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讲课费规定
各地讲课费调查
党校兼职教师讲课费发放办法一九九九年三月起实行按目前党校现有的办学财力和基本条件,对党校各类兼职教师的讲课费实行以下管理办法,从一九九九年三月起开始实行。
1校级领导:按每课时50元支付;遇双休日上课,加倍支付;2处级干部:按每课时50元支付;遇双休日上课,加倍支付;3专职教师:按正教授60元,副教授50元,讲师35元支付;遇双休日上课,加倍支付;4校老领导:按每小时100元支付;遇双休日上课,加倍支付;5校外专家:按每小时100元支付,遇双休日上课,适当支付100元加班费,并支付讲课往返交通费。
中共上海财经大学党校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二日关于教师讲课费标准的实施办法(试行)加强人才管理,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爱岗敬业的师资队伍,进一步推动学科建设,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是深化我校人事制度改革和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为了保证全校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充分发挥教学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一、原则和要求1.各系分管教学工作的领导,依据学校教学计划任务要求,合理安排本系课程课时。
2.讲课费原则上以系为单位,以学期课时总量发放。
3.每学期课时总量的30%为副教授讲课费;50%为讲师的讲课费;20%为助教讲课费。
4.要严格执行教师聘任细则。
5.取消教师岗位津贴。
6.每学期系(处)报课时总量,教务处审核,人事处复核,计财处发放讲课费。
二、讲课费标准教授:18元/每课时;副教授:15元/每课时;讲师:12元/每课时;助教:8元/每课时;教员(无职称):4元/每课时。
按学期计算发放讲课费。
在系处里从事行政工作(双肩挑)人员如享受岗位津贴,讲课费标准则分别为:正教授6元/每课时;副教授5元/每课时;讲师4元/每课时;助教3元/每课时。
内蒙古民族高等专科学校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前不久,一个朋友发给我一副对联:上联:听狗叫看猪脸课时加重收入在减下联:教畜生哄笨蛋生不逢时诲人不倦横批:人民教师鄙人也应和了一副:上联:囊中羞涩无权无势人生坎坷心憔悴下联:居无定所难以成炊衣带渐宽终有悔横披:教师倒霉服务须知1.Seek You家教网为您提供大学生,专职教师、专业工作者以及外籍教员。
会议 讲课费 发放标准
会议讲课费发放标准
根据我国相关规定,会议讲课费的发放标准如下:
1. 国家级会议:讲课费按照会议级别和参会人员职务发放,一般分为特级、一级、二级和三级。
特级讲师的讲课费最高,三级讲师的讲课费最低。
2. 省级会议:讲课费按照会议级别和参会人员职务发放,一般分为特级、一级、二级和三级。
特级讲师的讲课费最高,三级讲师的讲课费最低。
3. 地市级会议:讲课费按照会议级别和参会人员职务发放,一般分为特级、一级、二级和三级。
特级讲师的讲课费最高,三级讲师的讲课费最低。
4. 各级别讲师的讲课费具体标准由各地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5. 讲课费发放对象应为实际授课人员,不包括会议组织者、工作人员等。
6. 讲课费发放标准应遵循节约、合理的原则,不得过高。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讲课费发放标准还需根据实际会议和当地政策进行调整。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教育部•【公布日期】2016.12.05•【文号】财科教〔2016〕29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29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为规范和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度规定,财政部、教育部修订了《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教育部2016年12月5日附件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升教师队伍素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用于实施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明确目标、突出重点,科学规划、合理安排,责任清晰、规范管理,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教师培训工作重点确定支持内容。
现阶段,集中支持中西部地区乡村教师校长培训。
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培训期间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具体包括:(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及设备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教室或实验室租金、网络研修平台和相关设备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教师经费使用管理规定
教师经费使用管理规定导言:教师是教育事业的中坚力量,他们的工作质量和效果直接影响到学生的成长和社会的发展。
为了保证教师的工作环境和教学资源,教师经费的使用管理规定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分析教师经费使用管理规定的必要性,讨论一些有效管理教师经费的措施,并探讨教师经费管理规定的优化方向。
一、教师经费使用管理的必要性1. 保障教师工作环境与权益教师经费使用管理规定的任务之一是保障教师工作环境与权益。
充足的经费可以提供优质教育资源,改善教师办公条件,提高工作效率。
同时,明确的规定可以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减少不必要的经费浪费与挪用。
2. 提高教育质量与效率规范管理教师经费的使用,可以促使教育机构更好地配置资源,提高教育质量与效率。
有针对性地使用经费,可以提供师资培训、教学设备和教育技术等方面的支持,进一步改善教育质量,提高教师的专业水平。
二、有效管理教师经费的措施1. 建立科学的预算管理制度教师经费使用管理规定的第一步是建立科学的预算管理制度。
此制度应明确经费来源、分配原则和使用范围,同时规定教师经费的审批程序和责任制。
通过预算管理制度的建立,可以使经费使用更加规范和透明。
2. 加强经费使用监督与审计教育机构需要建立完善的教师经费使用监督和审计制度。
加强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确保教师经费的有效使用。
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对教师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和监督,以确保经费使用合规。
3. 审慎分配教师岗位补贴教师岗位补贴是教师的劳动报酬,也是教师经费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分配教师岗位补贴时,教育机构需要根据教师的工作职责、工作量和教学质量等因素进行合理评估,避免无效、不公平的浪费。
4. 鼓励教师参与科研与教学改革教师参与科研与教学改革是提高教育质量的重要途径。
教育机构可以鼓励教师申请经费支持科研项目,提供教师专业发展的培训机会,支持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研究。
通过这些措施,激发教师的工作热情,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与教学能力。
大学老师课时费标准
篇一:《各地讲课费调查》党校兼职教师讲课费发放办法一九九九年三月起实行按目前党校现有的办学财力和基本条件,对党校各类兼职教师的讲课费实行以下管理办法,从一九九九年三月起开始实行。
1校级领导:按每课时50元支付;遇双休日上课,加倍支付;2处级干部:按每课时50元支付;遇双休日上课,加倍支付;3专职教师:按正教授60元,副教授50元,讲师35元支付;遇双休日上课,加倍支付; 4校老领导:按每小时100元支付;遇双休日上课,加倍支付;5校外专家:按每小时100元支付,遇双休日上课,适当支付100元加班费,并支付讲课往返交通费。
中共上海财经大学党校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二日关于教师讲课费标准的实施办法(试行)加强人才管理,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爱岗敬业的师资队伍,进一步推动学科建设,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是深化我校人事制度改革和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为了保证全校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充分发挥教学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一、原则和要求1.各系分管教学工作的领导,依据学校教学计划任务要求,合理安排本系课程课时。
2.讲课费原则上以系为单位,以学期课时总量发放。
3.每学期课时总量的30%为副教授讲课费;50%为讲师的讲课费;20%为助教讲课费。
4.要严格执行教师聘任细则。
5.取消教师岗位津贴。
6.每学期系(处)报课时总量,教务处审核,人事处复核,计财处发放讲课费。
二、讲课费标准教授:18元/每课时;副教授:15元/每课时;讲师:12元/每课时;助教:8元/每课时;教员(无职称):4元/每课时。
按学期计算发放讲课费。
在系处里从事行政工作(双肩挑)人员如享受岗位津贴,讲课费标准则分别为:正教授6元/每课时;副教授5元/每课时;讲师4元/每课时;助教3元/每课时。
内蒙古民族高等专科学校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前不久,一个朋友发给我一副对联:上联:听狗叫看猪脸课时加重收入在减下联:教畜生哄笨蛋生不逢时诲人不倦横批:人民教师鄙人也应和了一副:上联:囊中羞涩无权无势人生坎坷心憔悴下联:居无定所难以成炊衣带渐宽终有悔横披:教师倒霉服务须知You家教网为您提供大学生,专职教师、专业工作者以及外籍教员。
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省级中小学师资培训经费使用的通知
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省级中小学师资培训经费使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08.22•【字号】•【施行日期】2016.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省级中小学师资培训经费使用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教育局、财政局,厅直属高校、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中小学师资培训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中小学教师培训顺利开展,参照《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524号)和《河北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冀财行〔2014〕14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经费的内容省级师资培训经费(以下简称“培训经费”)指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开展中小学教师培训的项目经费。
二、支出范围和标准培训经费主要用于:补助培训期间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具体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及设备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与培训相关的其他费用等。
参训人员往返发生的交通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回其所在单位报销。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及设备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教室或实验室租金、网络研修平台和相关设备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学习资料费、网络课程资源费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调研、宣传、培训者培训、后期跟踪、授课教师交通、食宿以及其他与培训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
网络培训等费用支出按照相关协议执行。
本着厉行勤俭节约的原则,结合我省物价水平,上述费用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如下:住宿费120元/人天,伙食费70元/人天,培训场地及设备费和讲课费80元/人天,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50元/人天,合计320元/人天。
培训讲师报酬管理办法
新奥集团培训讲师报酬管理办法1 总则1.1 目的为规范培训管理工作,调动培训讲师授课的积极性,提高培训工作效果,根据按贡献取酬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新奥担任授课任务的培训讲师。
1.3 原则分级管理,按贡献取酬2具体内容2.1 培训讲师授课均享受讲课费,但交流座谈形式除外,特殊情况须报集团总经理审批。
2.2 培训讲师授课费用标准2.2.1外聘培训讲师授课费用标准2.2.1.1 外聘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其授课费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由教育培训部提出,教育培训主管领导审核,集团总经理批准。
2.2.1.2 外聘具有正高级职称人员(教授)或具有相当水平的培训讲师,授课费标准为150元/小时。
2.2.1.3 外聘具有副高级职称人员(副教授、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或具有相当水平的培训讲师,授课费标准为80元/小时。
2.2.1.4 外聘具有中级职称人员或具有相当水平的培训讲师,授课费标准为50元/小时。
2.2.2 集团内部兼职讲师授课费用标准2.2.2.1 集团高级兼职讲师(相当于教授),授课费标准为50元/小时。
2.2.2.2 集团中级兼职讲师(副教授、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授课费标准为30元/小时。
2.2.2.3 集团初级兼职讲师,授课费标准为20元/小时。
2.3 集团内部兼职讲师讲授的重复性课程,授课费减半。
2.4 聘请集团外部讲师授课,集团职能部门由教育培训部统一报销交通费及食宿费用;各成员企业由本单位负责报销交通费及食宿费用。
2.5 授课费支付程序2.5.1 集团各职能部门外聘讲师授课需提前填写《集团职能部门外聘讲师申请表》(附件1),报教育培训部进行逐级审批后方可执行;各成员企业外聘讲师授课需提前填写《各成员企业外聘讲师申请表》(附件2),报本企业总经理审批后方可执行,如果外聘教师授课费用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则需报集团教育培训部逐级审批后执行。
2.5.2 集团各职能部门外聘授课讲师授课费统一由教育培训部支付,各成员企业外聘授课讲师授课费由各成员企业专职培训管理员或负责培训工作人员从教育经费中提取后予以支付。
建德市明珠小学各项培训、讲座、论证、验收、专家评审等方面发放劳务费或讲课费的发放标准
建德市明珠小学各项培训、讲座、论证、验收、专家评审等方面发放劳务费或讲课费的发放标准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劳务费、讲课费的发放行为,从源头上杜绝巧立名目、多发乱发现象发生,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各类劳务费的发放管理作出如下规定:1.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按规定调剂使用。
综合定额标准如下:单位:元/人.天其中住宿费、伙食费实际发生数不得超过按照单项定额计算的经费预算总额;异地办班伙食费中、晚餐单餐不得超过75元/人。
本市培训确需住宿的,住宿费参照异地培训住宿标准和实际住宿人数控制,伙食费及其他各项费用可以统筹使用。
5天以内(含5天)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5天以上的培训,所有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
上述天数含报到和离开时间,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
2.讲课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内执行以下标准: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3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3.专家评审: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项目:半天(3小时)500元/人,超过半天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人。
每天(8小时)评审劳务费最高不超过1000元。
连续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200元/人。
担任评审小组组长的专家增发100元/人。
论证、复议、履约验收等项目:2小时以内的,300元/人,超过2小时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人,最高不超过1000元。
到达评审现场后项目未进行评审或专家因回避等原因未参与评审的,200元/人。
4.硬化预算:除年度预算安排的相关劳务费及讲课费等,各科室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在日常运行经费和项目经费中列支劳务费。
教育培训经费管理实施细则(CG124)
教育培训经费管理实施细则(CG124)1.0目的为加强对教育培训经费的管理,完善员工培训管理办法,特制定此实施细则。
2.0适用范围正式员工3.0职责3.1人事总务部是教育培训经费日常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根据公司年度培训计划对教育培训经费的各项开支进行审核和确认。
3.2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教育培训经费的制定及按有关权限进行费用的审核。
3.3经营财务部负责教育培训经费的核销工作。
4.0教育培训经费使用范围4.0.1实施教育培训计划的教师授课费、教材费(含外购声像资料、书籍资料等)。
4.0.2公司外派员工参加宝钢系统、咨询公司、国内有关单位组织的培训费用。
4.0.3按照国家及天津市政府部门要求,公司统一组织的特殊岗位上岗资格证书培训费用。
4.0.4鼓励员工自主学习,员工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在职学历学习或素质提升教育的学费(培训费)。
4.0.5其他可列为教育培训经费开支的内容。
4.1教育培训经费的支出管理4.1.1派外培训因工作需要,公司外派员工参加业务培训,培训结束后,本人凭培训成绩、结业证书等到人事总务部办理报销手续。
人事总务部查验后,对成绩合格者,人事总务部确认,可履行报销手续。
对成绩不合格者,其培训费用不予报销,若公司垫付培训费用,员工应如数交回。
4.1.2持证上岗培训人事总务部负责组织持证上岗工种的人员培训,负责联系、确定培训机构,办理费用缴纳工作。
经培训未取得证书者,其培训费用个人承担。
凡个人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特殊岗位资格培训的,经部门同意,必须提前报人事总务部确认备案,否则费用自理。
4.3鼓励员工自主学习,提升素质。
4.3.1根据《员工培训管理办法》4.3.1规定,鼓励员工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学历学习/素质培训.4.3.2学历学习4.3.2.1员工利用业务时间参加学历教育(大专/大学本科/研究生,必须为参加国家统一入学考试),本人应提前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所在部门应根据其所学专业必须与其从事的专业岗位相关的原则进行确认审批,并报备人事总务部,经人事总务部确认后,呈报公司核准。
工资薪金、外聘教师讲课费、奖金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工资薪金、外聘教师讲课费、奖金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工资薪金、外聘教师讲课费、奖金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一、工资薪金计算方法: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按以下步骤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每月取得工资收入后,应发工资,~先减去个人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及按省政府规定标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如有独生子女补贴的还可减去独生子女补贴~发放通讯补贴的,行政单位按照各级人民政府或同级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标准~发放给个人的公务通讯补贴~每月不超过500元的,企事业单位自行制定标准发放给个人的公务通讯补贴~其中法人、总经理每月不超过500元~其他人员每月不超过300元的部分,可在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再减去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为应纳税所得额~按3%至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是: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三险一金-独生子女补贴-通讯补贴-3500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1500元的 3%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10% 105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20% 255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100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2755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550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13505对于发放的绩效工资~应属于每月工资收入的一部分~应和当月的工资收入合并征税~由于目前工资应财政代发~税款由财政代扣~绩效工资则由各单位自行发放。
建议将各单位绩效工资发放情况报送财政~由财政将绩效工资和当月合并后统一计算税款~如操作上不可行~各单位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绩效工资+应发工资-三险一金-独生子女补贴-通讯补贴-3500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财政代发工资部分已扣缴的税款二、奖金计算方法如果单位每月有固定名目的奖金、补贴等~如加班费、考核奖等等~都应和绩效工资一样~并入当月工资合并征税。
财行[2016]540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6]540号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部、公务员局:为进一步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体系建设,推进干部教育培训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我们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23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政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 国家公务员局2016年12月27日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工作,保证培训工作需要,加强培训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机构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 (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 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第五条?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各单位培训主管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项目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中小学教师培训经费使用及管理办法三篇
中小学教师培训经费使用及管理办法三篇篇一:中小学教师培训经费使用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经费的管理,严肃培训经费开支纪律,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教师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现根据教育部、省、市有关文件的规定精神,结合我局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教师培训是指中小学校在职教师(含校长,下同),为提高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教学技能参加的学历教育和非学历培训。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培训经费列入区教育局年度部门预算管理,由预算内财政资金予以全额保障。
各中小学要按照不少于学校年度日常公用经费总额5%的比例,提取教师培训经费用于教职工培训开支。
第二章经费使用和管理第四条教师培训经费的使用,应遵循统筹规划、合理使用的原则,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应严格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开支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学校要结合实际,合理制定教师年度培训计划和经费使用计划。
在安排教师培训经费时,应先使用公用经费总额的5%部分,再使用师训专项经费。
第六条学校要认真执行教师培训经费的预算决算制度,增加教师培训经费透明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教师培训经费当年安排当年使用。
第七条教师培训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日常办公经费、非师训性业务经费等开支。
第八条教师培训经费使用应坚持普惠性原则,保证每一位教师都能参加培训,并在规定周期内应完成培训学时数,杜绝师训经费集中使用至个别教师身上的情况发生。
第三章使用范围及标准第九条教师培训经费原则上用于在职专任教师的相关培训、学历培训补助及上级教育部门批准的干部培训和骨干培训补助。
凡与培训无关的会议、参观及带有福利性质的休养等活动,其经费不得从教师培训经费中列支。
第十条教师经学校批准参加专业发展培训,一般由教师向培训机构支付。
培训结束后,教师凭培训通知书、培训结业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和培训时实际发生费用的正式发票到所在学校结报,超出标准限额部分,由教师个人负担。
教师教育经费管理制度
教师教育经费管理制度教师教育经费管理制度在教育领域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
它涉及到教育质量的提高、教育资源的合理分配以及教师队伍的稳定发展。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来探讨教师教育经费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存在的问题以及可能的解决方案。
一、教师教育经费管理制度的重要性教师教育经费管理制度的制定与执行对于教育系统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教育经费是保证教学质量的基础,对于教师的培训、教材的选购以及师资队伍的稳定构建起了重要的支撑作用。
合理的教育经费管理体系能够确保教师教育经费的有效利用,提高教师培训的质量,提升教学水平,推动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教师教育经费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然而,目前我国的教师教育经费管理制度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
首先,教育经费的分配并不均衡,一些地区的教育资源相对匮乏,导致教育发展不平衡。
其次,教育经费的监管和使用并不透明,容易造成腐败和浪费现象的出现。
此外,教育经费投入逐年增加,但教育质量并未得到显著提升,这也是教育经费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之一。
三、改进教师教育经费管理制度的措施为了解决教师教育经费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建立统一的教育经费管理平台,确保教育经费的分配公平、透明。
其次,完善教师培训机制,提高教师培训的质量和效益。
同时,应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提高教师职业素养和专业技能。
最后,加强教育经费的监督和审计,确保教育经费的合理利用和效果。
四、加大教师培训经费投入教师培训一直是教育经费管理中的重要环节。
目前,我国教师培训经费投入仍不足。
为了提高教师培训的效果,我们需要加大教师培训经费的投入。
这样才能提高教师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技能,提升教学水平。
五、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一个优秀的教师队伍对于教育事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因此,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必不可少。
在教育经费管理中,应当加大对教师队伍建设的投入,并制定相应的激励政策,吸引更多优秀人才从事教师这一职业。
六、推行教育经费监督制度为了确保教育经费的合理利用,我们应当推行教育经费的监督制度。
讲课费标准范文
讲课费标准篇一:公职人员必知!培训费、讲课费、差旅费...不能超过这些标准央视新闻、法制日报、经济日报1月4日,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对外发布修订版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在培训计划管理、组织管理、培训项目分类管理和讲课费计算等方面对原办法加以修改,以进一步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体系建设。
修订后的新办法在很多方面颇有特色,比如明确了讲课计费标准,规定院士讲课每学时不超1500元,省部级参训每人每天最高760元,强调“谁举办,谁承担费用”,不得向参训人员收费,严禁转嫁、摊派培训费用,并增加“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监督检查内容。
新规实行项目分类管理最高标准760元/人/天2014年1月1日起实施的培训管理办法规定,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
综合定额标准是住宿费180元/人/天,伙食费110元/人/天,场地费和讲课费100元/人/天,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60元/人/天,合计是450元/人/天。
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
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相比2014版的办法规定,新办法明确实行培训项目分类管理,与会议费联动调整综合定额标准。
按照《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分类分级,全员培训的要求,将培训项目分为三类,分别适用于省部级人员、司局级人员、处级及以下人员。
考虑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基本在北京举行,原实行的180元住宿费标准难以保证需要,根据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并结合会议费标准调整情况,适当提高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
讲课费以学时计算知名专家不超1500元/学时新办法规定,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在2014年实行的老办法规定中,对于讲课费计费标准是“按半天计算”的规定不够精准,实际执行中存在一两个学时也按半天算的情况,此次修订,与《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按学时计算培训时间的规定相衔接,将讲课费计算单位由“半天”调整为学时,标准分别为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企业员工教育经费使用标准
企业员工教育经费使用标准
第十二条聘请教师讲课酬金标准:
(二)外聘教师讲课酬金
根据所聘教师级别,按国家有关规定协商确定讲课费。
(三)公司专职管理、教学和工作人员在承担本岗位额定工作量或职责范围以外的管理、教学工作任务时,可享受讲课教师酬金等。
第十三条公司在实施教育培训时,确需到集团公司外教育培训机构办班或租赁场地,其发生的培训费用按市场价格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由集团公司组织,教育培训中心(或党校)承办的内训项目分为三类,一类为副处及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培训项目,二类为副总师、区科长及一般管技人员培训项目,三类为班组长、特种作业人员等操作岗位人员培训项目。
各类培训项目培训费、食宿费、考试费核算标准如下:(一)教育培训中心(党校)办班核算标准(南校区)。
师范学院(大学)劳务报酬管理办法
师范学院(大学)劳务报酬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劳务报酬发放和管理,根据《XX省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实施方案》《违规发放X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XX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务报酬主要发放范围(一)来校承担各种教学工作任务的外聘教师课酬。
(二)接受学校邀请或聘请,为学校提供专业指导、评审、讲座、论证以及从事科研合作和承担与学科建设有关工作的校外专家、学者及客座教授的劳务酬金。
(三)监考费、考务费。
主要包括有专项收费收入并实行成本核算的考试,如:计算机等级考试、英语等级考试、艺术招生考试、教师资格认定考试、普通话等级测试、自学考试、职业技能测试等。
(四)学生劳务报酬。
第三条劳务报酬发放标准(一)外聘教师课酬(税前)。
纳入学院包干经费总量,按照学校、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专家讲课费。
邀请来校讲座的校外专家讲课费(税后),按半天为1场计算:1.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场不超过3000元。
2.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场不超过2000元。
3.副高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场不超过1000元。
其他人员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三)专家评审费。
校级及以上各类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教育教学成果评审、招投标评审、科研项目评审、重点学科评审、项目申报评审。
校外专家评审费500-1000元/半天(税后);学校重大项目评审中聘请的省内知名专家及以上人员评审费1500元以内/半天(税后)。
(四)考试监考费、考务费(税前)。
1.监考费120元/场(不足90分钟的,按半场计算)。
2.考务费200元/天(按《考务手册》实际考试天数计算)。
3.艺术招生(省外)考务费300元/天,教师面试、阅卷80元/小时。
(五)学生劳务报酬发放参照勤工助学标准执行。
第四条上级部门审批的有经费来源的项目,劳务费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列支。
第五条劳务报酬经费开支必须有对应的预算项目及额度,无预不支。
第六条劳务报酬经单位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由财务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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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等学校教师校外兼课酬金和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的规定
[86]教计字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教育)厅(局)、财政厅(局)、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国家教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直属高等学校:
为了鼓励高等学校教师在完成学校规定应承担的各项任务的前提下,到校外承担兼课任务和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校外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到校内兼课,以利于充分发挥教师的作用,促进校际、学校与社会之间师资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交流,适应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一、高等学校因教学工作需要,可以向其他学校或单位聘请兼课教师。
教师所在学校应根据需要,积极安排一部分有余力的教师承担校外兼课任务。
二、各单位向学校聘请兼课教师,一般由受聘教师的所在学校统一安排;如聘请单位自行选聘兼课教师,须征得学校同意。
三、高等学校教师的兼课酬金,可根据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等兼课教师的不同情况,按实际讲课时数计算,由聘请单位按每课时四至六元付给学校。
由学校根据兼课教师完成规定的校内任务的情况,酌情发给兼课教师全部或一部分。
为了保证学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完成和校外兼课的质量以及教师自身进修提高及其健康,兼课不宜过多。
兼课教师每人每月所得兼课酬金最多不超过六十元。
科研项目主持人作有新见解的学术演讲不在此限。
高等学校为帮助中小学、职业技术学校教师培训的讲课,兼课酬金可酌量减少。
四、教师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以超过教学工作量十小时为计算单位,每超过十小时发给酬金十元。
五、教师兼课酬金和教师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列入“补助工资”目内开支。
六、兼课教师在本市内讲课,其交通费可按实由聘请单位报销。
教师到外地兼课,除按规定发给酬金外,其往返交通费、旅馆费由聘请单位报销。
七、高等学校从科研、生产单位和其他业务部门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来校讲学、兼课等,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八、本规定自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一九七八年九月二十六日原教育部、财政部、原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高等学校兼课教师酬金和教师编译教材稿酬的暂行规定》和原教育部一九八一年四月二十日《高等学校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暂行规定》中有关兼课酬金和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的规定同时废止。
颁布部门: 国家教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
颁布日期: 1986年07月01日
生效日期: 1986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