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公费医疗管理规定
北京体育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北京体育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我校结合公费医疗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费医疗管理的指导思想是保证全校师生员工的基本医疗,有效地利用医疗卫生资源,控制超财力的医疗消费,为广大师生员工健康服务,促进学校事业的建设和发展。
公费医疗管理的原则是按照国家、学校和个人共同负担医疗、医药等费用的原则,确定个人合理负担比例。
公费医疗管理的目标是总量控制、最大限度地减少浪费。
提倡科学锻炼、科学防病、科学就诊、科学用药。
第三条按照《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规定,学校成立北京体育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由校(党委)办公室、人事处、计划财务处、监察审计处、学生工作部(处)、离退休人员处等有关部门和院系负责人组成,由学校分管医疗卫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主任。
下设公费医疗办公室,由校医院和计划财务处工作人员组成,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人员范围:(一)在编的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
(二)计划内招收的在校本科生、研究生和经批准因病休学一年保留学籍的学生(不含委托培训、自费学生)。
第二章就医规定第五条享受公费医疗人员患病应首先到校医院就诊。
在校医院就诊时,凭公费医疗证挂号,所需医疗费用按照不同比例缴纳。
教职工、学生缴纳20%,退休人员缴纳10%;离休人员和享受国家医疗照顾的人员不缴纳费用。
凡不能提供公费医疗证就诊者,费用自理。
第六条门诊开药量定为急性病不得超过3日量,慢性病不超7日量,行动不便的可开2周量;患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癌症、脑血管病、前列腺增生疾病,且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可放宽到1个月量。
第七条因校医院诊疗条件有限或疑难病症需转外院就诊时,由相关科室医生开具转诊单,方可转至指定合同医院(北医三院)就诊。
转诊单一次有效,限期2周,过期无效。
转诊单需指定合同医院接诊医生签字并加盖合同医院公章,再回校医院由开具转诊单的医生签字后方可报销。
北京理工大学学生公费医疗实施细则
北京理工大学学生公费医疗实施细则北京理工大学学生公费医疗实施细则为更好地落实北京高校大学生公费医疗的相关政策,向同学们提供更为方便的医疗服务,有利于我校学生共同遵守公费医疗的规定,依照学校《北京理工大学公费医疗改革方案》((校办字[1998]02号文)的精神和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一、新入校学生的有关规定1、新入校学生,在入校三个月内未取得学籍期间,发现的先天性疾病,严重的心、肝、肾疾病及入学前的慢性病,如属隐瞒病史,不符合高校入学体检标准者,取消入学资格,全部医疗费用自理。
2、如果新生查体或门诊中发现的一些疾病,按入学体检标准可以取得学籍的,则需到校医院保健科签订协议:在校学习期间,根据相关文件规定,该病医疗费用自费,其他疾病享受公费医疗。
3、新生入校,在没有领到学生证前,到校医院就医凭临时出入证,享受学生待遇。
4、新生领到学生证后,以班为单位,每人交一张一寸标准照片,统一收齐,集中到校医院医务科办理《学生门诊病历本》,以后到校医院看病或报销医疗费均需出示《学生门诊病历本》。
二、医疗费用有关规定1、大学生凭《学生门诊病历本》到校医院看病,平时挂号0.50元,节假日挂号1.00元,牙科1.00元,理疗科1.00元,医疗费自负5%。
2、经校医院批准转诊到校外看病(1)学生转合同医院(人民医院、海淀医院)门诊,自己负担10%。
(2)学生转非合同医院门诊,自己负担20%。
(3)学生住院医疗费用自己负担5%,床位费超标准部分、公费医疗报销规定以外检查项目费用及相关药品不予报销,由个人自理。
(4)学生转口腔医院就诊者自己负担40%,镶牙、洁牙、进口材料补牙等所发生的医疗费一律自理(报销时要出具治疗明细单)。
3、学生休学需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期间,可在家庭所在地附近一所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医(非医保定点医院和部队医院除外),凭正式收据处方,门诊全年累计报销300元(依照北京市医保报销范围),超过部分自理;到外地住院者必须符合急诊住院标准,经市公疗办审核按规定报销,住院费用自己负担10%。
鲁东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试行)
鲁东大学医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校教职工疾病预防、医疗诊治和身心健康,根据《烟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烟政发〔2000〕102号)、《烟台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烟劳社发〔2006〕6号)和《烟台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烟政办发〔200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职在岗正式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享受学校医疗待遇。
以下人员不享受医疗待遇:(一)因停薪留职、借调到外单位工作、出国进修学习等原因,学校停发工资者;(二)离退休后被外单位有偿聘用,因工作致伤、致病者;(三)从事第二职业者因第二职业致伤、致病者。
第三条医疗经费来源为学校事业经费,在年度预算中按照每名教职工2000元的标准安排,其中包括用于中级职称以上人员查体、妇科查体的药品、材料等支出。
第四条医疗经费实行定额包干,总量控制,重点补助,专项核算,由校医院按规定包干使用。
根据相关改革精神,教职工医疗将逐步纳入烟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五条学校成立教职工医疗改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医改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校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后勤处、工会、纪委(监察处)、人事处、资产处、财经处、审计处、校医院等部门负责人。
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医疗改革的组织领导工作;(二)负责相关政策的制定、修订和解释工作;(三)负责教职工疾病困难补助基金的管理使用工作。
第六条医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校医院院长任办公室主任,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定完善医疗管理办法的有关实施细则;(二)严格执行学校医疗管理的相关规定;(三)教育医护人员增强服务意识,积极改善医疗条件,提高医疗水平,为师生员工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第三章医疗经费、药品管理第七条医疗经费由财经处根据年度预算按月拨付校医院,超支不补,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校医院制定相关实施细则,负责医疗经费的管理与审签报销。
华中科技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华中科技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合理使用医疗经费,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参照湖北省卫生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重申省直单位公费医疗经费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通知》(鄂卫公〔2002〕5号)、《关于省直单位公费医疗服务诊疗项目报销范围的补充规定》(鄂卫发〔2004〕102号)、《省公医办关于调整病房住院床位费公费医疗最高报销标准的通知》(鄂公医办〔2007〕3号)、《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将住院空调费和取暖费纳入省直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通知》(鄂卫函〔2008〕56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公费医疗管理的实际情况,在《华中科技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校发〔2007〕9号)文件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离休干部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条医疗卫生与保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公费医疗经费的计划、监督和管理,保障学校公费医疗经费的落实。
设立公费医疗办公室(简称公医办),挂靠校医院,负责公费医疗日常工作。
第二章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对象第三条下列人员有权享受公费医疗待遇:1.本校在编在册不享受社会医疗保险的教职工及退休人员;2.享受国家公费医疗拨款的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包括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门诊医疗;3.留学生由国际教育学院、集体所有制职工由用人单位每年定期按国家拨款标准交款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第三章公费医疗的定点医院和校区医院第四条按照方便、有效原则确定定点医院。
(一)学校师生员工公费医疗的定点医院是:华中科技大学附属协和医院、华中科技大学附属同济医院、华中科技大学附属梨园医院、武汉大学中南医院、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湖北省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湖北省中医药研究院附属医院、湖北省肿瘤医院、武汉大学口腔医院、武汉市精神病院、武汉市医疗救治中心、武汉市一医院皮肤科、武汉市三医院烧伤科、武汉市第二中西医结合医院眼科(六七二医院)。
(二)校区医院的界定:华中科技大学主校区医院和同济校区职工医院为校区医院。
北京交通大学公费医疗管理报销规定
北京交通大学公费医疗管理、报销规定北京交通大学与北京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合并后,根据校党委、常委会决定,自2000年9月15日起(含15日),两校职工医疗费统一管理。
现将学校公费医疗管理的有关规定公布如下,请各单位职工参照执行:一、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人员范围:1、我校开支的离退休人员;2、由国家预算内开支的在编教职工;3、经学校批准因病长期休养的编外人员;4、国家计划内招生的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
二、公费医疗的管理:1、在校医院就诊的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均持校园一卡通挂号就诊,否则收全费.2、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人员调离本校必须在校医院办理离校手续。
3、一卡通不得转让或者借用。
4、凡是没有学校合法的一卡通,一律不得在公费医疗经费重报销。
5、根据就近定点就医的原则,我校的合同医院为人民医院(不含享受102待遇的人员)。
转诊(转院)须凭本校的转诊证明转往合同医院.凡未经校医院同意转诊或未经人民医院同意转转院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不予报销。
6、经校医院同意转诊到合同医院就诊者,主要是确定诊断,原则尚不予报销药费(急诊情况除外),可将开药方带回校医院取同类药名,或在校医院择期投药。
三、我校各类人员负担比例如下:1、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教职工,在校内就诊,个人负担医疗费的20%;到合同医院就诊(包括专科医院),个人负担30%;口腔疾病在校医院和人民医院就诊个人负担30%;转口腔医院就诊个人负担50%。
经校医院同意去非合同医院(公费医疗认可的医院)个人负担50%。
2、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在校学生(含研究生),在校内就诊,个人负担医疗费的10%;到合同医院就诊(包括专科医院),个人负担15%;口腔疾病在校医院和人民医院就诊个人负担15%;转口腔医院就诊个人负担30%。
经校医院同意去非合同医院(公费医疗指定医院)个人负担50%。
住院医药费个人承担5%。
寒暑假学生在外地看病,门诊原则上医疗费不予报销,急诊暑假报20元,寒假报10元。
北京理工大学学生公费医疗实施细则
北京理工大学学生公费医疗实施细则公费医疗是指由政府或组织承担医疗费用,为符合条件的个人提供医疗服务的一种制度。
北京理工大学(以下简称北理工)作为一所知名高等学府,为了更好地保障学生的身体健康和医疗需求,制定了《北京理工大学学生公费医疗实施细则》。
本文将详细介绍该细则的具体内容,以及学生享受公费医疗的相关要求和流程。
一、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在校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以及博士生。
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可申请享受公费医疗待遇:1. 学生须为中国籍普通全日制学历教育在校生;2. 学生须在北理工校内就读;3. 学生须年满18周岁。
二、医疗服务项目北理工学生公费医疗实施细则覆盖多种医疗服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门诊医疗:学生可以在校内医疗机构的门诊部门享受公费医疗服务;2. 住院医疗:学生如需住院治疗,可在指定医疗机构享受公费医疗;3. 体检与预防接种:学生每年可享受一次免费的体检,并享受免费预防接种;4. 牙科服务:学生可在指定的牙科医疗机构享受公费牙科服务;5. 其他医疗服务:根据实际需要,医疗机构可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提供其他医疗服务。
三、申请与审核学生想要享受公费医疗待遇,需要经过以下步骤:1. 填写申请表格:学生需在申请医疗服务之前填写并提交申请表格,表格中需要提供个人基本信息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等相关内容;2. 提交申请材料:学生需携带身份证明、学生证、健康证明等相关材料,前往学校指定的医疗机构提交;3. 医疗机构审核:医疗机构将对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规定的条件和标准确定是否符合享受公费医疗的要求;4. 发放公费医疗卡:审核通过的学生将获得公费医疗卡,同时也会获得相关的政策说明和使用指南。
四、注意事项及权益保障为了保障学生的权益和规范公费医疗的实施,北理工制定了以下注意事项:1. 医疗机构选择:学生享受公费医疗时,需前往由学校指定的医疗机构就诊;2. 自付费用:学生在享受公费医疗时,需按照规定支付一定的自付费用;3. 医疗待遇变动:学生的医疗待遇如有变动,需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进行重新核定;4. 手术及特殊治疗:学生如需手术或特殊治疗,需提前向医疗机构申请并获得批准;5. 外地医疗:学生如需在校外就诊,需提前向医疗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并获得批准。
林业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林业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一、基本原则:1、坚持“有病治病,无病防病,合理用药,节约开支,当用则用,能省就省”的原则,不降低教职工和大学生的基本医疗保健水平。
2、单位和个人三方面共同合理负担医疗费。
二、享受公费医疗的范围凡我校教职工(含离退休职工),以及计划内招收的研究生、本专科生均可享受公费医疗。
1、教职工系指我校正式在编的教职工,不包括停薪留职期间的停薪留职人员,外单位借用期间人员、在国(境)外期间人员和外籍教师。
2、离休干部系指在我校工作至离休的干部,不包括异地来我校安置的离休干部。
3、退休职工系指在我校工作至退休的职工。
4、大学生。
系指我校各类有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包括研究生、本科、专科学生),不包括外单位的在职研究生、各类成教生、委培生、进修人员和外国留学生等。
三、就诊制度l、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我校教职工、大学生和独生子女,一律在本校医院就诊(含新庄社区卫生服务站,下同)。
2、在校医院就诊时,一律凭医疗卡、病历本先挂号后就诊。
经治医师须认真书写病历记录。
无医疗卡、病历本就诊一律按自费处理。
医疗卡不得转借他人使用,一经发现医疗卡转借他人使用者,除医疗费加倍支付外,并视情节轻重进行严肃处理。
3、按照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根据病情,合理检查,合理用药,门诊开药量急性病人不超过三日量,慢性病人不超过一周量。
对行动不便及某些特殊慢性病患者,最多不得超过两周量。
超限量者,药房有权拒发。
在用量有限期内不得在医院与社区服务站之间重复开药,一经发现,医药费按实额加倍支付,并视情节轻重进行严肃处理。
4、家住本市但离校较远、长期(半年以上)生病且行动不便的教职工和离退休职工,经校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批准,可在居家附近确定一所综合医院就诊,该医院可视为挂钩医院。
5、回原籍或到外地子女处长期(半年以上)居住的离退休职工,经校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批准,可在当地确定一所综合医院就诊,该医院可视为挂钩医院。
6、在外地祖父母、外祖父母处长期(半年以上)居住的独生子女和统筹子女,经校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批准,可在当地确定一所综合医院就诊,该医院可视为非挂钩医院。
北京邮电大学公费医疗相关规定
北京邮电大学公费医疗相关规定目录(一) 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范围(二) 经费来源(三) 报销比例(四) 转院报销规定(五) 急诊报销规定(六) 不能报销的医疗费用范围(七) 其他相关规定(八) 报销须知附1学生公费医疗制度具体管理办法和规定附2离退休人员公费医疗补充规定(一)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范围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包括事业编制的在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计划内招收的在校生:预科生、大陆生源本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及上述学生中经批准因病休学一年保留学籍者。
(二)经费来源我校公费医疗报销用经费主要由财政公费医疗经费拨款及学校差额拨款两部分组成。
一般由校医院根据报销金额向校财务借款,年底再根据实际支出情况,多退少补,即由校医院退回多拨经费,或由学校拨款补足经费不足。
2009年财政部下达了《行政事业单位医疗经费的通知》(财社【2009】184号),规定按照享受公费医疗的职工人数每人每年3500元,学生人数每人每年100元,一年分两次下发。
2012年拨款标准提高到职工每人每年5000元,学生每人每年120元。
(三)报销比例符合公费医疗规定的医疗费用按照以下比例报销:公费医疗报销比例人员类别金额及报销比例在职职工0-500元501-1000元1001-5000元5000元以上0% 70% 80% 90%退休职工0-400元401-1000元1001-5000元5000元以上0% 85% 90% 95%离休职工医照人员全额100%学生门诊住院0-5000元5000元以上80% 90% 95%(四)转院报销规定1. 病人首诊应该在校医院,需要转院的须经校医院大夫开具转诊单转诊到合同医院或专科医院才能报销。
2. 离、退休人员在已备案的就近医院就医无需转诊。
3. 住院期间不能再报销门诊医药费。
4. 未按规定自行到其他医院就诊者一律不能报销,费用全部自理。
我校合同医院为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和北京协和医院;国家专科医院限定以下医院:传染病:北京地坛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佑安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0二医院;精神疾病: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北京回龙观医院;肿瘤:北京肿瘤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肿瘤研究所;心血管疾病: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心血管病医院及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眼、耳鼻喉疾病: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骨科疾病:北京积水潭医院;神经外科疾病: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
北京服装学院学生公费医疗报销规定
北京服装学院学生公费医疗报销规定
1.学生医疗费签字报销时间:全校公费医疗学生每月10号后(含10号),节假日、寒暑假期间停止签字报销。
2.门诊医药费审核时,须携带本人医疗证、转诊证明、各项检查报告单、各种治疗明细单、处方及药品清单(属急诊者需附就诊医院急诊诊断证明、急诊处方、急诊病历、药品清单及相关检查治疗明细单),在规定的签字报销日经校医院审核盖章和输机录入,并于次月初,财务处将报销费用打入学生补助卡。
3.凡住院报销者,按xx管理中心规定应于出院结算后7日内持住院费用明细清单(盖有医院住院处章)、住院收费专用收据及出院诊断证明到校医院审核,再由校财务部门上报xx市医保中心审核报销。
超过规定时间不予报销,费用一律自理。
4.住院病人如遇年终不能出院者,务必于X月底与医院结清当年住院费(属在院结算),并在下一年X月X日交到校医院审核,过期作废,后果自负。
5.本年度X月最后一个报销日前的报销单据,应于本年度X月最后一个报销日前报销结清,否则过期作废。
每年最后一个报销日后至X月X日期间的医药费,必须在跨年的寒假前报销,否则过期作废。
6.毕业生离校前按照学校公费医疗报销时间,及时将个人门诊医药费和住院费结清。
如不按财务处、校医院通知的规定日期报销,则过期作废,责任自负。
公费医疗制度
公费医疗制度公费医疗制度我国大学生公费医疗制度的产生与发展作者:作者:刘瑞明作者单位:广东医学院人文与管理学院管理学教研室,东莞523808。
来源:医学期刊/医院管理与预防医学、卫生学收藏本文章【关键词】公费医疗;社会控制,正式;社会变迁;学生保健服务我国大学生的公费医疗制度作为社会保障的一部分,是随着20世纪50年代初我国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而形成的。
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是我国重要的劳动政策之一,主要由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2个部分组成。
公费医疗在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劳保医疗在企业实施。
在建国后相当长一个阶段,公有制、按劳分配和计划经济被认为是社会主义经济的三大基本特征。
职工都是国家的主人,生、老、病、死都是国家的事,不用个人承担责任,这是建立公费医疗制度的理论根据。
对于大学生公费医疗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本文拟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结合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变迁进行分析。
1创建初期(1952年至1957年)1952年6月27日,政务院发布《关于全国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1]。
医疗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的卫生机构,按照各单位编制人数比例分配,统收统支,不能分给个人。
同年8月,《国家工作人员公费医疗预防实施办法》[2]进一步明确了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人员的范围。
但还没有大学生可以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表述。
1953年1月23日卫生部《关于公费医疗的几项规定》[3]明确指出: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范围自1953年起包括乡干部(每乡增加干部3名)及大学及专科学生。
首次将公费医疗预防制度的实施范围扩大到高校在校学生。
规定指出,中央直属机关单位在地方者,其公费医疗经费自1953年起一律改由当地卫生机关负责造报人数统一办理,不再由中央拨款,而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公费医疗管理机构统管,个人实报实销。
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精)
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公费医疗管理办法随着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全面推行,为理顺主流、便于管理,学校决定对学生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做相应修订。
试行医疗费门诊包干与住院统筹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一、将国家每年拨发给在校学生的60元医疗费中的30元发给学生作为门诊包干费用,另30元作为住院统筹费用。
二、学生在各级各类医院(含校医院)门诊就医、急诊救治等门诊费用均由学生个人支付、不再予以报销。
三、凡因病情较重需住院治疗的,能在校医院就诊,尽量在校医院住院诊治,校医院不具备诊治能力的经医生开签转院单、院长批准后可转指定医院住院,报销的相关规定是:1.新入学的大学生应参加由学生处和研究生院所办理的平安医疗保险;投保费由个人承担。
2.属平安医疗保险范围内的伤病,在出院后先在保险公司办理报销,未报销的余额,如在保险额度内的,去除公费医疗不负担的部分,全予报销;超过保险额度的,额度内全予报销。
超出部分仍按原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规定比例报销。
3.属平安医疗保险范围以外的疾病,均按原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执行。
但列为整形美容的,例如包皮过长、腋臭、血管瘤以及装配义齿、义眼、义肢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公费医疗不予承担。
4.寒暑假期学生因急症住院的按原办法执行,其它时间的外埠住院费不报销,在市内不属急症的住院费用仅由保险公司报销。
余额公费医疗不予承担,但经校医院转院的予以报销。
5.已实行单病种医疗费限额并有指定医院的,包干金额仍继续执行。
6.如遭受意外伤害有责任者承担的,学校不列入公费医疗的报销范围。
7.特殊项目、特殊情况依照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8.无论何种情况,学生在一个财政年度内享受公费医疗总支出额控制在3万元,超出部分全部自理。
四、本办法不是独立性文件。
文中未涉及的内容仍参照原办法执行,试行起始时间为2001年5月16日。
五、本管理办法由学校公费医疗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二〇〇一年五月制定1——。
西南大学学生医疗费报销管理办法
西南大学学生医疗费报销管理办法(暂行)根据重庆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有关医疗管理规定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五委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185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西南大学学生医疗费报销管理办法如下。
一、适用范围凡属我校招收的全日制预科生、本科生、非在职研究生,根据学籍管理规定,在入校三个月取得正式学籍后,可享受学校学生公费医疗待遇。
经校医院体检复查合格的新生其入学到取得正式学籍期间符合规定的住院费可在取得正式学籍后到学校医改办进行报销。
同时参加了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学生可以享受相应的保险补偿。
二、学生医疗费报销标准(一)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标准按重庆市或北碚区城镇居民保险的大学生报销办法执行,如遇调整则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普通门诊:只有在校医院就医方可享受医疗费用补偿。
学生在校医院门诊就医,凭医疗卡每人每年可免费享受100元的医疗费用。
住院起付线:在起付线内(含起付线)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补偿。
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每次都需按上述标准支付起付线费用。
属于门诊重大疾病范围的参保人员一个年度内只需支付一次起付线。
若因特殊原因一个年度内在多个级别定点医院就医,其起付线费用按最高级别医疗机构支付。
封顶线:指一个参保学年度内的累计最高补偿限额。
以上各项累计支付一档不超过每人每年14万元,二档不超过16.8万元。
封顶线之上的所有医疗费用基金不予补偿。
补偿比例:住院医疗费用及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根据参保档次实行起付线之上按不同比例补偿。
(二)商业保险报销标准按照学生与保险公司签订的理赔标准执行。
(三)学生公费医疗补助标准1、学生住院执行重庆市《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凡《医疗服务项目》和《药品目录》中属于甲类的,可全额按比例报销。
属于乙类的,须先自付20%后,再按出具发票医院的住院报销比例审核报销。
北京交通大学公费医疗管理报销规定
北京交通大学公费医疗管理、报销规定北京交通大学与北京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合并后,根据校党委、常委会决定,自2000年9月15日起(含15日),两校职工医疗费统一管理。
现将学校公费医疗管理的有关规定公布如下,请各单位职工参照执行:一、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人员范围:1、我校开支的离退休人员;2、由国家预算内开支的在编教职工;3、经学校批准因病长期休养的编外人员;4、国家计划内招生的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
二、公费医疗的管理:1、在校医院就诊的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均持校园一卡通挂号就诊,否则收全费。
2、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人员调离本校必须在校医院办理离校手续。
3、一卡通不得转让或者借用。
4、凡是没有学校合法的一卡通,一律不得在公费医疗经费重报销。
5、根据就近定点就医的原则,我校的合同医院为人民医院(不含享受102待遇的人员)。
转诊(转院)须凭本校的转诊证明转往合同医院。
凡未经校医院同意转诊或未经人民医院同意转转院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不予报销。
6、经校医院同意转诊到合同医院就诊者,主要是确定诊断,原则尚不予报销药费(急诊情况除外),可将开药方带回校医院取同类药名,或在校医院择期投药。
三、我校各类人员负担比例如下:1、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教职工,在校内就诊,个人负担医疗费的20%;到合同医院就诊(包括专科医院),个人负担30%;口腔疾病在校医院和人民医院就诊个人负担30%;转口腔医院就诊个人负担50%。
经校医院同意去非合同医院(公费医疗认可的医院)个人负担50%。
2、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在校学生(含研究生),在校内就诊,个人负担医疗费的10%;到合同医院就诊(包括专科医院),个人负担15%;口腔疾病在校医院和人民医院就诊个人负担15%;转口腔医院就诊个人负担30%。
经校医院同意去非合同医院(公费医疗指定医院)个人负担50%。
住院医药费个人承担5%。
寒暑假学生在外地看病,门诊原则上医疗费不予报销,急诊暑假报20元,寒假报10元。
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公费医疗管理,进一步完善现行的医疗经费管理规定,遵循公费医疗实行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的基本原则,在国家给予部分拨款的基础上,自筹经费、自主合理,保障学校教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合理使用有限的医疗经费,努力减少浪费,同时使个人的经济负担逐步与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要求相适应。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医疗费个人帐户管理1、凡我校事业编制人员、离退休人员、儿童统筹均设立个人医疗费用收支账户(校园一卡通),用于个人医疗经费结算。
2、按年龄档次每年拨给在校的事业编制人员及退休人员医疗费。
(详见下表,单位:元)3、职工离校、死亡等,需到校医院办理注销手续。
4、离休人员、儿童统筹不划拨个人医疗费,凭校园卡就诊、报销。
5、无校园卡人员医疗费用按自费处理。
二、就诊管理6、凡公费医疗关系在学校的人员一律凭贴有本人照片、加盖校医院公章的有效病历和校园卡,在校医院挂号就诊;未带有效病历和校园卡者按自费处理。
7、个人所有医疗证件须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如有发现,除追回医疗费外,将在双方当事人档案中记载医疗诚信不良记录,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
遗失医疗证件者,须及时到校医院挂失,补办的新卡须凭本人身份证件激活账户。
8、校内就诊取药,每张处方最高限额100元,离休人员最高限额150元;不得使用多处方超规定取药,以保证用药安全。
急诊时间,由值班医生先收取一定的押金,开具押金收条,待上班后再行办理划卡记帐手续(自费病人领取发票)。
9、需转院医治的慢性病病人,由校医院医生转诊前往定点医院就诊,急诊病人可免办转诊手续。
校外就诊取药,每天最高限额200元,离休人员每天最高限额300元。
10、定点医院为:省人民医院、鼓楼医院、省中医院、市第二医院、市胸科医院、市口腔医院、省口腔医院、市儿童医院、市妇幼保健医院、省肿瘤医院、市脑科医院、中国科学院皮肤病研究所、南京军区总院肾科、市第一医院心脏科和市中医院肛肠科。
南方医科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版
校医字〔2013〕8号南方医科大学关于印发《公费医疗管理实施细则(2013修订版)》的通知学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附属医院,就业指导中心,顺德校区管委会,基因工程研究所:《南方医科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自2005年实行以来,为维护学校稳定,保障师生健康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是随着社会发展和全民医保的推进,有些条款已不适应健康需求,需要修订、补充和完善.为把这项涉及教工利益的好事办好,根据广东省公费医疗保障有关规定,参照省内多家院校做法,结合我校近几年的实践情况,经广泛征求意见,修定完善了《南方医科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实施细则(2013修订版)》,现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以便进一步修订完善。
附件:1.急诊范围2。
自费药品范围3。
南方医科大学教工子女统筹医疗保障改革具体实施办法及操作流程南方医科大学2013年12月12日(联系人:支国舟,郑普生,联系电话:648143)- 2 -南方医科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实施细则(2013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健全和完善公费医疗保障制度,根据省卫生厅、财政厅印发的《省直单位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近几年广东省的有关规定,并参照其他高校做法,结合我校实际,修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校公费医疗保障制度实施“积极防病、合理医疗、经费统筹、厉行节约”的原则,将教工医疗费按3000元/人•年标准,下拨各保障医院包干使用。
第三条承担我校公费医疗任务的医院,校本部教工原则上定点附属南方医院;顺德校区、原南校区教工原则上定点为附属中西医结合医院和附属珠江医院;传染病诊治定点为附属南方医院(国家规定的、附属南方医院明确不能收治的传染病、职业病除外)。
第四条享受学校公费医疗的单位和个人,既有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权利,同时又有负责维护、遵守公费医疗规章制度的义务。
第五条享受学校公费医疗的人员:学校编制内教工、人事工资关系转入本校的博士后(未建立医保关系的)、随学校移交享受公费医疗拨款的离退休人员、在- 3 -返聘期内的原军队三级及以上教授,以及由学校常委会决定招聘或引进的占编制员额的特殊人才。
大学生公费医疗制度
大学生公费医疗制度在中国,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对教育投入的不断增加,越来越多的学生有机会接受高等教育。
为了确保大学生的身体健康,许多大学推出了公费医疗制度,为学生提供免费或优惠的医疗服务。
大学生公费医疗制度的实施,对于保护学生的健康和提高学习效果有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大学生公费医疗制度为学生提供了及时有效的医疗服务。
在大学期间,学生常常会面临一些疾病和健康问题。
有了公费医疗制度,学生可以免费或者以较低的价格享受医疗机构的服务。
这不仅能够解决大学生在生病时医疗费用的问题,还能保证学生得到及时的诊治。
这对于学生的身体健康和学业进展都是非常重要的。
其次,大学生公费医疗制度有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效果。
我们知道,健康是学习的基础。
如果学生身体不好,就会影响到学习积极性和学习效果。
然而,去医院看病常常需要排队和等待,这对于学生来说是一种浪费时间。
而有了公费医疗制度,学生可以在大学内部的医疗机构得到更便捷的医疗服务,不需要耗费太多时间和精力,从而更好地专注于学习。
另外,大学生公费医疗制度还有助于提高学生的生活品质。
对于大学生来说,生活除了学习还有很多其他的需求和欲望。
而公费医疗制度的实施可以减轻学生医疗开支的负担,使学生能够更好地支配自己的经济资源。
这样学生可以更好地满足自己的其他需求,提高自己的生活品质。
然而,我们也要看到大学生公费医疗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医疗资源的不平衡会导致制度的不公平性。
在一些重点高校,医疗资源相对较为充足,而在一些普通高校,医疗资源匮乏。
这导致了大学生公费医疗制度在不同学校之间的差异。
其次,一些不良现象也暴露了制度监管的不足。
有些学生滥用公费医疗制度,频繁就医,导致了医疗资源的浪费。
这些问题需要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和管理,以保证制度的公平性和高效性。
综上所述,大学生公费医疗制度对于保护学生的健康和提高学习效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通过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服务,它解决了学生在大学期间面临的医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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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三章
大学生公费医疗管理规定
第九条 按国家计划招收的学生(含本科生、研究生和民族预科班学生,下同),在校注册学习期间享受公费医疗。
在本校医院看病或经校医院同意转往合同医院治疗者发生的符合公费医疗报销规定的门诊中、西药费、检查治疗费和住院费可按规定比例准予报销,报销时需提供北京市统一带有明细单的医疗专用收据、处方底方及转诊单。
自行求医、自购药品均不予报销。
第十条 计划内招收的学生和经批准因病休学一年者、应届毕业生因病不能分配工作在一年以内者以及已获批准延期毕业的计划内研究生享受公费医疗。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时因身体复检不合格,保留入学资格一年者,不享受公费医疗。
在入校后注册获得正式学籍前发生的医药费不予报销。
第十二条 凡学生在校医院就诊,需出示学生证就诊。
凡借用他人学生证一经发现,暂扣证件,并报学生处按校纪校规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在校期间属于人为因素造成的意外伤害,如:自杀、自残、酗酒、车祸、打架等发生的医药费公费医疗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 急诊住院仍需住合同医院,未经校医院逐级请示批准,住非合同医院不予报销。
在京学生急诊也需经校医院同意转诊方可报销。
凡急诊需先到校医院急诊室就诊,病情重者校医院值班医师会酌情由救护车转送合同医院,或协助您求助120急救中心。
特殊情况请电话与校医院联系。
联系电话: (办公室) (急诊室)
-304(公费医疗办公室) (宏福校区医务室)
第十五条 学生在寒、暑假返家期间,因急诊看病须具有急诊诊断证明和处方等凭证,经校医院审核后,符合急诊规定准予报销,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返家期间额定公费医疗费的二倍(寒假报15元,暑假报22.5元),超支自负。
确因急诊住院治疗者,住院费用自付30%(中草药,慢性病医疗费一律不能作为急诊医疗费予以报销)。
第十六条 外出实习期间,因急诊看病可在当地就近一所医保定点医院就诊,医疗费报销时需有急诊诊断证明及药品底方和所在单位证明,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报销。
急诊医疗限报3天药量,超过部分自负。
外出实习或到外地实验基地工作,非急诊就诊需附派出单位证明信、就诊病历记录、诊断证明及用药底方,经审核可予报销。
慢性病一般不许在外地就诊。
附:学生公费医疗报销规定
1、计划内学生门诊发生的中、西药费(含校医院和转往合同医院)报销80%。
2、住院费用5000元之内报90%,超过5000元部分(含5000元)报95%。
3、在校医院口腔科及门诊各种检查、治疗费,按50%交费,并参与报销,报销比例为60%(实为自负总费用的20%)。
注:
《学生公费医疗报销规定》依据年度执行情况由校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定期审议修改,报校长办公会批准执行。
如按程序已经修改,则执行新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