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简答31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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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使馆的职务。
答:使馆的职务主要有下列五项:(1)代表,即在接受国中代表派遣国。这是使馆最重要和最基本的职务。(2)保护,即在国际法许可的限度内,在接受国中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3)谈判,即与接受国政府办理交涉。(4)调查和报告,即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钓状况和发展情形,并向派遣国报告。(5)促进,即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间的友好关系和发展两国间经济、文化和科学关系。((1)主要职务:即代表派遣国;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与接受国办理交涉;调查接受国的状况和发展情况,向派遣政府国具报;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的友好关系和发展两国间经济,文化和科学关系.(每项一分)(2)其他职务,如领事事务等.使馆的主要职务包括:代表派遣国;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与接受国办理交涉;调查接受国的状况和发展情况,向派遣政府国报告;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的友好关系和发展两国间经济,文化和科学关系。)
纽伦堡和远东军事法庭宪章确立了哪些原则?(11分)
答:(1)从事违反国际法的犯罪行为的人应承担个人责任,并应受惩罚;(2)不违反所在国的国内法不能作为免除国际法责任的理由;(3)被告的地位不能作为免除国际法责任的理由;(4)政府或上级命令不能作为免除国际法责任的理由;(5)被控有违反国际法罪行的人有权利得到公平审判;(6)违反国际法的罪行是:反和平罪、战争罪、反人道罪;(7)共谋上述罪行是违反国际法的罪
试述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答:国家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是统一不可分的。国家享有基本权利,同时又必须承担尊重他国基本权利的义务。一国享有的基本权利,正是他国相应承担的基本义务。因此国家的基本权利也就包含着国家的基本义务。国家的基本权利是国家所固有的权利,是由国家主权直接引申出来的,是主权国家所不可缺少的。国家的基本权利包括;独立权、平等权、自保权、管辖权。
国家有哪些基本权利?
答:国家的基本权利是国隶固有的、不可缺少的、根本性的权利,是国家主权的直接体现。国家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①独立权。即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内外事务而不受他国或国际组织的支配和干涉的权利。②平等权、。是指国家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以平等身份和资格进行国际交往并承受国际权利义务的权利。③自卫权。即有以武力防卫外国对本国的武力攻击和协助他国防卫武力攻击的权利。包括单独自卫和集体自卫。④管辖权。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手段对特定的人、物、事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
简述使馆的特权与豁免。
答:使馆的特权与豁免包括:(1)使馆馆舍不得侵犯,接受国官员非经使馆馆长许可不得进入使馆馆舍,接受国对使馆馆舍负有特殊的保护责任,使馆馆舍以及设备和其他财产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2)使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3)通讯自由;(4)行动及旅行自由;(5)免纳捐税、关税;(6)使用国旗和国徽。
简述领馆的特权与豁免。
答:领馆的特权与豁免有:①领馆馆舍中专供领馆办公的部分不可侵犯,接受国官员进入要征得馆长同意.但遇火灾或其他灾害需要保护时,可推定馆长同意而进入。领馆馆舍、设备及财产和交通工具,不得征用,但有必要征用时,应作迅速、充分、有效赔偿。②档案和文件不可侵犯。③通讯自由,④领馆人员有行动和旅行自由。
⑤免税特权。
简述联合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
答:(1) 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是指国际法院审理争端当事国提交的诉讼案件的权利。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谁有权成为国际法院的当事者。(2)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国包括以下三类国家:A.联合国会员国;B.《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C.其他国家,按联合国宪章规定,预先向国际法院交存声明,表明承认国际法院管辖权,保证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的国家。(3)国际法院受理的案件:A.当事国自愿提交的一切案件;B.《联合国宪章》规定或其他现行条约及协定中所规定提交的一切案件;C.根据《国际法院规约》提交的案件。(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在国际法院的诉讼方只限于国家,包括①联合国会员国;②联合国非会员国,但却是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⑧向国际法院书记处交存宣言,声明接受法院管辖的国家。另一方面是法院所管辖的范围。包括三类管辖。①自愿管辖;②协定管辖;⑧任意强制管辖。)试述专属经济区的概念和法律制度。
答:专属经济区是指沿海国在其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其法律制度包括:①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以及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等方面的管辖权;制定有关的法律、规章权;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行使上述权利时,要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并适当顾及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和义务。②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所有国家,无论是沿海国还是内陆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船舶航行、飞机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经沿海国同意,在专属经济区内进行科研的权利。内陆国或地理条件不利的国家,有权在公平的基础上,参与开发同一分区域或区域的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的生物资源的剩余部分。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并遵守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制订的法律、规章。
简述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
答:沿海国在本国的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有四个方面:①对自然资源有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的专属经济主权权利。②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的建造及使用,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科学研究有专属的管辖权。③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其他权利,如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④建立相关的法律规章和执行该法律规章的权利。沿海在专属经济区内行使上述权利同时还应顾及到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
试述外国人的地位和待遇原则
答:外国人是指在一国境内,不具有居留国国籍而具有其他国籍的人。为了便于管理并与本国人相区别,无国籍人也往往归人外国人的范畴。外国人的法律地位是指一般外国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在入境、居留和出境时与有关国家之间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外国人受所在国和国籍国的双重管辖。外国人人境、出境、居留的一般规则。外国人待遇的一般原则主要有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互惠待遇;差别待遇。
简述外国人待遇原则。
答:根据国际实践,确定外国人待遇的原则一般有三项。(1)国民待遇原则,也称平等待遇原则,是指一国对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在一定事项上给予与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使外国人与所在国国民处于平等的地位,既不享有特权,也不受到歧视。(2)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一国(施惠国)给予某外国(受惠国)的国民的待遇不低于他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国民的待遇。其目的是使受惠国国民与第三国国民相比永远处于不受歧视的地位。(3)互惠待遇原则,是指一国给予外国国民某种权利、利益或优遇以该外国给予本国国民同等的权利、利益或优遇为前提。其目的是避免外国人在本国片面获得某些权利和利益,同时反对本国人在外国受到歧视。
国际法上确立了哪些惩治战犯的原则?
答: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一系列国际文件和国际法庭的审判确立了惩治战争犯罪的原则,主要有:(1)追究犯罪者的个人刑事;(2)官方身份不免除个人责任;(3)政府或上级命令不免除刑事责任原则;(4)上级责任原则;(5)不适用法定时效原则。除上述原则外,还有一些其他原则:如被控有违反国际法罪行应得到公平审判;不违反国内法不能作为免除实行国际罪行之责任;不溯及既往等原则。
条约因哪些理由而无效?
答:(1)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2)违反自由同意,包括错误、诈欺贿赂等情形;(3)违反强行法。(各点须做简要说明)
国家行使外交保护权应符合那些条件?
答:(1)国民的合法权益在所在国遭到了该国的不当侵害;(2)受害人自受害之日期起到保护国的抗议或求偿结束时保持该国国籍;(3)受害人须已用尽当地救济方法。
何为国家管辖豁免原则?
答:国家管辖豁免,泛指一国不受他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的管辖,其中主要是指不受他国的司法管辖,即除非经过一国同意,他国司法机关不得受理针对该国或该国的行为和财产提起的诉讼,也不得对该国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和强制措施。19世纪形成丁国家绝对豁免原则,但现今国家豁免原则已受到限制,国家从事的商业行为及相关的财产不豁免。