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住宿须知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学生住宿须知

对于严重违反宿舍纪律,严重干扰宿舍管理者,将采取停宿教育,对屡教不改者,给予行政处分,直接取消住宿资格。严重违反宿舍纪律主要指以下情况:

(1)在校内吸烟、喝酒、打架斗殴者;

(2)有偷拿别人钱物行为者;

(3)不服从老师的正确管理教育,顶撞老师者;

(4)不经允许外出校门,经教育不改者和不请假夜不归宿者;

(5)严重打闹、干扰他人正常休屡教不改者;

(6)故意损坏公物又不接受教育者;

(7)大错不犯小错不断,连续写三次检查无效果者。

停宿处理或取消住宿资格必须经过舍管处批准,学生本人检查,并通知家长方可执行,停宿时间酌情而定,学生在反省期间不准再以各种理由进入宿舍。

瓜州三中《住校生违归住宿生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了给住宿生营造一个文明、健康、舒适、有序的住宿环境,培养住宿生文明守纪的优良品质,养成住宿生良好的生活习惯。依据《瓜州三中学生宿舍管理制度》,根据学生宿舍管理的实际情况,舍管处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违反住宿管理制度的住宿生。

第三条:对于违反住宿管理制度的住宿生处理等级可分为:批评教育和反省教育。

第四条:对于被停宿或者退学的学生,由舍管处老师填写停宿通知单,在学校舍管处备案后,学生本人填写好认识,由学生本人交班主任签署教育意见,在规定期限内交回舍管处。班主任配合舍管处老师教育学生并及时通知家长。

第五条:在学校内有下列行为的住宿生,属严重违反住宿管理制度,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反省教育的处理。

1、迟起累计达5次的,给予批评教育处理。

2、有2次未叠被子的,给予批评教育处理。

3、有3次不履行值日生职责,不搞卫生的,给予批评教育

处理。

4、内务卫生检查连续两周扣分超过6分的,给予批评教育

处理。

5、有2次停宿警告记录,第三次周扣分超过6分的,给予

批评教育处理。

6、有2次内务卫生整改记录的寝室,第三次将给予寝室成

员集体停宿。

7、晚间熄灯后私自串寝的,给予反省教育处理。

8、从楼上投掷物品的,给予反省教育处理。

9、私自使用各种电器如台灯、电吹风等用电设备的,第一

次没收电器并提出批评警告,第二次发现将给予反省教育处理。

10、在宿舍煮东西的,给予反省教育处理。

11、私拉宿舍电线的,给予反省教育处理。

12、故意损坏公共财物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处理并赔偿

损失。

13、晚上11:30以后大声说话、唱歌不听劝告的,给予批评

教育处理。

14、在宿舍楼内故意起哄、大声喧哗、聚众闹事等影响正常

生活秩序的,给予批评教育处理;由此而造成安全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反省教育处理。

15、在宿舍内豢养各种小动物的,给予反省教育处理。

16、私留外人在宿舍住宿的,给予反省教育处理。

17、未履行请假手续夜不归宿的,给予反省教育处理。

18、在宿舍打牌、下棋的,第一次给予批评教育,第二次给

予反省教育处理。

19、在宿舍吸、烟喝酒的,给予反省教育处理。

20、在宿舍存放有毒、易燃物品的,视情节给予反省教育处

理。

21、在宿舍楼内使用明火的,给予反省教育处理。

22、破坏宿舍楼内消防设施、擅自改装宿舍设施的,视情节

给予反省教育处理。

23、在宿舍区内打架斗殴的,视情节给予反省教育处理。

24、不服从老师、宿舍管理员、舍管委学生干部的管理,态

度恶劣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处理。

25、攀爬宿舍围墙、管道及栏杆的,给予批评教育处理。

26、在宿舍传看色情书刊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处理。

27、在宿舍贩毒、吸毒、赌博、偷窃他人财物的,给予反省

教育处理。

28、在宿舍造成火灾事故的,给予反省教育处理。

第六条:严重违反住宿管理制度,违规行为不在第五条之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处理。

第七条:被反省的住宿生,停宿期间禁止进入宿舍楼,如果有进出宿舍楼或仍在住宿的,属于严重违纪。屡教不改的延长停宿时间或不受理入住申请,严重的上报政教处给予行政处分。第八条:一个学期内被批评教育4次的,给予反省教育处理。第九条:对于无限期教育的学生,两周后可提出住宿申请,舍管处老师根据学生本人的态度、违规行为的程度,征求班主任、宿舍管理员意见后,进行综合评价,给予一定期限的观察期,最后

确定是否同意入住。回复住宿前,学生必须写一份书面保证,由家长,班主任签字后交给舍管处老师。

第十条:严重违反住宿管理制度,如果达到学生处处分规定的,有舍管处老师上报政教处,政教处根据相关规章制度给予适当的处分。

第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于舍管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