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小论文
关于经济法方面的参考论文范文
关于经济法方面的参考论文范文篇1浅谈小产权房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原则[摘要]小产权房问题由来已久,其根植于复杂多变的当代社会环境中,是迅速发展的市场经济与相对滞后的法律制度现状所造就的。
随着房地产市场竞争加剧,商品房价格不断攀高,老百姓的刚性住房需求与高昂的房价形成了巨大的矛盾,更多向小产权房市场倾斜,小产权房成了众多老百姓解决住房问题的重要选项。
但由于小产权房不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无法办理产权等各种风险,使得老百姓购小产权存在诸多隐忧。
文章将从法律社会学的角度对小产权房问题进行探讨,拟从老百姓的根本利益出发,提出解决小产权房问题的建议。
[关键词]小产权房;问题;解决;原则。
小产权房被热议源于其与商品房存在巨大的价格差异,其在实际解决老百姓的刚性住房需求的情况下,又存在着权属上的争议,巨大的售后风险。
追溯小产权房的历史,没有人能够明确第一幢小产权房是何时修建的。
根据目前理论界的讨论,小产权房产生于上世纪 90 年代,至今为止,已有二十多年的历史,小产权房最初开始多是休闲度假的别墅,直至近十年,伴随着房价的一路上涨,老百姓的刚性住房需求难以在正规的商品房市场得到实现,而小产权房相对低廉的价格却在老百姓的承受范围内,所以小产权房才衍变为当前以居民住房为主的形式,迎来了小产权房的空前繁荣期。
据调查,在全国各地的城区或城乡结合部,小产权房不断涌现,并且数量越来越多,建成或在建的小产权房达 90 多亿平方米,小产权房在房地产市场上所占份额已达 10%以上,在北京、深圳等地房价特高的地区,小产权房在房地产市场上所占比重甚至达到 30%以上。
随着小产权房数量的不断增多,入住居民的增加,小产权房所附带的各种问题将不断加深,治理难度也将不断增大。
因此,解决小产权房存在的问题刻不容缓。
一、本文所研究的小产权房。
虽然小产权房已成为时下热议的话题,然而,何谓小产权房至今并无一致的说法。
原因在于小产权房并不是我国法律法规上明确界定的概念。
国际经济法学硕士毕业论文
国际经济法学硕士毕业论文【摘要】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即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关于商品、技术、资本、服务、在流通结算、信贷、税收等领域跨越国境流通中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总成。
作为国际法学体系下的重要一部分,国际经济法学不仅与国际公法学,国际私法学在概念,调整对象,方式上存在竞合,而且与经济学,金融学密不可分。
因此,国际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也存在着其特殊性。
本文将从基本概念入手,探讨与方法论和国际法相关的概念,从而概括出国际经济法方法论的定义,之后列举并分析几个笔者认为重要的几个国际经济法研究方法以及这些研究方法在笔者之前学习研究和现在的课题研究中的作用。
【关键词】方法;法学方法论;国际经济法一、定义法学方法论方法一词,自古有之,早在战国时期的《墨子天志》中就有关于方法的解释:中吾矩者谓之方,不中吾矩者谓之不方,是以方与不方,皆可得而知之。
此其故何则方法明也。
当然,两千多年前方法的含义与今夕不同,彼时方法谓之以矩度量方形之法。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时下,方法一般是指人们认识和解决具体问题的途径以及所采用的具体技术手段,是为人们提供从事某一活动或做某一事情可遵循的角度,工具,过程,模式,有规则的,有条理的,明确的程序或方式。
套用字典中有关于方法的解释,法学方法的定义就应该是人们在认识法律现象和适用法律规范时可以遵循的基本程序和思维模式,也可以指法律人将既存的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适用于个案纠纷获得一个正当法律决定的过程中所使用或遵循的程序或方式。
什么是法学方法论呢要分析法学方法论的内涵,笔者认为,必须先弄清方法论的概念。
许多权威词典,对方法论的概念,作出类似的定义:在朗内斯特1983年所编的《哲学词典》中方法论指的是对那些总是指导着科学探索的推理和实验原理及过程的一种系统分析和组织也称之为科学的方法,因而,方法论是作为每一门科学的特殊方法的一种总称;①1977年出版的《韦伯斯特大学词典》则将方法论定义为一门学科所使用的主要方法、规则和基本原理;对特定领域中关于探索的原则与程序的一种分析②。
经济法学论文
兰州大学网络教育学院课程论文课程名称:《工商行政管理概论》姓名:王志栓学号:201004729469专业:工商行政管理培养层次:高起专入学批次:1003学习中心:江苏扬州邗江电大奥鹏学习中心[31]评定成绩评语:浅论中国经济法学中国的经济法学从诞生至今,经历了从缺乏理论支持的一哄而上,到理论日渐成熟的深刻反思,再到基础理论上停滞不前的低迷时期,中国经济法学走过了近30年的发展历程,对这段历程进行全面的回顾,深入的反思,客观的评判,认真的总结,这有利于经济法学鉴往知来,发展深化。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经济法学及其研究对象。
经济法学是研究经济法的现象、本质及其产生和发展的规律,以及经济法与社会经济生活、其他部门法等各种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的一门学科。
经济法学研究的对象主要包括经济法,经济法同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关系,经济法与经济生活之间的关系,经济法与政治、文化、道德、民俗习惯、科学技术等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经济法学本身。
20世纪70年代末,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了实行改革开放的政策目标,以解放束缚了多年的生产力,使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关系更加协调,使生产关系能够更好地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这也就要求建立一套完整的经济法律制度,从法律上加以保障。
对经济运行的机制从法律上加以研究成了当时法学工作者的一项重要课题。
在对经济运行法律机制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了经济法学的雏形。
在经济法学中,经济法是这门学科里重要的一个环节,我们应该了解法和经济法。
从动态的角度看,法是通过调控一定主体的行为,以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最终达到建立和维护一定社会秩序、实现其价值理念的目的。
就某一部门法而言,对主体行为的调控主要是通过确定主体范围和设定行为模式两方面完成的,具体地说,就是该部门法明确调整哪些主体的行为,并运用哪些权利义务的组合来规范主体的法律行为。
主体根据法律的规定建立具体的法律关系,并最终将这种法律关系转化为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现实行为,使法在社会生活中得以实现。
经济法学论文
经济法学论文篇一:经济法学论文论经济法上的社会本位摘要:本文从四个方面来论述经济法上的社会本位,分别是经济法是社会法法域下的部门法;对经济法的价值进行阐述来反映经济法的社会法的本位原则;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是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为目标,那么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界定就很重要;最后从确定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的现实意义的角度来阐述。
关键字:经济法、社会本位、公共利益所谓社会本位,就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主导的本位思想,而经济法的本质就是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出发,对整体经济生活的介入,以消除自由放任和极端个人权利本位对社会经济发展造成的消极影响。
因此,“经济法具有社会本位性,即经济法立足于社会整体,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基本目标,具有社会法的基本属性。
”一、经济法是社会法法域下的一个部门法从19 世纪后半叶起,在经济及其法律调整的实践中, 出现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间的隔阂渐次消弭,公法和私法互相渗透融合之趋势。
由此出现了所谓“私法公法化”(如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保护法等) 和“公法私法化”(如金融及中央银行法、计划及产业政策法、国有企业法等) 现象。
法学界的反应则是许多学者认为出现了公私法形态混合, 既不属公法也不是私法的第三法域—社会法。
经济法正是在私法社会化和公法社会化的趋势下形成的,是能充分满足社会化需求的法,在“私法-社会法-公法”的法律三元结构中是属于社会法范畴的。
经济法主体既不是纯粹的私人,也不是纯粹的行政机构,而是既要克服由于存在信息不充足、自然垄断、垄断、外部效应等“市场失灵”现象,又要防止政治国家一味介入市民社会导致的“寻租”等“政府失灵”现象的社会团体。
在团体社会中,各社团立足于社会整体利益,对经济从宏观把握,防止两极分化,对国家既不俯首称臣也不骄横跋扈,而是起到一种监督提醒的作用。
经济法将“民商法”下的“市民”还原为“消费者”、“中小投资者”;将抽象的“商人”还原为“中小企业”、“大企业”,按它们不同的社会角色,设置不同的权利与义务。
国际经济法学法律学科研究论文
国际经济法学法律学科研究论文随着全球一体化的深入发展,国际经济关系日益紧密,各国之间的经济合作和竞争越来越激烈。
这种情况下,国际经济法的研究变得越来越重要,因为这种法律体系逐渐成为国际社会中最为重要的法律规范之一。
因此,国际经济法学成为当代法学领域中备受关注的重要的研究方向之一。
国际经济法学的核心是研究和分析在国际经济活动中的法律规则。
与国际法不同,国际经济法研究的焦点在于国家之间发生的商业活动和经济交易,而不是政治、安全和领土等问题。
因此,国际经济法的研究领域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务法等。
在当今的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经济法的研究变得越来越重要。
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并与其他国家达成自由贸易协议,这就需要研究国际经济法来解决各种经济争端和纠纷。
同时,全球金融危机和全球化带来的影响也使得国际经济法研究的重要性日益突出。
在国际经济学研究中,法律学科研究论文也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国际经济法学的研究需要深入探讨其发展历程、发展趋势和规律等方面。
其次,研究论文可以为国际经济法建设提供新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创新的思路。
最后,研究论文还可以为经济学学科的发展提供重要的参考意见,促进学科之间的融合和交叉研究。
在国际经济法学的研究中,研究论文涵盖的内容非常广泛。
其中包括国际贸易法的规范体系、国际投资法的法律机制以及国际金融法的基础理论等方面。
此外,论文研究的重点还包括国际经济法法规的制定、国际经济争端的处理和解决以及国际经济征税问题等重点问题。
这些研究对于理解国际经济法的本质和规律有着重要的作用。
在撰写国际经济法学研究论文时,需要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需要充分考虑本国法律和国际经济法律体系之间的联系和差异,建立有机的融合关系。
其次,需要深度分析国际经济法规相关条款的适用和解释,探讨其背后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因素。
最后,需要对国际经济法规的实施和执行进行深入剖析,寻找其实现机制和应用价值。
2021年国际经济法论文【二篇】
【论文写作】论文通常用来指在各个学术领域进行研究,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简称论文。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国际经济法论文的文章2篇 ,欢迎品鉴!【篇一】国际经济法论文【摘要】多哈回合谈判是WTO成立以来发起的第一轮多边贸易谈判。
这次谈判从2001年WTO第四次部长会议启动以来,历经跌宕起伏的磋商和僵局、艰苦的讨价还价,期间因参与谈判的关键成员意见分歧过大,被WTO宣布无限期中止,后又在多种不确定因素下重新恢复,2008年7月29日,由于美国拒绝让步,美国、欧盟和中国等7个成员就发展中国家农产品特殊保障机制的谈判最终以失败告终。
本文拟通过分析多哈回合谈判屡陷困境的原因,进而对多哈回合谈判遇阻后国际经济法的区域化特点进行描述,最后对国际经济法的全球化与区域化并举发展趋势进行展望,并尝试提出中国的因应举措。
【关键词】多哈回合TPP谈判TTIP谈判RECP谈判一、WTO多哈回合谈判受阻的原因分析多哈回合谈判启动以来,一波三折、屡陷困境。
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多边管辖范围过分拓宽,谈判议题广泛而且含混WTO成立以来,多边贸易体制管辖的范围不断拓宽,直到成员国的国内规则、文化偏好甚至伦理问题等国内规则领域,这些问题非常敏感,也使得市民社会和各种利益相关者越来越关注多边贸易体制,这是对多边贸易体制的一大挑战。
而多哈回合的谈判议题不仅包括农业、工业品关税、服务贸易、知识产权、反倾销等传统领域,还涉及渔业补贴、贸易便利化、原产地标识及生物多样性公约等全新的领域。
由于谈判议题广泛而且含混,使多哈回合谈判增加了很多不确定性,最终造成多哈回合旷日持久、屡陷困境。
(二)wTO内部的决策机制存在内在缺陷和矛盾WTO的决策机制包括三种决策方式协商一致、投票和“绿屋会议”。
协商一致是其最主要的决策方式。
但各成员在经济规模、发展水平、能力建设上千差万别,WTO要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让153个成员达成协议决不是轻而易举的事。
法学与经济学比较研究论文
法学与经济学比较研究论文法学和经济学都是现代社会中重要的学科,在社会生活和政治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这两个学科既有相互独立的特点,又有相互渗透的共同点。
因此,对法学和经济学的比较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法学和经济学的不同特点法学是研究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的学科,其研究对象是法律体系、法律原理、司法机关和法律适用等。
法学在社会中的作用是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权益。
法学强调的是法律的正义和公平性,即法律应该公正、合理、可信。
经济学是研究经济过程和经济现象的学科,其研究对象是生产、分配和消费等方面的经济关系。
经济学在社会中的作用是调节经济秩序,提高社会生产力,促进社会福利的增进。
经济学强调的是经济的效率和效益,即如何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实现最大程度的福利增进。
二、法学和经济学的相互渗透虽然法学和经济学有着不同的研究对象和目标,但在实际运作中,两者之间也有相互渗透的共同点。
首先,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需要考虑经济因素。
例如,税法制定中需要考虑税收的公平性和经济效益之间的平衡。
因此,法学和经济学都需要关注市场经济、企业管理和财务管理等领域的知识。
其次,经济行为的调控和规范需要考虑法律因素。
例如,监管机构需要根据法律规定监管市场、制定法规,以保证市场的公正、透明,并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因此,经济学和法学都需要关注市场经济自律以及法律制度对经济活动的调节和规范。
三、法学和经济学的比较研究法学和经济学的比较研究可以从不同维度进行,从而更深刻地理解和掌握两个学科的发展趋势、特点和作用。
从理论层面来看,法学和经济学都是社会科学的重要领域,其研究任务是揭示社会现实的本质和规律。
然而,两者的分析思路和方法却是不同的。
法学强调的是正义和道德的维护,其研究方法主要是演绎法,即从普遍原理推导出具体法律规范,强调判例和规范的严格适用。
而经济学则更强调实证和数据分析,其研究方法主要是归纳法,即从具体事实和数据推导出经济规律和趋势。
行政法学经济行政法研究论文
行政法学经济行政法研究论文内容提要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问题多年来一直是法学界关注的热门话题,但以往对这一问题的讨论多集中在经济法学界,本文则试图从行政法的角度去认识及分析经济法的性质及地位。
因国家干预经济关系论(又称经济管理关系论)为目前经济法学界主张的基本观点,因而,本文围绕这一观点展开分析。
文章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干预经济的本质是行政权的作用,凡基于国家行政权作用所形成的社会关系本质上都属于行政关系,为行政法的调整对象,因此,以国家干预经济所形成的经济管理关系作为调整对象的经济(行政)法在法律属性上为行政法的组成部分,为部门行政法;在内容上由宏观调控法、市场管理法、国土资源及国有资产管理法三部分所组成。
关键词经济法行政法经济行政法经济管理关系行政关系自经济法在我国产生起,有关经济法的性质、地位及其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一直是法学界久盛不衰的话题,但至今为止对这些问题的讨论多集中在经济法学界,本文则试图从行政法学的角度去认识经济法,分析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一、对经济法学界关于经济法及其行政法关系认识的析评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颁布,宣告了以“纵横统一论”为基础的大经济法的解体,尽管自此以后经济法学界仍有个别学者坚持以“纵横统一论”作为经济法的基础理论①[孔德固:《“纵横统一论”是科学的经济法基础理论》,《政法论坛》1997年第1期。
],但属经济法学研究中的个别理论现象,多数学者转向“经济管理关系论”,将经济法定义为“政府管理经济的法律”②[李中圣:《经济法:政府管理经济的法律》,《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4年第1期。
],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界定为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即国家经济调节管理关系③[漆多俊主编:《经济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1页。
],有学者甚至得出这样的结论:“在经济法学研究中,人们的最大共识莫过于‘经济法应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的判断”,并认为“把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概括为经济管理关系,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管理经济的职能,也符合经济法的本来含义”①[王保树:《市场经济与经济法学的发展机遇》,《法学研究》1993年第2期。
经济法学教学论文2篇
经济法学教学论文2篇第一篇一、问题源起——法学本科经济法学教学差异悬殊1.我国经济法学课程开设的总体状况经济法学课程教学在我国具有教学层次众多、涵盖专业广泛、教学内容差别大的特点。
从教学层次上看,经济法课程从本科院校到专科院校、高职院校都有开设。
从专业分布看,不但包括法学专业,还包括很多经济和管理类专业,如工商管理、国际贸易、会计等专业。
从教学内容看,经济法的内容构成差异之大,能够说几乎没有任何其他课程能够与之相“媲美”。
例如针对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教学,不但包括本属于经济法的内容,往往还将民商法的很多内容,如合同法、担保法、公司法、保险法和破产法等纳入其中。
可见,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教学仍将其定位为广义的经济法,即“与经济相关的法”。
虽然在经济法学界,逐渐摒弃了大经济法的观点,倾向于将经济法界定为“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但不同学者对经济法概念的具体表述以及经济法的调整范围、调整对象、内涵和外延仍存有不同见解,加之各高等院校的校情及教学指导思想不同,导致法学本科的经济法学教学在不同院校中也表现出巨大的差异。
2.法学本科经济法学课程设置现状比较本科培养方案(教学计划)是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的纲领性文件,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具体实施方案。
它通过设置课程的整体规划,规定应设置的课程种类、开设顺序及课时分配等内容。
而课程教学大纲则是根据专业培养方案,以系统和连贯的形式规定某门具体课程教学内容的纲要性文件。
通常包括本门课程的教学目的、教学内容、教学时数分配以及教学方法等基本要求。
它们是实行教学工作的主要依据,在一定水准上决定了教学质量的高低。
但通过比较不同院校的法学专业培养方案和经济法学教学大纲,不难发现经济法学教学体系的各构成要素,如课程设置、学分学时安排、开设学期及授课基本内容等方面的差别极大。
经济法学课程开设主要有两种模式。
经济法毕业论文
经济法毕业论文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体现了现代市场经济运行模式的客观趋势和法律要求,昭示着法律文明的进步。
下面是本文库为大家整理的经济法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经济法毕业论文范文一:高等院校涉农专业经济法分层教学摘要:高等院校涉农专业经济法教学目标建构应契合涉农专业特点,同时需要拓展传达法律规范这一目标,通过结合法源、法律精神及不同法系等内容深究法律规范产生及变动的原因;并且有责任提出法律规范效用发挥的前置命题,即法律信仰、经济法律思维、和法律操作技艺等法学培养目标。
这些目标需借助以能力测试为核心的多元考核方式来实现。
关键词:经济法;法律精神;法律思维1经济法教学目标的专业限定性传统法律观点指出,法律规则体系的存在形式是独立的,若能正确理解和运用,即可解决复杂社会问题。
于是,中国法学教育较多地遵循法条+法律解释+案例分析的教学方式。
经济法教学亦多数如此。
教师对于经济法的教授,重视传达法律规范本身,忽视挖掘法律规范产生及变动的原因、忽视锻炼规范的思维意识,更不会涉及寻找规范不足的深度。
美国法学家庞德提出,法学教育目的不在于教授法学知识,而应在于涵养法律思维,因为无论教授了多少实定法知识,总也无法赶上法律的制定、修改和废除等的变化。
所以传达规范本身,是经济法教学的第一层目标;挖掘规范产生及变动原因是经济法教学的第二层目标;强化规范思维意识是第三层目标,寻找规范的真空地带是第四层目标。
第一层目标层次最低,教授最为普遍,也最为容易达到。
这在法学专业和非法学专业区别不大,但鉴于学时及培养目标的差异,二者学习范围存在差异。
第四层目标是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但不限定于法学专业。
第二、三层目标在经济法教学中应该合理设置,并且能够通过教师适度引导和学生的积极探索,予以实现。
针对第一层目标,由于经济法课程涉及法律、法规众多,教学中不能全部覆盖。
因此必须立足涉农专业特点,思索其对经济法律知识的个性需求,有选择地设置教学内容。
试论有限责任制的利弊(经济法学论文)
试论有限责任制的利弊责任人仅以其一定限额的财产作为清偿债务担保的,为有限责任。
所谓公司有限责任制度是指公司以其所有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制度。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以其认购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债,对超过其出资额范围的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公司的债权人不得直接向股东主张债权或请求清偿。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如果公司所有财产不能承担公司债务,公司也不得主张由股东来清偿。
有限责任制度在一定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背景下产生,是商品经济发展需要的产物。
当今时代的诸多企业形态中,有限责任公司占据着主导地位。
同时,以有限责任界定也成为所有企业形态中最为核心的依据。
它为公司制度的完善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也是公司之所以成为现代市场经济社会赖以存在的基础和迅猛发展的原动力的秘诀之所在。
有限责任制在当今的时代具有重要的社会经济价值:1.有限责任制度能够减少和转移风险,鼓励投资,克服了无限责任对企业形式发展的束缚。
有限责任公司规模小,适应市场性强,不需要庞大的资本,为大多中小型企业所采用。
股东投资风险小,能提高股东投资的积极性。
在无限责任原则下,股东要以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负责,风险太大,限制了投资者的积极性,因而影响企业规模的扩大,极不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发展的需要。
2.有限责任制度减少了交易费用和降低了管理成本,促使公司有效率地经营和发展壮大。
在有限责任制度下,股东投资风险要小得多,再加之投资的多样化、分散化和股份的自由转让,使股东不必紧密关注公司及其他股东的行为,从而降低了监督成本。
虽然有限责任制度作为一种经实践确定下来的现代公司制的基石,是社会发展和法律进化的结果,是法律政策考量下的产物,但其依旧存在无法克服的弊端:1.规模小,企业发展受局限。
有限责任公司因其具有人合性和资合性的特点,相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较为封闭,一般难以成长为大型企业。
由于公司规模小,不能象股份有限公司那样募集社会资本,进一步扩大再生产,资本短缺问题可能成为公司发展的瓶颈。
法学与经济学比较研究论文
法学与经济学比较研究论文本文主要探讨法学与经济学的比较研究。
法学作为社会科学的学科之一,是研究社会规范和制度的学科,而经济学则是研究资源配置和经济现象规律的学科。
法学和经济学之间的比较研究已经成为了一个新兴的领域,这两个学科的交叉研究可以改变传统的学科边界,并为社会发展带来更多的创新和发展。
首先,法学和经济学的比较研究可以在法律规则和经济规则之间建立联系。
法律规则和经济规则是相互关联的,法律规则对经济规则的制定和实施有着重要的影响,而经济规则也对法律规则的适用和实践产生着深刻的影响。
比如,在市场环境下,公司法律和反垄断法律规定了经济主体的行为标准和限制,这些法律规则有助于防止市场垄断和保护市场竞争,从而维护市场秩序和合理的资源配置。
其次,经济学可以为法学提供更具体的实践指导。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规则实际上是对市场经济运作一种特定的限制和约束。
经济学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可以为法学提供更多的实践指导,例如在特定的法律问题中,经济学可以提供合理的经济模型和分析方法,而这些模型和方法对于法律的制定和实践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第三,法学和经济学的比较研究可以为经济发展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
法律制度对于经济运作的稳定和健康至关重要,比如,在股权与董事治理等领域,法律制度的完善也是保障经济发展的重要条件。
法学和经济学可以在其中形成合理的准则和政策,并且为经济活动提供良好的规范和保障。
最后,法学和经济学的比较研究可以为国际合作提供更多的支持。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合作越来越成为社会发展重要的一个方向。
在这个过程中,法学和经济学的比较研究可以为国际交流提供一个更好的平台和框架。
通过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和经济体制进行比较和分析,可以形成国际上的统一规则和准则,为全球化的实践提供重要的支持。
总之,法学和经济学的比较研究是一个全新的领域,以跨学科的方法进行研究。
它不仅有助于法律规则和经济规则之间的联系建立,也为经济学和法学的实践提供了更好的支持。
经济法学论文模板(10篇)
经济法学论文模板(10篇)二、二者的相互关系(一)二者的相同点法经济学与经济法学都是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律现象进行研究的理论,都研究法律制度与经济运行相互之间的关系,都涉及到法学与经济学理论。
二者都有同样的理论基础。
二者都巧妙的将公平正义与效益理论相结合。
法经济学的理论基础是效益,这正是经济学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理念。
其对法律的研究以效益为核心,强调使公正观念等价于效益观念。
法经济学家科斯和波斯纳都对“经济效益”在法经济学中的具体定义有所论述。
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一书中阐述了经济效益的本质,他通过普通法中规定的妨害问题指出:1、当交易成本为零时,社会资源不会受到有无赔偿责任的影响;2、当存在交易成本时,经济制度运行会受到是否规定了合法权利的影响。
总体而言,科斯认为要将社会的整体效果考虑到赋予法律相应权利时,要以最少的投入换取最多的回报。
波斯纳在《法律的经济分析》中指出了效益的含义,效益作为根本标准用来衡量一切法律乃至所有公共政策是否适当,更意味着“资源配置达到价值最大化的具体实现”。
效益理念在法经济学的许多理论观点之中都有所体现并贯穿其中。
从古至今,人们对法律价值的基本判断就是法律应符合公平正义,而法经济学开辟了新领域,把效益加入到法律价值体系,认为法律除了将正义作为目标以为还应当注重效益,效益与正义一样都可以作为分析和评价法律问题的原则。
其主张无论是在立法过程还是司法过程中,都不可忽略法律制定、法律执行和法律实施中蕴涵的经济效益。
研究法经济学的学者认为,应将效益作为法律制度的宗旨和价值取向,并最终使法律朝着促进社会经济效益最大化的方向发展。
因此,所有法律制度的制定废止和法律活动的进行,都应注重资源的有效配置和使用,尽量将社会财富增加到最大限额。
经济法学的理论基础是法学的价值观念,即公平和正义,其研究的目标是在经济法上实现公平正义,并以此为核心建立理论体系,但这一观念似乎与效益思想相矛盾。
但是法经济学家波斯纳有其独到的见解,他认为公平应具有两方面含义。
新经济法学论文
兰州大学网络教育学院课程论文课程名称:《工商行政管理概论》姓名:王志栓学号:201004729469专业:工商行政管理培养层次:高起专入学批次:1003学习中心:江苏扬州邗江电大奥鹏学习中心[31]评定成绩评语:题目:试论反不正当竞争的基本理论问题引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满足市场需求,就必须运用这强大的激励机制来推动市场经济的主体发展。
与此同时,在市场竞争中还存在一些限制性的竞争,需要国家的管理和干预。
因为其他任何人和集体都只能从自身利益出发来考虑问题,就有破坏市场和限制竞争的可能性会存在一些恶意垄断现象产生。
因此只有国家才能对市场进行管理和干预。
学术界很多学者对反不正当竞争理论问题相关联的有关问题作了比较深入的研讨。
还专门编著了市场管理管理法律制度专题,供日常学习和参考使用。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1、竞争与竞争法竞争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来解释。
广义的竞争,是指规范各方通过一定的活动来施展自己的能力,为达到各方面共同的目的而各自所作的努力。
狭义竞争仅指商品经营者为取得有效地产销条件而进行的相互斗争。
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也是法制经济。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本质,也是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
2、反不当竞争法的概念反不正当经济法,是指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受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起着重要作用。
国家还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凡不正当竞争法》来约束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二、对市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了解1、不正当竞争的含义和特征:不正当竞争,又称不公平竞争,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种采取虚假、欺诈和损人利己等手段,损害国家、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有以下几个特征:(1)违反诚信守信和商业道德行为,以虚假、欺诈和损人利己等手段为表现形式;(2)在行为结果上,不正当竞争那个行为侵犯了他人权利,尤其是侵犯了竞争对手和消费者的利益现象;(3)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竞争机制和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4)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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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经济法学的认识
经过这一学期的学习,我对经济法的概念、涉及的领域及具体内容有了初步的了解。
虽然对经济法的很多具体规定感到不是很理解,但总比之前对经济法学一无所知好了很多。
通过对经济法学这本书的学习,我知道了经济法学的基本概念和学科地位。
在学习一门课程之前必须对这门课程的基本情况有一个大概了解,经济法学也不例外。
经济法学是研究经济法的现象、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经济法律规范及其实施,以及经济法与社会经济生活、其他部门法等各种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的法学学科。
经济法研究的对象主要包括5个方面的具体内容。
首先就是经济法,具体包括经济法规范本身、经济法的产生、发展历史、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范畴、经济法规的创制和实现(即经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经济法律关系等等。
这是经济法学研究对象的基础和核心,没有经济法,就不会有经济法学。
经济法和经济法学是紧密联系、相互作用的。
同时经济法学和经济法又有根本区别,前者是一个学科,后者是一个法律部门。
不过为了方便,人们往往习惯于用“经济法”来表达经济法学的概念。
如经济法专业、经济法课程等用语中的“经济法”,实际上是指经济法学。
再就是经济法同其他部门法的关系,尤其是同民法、商法、行政法、国际经济法、宪法等的关系。
经济法学还研究经济法与经济生活的关系。
包括各种经济现象,尤其是经济法与经济活动和经济制度之间的关系。
经济法这种社会现象不是孤立存在的,它根源于社会的物质生活,与经济活动和经济制度密切相关。
经济法学不仅仅只研究与经济生活的关系,事实上它还研究与政治、文化、道德、民俗习惯、科学技术等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
既然称为经济法学,当然就得研究经济法学本身,包括经济法学的概念、内容、体系、历史、地位、作用、研究方法以及经济法学教育、经济法学科建设等。
在我国法学体系中,经济法学是一个独立而重要的学科。
它属于法学的范畴,与法学的其他学科紧密联系,共同构成了完整的法学学科体系,我国官方将其定位为法学的二级学科之一。
作为法学的二级学科,经济法学又分为若干不同的专业方向,主要包括经济法基础理论、国内经济法、涉外经济法、比较经济法这四个方面。
经济法的产生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
尽管国家对经济的管理和干预自古就有,但经济法学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才出现的。
它的产生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即市场经济发展到社会化大生产阶段,国家被动或自觉地对社会经济进行组织、协调,同时社会经济运行及国家对经济的调整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之上。
19世纪末20世纪初,由于私有制和自由经济引起社会矛盾激化,资本主义国家走向了垄断和社会化发展阶段,产生了垄断财团。
它们操纵或独占市场,破坏了自由竞争和民主,以及民法的一系列原则。
社会矛盾的激化还导致了经济危机和战争。
于是,资本主义国家不得不改变对经济的不干预政策,逐步采用“国家干预”、“宏观调控”、“管理贸易”等新的做法,加强国家组织管理经济的职能。
而国家对经济的干预,都是通过法的手段实施的,于是就与民商法和其他传统法律迥然不同的经济性法律法规,即经济法。
经济法涵盖了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例如合同法、公司法、税法等等。
市场经济作为自由竞争的一种经济形式,自然具有独特的优越性。
但是如果放任市场经济自由放任的发展,必定会发生不可预想的后果,这时候就需要对市场经济通过适当的形式加以控制,使其朝健康的方向发展,而竞争法就是为了适应这种需要而产生的。
竞争法作为调整竞争关系的法律规范,其调整过的对象是竞争关系,所谓的竞争关系指的就是竞争者相互之间以及竞争者与国家之间在竞争活动及监督管理中产生的经济关系,主要包括竞争活动关系和竞争管理关系。
竞争法立法模式主要有法规群体模式、基本法主导模式和二元调整模式。
竞争法的体系主要由维护竞争秩序的法律规范、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
任何法律都有基本原则,竞争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自由竞争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和合法竞争原则。
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竞争法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指调整经营者之间、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因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对象有确
立在反不正当竞争管理监督体系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确定不正当竞争行为中产生的经济关系;还有在制裁不正当竞争行为中产生的经济关系。
既然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不正当竞争关系的法律规范。
那么就应该明白什么是不正当竞争。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背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假冒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不正当奖售行为还有诋毁商誉行为这六种。
违反了法律就应该追究法律责任。
而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主要有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所涉及的违法主体包括经营者、政府及所属部门和国家工作人员。
对于经济活动中发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该根据其具体情节和有关法律责任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决不能姑息纵容这种行为发生,更不能听之任之,坐视不理。
在我国法学体系中,经济法学是一门独立而重要的学科,而我作为一个学习会计专业的学生,就必须掌握经济法的相关知识,在将来处理会计业务的时候将其应用,这是学科的基本要求,也是我努力的方向,我将朝着这个目标不懈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