤于本案。
国家认监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通知(2012年修订)
国家认监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通知(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2.09.14•【文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国家认监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省司法厅(局):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2〕14号)精神,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司法部组织专家对《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进行了补充修订,现予印发。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建立并运行管理体系。
该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试行版准则同时废止。
附件: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国家认监委司法部2012年9月14日附件: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1.总则1.1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指导司法鉴定机构建立并保持管理体系,有效实施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制定本准则。
1.2本准则依据司法部、国家认监委关于司法鉴定管理、资质认定等规定制定,同时符合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的通用要求。
1.3司法鉴定机构建立并保持管理体系应当符合本准则要求。
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应当遵守本准则。
1.4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一规范和避免不必要重复的原则。
2.参考文件《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GB/T2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等同采用ISO/IEC 17025)GB/T18346《检查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等同采用ISO/IEC17020)3.术语和定义本准则使用《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27025)、《检查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GB/18346)给出的相关术语和定义,以及司法鉴定通用术语。
商业秘密的认定证据不能仅凭口头证据(北京唐青林律师)
商业秘密的认定证据不能仅凭口头证据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唐青林律师主编的《商业秘密保护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
唐青林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曾代理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商业秘密案件并获胜诉判决,曾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主编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发表专业论文。
本案的案件要旨为:经营信息之所以能够成为商业秘密,需要权利人在长期经营活动过程中付出不懈努力不断积累获得,仅凭商业秘密侵权人口头陈述的一些与权利人有关的内容,不能认定该内容构成作为商业秘密获得保护的经营信息,除非权利人能够就商业秘密侵权人口头陈述的内容提出其他证据材料予以佐证,证明该内容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定条件。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原告公司主张的商业秘密是否成立,被告是否实施了侵犯其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唐青林律师认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指称他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应当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对方当事人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以及对方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其中,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包括商业秘密载体、具体内容、商业价值和对该项商业秘密所采取的具体保密措施等。
企业经营信息之所以能够成为商业秘密,需要权利人在长期经营活动过程中付出不懈努力不断积累获得,不能仅凭商业秘密侵权人口头陈述的一些与权利人有关的内容,就认定该内容构成权利人的商业秘密,除非权利人能够就商业秘密侵权人口头陈述的内容提出其他证据材料予以佐证,证明该内容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定条件。
因此,本案原告主张被告实施了侵犯其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应当首先举证证明其拥有的符合法定条件的商业秘密的载体、具体内容、商业价值及公司为保护该商业秘密所采取的保密措施。
商业秘密案件中司法鉴定结论的相关问题探讨
商业秘密案件中司法鉴定结论的相关问题探讨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领域内犯罪形式也相应的高科技化、复杂化,对案件审理的相关部门提出了更高的技术和能力要求。
特别是在商业秘密案件中,笔者认为作为证据的一种,当事人应当具有委托鉴定机构的权利,同时我国在司法鉴定管理机制上也存在需要加强管理和建设。
关键词:商业秘密;司法鉴定;鉴定结论意见书一、商业秘密的定义我国1993年通过并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商业秘密定义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体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由于这些信息往往具有高度的专业性,依照法官个人所具有学识来进行商业秘密的认定显然是不够的,因此往往需要借助相关鉴定机构的鉴定文书,通过专业领域的专家力量和相关部门的技术优势来进行更准确的认定。
而在案件审判当中,鉴定结论的定位应如何?对于鉴定结论不认可的一方,如果要求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那么是否可以委托不同的鉴定结构进行鉴定?二、司法鉴定相关问题探讨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二款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在列举的7项内容中,包括鉴定证据。
该鉴定证据,即为司法鉴定结论。
在鉴定当中,专家以专门知识为依据,以技术方法为手段,通过二次开发活动,帮助法官发现案件的事实,提高认定案件的能力。
由于鉴定的结论的制作者是人,结论的制作过程是一种概括、归纳的思维过程,必然会受到鉴定人所拥有的客观学识、相应的认识能力等各方条件限制,所以鉴定结论并非是科学的、完全正确的结论。
其证明能力,只能说是其他6种证据能力的延伸,必须和相关的其他证据相结合形成严密的证据链条,并且经过双方质证,才能被采信、纳用。
在对待案件的控辩双方是否可以委托鉴定问题上,我国法律规定的比较模糊,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
《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商业秘密的估价技巧
商业秘密的估价技巧商业秘密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核心优势,其价值的准确估算对于企业决策和合作谈判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一些估价商业秘密的技巧,以帮助企业正确评估和应对商业秘密的价值。
一、商业秘密的定义与分类商业秘密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获取并保密的非公开信息,具有经济价值且隐含有保密要求。
商业秘密可以分为技术秘密、商务秘密和商业模式秘密等不同类型。
在估价商业秘密时,需明确其所属类型,以确定适用的估价方法。
二、基于成本法估价商业秘密成本法是一种常用的商业秘密估价方法,它基于商业秘密的研发、保护和维护成本来评估其价值。
在评估过程中,需要考虑到商业秘密的技术难度、开发周期、保护措施和风险等因素,并结合企业的成本数据进行量化计算。
三、基于市场法估价商业秘密市场法是另一种常见的商业秘密估价方法,它通过比较市场上类似商业秘密的交易情况来确定其价值。
在使用市场法进行估价时,需要找到与被估价商业秘密相类似的案例,并对其交易价格进行分析和比较,以得出合理的估价结果。
四、基于收益法估价商业秘密收益法是一种基于商业秘密未来收益潜力来评估其价值的方法。
在使用收益法进行估价时,需要考虑商业秘密对企业未来收入的贡献,包括市场需求、竞争环境和保护措施等因素,并利用财务模型进行现金流折现计算,以获取可靠的估价结果。
五、综合方法估价商业秘密在实际估价商业秘密时,单一的估价方法可能无法全面准确地评估其价值。
因此,综合方法在商业秘密估价中有其重要性。
综合方法将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结合起来,综合考虑商业秘密的多个方面,以获得更为全面和可靠的估价结果。
六、评估商业秘密的风险商业秘密的估价过程必须重视风险评估,并针对各种可能的风险因素进行合理的考虑。
例如,技术突破、商业模式复制和法律风险等都可能对商业秘密的价值造成负面影响。
因此,在估价商业秘密时,必须充分考虑这些风险因素,并进行适当的风险调整。
七、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性商业秘密的价值在于其保密性,因此,企业必须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来确保商业秘密的机密性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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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作为企业知识产权的“隐私”,同公民个人隐私、信息一样都需要重视和保护。
但目前我国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法律制度很不完善,这就依靠企业在日常治理中加强保护措施。
商业秘密的鉴定主要分为两个步骤:(1)对权利人技术信息的非公知性鉴定;(2)侵权人的技术信息与权利人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的同一性认定。
在“对权利人技术信息的非公知性鉴定”,实际上是“对技术信息的秘密性”进行鉴定。
在之前相关的资料,包括我在微信公众号:“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上推送的文章中,其基本观点就是在“非公知性鉴定”中,一般认定流程:整理权利人自己主张的秘密点——委托专业检索机构进行“技术查新”,判定是否具有“新颖性”——通过对“不为公众所知悉”涉及的6种方式进行分析说明——从而得出鉴定意见。
前几天,与上海汉之光华的同行进行交流的过程中,鉴定专家沈兵认为:委托“技术查新”时,其“查新报告”中的结论不应该是“新颖性”,“新颖性”应该属于专利技术中的问题,而对商业秘密案件而言,使用“技术查新”,其“查新报告”中,对未能检出相关文献可使用“未见报道”加以表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不为公众所知悉”释义如下: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
(一)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
(二)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
(三)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
(四)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
(五)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
(六)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
其中第(三)条“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就是依据“查新报告”中的“未见报道”的结论,来判定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
我很赞同上述观点。
商业秘密案件中的“技术查新”不是检索的“新颖性”,而应该是“未见报道”,这样更为可行、合理。
为此,在商业秘密案件中,对技术信息的“非公知性”鉴定流程,应该是:(1)对权利人自己主张的技术秘点进行梳理;(2)委托检索进行进行“技术查新”(在这里“技术查新”一词好像不是很妥当,当时已经是行业内约定俗称的一个专业术语,没有必要为此纠结),其“技术查新”结论:对未能检出相关文献可使用“未见报道”加以表述;(3)根据司法解释中对“不为公众所知悉”的6种情况进行分析说明;(4)得出最终鉴定意见:有##个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
以上就是商业秘密鉴定中涉及的专业术语之争的介绍,随着人们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增强,越来越多人懂得要做好知识产权的保护,但是知识产权中的商标、专利、版权注册业务坑太多,很多人怕中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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