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场所消防安全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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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场所消防安全基本要求

(一)技术方面

1、耐火等级: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2级。不得使用彩钢板、聚氨酯泡沫板、木结构等易燃可燃材料。

2、防火间距:高层之间13米,高层与多层9米,多层之间6米。不得占用消防车道和防火间距。

3、分区控制:病房楼内相邻护理单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防火隔墙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设置在走道上的防火门应采用常开防火门。

4、容量控制:每个护理单位为35-45床。

5、安全疏散:必须有2个安全出口或2部疏散楼梯,病房楼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常闭式防火门应处于关闭状态且不得上锁,疏散走道和楼梯间严禁占用、堵塞。多层建筑中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35米,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20米;高层病房楼分别按照不大于24米、12米控制。人员住宿的房间外窗不应设置防盗网。

6、消火栓:医院应设置室外消火栓,体积大于5000m3的医疗建筑应设室内消火栓。

7、自动灭火设施: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门诊楼、病房楼、手术部应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8、自动报警设施:大于等于200床位的门诊楼、病房楼、手术部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厨房使用燃气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泄露报警器和自动关闭装置。应设置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

9、灭火器:每个养护单元或每楼层应设置不少于2个灭火器设置点,每点设置2-5具灭火器。

10、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老年建筑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备用电源供电时间不小于1小时。主要出入口和门厅内,应有楼层平面示意图和连续的疏散导向标识。

11、其他消防技术要求按照《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等国家标准规范执行。

(二)管理方面

1、培养明白人:医疗机构应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明确消防工作职责,落实消防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消防演练和培训。

2、消除隐患:每月组织一次防火检查,每日进行防火巡查,重点部位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夜间巡查不少于两次。每周开展一次岗位自查。

3、培训演练:制定灭火疏散预案,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其他医院至少每年组织一次。全体员工必须经过消防培训,达到“一懂三会”要求,即懂得所在场所的火灾危险性,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

4、志愿消防队:应成立由医护人员组成的志愿消防队,定期开展培训演练,确保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和消火栓、会组织疏散等。消防控制室应24小时值班,每班不少于2人。

5、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落实“户籍化”管理。

6、其他消防管理要求应参照DB41/T691-2011《医院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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