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科技大学课程考试管理工作条例修改3稿
华中科技大学本科教学工作基本规范
华中科技大学本科教学工作基本规范校教〔2006〕2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高等学校的根本任务是培养人才,教学工作始终是学校的中心工作。
本科教育是高等教育的主体和基础,是提高整个高等教育质量的重点和关键。
第二条教学工作人员应以育人为天职,具有高尚师德、优良教风和敬业精神,具有严谨的科学态度和高度的责任心;教师要把主要精力投入到教学工作中;教学工作的好坏是衡量教师工作的主要标准。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的教学工作人员是指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学校、各院(系、部)各级教学管理人员。
第二章培养计划和教学文件第四条认真执行专业人才培养计划是保证学校教学工作正常运行的核心。
学校职能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我校具体情况编制各专业的指导性计划;各院(系)应根据本专业的特点编制本专业人才培养的长计划和短计划,分解教学任务,落实教学人员。
第五条各专业的培养计划应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对正在执行的培养计划,不得随意更改。
第六条在不改变课程体系、结构和周学时基本平衡的条件下,各院(系)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本院(系)课程的开设学期,并报教务处批准。
第七条各院(系)要遵循教学时数基本平衡的原则编排每学期的教学短计划,每周学时不得超过30学时。
除实验、实习等特殊教学环节外,同门课程讲授不得4节连排,且相邻两次课程的讲授至少间隔一天。
第八条各专业必须对列入培养计划中的课程(含任选课)和教学环节制订教学大纲。
教学大纲包括:课程目标、教材、参考书目、阅读材料、教学内容、教学进度、课后答疑、课程作业、考核方式等。
教学大纲由主讲教师和课程负责人制订,报院(系)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批;学科大类基础课程(大平台课程)教学大纲由教务处组织专家审批。
第九条所有课程的主讲教师授课前均应填写教学日历。
教学日历应有课程进度、作业、测验、课堂讨论、实验等教学环节的具体安排。
教学日历要在授课前交教师和学生所在院(系)存档备查。
第十条培养计划、教学大纲、教学日历均属基本教学文件,各院(系)均应存档。
校教〔2002〕14号
校教〔2002〕14号关于印发《华中科技大学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条例》的通知各院(系、部),校机关有关部、处:为进一步加强本科教学工作,推进教学现代化和国际化进程,规范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素质创造性人才,现将新修订的《华中科技大学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条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华中科技大学二OO二年四月二十四日华中科技大学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条例毕业设计(论文)是本科人才培养的重要教学环节。
为了切实做好我校的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努力提高毕业设计(论文)质量,规范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管理,特制订本条例。
第一条毕业设计(论文)的基本教学要求1.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独立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使学生获得科学研究的基础训练。
2.引导学生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和思想方法,培养理论联系实际的工作作风和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
3.进一步训练和提高学生的分析设计能力、理论计算能力、实验研究能力、社会调查能力、经济分析能力、外语能力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以及查阅文献资料和文字表达等基本技能。
除医科临床医学、护理学、法医学、中西医结合等专业外,其余专业都要进行毕业设计(论文)工作。
第二条毕业设计(论文)环节原则上集中于第8学期(五年制第10学期)进行,学生集中用于毕业设计(论文)的时间不得少于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周数。
第三条毕业设计(论文)环节分为选题、开题报告、设计或科学研究(撰写论文)和答辩四个阶段。
第四条毕业设计(论文)的选题原则1.选题应体现本专业的培养目标,达到毕业设计(论文)的教学基本要求。
2.选题应特别注意有利于学生综合应用所学知识,有利于学生能力的培养,并能保证各专业所应当具有的基本技能的训练。
3.选题应与社会、生产、科研、教学、实验室建设和医疗卫生实践等实际任务相结合。
其中,理工医科毕业设计(论文)的选题应在实际任务、具有理论探索意义、具有实际应用前景、具有创新构思的课题中选取,文科及经管类的选题需注重分析解决当前经济改革和社会现实生活中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
2023大学学生会宣传部的工作计划样本(5篇)
2023大学学生会宣传部的工作计划样本一、工作目标1.积极配合个方面的工作。
加强宣传部内部的联系,把宣传部建设成一个人性化的温暖大家庭。
2.加大宣传部在学校的影响力度,扩大知名度。
宣传和发扬华中科技大学学生明德厚学、求是创新的风貌;3.充分利用好展板和橱窗栏,做好学校各项活动总结和宣传工作,积极主动的行使宣传职能,为我校的宣传工作添亮点;4.充分挖掘展报组每个人的才能,让每个人的才华都得以发挥,得以提高,拥有锻炼的空间,同时培养大家的合作精神,在提高工作素质的同时提高工作效率。
二、工作计划1.强化本校黑板报、宣传栏、海报等本职工作,负责本学期的各项活动工作的具体时间、地点、内容____,提倡创新宣传。
校园内单一的常规宣传模式已经在某些程度上给大家造成了视觉疲劳,如何在宣传方式上创新,将成为决定宣传效果好坏的重要因素。
因此,展报组将开拓更多的宣传途径,或是改良传单、海报、展报的版面来吸引同学们对于活动信息的关注。
2.负责重大节日和纪念日的宣传工作。
在确定具体日期后,根据需要做好文化节日的对外宣传,根据不同节日的特色举办一系列的主题宣传活动。
例如围绕我校特色的科技节与文化节举办展报宣传活动,从而鼓励大家积极参与,同时创造了一种良好的文化氛围。
3.往日的宣传工作,常常将重点放在前期宣传上,因而也就忽略了在活动举办后的后续报道,使宣传效果打了折扣。
所以我们展报组也会注重后期宣传工作的开展,这不仅会给举办的活动画上一个完美的句号,给同学们留下深刻印象,同时也是对于活动的一次总结,使展报组从中吸取经验和教训,为以后活动的顺利开展做了铺垫。
4.展报组作为宣传部的一份子,会积极地与其他组交换意见,达成对于宣传工作的一个基本共识,从而完善宣传部自身的建设,使宣传工作的开展更加有声有色,把宣传部建设成一个团结积极向上的整体。
同时也会协助宣传部与校学生会其它部门进行沟通交流,确保各项活动的顺利开展。
最后,展报组各个成员将在工作中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并积极主动地工作,丰富宣传形式,在工作中推陈出新,不断提高自己,我们相信我们会尽心去努力去做到最好。
社会主义学院工作条例
社会主义学院工作条例一、宗旨实施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贯彻中央、省委有关内政、教育、科技等政策,充分发挥学院教育教学研究和人才培养,努力在“华中科技大学改革创新发展行动”中扮演积极作用,建设国家地方技术人才培养阵地,响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人才培养”要求,着力实现学院素质教育、创新人才培养并重,营造和谐、平等、自由、开放的学术氛围,提高社会主义学院思想文化素质,彰显学院风采,促进学院办学科学化管理,创新发展,努力建设特色宏伟的华中科技大学社会主义学院,特制定本条例。
二、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学院的教学科研工作,各项活动,教职工的行为等。
三、学院组织机构学院由党政办公室、教学办公室、实践教学中心(实验室)、仪器仪表中心、研究生教育办公室、继续教育学院、分析测试中心、信息中心、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等组成。
四、学院财务经费管理学院经费由国家、省市及学校统一管理,根据学院教育教学发展规划,按照国家、省市财务制度实施预算管理,上报财务预算审计。
五、学院教学研究开展学院职责由党政办公室制定,并监督实施教学管理和学科研究,领导实施教学、科研、科技开发、社会服务及其他工作。
开展学科建设,推动人文社会科学教育与研究,培养创新型人才,保障学科,科技开发的领军人才。
六、学院教学、教研、实践教学及社会服务学院要深入实施教育改革,牢固树立大学创新发展理念,坚持深化教学改革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学科理论研究,加强实践教学,加强和拓展社会服务,全面提高学生获得和利用知识的能力。
七、学院文化及艺术体育坚持“把思想文化工作贯穿整个学习、教学、科技、服务活动,充分发挥思想政治工作对学院人才培养、教学研究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的方针。
充分发挥校园文化建设活动等在提高学院学术科学水平等方面的作用。
重视艺术、体育活动的开展,每学年至少开设一项特色的文体活动,搭建学生艺术体育论坛,增强学院文化艺术氛围,培养学生综合素质及身心健康的能力。
河南科技学院考试规章制度
河南科技学院考试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的考试管理,保障考试的公平公正,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河南科技学院所有学生参加的各类考试。
第三条考试的目的是检验学生对所学知识的掌握程度,评判学生的学业水平,为学生提供继续学习和发展的机会。
第四条学生在考试过程中应当遵守考场纪律,尊重考试工作人员和其他考生,不得作弊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成绩。
第五条学校将通过考试结果对学生的学业成绩做出评定,并记录在学生成绩档案中。
第二章考试组织第六条学校设立考试委员会负责统一管理各类考试工作,保证考试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考试委员会由学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考试计划、安排考场、制定考试监考规则等。
第八条考试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总结以往考试经验,完善考试管理制度,保障考试的质量。
第九条考试委员会应当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制定考试流程和安排,确保考试的严格执行。
第三章考试安排第十条学校每学期设立统一考试,包括期中考试和期末考试,以及其他各类专业能力考试。
第十一条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考试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不得迟到早退。
第十二条考试期间学生应当随身携带学生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以便确认身份。
第十三条考试期间学生应当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配合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考试期间学生不得擅自交流,不得抄袭、作弊,不得干扰其他考生。
第十五条考试结束后,学生应当及时交卷离场,不得私自携带试卷、书籍等相关资料。
第四章考试管理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对考试过程进行监督,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加强对考试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考场管理水平和执业能力。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考试监察机制,对考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在考试结束后及时公布成绩,保障学生及时了解自己的考试结果。
第五章考试纪律第二十条学生在考试过程中应当服从考场管理规定,如有违规行为将被取消考试资格。
第二十一条学生不得擅自在考试试卷上作任何标记、涂改等行为。
【VIP专享】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博士学位论文评审暂行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
华中科技大学硕/博士学位论文评审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建立科学公正的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制度是提高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的重要措施。
为保证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华中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条例》、《华中科技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条例》、《华中科技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及《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校研[2014]2 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位论文答辩前评审全部以“隐去作者、导师姓名和评审专家姓名”的盲审方式进行(以下简称盲审)。
由校保密办认定的保密论文除外。
硕士学位论文双盲评审一般由各院(系)组织进行,盲审时间一般不少于1个月。
博士学位论文双盲评审由研究生院学位办组织进行,盲审时间一般不少于2个月,各院(系)应及时将博士学位论文盲审名单和博士学位论文按要求提交研究生院学位办。
第三条拟申请学位人员须按要求递交盲审论文。
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每人聘请3位评审专家,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每人聘请5位评审专家。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每人聘请2位评审专家,在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及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每人聘请3位评审专家。
第四条为避免因学术观点等原因导致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工作中发生不公正现象,研究生及导师可以提出其学位论文评审需要回避的专家,最多可以提出2名。
第五条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意见中评审结论的划分A.同意答辩(评阅成绩≥85)B.修改后直接答辩(80≤评阅成绩<85)-1-C.修改后由学院决定答辩与否(70≤评阅成绩<80)D.修改后再次送审(60≤评阅成绩<70)E.不同意答辩(评阅成绩<60)第六条博士学位论文评审意见的处理当所有评审人的评审结论均为“A”或“B”,申请人应按评审意见认真修改论文,填写“博士学位论文修订报告书”,经导师签字同意后,直接申请答辩。
当有评审人的评审结论出现“C”时,申请人应按照评审意见认真修改论文,并填写“博士学位论文修订报告书” ,经导师签字同意,报学院审议委员会同意后方可申请答辩。
华中科技大学学籍管理细则
校教〔2010〕52号(2010年7月19日公布)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树立明德厚学、求是创新的严谨校风,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录取的新生持华中科技大学录取通知书和相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以信函的形式并附乡镇或街道一级行政机关的证明,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2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方可第七条除节假日外,学生不得擅自离校。
有事、有病须离校者,应当到所在院(系)办理书面请假手续。
一学期内请事假连续3天以内由院(系)学生工作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3天以上(含3天)至2周以内由院(系)主管教学负责人批准;请假达2周以上者,由学校教务处批准。
无论请病假还是事假,学生都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
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请假或续假未经批准而离校,以旷课论处。
学生请假期满,应当及时到学院(系)销假。
第八条学生对所修专业规定的课堂讲授、实验、实习、社会调查、设计、公益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都应当参加。
第九条教师可根据本《细则》的原则、所授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等情况制定该门课程考勤办法(如点名、签到等)进行考勤,考勤情况可作为评定学生平时成绩的依据。
采取全程考勤或抽查考勤所发现的学生旷课现象,教师应当参照本细则的第二十七条作出处理。
第十条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含重修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公益劳动、军事训练、社会调查、实习、设计等,按每天4学时计算。
第十一条学生在校期间所有的违反学习纪律和作弊的行为,均按《华中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第三章课程与学分第十二条学校实行学分制,对设置的各类课程、实践教学环节和部分课外活动均规定一定的学分。
华中科技大学本科生考试管理工作细则
华中科技大学本科生考试管理工作细则(校教[2009]93号文)第四章考场管理与纪律第十四条全校各类考试中,考场管理和考场纪律要求均相同。
第十五条除主考教师外,所有考试考场须应安排专人负责监考。
考生所在院(系)有义务安排监考人员担任监考工作。
考试前一周各院(系)教务部门负责向本院(系)派出的监考人员发出书面监考通知,明确监考任务。
具体的监考人员指派原则和要求细则见《主监考工作规定》。
第十六条学生所在院(系)应在考试前在学生中进行动员:申明复习和考试的目的、要求和纪律,重申学术规范,通过考试纪律、学术规范的学习和典型事例的警示,教育学生以端正、诚实的态度对待考试,培养学生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品德和作风。
第十七条编排考场考生座位依据隔位就座的原则。
条件允许时,非阶梯教室考生左右间隔两个座位;阶梯教室除左右间隔两个座位外,前后还应间隔一排空位。
考生座位安排由监考人员按参加本考场学生的学号随机安排,并书写于黑板上或以纸质安排表张贴于考场,以便考生对号就座。
第十八条学生持《学生证》按时进入考场,按监考人员编排好的座位就坐,考试中途不得擅自挪动座位。
《学生证》放在桌面的角上。
凡遗失《学生证》者须由所在院(系)开具证明,并注明学号,否则不得参加考试。
考场巡视(评估)人员对考场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九条学生迟到三十分钟及以上者,不得参加考试,该课程作旷考论处。
考试进行期间,学生交卷前不得以任何理由离开考场,否则按交卷处理。
第二十条学生不得携带手机、以及具有发射与接收功能的便携设备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闭卷考试时,学生应于发试卷前将书包等物品全部集中放置,除考试必需的文具用品外,学生不得携带其他物品(也不得存放于课桌屉内) 和自备草稿纸。
考试允许携带的计算器除外。
第二十一条学生拿到试卷答题时,若试题字迹不清,学生可举手向主、监考人员询问。
第二十二条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考试(答卷),考试中不得左顾右盼、互借文具(包括计算器),不得相互讨论问题、借阅资料,违者按考试作弊处理。
华中科技大学网络教育学习操作指南
第五章华中科技大学网络教育学习操作指南本章将介绍我校网络教育的学习方法、学习流程以及与学务有关的内容,方便大家做到心中有数,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可以参考。
如何利用平台进行网络学习登录我院主页()下载《远程教育平台学生用户手册》《远程教育平台学生用户手册》的内容对你顺利适应网络学习至关重要。
可直接到下载园地中下载。
它将重点教会你如何使用网络教学平台,这一平台将伴随你在学院学习的全过程,使用熟练与否直接关系到你能否顺利进行各项必须的操作,如提交作业、查看考试成绩,以至于最后的学位申请(专升本学生)等等。
上网认真浏览首页中“学习导航”和“教学园地”栏目中的相关内容,这些对你更好的学习都是很有帮助和指导作用的。
制定切实可行的学习计划在领教材的时候,很多同学都询问课程表在哪里?什么时候开学?可见有的同学接受了多年传统教育,一下子还不适应网络学习的灵活性。
你必须经常关注我院网络平台首页面“教学园地”里的有关内容和通知,明确如何利用好网络学习的灵活性,顺利完成课程学习,成功经验之一就是制定切实可行的学习计划。
在制定学习计划时要考虑下列因素:所学课程的门数、学习内容的难易程度、作业提交日期、考试日期、每周可用于学习的时间等等。
当然学习的计划也不用精确到几分几秒,那样死板的计划就无法实现,所以建议你计划每周需要完成哪些学习任务,同时也方便检查自己是否按时完成每周的计划,需要对下周的计划做哪些调整。
你制定的学习计划可以和同学、老师及家人交流看看是否可行。
如何开始学习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学习中心老师会告诉你登录平台的账号和密码,以此进入到我院平台学习,要制定学习计划,有效地进行学习,无需等到某个特定的时间。
因为网络学习是远程学习的一种形式,以自学为主。
应该知道你还有数以百计的同学和你一起同时在网络教学平台学习。
对于刚刚开始网络学习的你,我们给出以下的建议,希望对你有所帮助:第一,课程的学习要从认真阅读网站首页每门课程的学习指导开始,然后快速浏览一遍教材,明确课程的内容结构,每门课程的光盘中(课件)都有教学大纲,你可以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然后根据教师讲解一部分一部分学习,如果发现课件光盘和教材的内容有不同之处,应该以老师串讲的内容为准(串讲具体时间请在网上查询)。
华中科技大学实验教学工作管理办法
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文件校教[2007]61号关于印发《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实验教学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校各单位:经第五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将《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实验教学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二OO七年十二月十八日主题词:实验教学管理办法通知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办公室2007年12月18日印发共印45份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实验教学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实验教学工作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环节。
为了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使实验教学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实验教学大纲与教材(一)实验教学大纲是实验教学的纲领性文件,是组织实施实验教学、规范实验教学过程、检查实验教学质量的重要依据。
人才培养计划中单独开设的实验课程均须制定实验教学大纲,其内容包括课程名称、课程编码、课程性质、学时学分、先修课程或实验内容、适用专业、教学内容及要求、学时分配、考核方式、推荐教材及教学参考资料、其他说明等(格式见附件1)。
非独立设课的实验教学内容归入理论课程教学大纲之中。
(二)实验教学大纲由各归口教研室制订,系(部、基地)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批。
实验教学大纲的修订与专业人才培养计划的修订同步进行。
(三)实验教材、讲义(实验指导书)是学生按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实验的教学资料,其内容主要包括:实验原理、实验目的、实验内容、实验方法、预习思考题和讨论题等。
实验教材的选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优先选用本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推荐的教材,并尽可能选用近三年出版的教材。
教师编写自编讲义(实验指导书)须经教研室主任同意及系(部、基地)分管教学的负责人批准。
新编实验讲义的内容和实验方法应不断更新。
第二条实验教学运行(一)各系(部、基地)应根据培养计划和实验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和学时,开出全部必做实验,并应尽可能多的开设设计性实验和综合性实验项目。
(二)每学期实验教学任务的安排工作与其他教学任务的安排在执行短计划中同步进行。
华中科技大学课程考试管理工作条例(修改3稿)
3.各院(系)凡安排分散进行的课程结束性考试,必须填报《课程考试安排表》,至少提前两周向教务处申请考试教室,教务处不接受电话申请考试教室的要求。
根据考试周的设立,和相关文件,对第一款进行了相应的修改;
根据考试周要求取消了原条例中的第二款和第三款;
按照考试周条例合并成为新条例的第二款
第十一条 考试安排一旦确定并公布后,主考教师必须按考试安排履行主考职责。确因故不能履行主考职责的教师应书面申请并经所在院(系)批准同意后,可请相同学科的教师代为主考。
未变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况时,院(系)可正常向教务处申请变更考试安排:
1.与国家节假日调休时间发生冲突;
2.与国家考试安排时间发生冲突;
3.与全校性活动安排时间发生冲突。
对已安排了又因故取消的课程考试,院(系)应至少提前一天向教务处报告,并说明取消考试的理由。
根据考试周条例取消原第十二条
第四章 考场管理与纪律
第十条 每学期的课程结束性考试,在时间上分为期末集中考试和在期末前分散进行的考试。考试安排分为:教务处统排的考试,开课院(系)统排的辅修专业课和双学位、第二专业学士学位课程考试,各院(系)自行安排的专业课程考试。
1.教务处根据开课院(系)教务科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的考试班级和人数,统一安排统考课程考试并上网公布。开课院(系)报送考试安排时,院(系)负责人必须在报送的材料上签字。
未改
第二条 考试方式要为考试目的服务。考试方式可分为闭卷、开卷、笔试、口试等。各门课程的考试方式,由开课院(系)根据该课程的特点确定。
华中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条例
校研〔2009〕31号华中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硕士生培养工作,不断提高硕士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指导思想(一)硕士生培养工作必须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质量第一、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本学科高层次、高素质的学术型和实用型创新人才。
(二)硕士生的培养主要通过课程教学、科学研究、实践活动进行,重在建构完善的知识结构体系,培养硕士生的科研、实践能力和创新意识。
第三条硕士生的培养目标(一)较好地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要精神,树立共产主义的世界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学风严谨,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献身精神,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独立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三)身体健康。
第四条硕士生的培养方式(一)硕士研究生的培养采取导师负责制和集体培养相结合的方式。
(二)导师应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和因材施教的原则,从每个硕士生的具体情况出发,指导硕士研究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
(三)采取课程学习和论文并重的方式。
研究生培养应强调在学习中研究,在研究中学习,充分发挥研究生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更多地采用启发式、研讨式的教学方式,培养其发现问题并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将硕士研究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学风教育贯穿到研究生培养的全过程,注意培养硕士生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踏实严谨的工作作风、谦虚诚恳的合作精神以及良好的科学道德。
第五条硕士生的学习年限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为2-3年;可延迟毕业,但最长不得超过4年。
第六条中期筛选制度中期筛选时间安排在第一学年末进行。
考核内容包含课程学习、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三个方面,由院(系、所)按以上三个方面给出学生综合成绩。
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教务
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教务湖北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教务:一、招生:1. 入学招生:湖北华中科技大学招收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及留学生,本科招生实行全国统一招生,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招生执行国家和省级的计划招生工作,留学生招生“非计划招生”。
2. 报名条件: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招生需要满足国家学位授权条件,以及达到湖北华中科技大学招收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招生标准和要求,留学生需具有合法的国外教育文凭,符合学校及国家规定的报读条件。
二、学籍管理:1. 学籍登记:学院对被录取的学生实行学籍管理,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的教务处办理学籍登记手续,学籍分本科生和研究生。
2. 学籍信息修改:对于学生的学籍变更更新等信息,应按规定提交注册室申请书副本1份,及本人有效证件复印件,由学院提交注册室备案。
三、考试与成绩管理:1. 考试制度:按照湖北华中科技大学学籍管理条例,在规定时间内考试结束后,学生须参予考试活动,凡未能参加或者未达到考试要求者,均不予以及格,可以根据学校规定申请重修。
2. 成绩归档:学生考试结束后学校实行成绩数据化管理,学生应保留学籍上的考试登记表及考试合格证明,并把考试成绩正式归档,以免学生在考试合格证明和考试登记表上的形式。
四、毕业审批:1. 毕业论文提交:参照《湖北华中科技大学学籍管理条例》、《教研室关于进行硕士论文口头答辩的指南》及《学校关于研究生毕业参加学位课程的有关规定》的规定,学生毕业后应根据规定提交毕业论文、论文答辩情况及通过考核合格情况等十份附件本,向毕业审批工作小组提交。
2. 学位授予:经湖北省教育厅批准后,学生毕业并经过学分审核合格,即可向湖北华中科技大学毕业审批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学校授予学位正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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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各院(系)凡安排分散进行的课程结束性考试,必须填报《课程考试安排表》,至少提前两周向教务处申请考试教室,教务处不接受电话申请考试教室的要求。
见原条例第十四条
未改
第十四条 统排统考课程考试,学生考试卡由各学生班班长在考试开始前交监考教师,监考教师用考试卡编排学生座位。考试卡在考试结束后由学生班班长收回。非统排统考课程考试的考试卡由监考教师收发,考场巡视(评估)人员进行抽查。
原原条例第十五条
未改
第十五条 编排考场座位办法为:①非阶梯教室,考生左右间隔两个座位;②阶梯教室,除左右间隔两个座位外,前后还须间隔一排空位(若人数较多可前后不隔)。各考生座位必须用考试卡随机编排。
根据考试周的设立,和相关文件,对第一款进行了相应的修改;
根据考试周要求取消了原条例中的第二款和第三款;
按照考试周条例合并成为新条例的第二款
第十一条 考试安排一旦确定并公布后,主考教师必须按考试安排履行主考职责。确因故不能履行主考职责的教师应书面申请并经所在院(系)批准同意后,可请相同学科的教师代为主考。
原第二十条 闭卷考试时,学生应于发卷前将书包等物品全部集中放置。除考试必需的文具用品外,学生不得携带其他物品(也不得存放于课桌屉内)。不得随身携带手机、呼机、手提电脑,也不得携带计算器(考试允许携带的除外)和自备草稿纸。
根据现在情况对不能携带物品进行了修改
第二十条 学生拿到试卷后,应先写上班级、姓名,然后答题。考试开始时,如试题字迹不清,学生可举手询问。理论课程考试结束时,学生必须立即停止答卷,全体起立,将试题、试卷、草稿纸合上,放在桌子上,退出考场。
1.统排考试:教务处根据开课院(系)教务科提供的考试班级和人数,统一安排统考课程考试并上网公布。开课院(系)报送考试安排时,院(系)负责人必须在报送的材料上签字。
2.各院(系)安排的课程结束性考试:各院(系)应填写《课程考试安排表》,至少提前两周提交教务处。除特殊情况外,各院(系)安排的课程结束性考试一律安排在本课程开课学期的两个考试周中进行。
原条例第十六条
未改
第十六条 学生持《学生证》按时进入考场,按考试卡编排的座位就坐,考试中途不得擅自挪动座位。《学生证》和考试卡放在桌面的角上。凡遗失《学生证》者须由所在院(系)开具证明,并注明学号,否则不得参加考试。
原条例第十七条
未改
第十七条 理论课考试时间一般为150分钟(外语为120分钟)。个别课程的考试,可根据实际情况缩短或延长30分钟。
未改
第五条考试命题应同时命内容和难易程度相当的A、B两套试题(试卷),一套用于本学期本课程结束性考试(即学生的正常考试),一套用于不及格学生在下一学期初的补考。试题的难度要恰当,分量要适中。一般应有基本题和一定比例的提高题。试题的措词要严谨明确,避免引起多义、歧义或误解的情况出现。开卷考试的试题,其答案不应含有可从教材或其它允许携带的资料上直接抄录的内容。同一份试题中不应当出现有重复的内容。不得有不加任何改动直接选用近三年已在同类考试中用过的试题。
未改
第七条 各门课程考试命题完成后,院(系)负责人或课程组负责人应根据命题要求审查签字。未经审查签字的试卷不得付印。付印时,应根据考试学生人数印制足够的试卷。试题付印后,命题人员应认真校对,发现错误必须在考前更正。
未改
第八条 理论课考试的试卷卷面上要注明“开卷”或“闭卷”字样,设有班级、姓名、学号、分数栏、题首分和得分栏。试卷卷面应留有充分的答题空白位置。除文科类课程因论述题较多可采用试题、答题纸分开的办法外,其它课程原则上一律不单独使用答题纸。
未变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况时,院(系)可正常向教务处申请变更考试安排:
1.与国家节假日调休时间发生冲突;
2.与国家考试安排时间发生冲突;
3.与全校性活动安排时间发生冲突。
对已安排了又因故取消的课程考试,院(系)应至少提前一天向教务处报告,并说明取消考试的理由。
根据考试周条例取消原第十二条
第四章 考场管理与纪律
原第五条:
试题的难度要恰当,分量要适中。一般应有基本题和一定比例的提高题。试题的措词要严谨明确,避免引起多义、歧义或误解的情况出现。开卷考试的试题,其答案不应含有可从教材或其它允许携带的资料上直接抄录的内容。同一份试题中不应当出现有重复的内容。不得有不加任何改动直接选用近三年已在同类考试中用过的试题。
未改
第二条 考试方式要为考试目的服务。考试方式可分为闭卷、开卷、笔试、口试等。各门课程的考试方式,由开课院(系)根据该课程的特点确定。
未改
第二章 考试命题与出卷
第三条 命题要充分体现考试目的,应能覆盖课程教学大纲的主要内容,体现“基本概念、基本方法、基本技能”,有利于培养学生创造性的思维能力。
未改
第四条 全校基础课和技术基础课实行分类统考。凡实行统考的课程,均应成立3人以上的命题小组,负责命题工作。
第三十一条 课程综合成绩由平时成绩和结束性考试成绩折算而成。平时成绩包括期中考试、课堂讨论、作业、实验报告、论文、出勤等,所占课程综合成绩的具体比例由课程组根据所开课程的性质确定,原则上不超过40%,并应有详细的平时成绩记录备案。鼓励院(系)和课程组积极开展课程形成性评分方法改革,探讨平时成绩评分方法和标准。教师必须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评阅试卷,并按课程组确定的比例评定学生课程综合成绩,不得自行提高或压低学生成绩。教师发现学生考试试卷雷同现象,应移交教师所在院(系)上报教务处处理。
原条例第三十二条
课程综合成绩由平时成绩和结束性考试成绩折算而成。平时成绩一般占课程综合成绩的20%以内,其具体比例由开课院(系)根据所开课程的性质确定。教师必须格按照评分标准评阅试卷,并按院(系)确定的比例评定学生课程综合成绩,不得自行提高或压低学生成绩。教师发现学生考试试卷雷同现象,应移交院(系)及教务处处理。
原条例第二十三条
未改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必须提前书面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缓考。院(系)审核批准学生的书面缓考申请后,于考试前将申请交教务处学务指导科备案,否则作旷考处理,成绩登录时以“旷考”记。按规定办理了缓考手续者,再次通过所在院(系)教务科进行注册,可参加后续同类课程的考试,成绩按正常考试规定记。学生因课程考试时间发生冲突时,应以正常的主修课程考试为主,辅修、重修次之。
未改
第九条 学校依据《华中科技大学考试命题与审查工作评估表》(见附件1)每学年组织两次试卷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未改
第三章 考试安排
第十条 每学期的课程结束性考试,在时间上分为学期中集中安排的考试周考试和学期末集中安排的考试周考试;学期中集中安排的考试周一般为每学期的第13周。考试安排分为:教务处统排的考试,开课院(系)统排的辅修专业课和双学位、第二专业学士学位课程考试,各院(系)自行安排的专业课程结束性考试。
原条例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事前书面向院(系)申请缓考,否则作旷考处理。学生因课程考试时间发生冲突时,应以正常的主修课程考试为主,辅修、重修次之。
对办理缓考手续进行规定(便于进行成绩录入方面的管理)
第五章 主、监考人员职责
第二十四条 主考教师必须按考试安排表要求的时间、地点提前到达考场,将试卷分发给监考人员。
见原条例第二十六条
未改
第二十六条 在考试进行期间,主考教师要认真巡视自己所负责的考场,监考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维持考场秩序。主、监考人员均不得擅离岗位,不得看书报杂志和聊天,不得做与主、监考无关的事情。
见原条例第二十七条
未改
第二十七条 主、监考教师发现考生有作弊行为,应立即中止该考生的考试,没收试卷。在考试结束后,由监考教师写出学生的作弊经过,连同学生的作弊材料、试卷一并交教务处。
华中科技大学课程考试管理工作条例(修改3稿)
修 改 对 照 说 明
2008年10月修改3稿
2002年10月原条例
修改说明
课程考试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之一。为规范课程考试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未改
第一章 考试目的与方式
第一条 考试的目的是根据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客观地检查与评价学生对教学内容的掌握程度以及应用与创新能力。
原条例第二十一条
未改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考试(答卷),考试中不得左顾右盼、互借文具(包括计算器),不得有任何形式的作弊行为。开卷考试时,学生之间不许相互讨论问题、借阅资料,违者按考试作弊处理。
原条例第二十二条
未改
第二十二条 凡有考试作弊行为的,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按《华中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处分。
见原条例第二十五条:
主考教师必须按考试安排表的时间、地点到达考场,将试卷分发给监考人员。
增加主考到场时间要求
第二十五条 监考人员必须提前20分钟进入考场,清理教室,督促学生除考试必需的文具外,将书包和一切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全部集中放置;随机发放考试卡安排学生座位,核对学生的学生证、重修学生的重修单。清理教室完毕后,宣读《考场规则》。开考前三分钟,依次发放考试试卷和草稿纸。
见原条例第二十八条
未改
第二十八条 考试结束时,试题、试卷、草稿纸由监考教师负责收齐,并由主考教师当场核收。
见原条例第二十九条
未改
第二十九条 在考试时间内,考生所在的院(系)除教务员外,至少还应有一位负责人亲临考场巡视,督促本院(系)主、监考教师尽职尽责,处理突发事件。全校公共课考试时,开课院(系)分管领导及教务员必须提前20分钟到达考场巡视,协助本院(系)主考教师工作,处理突发事件。
第十二条全校各类考试,包括学期中考试周考试和学期末考试周考试,统排统考考试和非统排统考考试,考场管理要求和考场纪律均相同。
第十三条全校各类考试,包括期末考试和分散进行的考试,统排统考考试和非统排统考考试,考场管理要求和考场纪律均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